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选择权,宗教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
A、国籍选择权
国籍问题,说到底是人权问题。世界文明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注重人的自由选择权。包括国籍选择权。而双重国籍也是一种选择权。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关于国籍的内容,这些国家中的多数对双重国籍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只占少数,并且有愈来愈少的趋势。
按照国际惯例,国籍方面的重大原则均应先由宪法确定,尔后再根据宪法来制定国籍法,作出具体规定。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这里,成为公民的前提是拥有国籍,可见“国籍”的极端重要性。但是,一个人在什么条件下具有本国国籍?在什么条件下失去本国国籍?一个人能不能同时享有两个国家的国籍?这些重要问题在中国宪法中只字未提,仅由国籍法去规定。
由于中国宪法没有确定国籍原则,因而中国的国籍法可以说是一部没有宪法根据的法律,许多重大问题的处置也就比较草率和粗糙。否认双重国籍即是明证。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当然,对于一辈子不出国门的人来说,国籍问题,包括双重国籍问题,几乎根本就不存在。或者说,他们只知道国籍是出生之时就获得,没有选择的自由;却不知道在出生之后到长眠之前,国籍仍有改变或重新选择的可能性。但是,天地转、光阴迫,闭关自守的国家纷纷改革开放,老死不相往来的民族也被卷进了经济全球化浪潮。由此而引发发展中国家人口大量移居发达国家。截至1999年,原籍中国大陆的海外华人已经达到了三千四百多万,遍布世界一百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还有源源不断的潜在后备梯队,在仰望大洋彼岸哩!
在国外学习、生活、工作的新老移民碰到一些同样的难题。为了在居住国能较好地生存(考驾照、买车、纳税、上保险、上学、就业等等),他们只好选择居住国的身份甚至入籍。中国人在海外加入所在国的国籍并不是犯罪,也不是“叛国投敌”,他们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愿望决定:或保留中国国籍,或放弃中国国籍。这是人的自由选择权。中国国籍法却规定,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把应有的自由选择变成了强行制裁,实际上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不由分说地剥夺了他们的中国国籍。这于情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可怜天下绝大多数华人仍然心在祖国、情在祖国!颇有影响的“加拿大普通话华人联合会”曾举办大型网上民意调查,显示92%的大陆移民认为中国政府应该承认双重国籍。然而,这些海外赤子中的双重国籍问题,至今仍然是个没有解开的结。我们不妨看看,外国宪法对这些结是如何解开的。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其承认方式有三种——积极承认、例外承认和默认。
积极承认者,如俄罗斯宪法规定189:“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可以拥有外国国籍(双重国籍)。”
萨尔瓦多宪法规定190:“出生之萨尔瓦多人有权享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例外承认者,如多米尼加宪法规定191:“取得另一国籍则意味着丧失多米尼加国籍,除非有与此相反的国际协议。”
玻利维亚宪法规定192:“取得外国国籍即丧失玻利维亚国籍,只要定居于玻利维亚即可恢复玻利维亚国籍,但根据签订的多重国籍协议接受多重国籍制度的人除外。”
默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比较多,这些国家的宪法无条件地保护本国公民的国籍,而不追究该公民是否加入别国国籍。如斯洛伐克宪法规定193:“任何人不得在违背其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被剥夺斯洛伐克共和国公民的身份。”
巴拿马宪法规定194:“因出生而原来就有或获得的巴拿马国籍不会丧失,但如果自愿予以放弃,将导致公民身份的中止。”
土库曼斯坦宪法规定195:“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国籍或被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土库曼斯坦公民不得被交给其他国家进行惩罚或者被驱逐出土库曼斯坦,或者在回归祖国的权利方面受到限制。”
克罗地亚宪法规定196:“克罗地亚共和国的国民不能被驱逐出国,其国籍不能被剥夺。”
好些国家在双重国籍问题上是采取不禁止的方式,它们的宪法和国籍法中没有对于双重国籍的禁止性条款,按照“法无禁止即允许”的法律常识,在实践中就是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
譬如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这里并没有禁止美国公民同时具有别的国家的国籍。美国国务院的政策是,无论是否涉及双重国籍问题,除非这个人自己想要放弃美国国籍,否则,他的国籍将被保留。[见Vance v. Terrazas,444 U.S.252(1980)]因此,美国事实上是一个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
此外,香港也是承认双重国籍的,这对当地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香港特区中国公民即使加入美国国籍或其它国家的国籍,照旧是特区的中国公民,其子女在他国出生虽然具有了他国国籍,也是香港特区的中国公民,享有香港特区其它中国公民完全相同的权利。
