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敦友:再评“人本法律观”

——对2007年法理学年会(武汉)的简短回应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78 次 更新时间:2009-02-10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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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敦友 (进入专栏)  

去岁之某一日,仿佛是2006年法理学年会(苏州)前夕,我在教研室里枯坐无聊,因前几日浏览中国法理学界的新理论——所谓“人本法律观”,忽而心中浮现出对 “人本法律观”三个方面之错误的认识,遂起笔将脑海中的字句录出,此乃《必须将政治动员与法学研究严格区分开来 ——试评武汉大学李龙教授的“人本法律观”》一文之缘起。文成之后,对于是否发表出来颇感犹豫,在私下里得到几位好朋友的鼓励之后将它率先刊于我自己的法律博客,然后传给中国政法大学的杨玉圣教授,玉圣教授将它刊于“学术批评网”。于是全国许多朋友们都知道了我对李龙教授的“人本法律观”的批判。李龙教授的高足、也是我的好朋友的徐亚文教授读了拙文之后,提出了一些意见,其时亚文兄正在苏州参加法理学年会,来电说次年的年会约四月间将在武汉大学举行,而且主题就是“人本法律观”,并慨然邀请我与会。我当时很高兴,以为中国学术要开始自己的黄金时代了,所以反复思考过自己立论的根据。但可惜的是,时至今年四月,我一直没有得到邀请,因此也就没有打算参加前几日在武汉大学举行的法理学年会了。

从网上得知,今年的法理学年会于4月6日至8日在武汉大学召开。4月5日,好久没有联系的徐亚文教授突然来电,问我何以不来参加法理学年会。我说没有邀请啊。亚文教授说我现在邀请你。我说好,马上就去买票。但是心中还是有些犹豫,象法理学年会这类会多为准官方性质,能不参加最好就不参加,因为根据我的体会,与其参加准官方的会还不如参加官方的会,后者学术与政治两清,前者则二者相混。于是决定如果能买到6日晚上的硬卧火车票就回武汉看看来自全国各地的老朋友们。但是没有6日的硬卧,心里颇有些高兴,算了吧,不是自己没有努力。6日下午还有两节课,上完课后约七时许,正在教研室练颜体,突然接到师兄、现任职于武汉大学哲学系的曾晓平教授的来电,问我何以不来参加法理学年会。我将原委讲了。晓平兄说明天杨祖陶教授与邓晓芒教授一起去湖北大学。我揣晓平意,很希望我回来一聚。杨先生今年八十,邓老师六十,这样的机会以后怕是很少有的了。想到这里,我一时感动,忙对晓平说我赶紧看看有没有今晚的飞机。有晚上十一点半的。于是决定回武汉。到达武汉大学南三区晓平家时已是七时凌晨三点多了。晓平兄一直在等我。师兄弟已是多年没有见面了。晓平兄这几年美国、欧洲跑遍了,见闻广博,我则半隐居于南国偏僻小城,孤芳自赏,自比法国之伏尔泰,潜心读书,偶尔写写批评小文章,亦颇得其乐。兄弟情深,作彻夜谈。及人本法律观,相视而笑。

约睡一小时,晓平兄带我去早餐,计划上午早餐后去法理学年会会场看看朋友们。没想到路上晓平对我说今天是邓老师六十岁生日,但整个上午邓老师仍要给学生们上课,讲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我听了很激动,临时决定先看看邓老师并听他讲两小时。

已有两年没有见到邓老师了。看到邓老师须发半白,还在这么勤奋地做学术研究,一字一句地领着学生们读康德,心中不免感喟。

约十一时我赶到了法理学年会会场。我告诉亚文兄我到了。亚文兄叮嘱我别胡说八道。本来有些想法要在会场上说说的,心想算了吧。一直在过道上呆着等朋友。见到了前年、去年长春学习班的许多朋友们。大家都很高兴。亚文兄希望我参加下午的总结会,我也很想参加。但遗憾的是,下午我要去湖北大学,所以就不能参加下午的总结会了。本来不打算就此次年会写点什么的,但是今天在亚文教授的法律博客(http://xuyawen.fyfz.cn/blog/xuyawen/)上读了此次年会的四期“简报”,觉得还是有必要说一说心中的块垒。

记得前年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徐爱国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讲座时说过,中国的法理学者没有创造出自己时代的理论,辜负了党、政府、人民的期望。我很同意徐教授的看法。比如说此次法理学年会以“人本法律观”为讨论的主题,但是我觉得人们并没有理论地谈问题,而都是在随意性地谈论。应该说,这不是理论法学者们应该采取的谈话方式。

