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宽重:从中央与地方关系互动看宋代基层社会演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43 次 更新时间:2008-11-19 08:27

进入专题: 宋代   社会史  

黄宽重  

【内容提要】宋代建立后,为加强中央集权,由中央直接委派官员出任地方亲民官,并设置巡检、土兵、县尉、弓手等基层武力,将有财力的百姓纳入吏职,使县成为宋廷深入基层社会的基点。徽宗时期,宋廷无力维护地方治安,使地方菁英、豪右与胥吏所形成的地方势力在基层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力量。南宋时由于长期和战等因素,使县政推动更需倚赖地方势力的协助。地方豪强与菁英一地方官员—基层武力与胥吏三股势力,形成南宋以后中国基层社会的三个支柱,共同合作互相依存。宋代士人的角色更为重要,是南宋时代基层社会的主要力量。

【关 键 词】宋代/基层社会/基层武力/胥吏/乡居士人/财政中央化

一 前言

唐宋变革或转型的研究是中国唐宋断代史之外,具有历史意义而且较宏观的重要课题。此一议题自内藤湖南提出以来,长期成为国际汉学界探索中国历史的主要范畴之一,不仅有助于掌握朝代与朝代间的衔接转变,以及长时期历史的延续与变化,更是探讨中国历史变迁乃至近代化的热门主题。学界对此一议题的研究范围广泛,包括人口、商业、土地、政治、社会流动、地域家族、妇女等方面,成果丰硕。

学界对于唐宋变革的讨论,提出了多种说法,各有创见。在变革分期的研究上,学者都认为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发展的重要阶段,但对唐宋的哪一个时段是历史转型或定型期,仍有不同意见;以往多强调唐宋之际是历史变革期,刘子健教授则提出南宋是转型期的说法。(注:刘子健:《略论南宋的重要性》,《两宋史研究汇编》,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7年,第79—85页。近来美国也有不少学者在刘子健教授的论点上进一步加以梳分、论述或补充。)在议题的研究上,日本学界对社会、经济领域,及其时空所造成的差异有比较深入的讨论。欧美学者则从科举社会流动及思想史的取径入手,重视北宋、南宋菁英分子的差异。这些研究成果,都能超越朝代的断限,作长期观察,对历史变迁的因素也提出看法,自有其贡献。中国大陆与台湾学界则在近年来才提出较集中的讨论议题,成果尚待观察。

不过,目前的研究成果仍有若干不足之处。一是讨论的问题仍过于集中,以某些专题、资料、地域作为观察变化的基点或立论的基础,提出某一个时段是历史现象的转变或定型期,并解释变革的原因。二是讨论侧重阐述变革、转型或消长的一面,忽视延续性及各种关系变化的过程,似有抽刀断水之嫌,致使讨论议题形式化。三是强调唐宋之间的变化,反而淡化唐与宋朝代内的转变因素;其实,有些议题在朝代之间与朝代之内都可能有所变化,因此,若能同时观察唐宋历史本身的变化,也有助于厘清历史长期的发展与演变。

宋代社会是以往宋史研究中较弱的领域。近年来在学界的努力下,对妇女、家族、宗教等相关问题的研究,不仅开展新的议题与视野,而且成果显著。从最近几篇相关研究回顾的论文,可以反映学界努力开拓宋代社会相关领域研究的新方向,(注:参见吴雅婷:《回顾1980年以来宋代的基层社会研究——中文论著的讨论》,《中国史学》第12卷,2002年,第65—93页;刁培俊:《当代中国学者关于宋朝职役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汉学研究通讯》2003年第3期,第15—26页;李华瑞:《宋代妇女地位与宋代社会研究》,邓小南主编:《唐宋女性与社会》,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第905—916页;王锦萍:《20世纪60年代以来宋代民间信仰研究述评》(待刊)及郭恩秀:《八十年代宋代宗族史中文论著研究回顾》(待刊)。)其中基层社会更是社会史研究的新焦点。不过,目前这一方面的研究仍多属个案的探讨,而且偏重于乡村制度与区划,以及个人与家族在社会中的角色,尚有许多广泛的基层社会的议题,有待进一步开展、充实和完备。

本文以县作为基层社会的讨论范围。学界对中国历史上地方社会的研究取向各有侧重点,其中“乡村共同体”或“地域社会”的概念,是日本学界的重要视角,但这样的研究视角似乎过于侧重“社会的”及“空间的”,反而忽视国家权力及政局变化对地方社会的影响;而“地方”一词又有与中央对立之意。个人先前研究地方军与地方武力时,也发现这些武力多超越县,而属于路或府的层级,因此在本文中以“基层社会”作为整合结构与空间、政治与社会关系的一个场域。(注:关于共同体的研究,谷川道雄教授是先驱,而20世纪80年代起日本明清社会史研究者提出“地域社会”的视野则影响深远,相关论著颇为丰富,可参见檀上宽:《明清乡绅论》,刘俊文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6卷,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453—481页;岸本美绪:《明清地域社会论的反思》,何淑宜译,《近代中国史研究通讯》第30期,第164—176页;《“秩序问题”与明清江南社会》,《近代中国史研究通讯》第32期,第50—58页;常建华:《日本八十年代以来的明清地域社会研究述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第72—83页等。)基层社会指涉的内涵多因人口、活动空间和数据记载的详略而有所不同,如以今天而言,基层社会可以指涉村里,明清的基层社会则可以是乡镇。宋代基层社会的范围目前仍在讨论阶段,研究取向也不一致。(注:吴雅婷在她的文章中,对基层社会一词是采取以人为中心向外推衍的较为宽泛的认定。见氏著:《回顾1980年以来宋代的基层社会研究——中文论著的讨论》,《中国史学》第12卷。)明朝以前,中国乡镇志一类的地方资料不多,除了个别地区,很难作为观察基层社会的对象,而县是中国历代行政组织中设官任职、执行政策、维护治安、司法裁判和财税征收的基本单位,县衙所在的地区是官府行使公权力和统治力的基点,也是民众和官府交涉、交流的场所,中央政治力与地方社会力接触的界面。一般而言,被认为是中央集权的宋代,任职于县的官员大概只有知县、县丞、主簿、县尉,顶多再加上监商税务一人,其他事务性的工作,则由胥吏担任。(注:福州辖下各县大约有一百至二百名胥吏,见梁庚尧:《南宋城市的社会结构》,《宋代社会经济史论集》,台北:允晨出版公司,1997年,第594页。)县衙的官员不多,却是执行公权力,象征王权统治力的中心。乡里固然能真实体现基层社会的活动面貌,但在宋代是虚化的行政区划,而且受到资料的限制,只能看到极少的个案或特殊时期的样貌,并不具有普遍性。反之,从县这一层级,尤其是县衙所在的县城,较能体现政治运作、人际关系、社会网络乃至经济、文化活动,也是资料上能较全面反映社会现象的部分。因此,本研究以县作为观察宋代基层社会的基点,应当较为明确且争议较小。

地方武力与士人家族是笔者多年来研究的两个专题。这两个专题,分别以个案的方式讨论政治与社会议题,看似各自独立、缺乏关联,其实二者既有很强的地缘性,彼此的关系也很密切。从地方武力的发展,固然可看到与中央的互动及对政局的影响,士人家族的发展目标也是入朝为官,不过他们均立基于地方,在基层活动更为频繁,关系更为深厚。通过这两个群体,由基层社会出发,从人群、组织与权力的角度,观察中央与地方的互动关系,当能发掘到更富有历史意义的议题。鉴于学界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不多,因此,本文试图从个人已有观点出发,结合前人研究成果,以县作为基点,考察从北宋到南宋基层社会的演变;而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互动为视角,通过政治的实际操作,观察地方官府与民间的组织与运作。在实际运作中,则注意人的角色、关系及其影响,也就是从政治力与社会力两个角度作为切入点。基层社会的环境是变动的,本文虽然希望从较宏观的视角,去掌握基层社会在不同时期的角色与转变,作为未来进一步探讨唐宋基层社会的基础,但并不是要将基层社会视为一个无差异的整体。同时,基层社会涉及乡里组织、宗教社群活动、礼俗生活等许多层面,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先从两个侧面,分别由结构的角度观察基层武力与胥吏的发展与变化,以及从空间的角度对以士人为中心的地方势力兴起的转变,提出较概括性的观察与讨论,作为将来开展专题研究的基本论点;希望有助于了解中国近世基层社会繁衍、发展的样貌。

讨论宋代基层社会的问题,理当涵盖整个中国。但在南宋时代,整个淮河以北地区已非赵宋政权的统辖区,而且史料明显不足,不易进行比较与讨论。因此本文讨论南宋时,限于淮河以南地区,江浙一带更是研究、观察的重点。

