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稳定性与正义是近代以来政治哲学的重要范畴。霍布斯使民法和自然法成为正义的法律和道德面向,试图形成双重稳定性保障,建构了以契约为基础的正义观,但由于其正义规范以摆脱自然状态为旨归而遭遇过于工具化的诘问。罗尔斯直面霍布斯的理论缺陷,将稳定性问题的强权秩序基础升级为道德认同的规范性秩序,却陷入依赖理想性预设和囿于资本主义法权框架因而仅显现形式公平的局限。马克思推动社会秩序的革命性重构,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稳定性议题的理论根基,实现了对既往稳定性研究范式的超越。
关键词:正义 稳定性 秩序 道德 规范性
本文刊于《江海学刊》2026年第4期
稳定性(stability)源于拉丁语“stabilitas”,其意涵可追溯至人们对暴力冲突的反思和对“无序”(chaos)的恐惧。作为当代政治哲学的核心范畴,其既着眼于社会秩序的存续逻辑,也关涉权力合法性的深层结构。如罗尔斯所言,“对于政治哲学来说,稳定性问题至关重要”。回顾近代政治哲学史可见,霍布斯以对权力与秩序的重构延续了政治哲学家关于稳定性问题的探讨,其著述中虽未直接探究“稳定性”,但其通过契约赋予主权者以绝对权力,试图摆脱自然状态下的战争困境,论证了如何通过构建合法政治秩序使国家远离暴力循环。若将“稳定性问题”看作一种“秩序问题”,则可以说霍布斯围绕这一议题展开了大量探讨。稳定性依赖秩序的适应性,着眼于主权者通过绝对权力实现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使共同体免于战争威胁;动态的秩序则通过灵活调整来增强稳定性,帮助公民个体摆脱自然状态中的恐惧,获得生命权与财产权的制度保障。探讨霍布斯关于秩序与正义的论述,是从政治哲学角度理解现代社会稳定性的一种重要理路。
霍布斯关于稳定性的论述及其正义观
古代人的中心问题是善的理论,而现代人的中心问题是正义观念。在霍布斯之前,围绕道德、秩序和共同利益展开的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讨论,往往由自然法决定。例如,亚里士多德强调正义是按比例平等分配和矫正的美德。斯多葛派主张,正义根植于自然法和人类的理性平等。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以政权存续的政治实效为核心,挑战了传统道德正义观的伦理优先性,对霍布斯重新界定正义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在霍布斯看来,公民法才是正义与否的决定因素。他“在契约基础上给出的对正义的定义……表明霍布斯认为‘人类正义’是由契约而非自然形成”。在《利维坦》中,第三自然法“所订信约必须履行”包含其正义观的源泉,正义即履行契约。在自然状态下,由于缺乏公共权力的约束,无法通过公断人和法律对个体行为作道德判断,自然平等的个体行使自然权利,理性的个人为自保而先发制人。这时没有强制力确保契约的有效性,没有正义与不义的空间,人们陷于战争状态。为了换取和平与安全,个体通过社会契约放弃大部分自然权利,由主权者代为行使,主权者通过法律监督人们是否遵守契约,此即正义概念形成的近代语境。
霍布斯将行为的正义(justice of action)与品行的正义(justice of manners)区分开来,认为行为的正义通过外在约束力直接、高效地遏制冲突:通过法律维护秩序底线;强化主权者的权威,巩固国家的合法性;明晰正义的边界,消弭主观分歧。他将行为的正义进一步划分为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交换正义(commutative justice),主权者和立约人分别担当主体,协同促成以上三项任务。这里的分配正义是一个宽泛的概念,覆盖社会基本结构与价值分配,还关注在既定的资源总量和分配原则下,如何通过具体程序将资源配置到个体手中。霍布斯否定了任何先于主权者分配的价值预设,将分配正义称为“公断人的正义”,确定“什么合乎正义”的行为,这仅代表仲裁员公平地分配个人权利和财产权的道德义务。
