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坚持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明确了重点和方向。高质量发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在根本目的、中心任务与实现路径上确立起为人民创造政绩的根本价值遵循,科学回应了“为谁创造政绩”的问题。高质量发展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总要求,这种系统性与长期性决定了坚持抓发展与惠民生保稳定相统一、显绩与潜绩并重、统筹解决现实矛盾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绩内容,深刻澄明了“创造什么样的政绩”的问题。高质量发展是符合实际、遵循规律的实践,内含因地制宜做好经济工作、自觉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等要求,系统反映了“怎样创造政绩”的问题。
关键词:高质量发展 正确政绩观 以人民为中心 显绩与潜绩 政绩考核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这一重要论断,不仅指明了新时代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更深刻阐释了新形势下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经济基础和政治逻辑,为全党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提供了基本遵循。当前,在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进程中,部分领导干部在政绩观上仍存在认知误区,“存在着重数据轻民生的政绩认知偏差、重晋升轻责任的信念动摇、重痕迹轻实效的实践异化等‘知信行’脱节问题”。究其根源,在于未能从理论上厘清“为谁创造政绩、创造什么样的政绩、怎样创造政绩”这一根本命题。高质量发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总要求,是符合实际、遵循规律的实践,将坚持高质量发展确立为正确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正是对上述命题的时代回应。深入探讨二者间的内在逻辑,对于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助于各级领导干部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正确政绩导向,真正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内化为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高质量发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回应了“为谁创造政绩”的问题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首要任务是解决好“为谁创造政绩”这一根本立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把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把为老百姓办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高质量发展在本质上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与“为人民创造政绩”的价值取向高度统一。这要求我们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深层逻辑出发,深刻把握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与政绩观的内在关联,精准回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对创造政绩提出的新要求,将创造政绩置于社会再生产的完整循环中加以审视,从而在根本目的、中心任务与实现路径上确立为人民创造政绩的根本价值遵循。
(一)从生产目的论看,高质量发展明确了创造政绩的根本目的
为何必须坚持为人民创造政绩?回答这一问题,需立足社会主义生产目的进行考察。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框架中,生产目的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经济范畴,其本质是特定阶级或群体利益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了生产活动必须服从于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也决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在这个意义上,“适应人民群众需求变化,努力办好各项民生事业,让老百姓的日子越过越好,是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正是这种以人的需要为旨归的生产目的,构成了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也为评价一切经济实践与经济制度提供了根本价值标准。进入新时代,人民需要呈现多层次、多样化、多面向的鲜明特征,满足人民需要的内涵与实践方式发生深刻变革,为“让老百姓的日子越过越好”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赋予了“美好生活需要”的时代内涵。
高质量发展何以契合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又如何能够明确领导干部创造政绩的根本目的?伴随人民生活的历史性跃迁,过去主要依靠要素投入、规模扩张的粗放式增长模式,不仅难以满足人民对更加多元、更高品质的生活需要,反而极易造成资源错配与生态透支。因此,社会生产必须迈向注重质量和效益的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高质量发展,就是能够很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这一论断深刻表明,高质量发展是符合新时代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发展,而这种价值规定性也体现和回应了政绩创造的根本目的。创造政绩是关乎发展价值取向的深刻实践,政绩观作为主观的价值导向,必须通过客观的发展实践来检验与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干部创造政绩的过程,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宏观调控、资源配置与社会治理来组织社会生产、实现社会发展的过程。领导干部创造政绩的根本目的,绝不能脱离甚至凌驾于社会生产目的之上,二者具有严格的内在一致性。偏离高质量发展的实践,即便实现短期数字增长,也会加剧发展矛盾、导致社会供给与人民的高品质需求相脱节,最终背离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只有将追求和创造政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物的增长”回归“人的发展”,把推动高质量发展作为重要政绩,才能在源头上回答好“为谁创造政绩”的根本问题。
