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界定
人权问题,古已有之。虽然孔夫子主张“仁者爱人”,但历代王朝看重等级森严的封建统治秩序,主流意识形态便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在三纲五常之中,当然就没有人权的位置,为了“存天理”,只好“灭人欲”!人权就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一道成了贬义词。
自从共产党的优秀女儿张志新被党的专政工具割断喉管押赴刑场的事情曝光以来,人权的本来意义开始被人们注意到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扩大,神州大地上人权的光芒也四射开来。它照亮了许多人的心,也刺痛了少数怕光的眼;以致许多人要求突破防线,推动人权入宪时,仍然是阻力重重。
其实,人权入宪是大势所趋,也是众望所归,是一股挡不住的世界潮流。
1776年,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那末,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美国《独立宣言》)
1789年,人类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庄严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
此后,保障公民人权相继被载入各国宪法。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以四十八票赞成、零票反对、八票弃权的投票结果,通过并宣告了《世界人权宣言》。当时联合国有五十八个成员国,投票当天有两国缺席。
中国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创始国,并出任第一届人权委员会副主席,领导和参与了《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工作。
《世界人权宣言》宣布,全世界所有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区别”,都应当享有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对各国政府和人民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对推动全球人权进步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宣言毕竟只是宣言,而不是国际法,对各个国家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为此,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向全世界各个国家开放签署。这两个国际公约分别于1976年1月3日和3月23日生效。《世界人权宣言》和这两个国际公约,通称为“国际人权宪章”。
中国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前,许多人仍然把人权看成是资产阶级的“专利”,视人权为“毒”,拔毒批判;视人权为“虎”,谈虎色变。中国人认识到自己作为人的权利,付出了太多太多的沉重代价。到了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终于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终于在宪法第33条写进了一句话:“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虽然这是一个迟到的进步,但毕竟是一种进步,值得鼓励,以期再接再厉、全面落实。
人权的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涉及一切社会领域。按照权利内容的不同,人权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个人生命、财产、人身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卫生医疗、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
人权不是人的一项或几项权利,而是人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国际上之所以把人权分成两大类,是因为这两大类各有不同的特点。
一、人权中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人人享有的、可以直接行使、实时行使的自由平等权利。实行这类权利既不需要投资,也不需要国家干预,国家承担的只是“尊重和保护”的义务。这里不存在“要面包,还是要民主”的问题,所有权利都不可或缺。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主要包含的基本人权有十四项:
1.人民自决权;
2.固有生命权;
3.不被奴役权;
4.人身自由和安全;
5.人格尊严权;
6.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
7.接受公正审判权;
8.名誉权和隐私权;
9.思想自由和宗教自由;
10.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11.和平集会自由;
12.结社自由;
13.婚姻自由;
14.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人权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则需要通过国家的经济发展,创造条件,逐渐实现,国家对此承担的是“确认和提高”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某些国家可以不实现,或者少实现。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要求:“每一缔约国家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并且规定,尚无能力完全实现公约确认权利的国家,可以对权利有所限制,但是其限制的只能是实现的程度,而不能与这些权利的性质相违背。比如,由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目前高中和高中初中以上教育暂时还不可能做到“免费”,只能在小学和初中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这就是一种限制,是一种与人人有受教育权利的性质不相违背的限制。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确认了十一项基本人权:
1.人民自决权;
2.男女平等权;
3.工作权;
4.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包括休息权和男女同工同酬权等;
5.参加和组织工会权;
6.社会保障权;