作为“主权者的治理术”,实现分配正义对国家的稳定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对个人权利和财产权的分配被霍布斯视为寻求国家稳定性的必要步骤。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自然平等地拥有世上所有东西,并无“你的”或“我的”的分别。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每个人都要与其他人争夺生活资料,这是造成混乱和不稳定的关键原因。在国家建立后,所有物品归主权者所有。主权者将有限的资源和个人权利分配给臣民,这种“把每一个人自己的东西分配给每一个人”的过程就是实现分配正义的过程。另一方面,分配正义是主权者给予个体所应得(merit)的东西的持续意愿,其过程由主权者负责,结果则由臣民承担,每个人所得即其所应得。霍布斯所言之财产权和个人权利是主权者通过分配正义创造的,即分配正义创造了价值。主权者以法律形态承认私有财产权,是法律的制定者。霍布斯认为,土地本身的分配法是分配正义的第一条法则,“主权者根据自己、而不是根据任何一个臣民或某些臣民认为合乎公道或公共利益的方式分给每个人一份”。因而,分配是依据主权者的意志决定的。
那么,如何保证主权者分配的正义性呢?首先,霍布斯认为主权者分配的目的与国家的目的一致。“主权者作为国家人格的代表者,其所做的一切都应当是为了共同的和平与安全。”主权者在分配资源时遵循的道德原则来源于自然法,这使主权者的所有决定都遵守“有利于对臣民生命的保护”这一规定。霍布斯强调,主权者有将财产分配给个人的义务,并对分配负有道德责任。为了保证和平与安全,主权者通过制定法律,创造个人财产权,并将财产公平分配给臣民以防止契约遭到破坏,因为和平与物质的繁荣与否直接影响国家的稳定性。在霍布斯看来,应把安全理解为“尽可能过一种幸福的生活”。他所谈的正义不是绝对的平等分配,而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合理手段,用以维护政治统治。分配正义仅与主权者的美德相关,排除了先在价值对分配原则的干扰,削弱了市场对分配结果的影响。可见,霍布斯是用主权者的绝对权力及其对自然法的遵守保证分配的公平性。
由于个体被分配的土地和商品不同,个人具有的技艺存在差异,“人们便必需能通过交换和共同订立的契约将自己所能拿出来的东西分给别人,并互相让渡其所有权”。霍布斯谈及交换正义时,认为此前政治哲学家的研究围绕着人际交换行为的正当性展开,强调“平等原则”在自愿与非自愿互动中的应用,即交换的物品的价值是否相等。霍布斯称其为“简单的平等”——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行为属于不义;给予他人超出其应得范畴的利益亦属不义。他将交换正义的关键词设为“契约”,认为遵守契约是符合交换正义的。事物立约议价的价值由立约者的欲求决定,立约一方履约后,另一方即获得相应的履约条件。因此,交换正义是仅与立约双方相关的正义,即“立约者的正义”。
立约人在交换正义中遵守的契约包含两种类型。一种是从自然状态转向国家状态时,公民之间一次性签订“社会契约”。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既包含个体之间为摆脱自然状态达成的联合意愿,也涉及公民对服从主权的承诺。它关乎个体权利的转移和主权的生成,作为正义的总则,从签订之时起即是正义的。臣民将所有权利转移到主权者手中,让其代为行使的同时,主权者需强大到足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另一个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复签订和完成的“私人契约”,同样意味着“权利的互相转让”,但与社会契约不同的是,其不直接导致权力的生成,仅约束契约双方行为。私人契约在自然状态下即可存在,但因缺乏第三方的权力,其有效性并不稳定;到了国家状态,私人契约的效力在法律约束下才有保障。霍布斯对交换正义的契约论处理,不仅减少了公民之间的算计和猜忌,使公民有条件在国家状态下通过契约交换满足自己的生活所需,而且使是否维护契约变成可考察的规范性条目。通过法律约束,行为是否正义有其确定的标准,避免模糊性磋议。国家成立的契约和私人契约使交换正义贯穿公民生活全过程,交换正义的实现与国家的稳定性成正比。
若认定“行为的正义”是人的行为因恐惧外在权力而被动遵守规则,“人的正义”则体现了主动遵守自然法的内在意愿。霍布斯声称“自然法是道德哲学的总结”,其在内心是有约束力的。但在外部范畴中,仅有自然法难以转化为行动。自然法对人们内心的约束力在两种情形下会遭到破坏:一是因客观事实与法律要求直接相违;二是符合自然法但当该事实被主体认定为与法律相违。因为,即使主体的外在行为与自然法的形式要求一致,只要其内在目的与自然法的精神相背离,便构成对自然法约束力的实质性破坏。为此,霍布斯提出一种特殊的道德模式,让自然法与市民法具有相同的范围,且自然法充当市民法的一部分,“当其应用于由主权者解释并由其惩罚予以支持的官方版的自然法的时候,才是可接受的”。在国家内,自然法是公民和主权者的共同戒律,区别在于,主权者遵守永恒的自然法;而公民则需要遵守内化于民法的自然法,在行为上遵从主权者的权威。由于人性往往偏向于自利,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只有尽可能自保才是符合理性的。道德仅在法律体系内才能产生正向作用,自然法在国家中实现道德规范性,并具有约束力。
