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宏伟 张树华:正确政绩观激活基层治理效能:内在逻辑、现实困境与实践路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4 次 更新时间:2026-08-27 23:40

进入专题: 政绩观   基层治理  

邵宏伟   张树华 (进入专栏)  

 

摘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是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的重要价值引领和制度准则。基层治理连接国家治理体系与群众日常生活,干部政绩观直接关系基层治理的价值方向、实绩标准和实践成效。正确政绩观具有人民性、实践性、长远性、系统性和规范性等特征,能够通过价值引领、实绩导向、整体治理和制度规制校准基层治理的方向、方式和尺度。当前,一些基层治理实践仍受政绩认知偏差、考核体系失衡、政绩实践短视和工作作风不实影响,导致考核评价偏离实效、政策落实流于形式。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应将正确政绩观贯穿干部教育、考核评价、治理实践和作风建设全过程,使其转化为回应群众诉求、化解基层矛盾、增进民生福祉的治理实效。

关键词:正确政绩观;基层治理;治理效能;为民造福

 

引 言

202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通知》,围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工作安排作出部署,强调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通过督促检查、调查研究、了解群众反映等途径,深入查找政绩观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党性上找差距、查根源、强修养。由此,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进一步纳入干部教育、履职尽责和作风建设的制度体系,成为当前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政绩观是领导干部对履行职责所取得成绩和效果的根本看法和态度,直接反映领导干部从政的价值取向,决定创造政绩的行动逻辑。

基层治理处于国家治理体系运行的基础层级,承担着落实党和国家政策、回应群众诉求、调节社会关系、维系基层秩序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治理落到具体实践中的关键环节。基层治理效能不仅关系各项制度安排能否转化为现实成效,而且关乎人民群众对治理成效的直接感受。基层接近社会运行实际,面对的问题更为具体,承受的任务更为繁重,治理成效也更容易在实践层面得到检验。基层治理是否有力、有序、有效,直接构成观察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高低的重要切面。

从基层治理的运行实际看,政绩观是影响治理目标设定、任务推进、资源投放和结果评价的重要尺度。基层治理面对的既是群众最直接的利益诉求,也是各类矛盾风险最先聚集的现实场域,这一层级更加需要稳定而清晰的价值引导。政绩观立得正,基层治理的发力方向、工作重点和落实方式才能保持基本稳定;政绩观发生偏移,基层治理就容易在形式与实效、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之间出现失衡。

当前,学界已经从多个方面对正确政绩观展开讨论。其一,围绕正确政绩观的理论源流与生成逻辑展开研究。已有研究认为,正确政绩观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党的群众路线和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经验在干部履职领域的集中体现。周霞、卢爱国从政治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出发,指出正确政绩观是党的根本宗旨的内在要求、党的奋斗历程的经验凝结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其二,围绕正确政绩观的内涵构成展开研讨。研究主要从人民立场、实事求是、真抓实干、显绩潜绩关系和考核评价等方面展开。刘建军、梁天卓认为,正确政绩观应从价值论、认识论、方法论、评价论和发展论等维度加以把握;李钰清、孙熙国则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视角阐释其价值原点、科学尺度和政治品格。其三,围绕正确政绩观的实践偏差与保障机制展开讨论。学者们关注到重显绩轻潜绩、重短期轻长远、重形式轻实效等问题。王刚指出,政绩考核是引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重要“指挥棒”,完善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是校准干部履职方向的重要路径。与此同时,基层治理研究中关于形式主义治理、基层减负和数字治理偏差的讨论,也从侧面揭示了政绩观偏差对基层运行的影响。李玉霞指出,数字治理在强化指标设定、闭环监控和数据排名的过程中,容易诱发基层选择性执行、程序化应对和变通式执行,使基层治理工作出现数字游戏、冗余运行和内卷竞争等形式主义表现。倪星、王锐从治理负荷视角指出,基层治理负荷既表现为任务、责任和资源配置之间的不均衡,也表现为制度刚性与行政能力之间的不匹配,过度治理负荷会造成末端治理压力积聚,影响政策执行质量和基层治理效能。

