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勇:当司法遭遇“媒介审判”我们该何去何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77 次 更新时间:2011-06-17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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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勇  

人们应该还记得去年5月在湖北省巴东县一个叫野三关镇的娱乐城里发生的惨烈一幕。来此休闲的镇招商项目协调办负责人邓贵大等一行三人与服务员邓玉娇相遇,黄德智要求邓提供特殊服务遭拒,双方发生争执。在侮辱性语言和强力推搡之中,邓玉娇情急之下,从随身包中拿出水果刀,向黄德智和邓贵大乱刺,邓贵大颈部动脉血管及胸部被刺破,不治身亡,黄德智受伤。随后,邓玉娇主动电话报警,因涉嫌故意杀人,邓玉娇被刑事拘留。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案发时间明确,没有扑朔迷离的案情和悬疑之处,然而,这起案件在网络等媒体的报道和渲染下,却导演了一场理性的司法审判和感性的民意之间剧烈碰撞的大戏。

由于案发在特殊场所(娱乐场所)、被杀者为政府官员、杀人者为娱乐城女服务员、案情涉嫌官员恃强凌弱,有媒体质疑该案存在不公的可能性,因此,“邓玉娇案”的进展格外受人关注。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认为此案是邓玉娇在面对几个具有官员这一强势身份的男人对她的强奸威胁时做出的正当防卫,并建议大家一起用行动来帮助这个用刀捍卫尊严的姐妹。此帖引发各网络论坛的巨大响应,网上一项针对邓玉娇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调查表明,广大网友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邓玉娇的正当防卫。网民普遍表示出对邓玉娇的同情甚至赞颂,在网络上邓玉娇已被授予“2009年第一烈女”、“侠女”、“圣女”等称号,营救烈女的网络呼声甚至已经变成了现实行动。在巴东县城以及邓所住的医院前,都有从各地赶来声援支持的网民,当地一些民众也聚众声援并申诉自己的利益要求,巴东县城局势紧张。

巨大的舆论和民意产生影响,6月16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邓玉娇案”,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邓玉娇的自首情节和心境障碍,法院做出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邓玉娇案的判决回应了媒体舆论的关注。尽管法院一再表示坚持公正处理,理性审判,绝不以意志和感情代替法律,但一些专家指出,此案的判决结果实际上是感性民意战胜理性司法。该案看似尘埃落定,但凸显了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话题:当公众意见借网络等媒体形成巨大舆论压力时,司法如何在理性适用法律和舆论压力之间取得平衡?司法向来以独立、理性、公正为价值追求,司法行为的职业性、专业性和理性特质要求司法工作者排除各种非理性因素干扰,公正客观地适用法律,因此传统上人们倾向于认为独立而理性的司法应该拒斥情绪性、非理性、非专业性的公众意见和舆论。然而,媒体和公众也能借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之途,影响司法个案,形成“媒介审判”的现象。

“媒介审判”在西方源于审判过程中施行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并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容易受到公众舆论的影响。如果大众传媒在判决前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将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因此,西方法学界普遍将“媒介审判”视为一种不依据程序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非法的道义裁判,并对其加以限制。

在我国,大众传媒的日益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等新媒介的井喷式发展,新媒体(互联网和3G移动互联网)和传统媒体(主要指书籍、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正不断联手导演一幕幕“影响性诉讼”和“媒介审判”的大戏,如孙志刚案、哈尔滨林松岭案、云南晋宁县“躲猫猫”事件、贵州省习水嫖宿幼女案、杭州“70码”飙车案、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拾金案,等等。单纯的个案由于传媒和网络的传播,其影响迅速超越当事人,超越事发所在的行政区域和地理区域而传遍全国,成为“影响性诉讼”,并汇集成强大的公共舆论,进而影响司法审判活动,最后形成“媒介审判”之实。

仍以邓玉娇案件为例。在此案的发展中,“媒介审判”的特征表现得淋漓尽致。第一,公众话语权的膨胀。公众几乎是肆无 忌惮地发出了自己对邓玉娇“刺官”行为的意见,并期望以此来影响甚至左右法官的判决,公众及舆论实际上扮演着法官的角色,无怪乎一些人惊呼“全民法官时代”已经来临。第二,公众参与的匿名性和无组织性。正因为匿名性和松散性,网民的参与带有明显的肆无忌惮和任性特征,不少论坛帖子充斥着各种侮辱性和不负责任的谩骂和恶毒言词。第三,网众参与的理性与非理性和情绪宣泄性共存。一部分网民的意见基于个人理智而显得理性而节制,但相当一部分网民将自己的情绪性意见宣泄出去,使得网络意见中充斥着喧闹、发泄和谩骂等非理性色彩。由此,审慎、独立、理性的法律适用活动与媒体汹涌的民意浪潮形成激烈的冲突。

当司法遭遇了媒体,我们该何去何从?是遏制公众舆论和更严格的媒介管制,还是“跟着公众的感觉走”?

