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思源:解决破产难点要对症下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96 次 更新时间:2008-06-14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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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思源 (进入专栏)  

──好好一个厂长多潇洒,为什么偏要装成破产厂长?

──给银行这个否决权合法吗?

──这种优惠政策是教唆犯罪

──第一个纽扣扣错了,以下全部错位

在破产法的实施中,有一种干扰比较引人注目,就是少数债务人的破产欺诈行为。不过它往往被人们误称为“假破产”。所谓假破产,顾名思义,就是说一个企业并没有破产,完全有还债能力,它却要装作破产,那是装死。装死又有什么好?一个活人装死,不吃不喝,既不能唱歌也不能跳舞,要一动不动老躺在一个地方,多难受啊!好好一个厂长多潇洒,为什么要去装作一个破产厂长?没有的事,实际情况不是假破产,而是破产欺诈。破产欺诈的概念,第一是的确破产了;第二是在破产当中有欺诈行为。其主要做法是抽逃资金,使破产财产减少,从而坑害债权人。这种行为当然妨碍了破产法的实施。而少数债务人的破产欺诈行为又被那些本来就对破产法持消极态度的银行加以夸大、当作口实,说到处都在假破产,然后大造舆论、大告其状,告到国务院。于是假破产的帽子就满天飞了,结果怎样呢?结果对国家政策产生了严重的误导。

1997年4月20日曾公布了一个10号文件,文件规定:111个试点城市及其所在省、市、自治区要成立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其成员由市有关委、局、人民银行和各债权银行分行组成。在确定破产企业名单时如果银行有异议的,就不能做出决定,而要报到省里;如果省里的协调小组中的银行不同意,省里也不能做出决定,而要报国务院。这种规定就等于给了银行否决权,给银行这个否决权合法吗?不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无须债权人同意,法院就可以受理。而现在由一个政策性文件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加上了须经银行方面同意这一限制性条款,这就给破产法的施行增加了干扰,实际上是非法的干扰。

这项违法的政策是怎么来的呢?它来源于一种良好的愿望。1994年初,有位领导人在视察工作中,谈到破产问题时说:“企业破产首先要考虑安置工人。”这话是对的。因为工人如果得不到妥善的安置,就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各项改革事业就难以顺利进行。至于怎么优先安置工人呢?他说:“企业破产以后,拍卖财产所得首先要拿来安置工人。”这句话就有毛病了──企业拍卖财产的钱,应该是属于银行和其它债权人的,而不再属于企业。例如,企业欠银行贷款3000万元,破产财产只剩下1000万元,这1000万元当然是银行的钱。如果把企业财产拍卖后得到的这1000万元现金用来优先安置工人,就等于是拿银行的钱安置工人。这当然不行!因为工人的安置是属于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事。企业原先交的利和税是交给了各级财政的;此外,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工人应得而未得的那部分劳动报酬也被作为利润交给了财政。他们过去赚的钱都交给了政府,现在企业破产了,却要已经损失惨重的银行拿钱来安置工人,显然不合逻辑。这条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规定对于地方财政来说,却是一条很有诱惑力的优惠政策,因为企业一旦宣告破产,可以拿银行和债权人的钱来安置工人嘛。大家争着享受这个优惠待遇,所以确定破产试点也出现了争先恐后的趣事。最初准备搞9个试点城市,后来省长市长带队开后门,到国家经贸委找熟人,都想当试点城市。结果试点城市由9个变成12个,12 个变成16个,16个又加了2个;再后来搞了55个试点城市,到现在是111个试点城市。为什么要争着试点?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它有优惠政策嘛。破产后用银行的钱去安置工人,财政的包袱卸下来了,此事何乐而不为?它鼓励了破产试点的积极性,也鼓励了破产欺诈的积极性。有的地区把这些名为安置职工的钱变相地挪用了,却似乎显得很正常。你看看,假定3000万元的债款只剩下1000万元的财产,破产拍卖后这1000万元说是要首先安置工人,这个厂里有500多工人,平均一个人可得两万块钱。

厂长问工人:“你们怕不怕失业?”

“当然怕。”

“你想不想要这两万块钱?”

“我宁可不要这两万块也不想失业!”

“那好,把这两万块交出来集资吧!”──每人两万元,正好1000万元,也不必绕圈子搞先拍卖、后分钱、再集资了,而是“一步到位”,新厂就办在老地方,东方红机械厂破产了,太阳升机械厂又办起来了。一点没变──人员没变、地址没变、厂房没变、财产没变,银行的贷款和债权人的债却一分钱都不还了,因为全部用来“安置工人”了。而工人“自愿”将安置费拿出来集资办厂,谁也不得干涉──这不就是欺诈吗?欺诈的理由是什么?──国务院文件不是说了吗,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优先安置职工嘛!

我这个人喜欢讲实话,最近写了一篇文章,把这种优惠政策称为教唆犯罪的政策。动机是好的,口子开错了,结果是鼓励人家去搞破产欺诈。本来工人失业安置问题应当通过财政解决,通过保险解决,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的办法解决才对劲。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往往是银行,虽说银行是国家的,但决不能强迫银行拿钱来解决不应由他们解决的问题。俗话说:桥归桥、路归路,可不能乱套啊!

第一个纽扣扣错了,其他的全部错位!银行深受其苦却又不敢公开顶撞领导同志的意见。因为我们的政治体制存在弊端,有的人领导说的只能完全拥护。银行虽然反对,但不敢明说,没人敢讲这种话,除非曹思源还敢哼两句。银行不敢说用破产财产优先安置工人的政策坑了银行,却敢于打小报告说有多少多少假破产坑了银行,并说象这样坑银行就可能导致金融危机。那还了得?领导一听,有道理!怎么办?银行要维护国家利益,就让银行享有否决权吧!拟定破产企业名单时,只要银行不同意,其他任何机关同意都白搭。把这叫做“规范破产”?其实是用一种非法的方式去“规范”破产。中国的破产法没有这种规定,外国的破产法也没有这种规定,这是违反国际惯例的。原先吃错了第一付药,现在第二付药也吃错了,问题就更严重了。有人说,人家国务院考虑问题还会不周到吗?是的,国务院有些事是经过反复琢磨的,但不可能十全十美,有些事有时也会有缺陷。因为我在国务院工作过,知道国务院文件也是凡人起草出来的,如果奉命起草,往往也有考虑不周的问题;有时是下面先讨论然后往上报,如果下面不敢发表正确意见,一旦上面定下来了你就要照办,那就麻烦了。我对这个问题1996年就开始讲了,我说眼看着国务院要犯错误,果然就犯了错误,而且还在继续犯错误。怎么办?国务院的目的是既要解决工人的安置问题,又要解决破产欺诈的问题。我说工人的安置不能靠银行,而要通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防止破产欺诈能否用银行的否决权来解决?也不行。有人要问:“你说这个药方不行,你曹思源又有什么药方?”我当然有药方,那就是改革现行的法院管辖制度。这个药方讲过多次了,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1997年11月13日在珠海市国企改革与经营策略研讨会上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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