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梅:从公平正义视角看“国进民退”争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76 次 更新时间:2011-07-30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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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梅  

2009年以来,“国进民退”成为国内理论界激烈争论的话题。这一话题能够引起各方面的关注,是因为它涉及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国有企业存在的合理性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等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既要正确全面认识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要正视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并以公平正义的标准审视国企的角色定位和责任,制定国企、民企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

一、国有企业产生的依据与阶段性特征

在批评“国进民退”的声浪中,有人说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是不能兼容的,只有进行彻底的私有化或民营化,才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这种论断正确吗?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吗?

公平可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种,这三种公平,互相衔接,互相影响,互为条件,缺一不可。追溯国有企业的历史,其诞生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无产阶级要求占有生产资料的自觉,是符合生产方式发展规律的行为,也是一种追求起点公平的行为。因此,目前国企这种经济组织的出现与存在有其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更有其存在的公平性和正义性,它的出现是人类追求自身解放的必然结果。

在具体实践中,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基础上建立的,从而也使多种所有制经济有共同发展的必要。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国有企业的有效性就有一定的合理性边界,超过了这个边界,国有企业就可能走向社会制度所要求的对立面。

首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还没有达到“极大发展”,全部生产资料不可能实现全社会共同直接占有,全民所有只有通过国家所有才能体现出来。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在国有企业工作的那一部分劳动者实现了与其所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而大部分劳动者做不到这一点;全民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只能间接地得以体现,全民所有制并没有完全实现“劳动和所有的统一”。因此,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是由生产力水平较低造成的,而不是国有企业自身造成的。

其次,在商品货币关系存在的条件下,国有企业同其他所有制经济组织并存于国民经济中,国有企业必须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主体。这不仅要求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与所有权相分离,而且因企业条件、市场环境以及经营管理的差异,企业的经济效益存在差异,职工的物质利益因所处企业的不同而不同,并不能达到全民所有制基础上的完全平等。因此,不同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着社会分配结果的不平等问题。

第三,国有经济处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事实上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代行全民所有权,在社会管理制度和企业治理结构还不太完善的情况下,并不会因为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的组成部分就自然实现社会主义的制度性目标。由于国有企业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拥有较多的战略资源,运行于诸多垄断行业,拥有土地、资金、政策等“天然”优势,可能形成一定的特殊利益集团,也有一些国企的内部管理层受利益驱使,无视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企业职工的权利,在企业改制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

改革开放前,由于没有区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构想与现实社会主义的巨大差异,没有从理论和实践上区分苏联模式与中国具体国情的矛盾,结果将纯而又纯的国有化作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唯一途径。“一大二公”的所有制结构,导致了所有制关系与生产力水平的错位,致使中国经济发展远未达到这一时期的应有水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一系列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措施,带来了中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奇迹。这表明,只有采取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状况的所有制结构,才能实现生产力的巨大解放和发展。

当然,我们不能因为国有企业的阶段性特征和不完善就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我们目前需要的是对于适应市场经济,同时符合全体人民利益的公有制经济作更深入的探索和创新。鉴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生产力状况,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道路。

二、应该以 “三个有利于”作为评判国有企业的标准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心是重新找回企业本身的市场角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从政府部门的附属物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竞争主体。在一系列国家政策措施的推动下,国有企业改革向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推进,国有企业总体上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国有企业户数不断减少和结构不断优化的情况下,国有资产总量大幅度增加,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形成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但是,这种局面也引来诸多议论,有人说这是“国进民退”,是改革的倒退,是旧体制的复辟。如何看待这样的观点?评价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应该以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标准。

1. 发展壮大国有企业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首要任务就是“尽可能大地增加社会生产的总量”,发展壮大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力还比较落后的状况下,有利于集中力量尽快发展生产力。在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就必须进行发展生产力的补课任务,使社会主义真正达到其应有的生产力水平,直至消灭私有制。因此,必须依据当前的生产力状况及社会结构把握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制形式。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也是发展生产力,使国有经济真正掌握国民经济命脉,成为拥有现代先进生产力和国际竞争力的载体。

2. 发展壮大国有企业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如何在资本主义占主导的世界环境中生存的问题,增强经济实力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选择。后发国家的实际情况也驱使社会主义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较为广泛地干预,这从根本上讲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基本趋势的。经济建设依然是我们的中心工作,只有不断增强综合国力,才能保证社会主义中国在世界上立于不败之地。而我国要增强以经济和科技为主的综合国力,必须以国有经济为主要依托,实施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战略。迷信完全自由市场经济,夸大外资企业在技术进步中的作用,是有害的,也不符合各国发展的现实,外国企业不可能把真正的核心技术转移到中国。事实上,各发达国家的政府都竭尽所能地支持本国的科技进步,以保持其国际领先水平和经济竞争优势。要提高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不仅需要引进外资和支持私营经济的发展,而且要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尤其在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应当强调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使国有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排头兵。

3. 发展壮大国有企业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马克思主义始终坚持一点,那就是个人的全面解放不能仅仅是道德上的说教和政治上的规范,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是实现这一目标的物质力量,肩负着推进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任务。从价值标准上,如果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不考虑社会成员当前的和个人的利益,则其社会的和长远的价值就难以体现。国有企业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这个大前提下进行的,无论什么改革方式和改革措施都是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结合,是以实现人民的物质利益和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的。国有经济的“进”与“退”都是为了实现更好发展,提升全民福利水平,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提供条件,实现资本主义国家所无法达到的发展目标。国有经济的“进”与“退”都是出于服务全民利益的需要。国有企业的各项改革发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否则有什么理由可以相信,国有企业更有希望实现更公平的分配呢?

三、国有企业需要更好地发挥自身职能

“国进民退”之争让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关注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在国企改革中,我们应着重解决国有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逐渐凸显马克思提出的社会所有制的特色,更多体现“劳动与所有统一”的要求。

1. 国有企业作为政府借以实现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要更好地发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国有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物质基础,是政府用以调控经济、维护经济安全、实现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资源。广大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作为政府有效干预市场的手段,发挥着重要的宏观调控职能,以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资源合理配置。因此,国有企业应当在健全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贯彻宏观调控政策中发挥积极作用。

2. 国有企业承担着加快发展先进生产力的责任,要主导市场经济沿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起主导作用,国有企业就自然承担着更高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职责。不仅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增强自身竞争力,做大做强,而且要在遵守社会主义经济规则中发挥示范作用,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将一切非公有制经济纳入社会主义经济运行轨道。从长远发展来看,国有经济健康发展,不仅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而且为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进一步壮大创造了条件。

3. 国有企业承担着促进社会公平的职能,应在发展中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共同富裕。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按照市场经济投资收益权的原则,国有经济利润最大化应与全民利益的最大化相一致。中国国有企业在全球化市场中表现出的竞争力,足以证明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有活力、有效率。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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