现有研究为理解正确政绩观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要求奠定了基础,但直接讨论正确政绩观如何嵌入基层治理过程、如何影响基层治理效能的成果仍相对不足。本文由此将正确政绩观与基层治理效能置于同一分析框架中,考察其内在关联、现实梗阻与实践进路,具有一定的理论拓展意义。

一、正确政绩观的内涵要义与基本特征

正确政绩观是领导干部关于政绩性质、政绩来源、政绩创造和政绩评价的根本认识,体现公共权力运行的价值方向和行为准则。它围绕政绩为了谁、依靠谁、怎样形成、如何评价等基本问题展开,集中反映领导干部对权力、责任、人民和发展的理解。正确政绩观要求政绩创造服务公共利益、尊重实践规律、体现长远价值,并以制度规范校准干部履职行为。

(一)正确政绩观具有鲜明的人民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政绩作为公共治理活动的结果,来源于人民实践,服务于人民利益,接受人民评价。离开人民立场,政绩容易转化为干部个人履历中的成绩积累,或者地方部门自我展示的外在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这一重要要求把人民利益置于政绩判断的中心位置,也把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尺度。人民性由此构成正确政绩观的根本标识,决定了政绩创造必须以维护人民利益、回应人民期待、增进人民福祉为基本指向。

(二)正确政绩观具有突出的实践性

马克思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政绩不是观念中的自我设定,也不是材料中的文字呈现,而是在解决现实问题、推动事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的过程中形成的实际成果。实践性要求干部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把工作建立在客观实际和现实条件基础之上。真正的政绩不以表态力度、会议频次、材料厚度为依据,而以问题是否解决、政策是否落地、群众是否受益、事业是否发展为标准。

(三)正确政绩观具有内在的长远性

真正的政绩不是一时一事的结果,而是在公共事业持续推进中逐步积累形成的。短期内可见的成绩不必然构成真正政绩,短期内不易显现的基础性工作也可能具有更深远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干部干事创业要树立正确政绩观,有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长远性要求干部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把打基础、利长远、增后劲的工作纳入政绩创造过程。只有把一时一事的工作放到事业发展的连续进程中衡量,才能避免急功近利、盲目铺摊子和片面追求显性成绩。

(四)正确政绩观具有系统性和规范性

系统性体现为观察和创造政绩的方法要求,要求干部把具体工作放到全局中考量,把单项成效放到整体效果中衡量,防止以局部成绩代替整体进展,以单一指标遮蔽复杂影响。规范性体现为政绩创造的制度约束,要求把人民立场、实绩标准和长远导向落实到干部考核、监督问责和作风建设之中。正确政绩观只有通过制度安排转化为具体规则、评价标准和监督要求,才能形成稳定的行为约束。创造政绩既需要正确的方法,也需要清晰的边界;既要防止片面化、短期化,也要防止随意化、形式化。

由此观之,正确政绩观可以概括为人民性、实践性、长远性、系统性和规范性的统一。人民性回答政绩为了谁、依靠谁,实践性回答政绩怎样形成,长远性回答政绩如何经受时间检验,系统性回答政绩如何整体把握,规范性回答政绩如何获得制度支撑。五个方面相互贯通,使正确政绩观能够成为校准公共权力运行方向、衡量治理实效和引导干部行为的重要准则。

二、正确政绩观激活基层治理效能的内在逻辑

(一)价值引领:以人民为中心锚定基层治理效能的根本方向

树立正确政绩观,为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提供了一套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校准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广大干部要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克服浮躁情绪,抛弃私心杂念,讲真话、察真情、报真数,谋实招、办实事、求实效,追求实实在在的发展、没有水分的发展、速度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发展,努力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成绩”。基层治理效能归根到底要看治理是否回应人民诉求,是否增进群众福祉,是否经得起群众检验。正确政绩观将人民满意、群众受益和实际成效确立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尺度,使基层治理具有稳定的价值方向和明确的评价标准。

