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长春:趋于隐蔽的再生产——从职业地位获得看阶层结构的生成机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90 次 更新时间:2010-01-26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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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长春  

[内容提要]如果说再分配体制下国家政策和制度安排对社会分层的刚性作用意味着阶层结构的某种程度的再生产的话,那么,这种再生产特征是否因为市场机制的引入而消解了呢?通过对职业地位获得过程的经验研究,我们发现,自致因素在职业地位获得过程中的作用被加强,但家庭背景因素通过所谓的自致因素的作用来影响人们的职业地位获得。如果将职业地位作为社会经济地位的近似度量的话,家庭背景对人们职业地位获得的潜在影响则提醒我们趋于隐蔽的阶层结构的再生特性的存在。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政治权力和国家对资源的集中分配成为人们地位获得的主要机制。有论者曾指出:“1949年共产主义革命胜利后的三十多年中,国家倡导并在实践中推行‘持续的阶级斗争’。不同‘阶级(成分)’被政治、家庭和职业标准加以界定;阶级标签被用于政治运动的大众动员,以及生活际遇和生活身份的分配。这是一套被政府及其不同部门设计、支持乃至操纵的阶级系统(或者说是‘社会主义阶层’)”①。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原有的“精英”阶层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逆转,而原来处于相对较低地位的工人和农民的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当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下来之后,当新的统治结构稳定下来的时候,社会阶层结构变得相对稳定,城乡二元分割以及单位制等制度设置,使得社会流动降到非常低的水平。

在这一时期,“人们的经济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在国家再分配体制中所处的位置,因而他们的经济利益取决于他们在国家再分配体制中的权力地位,以及他们接近被国家高度集中的资源的途径和机会的大小”②。按照“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课题组的观点,“1978年以前,特别是到了‘文化大革命’后期,中国社会整体上趋于封闭,先赋规则成为社会流动的主要规则”③。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随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的社会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原有的两个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一个阶层(知识分子阶层)的社会阶级阶层结构逐步分化,新的阶层(如经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和群体(如农民工群体)不断涌现,阶层化的机制以及阶层之间的相对关系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阶层结构也仿佛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开放性。那么,在这样的历史时期,阶层结构的生成机制到底是怎样的呢?

如果说早期的国家政策和制度安排对社会分层的刚性作用意味着阶层结构的再生产,那么,这种再生产特征是否因为市场机制的引入而消解了呢?

抑或这种再生产的作用机制发生了形变?本文试图通过职业地位获得过程的经验考察,探讨城市社会阶层结构的生成机制④。

二、研究设计

改革开放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社会所谓阶级或阶层的划分,实际上是基于意识形态的需要,由国家权力强力介入而作的人为划分(这种划分也毫无疑问地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这种基于意识形态的需要而作的“阶级划分”慢慢消解。但是,由于经济改革是从社会的边缘,或者说是从“体制外”首先开始的,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谓再分配的经济体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依然占主导地位,可以这样说,在整个80年代,甚至到90年代中期,国家制度和政策安排依然是决定人们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因素。在这种体制下阶层结构表现出非常强大的刚性,这种刚性不仅体现在不同阶层的相对关系上,而且体现在人们的代际地位获得上。就城市社会而言,单位制等制度设置,使得阶层结构的生成过程表现一定的再生产特性,即各阶层的成员相当一部分从其内部产生。以职业地位获得为例,林南和边燕杰运用1985年天津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虽然在中国父子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职业继承,但是父母单位所有制对儿子单位所有制有显著的影响⑤。边燕杰认为在中国找单位与找工作是两回事,找单位在先,从事职业在后。并且,单位相对于中国人的地位获得来说更为重要,因为不同的单位提供不同的工作环境、晋升机会、工资、福利、住房等等。通过对1988年天津调查数据的分析,边燕杰指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单位地位在父子两代人之间有越来越强的继承性,父母对子女职业地位的影响是通过子女单位所有制来实现的⑥。其实在中国,自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的相当长的时期内,城市劳动力大都隶属于一个个具体的单位,个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资源的拥有量与单位息息相关,进入不同的单位也就意味着拥有不同的生活机遇⑦。而单位作为一个结构性的地位决定因素,也在城市居民代际地位获得过程中表现出显著的作用⑧。自1978年改革开始,特别是自8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单位制度改革的政策,加紧对单位体制的职能转化。这些转化是否导致了单位制作用的衰落?刘欣等通过理论探讨指出,作为国家控制的核心机构之一,工作单位在社会转型期仍然对中国城市分层有着重要的影响,再分配机制依然影响职业流动,个人的社会地位与单位的地位密不可分,单位组织仍是研究中国城市居民社会地位分化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⑨。

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引入,上述阶层结构的再生产特征是否发生了改变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课题组有关当代中国社会流动的研究表明,最具优势的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在社会流动上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是,具有代际继承性并且多进少出的特点⑩。而陈光金通过分析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等机构的有关私营企业主的多次调查数据,得出了这样的结论:“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私营企业主阶层形成的主要机制从所谓的精英循环转变为精英复制。这可能意味着,对其他普通的社会阶层(工人、农民)而言,这个社会阶层的边界正变得日益封闭“。

社会流动和地位获得过程中表现出的上述封闭性意味着阶层结构的再生产特征的存在,本研究以职业地位获得为例,来进一步论证阶层结构生成过程中这一特征的存在与否(之所以选择职业地位为例,其一是因为,在研究者们看来,现代社会,人们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政治地位都可以通过人们的职业地位很好地反映出来,其二是因为职业是人们群体身份的客观的,也是最易观察的标识)。

