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宣恭:再谈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和根源

——兼答何炼成教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35 次 更新时间:2011-12-27 17:09

进入专题: 分配不公   收入分配改革  

吴宣恭  

[摘 要] 分析经济问题必须从实际出发。我国私营企业主和普通劳动者收入的差距远远大于行业间的工资差别,是当前分配不公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矛盾。其根源是在鼓励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同时,对其引导和监管不力,造成资本过度剥削,资本积累过快而劳动大众相对贫困。有人以“私营企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去抹煞不同阶级、阶层在生产资料占有以及在生产、分配中地位的重大差别,是经济学理论分析的缺失。我国的经济条件和生产关系比起五十多年前社会主义改造刚完成时有了巨大的变化,由它们决定的不同矛盾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范围也会相应变化,应该根据形势的发展重新认识社会主要矛盾的内涵、表现形式和作用范围。允许企业和行业间的劳动报酬保持一定差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分配制度、消除“平均主义”的积极成果,应该支持、维护它而不能一概加以反对。由于不规范地使用“民营经济”概念,有些别有用心的人乘此将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与资本主义私有经济的关系篡改成“国”与“民”,甚至是“官”与“民”的关系,并把所谓“国退民进”说成是所有制改革和国有经济调整的定势,只许私有经济不断扩张,国有经济继续萎缩,是与改革目的相违背,逆社会主义潮流而动的,不利于分配不公问题的减缓和解决。

[关键词]分配不公;主要矛盾;根源;行业工资差距;所有制结构

《经济学动态》2011年第2期刊登何炼成教授的大作,对拙文《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根源和解决途径》[1]的几个观点提出质疑。我非常高兴。这不仅因为这是老朋友的指教,更重要的是,通过讨论可以加深认识,将国人高度关注的这一重大民生问题探索得更加清楚。

一,从现实出发探讨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和产生根源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切理论分析都必须从实际出发,符合实际情况,否则就会成为空洞说教,不能解决任何问题。何教授不顾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巨大变化以及国民经济的飞跃发展,以1956年我国刚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的分析作为根据,否定当前我国社会明显存在的阶级关系,是他无法正确认识当前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和根源的基本原因。

拙文剖析的是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而不是何文所说的社会主要矛盾,更不是 “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矛盾”),目的在于,从存在差别的多种分配关系中,探讨哪个方面的收入差距是我国当前财富高度悬殊和分配严重不公的主要表现,寻找出它们的产生根源和解决途径。回答这个问题不能凭想象,更不能靠个人偏好,正确答案只能依靠实际资料的分析比较。

国外媒体和国内有些人强调行业垄断是我国分配不公的主要表现和根本原因,提出要废除国家垄断以实现分配公平。拙文整理和分析了2001、2002、2005和2008年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统计资料,说明我国行业工资最大差距存在于非垄断行业内部,其中的证券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与木材加工业、纺织业的差距,2008年分别为10.99倍和4.75倍,这一数字明显高于典型的垄断行业烟草加工业与工资最低的非垄断行业的差距(3.99倍);就整体而言,垄断和非垄断行业平均工资的差距仅为2-3倍,而且如果把私营企业平均工资只有国有企业将近一半的因素加入考虑,这个差距还会更小。[2]另一方面,拙文又根据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等的课题组发布的《2009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的资料,算出全部被访企业中企业主的平均收入为雇工收入的25.15倍;如与工资最低的行业相比,企业主与雇工的收入差距为33.66倍;如按千万级私有企业业主与雇工的收入计算,则相差251.87倍。同时根据去年10月公布的《2010胡润百富榜》,推算出2009年我国前1000名富豪的平均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比起全国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的17175元和农村居民年均的5153元,差距为5.8万倍和19.4万倍以上;如对比前10名富豪的收入,则差距高达57万倍和190万倍以上。[3]正是根据这些实际资料,我认为那种把行业垄断当成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和根源的说法是对现实情况的歪曲,而私营企业主收入与普通劳动者收入的惊人差距才是我国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指出其原因只能从所有制的变革和工作失误去说明,即在鼓励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同时,对其引导和监管不力,造成资本过度剥削,资本积累过快而导致劳动大众相对贫困。应该说,只要敢于正视现实,不怀偏见,任何人应用简单的分析对比就能得出这个结论。可是何教授却对此表示“不敢苟同”,遗憾的是,他除了引用两段文件语录以外,连一个实际数据也拿不出来。这算什么理论分析,怎么能让人信服呢?

