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利华:更好发挥非现场执法的效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6 次 更新时间:2026-09-16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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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利华  

非现场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和电子设备,利用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视音频记录等方式采集数据信息、固定违法事实,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从实践来看,非现场执法主要应用于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领域。路口的电子抓拍系统、路边停车的视频巡查、排污企业的在线监测数据等,都属于非现场执法的典型形态。

近年来,非现场执法的制度基础逐步夯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强调,“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加快形成智慧执法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作出专门规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为有序推进非现场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非现场执法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有助于提升执法效率,突破传统执法中人力不足、时空受限等局限,实现全天候、全方位的监管覆盖。二是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电子证据的自动采集减少了人为干预空间,增强了执法的客观性。三是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减少不必要的入企现场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与此同时,非现场执法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由于非现场执法具有非接触性特点,部分领域存在适用范围不够清晰、程序执行不够规范等问题。有的地方对应当现场核实、需要面对面调查取证的案件直接采用非现场方式处置;有的地方在执法设备设置后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当事人知情权保障不够充分;有的地方异议处置响应机制不够健全,当事人陈述申辩渠道不够便捷。此外,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尺度还不够统一,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尚不健全。立足数字政府建设与非现场执法改革的政策导向,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统筹监管效能提升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推动非现场执法进一步提质增效。

明晰适用边界,提升执法的精准性。行政执法的事实认定,依据案件类型不同而对取证方式有着不同要求。非现场执法依托电子技术手段完成取证,执法者与当事人不直接接触。这决定了它适合应用于事实客观明确、可以通过电子证据直接认定的案件类型,如车辆闯红灯、占道经营等,凭借电子影像或在线监测数据即可完整固定证据;而有些案件则涉及当事人的主观状态、行为动机等需要综合判断的因素,需要借助面对面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才能准确查明,不宜简单地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处置。因此,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对非现场执法的适用范围加以明晰。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明确了非现场执法的定义、适用范围和运行原则;安徽省芜湖市建立《非现场检查清单》,系统梳理适用非现场监管的检查类别。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探索建立非现场执法事项清单制度,将适宜非现场执法的情形和不适宜的情形分别加以明确。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事项,明确可以采用非现场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对负面清单所列事项,原则上不得仅依靠电子监控直接作出处罚决定,仍需开展必要的现场核查。通过划清适用边界,使执法资源向真正需要现场处置的案件集中,避免非现场执法的“泛化”倾向,整体提升执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健全程序规则,确保执法的规范性。在面对面执法中,当事人可以即时了解情况、当场提出疑问,执法者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作出综合判断;但在非现场执法模式下,这一过程被技术流程所替代,程序的规范运行对于保障执法公正尤为关键。一是在设备设置环节,应当严格落实电子监控设备前置审核公示制度,新增监控设备应同步开展技术检定与法制审核,监控点位、设备用途等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从源头保证取证行为合法有效。二是在证据审核环节,严格落实记录审核要求。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技术审核,确保事实采集的准确性。三是在告知送达环节,确保当事人知情权。非现场执法中当事人不在执法现场,无法即时获悉执法过程和结果,告知是否及时、充分,直接影响当事人后续陈述申辩权的行使。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告知内容应当完整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权利救济途径,使当事人在知情的前提下能够作出是否申辩的选择,让非现场执法在提升效率的同时守住公正底线。

完善技术规范,夯实非现场执法的技术支撑。数字技术是非现场执法的重要依托。技术标准的统一程度、设备运行的稳定程度、系统之间的互通程度,直接影响着执法的效果。应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进一步完善技术层面的制度规范。一是规范算法设计与应用,提升识别准确性,明确违法判定标准,定期开展算法精准度测评,动态校准设备识别参数,降低机器识别误差,确保电子记录真实、清晰、完整。二是明确数据采集边界,规范数据处理行为。非现场执法涉及大量数据的采集和处理,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车辆信息、企业经营数据等。数据采集的范围和方式应当遵循必要原则,以认定违法所必需为限,不得过度采集与执法目的无关的数据。对采集的数据实行分类管理,明确不同类型数据的存储期限、使用权限和处理规则。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的数据,应当采取加密存储、访问控制等措施加以保护,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三是推进系统互联互通,提升执法协同效能。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推进跨部门、跨区域执法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统一的违法线索汇集和分办机制,实现一次采集、多方共用、协同处置,提升整体执法效能。

强化监督救济,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有效约束。非现场执法中,技术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人工判断,客观上加大了监督的难度,更需要有效的制度约束。一方面,加强内部监督,压实层级审核责任。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定期对非现场执法的设备设置规范性、程序完整性和裁量合理性进行核查。对设备未经审核投入使用、程序执行不到位、裁量明显不当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上级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通过定期通报、案例指导等方式,推动同一地区执法标准的相对统一。另一方面,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纠错功能,搭建智慧执法监督平台,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非现场执法数据进行实时监测与异常预警,自动识别行政执法畸轻畸重、程序违规、趋利性执法等线索并由监督部门核查。同时,搭建群众线上投诉举报平台,主动公开非现场执法的设备设置情况、年度执法数据、典型案例等信息,使执法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及时反馈,推进非现场执法不断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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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 学习时报 》( 2026年09月16日 第 03 版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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