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鹏:制度竞合与跨里海国际运输走廊区域治理的转型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74 次 更新时间:2026-10-18 19:32

作者:丁鹏,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来源:《国际论坛》2026年第5期

【内容提要】跨里海国际运输走廊是横跨中亚与南高加索、连接中国与欧洲的多式联运通道。俄乌冲突爆发后,过境俄罗斯的传统北部通道货运中断,该走廊的战略地位显著跃升,沿线既有的跨里海国际运输走廊国际协会、欧盟“全球门户”计划、“一带一路”倡议、突厥国家组织、上海合作组织及大量双边机制等多个功能重叠的制度平台被激活或重新整合,形成了典型的制度复合体。其制度竞合呈现竞争为主、有限合作为辅的基本格局,在技术标准、通关规则、融资机制等核心领域,冲突型竞合占据主导地位,合作型竞合仅出现在局部技术性领域。制度竞合产生混合性治理效应:竞争在推动局部规则创新和提升沿线国家谈判能力的同时,也带来治理碎片化、规则冲突加剧及中小国家制度遵从成本加重等问题。随着竞争持续,各方逐渐意识到完全排除竞争对手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局部领域开始出现有限度的合作尝试,推动走廊区域治理走向“竞争性多元格局”,即多元主体参与但主权国家仍居核心,竞争长期存在但局部合作有限推进,权力不对称以债务依赖、技术锁定等形式隐蔽延续。这一治理格局既不同于单一大国主导的传统模式,也区别于西方自由国际秩序下的多元共治模式。

【关键词】跨里海国际运输走廊;制度竞合;区域治理转型;竞争性多元;制度复合体

引言

跨里海国际运输走廊(Trans-Caspian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Route,TITR,亦称“中间走廊”,以下简称“走廊”),是连接中国与欧洲的多式联运通道。该走廊的构想可追溯至欧盟 1993 年发的欧洲—高加索—亚洲运输走廊计划(TRACECA),但长期进展缓慢。走廊的物理建设始于 2013 年,由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三国发起。土耳其于 2008 年提出“中间走廊”倡议,2015 年中土签署对接备忘录后,物理通道与政治倡议逐渐融合。然而,走廊长期被途经俄罗斯的北部通道压制,战略价值未得到充分发挥。2022 年俄乌冲突后,北部通道接连遭遇货运中断、保险停办、结算受阻等困境,走廊迅速成为欧亚大陆极具战略价值与现实紧迫性的核心运输干线。2023 年,中国正式宣布参与走廊建设,“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积极参与跨里海国际运输走廊建设”。走廊层面的战略需求与国家层面的政策指引相互叠加,催生出极具研究价值的学术议题:走廊沿线多个功能重叠的制度平台之间形成了何种竞合格局?制度层面的博弈与融合,又将从哪些维度影响该走廊的治理成效与转型方向?

关于走廊既有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地缘政治与战略竞争的视角。俄乌冲突为走廊带来了重要的战略窗口期,沿线国家基于对通道安全的现实考量,以及平衡外部力量、增强战略自主的深层诉求,将走廊视为寻求贸易路线多元化、降低对俄罗斯依赖的地缘政治工具。二是通道运营与物流效率的视角。运用贝叶斯网络方法对走廊的运营风险进行评估与诊断,厘清影响走廊可靠性的关键风险因素,发现通关延迟是影响走廊可靠性的首要风险因素。尽管沿线国家在政治意愿上存在共识,但在具体投资协调、标准统一和制度对接方面仍存在显著障碍,同时在基础设施、运输时间和制度协调等方面也面临挑战。三是国家战略对接的视角。将走廊在更广泛的区域整合框架中定位,与“一带一路”倡议启动对接并逐步推进,中欧班列等线路的开行标志着合作取得实质进展,对接也经历了从分散推进到逐步协调的转变。然而,中国与土耳其之间贸易不平衡是制约对接的结构性障碍,双边贸易赤字难以通过走廊建设有效缓解。欧盟也积极推进与走廊的合作,不仅为了能源供给多元化,也为了增强对中亚和高加索地区的战略影响力。

以上研究为理解该走廊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性认知,但仍存在一个关键的理论缺口,即对走廊治理中多制度平台之间竞合关系的系统分析不足。实际上,走廊沿线存在多个功能重叠的制度安排,包括跨里海国际运输走廊国际协会(以下简称“国际协会”)、欧盟“全球门户”计划、“一带一路”倡议、突厥国家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以及大量双边协调机制。这些制度平台在技术标准、通关规则、融资机制等方面既有竞争也存在有限合作,国际关系中的制度竞合理论为分析此类现象提供了成熟的概念工具。在功能重叠的国际制度之间,多重成员身份所产生的互动压力推动制度之间逐步形成分工与互补。从组织生态学的视角看,全球治理中制度形式的演化同样遵循类似的逻辑,新制度形式的出现往往是对既有制度环境中资源竞争和组织密度的回应。

