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既是民生工程,也是民心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要贯彻食品安全法,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监管体系持续健全,治理能力稳步提升。但是,食品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的防线依然存在薄弱环节和监管缝隙,距离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差距。食品安全问题要治本,必须依靠制度化、体系化的全链条法治保障,将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贯通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每一个环节。
从田间到餐桌,食品要经历种植养殖、采收加工、贮存运输、批发零售等诸多环节,链条越长、参与主体越多,风险点就越分散,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影响最终的产品安全。食品安全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推动分段监管走向全链条协同,使生产经营者、交易平台、监管部门和消费者依法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并做好与上下游环节的信息衔接和责任对接,使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要求在各环节之间保持一致、前后贯通,推动整个链条有序运转。
落实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生产经营者最了解产品的来源、工艺和流向,也最有能力在源头实施风险控制,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最直接的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将这一要求转化为可操作、可追溯、可问责的制度安排,需要在日常风险防控和事后责任落实等层面持续用力。其一,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确立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将风险管理嵌入日常运营,把隐患发现和处置的关口前移,确保每一批次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对于食用农产品,收购、贮存和运输环节处于生产与销售之间的接合部,最容易出现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尤其需要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清单,将日常检查覆盖到全过程。其二,进一步发挥先行赔付与内部追偿制度的功能。食品安全链条长、环节多,消费者受到损害后往往难以准确查明究竟是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这一制度安排既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门槛,也促使各环节主体在选择交易伙伴时更加审慎,从而推动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其三,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之一在于违法收益与违法成本之间存在失衡。《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这一规定的目的不仅在于弥补单一受害人的损失,更在于通过对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施加高额赔偿,迫使其提升产品质量,确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无法进入市场。
压实食品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无论是电商平台、直播带货平台、社区团购平台,还是线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平台作为交易规则制定者、准入资格审核者和信息服务提供者,掌握着准入权限、交易数据和信息通道,处于有利于发现和阻断风险的位置,在食品安全链条上扮演重要角色。平台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承担食品经营者的法定责任;为第三方提供交易服务的,则应当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资质审查、进货查验、风险报告和问题食品停止服务等义务。同时,平台对有关食品经营活动负有持续的关注和报告义务。平台掌握大量交易数据,应当充分利用这一特点,实现问题食品的快速锁定和精准追溯。线下市场也应当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将产地证明、收购主体、运输车辆、入场批次和检测结果等信息有效关联,使每一批产品都可追溯。批发市场、物流园区等场所还应当将收购点、临时装运点、贮存场所和运输车辆纳入日常风险监测范围,及时发现隐患、消除盲区。
切实提高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风险化解效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风险监测和评估、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等制度,要求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理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全链条监管合力。其一,监管方式应当多元协同。食品市场的复杂性决定了监管不能依赖单一手段,必须综合运用行政检查、质量抽检、风险监测、信用约束等多种方式,形成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常态化监管体系。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实现全链条可追溯。对重点领域和易腐食品,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无预告检查,确保监管不留死角。同时应当注重动态调整抽检项目和风险监测重点,根据风险变化及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其二,监管应当做到科学、精准、透明。既要依法严惩违法行为,也要避免不加区分的“一刀切”做法,防止因个别违法事件不当影响整个地区或行业。对于守法经营的主体,应当给予合理的制度便利和发展空间。其三,监管信息应当及时公开。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问题产品的批次信息、追溯结果、检测数据和处置进展,既让公众充分知情,也防止不实信息传播对合法经营者造成不当损害。
进一步畅通消费者的维权渠道。保障消费者权益既是食品安全工作的出发点,也是检验治理成效的落脚点。一是进一步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社会监督职能,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介入,支持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对于受害者众多、损失分散的案件,消费者组织可以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二是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媒体是连接消费者、企业与监管部门的重要桥梁,也是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应当鼓励依法、客观、理性的舆论监督,同时避免未经核实的信息传播对守法经营者造成不当损害。三是拓宽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渠道。消费者有权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风险交流和监管评价中发表意见、参与监督,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意见,使消费者的声音融入食品安全治理过程。四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机制。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热线、网络平台等渠道应当确保消费者能够便捷地反映问题,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