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贲:极权统治下国民的四种“罪过”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76 次 更新时间:2010-02-03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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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忏悔和政治责任的区别

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K. Jaspers)在二战后为反思纳粹极权统治下的国民罪过写作了《德国罪过问题》, 我们不妨用“德国罪过”的说法,把中国“文革”中的国人之过称作为“文革罪过”。文革罪过和德国罪过的重要相似之处在于,在专制极权极度严酷的统治下,人的思想、判断和行为极度不自由。这种不自由不只是被禁止自由思想,而更在于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自由思想;不只是无从作出独立判断,而更是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独立判断;不只是无抵抗行为,而是根本就没有抵抗的愿望。正因为如此,反思就不只是思以往之不允许之思,而且更是思以往之不能够之思。在这一点上,雅斯贝尔斯对“罪过”的四重区分为我们提供了开启思想的准备。但是,由于德国和中国之间,政治文化传统(尤其是政治选举制度)各异,极权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不同,更由于“罪过”在中国长期被用作专制极权统治的工具,雅斯贝尔斯所注重分析的“政治罪过”和“道德罪过”就必然在中国有其自身特点。而且,他所说的“政治罪过”尤其需要在中国语境中明确为“政治责任”。在公共政治中以责任来思考罪过,这也将有助我们重新思考对文革的忏悔问题。以中国的具体情况来看,以个人忏悔为基本内容的文革反思是不值得提倡的。尽管个人的罪过和忏悔意识具有重要的道德价值,但它们对开启新型的民主公民社会生活方式和政治文化的意义却甚为有限。就铭记以往过错,开创新的公共生活而言,“政治责任”是一个比罪过和忏悔更为适合文革反思的概念,因此也就格外值得我们重视和强调。

以下分三个部分来分别讨论:一、极权统治下国民的四种“罪过”;二、为什么德国忏悔,日本和中国不忏悔?三、个人忏悔不等于公民责任。

极权统治下国民的四种“罪过”

——个人忏悔和政治责任的区别(之一)

雅斯贝尔斯在对“德国罪过问题”的讨论中将罪过区分为四种。第一种是刑法罪过,它侵犯的是法律。第二种是政治罪过,它源自参与罪恶的政治制度。第三种是道德罪过,它关系到个人的错误行为。第四种是形而上罪过,指的是不能尽人的责任去维护文明的人性。雅斯贝尔斯所说的四种罪过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前二者属于公众领域,后二者则属于私人领域。雅斯贝尔斯指出,一国人民不应在法律、道德和形而上这三层面上承担国家或政权的罪行责任,但他们必须在政治层面上承担这一责任。这就是著名的公民对国家罪行负有集体责任,并应当进行集体思过的问题。雅斯贝尔斯强调,“罪犯必须因罪行而受惩罚。纽伦堡审判仅限于(战争)罪犯,它所起的是替德国人民免罪的作用。然而,这并不等于免除他们的一切罪过。它只是使我们罪过的真正性质更清楚地显现出来。”〔注1〕雅斯贝尔斯所说的那种不能免除的公民罪过就是公民的政治罪过。

二战后德国的大致情况是,先由设立在纽伦堡的国际法庭追究纳粹首恶们的刑事罪责。在德国民主宪政体制得到确定之后,陆续由德国司法机构继续追究其他犯有重大罪行的纳粹分子。雅斯贝尔斯强调,对刑事罪过的裁判权归法庭所有,法庭的责任在于通过正式的程序,弄清事实,以法量刑。〔注2〕他指出,纽伦堡法庭对希特勒党羽的审判不是胜者对败者的报复,也不是侵犯德国的主权。它是以全人类名义进行的审判,它申张代表人类尊严的国际正义。纽伦堡所依循的法律并非单为此审判所订立,“就人性意识、人权和自治法则而言,就西方自由和民主理念而言,(为他们)定罪的法律早就存在了。”〔注3〕希特勒一党所发动的战争应当看成是以国家名义所进行的个人犯罪行为,不应以国家主权为借口得到庇护。〔注4〕