首先,正确政绩观有助于破解治理目标与群众感受相脱节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这就要求基层治理始终面向群众、扎根基层,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解决好,把治理成效真正体现为群众可感可及的获得感。正确政绩观的价值在于它既要求基层干部依法依规履职,又要求把群众是否受益、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败的重要依据。北京接诉即办改革就是一个鲜明例证。其运行逻辑不是让群众围着部门转,而是让治理围着群众诉求转,通过整合12345热线等渠道形成统一受理、快速派单、限时办理和结果反馈机制,把群众日常生活中的急难愁盼问题直接纳入基层治理过程,并以诉求解决率、满意率等指标倒逼干部转变工作价值取向。基层治理的成效评价转向群众诉求回应程度、公共问题化解效果以及群众实际获得感等实质性维度。由此,基层治理目标进一步指向有效回应群众诉求、实际化解公共问题和切实实现人民利益,治理效能也在群众可感可及的获得感中得到检验。

其次,正确政绩观架起了政府与群众之间的价值联结。习近平指出:“衡量干部业绩好不好,关键要看老百姓口碑好不好”。在基层治理中,政府有时难以及时把握群众需求,群众也容易感到政策执行离自身生活较远。正确政绩观把人民立场置于政绩判断的优先位置,就要求基层干部主动进入群众生活世界,听得懂群众的真实诉求,分得清问题的轻重缓急,把群众意见转化为治理议题,把群众需求转化为治理重点。这一过程使基层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清晰,群众从被动等待回应转向直接表达诉求并获得反馈,政府也从单向管理转向在互动中识别问题、优化服务和改进治理。基层治理的回应性、精准性和可及性,正是在这种价值联结中得到增强。

最后,正确政绩观确立了基层治理成效的人民立场判断标准。正确政绩观将人民立场置于政绩判断的优先位置,要求基层干部把群众满意度、问题解决度和利益实现度作为衡量治理成效的重要尺度,从而推动基层治理评价标准由内部化、程序化标准转向面向群众、面向实际成效的实质性标准。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正确政绩观为基层治理效能提供了稳定的价值坐标,使基层治理能够在回应人民诉求、增进民生福祉和实现公共利益中获得持续的正当性基础与实践动力。

(二)实绩导向:以求真务实推动基层治理效能的充分释放

正确政绩观的实绩导向,在于引导基层干部把政绩创造建立在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和实际成效之上。基层治理是在复杂情境中对轻重缓急、先后次序和投入方向作出持续选择的过程,干部如何理解政绩、创造政绩和检验政绩,直接影响治理资源投向和工作推进方式。“干部干部,要干字当头。这既是职责要求,也是从政本分”。基层治理中的政绩,关键要看问题是否解决、工作是否落地、成效是否持续。

正确政绩观在基层治理中的关键价值,在于以求真务实校准基层治理的工作重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处理好稳和进、立和破、虚和实、标和本、近和远的关系”。这里所指向的正是基层治理中如何求实效、重实绩的问题。基层治理效能不取决于工作声势是否明显,也不取决于事务推进是否密集,而取决于治理举措能否回应现实问题、解决群众困难、持续形成成效。正确政绩观要求基层治理把工作重心从表面成绩转向实际问题,从短期呈现转向持续改进,从形式完成转向实效检验,进而改变基层治理理解成绩、推进工作和评价成效的基本方式。

基层治理中的诸多现实难题根源在于实绩标准发生偏移。基层处在政策落实的末端、社会治理的前沿和群众工作的现场,任务重、头绪多、要求急,工作运行具有较强的即时性和现场性。在这样的情境中,基层治理容易被压缩为程序推进、节点落实和事务处置,工作重点也容易围绕检查考核、材料报送和短期见效展开。正确政绩观以实绩为导向,推动基层治理在三个方面发生转变。第一,推动基层治理由重任务完成转向重问题解决。任务完成只是治理运行的程序结果,问题解决才是基层治理的实质目标。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否得到回应,基层运行中的堵点难点能否得到缓解,才是检验治理成效的关键。正确政绩观要求基层干部把着力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防止停留于形式上的任务交账。第二,推动基层治理由重短期呈现转向重持续积累。基层治理中的公共服务改善、基层基础建设、矛盾源头化解、风险前端防范,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显性成绩,却直接关系基层治理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正确政绩观把这些基础性、长期性工作纳入政绩评价视野,推动基层治理从短平快事务转向夯基础、利长远、求实效。第三,推动基层治理由重形式留痕转向重实际成效。基层治理中的报表、台账、记录和流程,本质上是治理工具,不是治理目的。正确政绩观要求把政策落实程度、群众受益程度和问题解决程度作为重要尺度,防止把留痕当落实、把程序当成效、把形式当成绩。