二 基层武力与胥吏的发展及转变

从社会的发展来看,唐末五代政局转变频繁、社会变动不居,是旧秩序解体、新制度待建立的时期,社会上出现许多新的事物与角色,到宋代才逐渐确定。不过,这种转变,并不像政治上改朝换代一样,变化迅速而且明显,而是需要一个酝酿与改变的过程,显示在政治环境改变之后,仍需要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来重新调整和建构社会组织,塑造社会秩序。

唐宋的基层社会中,基层武力和胥吏的发展与转变便是值得注意的现象。宋朝建立以后,县是国家直接实行权力的基点,不仅县一级的亲民官多由士人出身的朝廷命官担任,更借着武装力量改变的方式,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力,而且透过征差一定资产以上的民户,在各官府专职供役的方式,加强对社会的控制。巡检、士兵与县尉、弓手,是两种职权与角色相似的基层武力,(注:曾我部静雄:《宋代の巡检、县尉と招安政策》,《宋代政经史の研究》,东京:吉川弘文馆,昭和49年(1974),第248页。)它们与由职役与衙吏构成的胥吏,正是彰显赵宋王朝中央深入基层的重要力量,也是观察唐宋的基层社会与政治运作变化的线索。在宋代,这两种强化中央集权的武力以及胥吏,却随着时代的推移,有着不同的演变历程,最后反而提供了社会力发展的空间,使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出现新的变化。

  (一)巡检与士兵

巡检作为官称,大体始于唐代中叶,主要是置于盐池产地、交通要道和军队等地方;唐朝也曾出现巡检使一词。(注:学界以往认为巡检是五代时期才出现差遣的职务,见黄清连:《圆仁与唐代巡检》,《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4分,第899—924页。 但近年的研究则显示唐代中叶起已有巡检使一词,见刘琴丽:《五代巡检研究》,《史学月刊》2003年第6期,第34—41页。)到五代,巡检是一种使职、差遣,而不是职官,位低职重,其设置不论在地域或结构的层次上,都大大突破唐时规模,职能也比唐代扩大。巡检职能的改变,体现了唐末五代中央与地方权力角逐的现象;当藩镇分割了中央部分用人权的同时,中央政府则透过差遣的办法,又将一部分用人权力收归中央。(注:刘琴丽:《五代巡检研究》,《史学月刊》2003年第6期,第34—41页。)

宋代巡检与其所属的士兵是中央集权的重要表征之一,其设置更为普遍与复杂。经过宋太祖、太宗二朝的征战、招纳,藩镇割据局面消除,中央威权逐步加强,五代时期巡检使担负监督地方军镇势力的职能逐渐消失;反之,募兵御边与维护境内治安,成为巡检新的职责。宋初为防御辽、夏进犯,以及避免五代藩镇之势重现,朝廷任命一批熟识边防事务的将领,充任巡检,率兵守边,这些人“位不高,则朝廷易制,久不易,则边事尽知”。(注: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5,咸平二年十二月丙子,北京:中华书局,第974页。)既能发挥御边的作用,又有利于集权中央。此外,为了加强维护宋境内的社会秩序,镇压反叛,宋廷则于远离城邑的多盗之区,设巡检、置寨兵,以强化治安缺口,稳固政权。到了宋与辽、夏关系趋于稳定之后,担任戍边重责的巡检,不仅数量减少、辖区缩小,地位也有降低的趋势。尤其自神宗以后,西北地区的巡检,不论辖区或地位都有明显的缩小与下降。反之,由于境内经济活动蓬勃,而宋廷为了增加财政税收,实施茶、盐专卖制度,导致境内外的茶、盐走私活动频繁,甚至武装护卫,不仅威胁地方治安,更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如虔、汀两地的走私者,活动区域辽阔,“往往数十百为群,持甲兵、旗鼓往来虔、汀、漳、潮、循、梅、惠、广八州之地。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妇女,与巡捕吏卒斗格,至杀伤吏卒,则起为盗,依阻险要,捕不能得。”(注: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6,嘉you@②七年二月辛巳条,第4739页。)这种现象自仁宗以来即已出现,并引起朝廷重视。宋廷为镇压私贩武力,开始在县中增设巡检,并提升其地位。(注:苗书梅:《宋代巡检初探》,《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3期,第41—54页。)仁宗在诏书中即说:“国家设巡检、县尉,所以佐郡邑,制奸盗也。”(注:《宋会要.职官》57之36,庆历三年五月。)此后,巡检与县尉共同成为宋朝维护基层社会治安的重要武力。

巡检在维护地方治安的任务上所负的责任,更为繁重。基本上,县尉负责县城及草市的治安,属于民防性质;巡检则负责维持乡村治安,对付大股寇盗,“不得与闻州县事”,(注:《九朝编年备要》卷1,乾德三年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30页。)驻所也偏设于地形险要之处,军防性质较强。巡检的任用资格虽多,但仍以武职官员为主,任期稍长,其中武学生及武举出身的人是出任巡检的重要资历。(注:方震华:《文武纠结的困境——宋代的武举与武学》,《台大历史学报》第33期,2004年6月,第1—39页。)而县尉一般是由文官担任,偶有兼差武臣的情形。

巡检统属的成员性质上属于军人,早期包括禁军、厢军、乡兵和士兵,后来则以招募当地的士兵为主。巡检早期的职责是监督境内的地方军及边境防御外患,军事性质很强,因此,以统辖正规军的禁军为主力是势所必然的;但随着境内治安任务的加重,禁军的适任性也面临考验。禁军由于多是外地人,实行轮戍制,对驻扎地区内的山川地理、人情风俗均不娴熟,对付地区性的变乱不容易发挥弭乱之效,有时反而成为地方肇祸之源。因此,轮调式的禁军能否胜任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任务,颇引起争议。苏辙就曾说:“国家设捕盗之吏,有巡检、有县尉,然较其所获,县尉常密,巡检常疏,非巡检则愚,县尉则智,盖弓手乡户之人,与屯驻客军异耳。”(注:苏辙:《栾城集》卷35《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762页。)显示部分朝臣对外来的军队能否有效维护本地治安,有许多疑虑。为了改善此一现象,元丰年间,宋廷曾令以土军替代,但到了元you@②二年(1087),又有朝臣指出,土兵多亲戚乡里之人,容易互相遮庇,建议以其半复差禁军。但随后朝臣亦认为“禁军所至,往往一心惟望替期,又不谙习彼处道理”,建议仍依元丰法,一律招士兵代之。从徽宗之后一直至南宋,除极少数例外,宋廷均以招募本地人为士兵,维护地方治安。(注:参见苗书梅:《宋代巡检初探》,《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3期,第41—54页。)如南宋初,虔州土豪陈敏因组织家丁讨捕走私、保卫乡土有功,被任命为巡检。后来,在福建地区成立的地方军——左翼军,就是以他的家丁及当地的土兵为基础。(注: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4,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5页;黄宽重:《南宋地方武力:地方军与民间地方武力的探讨》,台北:东大图书公司,2002年,第60—61页;参见佐竹靖彦:《宋代福建地区的土豪型物资流通和庶民型物资流通》,《宋史研究论文集》,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20—235页。)从上述巡检职能及所辖成员的变化,显示北宋末年起,宋廷的政策已由以戍边御敌及贯彻中央统治力(禁军)为重,转为以维护境内地方治安(土兵)为重。

(二)县尉与弓手

县尉及其所领的弓手是另一支宋廷维护基层治安,象征中央集权的武装力量。弓手一词自宋太祖于建隆三年(962)十二月《置县尉诏》中首次出现, 成为宋代具有民政意义的基层武力,它也是宋太祖建政后强化中央权威的措施之一。赵匡胤在推行杯酒释兵权等一连串收兵权的做法之后,接受赵普的建议,复置县尉,由朝廷直接任命,以其领导弓手,来逐捕盗贼、维护地方治安。宋廷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原来属于私人武力的镇将之权责,并将镇将原来统辖的武装力量弓手,纳入朝廷行政体系之中,归中央掌握。县尉的复置和弓手隶属的改变,与其他军政措施同时推动、环环相扣,都是宋廷强化中央权威的重要措施。

弓手是百姓职役负担中拥有武器装备,代表朝廷执行公权力的武装力量。宋廷将弓手改隶县尉之后,依各县户口的多少,编列固定员额,来处理地方治安事务,控制基层社会。宋廷在《置县尉诏》中,说明每县添差弓手的人数,视各县户口数多寡而定,从五十人至十人不等,但实际情况却视地区、户口及境内治安状况而异。例如乾德六年(968)和大中祥符七年(1014)规定弓手的人数, 即较建隆三年有明显的增加。徽宗大观、政和年间为强化境内治安,各县均再增弓手,大县达百余人,小县亦有六十人左右。(注:参见黄宽重:《唐宋基层武力与基层社会的转变——以弓手为中心的观察》,《历史研究》2004年第1期,第10页;日野开三郎:《五代镇将考》,收入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论著选译》第5卷,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72—104页;陈振:《宋史研究中官制引起的几个问题》,《宋史论集》,郑州:中州书画社,1983年,第185—187页。)南宋时期江淮防卫重镇的江阴,设有两名县尉及弓手二百人,人员编制远远超过初创时的数量。(注:袁燮:《絮斋集》卷9,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6页下。)担任弓手之人是当地百姓,依资产、户口多寡作为职役的标准。应役的弓手属五等户之中的第三等,与一般的力役有别。神宗行免役法后,曾支付弓手雇钱,但县府常无法支给,为了生计,迫使弓手做出诸多违法事务。(注:参见王曾瑜:《宋朝的吏户》,《新史学》第4卷第1期,1993年3月,第76、100—101页。)