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构建“制度竞合—区域治理转型”的分析框架,以走廊为案例,考察多制度平台之间的竞合关系及其治理效应。主要采用过程追踪与比较制度分析方法,重点考察国际协会的运作机制、巴库—第比利斯—卡尔斯铁路(BTK 铁路)的融资与运营争议、海关数字化标准的协调尝试等关键节点,将制度竞合理论拓展至走廊这一新兴案例并提出“竞争性多元格局”概念,用以描述走廊治理转型的核心特征。

一、制度竞合与区域治理转型:分析框架

制度竞合与区域治理转型构成了理解跨里海国际运输走廊治理逻辑的两个核心维度。制度竞合侧重揭示多重制度平台并存条件下的互动机制,区域治理转型则关注这种互动所驱动的治理模式变化。两者之间的因果关联,是分析框架的基石。从制度竞合理论的主要论点出发,在廓清其在走廊案例中适用边界的基础上,进一步界定区域治理转型的概念内涵与竞争性多元格局的理论定位,进而构建起衔接理论与经验的分析框架与研究假设,为后续实证分析提供逻辑支撑。

(一)制度竞合理论的主要论点

制度竞合是国际关系制度理论在解释全球治理复杂性时发展出的一个重要分析视角。传统国际制度研究往往聚焦单一制度的设计、变迁与有效性,而制度竞合理论则将目光投向多个功能重叠、成员交叉的制度之间所形成的复杂关系网络。这种现象在学术界被称为“制度复合体”,即一系列在成员和议题上功能重叠的国际制度的组合。其核心特征在于不存在一个统摄性的制度等级结构,各制度之间既非简单的分工互补,也非全然的对立冲突,而是呈现出一种动态的竞合关系。

制度竞合理论提出了若干具有解释力的机制。首先是“制度选择”(Forum Shopping),即成员国策略性地选择最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的制度平台。其次是制度溢出与规范扩散,即制度间的规则借鉴与趋同。再次是分工与互补,即各方在竞争到一定程度后形成功能分化。这些机制共同塑造了制度复合体中的秩序生成过程。制度竞争可分为制度内竞争与制度间竞争,前者指国际制度成员国围绕议程设定和主导权的竞争,后者指多个国际制度在同一议题领域内的竞争,不同类型的竞争对治理结构的影响存在差异。制度竞合理论的另一贡献在于区分竞合类型及其后果。从冲突管理的角度将制度竞合区分为良性与恶性两种类型,前者导向治理绩效的提升和制度间的协调,后者则导致治理瘫痪和规则碎片化。新制度形式的出现往往是对既有制度环境中资源竞争和组织密度的回应,制度之间的竞争可以推动制度创新和治理效率的提高。

尽管制度竞合理论提供了丰富的分析工具,但其经验基础主要来自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组织之间的互动。既有研究较多关注制度竞合对成员国行为的影响,对转型路径分析不足。对于中国、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等国的跨国基础设施治理场域,其适用性仍有待考察。

(二)走廊区域治理中的制度竞合:概念界定与辨析

在进一步展开分析之前,有必要对制度竞合这一核心概念在走廊治理中的适用边界加以明确。制度竞合理论所关注的是功能重叠的制度平台之间,在规则制定权、成员资格、授权范围和治理权限上的互动关系。然而,走廊治理中大量现象属于运输通道竞争、地缘经济竞争或基础设施治理竞争的范畴,并非所有这些竞争都构成制度竞合。

为便于分析,对走廊治理中涉及的不同类型竞争做如下区分:运输通道竞争争夺的是过境流量和市场份额,竞争主体是运输路线本身;地缘经济竞争围绕投资、资源、市场准入展开,竞争主体是国家或企业;基础设施治理竞争围绕建设标准、融资模式、运营规则展开,竞争主体是不同标准体系的倡导者;制度竞合则是多个制度平台之间在规则制定权、成员资格、授权范围和治理权限上的竞争与协调,竞争主体是制度平台及其背后的倡导者。

