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凤德:新时期法官理想信念教育要注重培养公平正义观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14 次 更新时间:2012-02-05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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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凤德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深刻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和谐,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这深刻论述了公平正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公平正义还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作为人民法官必须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观念,通过自己的司法实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的时代内涵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与进步的重要尺度。但是,公平正义作为一种思想观念,又具有时代性和地域性的特点;作为一种实践行为,还和实践者的职业特点有着紧密的关系。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法官,要紧密结合中国的特点、时代的特征和法官职业的特色,深刻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观念,要求人民法官必须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如果把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合理的社会状态,它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就是说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要在法律条文、制度制定、工作机制及执法实践活动中得到体现和实现。历史证明,这样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如果没有社会的稳定作为保障,只能是天方夜谭。1840年以后,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华民族陷入了沉痛的灾难深渊。从太平天国起义、义和团运动,到戊戌变法、辛亥革命等,以至于五四新文化运动,都是社会有识之士为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而发起的政治和社会革命。但是,由于那一个时期,外有帝国主义入侵,内有政治腐败、军阀混战等,可以说是内忧外患,民不聊生。在这样一个动荡不安的社会里,再美好的理想追求也只能化为泡影。1978年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发展,社会财富的总量不断增加,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与此同时,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实践也不断深入。正是有了稳定和谐的大环境,广大人民群众才可以从思想观念、制度设计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来追求、实践公平正义。由此看来,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社会和谐是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坚实保障。因此,作为社会公平正义守卫者的人民法官必须自觉维护社会稳定,通过促进稳定来守护公平正义,通过在司法工作中消除社会不公、实现公平正义来维护社会稳定。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观念,要求人民法官必须热情服务人民群众。群众路线是党领导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也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早在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创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这一审判方式坚持便民、利民、为群众着想的路线,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切实拥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益主体、价值观念、社会思潮等呈现出了多元化的特点,诉讼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日趋多样,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不断翻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期待不断深入。但是,不管社会怎么发展,形式多么复杂,人民法官必须为老百姓办实事,切切实实把方便、实惠带给群众这一总的要求始终不会变。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传统的国家,封建主义、官僚主义的影响很深,即便是到现在,某些官僚主义的毒害还没有完全消除,极少数的法官在工作中存在着对待当事人态度不热情,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不关心等官僚主义的作风。另外,近年来全国法院尤其是东部沿海省份的法院大量引进高学历人才,法官队伍呈现出了年轻化、知识化的特点。这些年轻法官,在“法学院”所受的更多的是西方式的法学教育,这其中就包括对司法本质特征的认识,而对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对中国共产党的法律传统缺乏了解,甚至存在误解。他们片面的认为,法官就应该是板着脸孔,高高在上的所谓“中立者”。这些脱离中国社会实际,脱离人民群众的做法,在实践中造成了极不好的影响,使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对法官存在偏见,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权威,也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因此,人民法官应该摒弃上述错误的思想,在自己的司法工作实践中切实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观念,要求人民法官坚持做到廉洁执法。人民法院就其本质而言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生命和灵魂,而司法廉洁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我们常说的,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被视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出现了腐败现象,人民群众就会对整个社会失去信心,所谓的公平正义的也就不复存在了。中国传统社会被认为是一个厌诉的社会,这其中的原因被归结很多方面。但是,人民往往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在过去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行政兼理司法的“衙门”从来都是腐败纵生,绝不是一个能够主持公道的地方。正是因为通过官府,或者说通过司法的途径,人们寻求不到公正,才会在司法之外寻求解决矛盾纠纷的其他途径。我们当前倡导多元化的矛盾化解方式,当然不同于过去,从本质上讲是有着根本区别的。在现代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模式,是以司法公正作为最终保障的。也就说,不管是通过什么途径达成调解,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如果当事人自己不愿意接受调解,那么就可以诉诸法律,要求法院给出公正的裁决。调解的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以司法的公正性为保障的。如果司法是腐败和不公正的,多元化的矛盾解决机制就会沦为压迫一方当事人,甚至是双方当事人被迫接受的纠纷解决模式,不公平就会浸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其危害胜过任何一个公权力部门的类似行为。所以说,只有有人民法官的廉洁,才会有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观念,要求人民法官必须坚持走和谐司法的路子。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和谐的思想是贯穿中国哲学史的一条主线。和谐讲求的是万事求其平衡,不走极端,要在相互对立的事物中寻找共同点,并以此作为支点发现事物协调共处的方式。实际上,我们今天强调司法审判工作要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吸收了我们传统文化里和谐的思想的哲学智慧,是有着深刻的文化意蕴的。西方的哲学是“一分为二”的哲学,在相互对立的事物中总要作出善、恶,对、错,正义、不正义等判断。毋庸置讳,这种哲学思想在自然科学领域里创造出了极其丰硕的成果。但是,社会必定不同于大自然,不同的社会之间有着各自的文化特殊性。“一分为二”的哲学在中国人的眼里就显得很陌生,以此为指导的四方的审判思维也就很难为中国的民众所接受。所以说,走和谐司法的路子是中国人用自己的智慧解决自己的问题。走和谐司法的路子,就要坚持司法审判工作既要讲法治又要讲政治,要在实现法律效果的同时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这是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明确要求,是新时期新阶段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新期待,是公平正义观念在新时代的具体体现。因此,新时期人民法官只有坚持走和谐司法的路线,才能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

