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直接关系党的事业薪火相传、后继有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202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新时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源源不断把各方面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了重要遵循。
发展党员工作始终注重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直遵循“入党自愿”“个别吸收”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基本原则。中共中央组织部1990年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是一部专门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党内法规,对发展党员的指导原则、工作程序、培养教育各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于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战略全局,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更高要求。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标志着这部党内法规成为系统完备的正式制度规范,正式确立“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2014年版《细则》印发实施以来,对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高新发展党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发展党员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挑战,随着流动人员规模不断扩大,新兴领域蓬勃发展,党员队伍结构和教育管理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修订完善。202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此次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注重与党章等相关党内法规相衔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党员工作的新经验,在总体框架不变的基础上作出系统规范,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严格把好政治标准首要关口。政治属性是政党的根本属性,发展党员本质上是政治工作,必须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细则》明确把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吸收先进分子入党的重要标准,并在总则中提出“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增写“建立政审联审制度”,规定基层党委根据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建立政审联审制度,构建起协同联动的政治把关体系,深入考察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素质和现实表现,确保新党员政治合格、质量过硬。
筑牢思想入党坚实根基。《细则》聚焦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把强化思想入党贯穿培养教育全过程各环节。在总则中明确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从入党申请人递交申请书起,党组织就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社会工作、集中培训等方式,系统性开展党章党规、党史和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党的纪律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细则》明确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和阐释共产党人的信仰信念,经常谈心谈话,了解其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将思想引导、理论武装和端正入党动机、提高党性觉悟的要求,落实到谈心谈话、集中培训、入党宣誓每一个培养教育节点,确保新党员不仅在组织上入党,更在思想上入党。
优化党员队伍整体结构。《细则》坚持综合平衡、分类指导,注重从青年和产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增写“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发展党员”,做好在新兴领域中发展党员工作,持续巩固党的阶级基础。《细则》同时对流动人员发展党员工作作出系统规范,明确流动人员可以直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发生变动,原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现党组织认真审查后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时长可连续计算,避免培养断档。拟列为发展对象的流动人员,同步在流出地和流入地公示;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细则》明确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加强对流动党员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具备发展党员条件的流动党员党组织,按规定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发展对象考察及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等工作;尚不具备发展党员条件的,做好入党申请人教育引导和培养衔接,及时向有关党组织介绍情况、转交材料,畅通新兴领域先进分子的入党渠道。
全面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细则》对党员档案材料作出统一规范。在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材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转正申请书等,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印制、管理等由省级党委组织部门作出安排。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推动档案管理标准化、数字化升级。强化党组织的审核把关,要求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开展一次全面分析,动态掌握队伍结构、思想状态和培养进度,及时调整优化培养方向。明确主体责任,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各级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和党建工作责任制,增写“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巡视巡察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的刚性要求,推动各级党委特别是“一把手”切实扛起政治责任。同时,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经综合分析研判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并在党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以刚性制度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政治性严肃性,推动发展党员工作始终在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上运行。
《细则》颁布施行后,对于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