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友权:数智时代网络文学的艺术伦理三题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102 次 更新时间:2026-11-04 23:35

进入专题: 网络文学   艺术伦理  

● 欧阳友权  

本文刊于《江海学刊》2026年第4期

摘要:艺术伦理是规制网络文学创作的“阿里阿尼彩线”。辨析数智时代网络文学的艺术伦理问题,消解网文创作的艺术伦理困境,建构正确的艺术伦理观,事关这一文学形式的价值有效性与历史合法性。技术传媒的伦理隐忧,使网络文学更容易产生艺术伦理问题。社会性、人性和艺术审美性是理解艺术的三个伦理根基,以“贝叶斯概率”消除“意图谬误”、数媒涵化的“拟态效应”以及伦理恒定与行业迭变的张力与平衡是考辨艺术伦理的底层逻辑。价值伦理、审美伦理、创作伦理和行业伦理,构成数智时代网络文学艺术伦理的建构内容,而作家自律、内容精深、生态优化和行业监管,则是网络文学艺术伦理的建构路径。前者厘清“建构什么”,后者明了“如何建构”,二者协同发力,或将有助于消解数智时代网络文学的艺术伦理困境。

关键词:数智技术  网络文学  艺术伦理  遮蔽

欧阳友权,中南大学网络文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如果说伦理规制是现代技术应予触达并谨防逾越的边界,艺术伦理则是网络文学必须坚守、不得违拗的创作底线。伦理学要解决的是人的道德律,而文学是“人学”,文学创作(包括网络文学创作)要书写的是以人为中心的人与对象世界的审美关系,因而,文学的道德律是人的道德律在文学作品中的具体承载与体现,艺术伦理便成为规制数智时代网络文学创作的“阿里阿尼彩线”。我们所倡导的网络文学主流化和精品化,网络文学高质量发展,网络文学的价值赋能与艺术创新,几乎都与艺术伦理有关。辨析数智时代网络文学的艺术伦理问题,消解网文创作的艺术伦理困境,建构正确的艺术伦理观,是事关这一文学形式的价值有效性与历史合法性的重要议题。

被遮蔽的艺术伦理

(一)数智技术传媒的伦理隐忧

技术与艺术的关系,其实质是技术与人的关系在文学艺术中的投射。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特别是数字化技术升级到数智技术即人工智能(AI)阶段后,技术的强势让人类的生活世界和精神面貌均发生前所未有的改变,同时也给人类的未来带来了不确定的巨大隐忧。在观念层面,这种隐忧即是一种人文伦理隐忧,网络文学的艺术伦理隐忧便是这一观念的具体展开。

在中国思想史上,历代思想家和文论家一直都在为建构人文伦理而持续努力,试图用正确的伦理干预矫治艺术伦理的偏失。最具代表性的是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观点,如《论语》提出“尽善尽美”“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确立了美善统一、礼乐相通的伦理准则。《毛诗序》认为,诗可以“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文心雕龙》倡导文艺创作要“树德建言”,强调“文之为德也大矣”,提出了教化责任、情礼合一的主张。唐宋时期韩愈、柳宗元、周敦颐等强调文以载道、明道济世,再到明清时期李贽、刘熙载等人提出人品即文品、贵真重诚的人格论等,伦理德性一直是古代文化传统中做人的底线和评价文艺作品的基本标杆。在“技”“艺”未分的先秦时代,庄子曾用“机巧”之辨隐喻“人—机”之间的伦理关系。《庄子·外篇·天地》有云:“有机械者必有机事,有机事者必有机心。机心存于胸中,则纯白不备;纯白不备,则神生不定;神生不定者,道之所不载也。”庄子看到“机心”“机事”所谓投机取巧有违人的淳朴本性,因而对此持反对态度,这是对“技术与人心”伦理观念的人文觉醒。