中国十分重视从国外引进人才,并为海外华人长期或短期回国贡献才华设置了特别优惠政策。其实,特别优惠不如宪政优惠——在宪法中承认公民有选择双重国籍的自由。何况这已经是国籍问题上的世界宪政潮流。2003年诺贝尔物理学奖三位得主中,就有两位是双重国籍的科学家。他们的荣耀分别被俄美和英美共同分享。而李政道、杨振宁、丁肇中这些诺贝尔奖得主,却只能被称作美籍华裔科学家,以致于诺贝尔奖在中国始终是个空白。现在的情况依然如故——每当美国政府通知中国驻美大使馆“原贵国公民某某已被接纳为美国公民”时,中国便立即取消此人的中国公民资格。这不是为渊驱鱼、为丛驱雀么?呜呼!具有博大胸怀的中华民族为什么容不下自己的儿女保留双重国籍呢?据说困难在于,此项政策是已故总理周恩来在半个世纪以前制定的,不好改。但是,人们不禁要问:中国早已改革开放了,究竟还有哪些政策不许改?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越来越多。中国公民完全有理由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民一样享受双重国籍。唯一条件是不能消极等待、漠然无为,而要主动争取、积极呼吁、热烈讨论,推动中国的公仆们修改宪法和国籍法,载入如下内容: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或其入籍申请获得批准的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属于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取得他国国籍的,可以根据其本人意愿,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
中国有句成语“成事在天,谋事在人”。如果将“天”换成“上帝”,我想也许全球都能理解这句话的积极意义。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宪政改革的道路特别艰难,更需强调事在人为。本人投入此项事业已有二十余年,从1980年首次发表有关企业破产的文章到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生效,花了8年;从1988年开始呼吁私有财产保护入宪到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此项宪法修正案,头尾花了16年。而承认双重国籍这个项目当有更多的海内外华夏子孙参与,更多的国际友人关注,不妨订立一个五年计划,并力争提前一两年实现。
各国有关双重国籍规定的综合统计表
B、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是任何国家公民都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与生俱来,不可剥夺。宗教自由的涵义包括,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更重要的是,公民不仅仅有信仰宗教的自由,而且还同时有以各种形式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宗教活动是宗教信仰的一种表现形式,二者密不可分。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所宣布的:“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当今世界各国在宗教自由问题上的表现,可以概括为两多两少。
“两多”,即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公民有宗教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活动自由;绝大多数国家也都规定宗教活动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
“两少”,就是极少数国家只允许公民在头脑里、思想里有宗教信仰自由,而不允许有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与此同时,极少数国家对宗教自由的限制超出了法律范围,涉及了政治与意识形态。
我们先看看“两少”,再考察“两多”。
两少的典型,一是朝鲜,二是古巴。
朝鲜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反宗教宣传的自由”。
读者不难看出,在朝鲜宪法中,只有反宗教宣传的自由而没有进行宗教宣传的自由,当然更没有宗教活动的自由。那么,纯粹思维性质的宗教信仰自由如何表现呢?恐怕只有做梦。做梦的自由本来就是难以侵犯的。
中国宪法对公民的宗教权利是如何规定的呢——
1954年宪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970年宪法修改草案第二十八条、1975年宪法第二十八条、1978年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1982年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显然自1954年以来,中国的宪法一直都是把公民的宗教自由限定在宗教信仰自由上的,这与《世界人权宣言》对宗教自由的定义有很大的差距。宗教信仰自由只是宗教自由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如果排除宗教活动自由,就谈不上宗教自由。
另一个典型例子是古巴。
说来凑巧,古巴宪法涉及宗教问题的条款,与朝鲜一样,也是第五十四条。它规定:
“以科学的唯物世界观为指导行动的基础,并以此教育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承认和保护信仰自由。公民有权信仰任何宗教,有权在尊重法律的情况下开展宗教信仰活动。”
看上去还挺洒脱——公民有权信仰任何宗教,并开展宗教活动。
但是,接下去,问题就来了。古巴宪法同一条下一段规定:“以信仰或宗教信仰反对革命、反对教育、反对履行劳动、反对武力保卫国家、反对尊重国家标志和宪法规定的其它义务是非法的,应受到惩处。”
革命当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政治概念。究竟什么叫革命呢?按照革命领袖毛泽东的“最高指示”:“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
这就是说,一个宗教徒如果反对暴动,不愿意参加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那就要受到惩处。这就是对宗教自由提出了政治要求,作出了政治限制。这还叫什么信仰自由与宗教活动自由呢?