二、影响法官实践公平正义因素

公平正义的实践,需要法官具有哲学家的智慧、政治家的胸怀、法律家的智慧,不管是能力水平,还是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实际中,影响法官实践公平正义的因素有很多方面,概括起来主要的有,一是法官的智识水平达不到实践的要求;二是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还有待提升;三是社会中存在着影响法官实践公平正义的不良因素。

法官的智识水平达不到实践的要求。如果以法官的职业化程度为中轴的话,法官的能力素质方面的缺陷可以分为两个类型:一是文化水平偏低,职业化程度不够,无法应对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法律纠纷;二是文化水平较高,职业化程度也达到了要求,但是国情观念、乡情观念淡薄,处理案件不能很好地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统一起来。这两面的缺失是由当前法官队伍的构成情况决定的。由于历史的原因,“老法官”大多学历层次较低,他们的法律知识大都是通过工作中的业务培训、业余大学等方式积累起来,对法律缺少系统地、深入地学习。这部分法官,由于工作时间长,并且经历改革开放以来全部或者部分的社会变革,对社会有着直观的、深刻的认识,实际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很强,他们缺少的是基于对法律深刻认识的法律哲学思考。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他们的公平正义观念常常会受到来自现实的挑战,也就影响了对公平正义的实践。“年轻法官”,大都是接受过正规法学院校的教育,法律知识水平高,对西方法律哲学、法律文化了解深入、认同感强,他们缺少的是对国情的认识,对民风的了解,以及化解矛盾纠纷所需要的综合素质能力,这同样影响着他们对公平正义的实践。

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还有待提升。法官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法官的行为是社会公众行为的典范。这就要求法官比社会一般公众具备更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做社会公众的楷模。在西方,法官的道德修养有完善的职业保障机制支撑。在西方大多数发达国家,法官实行终身制,给予高薪,有着良好的社会荣誉感。这些保障机制使得法官成为了社会的“贵族”,更多的追求人格的完善和精神的充实,对来自社会的各种诱惑有很强的免疫力。相比之下,我国现在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还有待完善,法官的收入在有些地区甚至还打不到社会的平均水平。这就更需要法官有更良好的职业素养,更加自己觉地充当社会精英的角色,主动杜绝来自社会的各种诱惑。我们遗憾地看到,一些法官,甚至是大法官,丧失了作为一名法官,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甚至是作为一名普通公民的良知,腐化堕落,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引起了很坏的示范效应。作为一名法官,如果收受一方当事人的贿赂,或者徇私判案,就连基本的公平都没有了,还奢谈什么公平正义。当然,要求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并不是要法官过苦行僧的生活、不食人间烟火,而是要做到知足常乐,从追求物质的占有转向追求精神的充实,从追求享受转向追求人格完善、家庭幸福等方面的健康生活目标,并努力在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和为人民服务中体现出自己的人生价值。只有有了这样良好的情趣,才会有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知,才能在自己的司法实践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中存在着影响法官实践公平正义的不良因素。当代中国是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总的社会风气是好的。但是,在主流社会风气之外,还存在着官僚主义、享乐主义、江湖习气,甚至是金钱至上观念的暗流。各种社会风气交织在一起形成社会的大环境。法官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不可能与社会完全绝缘,必然也会受到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那些极少数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法官,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开始只是为了迎合社会上的一些兄弟义气、哥们情分,没有管好自己的业务生活,结果越陷越深,到最后甚至沉醉于打牌赌博、灯红酒绿等低级趣味之中。事实说明,极少数法官蜕化变质,一步步陷入违法违纪的泥潭,往往都是因为开始没有经受住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造成的。