在西方,旗帜鲜明地警示技术和艺术伦理隐忧的是18世纪的法国思想家卢梭,他认为科学和艺术是罪恶之源,比如天文学出于迷信,几何学出于贪婪,物理学出于虚荣的好奇心。在《论科学与艺术》一书中,卢梭指责科学和艺术的进步会泯灭人的本性,有害于敦风化俗。他说,随着科学和艺术的光芒在地平线上升起,德行也就消失了。因为有了文明,再也没有诚恳的友情、真诚的尊敬和深厚的信心,怀疑、猜忌、恐惧、冷酷、戒备、仇恨与背叛永远隐藏在那种文雅的背后。进入20世纪,技术的狂飙突进带来的伦理问题迅速引起众多思想家的关注,美国历史学家芒福德(L.Mumford)30年代出版的《技术与文明》,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霍克海默(M.Horkheimer)和阿道尔诺(T.Adorno)合著的《启蒙的辩证法》,马尔库塞(H.Marcuse)的《单向度的人》,哈贝马斯(J.Habermas)的《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德裔美籍思想家弗洛姆(E.Fromm)的《希望的革命:走向人道化的技术》,等等,纷纷把技术与伦理、人文主义、人的精神、意识形态联系起来,开辟了技术理性(科技)与价值理性(伦理)研究的理论新天地。特别是存在主义大师海德格尔(M.Heidegger)在《技术的追问》等一系列著作中,对现代技术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他反对将技术简单理解为工具或手段,也拒绝“技术中立论”,认为现代技术是一种更深层的存在方式,深刻塑造了人与世界的关系。一方面,现代技术构成了我们时代的最高危险,使存在蔽而不现;另一方面,技术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横陈在人类面前,让我们不得不以一种悲天悯人的人文情怀来审视技术。有研究者评价这些观点说:“作为技术文明的解毒剂,人文主义对技术的批判为我们重新估价技术,探索技术与人类、社会、自然的关系,摆正技术在人类文明中的位置提出了一个新的视角。”

现代技术以加速度的方式出现后,数智技术伦理不仅成为科技哲学的一个分支,也成了整个人文科学的核心命题之一。于是,“对技术的人文忧患,在高技术出现后凸显为对技术负面效应的一种重要认识形式。在这之前,甚至在人类还处于使用手工工具的技术时代,就已产生了对技术的人文忧患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人文批判,尔后的技术形态越高级,这种批判也越加强烈、越加多样、越加理论化,以至于形成了一种对技术批判的人文主义思潮”。从互联网时代进入AI时代,人们对数智技术的伦理隐忧不仅没有减弱,反而更加强烈,甚至成为一个巨大阴影笼罩人类心头,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新技术带来的不单是进步,还有未知的隐患。爱因斯坦在《伦理文化的必要性》一文中就曾警示人类:“要是没有‘伦理文化’,人类将难以获救。”我国哲学家赵汀阳也曾表达对高技术神话的忧虑:“人的神话,或者主体性的神话,包括人工智能和基因科学的神话,隐含其中的可能是人类的悲歌。”美国计算机科学家姆兰比(S.Mhlambi)著文客观评价了这一现象:“技术所能促进的效率和优化,并不一定符合道德规范。”

相较于过去的传播媒体,互联网和AI时代的数智传媒以更强的自主性、渗透性和隐蔽性,将伦理困境推向了更核心、更复杂的层面,加剧了人类对新技术的隐忧。比如数智传媒的算法决策具有高度的非线性和不可解释性,算法偏见容易被数据固化与放大,全景式的数据采集与分析,让个人隐私沦为可被滥用的生产资源,严重冲击着个人权利边界;商业利益的驱动进一步加剧了伦理失范——在市场竞争中,科技企业往往将技术突破与市场份额置于伦理约束之上,为追求效率与流量,可能忽略价值认证,规避伦理审查,而深度伪造技术、虚假音视频将破坏社会秩序,动摇人类社会的信任根基。数字化技术传媒的伦理隐忧加剧,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技术发展与伦理治理、人文价值的脱节,“重技术、轻伦理”的发展模式,容易忽视对伦理的技术前置约束,搁置技术、法律、伦理协同的多元治理体系构建,终将让“隐忧”走向伦理失范的泥沼。以色列历史学家尤瓦尔·赫拉利(Y.N.Harari)在他的新著《智人之上》中说,我们现在召唤的非生物智能,有可能摆脱人类的控制,危及人类物种的存亡,那么,“召唤这种非人类智能究竟是个致命的错误,还是会让生命的演化翻开一个充满希望的新篇章”,有效的伦理制衡也许能给出答案。

(二)网络文学为什么更容易产生艺术伦理问题

艺术伦理是艺术生态系统的价值目标和伦理关系,是艺术实践需要遵循的源自艺术自律又受制于社会道德规范的观念形态。技术传媒发展到数智时代,网络文学的艺术伦理问题迅速凸显出来,即在互联网传播与商业写作模式下,网文作者在题材类型选择、世界观人设架构以及价值导向、原创诚信等方面需要遵守什么样的道德规范,这对网文行业发展至关重要。倡导网文创作的艺术伦理,旨在平衡娱乐性与艺术审美性、商业性与公共责任之间的张力关系,维护网络文学生态的健康与尊严。