何教授不同意拙文观点的理由之一是,私营企业主和其他人员“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不错,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确有这个提法。不过,这是就私营企业主等人员在建设中的作用而言的,指的是他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都有积极的贡献,应该得到尊重和支持。但是,这并不是为他们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以及他们同其他阶级、阶层的关系定性。大家知道,在任何社会中,凡不是游手好闲或者从事有害社会活动的人,都对该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都是该社会的建设者,例如,资本主义社会的建设者并不仅限于资本家,小生产者、工人、农民等等哪个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建设者?[4]但是,资本主义社会这几类建设者却存在重大的差别,他们当中有的掌握大量的资本,有的只拥有零散的生产资料,有的除了自身的劳动力一无所有,他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获得社会产品的方式和份额都不相同。资本家在生产中起支配作用并占有雇佣工人的无偿劳动,而工人则处于被驱使、被剥削的境地。只有从这些条件,而不是从笼统的“建设者”身份出发,分析人们的相互关系,才能发现社会的矛盾、社会发展的规律和发展的趋势。这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说,也是适用的。何教授想用一句“都是建设者”去抹煞不同阶级、阶层在生产资料占有以及在生产、分配中地位的重大差别,不敢只语提及有目共睹的资产阶级对雇佣劳动者的深重剥削及其造成的严重分配不公,不能不是经济学理论分析的缺失。

既然何教授把我关于分配的论题改换为社会主要矛盾问题,在此也顺便谈谈何教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何教授引用党的八大的提法:“我国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他没有注意到这段话是在1956年提出的,所根据的社会条件经过半个多世纪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1956年,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刚刚完成,包括资本主义所有制在内的私有制基本上被消灭,产生剥削的阶级根源已经被铲除了,公有制占社会经济的绝对统治地位,满足劳动人民不断增长的需要代替利润的追逐成为社会生产的目的,生产发展不能满足人民需要自然成为社会的基本矛盾;现在可不相同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又在我国重新发展起来,并且形成比社会主义改造前还要强大百倍的资产阶级,雇佣劳动和剥削已经在数量上占社会多数的资本主义企业中普遍存在,许多地方剥削和压迫十分严重,甚至骇人听闻。第二,我国已经从“落后的农业国”变成“世界工厂”,全国GDP从1956年的1029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397983亿元,增长了385倍多,跃居世界第二位, 不但“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基本解决了,许多生活用品甚至已经从短缺变成过剩,因广大劳动群众购买力低下而引起的“内需不足”成为生产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障碍。在这种新的经济条件下,社会矛盾与过去的、近乎单一公有制以及经济极其低下时期的情况完全不同了,一些新的矛盾出现并日趋尖锐化,各种矛盾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了。一方面,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扩展,社会两极分化日益严重,社会重现了资本主义固有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与生产的迅速发展的矛盾,而且愈来愈显著地暴露。另一方面,由于公有制在社会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逐步下降,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作用受到很大的削弱,表现为劳动人民的需要与社会生产的发展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作用范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上述两类社会矛盾是分别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两大所有制的基础上产生的,各有其涵盖的领域,但它们又共同存在于同一个社会,彼此互相影响,对整个社会发挥作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处在社会制度的变革时期,不同的所有制时长时消,有进有退,由它们决定的不同矛盾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范围也会发生变化。

当社会主义公有制还居主体地位时,社会生产发展与满足劳动人民需要的矛盾的作用范围虽然有所缩小,仍然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同时会随着两大所有制的发展情况不同程度地受到资本主义主要矛盾的影响。例如,当前阶段,劳动人民不断增长的需要之所以得不到充分满足,不仅仅是由于生产发展赶不上需要的因素,在此之外,主要由私有制引发的分配不公的矛盾已经成为妨碍劳动人民需要满足的重大因素。但是,一旦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丧失了或者主体易位了,资本主义的矛盾就有可能转变为社会的主要矛盾,其他的社会矛盾的影响就会减退。这种变化的可能性是关心国家前途命运者不可不深思的。

“正确的理论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并根据现存条件加以阐明和发挥。”[5]即使要讲社会主要矛盾,也必须以历史和辩证发展的方法,从实际出发去进行分析。何教授只按五十多年前的提法去概括当今社会的主要矛盾而漠视其内涵、表现形式和作用范围的巨大变化,不顾其他社会矛盾的重大影响,未免有点不够“与时俱进”和简单化吧。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企业和行业间的分配差距