7.对家庭、母亲、儿童和少年的特殊保护权;
8.适当的生活水准权;
9.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标准权;
10.受教育权;
11.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的权利。
本书除前面已经考察的公民知情权、财产权、国籍选择权、宗教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等五项人权以外,下面再分别考察各国宪法中对十三项人权的界定及保障条款。
1、生存权(生命权)
在69个国家的宪法中对生存权(生命权)都作出了明文规定,其中——
马来西亚宪法规定215:
非依据法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人身自由。
塞浦路斯宪法规定216:
每个人都有生命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土库曼斯坦宪法规定217:
每个人都有生存权,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生命。死刑只能因罪大恶极作为特别的惩罚措施根据法院的判决决定。
白俄罗斯宪法规定218:
每个人都享有生存权。
葡萄牙宪法规定219:
人之生命不容侵犯。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设死刑。
乌克兰宪法规定220:
每个人都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存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被任意夺去生命。国家的义务是——保护人的生命。
尼加拉瓜宪法规定221:
生存是人类不可侵犯的天赋权利。在尼加拉瓜不设死刑。
2、人身自由权
90个国家对人身自由权利做出规定加以保护,其中——
白俄罗斯宪法规定222:
人的权利和自由及其保障乃是社会和国家的崇高价值和目的。
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最高目标。
丹麦宪法规定223: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丹麦国民,不问其政治信仰、宗教信仰或血统如何,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人身自由。
德国宪法规定224:
人人都有自由发展其个性的权利,但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或触犯宪法秩序或道德准则。
人人都有生存权和人身不可侵犯权。个人的自由不可侵犯。只有根据法律才能限制这些权利。
克罗地亚宪法规定225:
人的自由和特性是不可侵犯的。
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但是,宪法中的这一条并没有得到严格遵守。我国从上到下流行“隔离审查”,对于被怀疑为有经济问题或其他问题的人,不经司法程序便把人关起来进行审问,实际上是有组织有领导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3、接受公正审判权
在39个国家的宪法中对接受公正审判权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条款,如——
韩国宪法规定226:
任何国民的行为,除按当时的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外,此后不受犯罪之追诉,亦不受重复处罚。
日本宪法规定227:
对于一切刑事案件,被告人均有接受公正的法庭迅速公正审判的权利。
塞浦路斯宪法规定228:
任何人对于涉及自身民事权利与义务或刑事指控的判决,有权要求由依法设立的独立、公正的主管法庭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理。
斯里兰卡宪法规定229:
上诉法院可以自动或应请求调阅或审查任何一审法院的任何记录,并根据公正审判的需要行使复审权下令复审。
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230:
每个人都应得到诉讼辩护的保障。每个人都有权要求公正的主管法庭审理他的案件。
匈牙利宪法规定231:
在匈牙利共和国,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中国人自古以来不喜欢打官司,认为对簿公堂是件倒霉的事,避之唯恐不及。可是“树欲静而风不止”,有时偏偏免不了官司缠身,也有如清朝末年的杨乃武与小白菜那样,飞来横祸、蒙受不白之冤,百口莫辩。每当此时便渴望包青天再世。然而几千年华夏文明,屈指可数的也就包公、彭公、施公、海瑞、狄仁杰等几个青天大老爷。在那“明镜高悬”的视野之外,多少窦娥之冤,无神鬼之助,永埋于地老天荒。
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公正靠的是制度,我国宪法与此有关的有两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司法公正的状况并不如人意。不仅历次政治运动中,冤假错案堆积如山,就是在改革开放以来,多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往往是人代会表决通过的所有文件中得票率最低的。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还一度遭到该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否决。如果不是问题实在太严重了,难以掩盖,让人民代表忍无可忍,是不可能暴露这种“丑闻”的。
据2003年第16期《百姓》杂志报道,广西玉林市发生了一起被拘留28年的案例。受害人谢洪武在1974年6月24日以莫须有的罪名按公安局局长签署的一张法定拘留时限最长为7天的《刑事拘留证》,被关进狭窄的单人牢房,一蹲就是二十多年。待他的侄儿见到他时,原本精明干练的叔叔已经变成一位神志不清、不能走路、不能说话、失语失忆、白发苍苍的驼背老人。侄儿哭着告诉叔叔:“你被释放了!”叔叔却面无表情,没有任何反应。
医生从幼儿园教材开始教谢洪武“咿呀学语”。花了整整三年时间,他才学会了讲自己的名字,尔后记忆慢慢复苏,开始慢慢回忆往事。他告诉医生:在那间没有窗户的牢房的最初岁月,他每天都把耳朵贴在铁门上,聆听门外的脚步声,等待着有人路过这里。他最大的心愿是渴望门外的人同他讲几句话。然而二十多年过去了,没有人注意到他的存在,没有人同他讲几句话……医生们听着听着,一个个泪流满面。
有关部门认定谢洪武案是一个无卷宗、无判决、无罪名、无期限的“四无案”。我们不知道天下“四无案”有多少,我们只知道,在随后全国开展的清理超期羁押的工作中,清理出的数字十分庞大。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仅1998—2002年五年中,检察机关累计监督纠正超期羁押就达30万人次!这种“成就”,让人实在太沉重了。而超期羁押问题不过是司法工作众多问题之一。
4、隐私权
107个国家的宪法均有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的规定条款。其中——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宪法规定232:
根据法律,保障通邮、电报或其他手段的通讯自由,以及保证秘密通信的自由。
韩国宪法规定233:
任何国民有拒绝侵犯其私生活秘密之自由。
任何国民有拒绝侵犯其通信秘密之自由。
斯洛伐克宪法规定234:
保护信件、报告和其他被传递的书面的材料的秘密、个人资料受到保护。
任何人不得破坏信件、书面材料和记录的秘密,不论它是私人保存的,还是通过邮局或其他运送手段寄送的,法律特别说明的情况不在此列。同样对由电话、电报和其他类似设施传递的报告也应保密。
厄瓜多尔宪法规定235:
在不影响充分发展人的精神和物质的必要权利的情况下,国家保障: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保密。
中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公民的隐私权固然包括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并不仅仅限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而我国宪法至今还没有关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全面规定。
5、迁徙自由权
60个国家的宪法对迁徙、迁移自由做了相关规定。其中——
日本宪法规定236:
在不违反公共福祉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徙及选择职业的自由。
瑞典宪法性文件《出版自由政府组织法》规定237:
保障瑞典王国的每一个公民享有迁徙自由,即在王国境内迁徙及离开王国的自由。
西班牙宪法规定238:
西班牙人有权在本国领土内自由选择住所和迁徙。
6、集会结社自由权
103个国家均有相关规定。其中——
泰国宪法规定239:
个人享有和平的、非武装的集会自由。
个人有结社,即协会、联盟、联合会、合作社及其他团体的自由。
俄罗斯宪法规定240:
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不拘带武器和平集会;召开各种会议和组织游行、示威及纠察的权利。
斯洛文尼亚宪法规定241:
和平集会和公共聚会权受到保障。
每个人有权同他人自由结社。
只有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防止传染病蔓延的要求下,才准许由法律来限制这些权利。
7、选举权
106个国家的宪法对选举做出了规定。其中——
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242:
公民享有就任国家机关职务的平等权利。
凡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院鉴定无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法院判决关押被剥夺自由的人没有参加选举和全民公决的权利。
土库曼斯坦宪法规定243:
总统、议会议员、人民代表及其他由人民选出的人员的选举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凡年满十八岁的土库曼斯坦公民都有选举权。每个选民只有一张选票。
到选举日年满二十五岁的土库曼斯坦公民均可被选举为议会议员、人民代表。
地方会议成员、市政会议主席及其他当选担任公职的人员的年龄资格由法律规定。
选举中的投票表决是秘密的。在投票过程中,不允许对选民意志的表示进行监督。
各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集团都有权根据选举法提出候选人。
爱沙尼亚宪法规定244:
人民通过拥有选举权的公民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力,选举的方法有:
①通过议会选举;
②通过全民公决(全民投票);
凡年满十八岁的爱沙尼亚公民均有选举权。
凡是法律认为无行为能力的爱沙尼亚公民不拥有选举权。
凡是被法院判罪的和剥夺自由服刑的爱沙尼亚公民,法律规定不可以参加选举。
马其顿宪法规定245:
每个公民在年满十八岁时获得选举权。
选举权是平等的、普遍的和直接的,并通过秘密投票的自由选举行使这一权利。
摩尔多瓦宪法规定246:
人民的意志是国家权力的基础。这种意志在自由选举中得到体现。自由选举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制的无记名和自由投票定期举行。
在选举日年满十八岁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按法律规定程序被剥夺这一权利的人除外。
依法有选举权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的被选举权受到保障。
挪威宪法规定247:
凡在选举年年满二十周岁的挪威男女公民均有选举权。
有关在投票日尚侨居国外但符合上述条件之挪威国民应有选举权的问题,由法令加以规定。
有关选举登记人员以及有选举权的选民登记事宜的实施细则由法律规定。
允许合格选民委托他人投票,其范围和方式由法律规定。
凡在王国居住十年以上并享有选举权者,均有资格当选为议员。
巴拉圭宪法规定248:
选举是选民的一项权利、一项义务和一项公共责任,是代议制民主制度的基础,是建立在普遍、自由、直接、平等和不记名投票基础上的,是建立在有监督计票和比例代表制基础上的。选举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强制进行,任何人均不得声明弃权或者唆使他人弃权。
年满十八岁的巴拉圭人,不分性别都是选民。
选举权因公民权的丧失而丧失,因公民权的中止而中止。就外国人来说,他们的选举权也一样因其公民权的丧失而丧失,因其公民权的中止而中止,公民在依照义务兵役制服役当士兵和军士期间,不分地位如何一律中止选举权。
选民可以被选举担任官职,除本宪法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不受任何限制。担任选任职务的资格,本宪法没有规定的由法律规定。
选举机构按比例代表制组成,其成员享有法律为保证他们有履行职责时完全独立和公正而规定的豁免权和禁戒。负责受理不服选举机构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的主管当局和相应的诉讼程序由法律规定。
8、请愿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列出了公民有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国际上较为流行的提法则是公民的请愿权。二者内涵是相通的,因为游行示威只是请愿的方式之一,游行、示威者的目的大致上也是向政府表达自己对某些事情的愿望和请求。外国宪法对于公民请愿权有比较具体的规定,值得参考。
50个国家宪法有相关规定。其中——
保加利亚宪法规定249:
公民有权向国家机构提出申诉,建议和请愿。
德国宪法规定250:
任何人都有权单独地或与他人联名向相应的机构和议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或控告。
萨尔瓦多宪法规定251:
人人有权向依法确立的各级国家机关请愿,只要请愿是以适当的方式提出的。亦有权要求请愿付诸实施并听取实施结果。