相较于传统文学,网络文学创作更易出现伦理“踩坑”,因而也更需要艺术伦理“避雷”。这是因为,首先,数智化网络媒体的平行化架构让文学话语权下沉,创作门槛降低,而“人气”网络的流量化导向极易异化创作初心。网络写作没有专业准入门槛,也少有审美约束,人皆可为的“作家梦”机制,释放了大众的文学创造力,也让一些“准文学”或“非文学”的无效表达甚至有害信息进入网络公共平台,它们作为“文学冗余”,既缺少艺术伦理品格,也几近丧失文学正向价值的功能和坚守艺术底线的责任。此时,网站平台常以点击率、收藏量、充值收益、AI转化绩效等为核心考核指标,客观上可能倒逼作者迎合低俗市场,制造噱头和卖点,放弃艺术审美与价值坚守,弱化创作责任,从而导致伦理失范。

其次,商业化、资本化挤压主体伦理和文学良知的存在空间,造成艺术伦理的空心化和边缘化。与传统文学相比,网络文学是高度市场化的产物,是文化资本借助网络媒介的商业性寻租。在绩效增值的市场导向下,网络文学的运行机制已化身为一场以流量为核心、以字数为基元、以爽点为卖点、以IP为商业出口的工业化盈利模式。资本驱动在激活产业、创造巨大商业价值的同时,也通过流量至上、算法规训、IP垄断和字数绑架等手段,系统性挤压创作者对真实、人性、深度的坚守,导致艺术追求、审美原创和叙事责任的缺失。文化资本将文学创作纳入工业化、数据化、可预测化的生产体系,把不可控的灵感变成了可控的收益,连载付费、打赏排位、版权转让、内容改编等盈利模式,让剧情服务收益,用噱头吸引眼球以增加流量,有的甚至为拉长篇幅添加注水文字,或刻意制造狗血桥段堆叠爽点,其结果必然会牺牲有深度的艺术表达,稀释作品的精神内核,形成功利化伦理偏差。平台算法以点击、收藏、留存、完读率为核心指标,常常让85%的流量集中于榜单前50名的作品。在这样的经营机制下,创作者必须讨好算法,复制套路,迎合如战神归来、赘婿逆袭、系统金手指、废柴逆天、后宫腹黑等爆款模板,不得不三行一冲突、五行一打脸、十章一逆袭,不得不放弃艺术创新和审美追求,放弃叙事技法和语言尊严。结果,便出现文学上的审美降级,文字粗鄙,叙事弱智,人物扁平,大量作品同质化、套路化,价值导向上就可能弱化对深度价值和责任的坚守,出现艺术伦理被遮蔽、消解乃至背弃的创作失信现象。

最后,在数智化语境下,网络文学生产、传播和消费方式预设的经营秩序,拆解了艺术伦理的语境规制。比如,作者匿名创作、量化管理,其遵从的不是传统的“道沿圣以垂文,圣因文而明道”,也不是道德律令,而是读者的喜爱度和线上订阅、线下转化的增量,文学的尊严让位于粉丝的数量。在这样的行业语境中,创作者的“产能焦虑”可能倒逼他们以融梗、洗稿、流水线写作或AI代笔的方式进入网文产业链,导致原创劳动得不到尊重,知识产权伦理缺失。此外,无远弗届的网络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即时发表便全网扩散、算法放大,作品一旦出现价值观扭曲、暴力猎奇等有违公序良俗和正向价值的内容,便会在极短时间内触达海量读者,放大伦理失范的破坏力,网络传播内容的伦理底线失守,社会代价远大于传统文学。再从阅读市场看,互联网圈层封闭的消费生态和相比传统文学相对宽松的平台审核机制,可能出现圈层审美下沉、道德约束减弱、行业规范跟不上网文迭代速度的现象,而治理后置、监管缺位的境况,则可能为艺术伦理失范留下隐患。网文读者中,青少年占比较高,他们为追求解压、猎奇、快节奏爽感,极易接受作品的不良导向,造成供需双向的伦理滑坡。德国学者弗兰克·施尔玛赫(F.Schirrmacher)就曾不无忧虑地说,一旦被现代传播机器驱使,我们就会忘记独立思考,“因为我们不再知道什么是重要的,什么是不重要的。几乎在每个领域,我们都服从于机器的权威统治。我们的思想会逐渐散逸,逃离我们内在的自我,依附在电脑键盘上。生活被预先精确地确定,人们对改变命运的无力感,都无疑是信息泛滥的后果”。