弓手在两宋三百多年的历史中,随着宋境内治安及宋与辽、夏、金和战形势的转变,在役期、员额编制、器械配备与职务负担上有许多变化,也在维护地方治安与抗敌平乱上贡献力量。如建炎三年(1129)二月,金兵进犯淮南东路的招信军时,县尉率弓手百人英勇抗金,让高宗君臣得以从容渡江,在江南建立政权。(注:叶梦得:《石林燕语》卷8,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20页。)淳熙年间,负责敉平茶商赖文政之乱的辛弃疾,就在江西、湖南等地组织训练当地的乡兵、弓手,对付茶商,发挥因地制宜的战力,最后敉平乱事。(注:参见黄宽重:《南宋地方武力:地方军与民间地方武力的探讨》,第120—121页。)而蕲州的弓手和茶商武力也在嘉定十四年(1221)二月金兵攻城时,共同担负抗敌守城的任务。(注:赵与@①:《辛巳泣蕲录》,笔记小说大观第17编,台北:新兴书局,第9页下—42页下。)

从中央政府统治权力的发展看来,唐末到两宋,中央对基层社会的掌控有相当明显的变化。宋朝的巡检、县尉及其所属土兵、弓手,是构成宋代维护社会治安、巩固政权的基础,也是中央权威深入基层,削弱原有地方势力的重要举措。巡检、县尉是此一政治结构的主干,土兵与弓手则是基层实际执行者。这是宋太祖在建国后,为落实强干弱枝政策,加强中央的统治力,将巡检、县尉纳入县一级的军政体系,作为朝廷控制地方重要武力的结果。此一举措,和任命通判及监当官等的做法,以及逐渐建立的官员任期、轮调制度一样,均具有强化中央权威的政治作用,而这些作为与其他政策的逐步落实,也体现了宋朝是一个强化皇权的王朝。这种中央集权的现象,在政治运作制度化以及精干亲民官任职的时期,特别明显;在这个时候,弓手、土兵等基层武力,既是地方州县长官执行公权力的工具,也是中央统治力深入基层的象征。

然而从徽宗时起,地方势力在基层社会的影响力逐渐增强。徽宗中期以后,宋朝内外多事,朝廷无力顾及地方事务;地方治安的维护不仅由地方人士担任,连维持这批武力的费用也由地方官府提供,(注:彭龟年:《止堂集》卷11《上漕司论州县应副军粮支除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页;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年,第82页。)让地方势力在当地的社会影响力逐渐扩大。其后宋金爆发战争,方腊又掀起事变,内外交迫,朝廷无力维护基层社会的秩序,这些弓手、土兵等基层武力与自发性的民间自卫武力,参与勤王与维护乡里安全的任务;他们甚至取代部分正规军的角色,填补了政府统治力的空白,使社会力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注:黄宽重:《地方武力与国家认同:以两宋之际洛阳地区的地方势力为例》,《十一十三世纪中国文化的碰撞与融合暨赤峰第三届中国古代北方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7月24—29日),第95—106页。)靖康之乱以后,大江南北由民间凝聚形成各种抗御女真的武装力量,以及绍兴以后,宋廷在岭南、湖南、淮南地区所组织建立的各种地方军与地方武力,如广东摧锋军、福建左翼军、湖南飞虎军、茶商军、两淮山水寨等发展的过程中,都可以看到各地区基层武力与民间自卫武力参与的痕迹。(注:参见黄宽重:《南宋地方武力》。)

总之,宋廷是藉由基层武力深入地方,伸展王朝的政治力;但随着内外局势的演变,在实际执行上,反而使地方势力的角色与分量有逐渐加重的趋势。在两宋之际,内乱外患频仍,基层武力和自发性的民间自卫团体护卫乡里安全,在基层社会发挥实质影响力;以致南宋朝廷在重建政权后,弹性地调整强干弱枝政策,甚至藉此力量建立地方军。可见宋廷本欲利用基层武力,将统治力量深入基层社会,却由于政局的发展与时空环境的转变,让地方社会的力量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三)亲民官与胥吏

由职役的民户及胥吏承担县级事务,是宋朝推动中央集权所形成的一项特色。先秦出现的乡里行政建置,到隋唐随着乡官制的破坏,乡里逐渐虚级化,到宋朝正式确立。刑名钱谷成为县政要事,县衙统揽基层事务,面对民众,承担繁杂的业务。一方面,宋廷为强化中央权威,应对社会现况的变化,不断修订颁布各项法条、规章、命令等文件,颁布到基层,作为执行规范,发布的文件中甚至包括行政程序,要求各级政府恪遵规程,照章办事。官员在处理政务时,不仅自主权受到限制,而且面对大量档案文书,难以切实掌握。另一方面,由于宋朝内外多事岁用浩繁,为了扩大财源,不断增加各项赋税名目与税则,加强稽征并摊派夫役与职役,加上土地租佃、交易、继承等财产转移的活动蓬勃,其中关于程序、公证及法律诉讼等,均涉及人民权益与官民关系。这些复杂多变的事务都须透过县衙转呈、运作、执行,难怪宋人就认为“当今作吏之难,莫若近民之官,于民尤近者,作县是也。”(注:《宋会要.职官》48之49。)

实际上宋代的县衙面对民众的第一线人员,是少数决策性官员与大量执行事务的胥吏。宋代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有为数庞大的胥吏,根据王曾瑜的估算,北宋元you@②年间胥吏总数约在四十四万左右,南宋时期所辖十六路的胥吏总数当在二三十万人。这些胥吏主要从乡村上户和坊郭户中招募或轮差而来:州县役差募不一,乡役多属差役。(注:参见王曾瑜:《宋朝的吏户》,《新史学》第4卷第1期,第80—81页。)他们人数众多,各有专司,在各地的名称也不相同。如台州县役人吏有前后押司、录事、前行、后行、贴司、书手、手力、斗子、库子、掏子、拦头、所由、杂职等;(注:《嘉定赤城志》卷17,宋元方志丛刊《台州丛书》,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9页。)乡役人则包括里正、户长、耆长、壮丁、保正、保长、承帖人、催税甲头等。(注:参见王曾瑜:《宋朝的吏户》。)各县的监狱管理人员则有门子、狱子、杖直、押狱、节级以及替囚犯治病的医人。(注:参见戴建国:《宋代的狱政制度》,《宋代法制初探》,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64—280页。)福州辖下各县大约各有一百至二百名员额的胥吏,实际应不止此数。(注:参见梁庚尧:《南宋城市的社会结构》,《宋代社会经济史论集》,第594页。)在县衙服务的吏职,主要是承担国家二税及各项杂税的征收、治安及法律文书等业务,是县衙行政事务的实际操持者、面对民众的第一线人物。县役或乡役的吏员,多无俸禄,也没有出职为官的机会。(注:参见王曾瑜:《宋朝的吏户》。)

到南宋,胥吏已成为基层政治运作的要角。县衙的吏职不论是募或役,多长期任职于一个地区或机构,也用各种方式荐引自己的亲戚子弟入役承继其业务,有世袭化的趋向。(注:参见王曾瑜:《宋朝的吏户》。)加上社会变迁,人口增加,江南农工商业发达,基层事务人员专业化与职业化的需求增强,逐渐使定期轮差的制度被雇募方式所取代。像乡书手最迟到北宋末期,就因须经常来往县衙,胥吏的属性大增,至南宋已明显成为专职的胥吏了。这些胥吏处在法令规章繁多、业务专业化的南宋,可以凭借其熟悉公文簿书、精通法令的专业知识和了解基层社会复杂生态,处理繁琐的地方事务,成为乡村管理体制的关键。(注:参见张谷源:《宋代乡书手的研究》,中国文化大学史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8年6月,第5章,第132—134页;黄繁光:《南宋中晚期役法实况——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考察中心》,漆侠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44—247页。)由于环境和能力的因素,使他们成为不究细务或缺乏行政经验的官员所倚仗的重要助手。(注:参见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721—724页。)

