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兴洪:保护我们所憎恨的言论——以“韩方之争”为视角的扯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39 次 更新时间:2012-03-07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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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兴洪  

即便是全世界最独裁专制的国家,也不会禁止——至少不会从法律上明文禁止——言论自由;同样,即便是全世界最开明的国家,也会对言论进行适当的限制——至于何谓适当,至今没有一个能够得到广泛认可的清晰界定。并且,与其它诸多所谓普世价值不一样,每个国家的言论自由尺度似乎都颇为不同。如在欧洲不少国家,否认纳粹大屠杀本身即构成犯罪,而在美国,这正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在英国,媒体报道审前案件必须遵守诸多限制性规定,以免倾向性报道影响公正审判,而在美国,这些限制本身却可能被认为是违宪的“事先审查(限制)”机制。不仅如此,每个时代、每个民族、每个人心目中的言论自由尺度更是大相径庭。因此,任何涉及言论自由及其边界的事(案)件论争,都无法逃脱是非缠身的结局。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韩方之争”更可能成为一个言论自由事(案)件的注脚而不是里程碑。

“韩方之争”涉及言论自由问题么?

许多韩寒的粉丝——请允许我在中性的意义上使用粉丝这个词——可能会认为,方舟子明明是来骂街的,明明是在无理取闹,明明是侮辱、诽谤,怎么会是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呢?即便方舟子有言论自由权,但法律怎么可能会鼓励、保护一个人侮辱、诽谤另一个人呢?“权利的边界止步于他人的权利。”这样的论证当然是正确的;但是,也并非完全正确。

假如——仅仅是假如——方的言论就是无事生非,故意要损害韩的名誉,降低其作为职业作家的声誉,甚或就是嫉妒韩寒的才华,觉得韩抢了自己的粉丝,故意要羞辱他。那么,法律是否要保护这种言论?显然,对于这个问题,许多法律人的标准回答也许是:自己去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法院审理名誉权纠纷的司法解释呀,这不明摆着的嘛。这种思路当然是对的,但找到的答案却很难称得上完美。因为方“攻击”(在中性意义上使用)的人和事不仅仅局限于“私权”领域,“韩方之争”不仅仅是私权之争——甚至主要不是私权之争。

方“攻击”韩,你可以认为方是通过打击异己来增加自己的影响力,进而获得更大的私利——从这个角度讲,这是一个私利之争、私权之争。但是我们无法否认,方的行为本身已经触及广大读者的利益,甚至更宽泛地说,涉及到所有视韩为偶像的青少年的利益。万一韩寒真有代笔呢?即便韩寒最终证明到自己没有代笔,这种“打假”、“较真”、“偏执”的行为本身,在一个“只有假货是真的”的国家难道不值得鼓励?——从这个意义上讲,韩方之争就不是单纯的私利之争、私权之争,而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论争。况且,方舟子“攻击”的是一个明星作家、公共知识分子的作品有无代笔问题,并未涉及诸如“韩寒深夜与某女幽会”之类的私生活问题。此外,方是在“韩寒涉嫌代笔”成为一个公共事件后才加入论战,并且方的发言具有一定的媒体性——根据自媒体(We Media)理论,方就是在行使媒体批评的权利——因此,“韩方之争”既关涉公共利益,也涉及舆论监督职责,岂能以一句“风可进雨可进皇帝不可进”就加以搪塞?

既然方的“攻击”涉及公共利益,并且针对的是一个公众人物的职业操守问题,这样的纠纷岂能仅仅局限于侵权法领域?显然,在宪法言论自由层面来讨论似乎会更为妥当。

那么,方舟子的“攻击”是否逾越了“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边界?

要通过宪法文本来回答这个问题几乎不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只是在其第三十五条进行了语焉不详的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中国宪法没有告诉我们言论自由是否应该有限制,也没有告诉我们如果有限制,限制的边界在哪里。事实上搜寻其它法治发达国家的宪法文本也无助于增加这方面的智识。比如,曾经的世界“宪法范本”美国联邦宪法最初甚至没有规定言论自由,其第一修正案也是十分模糊地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和出版自由……”(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因此,答案只能在宪法实践、司法实践中去寻找。我们甚至也无法找到一个为世所公认的解决方案。但是哪怕我们只是寻找到一次与“韩方之争”大致相同的宪法实践、司法实践,那么,我们在回答这个问题上就不会显得过于“无知”或“自负”。

西迪斯案件(SIDIS v. F-R PUB. CORPORATION.,113 F.2d 806)就是这样一次实践,尽管这个案子是以隐私权受侵犯而不是以诽谤为案由的,法官亦未将其上升到保护言论自由的高度。