相比传统文学,网络文学具有传播快、受众广、读者低龄化、创作门槛低、连载快餐化、文化影响大等诸多特殊性。这些特性使它在自由与开放的语境中,更容易出现价值观偏差、审美低俗等伦理滑坡现象,更容易产生艺术伦理问题,因此,更需要重视和加强艺术伦理观念建构。传统文学可以更多依赖艺术自律与出版机制来约束艺术伦理,而网络文学由于缺乏严格的前置筛选,受市场与算法驱动更强,尤其需要创作者自觉坚守艺术伦理,以自律约束自由,以底线平衡流量,以社会责任守护网络文学的健康生态。

待辨识的艺术伦理

(一)理解艺术伦理的三个维度

文学创作的艺术伦理并非不言自明,无论是考辨文学的艺术伦理,还是厘清网络文学的艺术伦理,都需要从文学的社会性、人性、艺术审美性三个核心维度切入,它们构成文学(含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伦理根基。

社会性维度是数智时代网络文学的伦理底色,指向网络文学与社会结构、文化语境的互动共生,其核心在于坚守文学创作的社会责任与文化使命。它要求网文作者以文学叙事回应社会现实,传递正向价值,构建与社会语境的良性互动。网络文学以其通俗性、强传播性,成为反映社会心态、纾解社会焦虑的重要载体,同时承担着引导公众认知、凝聚社会共识的伦理责任。这种责任既体现在对现实的镜像式呈现,也蕴含在对价值的正向传递中。网络文学作为新大众文艺的文化载体,面对的是比任何一种传统媒体都多得多的受众,特别是青年受众,尤其需要倡导社会共识,传递公序良俗和人文道义,网文作品应该有血有肉、有温度、有灵魂,打造真善美的价值内核,既要反映时代变迁与民生百态,在社会大众的情感共鸣与社会认知之间架起桥梁,也要规避低俗化、畸形审美对社会文化生态的侵蚀;同时应依托网络交互特性,构建健康的网络社群,实现文化传播与社会引导的双重价值,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当代传承与文明互鉴意义。并且,网络文学的社会伦理不仅要求创作者关注社会问题,体现时代精神,还需要以文学的方式介入社会议题,关注弱势人群诉求,伸张公平正义,让作品温暖人心,照亮前路,成为时代的“镜鉴”或社会的“晴雨表”。

人性维度是艺术伦理的核心。文学的核心是对人的关怀,网络文学的人性伦理,要求创作者聚焦于对人的本质、情感、欲望与价值的深度挖掘,既尊重人性的复杂性与多元性,也坚守人文关怀的底线,避免将人性异化或扁平化。勘察人性维度的艺术伦理,要看网文作品能否通过鲜活的人物形象,展现复杂的人性困境,引导读者共情、反思,实现对人性的正向滋养与精神升华。它要求网文创作以人物塑造来实现人性揭示和人情表达,着力描写人物个性和人性的丰富性与复杂性,既真实呈现人性的多元面貌,满足读者的情感共鸣与精神慰藉需求,又坚守人性底线,拒绝渲染极端欲望、暴力等,秉持人文关怀,引导读者反思自我、完善人格,规避技术时代人性的异化,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

艺术审美性是文学的伦理本体。数智时代网络文学的审美伦理要在一般艺术伦理的基础上,解决好“技术与艺术”的关系,核心是处理技术工具性与艺术审美性问题——既要借助数字技术实现艺术表达的创新,也要警惕技术异化对艺术伦理的侵蚀,坚守文学审美与精神价值的底线,避免陷入“技术至上”误区。它要求创作者怀着对文学的敬畏和艺术操守,摒弃“唯流量”“唯爽感”的功利化创作倾向,在叙事表达、形象塑造中追求审美价值,既保留大众喜闻乐见的新大众文学特质,又注重审美提升与艺术创新,拒绝粗制滥造,以精湛的艺术表现滋养读者的精神世界,实现网感性与文学性、娱乐性与审美性的统一,把网络公共空间的技术强势打造成为艺术伦理的优势,彰显网络文学的艺术价值与伦理追求。如无限流作品《十日终焉》,借助数字媒介的传播特性,构建了多时空、多维度的叙事框架,通过“闯关”式的情节设计,实现了叙事节奏的优化与阅读体验的升级,体现了技术对审美表达的推动作用,在奇幻的情节中探讨了生存意义与人性选择,坚守了艺术伦理的底线。