坚持实绩标准直接推动基层治理效能充分释放。正确政绩观强调以实干创造实绩、以实效检验实绩,使基层治理由表层运转走向实际见效。基层治理由重任务完成转向重问题解决,治理回应性随之增强;由重短期呈现转向重持续积累,治理稳定性和持续性随之增强;由重形式留痕转向重实际成效,治理落实能力和群众感受随之增强。基层治理也由此能够持续推动公共服务改善、基层秩序优化、风险隐患缓释和群众满意度提升。

(三)整体治理:以系统观念整合基层治理效能的资源要素

系统观念为正确政绩观进入基层治理提供了方法支撑。政绩观决定干部看问题的方式,也影响干部抓工作的路径。正确政绩观要求在整体中把握局部,在联系中认识问题,在统筹中推进治理。坚持系统思维的科学范式,旨在扭转传统干部考核评价中存在的碎片化与短视化倾向,推动正确政绩观由价值引领、行为规范走向制度支撑与治理效能。这一方法取向运用于基层治理中,推动了治理资源、治理主体、治理环节之间的有序衔接和整体协同。

基层治理本身就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政策落实、公共服务、矛盾化解、风险防控、社会动员往往相互交织,单个问题背后常常牵连多个部门、多类资源和多重利益关系。以系统观念处理基层治理各项问题,重在改变就事论事、各管一段、各抓一块的工作方式,把分散的治理事项放到整体运行中加以把握,把阶段性任务放到长期治理中加以安排,把局部性工作放到基层治理全局中加以衡量。

正确政绩观以系统观念推进基层治理,主要体现为资源整合方式的改变。其一,推动治理目标由单项推进转向整体协同。基层治理不是几个部门分别完成任务的简单相加,而是多项工作围绕共同目标形成合力。在基层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基层干部就不会只盯住便于出成绩的局部事项,而会更加重视各项治理任务之间的内在联系,注重政策目标、治理重点和群众需求之间的相互贯通。其二,推动治理资源由分散投放转向统筹配置。基层人力、财力、时间和组织资源本来就有限,资源配置缺少统筹安排,治理效能就容易被重复消耗。系统观念要求基层干部把有限资源优先配置到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基础事项上,提高资源使用的整体效益。其三,推动治理过程由条块分割转向协同联动。基层治理中许多问题都跨越部门边界和职能边界,单靠某一主体难以完成。正确政绩观要求干部跳出本位思维和局部视角,在跨部门协同、跨层级联动和多元主体参与中形成治理合力。

系统观念是正确政绩观转化为基层治理效能的重要方法条件。它把基层治理从零散处置、局部发力和短线推进,带向整体谋划、协同治理和持续积累。基层治理资源实现有序整合,基层治理效能才有稳定支撑。基层治理运行形成整体合力,正确政绩观才能真正转化为看得见、立得住、经得起检验的治理成效。

(四)制度约束:以治理规范夯实基层治理效能的长效基础

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是人为制定的用以规范人们互动行为的约束条件。这一论述揭示了制度的根本功能,即通过稳定的规则体系界定行为边界、分配激励方向、塑造成效标准。正确政绩观的核心要义就在于把为民造福、求真务实、注重实绩的要求,转化为干部履职尽责的稳定准则。落实到基层治理中,正确政绩观本质上就是要把人民立场、实绩标准和长远导向,固定为基层治理的基本规则,真正实现从价值要求到行为约束、从原则倡导到制度执行的转变。