与“两少”相对立的是“两多”。当今世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国家都在自己的宪法中规定了宗教自由。既包括宗教信仰自由,也包括宗教活动自由。同时规定:宗教活动,主要受法律保护的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所必须的限制。
下面我们不妨看看,这“两多”是怎样具体表现出来的。
日本宪法规定197:
对任何人均保障其信教自由。任何宗教团体不得从国家接受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利。
不得强制任何人参加宗教上的行为、庆祝典礼、仪式或例行活动。
国家及国家机关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动。
塞浦路斯宪法规定198:
任何个人都有思想、信仰和宗教的自由。
每个人都有信奉其信仰,单独或集体地、私下或公开地在礼拜、讲道、习俗或仪式中表明自己的宗教信仰,以及改变其宗教信仰的自由与权利。
印度宪法规定199:
一切人皆平等享有良心自由与信教、传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之权利。
爱尔兰宪法规定200:
任何宗教派别都有权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自己获得和管理动产、不动产,独自维持宗教或慈善机构。
瑞典宪法性文件《出版自由法》规定201:
保障瑞典王国的每一个公民享有宗教自由,即与他人一起加入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
巴西宪法规定202:
观念意识完全自由,信徒的宗教信仰活动只要不与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相对立,即应得到保证。
圭亚那宪法规定203:
除非本人同意,一个人享有信仰自由不受妨碍。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瑙鲁宪法规定204:
任何人均有道德、思想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读者不难发现,当今世界风气以切实保障宗教自由为荣,而以侵犯公民宗教活动自由为耻。一个国家在宗教问题上的开明程度,实际上也反映了它整体的文明程度。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的二十多年,宗教领域与社会其它领域一样,已经有了复苏复兴的机会,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明显的影响。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0年,中国已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八万五千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三十万人;宗教团体三千多个,开办有培养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七十四所;有佛教寺院一万三千余座、出家僧尼约二十万人,其中藏语系佛教的喇嘛、尼姑约十二万人,活佛一千七百余人,寺院三千余座;巴利语系佛教的比丘、长老近万人,寺院一千六百余座;有道教宫观一千五百余座,乾道、坤道二万五千余人;有伊斯兰教的清真寺三万余座,伊玛目、阿訇四万余人;有天主教徒约四百万人,神职人员约四千人,教堂、会所四千六百余座;有基督教徒约一千万人,教牧传道人员一万八千余人,教堂一万二千余座,简易活动场所即聚会点二万五千余处。
一亿多人的宗教信徒,在十三亿中国公民中所占比重不算太大,但是绝对数却不小。因此,如何通过宪法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自由权,对内是关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事,对外则关乎中国的国际形象与国际地位。
各国宪法有关宗教自由规定的统计表
C、新闻出版自由
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中国人对这些词,听上去很熟悉,想一想却又很陌生。