一方面,在信息公开和日益开放的舆论环境下,任何组织或个人遏制公众舆论和媒体显得越来越无能为力。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大发展,网众数量持续增长,他们不属于任何机构,党组织“进不去”,思想政治工作“进不去”,行政强制力也“进不去”。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在改变媒体格局的同时,也宣告单纯的遏制媒体和舆论的管制手段在技术上越来越难以见效。

另一方面,独立司法审判权的履行和司法理性的价值追求也决定了司法系统不能简单地“跟着公众的感觉走”,尤其在面对不成熟的和非理性的公众意见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网络舆论压力时,更要审慎地保持司法头脑的清晰冷静。

媒体或网络往往追求的是“眼球效应”。为吸引眼球,媒体不可避免地存在刻意迎合公众倾向性意见的冲动,在给我们提供了巨量和便捷信息的同时,媒体难免会倾向性地提供信息,利用公众的非理性情绪进行渲染乃至炒作。

发生在哈尔滨的林松岭案件更戏剧性地展现了公众的非理性和被操控性。从当初“恶警”打死“大学生”的序幕上演,其后网络和媒体爆料林松岭的纨绔子弟身份,林松岭便被操控成了“恶少”,“恶警”殴打大学生的剧本于是演变成“林衙内”逞凶袭警和现代版的“鲁提辖拳打镇关西”。两个版本的剧情截然相反,但在“吸引眼球”这一点上却高度一致。两个版本一经上演,都激起了公众或网众的巨量参与,起初还在同情“大学生”林松岭的广大公众,在随后几天却又加入了声讨和谴责“林衙内”的行列中。

无论是“邓玉娇案”、“林松岭案”,还是类似的“媒介审判”个案,一个共同的事实是:公众既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更没有途径去搜寻或者阅读可靠、翔实的真实剧本(如侦办记录、司法鉴定文书等)。公众参演的剧本似乎总是媒体提供的具有“眼球效应”的信息,甚至是各种传闻、谣言等,公众根据对剧本的“感觉”进行表演,其表演因而具有很强的非理性特征。

面对这样的网络舆论和公众意见,司法可以简单地予以忽视和拒斥吗?不能!因为网络意见的发表,无论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表达的都是公众对司法理性和司法公正的期盼。因此,简单拒斥网络舆论实际是在打击社会对司法理性和司法公正的呼唤,是在毁坏司法赖以成长和成熟的土壤。

既不能简单拒斥,又不能盲目跟从,那么,司法应该采取何种态度才是合适的呢?这个态度应该同时保证司法理性和司法公正价值,又要维护社会监督司法活动的热情和对司法理性与公正的期盼。分析众多“媒介审判”案例,能够发现一个相同的现象,那就是公众巨量参与所要表达的实际上是现实世界中因贫困、失业、不公平待遇、不平等竞争、贫富分化、司法不公、腐败的蔓延、干部的专横跋扈、强势集团的肆无忌惮、弱势群体的无助等形成的社会压抑、怨恨、不满等情绪,表达的是对权势阶层的警惕和对强势群体恃强凌弱的义愤填膺。总之,表达的是对现实社会的某种态度和评价。因此,如果对公共舆论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伤害的将是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打击的将是公众对司法理性和公正的热切期望,最后受伤的将是司法自身。而如果无原则地“跟着公众感觉走”,司法理性和公正就将成为牺牲品。

独立理性的司法与大众舆论之间的平衡在于司法公开。司法过程中的立案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和司法结果(判决书)中充分的证据、详尽的法律解释、透彻的法理演绎等,既是引导舆论的有效方式,也是提升全民法律素质的最佳课堂。法律是理性的化身,是冰冷的;但法律的适用过程应该体现人文精神关怀,是温情的。当然,我们还需要自律的网络媒体和成熟理性的公众。我们相信,随着舆论和司法的多次互动,大众舆论和公众也会逐渐养成对法律的尊重和对司法理性与公正的更成熟理解。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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