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迎:“北大论坛”系列讲座之五----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340 次 更新时间:2010-10-25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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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1月2日上午

地点:百周年纪念讲堂

以下是讲座部分:

一、引言:一个实例分析

2001年2月14日,魏女士到北京建设银行甘家口分理处支取了5万元现金,随即到相距不到30米的工商银行甘家口储蓄所存入。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从中验出两张100元的假钞。魏女士称,这两张假钞是刚在建行取出的一整捆一万元的现金中发现的,当时封条都没有拆。魏女士立即返回建设银行要求赔款,但银行称,钱出了大门,难以确认假钞是从哪一个环节出现的,银行不能承担责任。魏女士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判决魏女士败诉。

二、法院判决定理由何在?

1、双方都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

2、判决原告胜诉将诱发储户的道德风险

3、如何防止银行的道德风险?

4、可以支持法院判决的经济学解释:法院假定银行比储户更讲信誉

三、交易发生的条件

1、创造剩余

-自愿的交易一定是有效益的

2、双方相互信赖(相信对方会信守承诺)

-没有信任,有利可图的交易不会出现

四、合约的类型与执行机制

1、法律制度(第三方执行)

-正式合同(formal contracts)

2、现实中,绝大多数交易都是以非正式合约完成的

3、信誉机制(第二方执行)

五、法律执行的条件

1、合同的相对完备:事前预料到所有可能出现的状态,规定每种状态下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不确定性和有界理性

-签约成本

2、有关当事人行为的信息不仅能被当事人双方观察到(observable),而且能在法庭上得到证明(verifiable)

六、信任博弈

七、用合同解决问题

1、如果事前签订一个合同

2、合同可能是不可行的:

-预测未来的困难;什么是欺骗不好定义

-法院得不到证据

八、重复博弈与信任

1、假定有的概率交易将继续

2、委托人:我先信任你,一旦你欺骗了我,我将永远不再信任你

3、代理人应该如何办?

九、不欺骗的条件

十、信誉的四个条件

1、重复博弈(交易关系必须有足够高的概率持续下去)

2、当事人有足够的耐心关心未来

3、信息传输足够快,欺骗行为能被及时观察到

4、受害人有积极性和可能性实施惩罚

-“公家”消费与垄断对信誉的破坏

十一、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

十二、传统社会的个人信誉

在传统社会,人们常年生活在封闭的村庄,村民之间彼此非常熟悉,欺骗行为很容易识别,人们之间的口头交流足以使任何欺骗行为广为而知,每个人的历史都存储在别人脑海里,对欺骗行为的惩罚即使不能施加于欺骗者本人,也可以通过家庭成员而实现,前面讲的四个条件基本上可以得到满足。因此,即使没有法律,村民之间也可以建立起高度的信任,欺骗行为很少发生。

十三、商业社会的问题

现在社会被称为“匿名社会”(anonymous society),与乡村社会不同,居民的流动性大,交易双方通常并不认识,相互之间也缺少如乡村社会中存在的其他制约关系,使得受害人的惩罚措施受到很大的限制;开放的社会也是得人们较不在乎闲言碎语的议论。凡此种种,使得传统的以个人为基础的信誉机制失灵,这也是都市社会犯罪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西方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发达到今天的程度,除了较完善的司法制度以外,是因为他们在更高的形态上重制出了以前讲的四个条件。

十四、企业作为信誉的载体

1、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

2、“企业”将一次性博弈变成长期博弈

3、用“庙”的声誉约束“和尚”的行为

4、企业的唯一资产就是信誉

5、有了企业,大量的交易就可以通过信誉机制进行,无须通过法律;即使需要法律的介入,其成本也大大降低。

十五、为什么假定银行更讲信誉?

银行作为一个组织,其真正的价值就在于它的信誉。对单个的储户而言,用假币行骗的成本是很小的,因为绝大多数的交易对手是不认识个人客户的,有关单个人的欺骗行为的信息很难流传开来。银行不同,记住它的名字很容易,传播它的坏消息也不难。如果一个银行连续多次被客户指控发出假钞,这个银行就有可能完蛋了――如果有竞争对手的话。因此,即使就个案而言魏女士手中的假钞确实来自银行,但在缺乏足够证据的条件下,法院判决她败诉也是合理的。

十六、企业信誉的三个条件

1、企业必须有所有者:所有者就是企业信誉价值的索取者

2、企业必须能被交易(所有权可以出售)

-信誉类似文物,如果文物可以买卖,所有者就会精心的呵护它;如果文物不可以买卖,所有者爱好文物的积极性就会大大降低。

-麦当劳的价值与特许经营

3、进入和退出必须自由

十七、中国企业为什么不讲信誉

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没有真正的剩余索取者;企业的无形资产不能自由交易,即使有交易,也没有真正的受益人,交易价格难以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民营企业虽有所有者,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变化无常的政策又使民营企业家形不成相对稳定的预期;政府对进入严格管制以及与此相关的地方保护,打造了畸高的进入壁垒,使得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不能发挥作用。

十八、企业不讲信誉加大了法律成本

一个不该搞到法院的例子:

1999年12月1日,金王保健品公司将800万元存入北京市工商银行复兴支行。十几天后却发现795万元被无故取走,经查原是银行工作人员黄明喜偷拿金王公司银行预留印鉴片并提供给外部人员景庆春内外勾结所为。西城区法院于2001年10月16日一审判决北京市工商银行归还储户警方无法追回的272万元。法院认为,存款虽为黄明喜、景庆春勾结骗取,但复兴支行在这笔存款在取走时未严格审查有关划转手续,因此负有过错责任。

仅仅增加法官的数量不解决问题。

十九、执法者的信誉(1)

1、法律必须是一个“纳什均衡”:无论是个人还是执法者都有积极性遵守法律

2、法律服务两个目的:

-规制个人行为

-规制执法者的行为

3、约束执法者的法律制度设计

-程序法

-限制法律的范围

-法律条文要明确、具体

二十、执法者的信誉(2)

1、在执法系统中引入竞争;

-不同法院之间的竞争

-法院与私人仲裁机构之间的竞争

-赢利形“法院“

2、“高薪养廉”:权越大、越难以监督的人,工资应该越高

二十一、法律与信誉

1、法律是为了使信誉更好的发挥作用,而不是相反

2、法律必须尊重社会规范和个人签约的自由

3、不合理的法律会破坏信誉机制

4、一个例子:《公司法》对无形资产入股20%的限制

二十二、结束语

1、没有对产权的有效保护,人们就不会讲信誉(无恒产、无信誉)

2、没有对政府行为的限制和规范,人们也不会讲信誉

3、没有信誉机制,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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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jiang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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