何教授对国家垄断行业的较高工资水平耿耿于怀,说它违反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会造成突发事件,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与和谐发展。关于问题如何解决,他只讲些一般原则和机制之类的话,此外还建议“国企内部的分配应恢复过去的‘八级’工资制”。

何教授的这些意见,除了因他不做实际资料分析而认错了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以外,还与他对分配制度改革以及企业行业间的报酬差距同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关系缺乏应有认识有关。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国有经济在实行按劳分配方式时出现过平均主义的偏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工资差别过小,而且等级和水平根据全国统一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和调整,与劳动表现缺少关联,职工干好干坏一个样;二是企业盈利全部上缴,亏损全部由国家补贴,企业没有独立的局部利益,工资总额和职工福利与企业效益无关,企业干好干坏一个样。这种分配中的平均主义貌似公平,实则违背了按劳分配的基本要求,导致劳动付出和企业劳动成果与收入分配相脱节,挫伤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企业也失去提高经济效益的动力和活力。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分配方式,它根据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经过必要的社会扣除后)相应分配生活资料,其基本原则是等量劳动得到等量报酬。由于不同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在质量和数量上各不相同,他们所得报酬以及生活水平存在适量的差别。这原是按劳分配方式自身的要求,完全符合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这一点已是多年来我国普遍建立的共识,毋庸赘述。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差别不仅存在于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还存在于不同企业和行业之间,要改革分配制度,实现按劳分配原则,不仅要在企业内部反对“吃大锅饭”,还必须结合产权制度的改革,克服企业之间的平均主义,真正做到报酬量与劳动量相适应。

这就首先要求合理衡量和比较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但是,在劳动分工日益发达的条件下,不同劳动的差别不断扩大,劳动支出的数量难以直接用劳动时间去计算。比较科学和普遍的意见是,应借助于劳动成果,即凝固(物化)形态的劳动,去综合反映劳动的实际支出和劳动的有效性,避免劳动复杂程度、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的换算困难。[6]对于这种计量方式,企业内部和企业间因条件和关系不同,采用的方法也不一样。

在一个企业内部,尽管也存在分工和劳动差别,可是由于企业属于同一的所有者,统一制定的标准可以将不同的个别劳动转化为企业的共同劳动。职工的劳动量除了参考技术级别去核定,还可以根据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或完成的工作定额去计量。但在不同企业和行业之间就不能这样做了。不同的企业基本上不属于同一个独立的产权主体,他们之间的联系只能通过市场进行,而市场的公平原则就是按商品包含的劳动量相交换。在社会分工体系中,要比较不同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只能借助于市场机制,将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样,价值便成为间接衡量、比较不同企业提供的社会劳动的尺度。在扣除了耗费的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以后,企业创造的价值多,就表示企业和职工提供的符合社会需要的有效劳动多。为了更好发挥社会的激励机制,理应让创造新价值多的企业得到较多的可自主支配的局部经济利益,同时使其职工获得较高的劳动收入。因此,废除过去那种按国家统一标准规定不同企业和行业劳动报酬的制度,允许企业和行业间的劳动报酬保持一定差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分配制度的积极成果,应该支持、维护它而不能因其存在收入差别加以反对,(这与不能谴责企业内部的工资差别是一样的)。不过也要同时看到,有些企业得到较高的收益并不全部是企业和职工自身努力的结果,其中有一部分是由于企业占有国家赋予较多和较先进生产设备或者较丰富资源而产生的。对于这部分收入,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渠道,按照合理的核算,做出必要的扣除并缴纳给国家。

以上只是先就一般的抽象的劳动分析个人和企业、行业报酬存在差别的缘由。进一步分析还可看到,不同行业之间的劳动报酬差别,有很大部分是与劳动力素质、劳动复杂程度、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相关的。例如,航空运输业的年平均工资是国有垄断行业中最高的,在2005年、2008年和2009年分别为49610元、75769元和79880元,是全国平均工资的2.70倍、2.6倍和2.4倍,这与职工具有较高的劳动素质以及劳动复杂程度有关。石油勘探开采行业的劳动强度和劳动环境艰难程度比石油加工业大,其平均工资水平也相对较高,前者的年平均工资,2005年为30666元,2008年为46763元,2009年为49091元,分别为当年全国平均工资的1.67倍、1.6倍和1.5倍,而石油加工业相同年份的平均工资为25779元、35612元和40831元,只分别比全国平均工资高出40.3% 、21.8%和24.7%。[7]可见,一些行业的较高工资水平是同他们的劳动质量相适应的,即复杂的劳动可以折算为多倍的简单劳动,应该得到较高的报酬,并非都是由国家垄断造成的。[8]一些非垄断行业,如证券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其平均工资水平比国家垄断行业还要高,但是,它也是同劳动的复杂程度有关的,不能认为它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当然,除了以上的情况,还有一些行业的巨额利润和较高的工资不完全是由劳动的差别引起的,如烟草加工业,就与烟草专卖制度(为了抑制烟草消费而抬高价格)有关,必须通过财政杠杆和其他行政干预加以调节,以实现公平分配。但这类行业为数不多,而且都有其存在的具体原因需要深入分析,不能将他们等同于其他的国家垄断行业,以偏概全,利用他们的问题去反对国家对一些重要行业的必要的垄断。