宋代官员的任用制度,也加重了胥吏在基层社会的角色分量。宋王朝透过科举考试,拔擢了大量的士大夫进入官僚体系,并任之为亲民官;担任州县亲民官,是士人仕宦的重要经历。但宋廷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防范官员把持地方及澄清吏治,建立官吏任用制度,凡担任路、州、县的亲民官,需要回避本贯、寄居地、回避祖产和妻家田产所在地、回避亲属等,并遵守定期轮调的种种规定。避籍、避亲制度形成于仁宗朝,到南宋已趋完备,执行也相当确实,只有在父母年老或为优待元老重臣等较特殊的情况下,官员才可以与近地、守乡邦。这些制度的设计,虽未必能达到“官无徇私之嫌,士无不平之叹”的目的,不同朝代执行的宽严也有别,但总体而言,对澄清宋朝的吏治发挥了一些积极的作用。(注:参见张邦炜:《宋代避亲籍制度述评》,《宋代婚姻家族史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60—375页。)

这些回避及轮调的规定,却对地方行政产生了不少负面作用。如轮调制度的实施,会形成“郡县之臣,率二岁而易,甚者数月或仅暖席而去”,(注:陈舜俞:《都官集》卷3《经制五》,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9—20页。张纲在《乞久任札子》中也说有的官员到任未满一年,或二三个月就离职的情形,见《华阳集》卷14,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2—3页。)“或未能尽识吏人之面,知职业之所主,已舍去矣”(注:司马光:《传家集》卷25《论财利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页。)的现象。而避籍制度所造成的语言障碍,沟通不易的情况,均使官员对他们所任职的地方以及所担任的职务多所隔阂,曾巩就对这个现象有很深刻的分析。(注:曾巩:《曾巩集》卷14《送江任序》,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20—221页。)以致除极少数强敏干练的官员尚能做到“吏不敢欺,民不被害”(注:黄淮、杨士奇等:《历代名臣奏议》卷217《刘行简乞令县丞兼治狱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影印本,第2851页。)之外,大多数县政事务都要委诸胥吏。叶适就说:“国家以法为本,以例为要,其官虽贵也,其人虽贤也,然而非法无决也,非例无行也。骤而问之,不若吏之素也;zan@③而居之,不若吏之久也;知其一不知其二,不若吏之悉也,故不得不举而归之吏。官举而归之吏,则朝廷之纲目,其在吏也何疑。”(注:叶适:《叶适集.水心别集》卷15《上殿札子》,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834—835页。)说明由于胥吏熟悉法条规章,对地方民情风俗的了解比较彻底,使得官员在处理具体事务时,需要多倚仗他们。而且县政庞杂,县令实无法亲自处理这么繁琐的事务,许多事都要委由胥吏去办理。

宋政权南渡后,基层事务专业化的属性加强,胥吏在政务运作中的分量更重。叶适指出其缘由说:“渡江之后,文字散逸,旧法往例,尽用省记,轻重予夺,惟意所出(按指吏)。其最骄横者,三省、枢密院、吏部七司、户、刑,若他曹、外路从而效视,又其常情耳。”(注:叶适:《水心别集》卷14《吏胥》,第808页。)这就给予胥吏操控基层事务的空间,形成“吏强官弱”或“公人世界”的局面。宋廷规定县令的职责巨细靡遗,甚至需亲自定时为监狱牢门开锁,(注: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75《刑狱杂事》,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第537页。)但实际情况却与规定相违。以法律裁判而言,胡太初就指出:“在法,鞫勘必长官亲临,今也令多惮烦,率令狱吏自行审问,但视成款佥署,便为一定,甚至有狱囚不得一见知县之面者,不知吏逼求贿赂,视多寡为曲直,非法拷打,何罪不招。”(注:胡太初:《昼廉绪论》《治狱篇》,收入《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影印百川学海刊本,第11页下—12页上。)真德秀也指出:“访闻诸县,闻有轻置人囹圄,而付推鞫于吏手者,往往写成草子,令其依样供写及勒令立批,出外索钱。”(注:真德秀:《西山政训》《清狱犴》,丛书集成初编本,第7页。)以致舒lin@①有“官员迭更,未必皆贤,贤者尚不能尽察,万一非贤,吏辈诛求,上下势散,内外情隔,非委之吏,事必不集,集事在吏,非贿不行”(注:舒lin@①:《舒文靖集》卷下,四明丛书本,第6页。)的评论。这些意见显示胥吏在南宋文臣的眼中多属负面,且是吏治败坏之源。而且这种评价,从宋人的言论到今人论著中都不断出现。不论这样的评价是否公允,却也反映官少吏多、官员回避、轮调制及基层业务的繁重等现象,其中更说明了胥吏在宋代基层社会具有实质的影响力。

胥吏在基层社会的地位,和他们在地方社会的中介性角色也有密切关系。胥吏操持县政的做法对基层吏治的伤害及其负面影响,固然常为人所诟病,也遭到官员的鄙视。他们一方面与官户同属形势户,却也是官员刻剥资取的对象。袁采就说:“惟作县之人不自检己,吃者、著者、日用者般挈往来,送馈给托,置造器用,储蓄囊箧,及其它百色之须,取给于手分、乡司……其弊百端,不可悉举。”(注:袁采:《袁氏世范》卷中《官有科付之弊》,第115页。)说明胥吏是官员剥取地方资源的主要管道,甚至是与官员均沾利益的共同体。但他们同时是当地社会的成员,与地方权势之家有着盘根错节、公私兼具的关系,是当地社会的主流力量之一。这种现象均使得胥吏成为被批判的对象。

不过,从长远政治发展来看,当基层武力与行政事务都由当地人士担任,便出现权力转移的可能性。在宋代县一级的行政区中,基层政治运作是由维护治安的弓手和土兵,以及执行的胥吏和担任职役的民户,共同操作实际业务。他们介于官民之间,角色是双重的:一方面要奉行朝廷的命令,听从地方长官的指挥,在乡里执行公权力,以伸展中央统治权的身份,现身于基层社会。但另一方面,这些人均来自地方,他们本身就是当地社会的一分子,在地方上也有一定的身份,是地方上具有实质影响力的群体;有时则会为维护自身或地方利益,与其他的权势之家相结,共同对官府施压,影响地方施政,被朝廷视为败坏吏治,甚或是阻断中央统治力深入基层社会的一股力量。

三 财政结构的变化与地方势力的兴起

(一)财政中央化的发展趋势

财政权是体现王朝权威的重要形式之一。赵宋在政权建立后为了扭转晚唐五代以来藩镇把持财政的局面,改变唐代财赋留州、送使、上供的分配方式,规定:“诸州财赋于度支经费外,番送京师,总于三司”;地方所收财赋,除酌量留用外,其余均经由转运使纳入中央政府。而且留在地方的“财谷悉总于三司,非条例有数,不敢擅支”,(注:李光:《庄简集》卷8《论制国用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5页。)表明财赋虽由地方留用,但其所有权仍属于中央,(注: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49页。)这是宋代中央集权的做法之一。不过,在北宋初期,朝廷执行此一制度却较宽松,有相当数目的财税以系省为名,留在州郡,以备调用或供地方经费之需;即使是应有的申报,也“务在宽大”而“非必尽取”。(注:梁庚尧:《宋代财政的中央集权倾向》,“中华民国史专题论文集第五届讨论会”论文,2000年12月,台北,第564—565页。)对于新统一的江南,在税收政策上尤为宽大,使江南地区的地方财政仍有余裕。(注:参见金荣济:《财政集权化的推移与地方财政——从地方财政看唐宋变革》,日本第53回东方学会议论文,2003年11月。)

仁宗庆历以来,宋与辽、夏征战相继,所需军备粮食数量随之增加,中央政府财政开支日渐扩大,向州军征调财赋日益加重。(注:参见沈辽:《云巢编》卷9《张司勋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3—10页。) 到了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新法,加强中央集权,控制社会,(注:参见包弼德:《斯文:唐宋思想的转型》,刘宁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60—262页。)进一步改变向来财物仍多留于地方的政策,一方面在地方上增加了不少征敛的名目,另一方面将这些名目所得的收入都归于中央政府。此后,由于军队和官员日益增加,朝廷财政支出不断扩大,财赋集权的声浪愈高。尤其徽宗即位以后,因西部边境累年用兵,耗费极大财力物力,将元丰库贮积甚多的财帛支用殆尽。而蔡京以丰亨豫大为名,夸示升平景象,大肆建造宫苑、索取花石,使得府库空虚。因此,在财政政策上不仅承袭熙宁、元丰的做法,并且进一步加以扩大,采取弱外实内的措施,一方面重修上供格,尽量将各地的财赋收归朝廷和御前,曾五次下令将诸路常平司所积钱币运到京师,成为中央政府的财源。另一方面,则不时创立特殊征调项目,以增加中央的收入,如坑冶金银,尽输内藏,(注:参见《宋史》卷19《徽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369页。)并推动茶盐引法,将专卖收入尽集中央,宣和四年(1112)创立经制钱名目,征调中央。(注:参见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92页。)这些做法使地方财政出现窘困的现象。