9、劳动权
我国宪法有两条涉及公民的劳动权: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概括地说,公民的劳动权包括八个方面: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权作为最基本的社会权利,在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中均有相关的条款对其作出保护性规定。如——
保加利亚宪法规定252:
劳动受到法律的保障和保护。
芬兰宪法规定253:
全体公民的劳动受国家的特殊保护。
洪都拉斯宪法规定254:
所有人都有劳动权,有在公平和满意的劳动条件下自由选择和放弃工作的权利,有受到保护免于失业的权利。
10、工会自由权
71个国家宪法中对工会作出规定。如——
格鲁吉亚宪法规定255:
所有人都有权建立包括工会在内的社会组织并参加这些组织和团体。
俄罗斯宪法规定256:
每个人都享有自由结社,其中包括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建立工会组织的权利。社会团体的活动自由得到保障。
立陶宛宪法规定257:
可以自由地建立工会并独立地活动。工会应维护雇员的职业的、经济的和社会的权利及利益。
11、健康保护权
63个国家宪法中有相关规定。如——
亚美尼亚宪法规定258:
每个人都有保护健康的权利,医疗救护和服务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克罗地亚宪法规定259:
每个人都有健康生活的权利。
共和国保障公民们有健康环境的权利。
巴拉圭宪法规定260:
全体居民有接受健康保护增加体质的权利,有执行法律在尊重人的限度内规定的卫生措施的义务。法律将对照顾贫穷无援的病人、残疾人和老人的制度作出规定。预防和控制传染疾病是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
12、享受社会保障权
33个国家对社会保障权利有明文规定加以保护。如——
斯洛文尼亚宪法规定261:
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公民有社会保障权。
在医疗、退休、残疾和其他方面必须实行社会保障,并关心其实施。
匈牙利宪法规定262:
匈牙利共和国公民对福利保障拥有权利,在老年、生病、残废、孤寡和非自身错误导致的失业情况下有权要求生存所需保障。
匈牙利共和国通过社会保障途径和福利机构制度来实现保障权。
海地宪法规定263:
国家承认每个公民享有体面的住房、教育、食品和社会保障的权利。
13、受教育权
90个国家宪法中有相关规定。如——
日本宪法规定264:
一切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享有同等受教育的权利。
一切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负有使受其保护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为免费教育。
爱沙尼亚宪法规定265:
每个公民享有教育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学龄儿童可以免费在国立和市立普通中学受教育。
秘鲁宪法规定266:
人生来就有得到教育和文化的权利。
教育的目的是全面发展人的个性。教育的指导思想是社会民主的原则。国家承认和保障教学自由。
中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公民受教育权如果受到侵犯,如何维护?能否打官司?宪法能否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过去我国法院不愿受理涉及违宪的案件,一些法官以为,宪法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条文,不涉及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但是,如果不能通过司法裁判惩治违宪行为、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那么,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便等于一纸空文。这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精神,同时与世界宪政潮流也是违背的。
1999年山东一个案例首次打开了法院以宪法为直接判决依据的大门:
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17岁的农家姑娘齐玉苓(当时叫做“齐玉玲”)通过了中专预考,又参加了全省统考。然而,从普通录取到委培录取,她一直等到了9月初,通知书一直没来。齐玉苓绝对想不到,就在她等得心痛、等到绝望之时,济宁商业学校给她的财会专业委培生通知书,却早已到了另一个“齐玉玲”的手中。她叫陈晓琪,是原圈里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女儿。因为预考落选,她连参加中专统考的资格都没有。但在其父一番“精心运作”之后,她拿着“齐玉玲”的通知书顺利入读济宁商校。毕业后,她一直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可怜的齐玉苓则是另一番命运:到中学复读,借钱上技校,到工厂当工人,如今又下了岗……
1999年的一天,一位朋友无意中向齐玉苓说起:某家银行也有一个齐玉玲!而且和她来自同一地方、同一学校、同一级,考的也是济宁商校。天下能有如此巧合?此后的调查很快揭开了一个令她万分痛苦、万分气愤的事实:9年前,她被人冒名顶替了!同年2月,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等告上了法庭。
但另一个让齐玉苓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她这场官司碰到了我国法律上一直存在的一个盲点:宪法不能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直到两年半之后,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这项司法解释明确认定:陈晓琪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终审判决齐玉苓胜诉!齐玉苓获得直接、间接及精神赔偿近10万元。这是我国审结的首例受教育权利被侵犯案件,同时也是我国首例宪法司法化案件,它确认了宪法可以进入司法程序, 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今后无论哪一位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人们都可以挺身诉诸司法程序进行维权。
当今世界,不仅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建立了宪法诉讼的机构和程序,而且一百多个国家都将公民受教育权在宪法中作了详细的规定,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