不是吗?1949年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了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和其他自由,浴血奋斗、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层出不穷;1949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哪一部没有写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呢,就连空前浩劫时代1975年出台的宪法,在第十二条大讲全面专政的同时,第二十八条也还没有漏掉那些公民自由权利等字眼。
可是,在宪法中并无相关保障条款,孤零零的言论、出版自由几个字眼与普通老百姓之间总隔着一层东西。什么东西?——违宪的法规。譬如说,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重新修改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是典型一例。
该条例文字较长,为了节省读者时间,这里将其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只能由出版单位出版,公民个人一概无权自由出版。
第二,所有出版单位的设立都要经过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除了对出版单位自身条件有严格限制外,还要受政府制定的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强力控制。也就是说,即使你所有条件都合格,政府不给“出生指标”,你还是没有“出生”的自由。
第三,出版单位设立之后,其出版活动必须接受政府严格监督,其出版物的思想内容如果被认为犯禁,随时可能受到罚款、停业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是出版自由!好比是说,我承认你有恋爱的自由,但是你与谁恋爱,必须经过我的批准。
——这好比是说,我承认你有吃饭的自由,但是你吃饭的行为必须由法人来代理;至于选择哪个法人代理,还必须由我来审批;而且代理人在吃饭过程中如果对饭菜的挑选违反了我的规定,就请代理人立刻“下课”“歇菜”。
这就是小法管大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否定宪法的一个生动事例。
同样是社会主义国家,古巴则连这种形式上的文雅也没有。它在标榜出版自由而又否定出版自由的时候,显得更为直率和粗暴。
古巴宪法第五十二条直接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性质上作了限制,又在产权上进行垄断,最后还用法律强制手段来保证——
“公民有符合社会主义社会宗旨的言论和出版自由。行使上述权利的物质条件在于报刊、电台、电视台、影院及其他大量宣传媒介均由国家和社会所有,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是私有财产。这就保障它们只能为劳动人民服务,为社会利益服务。”
“法律保障行使这种自由。”
是的,这种自由真是太自由了,它是没有不同意见的自由,只有一种意见——拥护劳动人民的唯一代表卡斯特罗主席的自由。
地理位置与古巴相距不远的萨尔瓦多似乎针锋相对。该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
“专门从事文字、广播或电视传播的企业不得征用或通过其他办法国有化。”明确规定新闻媒体的私有制,以确保新闻出版自由。
该宪法还规定:“人人可自由表达和传播其思想,但不得破坏公共秩序,不得损害道德和他人的私人生活。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受事先检查、审查和束缚,但任何人违反了法律,则必须对所犯之罪负责。报纸及其附属物品或专用于传播思想的任何物质工具,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当作犯罪工具没收。”
萨尔瓦多的做法绝非独此一家,它只是众多奉行新闻出版自由国家中的一个。在我们考察的110个国家中,有74个国家(约占67%)的宪法对新闻出版自由作出了明文规定,下面我们通过一些简要摘录,看看多数国家的宪法条款是如何保障新闻出版自由的。
菲律宾宪法规定205:
国家或个人无权垄断大众传播媒介或信息传播设备。
韩国宪法规定206:
言论、出版不受审批和检查。
言论出版不得损害和侵犯他人的名誉和权利,不得有损公共道德和社会伦理。如有损害和侵犯他人名誉和权利时,被害者可请求赔偿损失。
泰国宪法规定207:
个人享有以言论、著作、出版、宣传和进行其他舆论活动方式发表意见的自由。
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表消息或文章之前,要求将稿子报送主管官员检查的作法,是不允许的。除了在国家处于作战或战争状态期间,或宣布紧急状态戒严令期间的以外。
