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菊生: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法治渠道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40 次 更新时间:2011-08-25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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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菊生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是首次对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全面规范。这个规定的颁行实施,使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可以正确适用法律,也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步入法治渠道,提高依法行政透明度,利国利民利和谐。

规定及时出台,是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需要。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呈增长态势,已经成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领域的一种新类型、新热点、新难点案件。正因为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一项全新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直接依照引用的法律依据不多,过去的有些规定又非常原则,理解发挥空间较大,难以准确区分界定纠纷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才导致政府信息公开之诉在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面临无规则可依、标准难统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几年的深入调研、反复修改和广泛征求意见,终于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颁行了这一规定,予以指导和规范全国法院依法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这既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加强审判管理的显著成果,也与时俱进满足了社会发展进步和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实际需要。

规定及时出台,必将政府信息公开逐步引入法治渠道促进依法行政。规定的第一条虽然是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政府信息公开纠纷的5项规定,但是反而推之,政府应当怎样依法公开信息也就显而易见了。规定明确,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等5种情形下,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5种情形,既是人民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行为中依法“应当作为”或者依法“不得作为”的规定。不依法而为,行政相对人就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这就是依法行政,就是法治。

规定及时出台,是对处于弱势方占有信息与政府保持对称的法律保障。在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上,相对人的权利相对于行政机关的公权力来说往往处于弱势,特别政府信息和相对人对该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更加突出,这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规定立足于依法保障弱势方占有信息与政府保持对称的法治观念,就举证责任分配上向行政相对人倾斜,既突出了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依法保护,也旨在从法律制度上求得诉讼各方实质上的平衡。规定第五条共有7款,其中6款都是对处于弱势方占有信息与政府保持对称的法律保障之规定,强化了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该规定第五条明确,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这些方面的法律强制性被告“应当”的作为,不仅仅是对处于弱势方占有信息与政府保持对称的法律保障,而且对政府信息依法公开的行政行为规范地纳入法治渠道和依法监督行政行为都将起到积极的意义。

政府信息依法发布、依法公开,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彰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汇聚民智关注民生的依法行政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审理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规范社会秩序、推进社会文明进步、促进和谐发展的法治文明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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