(二)考辨艺术伦理的底层逻辑

以“贝叶斯概率”消除“意图谬误”,秉持以效果为标尺的艺术伦理方法论。数智时代网络文学的艺术伦理评判不应该是动机评价或前置判断,而必须是动态过程的终端评判和艺术效果评价。借用“贝叶斯概率”的原理,判断一个事物的效果需根据新的信息,不断更新对这件事的相信程度,不把既有概率当做客观固定的数值,而是基于不断变化的信息,获取对事物可能性的合理信念。这一认知逻辑,从理性层面确证了“重效果、轻动机”的合理性,将其应用到网络文学艺术伦理的评判中,需要清晰区分创作动机与艺术效果的证据价值。一个网络作家拥有一份对文学的热爱和敬畏,他以人文情怀和责任伦理从事创作固然是不可或缺的,但任何创作动机或外在宣示,本质上只是一种“弱先验概率”,作者的创作初心和伦理追求,只是一种对作品伦理水平的初始信念,其有效信度有限且极易伪装。仅凭创作者的某一口号无法推断其作品的实际伦理水准,就像贝叶斯概率中,仅凭先验信息无法得出可信结论一样。作品的实际艺术效果,是一种“强似然证据”,作品的人物逻辑、世界观架构、价值倾向,以及读者的审美反应等,则是一种可观察、可验证的客观存在,能够为我们评判艺术伦理提供坚实支撑。如果一个作品呈现正向的艺术效果——如传递善良、勇敢、坚韧等美好品质,引导读者区分真善美与假恶丑的价值反差,那么我们即可判断其具备良好的艺术伦理置信度;反之,即便作者声称动机良好,若作品呈现出低俗、色情、暴力、颓废的效果,作品依然会失去正向艺术伦理,也就不是一个好作品。这意味着,动机只是影响判断的“弱因”,艺术效果才是决定作品伦理水准的“强据”,“效果标尺”是评判一个作品艺术伦理的底层逻辑。这正是20世纪英美新批评派所说的“意图谬误”——作者的创作意图、主观动机及对外宣传,不能作为评判作品艺术水平与伦理价值的依据,真正具有评判意义的是作品本身呈现的文本效果与艺术伦理含量。在网络文学领域,有作者动辄以“正能量”“治愈人心”为口号,标签化地包装作品,也有作者自称无心触碰伦理红线,却在作品中表达病态审美或扭曲的价值观,如将私德瑕疵与强权行为合理化、浪漫化,用错误的价值导向潜移默化误导读者,这些均不可取。我们评判艺术伦理,只能基于作品的实际效果,看它呈现了什么、传递了什么、影响了什么,而非作者的口头承诺,否则只会让艺术伦理判断沦为空洞的形式主义。