根据前述讨论,在经验研究中,我们首先通过代际职业地位的关联性来考察阶层结构生成过程中的再生产特性及其程度,然后通过分析家庭背景因素对人们职业地位获得的影响来探讨这种再生产特征存在与否的原因。具体来说,本文首先要验证的一个假设就是代际职业地位之间的关联性(假设1)。如果代际职业地位的关联性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话,结合前文提到的“单位制”等的研究,我们认为初始职业(下文简称“初职”)的单位类型和教育程度可能是影响人们职业地位的直接因素(假设2),而职业地位的代际关联性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家庭背景(研究中被操作化为父亲的职业地位和文化程度)影响着人们的教育获得(假设3)和初职选择(假设4)。

本研究所用的数据来自笔者2006年6月至9月在南京市所做的一项名为“家庭环境与子女教育”的社会调查,调查对象是南京市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家长,抽样方式为多阶段整群抽样,计划样本2200,有效样本1885,资料收集方式为留置问卷,在经验研究中,我们吸收了戈德索普等的观点以及国内学者在经验研究中的一些具体做法,从所有制、工作场所中的权威等级(行政级别与管理级别)、技术能力等几个维度来度量人们的职业地位,将职业地位划分为这样几个类别:城市无业者或无固定职业者、农民、工人、自雇佣者、专业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等几个职业阶层,并且赋予各类别以等级意义。

与同类研究不同的是,我们认为,人们的初始职业地位是很难度量的,因为在刚开始的时候只涉及到人们职业单位的选择,而其职业地位不仅包括单位类型,而且包含着人们在工作组织中的权力、自由度、技术能力等等,如果以初始单位作为最初的职业地位的度量,在代际流动分析中就有可能出现所谓的逆流动现象。

另外,在本研究看来,教育,特别是职前教育是人们职业获得的原因变量,而收入则是人们职业的产出变量,因此以教育和收入来度量初职职业地位也有其不妥之处。

基于这些考虑,在分析中,我们将人们的初职以其单位类型来衡量,目前职业(下文简称“现职”)则以体现单位类型、工作场所中的权威等级、技术能力要求等的职业地位来测量。

…………

四、小结与讨论

总结经验研究的结果,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单从人们的职业地位的获得过程来看,直接影响人们当下职业地位的因素主要是教育程度和职业经历(初职、工龄等),这往往给人们这样的印象,即人们的职业地位的获得主要受制于人们的自致性因素。结合本文开头的讨论,如果把职业地位作为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的近似度量的话,这样的印象容易使我们得出这样的认识,即阶层结构日趋开放,阶层结构的自我再生特性被消解。但这一认识又与前述代际地位关联性的结论相矛盾。从职业地位的代际关联性来看,阶层结构的再生产特性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的。进一步的分析化解了这种结论表面的矛盾,因为作为自致因素的教育和职业经历一定程度上受到来自家庭背景的影响。经验研究所展现的代际职业地位之间的关联意味着,具有优势地位的家庭,可以通过子女教育、对子女初职的选择,以及其它可能的方式,间接地将其优势传递给下一代,或者说这种优势的传递具有潜在性、隐蔽性。从阶层结构的生成机制上来看,优势地位的代际传递意味着一种再生产的机制,并且本研究的结果表明,与再分配体制下的阶层结构的生成机制相比较,当下的这种再生产过程越来越趋于隐蔽,日益被人们地位获得过程的所谓的自致因素的作用所掩盖。

马克斯。韦伯曾经用社会封闭(social closure)这个概念指称某些社会集团通过只局限于让一小部分有资格的圈内人来分享获取资源和机遇的渠道这样的机制,从而达到报酬的最大化。并且,任何一种能够被某些集团用来达成他们对“特定的、通常是经济性的机遇的垄断”的群体特征——如种族、语言、社会起源或宗教等——都可以成为社会排斥的基础輦輯訛。

其实社会排斥机制存在于任何社会中,只是排斥的主导机制不同而已。帕金(Frank Parkin)曾指出社会排斥的两种机制,即集体主义排他(collectivist exclusion )和个体主义排他(individualist exclusion )。集体主义排他指的是将某些社会群体整体地排斥在资源的享有之外,如以种族、民族、宗教、血统等为标准的屏蔽。而个体主义排他所制定的屏蔽、筛选标准有利于个人竞争,而并不将某一个身份群体整个地排斥在外,如建立在财产和文凭基础上的排他。纯粹集体主义排他,比如那些建立在种族、宗教、族群等之上的排他,将产生出一个具有共同特征的被统治群体来;而纯粹建立在个人主义标准之上的社会排他,将产生出一个以高度的社会分裂和未成型为其特征的被统治群体来。当然,在真实的社会中,两种排他通常以这样或那样的组合方式而起作用,因此它们所产生出来的社会分层体系,总是居于上述两个极端之间的某个位置上。结合当代中国的实际来看,再分配体制的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如户籍制度、单位制度等)对社会分层过程的影响更多地表现出一种集体主义的排他。而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个体性的、自致性的因素在人们社会经济地位获得过程中的作用被加强,这种情形下的社会分层过程从表现形式来看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竞争的个体性排他,而这些个体性因素所受到的非个体性影响的存在则提醒我们,内隐化的集体主义排他的存在,而这种内隐的排他机制则有着在一定程度上将阶层结构的再生特性隐藏起来的倾向。

方长春:南京大学社会学系,21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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