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国强:人治不是“中国模式”的法宝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29 次 更新时间:2011-05-14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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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国强  

2011年5月9日《中国经济时报》第5版刊载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中心一位副主任(该文作者林永生,因编辑疏忽未标明——编者注)的文章《解读“中国模式”需创新西方经济学理论》。文章称,“中国模式”除了包括鼓励竞争、发展自由市场以外,还包括四个方面的“中国特色”:一是经济上,坚持公有制基础上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和集约型的农业现代化之路;二是政治上,寻求一党制与自由市场经济的最佳结合点;三是社会上,强调发掘家庭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功能;四是文化上,探索人治社会与法治社会并重,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将人治作为“中国模式”的重要特征,是这篇文章的独创,也令人无比惊诧。中国正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克服长期“人治”带来的种种弊端,努力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强调人治与法治并重,势必会导致治理目标和执政理论的混乱。

法治是中国在现代化道路上历经坎坷崎岖所达成的共识。法治不单纯是西方文化的产物,中国文化传统中也富有法治的精神。法治是在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前提下的制度安排和行为方式,具有公开性、平等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使整个社会处于理性状态中。法治既是一种政治智慧,又是一种政治伦理。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可以防止滥用权力、独断专行,可以给拥有权力的人更多的约束,给人民以更加充分的权利保障。没有法律的规范和制约,越轨和放纵就是常态。人天生就是不安分的,人性中“恶”的一面随时都可能释放出来,对社会秩序和公正造成威胁。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权力是一种公共产品,宪法和法律划定了权力的边界。政治的清廉显然无法靠权力者的自我克制或作秀,权力的运作总是被腐败的阴影所笼罩,这是由人性的局限所决定的。

法治并不是一种完美的理想,但却是一种人类治恶的有效手段。固然,在人类政治史上,不乏堪称道德楷模的清明官员,但不能将社会公平维系在单个人的脆弱力量之上。事实上,人类关于清官的种种传说,带有很大的“乌托邦叙事”色彩,仔细分析一下那些清官主持公道、为民除害的故事细节,几乎都能找到滥用权力的法律漏洞。叙事者为了渲染清官的人格力量,而把法律程序看得无足轻重。这无疑将清官推到了法律的对立面。多少个清官也抵不上一个公正的法律制度和权力机制。一个理性的社会总是试图用规则来制约权力,而不是让权力者来支配或任意更改规则。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法治的肌体尚未成熟壮大,种种潜规则在无形中削减着法律的力度。最大限度地缩小人治空间,让法治成为社会治理的常态特别是党政官员的自觉,正是完善“中国模式”的重点和努力方向,而绝非是什么优势和特色。历史证明,人治是与专制、无法无天、权力失去监督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当然,法治离不开人的实施和推动。孟子早就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建设必须要从提高掌握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人的法律素质入手。即使是加强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建设,也不能像儒家那样寄希望于“圣人之治”,而是要建立规则之治,以身作则不如老老实实地遵守规则。法治是现代生活方式,是社会治理的最基本方式。《中国经济时报》这篇文章所提的“并重说”、“结合说”,实质上是对法治的贬抑。

文章说“自由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中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始终加强法治建设。但任何法律都有盲点,你走进一家小商店买东西付钱后,店主把你叫回来,耍赖坚称‘你没付钱’,单凭法律很难解决这样的民事纠纷,就要寻找更为灵活的因素,像道德、诚信,予以补充。”这段论述充满了逻辑错误。法治建设首要任务就是要奠定法律的道德基础,道德领域并不是法律的盲点。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如果不用法律来防恶,致善就是一句空话。正如黄宗羲所言:“有治法而后有治人。”之所以现实中还存在法律不起作用的问题,正是因为全社会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的风气尚未形成。

法治是现代社会所认同的治理技术。从中国社会现状来看,无论是国家、社会还是公民对法律的需求都越来越强烈,召唤社会公平正义的声音越来越迫切。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中国迈向法治国家的步伐越来越快。在这个时候,将人治说成是“中国模式”的一大特色,不仅误读了“中国模式”,而且容易淡化全社会正在形成的法治理想和价值追求。

(作者单位:公安部十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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