数媒涵化的“拟态效应”,谨防算法逻辑对艺术伦理的遮蔽和置换。乔治·格伯纳(G.Gerbner)提出的“涵化理论”认为,大众媒体的广泛覆盖和耳濡目染,能用媒介塑造的“象征性现实”替代客观现实而产生“拟态效应”,让象征性符号构建的社会成员共识更接近媒介呈现的符号现实。数媒涵化是传统涵化理论在数字媒体(互联网、AI工具、短视频、算法平台、社交媒体等)环境下的延伸与重构,其表现形态为:数字化媒介通过长期、重复、算法精准推送的符号内容,潜移默化地塑造受众的认知、价值观、社会现实观与行为模式,让受众的主观认知趋近于平台构建的“拟态现实”。这种算法主导的数字环境,能以更精准、更沉浸、更互动的方式,持续塑造人们怎么看世界、怎么想、怎么做的过程。这种隐形涵化的力量所打造的拟态环境形成认知偏差,不仅影响人们的身份认知、审美习惯、消费方式和情绪反应,还将塑造受众的伦理价值观。数媒涵化的“拟态效应”将遮蔽乃至置换网文创作者和消费者对艺术伦理的践履与认知——通过算法推送、圈层传播、互动强化等机制,构建出一套脱离现实伦理规范的伦理模式,误导创作者与受众对艺术伦理的正向判断,消解网络文学的人文价值。例如,网站平台通过大数据算法捕捉用户行为数据,持续推送符合“流量逻辑”的伦理内容,形成圈层化的信息茧房;创作者为迎合流量,主动贴合拟态伦理的导向,弱化现实伦理的约束;受众在长期沉浸中,将逐渐被置换的伦理等同于现实伦理,丧失对艺术伦理的批判与反思能力。这种效应的蔓延,正在扭曲网络文学艺术伦理的底层逻辑,使其陷入“流量至上”的伦理异化困境,造成伦理导向的功利性异化。例如,把艺术伦理沦为流量变现的工具,以点击率、订阅量、打赏额、IP转化率等作为评价标准,催生了大量迎合低俗趣味、违背现实伦理的作品,构建出“爽感优先、伦理让步”的拟态伦理,背离了网络文学应有的人文关怀,将艺术伦理简化为“满足受众即时快感”的工具,混淆了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核心伦理判断,进而形成“创作者迎合受众、平台迎合流量、受众被平台引导”的恶性循环,导致艺术伦理的底层逻辑被流量逻辑取代,艺术伦理陷入功利化、圈层化、责任缺失的困境。警惕拟态伦理的异化,需要平衡数字传播与伦理坚守的关系,让艺术伦理回归文学本质,实现艺术价值与伦理价值的双重提升,构建健康有序的网络文学生态。在数媒涵化、算法逻辑掌控媒介信息的时代,尤其需要坚守库兹韦尔(R.Kurzweil)提出的“价值观对齐”信念,即“高度自主的AI系统的设计应确保其目标与行为在整个运行过程中与人类价值观保持一致”。

伦理恒定与行业迭变,把控价值坚守与生态优化之间的张力与平衡。数智时代网络文学的艺术伦理并非抽象教条,而是根植于文学本质、媒介属性与大众文化责任的恒定准则。如坚守人文精神与审美底线、恪守文学原创与诚信伦理、承担公共文化的社会责任,以及社会性、人性、网络审美的伦理根基等。这些伦理标准不因AI创作、IP改编或付费/免费模式等行业变化而改变,是网络文学区别于纯粹流量产品、保持艺术本性的核心依据。相对于艺术伦理的稳定,网络文学行业始终处于技术升级换代、商业模式更迭、内容形态流变的不断遽变之中。技术、资本、市场、受众需求的快速迭变,不断冲击既有的伦理边界,带来新的伦理命题。从早期论坛连载、付费阅读到免费模式崛起、短视频化、AI辅助创作、IP全产业链开发、中国网文的跨文化传播,网络文学的生产机制、传播路径、盈利逻辑持续重构:算法推荐塑造“流量至上”的创作导向,催生同质化、套路化、注水跟风,挤压深度创作空间;AI生成降低创作门槛,却带来原创性模糊、版权归属争议、人文情感弱化等伦理困境;IP改编跨媒介扩张,出现为迎合市场而消解原著精神、扭曲价值导向的问题;粉丝经济、饭圈文化渗透,让创作被流量绑架,价值观让位于商业利益,形成“逐利优先、伦理后置”的失衡生态,等等。行业迭变带来活力,也放大了伦理失范风险,若失去伦理锚定,快速迭代就会沦为逐利狂欢,最终消解网络文学的艺术价值与文化生命力。于是,伦理的恒定性与行业迭变性便形成了价值坚守与生态优化之间的张力与平衡的博弈——伦理规制是网络文学的精神归依,决定其艺术本质与文化底线;行业迭变则是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生命力之源,不断驱动形态创新与市场张力。唯有以艺术伦理锚定行业走向,以行业迭变激活伦理赋能,才能实现网络文学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正如加拿大学者奥德里(S.Audry)在论及人工智能艺术时所说的:“历史的真正挑战不在于技术进步本身,因为这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它关乎明确我们作为一个物种想要发展什么样的人类品质,以及我们想要共同创造什么样的世界。”