何教授漠视改革前我国企业、行业间分配上的弊病,看不到改革分配制度、全面克服平均主义的积极意义,把国有垄断行业和企业的分配当成“众矢之的”,主张国企内部“应恢复过去的‘八级工资制’”,真不知道是理论和实践的前进或是倒退。

使人感到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工资差别过高还有另一个重要原因。即,它是私营企业工资水平普遍低下的反照,其实质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并存的分配方式的差别。据国家统计局于2010年7月16日发布的2009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查报告”,2009年全国国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053元,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仅为18199元,即私营企业平均工资只是国企平均工资的52%。因而,如果与私营企业的平均工资相比,某些国有垄断企业的工资就显得更高了,例如,2009年电力生产与供应业的平均工资只比全国平均工资水平高41%,但同私营为主的木材加工业一比,差距就拉到2.62倍了。[9]这就更加可能使一些人对垄断企业的高工资感到难以容忍。的确,私营企业的劳动者也做出巨大的贡献,创造出大量的新增价值,应该获得相应的报酬。但是,在雇佣劳动制度下,新增价值的很大部分却被私营企业主占有了,致使私营企业的工资长期处于极度低下的状态。这才是真正的分配不公。所以,为了公平分配,除了对某些垄断行业中确实不合理的工资补贴和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外,更要呼吁改善大多数私营企业的过低劳动待遇。只有从这两方面都给力,不能只主张取消国家垄断或者压低它的工资水平而对私营企业的低下工资吝置一言,才是走向共同富裕目标的正确途径。

三,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改善社会收入分配格局

何教授责备我夸大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私营企业主的负面作用,完全是强加之词。资本主义私有制确实存在许多弊病,这是所有正义之士早已清楚认识的,但拙文主题并非全面评价私有制,无需在文中再谈私营企业主的“负面作用”。我只是根据实际资料,指出我国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是“私营企业主惊人收入和巨大财富与普通劳动者收入和财产的差别”,“是过度剥削的结果,其制度根源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或者说,是引导和监管不力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这有什么不对?难道我国私人资本以超过世界历史的速度迅猛膨胀而它雇佣的劳动者收入长期处于低下水平不是事实吗?难道私营企业主与劳动者的收入差距不是远远大于行业间的工资差距和城乡差距,成为我国最突出的分配不公的表现吗?难道从所有制分析去寻找这种严重的分配不公的根源有错吗?私人资本的高速积累和与过度剥削无关吗?对此不应该进行必要的监管吗?怎么一提到这些事实就叫做“夸大”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负面作用?请问何教授能具体指出哪个地方夸大了吗?

实际上,我提出引导和监管私有经济的意见是符合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精神的。党的几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时,在“鼓励、支持”后面都加上“引导”一词,监管当然是引导的必要前提和题中应有之义。只不过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鼓励支持偏多(甚至竞相提高优惠程度以争取投资)而引导监督缺少。今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就当前要重点抓好的工作提出8点意见,其中的第六点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服务员工的社会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将这个过去没有提过的任务作为工作重点决非无缘无故的。它表明党中央对加强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深,也是对以往在这一方面工作不够得力的反思和改进。相信这个任务的完满执行将更加全面地贯彻党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有利于缓解分配不公问题。这正是拙文指出主要分配不公的根源和主张加强对私营经济引导监督的初衷。

拙文在指出国家垄断行业与一般行业的工资收入差距不是我国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之后,认为国内外有些人之所以不顾明显的事实,夸大这种差别,实际上是想利用公众对分配不公的不满,转移视线,反对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继他们提出国有经济退出一切竞争性行业之后,将垄断行业也拱手让予私有经济,全面实现私有化的意图。果真不出所料。何教授反对拙文关于分配关系的观点,最终也被归结到“是‘国退民进’还是‘民退国进’”,还说我“极力主张”“民退国进”,必然导致许多不良后果。这也是强加和夸张之词。