当然,公允地说,在此次法理学年会上,也并不是没有人意识到问题,比如说吉林大学的姚建宗教授就意识到了上述问题,建宗教授尖锐地指出,“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不是真正的理论问题”,因为“社会事实并不能自然地成为法学研究的对象域,真正的问题是在反思中制造出来的。”(http://xuyawen.fyfz.cn/blog/xuyawen/index.aspx?blogid=189556)这其实已经点到了问题的根本。不过遗憾的是,姚教授却“针对法律观提出了三个有待解决的问题:一、以人为本和民本的关系;二、以人为本和西方人本主义的关系;三、如何解决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的内在张力?”(http://xuyawen.fyfz.cn/blog/xuyawen/index.aspx?blogid=189556)我认为,姚教授所提出的这三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了人本法律观的误导,这就是这种理论的厉害之处,它在某种意义上规定了人们想什么,同时也规定了人们不想什么。所以克服这种理论须有绝大的思维勇气,正如邓正来教授引为“治学格言”的维特根斯坦所说的,“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艰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原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难以确立的正是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因为这些问题是与我们的表达方式相伴随的,一旦我们用一种新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旧的问题就会连同旧的语言外套一起被抛弃。”(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tro.asp)

虽然姚建宗教授的这三个问题受着“人本法律观”的误导,不过它们也在一定程度上暗示问题的本质。比如说第一个问题表面上看起来是人本与民本的关系问题,而在我看来,它实际上暗示着如何处理学术与政治的关系问题。第二个问题表面上看起来是厘清人本主义与西方人本主义的关系,而实际上却是如何处理中国学术与西方学术的关系。至于第三个问题,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了当代中国社会秩序如何建构及其正当性问题,则是当代中国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很显然,由于受制于所谓“人本法律观”的限制,建宗教授提出的这三个问题所暗示着的真正问题无法露出它们的头角。

因此我之所以认为“人本法律观”毫无理论价值,主要就是因为在上述这样三个方面它无法回到理论本身进行建构,它既无法处理学术研究与政治口号之间的关系,表现出对政治权力的依附,没有一丝一毫的学术自主性,同时,它也无法处理中国学术与西方学术之间的关系,无法真正面对中国人的生活世界进行理论的建构,仅拾西人之余唾而自以为喜,如运用所谓神本、物本等莫名其妙的概念,当然,它更无法对当代中国社会秩序如何建构及其正当性这个在我看来是当代中国法哲学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

去岁写完批判“人本法律观”的小文章后,又写出一篇长文《“范忠信迷津”:从中国社会秩序原理的角度看》,在这篇长文中我探讨了中国社会秩序的一些基本问题。再后我得缘应邀在北京师范大学及广西民族大学作了两场学术讲演。在这两次演讲中我提出了所谓的“新三统论”。我突然意识到,我对所谓“人本法律观”的批判其实不过是我建构“新三统论”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按照我目前的构想,晚清以来的“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其根本乃是“道统”的丧失,作为古典社会秩序之正当性的纲常名教是这个时代的道统,但这个旧道统在一个后皇权社会找不到它的正当性基础,因此必须进行新道统的建构。近百年的社会秩序动荡不安,在根本上就是旧道统的正当性危机。我认为所有的问题都可以从这里得到完满的解释。比如说为什么当代知识分子进退失据,六神无主,看起来是没有学统(学术传统),但学统之所以成立的条件是道统的存在,没有道统,学统则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于是政统得以恣意矣。我勉励我自己,争取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写出一本小书《新三统论——当代中国法哲学导言》来,从而奠定我自己从学术上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基本看法。

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本法律观”也并不是没有根据,但它的根据在政治权力对学术的强支配,在西方学术对中国学术的强支配,它缺乏对自大我的基本反思意识,因此,“人本法律观”只能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而不可能作为一种学术思想。意识形态与学术思想是有根本区别的,意识形态是要千分百计地掩盖事物的矛盾,而学术思想恰恰相反,它要揭露事物的矛盾。所以我批判“人本法律观”并不是与任何人过不去,比如说李龙教授就是我十分尊敬的长辈学者,我怎么可能与李教授过不去呢。我对“人本法律观”批判实际上可以看成是当代中国思维的自我批判的一部分,因为包括我自己也长期认同这种其实是意识形态的“人本法律观”。因此在对“人本法律观”的批判上,我认同马克思和恩格斯,依照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面的话来说,“人本法律观”这种理论“虽然低于历史水平,低于任何批判,但依然是批判的对象,正像一个低于做人的水平的罪犯,依然是刽子手的对象一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页4。)我愿意以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段话与朋友们共勉!

此番返汉,拜谒老师,再见友于,幸何如哉!而令我最欣喜的,乃是因谢晖教授兄、斌峰教授兄二位之缘,得以结识兄长、现供职于中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张继成教授。从闻名、到结识、再到知交,三天完成了人生的三个阶段。

因我写过几篇批评式的小文,不意继成兄竟大加赞赏,令我何其感愧。初识继成兄还颇不以为然,及至深谈,不觉有凛然之气相逼。继成兄对武汉学术界阿谀之风深为痛恨,言谈之间便有凌厉之气象也。在汉三晚,不曾事先约定,却与继成兄一起痛饮三晚,此乃天意乎?返邕已有两日,惚惚恍恍,实不明其中之究竟也。

魏敦友

匆草于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

200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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