(二)从矛盾转化论看,高质量发展明确了创造政绩的中心任务
为人民创造政绩要解决的最主要问题是什么?这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状况直接相关。从历史演进的逻辑来看,政绩观的内涵始终是具体的、历史的,其正当性源于与特定发展阶段主要任务的契合。在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形态具有显著的短缺特征,解决物质产品与服务供给的有无问题成为首要任务。通过扩大经济总量来保障基本民生,客观上符合当时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以规模扩张为导向的政绩观具有历史合理性。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整体跃升,发展的约束条件和目标导向发生了深刻变化。高质量发展成为解决当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必然选择,这种由社会矛盾运动与发展目标变化所决定的实践转向,必然要求政绩观从侧重规模速度到注重质量效益与结构优化的转变。
“当前,推动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依然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一论断从客观上决定了领导干部创造政绩的中心任务,也就是必须聚焦于解决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当发展的核心任务从克服普遍短缺转向破解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时,若政绩观未能同步演进,仍固守传统增长模式,其指导下的实践必将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背道而驰。针对高质量发展进程中面临的不平衡问题,创造政绩的主要着力点要放在提升经济社会系统的协调性与普惠性上。当前,“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较大,民生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仍存短板”。领导干部在创造政绩的过程中,必须更加注重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改善城乡要素配置不均衡问题;必须更加注重破除制约区域协调发展的障碍,促进各类要素跨区域有序流动;必须更加注重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痛点、难点问题;必须更加注重解决推动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生态环境。针对高质量发展进程中面临的不充分问题,创造政绩的主要着力点要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提质增效上。当前,“市场体系仍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产业体系整体大而不强、全而不精,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状况没有根本改变”。这要求领导干部在创造政绩时,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更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破除制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体制机制障碍;同时努力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问题,畅通科技成果转化的难点堵点,大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总体来说,这些问题都是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具象化,是发展进程中必须破除的深层次矛盾。领导干部应自觉将工作重心与核心资源精准配置到能够有效破解发展瓶颈的关键领域,使创造政绩的过程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践深度融合。
(三)从再生产循环论看,高质量发展明确了创造政绩的实现路径
如何更好实现为民创造政绩?如何确保创造出的政绩是满足人民需要的实绩?这不仅是一个实践命题,更是一个关乎社会再生产逻辑的理论命题,要求将政绩的创造过程置于社会再生产的完整过程中加以审视。马克思指出:“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而消费则把需要再生产出来。”这一论断表明,社会再生产良性循环的关键环节,不在于生产扩张本身,而在于产品能否顺利通过交换进入消费环节,从而完成价值的最终实现。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的实现被马克思形象地称为“惊险的跳跃”。在社会治理场域中,领导干部作为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其创造的政绩亦需面临一场可以称为面向人民群众的“惊险的跳跃”。如果政绩供给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接纳,无法由“供给侧”顺利进入“需求侧”,那么这类供给就脱离了社会再生产的良性循环,无法转化为推动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的现实效用。
当前,部分地区存在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及“数字政绩”等乱象,其深层根源在于公共供给与真实需求的结构性错配。部分领导干部在实践中将创造政绩片面等同于物质投入与项目落地,陷入“为生产而生产”的误区。这种盲目追求GDP等指标扩张的倾向,忽视了当地资源禀赋、发展阶段和人民群众的深层次需求,导致大量公共资源被固化在无效或低效的实物形态中。这不仅难以实现公共投资的自身价值,更持续挤占民生急需领域的资源配置空间。当发展成果无法转化为人民的现实福祉时,经济发展就会因缺少消费的牵引而丧失内生动力,社会再生产便难以持续。破解供需错配的结构性困境,根本实现路径在于坚定不移地推动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本质规定,正是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推动社会再生产在更高水平上良性运转。坚持高质量发展,就是要自觉“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决定了创造政绩必须致力于优化要素配置与产业结构,提升供给体系对人民群众真实需求的适配性,创造更多使用价值;另一方面,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改革创新驱动扩大内需,这决定了创造政绩必须不断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使发展成果能够通过公平分配持续转化为全社会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进而激发再生产的持久动力。总而言之,创造政绩并不是单纯扩大公共供给,而是要实现公共供给与人民群众需求的精准匹配、有效转化和良性互促。