走廊治理中的核心矛盾并非单纯的运输通道竞争,而是围绕通道治理规则制定权的制度竞争。轨距差异之所以构成问题,不是因为技术本身无法兼容,而是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制度平台拥有足够的权威来推动沿线国家统一标准。国际协会试图协调但权威有限,欧盟试图输出标准但非走廊的直接参与方,中国通过双边投资推广自身标准但缺乏多边平台支撑。通关效率问题之所以存在,不是因为各国海关没有能力提高效率,而是因为“单一窗口”“经认证的经营者”“绿色通道”三种制度安排在同一议题领域内争夺主导权,彼此的标准、数据格式和互认程序互不兼容。融资机制的差异之所以构成制度竞合,不是因为多边银行与国家基金之间的资金竞争本身,而是因为不同的融资模式附带不同的治理规则。选择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融资意味着接受其环境与社会标准及公开招标程序,选择中国融资意味着接受中国标准和技术方案。因此,走廊治理中的核心矛盾,本质上是不同制度平台围绕“谁来制定规则、遵循谁的标准”展开的竞合,而非单纯的物理通道竞争或经济利益竞争。

(三)区域治理转型与竞争性多元格局

区域治理转型是另一个核心概念,指治理模式在外部冲击触发与内部制度互动推动下发生的结构性演变。在国际治理研究中,治理转型通常被用来描述从国家单边治理向多边治理、从等级治理向网络治理、从硬法治理向软法治理的变迁过程。从全球治理制度变迁的宏观视角看,治理转型的动力既包括外部冲击,也包括制度内部的资源竞争和组织学习。

在走廊的案例中,区域治理转型至少包含以下三个维度:一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即从以主权国家为唯一行为体,扩展至国际组织、私营部门、地方政府等多类行为体的共同参与;二是治理工具的变化,即从以军事干预、政治施压为主要手段,转向以标准设定、融资安排、技术援助为特征的软协调;三是治理原则的演变,即从追求单一路线垄断转向接受多通道均衡、从零和博弈转向有限度的正和博弈。

竞争性多元格局这一概念可用来概括走廊区域治理转型的核心特征。竞争性多元格局不同于西方自由国际秩序所设想的多元共治,后者预设了多元主体之间的平等参与和民主协商,而前者承认权力不对称的持续存在,竞争仍是治理的基本底色。同时,竞争性多元格局也不同于传统的霸权治理,后者由单一主导国家提供秩序和公共物品,而前者中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完全垄断规则的制定权。竞争性多元格局描述的是一种中间状态,即多个行为体在竞争中共存,竞争推动制度调适和局部合作,但合作的范围和深度始终受到竞争逻辑的制约。

(四)分析框架与研究假设

竞争性多元格局与既有概念之间存在本质区别。竞争性区域主义强调的是大国通过创建竞争性区域制度来争夺影响力,其分析单元是国家行为体的战略选择;而竞争性多元格局聚焦制度平台之间的竞合关系及其治理后果,分析单元是制度复合体内部的互动结构。制度复合体概念描述的是制度重叠的静态结构,竞争性多元格局则关注这种结构在特定条件下如何演化为一种特定的治理模式,竞争长期存在但局部合作有限推进、主权国家仍居核心但多元主体参与。

从构成条件看,竞争性多元格局的形成至少需要以下要素:存在至少三个以上具有实质性影响力的制度平台、无单一霸权能够垄断规则制定权、沿线国家具有中等程度的战略自主性。走廊的案例经验表明,当上述条件满足时,制度复合体的治理走向既非单一霸权主导,亦非自由多元共治,而是在竞争与有限合作之间维持动态平衡。这一概念是基于走廊案例提炼的分析性概括,其适用条件初步可概括为:议题领域具有跨区域属性、参与行为体多元且力量对比相对均衡、不存在具有压倒性优势的单一体。其是否适用于其他区域基础设施治理案例,有待进一步的比较研究加以检验。

本文据此提出分析框架,其核心逻辑是:在走廊这一特定治理场域中,多个功能重叠的制度平台共同构成一个制度复合体,这些制度间的竞合关系是解读走廊治理效应的关键变量。制度竞合在类型、领域与强度上的差异将塑造治理转型的差异化路径,其最终形态既非单一霸权主导的治理模式,也非自由多元的理想状态,而是一种竞争性多元治理形态。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制度复杂性语境下始终存在结构性权力的深层影响,参与其中的各成员国所拥有的结构性权力既能够推动不同制度走向趋同,也能够促进制度间形成差异化分工格局。

依据上述分析框架,笔者提出以下三个核心研究假设:

假设一:走廊治理中的制度竞合以竞争为主导,合作仅有限存在。在技术标准、通关规则、融资机制等核心治理领域,不同制度平台之间存在显著的规则分歧与利益冲突,冲突型竞合占据主导地位;而在局部技术性领域,合作型竞合有所显现,但覆盖范围与深度均相当有限。以“冲突型竞合”指代制度平台间因规则分歧、授权冲突或标准不兼容而产生的竞争关系,判定标准为:各方在同一议题上存在两种以上不可兼容的规则方案,且任何一方均不具备强制他方接受的权威。以“合作型竞合”指代各方在局部领域达成有限共识的关系,判定标准为:各方在同一议题上形成信息共享或操作协调,但未涉及规则制定权的实质性让渡。在此基础上,若两个以上领域呈现冲突型竞合特征,且合作型竞合仅出现在技术性而非政治性领域,即可判定为竞争主导。

假设二:制度竞合对走廊治理产生混合性治理效应。其中,正向治理效应主要体现在竞争压力驱动各制度平台开展制度学习、局部领域实现规则创新,以及沿线国家谈判筹码的提升;负向治理效应则表现为治理体系碎片化、规则冲突加剧、主体间责任推诿,以及中小国家制度遵从成本与负担的加重。治理效应的判定以具体事件为依据。正向效应要求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竞争导致至少一项规则创新或制度试点,且沿线国家在融资或标准选择上的议价能力有所提升。负向效应要求同时满足:出现因规则冲突导致的运营延误或成本上升,且至少一个小国因多重制度要求而面临可识别的行政负担。同时满足正向与负向条件时,即为混合性治理效应。

假设三:走廊的区域治理转型将走向竞争性多元格局。这一转型路径既非单一大国主导的传统模式,也非西方自由国际秩序所设想的多元共治,而是一种在竞争与有限合作之间维持动态平衡的治理形态。核心特征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但主权国家仍处于核心地位,竞争关系长期存在但局部合作持续推进,权力不对称格局依然显著但呈现更为隐蔽的表现形式。竞争性多元格局的判定标准为:多元主体参与,即至少三个以上行为体或制度平台具有实质性影响力;无单一霸权,即没有任何一方能够单方面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局部合作存在,即在至少一个技术性领域观察到有限度的协调。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即可认定区域治理已走向竞争性多元格局,而非停留于制度碎片化状态。

二、走廊的制度复合体与竞合格局

准确理解走廊治理中的制度竞合,需要从梳理走廊沿线的主要制度平台及其相互关系入手,进而分析制度竞合发生的核心领域,并将其归纳为若干具体类型。

(一)主要制度平台及其关系

走廊沿线存在多个功能重叠、成员交叉的制度安排,形成了一个典型的制度复合体。南高加索位于欧亚十字路口,是俄罗斯、美欧、土耳其等多方力量交汇的“地缘破碎带”,也是走廊的必经之路,通道争夺直接影响走廊的制度建设。苏联解体后,欧亚跨境运输走廊进入重构阶段,21 世纪以来该区域联通新格局逐步形成,合作、竞争与地缘紧张相互交织。依次,至少可以梳理出以下六类制度平台:

第一类是走廊国际协会。这是一个由沿线国家政府代表组成的专门性协调机制,其职能包括制定走廊发展战略、协调各国基础设施投资、推动通关便利化等。国际协会是走廊治理中最具专门性的制度安排,但其政府间属性与有限的秘书处能力使其在规则制定和争端解决方面权威性有限。成员国倾向于通过双边渠道协商涉及本国实际利益的事项,而非将最终裁定权交予协会。走廊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克服运输时间延长和基础设施瓶颈等挑战,而国际协会在这些问题上能够发挥的作用受到成员国利益分歧的影响。

第二类是欧盟的制度工具。欧盟并非走廊的直接参与方,但其政策工具对走廊治理具有深刻影响。欧盟的“全球门户”计划将中亚和南高加索列为重点区域,通过技术援助、混合融资和标准输出参与走廊治理。此外,欧盟与哈萨克斯坦的《扩大伙伴关系与合作协定》以及欧盟与格鲁吉亚、阿塞拜疆的“东部伙伴关系”计划,均在运输便利化领域设有专门条款。

第三类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合作框架。“一带一路”虽非建制化国际组织,但依托沿线基建投资与多元化融资,已在该走廊构筑起具备实际治理效能的合作网络。中哈产能与投资合作机制和中土走廊战略对接机制构成双边合作的制度依托。中土双方战略诉求互补,但在项目落地阶段仍受制于制度衔接不畅、标准难以互通等结构性障碍。以安伊高铁(安卡拉至伊斯坦布尔高速铁路)为例,中国企业在土耳其面临与西方跨国公司截然不同的制度环境,前者倾向于嵌入并塑造当地规则,后者更注重保持运营灵活性与资本流动性,折射出不同国家资本在跨境基建治理中的深层逻辑分野。