雅斯贝尔斯把讨论的重点放在与普通的国人有关的政治、道德和形而上这三种罪过上。他认为,每个德国人无论是否具体参与过纳粹政权的罪行,都必须以一国成员的身份“为一国的政体承担(政治)责任。”〔注5〕这样做的理由有三条。第一,一国成员因政体组织关系而分享共同利益,他们因此必须分担政体的责任;第二,国家有制度化的决策机构和程序,公民既参与其中,就应对其结果负有共同责任;第三,即使国家不具有这样的政策结构和程序,其居民也不能完全推诿共同政治责任,因为他们必须为“屈从(权力)的环境”负责,正是由于他们的屈从,专制权力才有机会猖狂施虐。〔注6〕

雅斯贝尔斯所关注的公民政治责任有三种主要表现形式。首先是以投票选举行为所作的政治抉择,“在现代国家中,每个人都有政治行为,至少表现在选举时投票或不投票。政治责任是谁也躲避不了的。”其次是当积极分子。积极分子往往也是政治滑头,“事情不对头了,那些政治上积极的人就会为自己找(脱身的)借口,”以“良好的动机”来为自己的政治行为辩护。再者便是无反抗行为。〔注7〕无反抗的原因多种多样,雅斯贝尔斯在“道德罪过”的范畴中分析这些原因,但他同时也把无反抗看作一种“政治罪过”表现,政治罪过和道德罪过间的这种可能的重叠关系尤其值得我们注意。在雅斯贝尔斯所说的三种情况中,第一种与中国的情况有明显不同。在相对自由民主的魏玛时期,德国民众1930年上街支持纳粹运动,1933年用选票把希特勒送上了权力顶峰,在中国并没有类似的情况。第二、第三种情况对中国则都不陌生。上自各级领导,下至红卫兵、造反派头目、打手、标兵、模范等等都可以包括在文革运动的积极分子范畴之内。一般群众则可以都说是无反抗行为者。在无反抗行为者中间,雅斯贝尔斯特别提到了那些自称不谈政治的人物。他指出,自命清高的知识分子其实并不能超然于政治,“他们必须为生活而听命于国家政治。”〔注8〕雅斯贝尔斯告诫人们不要忘记,选择参与或不参与政治,它本身就是一种政治权利,在极权制度下,人们是没有这种权利的。

“道德罪过”是雅斯贝尔斯剖析德国人之过的另一个重要范畴。如果说政治罪过是每个公民不容推卸的共同责任,那么道德罪过则是个人必须承担思想和行为责任。雅斯贝尔斯把道德罪过规定在私人领域内,但也为道德思过留下相互交流的公共空间。道德思过虽为“个人独自的自我评价,但我们可以自由地相互交流,相互帮助在道德问题上取得较为清晰的认识。”〔注9〕在极端严酷的专制制度下,人们不得不为生存而在面具下苟活。假面的形式在德国和中国虽不尽相同(如希特勒式敬礼,表态效忠,参加群众集会,唱语录歌,跳忠字舞,早请示晚汇报等等),但对人的道德侵蚀作用却并没有什么不同(如虚伪,犬儒,绝望,冷漠,麻木等等)。雅斯贝尔斯强调,道德反思首先就是要知道自己以前过的是假面生活,进而重新看待自己现在的生活。道德反思包括检讨自己以前所谓的“美好的理想。”许多德国青年对“元首”所规划的“伟大事业”确实曾抱有真诚的信念,就象文革中许多青年真心诚意地忠于毛主席的革命路线一样。雅斯贝尔斯称此为“带有悲剧性”的道德罪过。雅斯贝尔斯指出,我们不应用昔日的“真诚”来为“错误良知”辩护,“我们必须对自己的失望负责。”〔注10〕