只有通过高质量发展解决好供需错配的结构性难题,领导干部创造的政绩才能跨越“惊险的跳跃”,真正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二、高质量发展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总要求,回应了“创造什么样的政绩”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质量发展不只是一个经济要求,而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总要求;不是只对经济发达地区的要求,而是所有地区发展都必须贯彻的要求;不是一时一事的要求,而是必须长期坚持的要求。”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全面性、普遍性与长期性,面临着多元目标的平衡与多重约束的考量。这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创造什么样的政绩”的具体导向,即习近平总书记在202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所强调的,“政绩既体现在抓发展上,也体现在惠民生、保稳定上;既体现在即期见效的显绩上,也体现在打基础、增后劲、利长远的潜绩上;既体现在解决现实矛盾上,也体现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系统的、全面的观点,在推动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坚持以这一导向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政绩观,才能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一)坚持抓发展和惠民生、保稳定相统一的政绩观
坚持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作为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的深刻变革,高质量发展不再是经济维度的单一增长,而是涉及经济结构优化、民生福祉增进、社会大局稳定等维度的系统性变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不断提高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高质量发展的有机整体中,经济发展为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民生改善既是发展的根本目的,也为经济发展注入持久的内需动力和人力资本红利,是激活市场与社会活力的关键;社会稳定则为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构筑了必需的安全环境和秩序保障。因此,高质量发展与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相互作用、紧密联系。这种客观存在的系统性与协同性,从根本上规定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摒弃孤立、片面的思维方式,深刻把握抓发展和惠民生、保稳定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创造三者相统一的政绩。
坚持抓发展和惠民生、保稳定相统一的政绩观,根据在于高质量发展本质上是经济社会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和螺旋式上升的过程。一方面,从动力机制看,民生改善与经济发展是创造政绩的核心内容。在传统粗放型增长阶段,经济增长主要依靠物质资本的大规模投入。然而,当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的投入,实质上是人力资本的战略性积累,是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关键路径,增进民生福祉本身就是通过优化劳动力要素和扩大市场需求来推动的。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创造政绩时,深刻认识到改善民生与发展经济是相互促进的内生关系,从而将投资于物与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实现经济发展与民生福祉提升的相互促进。另一方面,从保障机制看,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复杂环境,决定了社会稳定是创造政绩的必要条件。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面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和国内改革深水区的挑战,发展的不确定性显著增强。在这种条件下,社会稳定成为内嵌于发展过程的核心变量。如果缺乏稳定的社会秩序,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长期资本积累就会失去稳定的宏观环境和社会基础。因此,领导干部在创造政绩时,必须强化底线思维,把安全发展贯穿于各领域全过程,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重要考量,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对冲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
坚持抓发展与惠民生、保稳定相统一的政绩观,最终要落实到多维协同的治理实践中。一方面,要确立稳定与民生的刚性约束,摒弃透支社会成本、牺牲长远利益的增长模式,确保经济发展始终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另一方面,要深刻认识到发展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通过切实的发展成效,为解决民生难题和保障社会稳定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只有实现抓发展与惠民生、保稳定的多维协同与系统推进,才能在动态平衡中实现经济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创造出符合高质量发展内在要求的实绩。
(二)坚持显绩和潜绩并重的政绩观
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21年就明确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一项长期积淀、厚积薄发的历史过程,其长期性与渐进性的客观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必须坚持显绩和潜绩并重的政绩观。在政绩的时空展现场域中,显绩表现为当期具有直观可视性、可量化考评的物质性产出,如经济总量的增长与基础设施的落成;潜绩则表现为长周期的、隐匿于数据表象之下的结构性优化与质态蓄能,如制度环境的优化、创新能力的培育与生态系统的修复。没有潜绩作为深厚的量的积累和质的准备,就不可能出现显绩作为质的飞跃;而缺乏显绩的阶段性映射,潜绩的价值也难以彰显。