财政中央化的情况,到南宋越来越严重。南宋长期处于强敌压力下,和战丕变,除了定额的岁币、使臣往来耗费外,还有庞大的国防兵备需要朝廷支付。南宋初兵额无常,但乾道二年(1167)倪思指出全国约七八十万,李心传也说乾道内外大军不下五六十万。(注:参见王德毅:《略论宋代国计上的重大难题》,收入《宋史研究论集》第2辑,台北:鼎文书局,1972年,第291—292页。)宁宗时黄度指出,即使在与金和平时期,为了备战,每年仍须维持五六十万的兵力,兵费占财政支出的十分之六,是南宋国计的重大负担。(注:参见袁燮:《xie@②斋集》卷13《龙图阁学士通奉大夫尚书黄公行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20页;参见王德毅:《略论宋代国计上的重大难题》,《宋史研究论集》第2辑,第287—313页。)为应付庞大开销,宋廷只得进一步将地方财物集于中央,使财政集中化达于极致。绍熙元年(1190)谏议大夫何澹等人上言,指陈绍兴、乾道以来相继增置的税目繁多,包括总制、月桩、折帛、降本、七分酒息、三五分税钱、三五分净利、宽剩、折帛钱、僧道免丁钱、州用一半牙契钱、买银收回头子钱、官户不减半役钱、减下水脚钱等,都纳入中央。不但税目繁多,且多用比较赏罚之法责之州县,又取历年中最多者为定额,自然加深州县及民间的负担。(注:王德毅:《南宋杂税考》,《宋史研究论集》第2辑,第315—370页。)造成税目、税基不断增多扩大的原因很多,但国防军备显然是重要原因之一。盖“方其军兴之初,则以乏兴为虞,及其事定之后,则又以养兵、馈虏为忧,是以有置而无废,有增而无减。”(注:《宋会要.食货》56之65、66;参见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92—93页。)以处州所辖七县为例,从绍兴年间起,除两税之外,又有和买一项;和买科敷的对象是四等以上民户,其标准有依土地起敷的实业物力钱,和针对商人营利起税的浮财物力钱二种。丽水县二项物力钱即达一百一万余贯。和买是上户的巨大负担,滋生诡寄逃税的现象,弊端丛生,造成税额不足、提高税率等种种困扰地方行政的事情。(注:叶武子:《宋丽水县奏免浮财物力札付碑》,《宋代石刻文献全编》2册,北京:国家图书馆,2003年,第814—815页。)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遴去辶为王

@②原字契去大改糸

@③原字上左车的繁体上右斤下足

当大量财赋集中到中央后,地方的负担越来越重。中央政府透过财政征收的手段,对全国资源独占的现象,从北宋到南宋持续增长,而且在集权体制下,从中央到地方都会形成一种上级对下级资源独占,阶层性集权的现象。①如此一来,使北宋原归地方财政的税款,多归人中央的岁人之中;而由地方政府征收的赋税,如商税、酒课等,则按比例由中央与地方分配。即使归于地方的收入,也要负责厢禁军、归明、归正人薪俸及地方官员馈送之用。②在地方财政受到挤压的情况下,处于行政最底层的县府,财政的困难度是非常明显的。③赋税名目屡增,税额加多,不仅形成百姓沉重的经济负荷,征税也是地方官的艰难任务。州县地方官上任之后,既要在短暂的任内筹措上级政府所需的财税,又必须为地方政府本身的开支寻找财源,充实地方经建费用,十分难为。④地方政府既不易开辟新的财源,自然难以推动地方建设。彭龟年就指出:“今日之县令之所以难为者,盖以财谷之出入不相补耳,岂特不相补,直有铢两之人而钧石之出,甚相绝者。”⑤理宗时,袁甫在知徽州任上,就指出所屑婺源县介乎万山五岭之间,邑最壮、民最犷,而财计最耗,以至有官吏出阙,无人敢任,“县佐摄官,苟求免过,指正税以解别色,挪新钱以掩旧逋,措置既无他方,豫借是为良谋。才一二年,不知几万,豪家富室,凭气势而不输官租,下户贫民,畏追呼而重纳产税”。为朝廷征收财税是县政的要务,都难以达成,也就没有多余的经费去推动建设,以至出现“学舍库务,几无孑遗,井里市廛,莽为瓦砺”的窘境。⑥

地方财政不足的情势,为地方势力提供了发展的空间。从北宋晚期起,朝廷不断加强财政中央化的种种措施,不免会影响地方政务与建设的推动。不过,检视相关史籍,特别是南宋的文集、地方志等资料,却会发现从北宋到南宋,江南地区各州县诸多有形的硬件建设,如城墙、官衙、学校、书院、贡院、寺庙乃至桥梁、渠堰水利等不断兴修或重建,规模越来越大。同时诗社、乡饮酒礼、法会等社会文化宗教活动及乡曲义庄、社仓、义庄、赈灾、施药、施粥、育婴等慈善公益活动也不断出现,而且愈来愈多。这些事实充分显示宋代江南地区的经济实力与文化建设,并不因财政中央化而萎缩、衰退,反而呈现相当蓬勃、极具活力的景象。因此,宋代官员批评宋朝财税制度不合理,强调财政中央化导致地方出现许多政治、社会难题,可能只是反映事实的某些侧面,即士人官员批判朝廷财政结构及执行偏差,造成社会失衡的现象;目的在对朝廷举措施以压力,以减低百姓负担,甚至是表达对民生福祉的关怀之情。既不能反映宋代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面貌,也不能据此认为宋代,尤其是南宋,地方经济凋敝,毫无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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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322页。

② 高聪明:《论南宋财政岁人及其与北宋岁人之差异》,《宋史研究论丛》第3辑,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14—225页。

③ 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266—267页.如福建地区科派僧院的税目有助军钱,有圣节、大礼二税,有免丁、醋息、坑冶、米面、船甲、翎毛、知通仪从等,又增加修造司需求、僧司借脚试案等诸邑泛敷的杂税。见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93《荐福院方氏祠堂记》,四部丛刊初编本,第9页。

④ 梁庚尧:《宋代财政的中央集权趋向》,第561—581页。

⑤ 彭龟年:《乞蠲积欠以安县令疏》,《历代名臣奏议》卷259,第3385页。

⑥ 袁甫:《蒙斋集》卷2《知徽州奏便民五事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13页。

(二)以士人为中心的地方势力兴起

宋代各地的公共建设与文化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当地的士人与富豪,而富人是主要的赞助者。宋代都市化日益发展、金融组织的发达、地方资源的特产化与国内、海外贸易的连环衔接,促使商业活动活络、贸易勃兴;加上农业生产力与新品种、农技的发展,使得宋代商业的性质和规模超越前代,经济稳定成长。①尤其江南地区,在北宋初期较宽大的财政政策之下,经济迅速发展,产生了相当多因经商致富的人。这些富人透过制度或非制度的途径,逃避或减轻赋役负担,而将所积聚的大量财富,在乡里置产,成为地主。他们期望商而优则仕,来提升家声门望,因而采取购书延聘教师等方式,积极鼓励子弟读书应举,希望下一代在仕途上有所发展;即使无法达成愿望,他们仍是财雄一方的地方富豪。

这些富人家族,藉由人际网络或参与社会活动等方式,在乡里社会贡献人力、物力。经营产业有成的富人,除了栽培下一代,提高家族声望外,更藉由婚姻、交游等方式,与当地其他家族、社群建立绵密的社会关系,以厚植社会影响力。同时也透过参与社会活动,或为乡里建设提供人力、物力的支持,或协助地方官推动政务,来提高其社会地位。②他们一方面致力于慈善救济的公益活动,缓和了基层社会的矛盾与冲突;③一方面也参与各项公共设施的建设,有效化解了因财政中央化后,地方官府无力从事建设及推动文化活动的窘境。如在明州州学、奉化、鄞县、慈溪、定海县学的兴修、重建过程中,当地富室与士族都扮演着参与或捐助的角色.其中奉化县富民汪汲、汪份兄弟最具代表性。汪氏兄弟都是陆学门人,在县府经费窘困、无力修建县学时,出资建大成殿,更新县学,重建广济桥,建造船舶,便利奉化与鄞县的交通,④为宋代四明地区教育文化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富豪在地方建设中既有参与,也有付出,他们在基层社会的影响力自然显露出来。

除了商业发达造就一批在基层社会贡献财力、发挥影响的富人之外,从当时的社会环境看来,大批致力举业,跻身仕宦的士人,更是基层社会最具影响力与代表性的群体。宋廷在文治的政策下,透过开放式的考试制度,大规模开科取士,让有志仕途的士人进入官僚体系,并建立文官体制,尊崇文臣,使功名利禄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而通过教育是达成仕进的重要途径,于是官办的学校或私人兴建的书塾、书院都成为传递知识、学习举业的场所。朝廷又以优惠学子税役的方式促进教育的发展。加上雕版印刷发达,使书籍出版、流传更为容易.创业有成的小康之家,为了改变家族的社会地位,采取种种有利于发展的策略,创造教育条件,鼓励子弟从事举业,以期晋身为仕宦之家.