三、立足实际,有的放矢地加强法官公平正义信念教育

在牢牢把握公平正义观念的要求,深刻分析影响法官实践公平正义观念的因素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不断加强法官的公平正义信念教育。

一是要充分利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这一良好契机,提升法官的思想政治水平。公平正义观念统领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观念,统领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统领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于“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加强法官的公平正义观念教育必须首先加强马克思主义思想信念教育,使广大法官进一步增强对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增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增强对“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理解。只有有了宏伟而坚定的理想信念,才能在实践中自觉坚守公平正义。怀柔法院在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的活动中,通过传唱红歌、重温经典、重奏革命路线、重温入党誓词等形式,同时配以“法院开放日活动”、“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等,使广大法官增强信念与服务群众有机结合起来,不仅让广大法官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观念增强了,也确保把这一观念第一时间转化为司法为民的实际行动,以看得见的行动践行公平正义。

二是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干警的业务水平。时代在发展,反映时代要求的法律也在不断变动。要让法官始终跟上时代的要求,在时代的广阔背景下实践公平正义,就必须坚定始终学习、终身学习的观念,通过更新学习观念,搭建学习平台,让广大法官有学习的意愿、有学习的任务、有学习的途径。怀柔法院通过把平时学习与集中培训相结合,把创新学习形式与丰富学习内容相结合,把法官自学与开展学习辅导相结合等方式,实现了法官学习的常规化、制度化。近年来,怀柔法院开展的学习活动有优秀法官庭审观摩、优秀法官带教制、推广远程视频学习等,广大法官的学习平台更加宽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是要搭建实践平台,注重年轻法官的培养锻炼。年轻法官是法院的未来和希望,是司法战线实践公平正义的主体力量之一。要加强法官公平正义观念的教育,就必须抓住这一新生力量。要让他们在丰富的法律知识之外,积累更加丰富的生活经验,更好地了解国情和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把法律知识转化为守卫公平正义的力量。自去年以来,怀柔法院开展“坚持能动司法、践行为民宗旨”主题岗位实践活动,或者称为“法官下乡”活动,目的就是为青年法官和预备法官接触基层提供机会。此项“坚持能动司法、践行为民宗旨”主题实践活动,具体包括院庭两级领导干部与辖区镇乡(街道)“结对子、讲法治、建和谐、促发展”共建活动、优秀法官联系乡村担任“法制村长”活动和青年初任法官、预备法官到农村挂职锻炼活动等三项子活动。2010年首次选派的首批法官下乡活动共覆盖全区16个镇、乡、街道办,30个行政村。第一期被选派的干警,与乡镇、村组进行座谈达50多次,参与农村纠纷调解78次,其中成功化解66起。干警撰写下乡工作日记200多篇,根据农村地区的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涉法上访等问题撰写调研报告4篇,对乡镇的治理和稳定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46条。大量细致的工作为辖区矛盾化解提供了人才保障和基础资料,为人才队伍培养搭建了平台,为推动三项重点工作的落实找准了突破口;实现了推动三项重点工作与辖区实际相结合、人才培养与矛盾化解相结合、职业化建设与贴近群众相结合等“三结合”的工作成效。该活动收到上级单位和领导的充分肯定。中共北京市怀柔区委政法委作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先进经验在全区推广;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树江,“‘法官下乡’是区法院今年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并取得了很好效果,请在抓好总结宣传同时,继续完善措施,抓出更大成效。”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首都综治办主任李万钧就该项工作批示:……请总结怀柔经验,纳入明年队伍建设重点工作中,作为政法机关推进群众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新一届“法官下乡”活动,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干警参与范围,拓宽了“法制村长”和村长助理的职责范围。要求“法制村长”要发挥“五员”作用,即:问题调研员、法制宣传员、管理协助员、信息联络员和调解指导员;具体要求是开展矛盾调处,进行法制宣传,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群众工作的有效方法,并较好工作日记;村长“村长助理”要完成“五个一”项目,即:记一本工作日志、做一次法制宣传、参与一次矛盾调处、撰写一篇调研文章和一份活动总结,此外还应做好“五访五谈”活动,即:访谈困难户,访谈致富带头人,访谈村办企业,访谈老党员老干部,访谈道德模范家庭。这一宽广的实践平台,让年轻法官懂得了什么是老百姓的渴求的公平正义,懂得了应该如何在实践中去倡导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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