需建构的艺术伦理

如何建构艺术伦理,以消解数智传媒时代网络文学的艺术伦理困境,主要是解决“建构什么”和“如何建构”的问题。前者聚焦建构内容,后者解决建构路径。

(一)网络文学艺术伦理的建构内容

首先是建构价值伦理。秉持什么样的价值观,传递什么价值,是网络文学艺术伦理的灵魂,其要义是坚守正确的价值导向,以端正的“三观”传递真善美,抵制历史虚无主义、拜金主义、强权主义等扭曲价值观,通过情节设计、人物塑造等文学性叙事,让读者在阅读体验中感受正向价值,实现“润物细无声”的伦理感化。用“娱乐至死”警示新媒介影响力的尼尔·波兹曼就曾忧心忡忡地指出,一切公众话语如果失去价值内涵,都以娱乐的方式出现,就会成为一种文化精神,一切都成了娱乐的附庸,我们就将成为一个娱乐至死的物种。他说:“如果文化生活被重新定义为娱乐的周而复始,如果严肃的公众对话变成了幼稚的婴儿语言,总而言之,如果人民蜕化为被动的受众,而一切公共事务形同杂耍,那么这个民族就会发现自己危在旦夕,文化灭亡的命运就在劫难逃。”更可悲的是:“人们感到痛苦的不是他们用笑声代替了思考,而是他们不知道自己为什么笑以及为什么不再思考。”

其次是审美伦理建构。数智时代网络文学的审美伦理建构,是依托文本创作、价值表达与行业规范,平衡娱乐属性与精神引领,重塑大众审美取向与道德共识的过程。网文创作者需立足现实生活与人性本真,挖掘平凡生活的美好、人性的温暖,构建健康、理性、包容的审美范式,引导读者树立健全的情感认知与生命观念,在创作中以叙事文本夯实伦理内核,在人物塑造与情节叙事中,融入正向价值导向,通过善恶抉择、成长蜕变、责任担当等叙事母题,传递正义、善良、家国、共情等伦理观念,摒弃猎奇暴力、畸形恋爱、三观扭曲等低俗审美,以正向人物树立道德标杆,让审美体验与价值判断深度绑定。审美伦理的核心内涵是坚守艺术底线,摒弃审美粗鄙化、同质化倾向,追求艺术创新和审美多样性,实现爽感与美感、趣味性与艺术性的统一。并且,建构网络文学的审美伦理,要求作家在创作中注重艺术创意、结构创新和叙事创化,用精湛的艺术形式表达审美性的伦理意蕴。

再次是创作伦理建构。网络文学创作伦理关乎创作主体的行为准则,其核心内涵是坚守创作主体性,拒绝资本与算法的过度裹挟,坚守原创底线,尊重版权,秉持真诚的创作态度,避免“水文”“烂尾”、抄袭等创作失范行为。网络作家要明确自身的责任与使命,将文学创作作为传递价值、表达情感的载体,而非流量变现的工具,在创作中坚守自身的创作追求与价值立场,以创作者自律为核心、制度规范为保障、优质内容为载体,方能构建成熟、稳定的网络文学创作伦理,实现行业长效健康发展。

最后是行业伦理建构。网络文学行业伦理的核心是规范行业秩序,明确平台、作家、读者、监管部门的责任边界,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内容审核机制与行业自律机制,抵制资本的无序扩张与算法的异化,营造良性的行业生态。行业伦理的建构,需要多方协同发力,实现平台守责、作家自律、读者监督、监管到位,推动网络文学产业从“流量竞争”向“质量竞争”转型,实现文学性与产业化的良性发展。正如国家新闻出版署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学出版管理的通知》中所强调的,网络文学出版单位需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强化内容把关职责,坚守正确出版导向,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网络文学艺术伦理的建构路径

作家自律:强化主体自觉,以伦理意识为创作培根铸魂。艺术伦理的建构,首先需要强化创作者的伦理自觉,引导网络作家把握伦理底线,让笔下的作品有“根”有“魂”,立得住、传得开、留得下。以唐家三少为例,从2004年创作《光之子》开始,唐家三少深耕网文20多年,已创作30多部网络小说,成为行业标杆式人物。无论是斗罗大陆系列、神澜奇域系列、神印王座系列,还是近年来创作的现实言情系列,唐家三少始终以清醒的伦理意识,在商业性与文学性之间把握平衡,在多元思潮的冲击下坚守伦理底线,拒绝低俗化、负面化表达,将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融入故事肌理。在《斗罗大陆》《光之子》等经典作品中,他构建的世界观始终围绕“正义战胜邪恶”“坚守善意”“知恩图报”等核心伦理,主角往往历经磨难却始终坚守本心,在成长中践行责任与担当,让作品摆脱单纯的娱乐化叙事,实现了价值传递与故事性的统一。以唐家三少为代表,我国网文界逐步形成了风清气正的创作风尚。2020年,曾有136位网络作家联名发起《提升网络文学创作质量倡议书》,呼吁网络作家承担时代责任,注重社会影响,恪守职业道德,不以点击量和收入论英雄,抵制侵权盗版行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做有担当、有情怀、有温度的网络作家。人工智能兴起后,AI创作带来了新的艺术伦理问题,网络作家应该理性使用AI工具,将其作为创作辅助手段,而非替代工具,坚守文学原创,避免过度依赖AI而导致作品失去灵魂。