在此一社会主流价值的驱使下,读书识字的人数急速增加,形成基层社会的优势群体。从北宋到南宋,士人的数量急剧增加,其速率甚至可以用膨胀来形容。⑤以福州为例,乾道元年福州解发额当为六十二人,参加解试的人为一万七千余人,次年录取进士五十二人;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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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方健、何忠礼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宋代商业史研究》,庄景辉译,台北:稻乡出版社,1997年。郭正忠:《两宋城乡商品货币经济考》,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

② 参见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278页。

③ 参见梁庚尧:《南宋农村经济》,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4年;梁庚尧:《南宋的社仓》,《宋代社会经济史论集》下册,第427—473页.

④ 袁燮:《絮斋集》卷19《从仕郎汪君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5—8页;参见黄宽重:《宋代四明士族人际网络与社会文化活动——以楼氏家族为中心的观察》,《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0本第3分,1999年,第657—658页。

⑤ 参见陈雯怡:《由官学到书院——从制度与理念的互动看宋代教育的演变》,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04年,第306页;包弼德:《地方传统的重建——以明代的金华府为例》,李伯重、周生春主编:《江南的城市工业与地方文化》,杭州:杭州出版社,2004年,第247—286页;梁庚尧:《南宋的贫士与贫官》,《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学报》第16期,《南宋的贡院》,《中国史学》第1卷;李弘祺:《宋代教育散论》,台北:东升文化公司,1980年。

熙元年(1174)参加解试者增为两万人,录取进士者为四十二人;录取率均在百分之一以下。从这份资料和其他研究结合来看,在南宋大约超过百分九十九以上的士人,仍被排挤在仕宦大门之外。①可见读书业儒的士人在南宋是一个庞大的群体。由于定期的科举考试,不断吸引着新成员的加入,使士人的阵容不断扩大,其中虽然只有少数人能当官,绝大部分的人则为谋生计,需要暂时或永久放弃举业。一如袁采所说:“其才质之美,能习进士业者,上可以取科第,致富贵,次可以开门教授,以受束修之奉。其不能习进士业者,上可以事笔札代笺简之役,次可以习点读,为童蒙之师。”②他们进入职场的途径很多,譬如在商业活动中担任牙人,从事法律公证事物的书铺,甚至从事医生、工商活动等;但多数仍以知识谋生,如被延聘在书塾、书院教学,或担任启蒙工作的乡先生等。像苏州人龚明之以授徒为业,同时致力举业,为期三十余年,到八十多岁才得以特恩授官。③四明袁氏中的袁章、袁方、袁槱也是在大半辈子中一面教书,一面准备考试。袁章五十岁才中进士,袁槱则五十六岁才举特奏名进士。④知识成为士人的谋生工具,各有专业发展,但在科举社会中“士人”所从事的是进可攻、退可守的儒业,这样的身份,使他们可以突破职业樊篱与官民的界限,出入县衙。而且,由于学识相当、求学背景相同的同乡、同学交游结社,相互来往,在基层社会自然形成具有影响力的优势群体。

中举人仕的官员更是基层社会的代言人。在众多举子竞争中,只有少数资质优异、努力不懈或幸运者,才能中举人仕,成为官员。在宋代重视文官的政治传统中,进士出身除了可望晋升高位外,也获得社会的尊崇。不过,由于官多职少,要谋求高位,也要面临许多竞争与挑战。大多数的官员只能随宦海浮沉,或在地方担任基层的亲民官、州县学教授等职,久居下僚。有的官员在此时急流勇退,回到乡里从事教学及启迪后学的工作。像开启四明学风的楼郁,中进士后在家乡教书三十多年;⑤苏州士人朱长文中进士后,以疾不仕,回到家乡从事教学,并与同时退居苏州的士人崇大年、卢革、徐积等,一齐推动地方文化括动。⑥两宋之际江西吉州士人王庭珪,及南宋中期金坛人刘宰,也都只短暂任地方官,即因与当道不合,退隐回乡,从事乡里教化与救济活动。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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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佐竹靖彦;《唐宋期间福建の家族と社会——闽王朝の形成から科举体制の展开まで》,《中国近世家族与社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8年4月,第419—466页;梁庚尧:《宋代福州士人与举业》,《东吴学报》第11期,2004年6月,第189—192页;李弘祺:《宋代官学教育与科举》,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94年;贾志扬:《宋代科举》,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5年。

② 袁采:《袁氏世范》卷中《子弟当习儒业》,第105页。

③ 参见邓小南:《龚明之与宋代苏州的龚氏家族》,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出版品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世家族与社会》,1997年,第81—83页。

④ 黄宽重:《宋代四明袁氏家族研究》,《宋史研究集》23辑,第485—490页。

⑤ 参见黄宽重:《宋代四明土族人际网络与社会文化活动》,第630页。

⑥ 参见邓小南:《北宋苏州的士人家族交游圈:以朱长文之交游为核心的考察》,《国学研究》第3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452页。

⑦ 王庭珪事迹见周必大所撰《行状》及胡诠撰《墓志铭》,《卢溪文集.附录》,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2页上—12页下。刘宰事迹见刘子健:《两宋史研究汇编》之《刘宰和赈饥》,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7年,第307—359页。

即使是出任高官的士人,晚年也回到乡里。在官场的激烈竞争中,只有极少数的人,或才能卓越,或因缘际会,才得以平步青云,获致高位;即使如此,这些官员也会遇上待阙、丁忧、贬斥,甚至自愿辞官或年老致仕,而要回归乡里。从元枯起,士人因政见不同,相互攻讦,掀起激烈党争,官员或斥或用,变易无常,士大夫难以久居高位,被贬或居乡,成为常例。南宋以来,先是和战形势丕变,主政者更迭不已,等到秦桧主和专权,大肆排斥异己,异议者相继被贬或罢归乡里,像张浚、赵鼎被贬,受到牵连而贬谪归乡的官员为数颇多。①孝宗即位后,独断朝政,宰职难得久任,旋即外放或罢归。可以说从北宋晚期到南宋中叶这一段相当长的时期,政局变动频繁,官员除极少数人外,难以长期秉政。况且南宋以来,官多阙少的问题愈益严重,待阙的官员愈来愈多,而且年限更为延长,使得高官或名宦赋闲在家的现象相当普遍。②史浩即说“贤大夫从官者,居官之日少,退闲之日多”。像史浩、汪大猷、楼钥、朱熹、吕祖谦、袁燮等名臣,都曾长期乡居。退出朝政,虽不免难伸壮志,但他们拥有高官、名士的威望,在家乡仍是地方上领袖一方的耆老,主导或推动地方事务;而且乡贤的身份与仕宦的经验,既是朝廷了解吏治、掌握舆情的重要管道,也是地方官征询政务的重要对象。这样的身份,使他们在乡里,仍然能拥有一言九鼎的分量。

乡居的官员或在乡谋生的士人,都是地方的菁英群体。他们有着共同的成长环境,举业是共同追求的目标;因乡谊、同学等关系,交流互动频繁,在受教育的过程中,不但获得知识与文化,有利于举业的竞争,而且这一学习知识的氛围,使他们彼此对身为“士人”的身份有所认同,并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他们虽然在科举上际遇不同,在仕途上荣枯有别;但对乡里的共同关怀,使他们彼此联系,互相援引,而且习于以乡里事务为话题。一旦辞官回乡,乡里成为他们生活的中心,以彼此认同的身份、共同的文化为基础,不叙年齿、穷达,结成一个群体,以诗文结社,相互游赏酬唱。更重要的,他们是地方的表率,在推动文艺活动之外,还负有教化的责任,③于是,他们或以个人或藉群体的力量,从事慈善救济、公共建设,推动公益活动或排纷解难,成为乡里长者。史浩、汪大猷、楼钥等人,先后在家乡组织诗社、推动修建学校、乡曲义庄、乡饮酒礼等公共建设和社会公益文化活动,为四明作出重要贡献。④其中像社仓、义役、乡曲义庄等社会救助活动,不仅由士人出面组织,而且有规章与制度性的管理,以及长期的运作,成为地域性的互助团体。这种经由士人间的合作所形成的地方意识,超越个人与家族,其所发挥济世理念的群体意识,正是南宋基层社会的一大特色。