正确政绩观影响基层治理还表现为规范约束的重塑。政绩观决定什么样的工作值得肯定,什么样的行为应当鼓励,什么样的偏差必须纠正。政绩观一旦发生偏移,规范约束的重点就会随之偏移,基层治理便容易围着显绩转、围着材料转、围着短期效果转。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使基层治理更加重视问题解决、群众感受和实际成效,考核评价、责任分工、监督检验也会朝着重实效、重基础、重长远的方向校准。基层治理中的不少现实问题,表面上是运行偏差,实质上都与规范约束背后的政绩尺度有关。

正确政绩观通过规范约束把原则要求变成治理规则。它把抽象的价值原则落实为可遵循、可执行、可检验的治理标准。通过制度载体把“为谁干、干什么、怎样干、干得怎么样”具体化。以北京接诉即办改革为例,《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接诉即办进入法治化发展轨道。条例及其配套机制围绕接、派、评全流程建立起快速响应、高效办理、及时反馈、主动治理的规范体系,同时把诉求解决率、办理质效和群众评价纳入考评过程。这样的制度安排,相当于给基层治理装上了一把统一标尺,也给干部履职建立了一套明确规则。它通过法治化载体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要求转化为基层治理中的日常规范,把解决问题、服务群众和改进治理落到了具体制度运行之中。

规范约束稳定了基层治理的行为预期,也夯实了基层治理效能的形成基础。基层治理效能是在持续稳定的规范约束中逐步积累起来的,规则越清晰,导向越明确,基层干部对什么是成绩、什么是责任、什么是偏差的判断就越稳定,基层治理的运行也就越能摆脱随意性、表面化和短期化。正确政绩观在这里发挥的作用,不是附加性的道德要求,而是通过规范约束把人民立场、实绩标准和长远导向固定下来,从而推动基层治理由临时应对走向稳定运行,由表层推进走向实际见效。

三、政绩观错位制约基层治理效能的现实困境

(一)政绩认知偏差:价值取向失衡,治理方向偏离

政绩认知偏差在基层治理中面临的核心挑战,源自向上负责的显性政绩逻辑与面向群众的治理实践逻辑之间的根本冲突。政绩认知一旦偏向短期可见、便于量化、易于展示的工作成绩,基层治理就容易借助指标化、项目化和材料化手段,把复杂的社会问题压缩为若干可考核、可汇报、可排名的治理事项。然而,基层治理面对的是利益诉求多元、社会关系细密、问题类型交织的现实情境,显性政绩的确定性逻辑与基层治理的复杂性要求之间存在明显错位。

这种错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简化式认知与基层复杂现实之间的冲突。政绩认知偏差往往把基层治理简化为若干看得见、报得出、算得清的工作成果,忽视基层问题生成、累积和化解的长期过程,造成对基层治理复杂性的误读,压缩了治理的弹性空间。二是速效导向与灵活治理之间的矛盾。政绩认知偏差追求短期成效和即时反馈,容易忽视基层治理所需要的持续协调、反复沟通和渐进积累,使治理节奏与基层运行规律相分离,难以应对复杂社会情境的变化。三是可视成绩与群众主体之间的失衡。显性政绩逐渐成为配置资源和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那些便于包装、便于呈现的工作获得更多关注,基础性、日常性和服务性事务则被不断边缘化。善于制造“亮点”的事项获得更多制度资源,真正需要耐心投入的群体性诉求、隐性需求和弱势群体问题反而被挤压,使基层治理在一定程度上沦为展示成绩的工具,限制了群众有效参与和基层协商的展开。

政绩认知偏差还会造成群众需求识别与治理回应之间的吸纳鸿沟,并在基层治理中日益凸显为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基层治理本应建立在准确识别群众诉求、有效整合治理资源和及时回应现实问题的基础之上,这既包括了解群众真实需求、分辨问题轻重缓急,也包括协调利益关系、组织公共资源和持续跟踪治理效果等一系列能力。尤其是在老年群体、困难群体和边缘群体诉求表达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基层治理更需要通过细致工作把分散、隐蔽和不易表达的问题纳入治理视野。政绩认知一旦发生偏差,原本旨在提升治理效能、增进民生福祉的治理手段,在实际运行中就可能产生背离初衷的效果。

