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平:政治参与权不能不平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78 次 更新时间:2010-06-26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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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平 (进入专栏)  

最近有几件事情是很值得重视和思索的。

第一件是今年福建省某市教育局出台中考招生新政策,规定凡是经市政府办审核公布的年度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的纳税大户,其控股企业主的子女中考均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第二件,据报道,江苏省某市近年来实行这样一种做法,由企业家给官员打分,甚至由此决定官员去留。这样的事情之所以重要,是因为都涉及到在社会结构日益分化的今天,要不要对其中的某些阶层赋予某种政治或社会意义上的特权,政府应该不应该或有没有权力将这些特权作为奖励,赋予某些阶层。

讨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我们承认这些地方政府给予私营企业主某种特殊待遇,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这样的理由似乎是无可厚非,然而,这样的政府政策,也是对社会公平的一种损害,是对现代文明底线的一种破坏。现代文明的基本底线之一,就是基本的社会公正。而这种社会公正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公民基本平等的权利来保障的。上述种种对于特殊群体给予特殊权利的做法,所侵害的恰恰是这样一种最基本的公平秩序。而这种现象所彰显出来的,则是一些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上的机会主义思维。从表面上来看,其中的一些措施,也许可以在短期内起到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如果社会公平和公民的平等权利由此受到破坏,社会将会付出长远的代价,甚至连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也很难达到。因为你今天为了经济发展随意赋予他们以特权,明天也可以以另外的“正当理由”侵害他们的正当权益。

社会公正的神圣,就在于它不得受到任何借口的破坏。这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而政府的责任之一,就是对公民平等权利以及由此形成的公正社会秩序的守护,而不得以权宜性的借口对其加以损害。在这些社会政治权利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不能依据某种标准,赋予他们有差别的权利。在整个社会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应当防止贫富差距演变为社会与政治权利的不平等。而由企业家给官员打分,甚至由此决定官员去留,则暗示了这样的一种危险,即将经济上的贫富差距,转换为一种有差别的政治参与权。

对此,必须指出的,现代社会是一个分化的社会,不同的群体和阶层,有着不同的利益,因而也就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不错,私营企业主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为他们提供政治参与的渠道无疑是必要的。但这个问题只能通过完善制度化的公民参与机制来解决,而不能用对部分群体赋予政治特权的方式来解决。

*原载《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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