倪明胜:包容性发展的价值与需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8 次 更新时间:2012-06-01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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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明胜  

当前,中国社会快速、全面、深刻的多元化转型,推动着现代化模式的变迁和社会利益结构的深度调整。改革发展面临的全新挑战,一方面来自可持续性发展的内在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在于自主发展主体的创新能力不强。但总体看来,问题的根源和症结在于发展的包容性不强。由于长期单一化的发展主义路径,未能在发展的过程中有效考量和协调所有国民的发展权利、发展责任、发展机会和发展利益,从而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的物本性、断裂性、片面性和对抗性。由于社会发展过程中未能有效统筹协调多方利益关系,做到起点的公平和过程的公正,使得社会利益矛盾和群体冲突日益复杂化,即便社会经济水平整体性得到提高,但社会公众的不满情绪和心理失衡所诱发的“相对剥夺感”和“边缘化意识”也日益强烈。如果不能确立一种共有的价值理念和导向原则,将新生的多方利益关系和矛盾进行有效统合与协调,利益群体间的内耗与争斗将会引发系列冲突与混乱,这必然导致社会运行成本不断增大、社会管理潜在风险加剧。因此,新时期建构出一种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冲突、实现利益共享的价值理念和导向原则成为当务之急。

实际上,作为一种在发展权利的享有、发展机会的共有以及发展成果的共享等多层面体现出的“包容共生”价值向度,“包容性发展”自身所确立的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公平合理地共享发展的权利和机会,特别是普适性地分享发展成果的这种开放性理念和价值导向,使其已成为当下有效调解社会矛盾、整合多方利益关系、确保利益共享的重要机制保障和战略新选择。

首先,包容性发展倡导机会均等和公平正义,能有效调节群体间的收入分配。改革初期“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共同富裕”的政治构想,让人们彻底摆脱了意识形态的枷锁,激发了社会大众的创造热情,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然而,这种“先富带动后富”的改革理念也让各阶层、各群体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从基尼系数(收入分配差异指标)来看,根据世界银行最新数据显示,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从改革初期的0.20跃升至0.48,并在10年前就已经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当前,我国收入差距呈多层次范围递增: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3.3倍,而国际上最高在2倍左右;行业间职工工资差距最高的与最低的相差15倍左右;不同群体间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拉大,上市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在18倍左右,国有企业高管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差128倍。收入差距的增大、资源分配的不公、社会服务水平的低下,使得人们内心中的落差和不公平感愈发强烈,仇富心理、仇官心理、怨恨心理油然而生。温总理曾在多个场合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比太阳更有光辉。如果不能保证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个体追求财富的权利缺失,资源日趋垄断,行政权力恣意扩张,人们因收入差距的扩大和利益的受损累积的矛盾和怨恨会不断叠加,最终会引发现实危机,导致社会的动荡与不安。实际上,包容性发展的基本前提就是要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均等、规则公正、分配公平”,这在一定意义上也确立了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则就是要保证制度公平公正、权利同质、机会均等。包容性发展让社会每一个个体都能有机会和条件参与到经济建设和成果共享行列之中,通过减少垄断和特权,真正意义上让人民更有尊严、幸福地生活。包容性发展倡导机会均等和社会公平正义,确保了对改革成果和社会财富共享的合理性,避免了穷者愈穷和富者愈富的两极分化发生。这种公平正义营造下的有序竞争环境,既有效调节了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也增进了社会各阶层对彼此间合理化收入差距的心理认同度,为中国当前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提供了动力支撑和智力指引。

其次,包容性发展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呈现出开放性,能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多层面利益需求。公共政策理论常识告诉我们,任何公共问题或是社会层面的表达、意见、要求只有经过正常传输和有效转换的渠道才能进入政策过程,才能成为政策问题和政策议程,并最终通过政策制定和执行得到解决和处理。当前,从政策制定实践过程来看,由于政策过程系统的“封闭性”,“政策黑箱”操作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全封闭模式下,政府凭借法律授权在政策过程中处于一种超然的权威地位,作为唯一的政策资源配置主角,极易形成对政策的垄断和对其他政策主体的“挤出效应”。与此同时,“理性经济人”预设下的政府自利性行为动机,使其在做出公共决策和利益判断的过程中出现公与私的内在博弈,往往导致政策议程和政策执行会以谋取私利为出发点,从而偏离政策公共性的核心特质。事实上,中国当前许多政策的制定过程,都还停留在计划体制下的行政惯性思维模式之中,单一的自上而下式政策制定过程,使得多数社会公众被排斥在政策制定进程之外,“先定方案再沟通”的官僚主义做法导致许多政策难以推行。包容性发展体现出民主、透明、公开、公正的价值取向,使得公共政策的制定系统与社会环境系统之间呈现出良性互动和双向对接,来自社会的意见要求在政策制定层面上能充分反映民意,确保利益诉求的民主化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并有效杜绝暗箱操作、部门利益垄断化和权力寻租事件的发生。尤其是对涉及重大民生问题和利益关系的改革,包容性发展倡导通过对话、听证、谈判等多种民主协商的形式进行公共政策决议。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呈现出的高度分化的利益格局下,不同的民意诉求和公共意见表达会日趋增多,包容性发展注重统筹协调,及时回应社会公众需求,通过建构起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常态化利益表达渠道,以确保政策的制定公平公正,从而在真正意义上保证政策目标群体都能公平分享社会资源和经济发展成果。

最后,包容性发展能够优化社会阶层结构,使多方利益关系得到有效整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阶级阶层结构发生了分化与重组,传统计划体制下的单一阶层关系迅速面临分化,形成了不同阶层之间相互交叉、彼此渗透的多元化社会格局。随着阶层分化与重组过程的加剧,不同阶层间的利益认同和群体归属日趋明显。当前,各利益主体日益多样化、各阶层间的差距和不信任日益扩大化,围绕具体利益的纷争越来越多。如何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关系,化解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整合各阶层多方利益关系成为严峻的现实课题。包容性发展比较注重发展主体的各司其职,在承认差异性的前提下,寻求彼此间的有机对接与和谐交融。我们知道,任何社会都会存在差异和分化,推进整合并非为了消除异质和差异,也并非为了彻底消除分化,而是在阶层矛盾和利益分化发生剧烈冲撞之前,通过利益的整合来有效控制和调解社会的分化与冲突。由此,包容性发展就是在相互协商的前提下,将局部或团体的利益有效转化为互相兼容的利益,并确保公共利益的有效表达与维护,从而维系社会的秩序与和谐。

事实上,包容性发展还有利于增进各阶层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合理化流动。一方面,包容性发展通过建构良性化互动机制有益于阶层矛盾的宣泄和压力的释放,从而减少各阶层之间的摩擦与利益隔阂。与此同时,这种包容性和良性互动也让各阶层间流动日益频繁,对打破各阶层之间的壁垒,增进阶层之间的团结互助与交流合作意义深远。另一方面,包容性发展倡导的合理化流动,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合理获得自己应有地位和改变自己命运的平等机会。这种以平等和自由为价值指导的利益整合机制和包容性原则为社会最底层的民众提供了改善不良境遇的机会。

总之,包容性发展有益于社会阶层结构的优化,这种以利益共享和利益整合为目标的“柔性化管理”,对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减少阶层冲突和消解群体间的仇视与隔阂意蕴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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