道德思过应拒绝摸棱两可地对待坏事。雅斯贝尔斯指出,“从坏事看好事”是一种似是而非、自欺欺人的说法。在德国,有人说纳粹的军备生产有利于解决德国的失业问题,1938年合并奥地利使德国得以完成历史的统一大业。在中国,有人说“忠字舞”是迪斯科式的群众文化,奉旨参加运动是“大民主”。从雅斯贝尔斯的道德思过来看,这一类貌似“公正客观”的说法只能模糊人们的道德视线,“事实只能是彻底的‘是或不是’,如果原则错了,那么一切皆错,那些似乎是好的结果其实并不是它们看上去的样子。”〔注11〕同样,许多人自称是“从内部寻求改革契机,”而实际甘心充当罪恶政权的帮凶。雅斯贝尔斯特别提到以“清流”身份加入纳粹政党的知识分子。对这些人士所自我标榜的“自由”和“斗争”,雅斯贝尔斯的评价是,“你们自欺欺人,你们所享受的是以服从、沉默和屈服为代价的傻子自由。你们的斗争是由领导意志决定的煞有介事的斗争。”〔注12〕文革中那些不倒翁式的中国知识分子也是一样,他们有“自由”,也有“参与”,但那是拥护伟大领袖的自由,对政治异己任意打击的参与。雅斯贝尔斯对这些知识界头面人物的“事后觉醒”更是深不以为然,因为这些人“只是因为后来遭到排挤,心生怨恨,……才趁机摇身一变,成了反对者。”〔注13〕

道德思过要求分清“积极行为和被动行为”的过失区别。雅斯贝尔斯在讨论政治责任时已经涉及了“积极分子”的行为。他特别强调, 对于这些人,“即便他们还没被定为刑法罪犯,他们的行为仍可以为他们确定罪责。”〔注14〕被动接受专制的罪过则不相同。雅斯贝尔斯承认,“无能为力可以成为(不行动的)理由,因为任何道德法则都不能要求人们去壮烈赴死。柏垃图就说过,在极度危险的灾难情况下,苟且偷生本是人之常情。”〔注15〕但是,因无能为力而不行动却并不能使人免于道德罪过,“无助的服从总是会有一些行动的余地,这种行动虽有风险,但仍然多少有一些效果。”同样,“随大流”和无能为力一样,它虽可理解,但却不可原谅。雅斯贝尔斯看到,在“党即为国,看上去永远都不会改变的情况下,”人们为了自我保全,为了“力争前途”,不能不听任权力的摆布。“人为了活下去,保住饭碗,抓住机会,”不想干也得干。但是,雅斯贝尔斯强调,“任何人都不应把这当作非随大流不可的借口,因为事实上毕竟还有许多人不随大流,并为此付出代价。〔注16〕

正因为道德选择往往源于世俗目的,并受环境所限制,所以它不能代替更为基本的人性良知。雅斯贝尔斯将因人性良知受损而产生的罪过感称作为“形而上罪过。”如果说道德罪过是“我处世的罪过,”那么形而上罪过就是“我为人的罪过。”人性的原则高于道德原则,人性意识往往为道德意识所不能启及。雅斯贝尔斯指出,“形而上罪过包括幸存者的罪过和不象人的罪过,它指的是不能与人类彻底团结一致,不能完全按人性行事,”因此,“但凡我所眼见的坏事或恶事皆侵犯这种(人的)团结,即使我小心翼翼地冒着生命危险去阻止它,这仍不足以平息我的形而上罪过。如果恶事发生时我在场,别人死了,而我却活下来,我就会听到我对自己说,我因自己还活着而有罪过。”〔注17〕在雅斯贝尔斯那里,“我之所以为人”和“活得象个人,”是一种至高的良心境界。雅斯贝尔斯是在德国纳粹的政治史中解释形而上的罪过感的。纳粹于1930年毁宪专制,1934年血腥清洗,1938年排犹,直到发动战争,“数以千记的德国人在与(纳粹)政权的抗争中找到了死亡,大多数无名无姓,我们这些存活者并没有这样做。”活着的人在邪恶昭彰的每时每刻一步一步地走到了“人不象人”的地步,“我们选择苟活,……在这十二年里,我们整个的人都已发生了蜕化。”〔注18〕以中国的情况来看,又何尝不是如此?从反胡风、反右、大跃进、反右倾、阶级斗争到文革,我们不也是一步一步地走到了“人不象人”的地步?

注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Karl Jaspers, The Question of German Guilt (New York: Capricorn Book, 1947),

pp. 61; 31; 56; 55; 61; 78; 62; 62; 63; 66; 67; 68; 68; 69; 69; 70; 71; 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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