西迪斯曾经是媒体的宠儿,是一个被偏执父亲打造出来的天才少年。他一岁半即可阅读《纽约时报》,11岁时能在杰出数学家面前讲解四维体(Four-Dimensional Bodies)知识,16岁从哈佛学院毕业。但是西迪斯本人钟爱的却是“采菊东篱下”的生活,成年后一直逃避公众的目光,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树欲静而风不止,1937年,《纽约客》杂志的几篇报道将西迪斯推入漩涡。在一篇有关天才人物的报道中,文章作者对西迪斯成年生活极尽嘲讽。该报道的副标题甚至为“四月愚人”,影射西迪斯生于4月1日的事实。西迪斯以自己的隐私权遭受粗暴侵犯为由提起诉讼。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西迪斯于是向联邦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法官克拉克(CLARK)认为,纽约客的文章无情地曝光了一位多年来竭力躲避公众目光的公民的隐私,令其遭受公众的轻蔑和嘲笑。但是由其撰写的法庭意见还是认为:法庭不可能让个人私生活的细节完全免遭媒体的窥探。从某种程度上说,让公众知情的利益比保护个人隐私更重要。……对那些已经或被质疑有问题且状况不明的公众人物的私生活进行有限的审视是允许的。(翻译水平有限,原文附后:We are not yet disposed to afford to all of the intimate details of private life an absolute immunity from the prying of the press. Everyone will agree that at some point the public interest in obtaining information becomes dominant over the individual''s desire for privacy. ……we would permit limited scrutiny of the "private" life of any person who has achieved, or has had thrust upon him, the questionable and indefinable status of a "public figure." )显然,根据克拉克法官撰写的法庭意见,公众人物的私权在与公众的知情权、媒体的监督权利相冲突时,个人私权必须做出牺牲。

西迪斯案以后,几乎所有涉及公众人物私权与公民(主要是媒体)言论、出版自由冲突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都站在了扞卫言论和出版自由一边。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376 U.S. 254)和1967年的时代周刊诉希尔案(TIME, INC. v. HILL,385 U.S. 374)更是分别确立了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对政府官员和普通公民私权的优势地位。2011年宣判的备受争议的葬礼示威案(ALBERT SNYDER v. FRED W. PHELPS,131 S. Ct. 1207)依然体现了这一以贯之的立场。

宪法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名誉、隐私等重要权利,宪法也保护公民(媒体)的言论(出版)自由,哪怕这些言论是有害的。但是,如果两者发生了冲突,并且冲突的领域与“公”(公共利益、公众人物、公权力)沾了一点儿边,那么司法的天平多半会倾向保护言论和出版自由。其中的道理也很简单,一旦开启禁止有害言论的大门,那么言论和出版自由最终都将无立足之地。诚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言论自由“不是那些赞同我们的思想自由,而是那些我们所憎恨的思想的自由”(not free thought for those who agree with us but 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 United States v. Schwimmer,279 U.S. 644)。

这是一个鱼和熊掌不可得兼的制度窘境。这也可以认为是“多数人暴政”、“大鱼吃小鱼”的又一例证。当然,这里主要是在“听妈妈讲那外国的事情”。不过我相信,既然任何人时时都要置身制度之中,那么我们就注定无路可逃。就好比韩寒以“反抗体制”成名,但最终却又选择“体制”来为自己“申冤”。

事实上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也无法解决“韩方之争”。

因为诉讼只是一个纠纷解决机制,诉讼不提供也无法提供终极真相。诉讼给出的只是一个双方认可或不认可的阶段性“真相”。或者说诉讼的追求就在于“和稀泥”。所谓案结事了,只不是一个诉讼法学家都不会相信的法律神话而已。

我们不妨以一个简单的比方来说明。一个男人在荒郊野岭把另一个男人杀死了。凶手可能会因为血迹、指纹、脚印等诸多物证被捕,但是,凶手为什么要杀害被害人?如果凶手自己不如实陈述,即便最高法院核准凶手的死刑判决了,其作案动机依然可能是一个迷。这样的判决在法律上也许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了,但是,这个判决达到终极意义上的真相了么?凶手是仇杀?情杀?劫杀?……或许凶手只是觉得被害人太帅了就杀了他。谁知道呢?

“韩方之争”又何尝不是如此?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韩寒也许可以获得胜诉,因为方很难找到证明韩寒有代笔的证据。但是韩寒就真的能拿胜诉来证明自己没有代笔吗?就像他自己意识到的一样,即便他出示全部手稿也不能证明他没有代笔。

所以韩寒的思路似乎可以换一换:方舟子文章的发表,会使相信我代笔的人显着增加吗?假如我继续用自己的写作成果证明自己的写作水平,相信我没有代笔的人会显着增加吗?如何才能更好地展示我的写作水平?

常言道“笔墨官司笔墨断”。韩寒作为着名作家,也算一名“高级文人”,这样的民间智慧怎能视而不见?

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诉讼运送不了真相,但是,这世上还有许多事物比法律更令人内心震颤。比如法律之外的道德、职业伦理、公众通过逻辑的理性判断、内心良心的命令……这些都能帮助我们达至真相。

也许,“韩方之争”的实质是:两个有完美倾向的男人在过于自信的状况下进行了一场过于认真的决斗。

我倒是认为:对于方舟子的质疑,韩寒需要更多一些幽默和豁达,更少一些刻薄和嘲讽;而方先生呢,道理说明了,何不鸣金收兵呢?

最后,我扯淡地预测一下:“韩方之争”前后,(在事实问题上),支持韩寒反对方舟子和支持方舟子反对韩寒的人数大致会维持不变。只是围观此役的你我,是否受到了教育和启发?

赵兴洪,单位为西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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