坚持统筹显绩和潜绩的政绩观,主要是因为高质量发展不是一时一事的要求,而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要求。其一,高质量发展中新动能培育的“长周期性”,决定了潜绩是显绩的必要前提。“我们依靠创新为高质量发展赋能”。然而,科技创新,特别是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客观上具有高投入、长周期、高风险的特征。从要素投入到效能释放,往往需要经历漫长的沉淀期与转化期。如果片面追求短期可视的政绩,必然导致对基础性、战略性领域的投入不足,削弱长期发展的根本动力。因此,领导干部在创造政绩时,要自觉将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作为创造高质量发展显绩的必要积累与前期准备。其二,高质量发展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及区域间协同共进,这使政绩的价值往往超越了单一行政区划或特定时间节点的限制。例如,生态环境的治理往往需要上游地区长期的潜绩投入,而生态效益可能在下游地区或未来时期才能转化为显绩。同样,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虽然短期内难以体现为经济数据的增长,但能够为社会积累丰厚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最终转化为社会稳定与内需驱动的综合显绩。这种发展效益的普惠性与长效性,决定了创造政绩既要立足当下、马上就办,又要着眼长远、久久为功。领导干部在创造政绩时,必须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既要致力于创造人民群众可视可感的现实成果,也要重点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为长远发展固本培元。
显绩与潜绩辩证统一于高质量发展的实践中。一方面,要以潜绩支撑显绩。只有通过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创新生态等潜绩工作,打破制约发展的结构性障碍,才能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另一方面,要以显绩印证潜绩。强调潜绩并非否定显绩,而是反对急功近利的虚假政绩。通过解决当前突出矛盾、稳定就业市场、保障基本民生等看得见的显绩,不仅能够满足当期社会发展需要,更能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化解深层风险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与社会信心。总之,只有将“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与“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创造出更好更稳定的政绩。
(三)坚持统筹解决现实矛盾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绩观
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一场应对周期性挑战与化解结构性积弊的历史攻坚战,既要通过深化改革来应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现实矛盾与突发挑战,又要妥善化解长期积累的体制性障碍、资源环境透支等历史遗留问题。现实矛盾与历史遗留问题在高质量发展进程中互为掣肘、不可分割。不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风险存量,就无法留出高质量发展的增量空间;不有效解决现实发展的结构性矛盾,就无法为化解历史问题提供基础保障。这种存量治理与增量改革互为前提的客观特征,规定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处理好破与立的辩证关系,在解决现实矛盾与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统一中创造政绩。
坚持统筹解决现实矛盾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绩观,深层次的原因在于高质量发展是新旧矛盾交织叠加、在化解存量风险中拓展增量空间的深刻变革。一方面,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现实矛盾错综复杂,决定了迎难而上解决现实问题是创造政绩的主攻方向。当前,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体现在结构性失衡与体制性障碍上。这决定了领导干部创造政绩必须树立鲜明的问题导向,摒弃回避问题、因循守旧的消极思想,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破解发展难题。只有在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上取得实质性突破,才能为高质量发展拓展新的增量空间。另一方面,高质量发展面临的新旧问题交织叠加,决定了主动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是创造政绩的内在责任。高质量发展是建立在既有发展基础之上的深刻变革,当前面临的地方债务风险、产能过剩、生态环境欠账等问题,本质上是过去粗放型增长积累下的风险存量。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将制约经济循环的畅通,挤占新动能培育所需的资源空间。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将盘活低效资产、修复生态环境、化解重大风险看作消除发展隐患、夯实发展根基的实质性政绩,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为高质量发展扫清障碍、赢得主动。
坚持统筹解决现实矛盾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绩观,体现了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与对未来负责的有机统一。必须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这一政绩观偏差,将解决现实矛盾与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纳入统一的治理体系,在发展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过解决体制机制的历史欠账,释放新的制度红利与发展空间,确保每一项决策都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的检验,真正创造为高质量发展筑牢根基的政绩。
三、高质量发展是符合实际、遵循规律的实践,回应了“怎样创造政绩”的问题
正确的政绩观不仅通过价值取向来体现,更要通过遵循客观规律的实践效能来检验。只有将主观的政绩追求建立在对客观规律的深刻洞察与自觉遵循之上,才能实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动机与效果的统一。“领导干部追求和创造政绩的实践,应该是符合实际、遵循规律的实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科学实践要求,决定了创造政绩必须摒弃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回到尊重客观规律的轨道上来。因此,以高质量发展回答“怎样创造政绩”的问题,本质上要求领导干部在实践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政绩观,深刻把握经济、社会及自然运行的客观规律,并通过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确立鲜明的实干导向。
