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心林:“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理念的重大突破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44 次 更新时间:2026-10-11 16:40

内容提要:“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满足了特定历史时期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需要,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当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的局限性日益凸显,政策调整势在必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的重要指示为新时代民族政策的调整指明了方向。“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以整体性的“区域发展”理念统摄区隔化的“民族发展”理念,以统一的“国民”身份整合多元的“民族”身份,从根本上扭转了“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的偏差,破除了“民族”身份的藩篱,消解殊异性,增加共同性,在超越“民族”身份的层面上实现更高层次的民族团结,有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 “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 民族事务治理/

作者简介:陈心林,湖北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教授,博士(湖北 445000)。

原文出处:《西藏研究》(拉萨)2026年第2期 第97-108页

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差别化区域支持重要论述研究”(项目编号:24XKS003)阶段性成果。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中,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思想是其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在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民族工作创新发展,就是要坚持正确的,调整过时的”“要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①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品质。

比照“差别化区域支持”的提法,既往我国民族政策的核心理念可概括为“差别化民族支持”。前者基于民族地区的区域性特点,后者则基于民族身份的不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差别化区域支持”的重要论述,②标志着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从“差别化民族支持”向“差别化区域支持”的重要转型,是新时代党和国家民族事务治理理念的重大突破。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事务治理中“差别化区域支持”的重要论述正式提出之后相关研究便开始起步。学界相关论文仅11篇,主要围绕民族法学、③民族教育、④民族经济⑤等单一学科视角。⑥因此,从整体来看学界对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事务治理中“差别化区域支持”重要论述的研究成果较少,且已有研究多侧重于某一方面内容,缺乏系统全面的阐释。

鉴于此,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的历史意义及局限,探讨“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向“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转型的重大意义,期望引起学界对于“差别化区域支持”这一民族事务治理新理念研究的重视,并就教于方家。

一、“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及其历史意义

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如何维护国家统一是必须应对的挑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正是其中的一个关键变量。在此背景下,以民族身份的区分为底层逻辑、以优待少数民族为政策工具的“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成为契合时代大势的合理选项,事实上发挥了重要历史作用。

(一)“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从整体上看,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族政策的核心理念是对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予以优待,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

一是在全体国民中突出对少数民族的优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各族人民获得了解放,各民族“法律上的平等”得以实现,民族地区的发展日新月异。然而,由于民族地区一般地处边疆,加之多种历史原因,少数民族的发展面临基础薄弱、受限因素较多等问题,在国家整体发展格局中相对比较落后。

为了较快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进程,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党和政府确立了优待少数民族的基本政策,广为人知的周恩来同志关于汉族应该“还债”的观点是其形象的表达。⑦为落实对少数民族的优待政策,党和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战略规划。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五年建设计划的若干原则性意见》;1983年,国务院召开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会议;1990年,中央设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2007年,国家制定《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2012年,国家制定《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2016年,国家制定《“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这些意见和规划都是中央层面专门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而制定的。

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央对民族地区实行“统收统支、不足补助”的财政优惠政策,建立了针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逐年加大力度。此外,国家还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现代化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设立各种专项资金予以解决,比如少数民族发展教育补助费(1951年设立)、民族地区补助费(1955年设立)、民族自治地方机动金(1964年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992年设立)、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2007年设立)等,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订)是我国民族事务治理方面的基本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了对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优待政策。比如,第56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第59条:“国家设立各项专用资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第62条:“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2005年颁布实行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亦有相关规定。比如,第7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10条:“中央财政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资金规模随着经济发展和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除经济社会发展层面的政策支持外,国家在教育领域长期执行对少数民族的照顾政策,最突出的是对少数民族考生的高考加分政策。这一政策因为影响面广、与少数民族家庭利益关系密切,社会影响也最大。

二是在少数民族中突出对特定少数民族的优待。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一部分少数民族在社会发展进程、民族结构、历史文化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国家对这些民族又给予了特定的优待政策。