可见,正义观贯穿霍布斯政治哲学中国家建立、运行和持续稳定的全流程。霍布斯并未忽视单一模式造成的规范性漏洞,“行为的正义”以法律为底线,“人的正义”用道德提供遵守契约的动力,二者形成外在约束与内在驱动的协同,呈现“稳定—信任—更稳定”的模式。主权者制定的法律通过惩罚与教化,使人们产生正义的行为;国家秩序让臣民切实感到安全的益处,增进正义品行内驱力的形成,同时深化正义行为的普遍化;人的正义带来的社会信任,促进了行为的正义。正义是霍布斯国家稳定性理论的内在逻辑,稳定不仅是对主权权威强制力的依赖,还有内在自发维护秩序的强化机制。在这里,霍布斯对“行为的正义”的强调显然多于“人的正义”,以摆脱自然状态和维系国家秩序存续为目标,也由此遭到人们对其过于工具性的质疑。面对这一困境,罗尔斯的正义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补充稳定性的规范性之维,提出了一种不同的稳定性方案。
罗尔斯对霍布斯稳定性问题的回应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关于“稳定性”的讨论占近三分之一篇幅,《政治自由主义》的写作动机更是源于他对前者探讨稳定性问题的缺憾。一如霍布斯对暂时逃离自然状态的价值颇有微词,罗尔斯认为构建短暂的正义社会缺乏意义,正义论为建构具备持久生命力的良序社会提供了规范性基础。罗尔斯对社会稳定性机制的解析呈现了正义论不可规避的元问题,正义论的首要前提是系统探究制度安排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动态均衡关系。因而,讨论罗尔斯正义论的稳定性策略是理解霍布斯所述稳定性问题的正义论之维的重要路径。
霍布斯与罗尔斯关于稳定性论述的探讨进路不同,二者对人性的看法也不一致。“论人”是霍布斯论证国家理论的起点,他认为人天然地趋利避害,万事万物中最坏不过的是身体的死亡,自然权利加剧了自然状态下人类的矛盾,过度自由的状态即无限的战争状态。只有国家内主权者通过分配正义使公民具有财产权和个人权利,国家才能克服人类天生的自利而具有政治稳定性。罗尔斯没有预设一个人与人之间像狼与狼一样残酷的自然状态,而是从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下设计社会制度结构,试图通过制度安排来实现差异正义。罗尔斯认为,在选择正义原则下构建的公正社会中,人们普遍拥有“正义感”(sense of justice)。这种正义感使人们实践正义并在道德上认同正义原则,制度的稳定性是由稳定的正义感奠基的。“当一个正义社会的基本成员都形成了稳定的正义感,制度的稳定性也就有了道德的基础或道德前提。”在霍布斯看来,自私自利的人们为了自保,只有通过强制权力才可以确保遵守契约,从而达到社会稳定。罗尔斯则认为良序社会中人们与生俱来具有正义感,这种正义感与人们的善观念一致,可足够稳定地杜绝一切不正义的可能。比较而言,霍布斯不否认人们在国家内部能产生正义感(righteous),但他认为单纯依靠正义感形成具有稳定性的社会秩序显然是不可靠的。
霍布斯关注的稳定性问题以制度为基础,或曰制度具有绝对的优先级。国家建立在社会契约的权利转让之上,经过自然法内化于民法,道德被安置于正义的稳定性范畴中。他承认道德对稳定性的促进作用,但其道德显然是相对主义的。道德对霍布斯所言之政治社会的稳定性的影响是有条件的且有限度的,只有通过行为的正义保证人们对契约的遵守之后,道德的稳定性才有存续的空间。罗尔斯认为,“可以把霍布斯式的强制权力看作加在合作体系上的一种结构,这个合作体系失去这种结构就会不稳定”。霍布斯则通过“制度的稳定性”有效保障社会中的个体生命安全、财产权及个人权利;“道德的稳定性”通过实现精神和行为层面的统一巩固以及维系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与霍布斯不同,罗尔斯从道德观念入手探讨稳定性问题。按照他的设想,应当首先进入一个公平的“良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正义感在此制度下自然形成,社会制度的稳定性接踵而至。“良序社会”通过把正义原则当作社会制度而建立,正义感决定了社会制度的稳定性。他把社会制度的稳定性与正义感的形成与发展当作同一个问题,人们的正义感愈强烈,良序社会的制度就愈稳定。可见,对罗尔斯来说,先有“正义感的稳定性”而后才会有“社会制度的稳定性”。“公共的正义感调节的社会是内在地稳定的”,而霍布斯所言之稳定性是“外部的稳定性”。罗尔斯在《政治哲学史讲义》中这样解释霍布斯的稳定性:“通过建立某个机构来使这样一个互利的状态得到稳定;这样一个机构将确保,每一个人在正常情况下都拥有足够的动机来遵守规则,同时,确保这些规则能够得到普遍的遵守。”在霍布斯看来,臣民内在品行是否正义,远不及一个强有力的主权重要。国家主权完备的惩罚功能足以威慑人们使之因恐惧而做出正义的行为,“人的正义”的作用才得以实现。霍布斯从未否定人可以天然具有道德感,但若国家没有强有力的主权权威,人们的道德感反而可能增加个体被伤害的风险。