(一)因地制宜做好经济工作,树立和践行实事求是的政绩观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根本要求,也是做好新时代经济工作的逻辑起点。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区域在自然禀赋、社会结构、发展阶段等方面存在显著的空间异质性,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高质量发展的推进路径不存在普适性的标准范式,同样,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因地制宜做好经济工作,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各级领导干部在创造政绩的实践中,必须深刻把握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坚决摒弃脱离物质基础的唯意志论和简单模仿倾向,将顶层设计的原则性要求与本地发展的具体实际有机结合起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很关键。特色就是优势,就是潜力”。只有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在差异化竞争中发挥比较优势,才能创造出真正的实绩。
其一,坚持根据自身条件和可能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新发展理念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遵循,高质量发展是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必然体现。“领导干部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按照新发展理念做好经济工作。”新发展理念作为管全局、管根本、管长远的科学指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实践中必须与本地实际相结合,“不能脱离实际硬干,更不要为了出政绩不顾条件什么都想干”。如果脱离特定的空间禀赋与物质基础,陷入主观的规模冲动,必然会导致资源错配的系统性损耗。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树立实事求是的政绩观,在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同时,立足各地区资源禀赋和实际情况,聚焦主要问题和重点领域,着重推进解决短板弱项,坚持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统一。一方面,创造政绩必须立足资源禀赋与功能定位。创新发展虽是核心动力,但不是所有地区都具备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科研基础,要避免违背科研规律的盲目攀比。协调发展与开放发展同样面临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陆的客观条件差异,只有依据本地优势谋划特色发展路径,才能防止陷入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陷阱。另一方面,创造政绩必须尊重客观基础。绿色发展与共享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但其推进速度不能超越本地区的发展阶段与财政承受能力。如果无视客观实际,为了追求政绩而脱离财政基础或脱离产业基础,反而会透支未来发展的潜力。因此,树立和践行实事求是的政绩观,必须以科学态度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各地区资源禀赋和实际情况解决发展问题,把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最适合本地发展的领域。
其二,坚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对于推进高质量发展有关键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同地区、不同领域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不能一哄而起”。因此,领导干部在创造政绩时,必须将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客观理性、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在全国发展的大局中找准功能定位,找到最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发展路径。一方面,创造政绩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领导干部应充分根据本地的发展基础、科研条件和能力潜力,发挥自身比较优势,有选择地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能简单复制模式化的发展方式,也不能盲目求全,避免因同质化竞争导致新的产能过剩和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创造政绩必须坚持“先立后破”。发展新质生产力并不代表要放弃传统产业。传统产业是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根基,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保障。运用新技术实现传统产业的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也能够释放超大规模的市场潜力、激发对前沿科技的迫切需求,构建有利于技术更新迭代和新兴产业培育的广阔实践平台。坚持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也是领导干部践行实事求是政绩观的过程。领导干部既要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机遇,全面加强自主创新;又要防止一哄而上的泡沫化倾向,立足各地区资源禀赋特征,创造精准化差异化的发展实绩。
(二)遵循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把发展质量和效益作为衡量政绩的主要标准
“发展必须是遵循经济规律的科学发展,必须是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是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本质上是一个主观认识逐渐接近客观实际、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实现具体统一的过程。政绩观作为观念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客观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的能动反映。这种反映是否正确,取决于其是否与客观规律相符合。符合规律的政绩观能够有效指导实践、促进发展;背离规律的政绩观则必然导致实践受挫、阻碍进步。因此,只有真正尊重规律、认识规律、运用规律,将政绩观建立在坚实的规律性认识基础之上,才能透过复杂的经济社会现象准确把握发展本质,增强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主动性。