比如,“直过民族”是新中国成立后未经民主改革直接从原始社会或奴隶社会跨越多种社会形态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少数民族群体。他们主要分布在我国西南地区,由于自身社会发展的封闭性、原始性,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直接由原始社会或奴隶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云南省是“直过民族”的主要分布区域,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布朗族、景颇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等9个民族,以及苗、瑶、布依等约20个民族的部分群众,共计约66万人都属于“直过民族”。这些群体以及他们所处的区域普遍面临发展滞后的问题。为了帮助“直过民族”摆脱贫困,2016年,云南省委、省政府启动《全面打赢“直过民族”脱贫攻坚战行动计划(2016-2020年)》,采取了强有力的扶持政策,最终推动“直过民族”在2020年摆脱了绝对贫困。

再如,我国少数民族中有28个民族的人口在30万人以下,被称为“人口较少民族”,⑧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其总人口为206.93万人,人口最多的土族为28.19万人,人口最少的塔塔尔族、高山族均为0.35万人。在“人口较少民族”中,多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落后;此外,虽然28个“人口较少民族”总人口只有200余万,但从中国56个民族的角度考虑,28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具有极大的象征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专项政策予以重点帮扶。

2005年、2011年,由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通知》。可见,国家高度重视“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如,前文提到的2005年颁布实行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其中第21条规定在高等教育招生考试中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同时强调“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凸显了国家对“人口较少民族”人才培养的特殊支持。

(二)“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的历史意义

“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予以针对性更强、力度更大的政策支持和特殊帮扶,极大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一是维护了国家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面临诸多挑战,对外需要应对多重外部势力,对内需要尽快实现国家安定团结。我国边境地区大部分为民族地区,约占国土面积的60%。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在国家安全和发展的整体格局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解决了普惠式帮扶针对性不强、缓不济急的问题,使得少数民族地区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了较为充足的发展资源,极大地改变了长期落后的面貌,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中实现了快速安定,巩固了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有效治理。

二是促进了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民族平等首先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得到体现,民族间“法律上的平等”得以实现。但在现实社会中,各民族在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等方面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直过民族”的发展水平有限,有的甚至还处于原始社会阶段。

面对民族间的发展差距,党和国家迅速组织各方力量开展“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和“民族识别”两项基础性工作,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指导下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分类体系,确立了以民族身份为依据、针对少数民族的优待政策,使得少数民族地区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了发展的飞跃,显著缩小了发展差距,极大地促进了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

三是促进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在全国各项事业都面临巨大困难与挑战的情况下,党和国家坚持“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对民族地区的民生和发展给予了有力支持,改变其贫穷落后面貌,促进其经济社会发展,夯实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的经济基础。

从民族团结角度来看,“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有力地消除了历史上因不同原因造成的民族隔阂,极大地促进了民族团结。“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的另一重要方面体现在国内其他省市对民族地区、率先发展地方对少数民族群体的支持和帮扶;尤为关键的是,自20世纪50年代起,党和政府派遣了一批又一批高素质的干部与专业技术人才援助民族地区,融入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中,极大地促进了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

从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对党和国家的向心力角度来看,“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进一步坚定了少数民族干部群众跟党走的信心和决心,有力地促进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关怀,民族地区的跨越式发展证明了党的民族政策的优越性,极大地增进了少数民族对伟大祖国和中国共产党的认同,牢固树立了党在各族人民群众中的核心地位,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力量源泉。

二、“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的局限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持续深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已经迈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期,我国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阶段,整体迈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阶段,交汇期需要运用新的发展思路,在多重目标中寻求动态平衡,“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已无法适应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发展大势,局限性日益凸显。

(一)“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有悖于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理论

“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的一个逻辑前提是认为历史上少数民族受到汉族的剥削压迫。

恩格斯曾指出,从原始土地公有制解体以来,“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即社会发展各个阶段上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被统治阶级和统治阶级之间斗争的历史。”⑨即在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以前,阶级不会消亡,阶级剥削是私有制社会一切剥削最本质的特征。从这个角度来看,历史上我国社会种种剥削和压迫的实质都是阶级剥削,少数民族社会也不例外。事实上从阶级论的角度来看,历史上少数民族群众所受的剥削不仅有来自汉族,也有来自于本民族或其他民族;⑩而在某些地区,汉族群众也会受到少数民族剥削和压迫。(11)因此,历史上“少数民族受到汉族的剥削压迫”,既不符合事实,也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理论。

(二)“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遮蔽了民族地区“欠发达”的本质

“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的另一个逻辑前提是认为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有必要实行专门的帮扶。这一逻辑也需反思。