南宋时代乡居士人、官员乃至富人,关怀乡里,除出钱出力,共同推动地方官学乃至书院的兴建外,更积极与地方长官合作,争取书院赐额。书院获得朝廷赐额,表示官方承认其地位,是地方的一项荣誉。宋代书院虽盛,但除北宋初年嵩阳、岳麓、石鼓等书院获朝廷赐额外,鲜见赐额之事。直到朱熹兴建白鹿洞书院,获得朝廷赐额、赐书之后,书院申请赐额成为地方要事。不过,在宁宗之前,宋廷赐额不多,如清湘书院前后费时数十年,到宝庆元年(1224)才获得赐额。⑤理宗一朝书院趋于普遍,赐额数量也加多,其后更将赐额变成荣宠大臣的一种方式。从争取书院赐额的过程中,更能显示地方菁英在基层社会的影响力。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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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柳立言举出因赵鼎受牵连的南宋士人与官员达34人,见《从赵鼎<家训笔录>看南宋浙东的一个士大夫家族》,《第二届国际华学研究会议论文集》,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544—545页。张浚因郦琼兵变被罢,受牵连的党人也不少,见黄宽重:《郦琼兵变与南宋初期的政局》,《南宋军政与文献探索》,台北:新文丰出版社,1990年,第78—79页。

② 参见竺沙雅章:《宋代官僚の寄居について》,《东洋史研究》第41卷第1号,1982年。

③ 邓小南:《北宋苏州的士人家族交游圈》,《国学研究》第3卷,第479—480页.

④ 参见梁庚尧:《豪横与长者:南宋官户与士人居乡的两种形象》,《新史学》第4卷第4期,1993年,第45—93页;黄宽重:《宋代四明士族人际关系网络与社会文化活动》。

⑤ 程珌:《箔水集》卷7《赐名清湘书院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15页。

⑥ 如理宗淳佑年间赐参知政事应繇为宗族子弟所建书院为翁州书院,即是一例,见冯福京:《昌国州图经》卷2,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页下;参见陈雯怡:《由官学到书院》,第166—170页。

地方权势之家对基层社会的影响,也表现在祠庙制度上。祠庙制度,是由朝廷透过严密的审查程序,利用庙神的灵验,给予赐额、赐号,列入祀典。除了收揽人心之外,也是朝廷利用宗教,将中央的权威延伸到基层,积极介入地方社会,确立中央对地方末端控制的一项政策。据学者研究,唐、五代对祠庙的赐额、赐号并不多,民间祠庙尚得不到朝廷的正式认同。宋神宗以后,祠庙制度有进一步发展,至徽宗时期祠庙赐额的数量激增。徽宗朝祠庙赐封赐额增多的原因之一,显然与地方秩序有关。当宋金联盟灭辽,进而爆发战争时,境内又因花石纲引发江浙地区变乱,在官府无力平定乱事的情况下,地方大族起而组织自卫武力,借着神力凝聚人心,抗拒入侵者,稳定了地方秩序。于是地方豪强乃以神灵庇佑地方有功,通过州县向朝廷请求赐封,藉以保持或提高家族在地方上的影响力。因此徽宗一朝,祠庙赐额数量的加多,既有朝廷增强对地方控制的用意,也体现了地方势力在基层社会滋长的声势。①

此后南宋在庙宇兴建与祠庙赐额的过程中,地方官和地方人士共同完成是主要形式,豪民巨族的作用尤其重要。地方家族在基层社会的宗教活动中,不仅角色重要,而且具有高度的延续性。像福建莆田方氏家族自神宗元丰六年(1083)以来,特别是南宋时期,在祥应庙的赐额和庙宇重修上一直居于主导者地位。②其他地方大族在南宋推动建庙与申请赐额上的贡献,韩森教授(Valerie Hansen)已有很好的研究成果,不拟赘述。③除民间神祠外,也有地方豪族为自己祖先立庙并向朝廷争取庙额,嘉定二年,鄞县人汤建中等地方人士,向宋廷请赐予政和年间废湖为田的楼异祠为丰惠庙,此事显然与其孙楼钥的角色有关。④理宗绍定年间,程珌辞官回休宁后,在家族中倡议买地立庙,祭祀程氏先祖程灵洗,并以保障乡里有功向朝廷申请赐额,获得“忠壮”的庙额。⑤

从地方大族为民间神祠或家族祖先立庙,争取赐额、赐号,可以看到民间信仰在基层社会具有高度的延续性,而地方大族则在筹措经费、组织信众、兴建庙宇、举办庙会、申请赐额等活动中,主导推动,活动频繁;反之,对于官方祀典的神灵,其参与程度则有衰微之势。这种现象也说明地方势力借着争取本地祠神信仰合法性的同时,发挥他们在地方的影响力。⑥

乡居官员、士人等地方乡贤,在基层社会既有积极参与建设、教化的活动,也有凭借威望、权势,勾结官员,唆使胥吏,侵夺官府或民众财物,为祸乡里的现象。这种例子在宋代典籍中颇多。如孝宗一朝曾任次相的大臣洪适在告老返乡后也曾侵占墓地,辟作园圃,以致遭人控诉;他甚至谋图将城旁的州学旧址作为园圃,遭到知州王十朋的拒绝。⑦淳熙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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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须江隆:《从祠朝制度的新局面来观察地域社会:唐宋变革论そ考之る》,日本第53回东方学会议论文,2003年11月。

② 参见方略:《有宋兴化军祥应庙记》,《宋代石刻文献全编》第4册,第646—649页;参见须江隆:《从祠朝制度的新局面来观察地域社会:唐宋变革论そ考之る》。

③ 韩森:《变迁之神——南宋时期的民间信仰》,包伟民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皮庆生在民间信仰与地方社会这一方面也有深入的探讨。

④ 王元恭修:《至正四明续志》卷9,《宋元方志丛刊》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7页下。

⑤ 参见朱开宇:《科举社会、地域秩序与家族发展——宋明间的徽州》,台大文史丛刊之124,2004年,第60—61页。

⑥ 参见皮庆生:《宋人的淫祀观——宋代祠神信仰的合法性研究之一》(未刊)。

⑦ 何晋勋:《宋代士大夫家族势力的构成——以鄱阳湖地区为例》,新竹清华大学历史研究所硕士论文,1995年6月,第57—59页;《盘洲文集》卷7,四部丛刊本,第6页;《宋史》卷38《王十朋传》,第11882页。

观文殿学士钱端礼也被检举“居台州,挟持威势,骚扰一郡,营治私第,凡竹木皆自取于民”。①朱熹记录他在南康军任满前,处罚违法士人及胥吏包庇的案件时,有人告诉他犯者是“人家子弟,何苦辱之?”②袁采也记载地方豪强违法乱纪的事例,说:“居乡曲间,或有显贵之家,以州县观望而凌人者,又有高资之家,以贿赂公行而凌人者,方其得势之时,州县不能谁何。”这些人在乡里把持短长、妄有论讼,或结集凶恶,强夺财物,侵占田产,州县不敢治罪。他对这种情况深恶痛绝,却没有办法,认为不必穷治,只好期待报应。③到宁宗时期,平江府昆山县所辖的地区仍见豪民怙资凭强,轻死犯法,或慢令县政,致使“役次难差”,形成治安死角。嘉定十年宋廷分创嘉定县以后,在官府努力下,情况才获得改善。④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许多法律诉讼的势力,都为地方豪右武断乡曲所致,是基层吏治纷扰的所在。⑤

地方大族倚仗权势甚至也干预地方政务。像苏州地区聚居许多衣冠侨寓的士人官员,习于干请,被认为是地方难治的根源,因此,乡居高官“不入州县”或“不造官府”,还特别受到表扬。⑥

总之,在传统社会中,乡居官员、士人或富豪,由于角色扮演的差异,形象有别。有的被乡里或官府视为排难解纷的长者,有的则被当作武断乡曲的豪横。⑦这种看似对立的类型与评价,其实都显示他们在基层社会拥有政治权力、人际网络、经济资本和教育文化资源,既协助官府,也代表地方,扩充自身的利益。因此,既可在不同的场域看到他们的身影,也可以从不同立场,对他们有不同的评价。他们领导或参与地方事务,成为基层社会的意见领袖,是势所必然的。在宋代,由于财政中央化日益加强,使地方权势之家在基层社会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宋代财政中央化发展到极端,却造成地方财力的不足,地方官难以推动地方建设,加上宋廷对地方官员回避和轮调制度的实施,不仅扩大胥吏在基层政治运作的影响力,也让代表地方势力的社会菁英,得以藉由推动公益活动、公共建设乃至争取寺庙学校赐额等机会,介入地方事务,发挥影响力。这些制度与运作的发展,说明宋朝在推动中央集权的过程中,由于内外情势的转变,使原有的规划发生变化。到南宋,以地方菁英为主的地方势力,逐渐彰显其在基层社会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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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会要.职官》72之12。