只要细读拙文就可看到,我揭露的是有人想利用公众对分配不公的不满去反对和排斥国家对一些重要部门的垄断经营。那里所要表达的是“‘国’不能、不必什么都退”,“‘资’不能无止境、无界限地进”;反对的是那种既要公有经济退出一切竞争性领域,又要它放弃自然垄断领域,把一切有利可图的部门都让给私有经济的观点。因为这是违背党中央指明的改革道路,破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可能使分配不公进一步加剧的错误主张。

按照经济学概念的严肃性和准确性,无论是以前笼统提出的“国退民进”或者最近夸大其词的“国进民退”,不仅歪曲了经济关系的实质,是不科学的,而且还带有蛊惑性和挑拨性,是有害的。

本来,社会主义的“国”和“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作为政权的“国”(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政治、经济和人身权利的坚强保障;作为所有制的“国”(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在国家尚未消亡时的存在形式,是属于全体人民(即最广大的“民”),为全体人民利益服务的。根本不存在“国”和“民”互相对立、互为消长的关系。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清楚明白的。但是,自从有些人为了淡化、掩盖资本主义私营经济的实质,将其改称为“民营经济”以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差别就被抹煞了,“民”就糊里糊涂地归私有经济专用了,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与资本主义私有经济的关系便被篡改成“国”与“民”,甚至是“官”与“民”的关系。[10]国内外一些人便假借“民”的招牌,冒充“人民利益”去误导舆论和群众,硬要挤压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发展资本主义私有经济。这就是“国退民进”口号的实质。由于它是根本违背社会发展方向的,当然在前段的大辩论中不被党中央和广大理论工作者所采纳。近年来,部分国有经济顶住私有化浪潮的冲击,经过改革和调整逐步发展壮大,为国民经济和综合国力的增长做出更大贡献,并在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中显露其活力。那些人不但不为国家和人民庆幸,反而痛呼“国进民退”,说是对民众利益的侵占和改革的倒退,挑拨人民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关系,并声称它会影响国际上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向党和政府施压。这是企图利用新出现的情况,重提在前一回合已被抛弃、冷却多时的“国退民进”口号,并将其打扮成“公认”的原则,使其合法化、程式化,成为判别改革是非进退的标准。这是“不战而屈人兵”的一箭双雕的策略,目的也不外乎要排挤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确有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但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仅从多角度反复阐明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重要性,而且进一步指出,国有经济“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中发挥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不过,国有经济在布局和结构上还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不利于国有经济优越性和作用的充分发挥。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中央提出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任务。其根本目标就在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加强它控制国民经济关键领域和行业的能力以及对社会经济全局发展起导向作用的能力,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为此,必须从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出发,对国有经济重新定位,确定在哪些部门需要保留和发展国有经济,哪些部门国有经济应该部分退出或大部分退出,其中又要区分哪些部门需要或者不需要由国有经济占垄断地位或控制地位。经过正确定位,该留的则留,该退的就退,该加强的就加强,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有进有退,进退相济。应该看到,不管是进还是退,都属于战略转移行动,都是为了更好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只讲国有经济的退出和非公有经济的进入,而不讲国有经济在某些领域的进入和加强,是片面的看法,不符合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本意,势必削弱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为了坚持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这一正确方针,十六届三中全会再次指出,要“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 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 党的十七大报告还提出要“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党中央反复申明的这些意见清楚地表达了,国有经济的改革和调整是国家所有制的自我完善,目的是要加强而不是削弱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因此,把所谓“国退民进”说成是所有制改革和国有经济调整的定势,只许私有经济不断扩张,国有经济继续萎缩,不准国有经济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所加强,才是与改革目的背道而驰,真正逆社会主义潮流而动的。

