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网络时代需要有更高的执政能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731 次 更新时间:2009-06-30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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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 (进入专栏)  

甘肃天水一位网友近日给我来信,称其了解到当地牡丹镇政府在向农民收取机修梯田款,遂在天水在线网市委书记、市长留言板上留言反映,并获得了牡丹镇政府的回复。他希望我看看镇政府的答复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利用网络等新渠道加强官民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是执政为民的要求和表现。它便于群众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能畅通民众表达渠道,便于群众监督政府执政行为,是公民参政议政的好方式。它有利于地方党政深入了解民情,并通过对民众问题的迅速回应,及时解释政策并化解矛盾。我特意去看了天水在线网的这个市委书记、市长留言板,发现其自2008年9月23日开通以来,访问次数已超过30万次,留言接近6500条。这说明这个留言板运转基本良好,得到了群众的初步信任。我们该为其叫好。

但仔细看了该网友提供的政府回复后,我发现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回复得并不及时,而原因是含糊的“条件限制”。其次,出面答复的即是网友反映的“牡丹镇人民政府”,而并非他寄予希望的书记、市长。看来,留言板的动作采取的仍是传统做法,将“球”又踢回了具体的部门。这样做显然缺乏公信力,因为基层政府如果有不当的执政行为,要求自纠自查是比较困难的,它的回应可能首先倾向于敷衍、掩饰或曲解。回复中的内容正验证了我的这个判断。

对镇政府征收机修梯田款且从不公开资金使用的问题,答复中称,“我镇采取‘一事一议’制度筹集机修梯田和道路建设款,是在年初的牡丹镇第七届三次人民代表大会上,经过区、镇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举手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来执行的”,这非常明显地违反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基本精神。一事一议针对的是农村税费改革取消村提留、乡统筹和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的资金和劳务来源的问题。其中明确规定,“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遵循的是群众自愿的原则,它属于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显然,一镇范围内的机修梯田款项是不能通过一事一议制度筹集的,也不能由镇政府“发动”并出面征收。显然,牡丹镇政府的收款行为超出了其权力边界,即使出发点是好的,也是将国家行政权力不恰当地使用到村民自治的事项中。

实际上,《办法》中就一事一议的程序和资金的管理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因为镇政府的收款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当然也没有办法完全遵循法定程序,这更加造成了群众的不满。另外,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范围包括“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但其并没有权力通过向“一事一议”向群众收款的决议,所以用其来作为收款行为的依据显然也不恰当。

因此,这样的政府网络回复是不合格的,它既说明基层政府对法律政策的掌握还不够,更说明其对政府权力的边界、对官民关系的看法还停留在过去,这与民众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日渐高涨的现状显然存在矛盾。政府网络回复不仅需要“礼貌”的措辞,更需要对民众问责意识的重视和对民众智商的尊重。任何用违法的解释来糊弄老百姓,是糊弄不过去的。因为现在是网络时代,任何网络回复相当于公示天下。如何使执政能力与网络时代相适应,对各级政府而言,都已是一个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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