② 朱熹:《朱文公政训》,丛书集成初编本,第16页。

③ 袁采:《袁氏世范》卷中《小人作恶必天诛》,第87页。

④ 《请创县省札》,收入范成大编:《吴郡志》卷38,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522页;参见方诚峰:《统会之地:县学与宋元嘉定地方社会秩序》(未刊)。

⑤ 参见陈智超:《南宋二十户豪横的分析》,邓广铭、徐规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48—266页。

⑥ 参见邓小南:《北宋苏州的士人家族交游圈》,《国学研究》第3卷,第479—480页。

⑦ 参见梁庚尧:《豪横与长者》。

四 结 论

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转型时期.从政治社会的互动情况,我们看到赵宋君臣鉴于前朝的教训,运用各种方式,建立有利于中央与皇权的统治体制.一方面,将乡里虚级化,使县成为行政基层单位,由中央直接委派官员出任亲民官,负责催税劝率、民讼刑禁等政务,使中央的政令得以贯彻。另一方面,为了加强中央统治力,在县一级设置巡检、土兵、县尉、弓手等基层武力,及藉由职役的负担,将有财力的百姓纳入吏职;使县成为宋廷深入基层社会的基点。这种统治方式,其影响之深广,是以往朝代无法比拟的。此外,宋廷在推行重文政策的同时,也强化忠君思想,藉由科举考试,拔擢了大量士人担任官僚,成为伸张皇权、贯彻国家意识的利器。不过,到北宋中期以后,由于境内治安问题与社会秩序日趋严重,而国防军备仍不能松懈,正规军既无法兼顾地方治安,于是由当地人维持地方秩序的现象就愈趋明显、重要。而自庆历、熙宁以来教育日益普及,读书识字的士人日益增多,使得士人与官僚,逐渐形成地方上的菁英群体;商业活动的发达,也造就了许多创业有成的富人。地方富豪、士人、官僚乃至胥吏,形成基层社会的优势群体,在地方事务与建设中,逐渐扮演重要的角色。

宋朝的财税制度配合集权体制,明显呈现中央化的趋势.到徽宗时期,由于朝廷推动各项耗费巨大的事务,需财孔急,急切地向地方征收财税,不仅使财政中央化的情况十分明显,也造成过度役使民力的现象,引发方腊等规模大小不一的民乱。在变乱中,地方豪族藉助神力,凝聚人心,稳定基层社会秩序。借机向中央争取寺庙赐额、赐号。另一方面,由当地人为土兵、弓手,担任基层武力的体制也告确定,人数增多。这些现象,都说明宋初设计要强化中央权威的各种措施与制度,随环境的变化而逐步增强,到徽宗一朝,在形式上可以说是中央化最强的时候。然而,这个时期也正是基层社会转变之时。长期酝酿、蓄积、培养出以士人为代表的地方菁英,与财富雄厚的富豪、熟悉业务的胥吏等所形成的地方势力,在地方财政窘困的时候,出钱又出力,协助官府推动地方建设及推行教化的工作,在国家权力向基层延伸的时候,出面协调与配合,使基层政治顺利运作.地方势力既适时地提供了财力与人力资源,填补了州县政府的不足,在基层社会中自然成为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群体。

南宋时代,地方势力在基层社会的影响力,更为明显。宋廷南迁以后,凭借东南半壁江山,长期与强敌相抗,地方乱事增多,社会治安及法律经济等问题层出不穷,困扰地方政府;朝廷财政支出不断膨胀,只得利用各种名目加强征收,造成地方政府征税的压力与财政的窘困。这些现象都使得地方官员对地方的依赖加深.地方治安既是由当地人所组成的弓手、土兵来维护,地方事务也要借重担任职役的吏员来执行,而且业务日趋专精,胥吏取代职役,成为在基层社会介于官民之间实际操持业务的群体。此外,地方建设和地方教化更需要仰赖以乡居官员、士人和富人所形成的权势之家,共同协助,于是地方上出现以个人或透过家族间组成不同形式的群体,在书院、贡院等地方公共建设和乡曲义庄、社会救济等公益活动,配合官府活动贡献心力,乃至主导具地方色彩的诗社及乡饮酒礼等文化活动,并共同争取书院、寺庙的赐额及举办宗教活动.地方权势之家与朝廷命官的州县长官,共同合作,相互交流,一齐推动地方政务,成为基层社会政治运作与人际网络的基础。

因此可以说,宋朝建立之后,是中央透过政治的变革,向基层伸展了统治力。但徽宗以后,政局的骤变与社会环境的变迁,为地方菁英与豪右所组成的基层力量,在维持社会秩序上创造了发展的机会。南宋时期更基于长期面临和战的困局,在军政、财政和政治上既需要仰赖地方,于是一方面修正强干弱枝政策,对地方释放部分权力;而另一方面县一级的基层官员,在推动政务与建设上也要藉助地方的力量,因此地方豪强与菁英一地方官员一基层武力与胥吏三股势力,基本上构成了基层社会的三个支柱,彼此合作,互相依存;也形成某种程度的竞争与紧张关系。此一现象为后来的朝代所继承,成为中国基层政治社会的主要图像。因此,从基层政治运作及社会关系发展的角度看来,中国社会在唐宋之交与两宋之际都有转变,到南宋有进一步的发展,成为明清以来中国基层社会的雏形。

地方社会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基础。宋以前的中国历史,同样存在着代表国家政治力的中央王朝与代表地方社会力的地方势力;彼此的关系,随着政治社会的变化而有不同的发展与互动.地方势力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一直以不同的面貌存在着,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与中央的互动和影响有别,呈现的方式与代表有所不同而已.例如唐代的藩镇割据时,镇将把持地方,镇将就被视为与中央相抗衡的地方势力。宋代由朝廷设置弓手、土兵,隶属于县尉、巡检,县这一级就被当成中央集权的象征.其实,基层社会仍有许多延续性的事务,只是宋廷透过制度的设计和实际政治的运作,伸展政治力于基层的行政区域时,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出现以知识为谋生的士人群体,以及凭借财力豪勇的地方豪强,所交织形成的社会力,在县这一行政地区,碰撞交流,形成新的互动关系。到了南宋,因着士人群体形成基层社会的主轴,而出现政治力与社会力共治的形态。

在这一新的关系中,士人的身份与角色是很关键的。拥有知识的士人跨越了职业的界限,成为宋朝社会的主流价值,受到政治的宽容、社会的尊崇。宋廷重文并以科举取士,任之为官僚,读书中举成为个人与家庭发展的重要目标,知识也成为新经济发展中谋生的利器。在科举文化的政治体制下,蕴育了大批兼具天下观念与关怀乡土双重性格的士大夫,到南宋,成为在社会上极有影响力,而且彼此认同感很强的庞大群体。中举为官的士人到外地出任亲民官,成为伸张朝廷政治权力的代表。但限于制度结构与现实环境,地方官员需要仰赖地方权势之家的协助,才能有效伸张统治权,于是产生了社会力量在所谓“中央集权”制度中得以发挥空间的契机。于此,未仕或乡居士人的角色便更显重要,这些士人凭借经济力或社会声望,协助推行地方教化与推动地方建设,更由于他们超越个人与家族的范畴,集体合作,共同规划、执行如社仓、义役、乡曲义庄等长期性的社会互助组织,塑造具有小区意识的文化模式,成为南宋时代基层社会的一大特色。士人作为基层社会的意见领袖,和拥有实力的豪强与实务经验的胥吏,共同构成基层社会的势力,在不同时期、对不同事务,以不同立场,扮演不同角色,在实际运作中形成政治力与社会力或疏或密、或顺或逆的互动关系。以至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与问题,看到由北宋到南宋以县为主的基层社会,出现政治力与社会力之间多样性的动态发展。但呈现更多的,仍是彼此相互依存、共同合作的景象,正是士人群体在其中发挥影响力的结果。这一态势不仅是观察宋代中央与地方关系互动的重要视角,也可以由此一线索,进一步探索中国近世以降基层社会发展的状况。

从基层社会的角度,我们固然看到乡居官员、士人、富豪、胥吏共同组成地方势力的主干,士人也扮演着主导的角色;但在基层社会实际政治社会运作及影响中,朝廷差遣的亲民官——知州、县令等人,仍是基层政治社会的枢纽。士人出身的身份,使这些官员既拥有社会声望,又能代表朝廷在地方行使统治权,集行政、司法、警察权于一身,是基层社会权力的泉源;在社会秩序、司法治安到文化教育等各层面,亲民官都是政令的发号者和政策的主导者。即使最具民间色彩的乡曲义庄和社仓,县府都扮演着督导和善后的作用。因此,我们在看到南宋以降以士人缙绅为代表的地方势力在乡里各种事务中发挥作用的同时,不要忽视地方行政长官——知县的重要性。即使由于他们个人的贤愚、贪廉之别,对地方吏治造成极大的差异,而有截然不同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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