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在婚姻法中的地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640 次 更新时间:2001-03-06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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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忆南(法学院教授)  

讲座内容:

婚姻法修正案和女性的法律地位 婚姻法的修改不是最近才提出来的,早在80年代末期法学界就已提出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到了90年代,呼声越来越高,并且在学界中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关于婚姻法的修正问题,学术上的准备是比较充分的,发表了许多论文,出版了很多书。以前,老百姓对旧的婚姻法表现了许多不满,立法机关受民众的推动,早就尝试通过其他手段来弥补婚姻法的缺陷,如颁布《妇女权益保护法》等,但仍不能消除现行婚姻法的弊端,所以亟需对80年代的婚姻法做出整体上的修改,而绝不仅是细节上的小修小补。

那么,面对旧的婚姻法存在的问题,有哪些问题是急需解决的呢?我想,制度上的空白是我们最急需修正的:

(一) 亲属制度 什么是亲属?什么是近亲属?近亲属存在那些义务和权力?我们现行婚姻法这一点上的空白使得很多事不能解决,比如,三代以来旁系血亲不能计算,给司法机关带来了许多不便。

(二) 婚姻制度 欠缺婚姻要件的婚姻和胁迫婚姻,受害方有权利提出申诉和撤销婚姻,这样有利于保护弱者的利益和子女的利益,在这一点上,我们的现行婚姻法只起了1/2的作用。

(三) 夫妻财产关系制度 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后实行所得共同制,那么如何实行这种共同制呢?夫妻双方的私有财产又应怎样看待呢?再如,我们现在法律中的讲的约定财产,80年代以来一直是一个空壳,该怎样设定私有财产的范围一直是法律条文中没有解决的问题。

(四) 离婚制度 离婚制度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判决离婚的理由上,中国采取特殊的感情破裂论,这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但这种观点很难操作,感情是心理状态,第三者无法考察离婚者的心理造成案件审理不公正。

(五) 亲子关系 中国的父母在实际生活中无形地侵占了子女的许多权利,而监护权却又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一直以来没有得到实际的实施。

所以,用批判的眼光来审视现行婚姻制度漏洞太多,重新树立婚姻法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法律界也提出了几个立法方案:

(1) 制定中国民法典亲属篇,从而推动婚姻家庭法的进步

(2) 制定中国独立发电中的婚姻家庭法

(3) 把婚姻法仍作为民法的单行法

经过全国人大讨论,一致通过采取第三个方案,对80年颁布的婚姻法提出了一个修正案,从原有的五章三十七条增加到五十二条,而新增条款大多有利于保护女性的权利和地位,如对重婚的规定:现行法规定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实际形成婚外关系的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受害方可以请求保护、申请赔偿,这就有利于对妇女的保护,给妇女创造了宽松的环境。还有,对离婚法定理由的设定也是有利于妇女的;另外,对家庭暴力、约定财产、胁迫婚姻、无效婚姻等的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

从50年代到80年代再到现在的婚姻法修正案的发展过程中,我们能发现从某些方面对妇女的保护越来越少,如:50年代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在离婚后由男方偿还,而到了80年代就变为了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又如,80年代规定婚前财产在婚后可以转为共同财产,而这一条在现在的修订案里却被取消。从这些变化上我们可以看出:妇女的经济地位已经提高,并且法律的设定也趋于公正和公平,而这样的变化都是因为市场经济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有了更高的要求。

总之,立法的过程就是选择的过程,是作价值判断的过程。面对不同人群的不同利益,做出最公平最正义的判断正是法律的基本职责。因此,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后,尽管肯定会有人提出异议,但只要这一切是公平和公正的,就应当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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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王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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