回顾改革历程,过去对国有经济去留、进退的定位或“边界”的界定可能是不够准确合理的,完全有必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加以重新认识和调整。试以何教授气愤指责国有经济“尝到甜头”不肯撤出房地产领域为例说明之。以前,由于对居民住房问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和对市场经济的过度倾心,我国把市场化和货币化作为住房改革的方向,并把“属于竞争性领域”的房地产业都让给境内外的私有企业经营。二十多年过去,实践的结果是,一方面培育了一大群中国最牛的富豪,使房地产行业成为中国财富的主要集中地。[11]另一方面是住房价格急剧地成倍攀升,政府多次出台严厉政策力图缓解涨风均未能奏效,大量劳动者拼搏终生无法求得一蜗居,住房难成为当今一大社会问题。这些有目共睹的事实表明,国有企业将房地产业让给私有企业,非但没有改善人民住房的条件,以房敛财还成为我国分配不公的重要根源之一。在政府行政命令和市场机制都失灵的情况下,让趋利性较弱、社会责任感较强、执行国家政策较自觉的国有企业参与房地产开发,对抑制房价猛涨趋势,贯彻落实国家的住房政策,增加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的供应等都有很大好处。有什么好反对的?暂不论这些积极作用,仅就公有经济从房地产投资获得利润而言,从市场公平原则的角度看,这又有何不可?房地产业既然是竞争性行业,为什么只能成为资本家独享“甜头”的禁脔,而得利归全民所有的公有经济却不得分享杯羹?这岂不是对私有资本的无理袒护和“喂偏饭”?因此,国资委领导应该及早醒悟过来,顶住房地产富豪及其依附性组织的压力,撤销对央企的“退出令”,按党中央文件,让它们像“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一样,“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与此相类似,去年以来屡控不止的物价猛涨也启发人们,不能无限制地把商贸服务等行业全部让给私有经济。国有经济要学习解放初期智斗奸商稳定物价的经验,在流通领域部署必需的经济组织,投入一定的力量,以便为平抑物价,保证广大人民的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秩序的平稳,建立必要的物质基础,及时对付和有力打击不法资本家投机倒把、操纵物价的活动。

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不仅有必要,而且有条件承担起国民经济主导作用。经过改革和调整后,大批国有企业焕发出勃勃生机,在一些重要的经济指标,特别是技术实力上远远超过私营企业。例如下表所示:(略)

此外,在2009年,中央直管国有企业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04项,囊括了全部的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获得62.5%的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这些都显示出国有企业在人才、管理、先进技术和科研开发能力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保持国有经济的必要比重,有利于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这些优势。这对引导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增强国家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以及改善社会的收入分配格局,都会发挥重大的作用。

反之,如果只认定“国退民进”是唯一道路,沿着它走去,一味鼓吹、逼迫国有经济持续退出,让私有经济既得陇又收蜀,片面地无限制地进军,公有制为主体就会沦为空话,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会遭到破坏,资本主义就将成为支配和主导我国经济的力量,社会矛盾就会转化,劳动人民有支付能力不足与生产迅速发展之间的矛盾就会变成主要矛盾。发展生产的目的就不是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的需要,而是对最大利润的追逐,财富悬殊和分配不公就会愈演愈烈,问题永远得不到解决。

但愿(也相信)不致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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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宣恭,福建晋江人,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

[1] 载《经济学动态》2010年第11期。

[2] 资料来源:相关年份国家统计局数据库。

[3] 参见:1,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等课题组发布的《2009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2,《胡润百富》,《凤凰网》2010-10-12。

[4] 根据历史的辩证法,在资本主义的建设中,它的基本矛盾也在积累和发展,无产阶级最终还是这个制度的掘墓人。

[5] 马克思:《致达哥贝尔特·奥本海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33页。

[6] 我在《根据凝固形态的劳动实现按劳分配的几个问题》(《福建论坛》1983年第5期)详细分析过并赞同这种观点。何炼成教授在《劳动、价值、分配“三论”新解》(《当代经济科学》2001年第6期)中也反对只按劳动时间进行分配,认为按劳动效果分配,“更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7] 资料来源:2005年、2008年资料摘自后一年的中国统计年鉴,2009年资料摘自2010年国家统计数据库。

[8]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在一些垄断行业中,非国有企业的平均工资普遍高于国有企业。如银行业中,非国有单位的平均工资(95287元)就比国有单位的平均工资(64148元)高出48.5%。这虽是非国有企业争夺高级人才的策略,是人才市场竞争的结果,却也从另一个角度表明,这些行业里国有企业的高工资并不是垄断造成的,它符合高素质人才、高质量劳动应该得到较高报酬的原则。

[9] 资料来源:2010年国家统计数据库。

[10] 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还把“国”改为“官”,把国有经济诬称为“官本经济”,将它等同于俾斯麦和希特勒的“国家社会主义”,置于人民的对立面。

[11] 据2009年福布斯中国财富排行榜统计,在前400名富豪中,房地产商占154名;前40名巨富中,房地产商占19名;前10名超级富豪中,房地产商占5名。而据我国对房地产暴利行为实行抑制政策前的2008年的统计,这一比重还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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