诚然,“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事实,但需要厘清的核心问题是“较为落后”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客观地说,其根本原因不在于主体是少数民族而非汉族的问题,而是因为民族地区相较于国内其他地区自身的发展条件有所限制,比如地理位置相对偏远、交通条件较差、基础设施欠账较多等,这些限制导致其在国家发展格局中处于边缘地位。必须看到,汉族群众聚居的地区中存在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区域,少数民族地区中也存在因条件禀赋优越而发展较好的区域。从整体上看,无论是少数民族地区,还是其他省市,其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必定受到一定历史阶段国家整体发展水平的制约,与所属“民族”因素的关系不大。

(三)“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遮蔽了少数民族内部的多元性

“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实行对少数民族整体的优待,把“民族”设定为均质化的群体,认为同一民族的不同个体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可以用同样的政策予以帮扶,这一逻辑失之偏颇。

事实上,民族共同体内部是存在显著差异的。从历史上看,在文化方面,我国许多民族内部存在不同的支系,文化面貌差异明显;社会发展方面,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同一民族内部的亚群体会形成不同的生计方式,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社会地位方面,许多民族内部形成了显著的社会分层,不同阶层间地位相差悬殊。进入现代社会后,尽管社会流动的渠道日益畅通,个体间的平等在各个方面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实现,但同一民族的不同成员间依然存在显著的社会性差异,最突出的如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管理阶层与普通职业者、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等均存在社会分层性质的差异。这就意味着不同的民族个体在经济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发展、社会地位、资源获取等方面都是不同的。

针对少数民族整体的“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某种程度上遮蔽了少数民族个体的多元性,消解了政策的治理效能。在少数民族优待政策中,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高考加分的社会影响最大,这项政策长期以民族身份为依据,忽视了个体差异,造成了部分人为分化现象:一些少数民族考生家庭条件较好,父母处于较高的社会阶层,可以为其提供良好的学习资源和社会资源,高考加分进一步放大了这种比较优势,提升了他们在高考中的竞争力,更容易考入理想的大学,显著增加了其社会竞争的资本;而对于家庭条件较差的少数民族考生而言,学习资源、社会资源有限,即使有高考加分政策优势仍难以弥补这种劣势,社会竞争的资本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影响个体后续长期性发展。

(四)“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不符合我国民族分布格局的实际

“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存在一个隐含逻辑,认为少数民族与汉族在地域分布上有较为明显的区隔,“汉族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汉族群众与少数民族群众面临的困难是不同的,国家的扶持政策也要有所区别。这一逻辑不符合我国民族分布格局的实际。

我国各民族分布格局的突出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族际流动与民族交融是民族关系的主流;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人口流动迅猛发展,各民族交错杂居成为常态。当前,即便是少数民族聚居程度最高的五个自治区,汉族人口也占有一定比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汉族人口占多数。(12)因此,民族地区既有少数民族,也有为数众多的汉族,两者的生产、生活状况大体相近,面临的困难不会因为民族身份不同而存在本质区别。长期以来,“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只针对少数民族,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民族地区众多汉族群众的实际困难和发展需要。

(五)“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内蕴着治理风险

一是可能导致民族事务的治理危机。从国家治理的整体考量,“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专门面向少数民族,在国民中造成了事实上的区别对待。这一政策执行的时间越长、范围越广、力度越大,政策惯性则会不断累积,调整难度则会持续增加,可能引发后续民族事务治理的危机。

二是可能蕴含政策失效的风险。作为一种面向部分国民的特殊支持政策,“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有其实效限度。在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对于少数民族发展具有重要的政策红利效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性发展,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全体人民已经摆脱了绝对贫困,正在向更高层次的现代化发展阶段迈进,“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对于少数民族发展的政策红利效应会有所降低。其结果可能如周平认为的,“政策的边际效用会随着受惠对象在低层次需要满足后的更高利益要求的生成而递减,从而导致政策成本的急剧增加,或使原先有效的政策归于失败。”(13)

(六)“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不利于民族平等的实现

一是不利于民族间法律上平等的实现。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石,列宁指出:“任何民族都不应该有任何特权,各民族完全平等。”(14)虽然“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并非赋予少数民族某种特权,但在事实上形成了对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区别对待,一旦这种“区别对待”以国家政策的形式得以实施,会造成汉族与少数民族在法律层面的不平等。

