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行之:关于强力的断想:强力与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69 次 更新时间:2008-05-15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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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行之 (进入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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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只有在自然发展的条件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一旦丧失了自然发展条件,人也就不成其为人了。

通常意义上的人指的是社会人,所谓社会的人,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生活在被扭曲形式中的人,所以,哲学家在分析人的时候,总是把它放到一定的社会背景(世界)之中,甚至于把人和世界的关系作为哲学的根本问题。马克思主义对此的表述是:要把人放到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去考察。

社会形态决定人的精神形态。在强力条件下,人会表现出强力所要求的那种样子,竭力使自己成为被驯服者,因为这意味着安全,但是这里必须指出,人的本性在任何条件下都是不可改变的,人们成为被驯服者,只是为了生存把自己的本性掩盖起来了而已,这就意味着人会将欺骗和遮掩作为在这个世界生存下去的技艺,即用欺骗或者遮掩的方式获得强力的认可。这是一种在强力与被强力支配者之间发生的赎买和交换,它的结果是:强力保证这个人得到一个合法身份,强力的被支配者则可以安全地活在这个世界上。

但是,正如我上面说到的那样,这无法改变一个人本性中的发展驱力,也就是说,不管强力要求人成为什么样子,人的内在驱力仍旧是自然本性,也就是被人深深掩藏起来了的那个东西。

人的自然本性究竟什么东西呢?直白地说,这就是与生俱来的自利性。自利是作为自然人存在所要求的那些生理的或精神的条件,在这个意义上,我赞同美国思想家艾因•兰德对利他主义的抨击:尽管利他主义在人类历史上始终处于被人信奉和敬仰的位置,甚至成为人类所有文明板块共有的旗帜,但是利他主义是不自然不真实的东西,它不过是一定的宗教和文化习俗的伦理伪装。在这个伪装之下,推动人和历史发展的其实正是人的自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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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可以认为,一个社会只有顺应了人的自然本性,让人的自然本性成为人的社会行为的直接动力,人才能够健全发展,社会才能前进,但这里需要一个条件,这就是必须有法律作为手段,用以平衡和调整人对于利益的无限制追求。

法律是人类社会傲然于自然界的最重要的文明的标志,否则,人的世界将与动物的世界将没有任何区别。没有法律的社会是野蛮的社会,人们对此已经没有异议,但是,如果一个社会制定了很多法律,法律却仅仅是某种被炫耀的东西,并没有实质性地进入社会生活进程,或者说强力本身就在限制法律的实行,法律仅仅是一纸空文,是飘舞在空中的五彩斑斓的旗帜,那么这个社会一定虚伪透顶,人的日常生活都将被虚伪控制。

社会制度的问题本质上是法律在国民生活中的地位或者说效率的问题。没有法律的资本主义是野蛮黑暗的资本主义;同样,没有法律的社会主义是野蛮黑暗的社会主义,两者都是人类文明的耻辱。这样的社会的本质在于:弱肉强食,公开或者暗中掠夺人民。资本主义倚仗的是资本,社会主义倚仗的是权力。

所谓资本主义的精神和伦理,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是建立在法律(或者说制度)与诚实(或者说道德)的基点之上的。换一句话说,法律与诚实是一个健康社会的两个支点。没有这两个支点,任何社会形态都将是不健康的。这是健康社会的两个支架,倘若没有这两个支架,或者这两个支架出了问题,社会价值和形态必将会出现失范和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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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力条件下,人类群体会养成一种适合强力条件下生活得智慧和技巧,犹如我上面所言,他们会极为纯熟地掌握欺骗和遮掩的技艺。

在某些必要的场合,这些人对于任何荒诞不经的东西都能够依据现实原则做出严肃的反应,尽管他们内心对于自己说的东西完全不以为然。在嬉笑和调侃中,你或许能够发现人们一丝真实的心迹,但那是转瞬即逝的。所有人都具有把握自己的内心不被暴露的特殊才能,他们知道该把话说到什么程度。当这些人热烈地谈论某种被强力赞赏的价值观或者理论的时候,他们内心实际上什么也不相信。他们信奉的是内心深处连他自己也不敢去触动的东西。他们不想弄清真实的自我到哪里去了,尽管他们知道在那里进行表演的不是真实的自我,仅仅是他的一个躯壳,并且,从内心来说他们并不虚幻这个进行表演的躯壳。

在强力条件下,每个人都把自己封闭得如同铁桶一般,却能够在群体中制造出一种完全符合强力价值观的思想和言行,在所有有人聚集的地方,都能够制造出和谐热烈的气氛——你无法不在人在伪装自己上所表现出的智慧叹为观止。正是这种伪装,使得人获得了活下去并进一步发展自己的安全夹角,人们就在这个狭小的夹角中生存和繁衍。

就个体的人来说,这种了无痕迹的表演当然仅仅是一种安全自卫措施,他自身不会失去什么东西,相反,还会得到许多。但是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当人人都用幕墙把自己和他人隔开的时候,当强力按照自己的意志潜移默化地影响人并改变人的精神生活走向的时候,当强力在显示强力的过程中同时也在制造伪善和罪恶的时候,也就意味着这个社会实际上已经病入膏肓了,它正在以和平的方式失血,终有一天,它会羸弱不堪,轰然倒地。

这是社会的悲剧,更是人的悲剧。

(200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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