第四类是突厥国家组织。该组织以土耳其为核心纽带,整合土耳其、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等突厥语系国家。在跨境运输合作领域,组织设立专项工作小组,统筹协调成员国间铁路、公路联运规则与海关通关统一标准。如今,突厥国家组织在走廊的制度构建进程中话语权持续提升,其内部协调机制兼具民族文化认同凝聚与地缘政治利益绑定的双重推动属性。土耳其在走廊中的积极作为,与俄罗斯提出的“大欧亚伙伴关系”构想紧密相连。

第五类为上海合作组织。作为辐射中亚、南亚乃至欧亚大陆腹地的核心多边合作平台,上合组织长期将区域互联互通与跨境物流运输合作列为重点发展方向。相较于其他专项运输合作机制,上合组织直接深度参与走廊治理的程度相对有限,但其统筹安全稳定与经济发展并重的新发展理念,高度契合众多沿线国家的发展治理诉求。在当前欧亚区域格局深度调整的大背景下,上合组织在统筹协调成员国跨境运输协作方面具备独特区位与机制优势,面对走廊带来的区域合作新格局,该组织也亟须顺势调整自身职能定位与合作方向。

第六类即各类双边协调合作机制。除各类大型多边合作平台之外,走廊沿线还分布着数量繁多的双边合作框架。此类双边机制灵活性更强、约束条件更少,能够快速对接具体合作项目、高效达成务实合作共识,但存在合作覆盖面狭窄、统筹能力不足的短板,无法妥善化解跨区域流通、多边统一规则构建等深层次治理难题。

上述六大类制度平台之间不存在清晰的层级隶属关系,亦非单纯的互补协作,而是呈现出职能重叠与主体交叉的特征。根据各平台在走廊治理中的直接参与程度和影响力,将其参与强度分为高、中、低三档(见表 1)。以哈萨克斯坦为例,该国同时加入国际协会、突厥国家组织、上海合作组织及多项双边机制,在对外经贸与跨境运输谈判中拥有多元的制度平台选择空间。这种多元交织的制度格局,既为沿线各国参与区域合作提供了多样化路径,同时也大幅推高了区域治理协调成本,加剧了规则体系间的冲突。

 

(二)制度竞合的主要领域

制度竞合在走廊治理实践中,集中凸显于技术标准、通关规则、融资机制三大核心领域。

1. 技术标准领域矛盾集中体现为铁路轨距不一与跨境基建适配性不足。轨距差异是影响走廊互联互通最突出的技术性瓶颈,中国采用 1435 毫米国际标准轨距,而哈萨克斯坦等沿线国家则采用 1520 毫米的宽轨。轨距不统一迫使跨境班列出入境时必须在边境口岸进行换装作业,大幅拉长货运时效、抬高跨境物流综合成本。以阿拉山口口岸为例,换装作业需数小时,整列通关时间因此延长。面对这一现实难题,各类制度平台秉持不同思路推出差异化应对方案。国际协会侧重统筹沿线各国运营流程,力求实现作业规范协同统一;欧盟依托“全球门户”输出技术帮扶,大力推广自身成熟的数字化换装运维体系;中国侧重以基建投资提升通行效率,而非直接推动标准体系重构。各方技术推进路径的分歧,本质上是不同参与主体围绕区域交通标准主导权展开的权力博弈。

2. 通关规则领域是制度竞合最为集中的场域。走廊涉及多个海关管辖区,通关效率是决定其竞争力的关键因素。目前,沿线存在多种通关便利化安排,比如国际协会的“单一窗口”试点、欧盟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以及中哈的双边农副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以中哈农副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为例,该通道于 2013 年 12 月在巴克图口岸开通,主要用于生鲜果蔬等农副产品的快速通关。在此机制下,通关时间从原来的 3 天左右压缩至 0.5 小时以内。然而,该通道的数据格式与操作流程主要依据中哈双边协定,与欧盟 AEO 互认制度所要求的数据字段和合规认证体系存在显著差异。从中欧班列运输通道的演变看,走廊在俄乌冲突后确立了自身作为替代通道的地位,但通关规则的不统一仍是制约其竞争力的主要瓶颈。走廊能否真正成为亚欧大陆的新通道,取决于沿线国家在通关效率和制度协调方面的改进程度。