二是不利于民族间事实上平等的实现。不可否认,“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对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缩小了不同民族间的发展差距,推进了各民族事实上平等的实现。但从长远角度来看,“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与“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发展理念相悖,使少数民族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优待政策的依赖,并不利于自身发展能力的提升,不利于民族间事实上平等的根本实现。

(七)“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的实施以民族身份为主要依据,把民族身份与一定的经济、文化甚至政治资源挂钩,一定程度上会激发民众的民族意识,强化民族身份的边界,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在“汉族—少数民族”层面上,“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以少数民族为优待对象,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汉族与少数民族间的区隔意识;在“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层面上,“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的某些具体措施只针对特定的少数民族,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少数民族间的区隔意识。凡此种种,都是客观强化了各民族的自我认同,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三、“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向“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转型的重大意义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15)这是对于中国式现代化历史逻辑的深刻阐释。民族政策的制定与发展也必须遵循这一规律。“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向“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的转型正是其在新时代的实践,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由路径。

(一)有利于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经济基础

“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以整体性的“区域发展”理念取代“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区隔化的“民族发展”理念,不刻意建构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异质性,在国家整体发展格局中统筹民族地区的发展,有利于民族地区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促进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发展。

“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针对不同区域的发展禀赋、发展困境与发展需求,采取基于区域性发展条件的差别化支持政策,集中资源进行帮扶,践行“先富带动后富”的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理念,有助于解决长期存在的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实现国家的整体均衡现代化。

(二)有利于促进民族平等

从民族间法律上的平等角度来看,“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不是专门针对少数民族,而是以“区域”为单位,针对该区域中的所有公民,用一元性的“公民”身份统领多元化的“民族”身份,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消解了长期存在于某些领域中的身份差异与差别待遇,有助于实现民族间法律上的真正平等。

从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角度来看,“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并非旨在减损“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对于少数民族的政策支持,而是以“区域发展”为抓手将这种政策支持覆盖到超越“民族身份”的区域性人民群众,不区别对待不同民族身份的群体,有助于实现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三)有利于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不同民族在交往互动中共同性日益增多、逐步融合是世界范围内民族共同体发展的基本规律,在全球化的当下,这一进程更加明显。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真正的民族融合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故而不能人为推动民族融合的进程,要避免强制同化;但是,民族融合不是民族共同体发展进程中的“突变”,而是一个各民族互相包容、共同性不断增多的“渐变”过程,也不能人为阻碍民族融合的进程。

“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赋予民族身份以特定的利益,会持续强化民族的自我认同,固化民族边界,阻碍民族融合,一定程度上撕裂了中华民族的一体性。其后果就是“族际间固定化的界限却使得这种融合难以正常地进行,各个民族融合为统一的中华民族的进程被人为地改变了”。(16)

“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秉持“发展”理念,以“区域”的整体性整合“民族地区”的异质性,在经济社会发展层面逐步淡化个体“民族”意识,强化“中华民族”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在超越“民族”身份的层面上实现更高层次的民族团结。

(四)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地理区域是人类生产生活的基本场域,为人类提供了主要的发展资源,也制约了其发展空间的尺度与向度。一般而言,生活在同一区域的不同民族尽管可能在文化体系、社会制度等方面各具特色,但生产方式会基于相近的资源禀赋而趋同,所面临的发展机遇与挑战是基本一致的。因而,就发展层面而言,某一区域范围具有内在的同一性。

中华民族共同体包括汉族与55个少数民族。当前,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日益深化,“我国已经进入了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的活跃期”“各民族分布更加广泛,民族构成更加多元,‘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更为普遍”。(17)全国范围内多民族混合杂居成为民族分布的大趋势,汉族与少数民族交错居住的格局更是常态。民族结构在某一区域内呈现较为突出的多元化特征。

“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以少数民族为优待对象,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整合;它把民族身份与一定的利益、资源挂钩,通过外部政策因素强化了少数民族的身份意识;此外,它还在一定程度上激发未能享受优待政策民族的相对剥夺感,(18)影响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这都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意味着用“区域”在经济社会发展层面的“同一性”统摄其在民族结构层面的“多元性”,可以从根本上扭转“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的上述偏差。