第一,实现遵循经济规律的科学发展。实现科学发展,必须尊重经济发展阶段演进规律。尽管传统粗放型增长模式已经面临要素边际报酬递减的客观约束,但是以GDP增速为代表的总量指标往往被错误地看作衡量干部政治绩效的参照标准,导致陷入对经济数据的盲目崇拜。这种倾向使政绩创造过程片面聚焦于投资拉动等抽象劳动的数量累积,而忽视了全要素生产率提升这一具体劳动的改善。必须主动打破对规模扩张的路径依赖,将政绩重心锚定于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实现科学发展,还要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部分领导干部急于获取可视化的治理成果,倾向于使用行政权力强行干预价格信号或市场主体。这虽然能在短期内制造出繁荣表象,实现某种形式上的政绩价值,但破坏了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致使大量稀缺资源被错配至低效领域。当政绩创造不再是对价值规律的强制性扭曲,而是转化为对市场活力的有效释放时,才能真正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辩证统一。
第二,实现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GDP快速增长是政绩,生态保护和建设也是政绩。”自然界是人类社会生产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的不可逆性决定了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属性,高质量发展必须建立在资源环境承载力允许的范围之内。领导干部在谋划发展、创造政绩的过程中,要确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底线思维。以透支生态资本来攫取短期经济数字的行为,不仅是对自然规律的僭越,更是发展逻辑的扭曲和政绩取向的偏差。只有畅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闭环,才能真正将绿水青山的生态潜能转化为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实绩。
第三,实现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领导干部在谋划和推动发展的过程中,应当科学研判社会阶层结构的深刻变化与利益诉求的多元趋势,深入理解并妥善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辩证统一关系。这意味着发展不仅要满足“做大蛋糕”的经济目标,更要遵循“分好蛋糕”的社会逻辑,将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作为衡量发展质量的重要尺度。真正的政绩,体现为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进共同富裕,通过完善分配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最终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良性互动与有机统一。
(三)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树立以实干出政绩的鲜明导向
政绩考核是引领发展的指挥棒,也是检验干部政绩观的试金石。回答“怎样创造政绩”的问题,需要在制度供给和执行上下功夫,尤其是要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要通过构建起一套导向鲜明、科学精准、奖惩有力的制度体系,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激励广大领导干部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真抓实干,确立以实干出政绩的鲜明导向。
一是完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构建体现新发展理念的评价标准。一方面,要聚焦新发展理念的内涵要求,科学设置关键性、引领性的考核指标,将考核重心侧重于国家宏观发展战略,确保考核内容服务于全局发展目标。突出考核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实际成效,结合不同岗位任务分工设置考核重点。把对抓党建工作的考核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结合起来。另一方面,要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成效都不是由自己说了算,必须而且只能由人民来评判。”发展的最终目的是造福人民,要将民生保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硬性考核,引入社会公众满意度、政务服务“好差评”等人民群众主观感受指标,增强人民群众对政绩考核的参与度,在政绩考核中充分反映群众的意见和感受。
二是改进政绩考核方式方法,建立多维立体的考核评价机制。一方面,要坚持多维印证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考准考实政绩。依据考核工作的科学化要求,打破单一维度的信息壁垒,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人与考事相统一。要建立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与交叉验证机制,充分吸纳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统计监测、信访舆情及政府督查等职能监督成果。同时,要强化全周期的过程管理,将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与平时考核、专项考核有机贯通,重点考察干部在解决棘手问题、推动长远发展中的政治担当与专业能力。另一方面,要强化组织协同与系统集成,构建简便高效的考核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强化组织部门的主责主业意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考核合力。清理规范各类名目繁多的检查评比,切实解决考核泛化、形式主义倾向,通过建立务实管用、灵活便捷的考核机制,确保领导干部将主要精力集中于抓落实、干实事。
三是强化政绩考核结果运用,完善激励与容错并重的反馈机制。一方面,要确立唯实唯干的选人用人导向,将高质量发展实绩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务实功、出实招、求实效。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通过完善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既严厉惩治违背规律的乱作为,又旗帜鲜明地保护遵循规律的试错行为,使领导干部在面对不确定性时能够清晰预期、卸下负担,从而更好地以实干出政绩。
作者:李国泉,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包雨灵,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25级博士研究生
来源:《世界社会主义研究》2026年第6期
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质生产力理论对唯物史观的新贡献研究”(24AKS0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