霍布斯实现了强制权力与道德、惩罚、正义感的统一,证明唯有将稳定性建立在正义的规范性基础上,才能实现政治秩序的持久存续。他对主权权威合法性的论证与将自然法内化于民法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国家强制权力的外在性,其对秩序的强调蕴含着对国家稳定性的追求。霍布斯的研究与1642—1651年英国内战(English Civil War)直接相关,他给出了快速、有效逃离战争状态的办法,为此设计了正义的实践细节,颇具现实意义,但他的稳定性策略所隐含的问题遭到人们的诟病。
罗尔斯对稳定性问题的讨论转向内在道德认同,强调公民自愿接受并维护正义制度的能力。他关注的是“相对的稳定性”(relative stability),“试图阐明与不同的正义观念相关联的正义感的相对强度(Relative Strength)与心理根基(Psychological Roots)”。罗尔斯认为,“最稳定的正义观念可能是这样的:它对我们理性来说是明晰的,与我们的善是一致的,并且植根于一种对自我的肯定而不是克制之中”。正义感以诸如友谊、信任、责任感等内在的道德动机替代强制权力,提升了稳定性的韧性和自主性。在罗尔斯看来,霍布斯的强制权力虽能解决短期合作问题,但无法确保长期稳定。他批判霍布斯的单一理性,提出双重道德能力,即正义感与善观念,从而赋予人性更丰富的道德维度,以克服霍布斯的稳定性中对惩罚的依赖。他对资本主义的矛盾有所反思,承认市场机制造成贫富差异过大,可能削弱正义的稳定性,因此试图通过制度设计平衡效率与公平。这一思路虽未完全解决现实矛盾,但为研究现代社会的稳定性问题提供了一种可探讨的分析框架。他尝试推动静态权力结构向动态社会共识演进,主张稳定性通过公共理性的持续对话和制度调整来达成,而非一劳永逸的权力分配。这种动态视角在一定程度上更适应社会变迁和价值多元化的挑战。罗尔斯还注意到权力与意识形态可能扭曲公共理性,强调制度需保障边缘群体表达诉求的途径,公共讨论须排除对弱势群体的排斥,避免稳定性沦为表面共识。
可见,罗尔斯提供了一种更具包容性和反思性的稳定性方案,但也面临诸多挑战。他通过道德心理学解释公民正义感的形成,诸如家庭中的情感培养、制度中的信任建立,这一假设往往被认为过于乐观。他假设公民自然发展出支持正义原则的道德感,但现实中的政治社会化过程可能受到经济不平等、文化差异等因素干扰。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从社会经济结构视角出发,指出罗尔斯的稳定性理论忽视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矛盾,阶级冲突与稳定性不可调和。例如,G.A.科恩批判罗尔斯混淆了规范原则与社会调节规则,认为其正义论将正义原则依附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制度设计,忽视了个人经济行为的道德责任。布坎南批判罗尔斯未将正义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展到生产领域,仅聚焦分配领域的调整,无法真正解决资本主义的剥削问题。
上述批评所指在于,罗尔斯的稳定性理论过度依赖理想化的道德假设。罗尔斯展示了其道义论的政治伦理立场,却低估了现实政治中利益、权力与历史条件的复杂作用,从而构建了一种“现实的乌托邦”。罗尔斯延续了霍布斯的契约论,并将道德规范性确立为正义的基础内核,然而,二者都没能脱离契约论框架给出彻底解决国家的稳定性问题的办法。这使我们进一步思考,规范正义能否摆脱资本主义的局限?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对解决该问题颇具启示意义。
马克思的正义论与历史唯物主义对稳定性困境的破解