“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在“区域”层面统筹安排,对同一区域内的全体人民给予相同的政策支持,用统一的“中华民族”身份整合多元的“民族”身份,可以有效破除“民族”身份的藩篱,消解民族间的殊异性,增加共同性,促进国家认同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深入发展。

结语

“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适应了特定历史时期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需要,极大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两个一百年”交汇的历史时期,国家治理和发展格局、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可阻挡,但同时必须直面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所带来的风险挑战和复杂考验。在此背景下,“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发展大势,政策调整势在必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为新时代民族政策的调整指明了方向。

相较于“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以“区域”为单位进行基于区域发展条件的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其核心在于以整体性的“区域发展”理念统摄区隔化的“民族发展”理念,在国家整体发展格局中谋划民族地区的发展,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发展;以统一的“中华民族”整合多元的“民族”身份,从根本上扭转了“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的偏差,破除了“民族”身份的藩篱,消解殊异性,增加共同性,在超越“民族”身份的层面上实现更高层次的民族团结,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差别化民族支持政策”向“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的转型是党和国家民族事务治理理念的重大突破,也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必然要求。

注释:

①习近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 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人民日报》2021年8月29日,第1版。

②参见《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中国民族》2014年第10期,第5页;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编:《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增订本)》,北京:民族出版社,2019年,第53页;许洪位:《中国民族间发展的多重差异格局与差别化、协同性政策开发研究——论中国民族关系的新形态与民族政策的新体系》,《民族学刊》2016年第3期,第62页;朱碧波:《论我国民族优惠政策转向与话语重构》,《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第141页;杨明洪:《“对口援藏”的概念反思:边疆治理政治话语的建构逻辑》,《西藏研究》2020年第6期,第7页。

③参见白木仁:《民族地区差别化经济政策实施的时代背景、现实条件与法治保障》,《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第79—87页。

④参见万明钢:《厘清差别化精准支持的民族教育政策思路》,《中国民族教育》2023年第9期,第29—30页;万明钢、杨金香:《新时代我国民族教育差别化支持政策价值分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0期,第207—214页;刘额尔敦吐、宝亮:《差别化支持视域下中国和加拿大民族高等教育招录政策比较分析》,《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第111—117页;袁梅、张苗怡:《民族教育从“整体性优惠”到“差别化支持”的转向——基于政策话语分析视角》,《民族教育研究》2023年第4期,第47—55页;孟立军:《差别化区域政策:推动民族高等教育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民族高等教育研究》2022年第1期,第14—19页。

⑤参见郑长德:《在区域协调发展中推动民族地区共同现代化的政策支持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9期,第75—82页;徐敏娜:《民族地区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研究》,《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2022年第3期,第17—22页。

⑥参见闫沙庆、张利国:《新形势下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差别化政策研究》,《黑龙江民族丛刊》2016年第5期,第38—43页;龙毅、李琳:《湖南少数民族差别化经济政策研究》,《民族论坛》2016年第1期,第52—55页;耿新:《差别化政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

⑦参见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40—341页。

⑧2005年制定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中把“人口较少民族”的人口数量标准定为10万人以下,共22个少数民族;2011年制定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中把“人口较少民族”的人口数量标准定为30万人以下,增加了6个民族。

⑨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52页。

⑩历史上西藏农奴制社会中农奴主对农奴的残酷剥削,元明清时期土司制度下各级土司对所辖土民的残暴统治,从阶级论的角度来看都是本民族中少数上层权贵阶层对多数下层民众的剥削。

(11)历史上凉山地区的彝族社会曾长期实行奴隶制,奴隶中包含了部分被黑彝贵族抢掠来的汉族人,称为“娃子”。

(12)参见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21年,第34-35页。

(13)周平:《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国家》,《学术探索》2013年第10期,第10页。

(14)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马恩列斯论民族问题》语录编选组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民族问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8年,第131页。

(15)《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日报》2025年10月29日,第1版。

(16)周平:《政治学视野下的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思想战线》2009年第6期,第57页。

(17)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编:《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增订本)》,北京:民族出版社,2019年,第215页。

(18)参见马戎:《民族社会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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