3. 融资机制领域的制度竞合体现在多边开发银行、国家基金和双边贷款之间的竞争与协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等多边机构态度积极,但其融资条件、环境标准与政治关联度各异。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哈萨克斯坦萨姆鲁克—卡泽纳基金、阿塞拜疆国家石油基金等国有金融机构亦深度参与。以阿克套港集装箱枢纽项目为例。该项目由中哈两国合作建设,2025 年 6 月先导区启用,采用“中方资本 + 中国标准”模式。在此融资决策中,中国模式意味着建设由中交集团承建、设备采购优先采用中国供应商、自动化操作系统基于中方技术方案;而若选择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融资,则需遵循其环境与社会标准及公开招标程序。项目最终选择了前者,使中国标准在里海沿岸获得了一个实体化锚点,而欧盟标准未能获得制度化的嵌入机会,进而重塑了沿线国家在后续基础设施项目中的标准预期与选择空间。

(三)制度竞合的类型

基于竞合双方的关系性质和互动结果,可以将走廊治理中的制度竞合划分为合作型竞合、冲突型竞合和放任型共存三种类型。需要说明的是,放任型共存与前两种类型的逻辑层次有所不同。合作型竞合与冲突型竞合均以各方对特定议题的积极关注和实质性互动为前提,各方要么试图协调、要么试图争夺。而放任型共存描述的是各方对某一议题均缺乏制度投入意愿、各自为政的状态,属于制度复合体中的低互动状态,而非严格意义上的竞合关系。将其纳入类型学分析,是为了呈现制度复合体中不同议题领域治理密度的差异,并非所有领域都处于活跃的竞合状态,部分边缘领域可能长期处于制度真空或低制度化的共存状态。

1. 合作型竞合:各方目标相容、技术路径可协调。在数字化通关标准互认方面,国际协会与欧盟技术工作组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里海航行安全领域亦出现初步合作动向,2025 年 10 月,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三国铁路部门在在阿拉木图“新丝绸之路”论坛期间签署了消除走廊“瓶颈”行动计划,旨在通过统一运价、提升基础设施和推动数字化等措施提升走廊运输效率。但该计划更侧重于基础设施与运营层面的协调,尚未涉及更具约束力的制度性安排。此类竞合中,各方虽认识到完全竞争的弊端并愿意在局部让渡部分自主权,但合作范围与深度均较为有限,且主要集中于技术性而非政治性较强的领域。

2. 冲突型竞合:核心利益分歧或技术路径难以兼容。技术标准不同或融资条件不同本身并不构成冲突型竞合。只有当这些差异导致以下三种后果之一时,方可界定为冲突型竞合:(1)排他性选择:接受一种规则意味着被另一种规则体系排除;(2)规则不可兼容:两种规则在同一议题上无法同时适用,且缺乏互认机制;(3)治理成本显著上升:因规则差异导致运输延误、重复查验或行政负担加重。以融资领域为例,欧盟的融资方案通常附带环境标准与治理改革要求,中国的融资则不附加政治条件但强调采用中方企业和技术标准。以 2022 年 BTK 铁路启动的运力提升工程为例,该工程由阿塞拜疆与土耳其共同投资 1 亿美元推动,未引入欧盟或中国的多边融资,反映出沿线国家在面临差异明显的标准选择时,可能依靠双边合作或自有资金来规避制度冲突。在技术标准领域,统一轨距涉及上万公里既有线路的全面改造,工程体量与投资规模远超当前各方可承受范围,沿线国家尚未将其纳入实质性议事日程,只能在换装环节进行局部优化,而优化路径的分歧本身已构成规则冲突的表现形式。

3. 放任型共存:各方关注度较低或资源投入有限。与前两类涉及实质性互动的竞合形态不同,放任型共存中各方并未发生实质性互动,而是各自为政、互不干涉。放任型共存多见于小型口岸及次要运输支线的升级改造等边缘领域,各制度平台均未投入足够资源争取规则主导权。这一形态的治理后果从短期看,避免了冲突型竞合可能引发的治理僵局,为各方保留了灵活空间,但从长期看,放任型共存可能导致制度空白。当某一领域缺乏制度平台的实质性介入时,治理规则便处于真空状态,既造成资源重复投入,也使跨境运输的“最后一公里”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在制度复合体的演化过程中,放任型共存往往是一种暂时性状态。随着外部条件变化或某一方战略重心转移,低关注度议题可能被重新激活,进而转化为冲突型竞合或合作型竞合。

上述三类竞合形态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区域外部环境演变与参与主体战略取向调整而持续动态演进。就整体格局而言,冲突型竞合仍居主导,合作型竞合在部分细分领域稳步推进,放任型共存则普遍存在于非核心的边缘合作领域。