与传统西方政治哲学家关于稳定性与正义论的看法不同,马克思关注社会行为的选择和人类实际的生活状态,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方法论根基,认为正义是一个由物质生产方式和阶级关系决定的历史范畴。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评述道,“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在这里,马克思不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在某种意义上,“马克思在正义问题上采取了‘有限相对主义’的立场,即认为资本主义就其本身来看是正义的,但是从社会主义的立场来看,这种正义又是有限的和不足的”。同时也要看到,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形式正义掩盖了实质非正义。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的自由仅限于出卖劳动力的自由。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劳动异化为维持生存的被迫活动,人的本质力量在资本逻辑下被扭曲。因此,“诉求实质正义成为马克思革命理论的隐性思路,它表明这场颠覆旧制度的革命是正义的”。
与霍布斯和罗尔斯相比,马克思正义论的优势是明显的。首先,马克思的正义论不仅关注分配正义,更关注作为前提的生产正义。罗尔斯聚焦财富分配的公平性,马克思则指出,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表现。霍布斯将财产权作为个人自由的前提和保障,其分配正义观指向财产权和个人权利,马克思的正义论则超越权利的正义,成为一种现实的历史范畴。正义的实现应以废除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前提。
其次,马克思的正义论将对个体权利的依赖发展到解放层面。不同于霍布斯与罗尔斯以原子化个体为理论起点,将社会稳定视为个体理性或道德能力的产物,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强调,“无产阶级在反对有产阶级联合力量的斗争中,只有把自身组织成为与有产阶级建立的一切旧政党不同的、相对立的政党,才能作为一个阶级来行动。为保证社会革命获得胜利和实现革命的最高目标——消灭阶级,无产阶级这样组织成为政党是必要的”。只有通过革命,无产阶级才能打破锁链,正义的稳定性不可能在阶级对立中实现。
最后,马克思的正义论摒弃了永恒原则,成为一种历史的具体。霍布斯对稳定性问题的解析依赖趋利避害的永恒人性,罗尔斯诉诸普遍道德心理学,以求达到一种稳定的状态。马克思的正义论彰显历史具体性和社会稳定的动态性。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历史上存在过的社会形态对应着不同的生产力与社会关系,形成了不同时代的正义标准;另一方面,必须将稳定性问题置于社会形态更替的动态过程中考察。社会生活不可能一成不变,稳定性问题因而是一个社会各要素之间达成动态平衡的过程,而非维持一种固定的状态。
马克思并未讨论过霍布斯关于稳定性与正义的论述,其正义论也不存在政治哲学传统中的“稳定性问题”,但他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方法论隐含着对稳定性问题的解答。换言之,我们可以基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内在矛盾的深刻剖析,形成一种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稳定性问题的理解。不同于霍布斯将自然状态描述为“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明确反对这样一种战争化的描述。马克思的正义论摒弃了这种霍布斯式的预设,而是从批判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开始。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揭示了资本积累的悖论,资本主义依赖剥削劳动力实现增殖;这种剥削导致工人阶级贫困化,最终引发生产过剩危机,革命随之爆发。