内容精深:在“写什么”和“怎么写”上坚守伦理价值本位。艺术伦理的建构,尤其需要聚焦内容表达,在“写什么”和“怎么写”上做文章。其中,“写什么”体现网络作家的责任感,体现创作者的责任与眼界。无论写现实还是写历史,无论写玄幻还是写科幻,都应该始终蕴含对人性良善、社会正义与文明进步的追求,其精神内核当承载积极的生命关怀,传递诚信、勇敢、仁爱等永恒价值,而非一味追逐感官刺激或流量变现。“怎么写”则考验一个作家的叙事智慧,彰显作家的文学创造力,它需要通过动人的故事、可信的成长,让读者在情感共鸣中自然体认是非善恶,实现“寓教于乐”的升华。只有把“写什么”和“怎么写”统一起来,提升作品的审美品位,才能实现“价值引领”与“审美体验”相统一的艺术伦理。网络文学拥有海量读者,直接影响青年一代的精神世界。因此,创作者必须心怀敬畏,在虚构的星河中点亮指引现实的灯塔,在想象的疆域里守住人文精神的边界。唯有在作品内容上坚守伦理价值本位,网络文学才能在商业浪潮中沉淀出穿越时代的力量,从“讲故事”走向“塑灵魂”。正如加拿大学者索非安·奥德里所说,在虚拟的数码空间创作,“艺术家如果想要创造一个迷人的、有所反思的世界,提出颠覆性的疑问和思考,就要批评资本家营造的虚假幻象”。

生态优化:规范行业秩序,营造良性环境。行业生态是网络文学艺术伦理建构的重要载体,平台、资本、读者等多方主体的行为,直接影响艺术伦理的建构效果。因此,艺术伦理的建构,需要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边界,营造“尊重原创、坚守伦理、追求质量”的良性行业生态,这也是媒介伦理与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首先是强化平台主体责任,规范内容审核与算法推荐,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杜绝低俗、暴力、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上线;同时,优化算法推荐机制,摒弃“流量至上”的算法逻辑,加大对优质原创作品的扶持力度,压缩同质化套路文与低俗作品的生存空间,引导创作向高质量转型。同时,网站平台应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加强对AI生成内容的监管,打击版权侵权行为,维护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另外,要引导资本理性参与,摒弃过度逐利行为,引导文化资本树立“质量为本、伦理为先”的发展理念,建立资本监管机制,规范资本运作,遏制资本无序扩张,避免资本对创作的过度裹挟,保障作家的创作自主权。此外,还要培育理性读者群体,发挥读者的监督作用,引导读者树立正确的阅读观念,摒弃对低俗、套路化作品的沉迷,提升自身的审美品位与伦理判断能力。同时要畅通读者反馈渠道,鼓励读者对低俗、抄袭、违背伦理的作品进行监督与举报,形成“读者监督、平台响应、作家整改”的良性循环,形成品质阅读、坚守伦理的阅读氛围。

行业监管:完善监管体系,强化伦理引领。必要的监管和引导是网络文学艺术伦理建构的重要保障。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术机构等应协同发力,完善监管体系,强化伦理引领,推动网络文学艺术伦理的规范化建构。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制度保障。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快完善网络文学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文学创作、传播、IP转化等环节的伦理规范与法律责任,加大对盗版侵权、低俗内容传播、历史虚无主义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为艺术伦理的建构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应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遏制伦理失范现象的蔓延。二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网络文学行业协会可制订相应的伦理规范与行业准则,引导作家与平台坚守伦理底线,规范创作与传播行为。还可开展伦理培训与交流活动,提升作家与平台的伦理意识与职业素养,推动形成“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提升”的行业自律机制。如中国作家协会推出的《网络文学行业文明公约》,明确了作家与平台的伦理责任,引导网络文学创作向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三是加强学术研究与理论引导,提升伦理建构的学理水平。网络文学研究机构应强化对网络文学艺术伦理的研究,深入剖析伦理困境的深层成因,探索符合网络文学特性的伦理建构路径,为艺术伦理的建构提供理论支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文学艺术伦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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