三、制度竞合的治理效应与区域治理转型路径

制度竞合的治理效应与区域治理转型路径,是检验上文理论假设的核心环节。在完成制度平台梳理与竞合类型划分之后,需要进一步聚焦制度竞合所产生的实际治理后果,考察竞合关系从竞争向有限协调的动态演化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厘清区域治理转型的具体路径与特征。通过对混合治理效应的识别、三阶段演化历程的追踪以及竞争性多元格局的理论化,第一部分提出的三个核心研究假设得以获得经验检验,“制度竞合何以塑造治理转型”这一核心问题由此获得系统的实证回应。

(一)制度竞合的混合治理效应

制度竞合对走廊区域治理具有双重效应,积极效应与消极弊端并存,是理解走廊深层治理逻辑的关键。

1. 正向治理效应

制度竞合的正向效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竞争压力倒逼沿线国家加快通关便利化改革,压缩跨境货运时间。其二,多元竞合拓展了规则实践空间,中哈绿色通道、欧盟数字化通关试点等先行探索为规则对接积累了经验。走廊能否成为主干通道尚不确定,但制度创新已展现出重要价值。其三,多元格局提升了沿线国家的谈判地位,使其在融资与技术合作中争取到更优条件。

2. 负向治理效应

制度竞合的负向效应同样不可忽视。多重制度平台并行运转却缺乏统筹协调,引发规则冲突与资源重复投入,各方在项目投资、标准统一等实操层面阻力重重,责任推诿现象进一步加剧了治理困境。与此同时,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格鲁吉亚等沿线国家需适配多个制度框架,多重合规要求加重了行政负担,有限的制度执行能力已成为制约走廊高效运营的关键短板。

总体而言,制度竞合的正向效应与负向效应并非相互抵消,而是同时并存、相互交织。竞争压力驱动了通关便利化改革和数字化试点等规则创新,沿线国家在融资条件谈判中的议价能力有所提升;但多重制度并行也导致了规则冲突与资源重复投入,加重了中小国家的行政负担。正向与负向效应同时存在、相互交织,验证了制度竞合产生混合性治理效应的判断。

(二)从竞合到有限协调的动态演化

制度竞合并非静态不变,而是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和各方策略调整发生动态的演化。因此,走廊的制度竞合经历了明显的阶段性变化。

第一阶段(2014—2021 年):酝酿期。这一时期,走廊尚处于起步阶段,过境流量有限,各方关注度不高。2014 年 2 月,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三国成立跨里海国际运输走廊协调委员会,该阶段委员会的会议机制尚不健全,协调能力有限,各制度平台之间的关系以放任型共存为主,冲突型竞合和合作型竞合关系都不明显,欧盟和中国的影响力更未充分显现。中亚国家因对俄罗斯存在高度依赖,在该阶段参与有限。2014 年克里米亚事件后,西方对俄制裁促使中亚国家寻求战略自主性,土耳其借此加强了与中亚国家的合作。

第二阶段(2022—2024 年):竞争加剧期。俄乌冲突爆发后,北方通道的风险急剧上升,走廊的战略价值被各方重新评估。过境量迅速增加,基础设施瓶颈凸显。2022 年,阿塞拜疆与土耳其共同启动 BTK 铁路运力提升工程,2024 年 5 月完成升级扩建,年货运能力提升至 1700 万吨。这一时期,各制度平台之间的竞争明显加剧。欧盟加大了对“全球门户”计划的投入,试图通过标准输出主导走廊治理;中国则在“一带一路”框架下推进与跨里海走廊的对接,中欧班列等线路的开行标志着实质性合作的推进;土耳其利用突厥国家组织平台强化其在通道治理中的话语权。冲突型竞合在这一阶段占据主导地位。

第三阶段(2025 年至今):有限协调期。随着竞争持续,各方逐渐认识到完全排除对手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局部领域开始出现有限合作尝试。2022 年 11 月,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土耳其四国签署2022—2027年发展路线图;2025年11月,中铁集装箱公司加入由哈、阿、格三国合资的走廊多式联运有限公司。沿线基础设施加速升级,海关数字化与里海航行安全等领域也出现了有限合作。这些举措表明各方已形成一定合作共识,但这种协调仍然是有限的、局部的,远未达到制度整合的程度。