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观点包含双重维度。一为批判维度,以马克思正义论视角观之,资本主义的稳定性建立在系统性暴力之上,其“稳定”仅是周期性的暂时平衡,本质是资产阶级通过国家暴力、意识形态控制和市场机制维持的统治秩序。法律、契约与市场看似中立,实则沦为阶级统治的工具。罗尔斯试图通过“作为公平的正义”实现制度稳定,但依然不能摆脱“平等地剥削劳动力”的实质。马克思批判资本逻辑下的形式正义,在劳动力的购买中,资本主义不违反“平等交换”原则,但在对劳动力的使用中,却违反了这一规则。一为建构维度,我们可以在历史辩证法中理解马克思对相关问题的看法。资本主义的不稳定性是通向更高社会形态的原因,马克思通过废除私有制,建立一种“自由人的联合体”,使稳定性不再依赖外部强制或道德规训,而是源于生产力高度发达与阶级对立的消失。按需分配原则消除了稀缺性引发的争夺,劳动成为自由创造的活动,社会关系从对抗转化为协作。唯有通过生产关系的变革,才能实现正义与稳定性的协调。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通过国家机器、意识形态和市场机制维持秩序,却无法解决对剩余价值的剥削导致的劳资对立、贫富分化与经济危机等问题,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性是阶级矛盾被暂时压抑的表象。“对马克思而言,正当与正义仅在于其当下能否发挥这一功能——现行法权与正义的有效规范是否恰好服务于人类长远利益,即便这些长远利益要求我们漠视甚至违背这些规范。”与历史唯物主义立场不同,霍布斯诉诸国家权威与法律维持秩序的政治策略,罗尔斯试图调和多元价值的道德共识策略,“历史唯物主义着重论述的是‘变动性’,这意味着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稳定性是相对的,而在任何社会发展的某一时刻,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就会发生矛盾,上层建筑也会随之变革。从马克思哲学的视角看,把有利于维护经济基础的稳定性作为正义的特征(标准)是地道的资产阶级观点”。因此,以往政治哲学家通过诉诸国家稳定性所期望实现的幸福生活,不能停留于政治制度或道德共识层面,而必须通过建构未来理想社会实现。
探讨马克思的正义论对解决稳定性问题的启发性,可基于三重维度。其一,历史唯物主义为稳定性研究提供根基。马克思拒绝从抽象人性或道德原则出发解释社会秩序,任何社会的稳定性都取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适配程度。资本主义的危机根源于生产社会化与私有制的矛盾,私有制将财富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生产资料私有制导致的资本积累必然不断衍生出贫富分化与阶级对立,不能实现真正的稳定性。其二,实践辩证法为稳定性研究指明路径。霍布斯与罗尔斯将稳定性视为理论设计的结果,前者注重主权者与契约,后者依靠原初状态下的选择。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不是等待拯救的被动群体,而是通过革命实践改造世界的历史主体。资本主义的稳定性被打破,是阶级意识觉醒与革命条件成熟的结果。其三,阶级分析法为稳定性研究提供了重要视角。霍布斯将社会冲突归因于个体理性计算,罗尔斯将其归因于价值多元性。马克思认为,冲突的根源在于阶级利益对立。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追求利润最大化,无产者要求废除剥削。这种结构性对抗决定了在私有制框架内实现长久稳定的方案只能是一种乌托邦。
概言之,霍布斯的稳定性方案先通过对惩罚的恐惧维持最低限度的秩序,之后形成道德面向,是消极的稳定;罗尔斯的方案通过制度设计缓解矛盾,是改良的稳定;马克思通过“现实的运动”,在变革中实现历史的稳定,拓宽了理解稳定性问题的视域。从中可见,“秩序”不以维护现状为目标,而是基于历史必然性,通过对经济基础的重构来实现社会关系的变革。当代资本主义正遭遇全球贫富分化、生态危机、金融动荡等困境,这表明资本逻辑下的稳定性是脆弱和暂时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政治哲学研究中“稳定性问题”愈益得到关注,霍布斯借助制度设计和道德支撑的正义论被纳入“稳定性”的分析架构,罗尔斯指出霍布斯依赖恐惧而非道德共识的脆弱性,认为稳定性应通过公民对正义原则的自愿接受来实现。今天,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社会发展的稳定性面临新挑战,以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内在逻辑审视超越稳定性难题的可能进路,是探讨当代稳定性与正义问题的必要探索。从中不仅可以实现对传统政治哲学关于稳定性讨论的超越,而且可以探究一种适用于时代发展的解决稳定性问题的正义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