国家不得以经济或任何财产形式资助任何私人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
比利时宪法规定208:
出版自由。永远禁止预先审查制度。不得要求作者、出版者或印刷者交纳保证金。
如果作者的姓名可查知并居住在比利时境内,出版者、印刷者或发行人不受起诉。
克罗地亚宪法规定209:
保障思考和表达思想的自由。
表达思想的自由特别包括新闻自由和其他传播媒介的自由,言论和公开演讲的自由,建立各种公开传媒机构的自由。
禁止新闻检查。记者有报道和接触新闻的自由权。
立陶宛宪法规定210:
国家、政党、政治组织和公共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垄断大众媒体。
乌克兰宪法规定211:
乌克兰的社会生活建立在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多样化原则的基础之上。
任何意识形态都不能被国家奉为是必须遵守的。
阿根廷宪法规定212:
联邦国会不得颁布法律限制出版自由,也不得授权联邦政府干预出版自由。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墨西哥宪法规定213:
写作或发表任何题材作品的自由不可侵犯。任何法律或当局不得规定事先审查制度,不得要求著作者或出版者作出担保,也不得限制出版自由——出版自由除尊重私人生活、道德和公共安宁外不受其他限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出版物作为犯罪手段予以查封。
危地马拉宪法规定214:
出版物中包含有对公职官员和职员履行其任务中的行为的揭发、批评和归罪的,不构成罪行或错误。
官员和公职职员,可以要求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捍卫自己的荣誉,声明涉及他们的出版物所根据的事实不准确,或者声明对他们的指责是没有根据的、解脱受辱者的判决必须在出现指责的那一社会新闻媒介中发表。
社会新闻媒介的活动关系公众利益,因而它们绝对不可被剥夺。不能因传播思想中的错误或罪行被封闭、扣押、干预或没收,也不得中断社会新闻媒介的企业、车间、设备和机器等的运转。
国家对给予私人的特许权的批准、限制或取消,不得被用于施加压力、强制的手段,来限制行使传播思想的自由权。
当今世界,各国宪法的共同指向是:现代社会公民有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直接发表自己对国家大事的意见和对公仆工作的评论,而无须公仆进行审查。
有人总觉得,发表文章还是要请高水平的领导同志审查把关,以免错误观点流传。那么,谁的水平最高呢?似乎毛泽东的水平最高,可是1966—1976年毛泽东审查批准发出的中共中央文件、人民日报社论却把中国搞得天下大乱、灾难深重。可见毛主席他老人家也把不了关。当今中国没有任何领导人敢说自己比毛主席水平还高,因此凭哪一个人把关都靠不住。真正靠得住的还是天下老百姓、亿万书刊读者、广播听众、电视观众和网民。我们常说“群众是真正的英雄”。通过大家的思想交流与平等讨论,真理和谬误就能分清楚,人们的识别能力也不断得到提高。真理愈辩愈明嘛!这里的前提就是要有自由的空间。回顾人类发展史,真理是怎么产生的?并不是由行政命令产生的,而是通过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产生的。我们完全可以说,这方面的自由,对于个人、团体、国家都是至关重要。
关于言论自由,香港凤凰卫视的杨锦麟说:“真羡慕台湾的名嘴。”
为什么呢?他说:
“因为台湾的名嘴们,至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他们拥有足够潇洒自如的话语空间,这种话语空间,海外一般称为‘新闻自由’,我们的定位是舆论监督。邱毅,李涛,胡忠信,张友骅被誉为‘揭弊四人组’,因一热辣火爆的电视时评栏目而走红,他们无惧权势,顶住各种政治高压,对准民进党政府的贪渎舞弊,对准驸马爷,‘第一夫人’,‘第一家庭’和曾经以清廉、勤政、本土形象蒙骗多数选民认同的陈水扁,穷追不舍,所向披靡,针针见血,剑剑封喉,甚至左右和影响了台湾政局发展的路向和轨迹。”
显然,新闻出版自由及其保障措施的重要性,已成为全球共识。区别仅在于:文明的宪政潮流致力于强化、细化这种保障措施;而反潮流的国家则极力弱化、虚化此类保障措施,致使公民的新闻出版自由变成公仆们限制新闻出版的自由。不过,文明潮流的特点恰恰是摧枯拉朽、不可抵挡。
各国宪法有关新闻出版自由保障的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