上述三阶段的演化背后,是主要行为体基于各自战略目标的差异化策略选择。欧盟通过“全球门户”计划输出标准,其核心目标是建立以欧盟规则为基础的治理框架。竞争加剧期,欧盟加快了标准输出,试图在制度构建中抢占先机。中国以项目为导向,通过双边投资推进中国标准的实际落地,不追求多边规则主导权,而是通过阿克套港、BTK 铁路等项目的标准锁定积累事实上的规则影响力,在竞争加剧期加速了双边融资合作。土耳其则通过“中间走廊”倡议和突厥国家组织平台追求枢纽地位与话语权,利用多边平台构建制度框架,同时借助 BTK 铁路等项目积累通道控制权。俄罗斯对走廊持消极态度,其核心关切是维护自身对欧亚运输通道的传统影响力,该走廊的崛起意味着北方通道地位相对下降、俄罗斯控制力削弱。

总体来看,影响竞合演化方向的因素主要有三方面:外部冲击的强度,即俄乌冲突的持续时间和走向将直接影响各方对走廊的战略评估;利益重合度,在技术性较强的领域,各方更易找到利益交汇点,而涉及地缘政治利益时竞争更难转化为合作;制度学习能力,各制度平台能否从竞争中吸取经验、调整策略,亦深刻影响竞合关系的演化路径。

三阶段的演化历程验证了假设一和假设三的核心判断。酝酿期各制度平台以放任型共存为主,验证了合作仅有限存在的初始状态;竞争加剧期冲突型竞合在技术标准、通关规则、融资机制三个领域均占据主导,符合假设一竞争为主导的预期;有限协调期局部领域出现合作尝试,但协调仍属有限、局部,远未达到制度整合程度,印证了假设三竞争长期存在但局部合作有限推进的判断。整体而言,走廊治理呈现出从放任型共存为主向冲突型竞合主导、再向有限协调过渡的动态轨迹,但竞争的主导地位始终未根本改变。

(三)区域治理转型的路径:竞争性多元格局

制度竞合的长期演化推动走廊治理模式发生结构性转型,其演化方向可概括为“竞争性多元格局”。

国际治理的转型路径通常有两种理想类型:单一大国主导的传统模式,规则制定权高度集中;西方自由国际秩序下的多元共治,强调平等参与与民主协商。走廊的治理实践既未走向前者,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完全垄断规则制定权;也未演变为后者,主权国家仍居核心,私营部门与国际组织的影响力高度依赖国家授权。由此,需要一个新的概念来刻画这种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状态。

竞争性多元格局可从三个层面理解。一是多元主体参与但主权国家仍居核心。国际组织、私营企业等行为体虽已介入走廊治理,但其影响力受制于主权国家的授权与资源投入,沿线国家在基础设施投资、通关政策、标准选择等关键事项上仍掌握最终决定权。二是竞争长期存在但局部合作得以推进。技术标准、融资条件、安全规则等领域的竞争始终是主流,但在数字化通关、里海航行安全协调等局部技术性领域,有限合作也已出现。三是权力不对称,以更隐蔽的形式持续存在,传统军事干预与政治施压已不再是主要手段,取而代之的是债务依赖、技术锁定与标准依附。例如,采用欧盟融资意味着接受其数字化标准,使用中国设备则面临后续维护的技术锁定,切换成本高昂,限制了过境国的自主选择空间。

这一治理格局的形成,对走廊未来发展具有双重效应。多元竞争为沿线国家提供了更大的战略选择空间,强化了其在大国之间的议价地位;但隐蔽的权力不对称也对过境国的制度能力构成更高要求。制度能力较强的国家能在大国之间游刃有余,制度能力较弱的国家则面临新的依附风险。能否在竞争中维护自身利益,取决于过境国能否将过境收益转化为持久的制度能力。

四、结语

跨里海国际运输走廊的区域治理转型表明,制度竞合既是治理困境的根源,也是治理创新的动力。走廊区域治理的制度竞合格局以竞争为主导、有限合作为辅,其治理效应是混合的。区域治理转型的实质,是走向竞争性多元的中间格局。制度复合体中新旧制度的互动是一个复杂的适应、分化和选择过程。

在全球南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治理中,制度竞合未必引发治理失灵。在特定条件下,适度竞争能够推动参与主体开展制度学习,促成局部治理协同。然而,国际制度间的相互博弈是否为长期稳定的治理格局,仍有待观察;当无序竞争暴露出治理短板时,各方有可能趋向有限度的务实合作。区域治理转型能否长效推进,取决于沿线国家的制度吸收能力、外部地缘政治格局的变化,以及多边与双边制度平台的协调意愿。现阶段,走廊仍受制于基建短板、地缘风险以及绿色标准与发展诉求之间的张力,其治理转型注定是一个漫长而充满不确定性的过程。中国积极参与走廊的国际治理与合作,既拓展了对外开放空间,也为沿线国家协同发展提供了新的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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