这种吸纳鸿沟表现出双重属性。一是在个体层面,那些不善表达诉求、缺少资源支持、难以进入正式治理渠道的群众,往往会在不知不觉中被排除在治理重点之外,他们不仅难以有效传递自身诉求,也难以及时获得与自身相关的公共服务和政策回应。二是在结构层面,基层治理本应通过资源整合与组织协调促进公平、提升效能,但政绩认知中的显绩偏好和短期偏好,却在实际上加剧了不同群体之间的回应差异,使治理资源更多流向易见效、易考核、易呈现的领域,导致隐蔽问题、长期问题和基础问题得不到充分重视。这也反映出,在基层治理过程中,如何校正政绩认知偏差、弥合群众需求与治理回应之间的落差、推动治理重心真正回到人民立场和现实问题之上,已经成为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二)政绩考核失衡:评价体系僵化,治理行为不规范

政绩考核失衡首先表现为考核指标的片面化。基层治理本质上是一项综合性、过程性、长期性的工作,其成效既体现在公共服务供给、矛盾纠纷化解、基层秩序维护等看得见的治理结果上,也体现在组织能力提升、社会关系协调、群众信任积累等不易量化的治理基础上。与此不同,失衡的政绩考核体系往往倾向于借助少数清晰、刚性、可比的指标来评价基层治理绩效,试图以统一尺度和线性排序来衡量复杂多变的治理实践。这样的考核方式看似便于操作和比较,实际上却与基层治理的现实逻辑存在明显冲突。基层治理依赖情境判断、综合协调和持续投入,而片面化考核则强调指标清晰、结果可视和成绩可比。这种冲突使基层治理的复杂性被过度简化,基层工作的综合性被拆解为若干可计量事项,如吉林省某市教育局违规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上级单位“两年一创建”的频次被加码为“一年一创建”,98项评价指标被层层分解为179项打分标准,有的申报学校准备约1000项评审材料。指标层层细化和材料层层加码,使治理实践逐渐围绕指标和材料运转。

考核指标的片面化造成了双重后果:一方面,凡是能够迅速转化为数据、排名和报表的工作,往往更容易进入考核视野并获得资源支持;另一方面,那些需要长期积累、难以即时量化、却对基层治理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工作,则更容易被边缘化。公共服务改善、基层组织建设、隐患排查等事项,往往不能在短期内形成显性成绩,却直接影响基层治理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片面化考核难以充分识别这些工作的真实价值,反而不断强化基层干部围绕可考核事项配置时间、精力和资源的行为倾向。结果是,基层治理由面向问题的综合施治转向面向指标的线性推进,治理行为也由此逐渐偏离正确政绩观所要求的实绩导向和群众导向。

政绩考核失衡还表现为评价方式失真。这是正确政绩观与基层治理效能之间不可回避的深层次挑战。基层治理的真实成效往往具有滞后性、隐蔽性和情境性,许多重要成果并不能在短时间内通过单一形式被直接识别。正因如此,评价体系本应更加注重实际效果、群众感受和过程检验。然而,在现实运行中,基层政绩评价却常常退回到最容易把握、最便于留存、最适合核查的外在载体之上,材料、报表、台账、记录、痕迹和节点验收逐渐成为政绩认定的重要依据。比如,黑龙江省某市公安局曾以“战况统计”为名面向基层公安机关变相开展考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均对县级公安机关开展考核,并要求基层报送工作台账、会议照片、宣传稿件、手机截图等大量佐证材料。评价一旦过度依赖这些中介形式,治理实效与评价结果之间就会出现偏差。评价方式失真使基层治理中的真实成效难以被准确识别。群众工作是否做深做细,矛盾调解是否真正有效,公共服务是否持续改善,基层秩序是否稳定优化,往往都需要较长周期和多重维度加以观察。评价方式如果只强调材料完备、程序闭合和节点达标,就难以对这些真实成效作出全面判断。

(三)政绩实践短视:全局意识不足,治理碎片化

基层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神经末梢”,涉及群众生活方方面面,覆盖多元利益主体,需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但当前部分基层治理主体受政绩观错位影响,实践中呈现明显的短视化倾向,全局意识、系统思维严重不足,导致基层治理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治理效能难以持续释放,甚至形成治理后遗症,严重制约基层治理高质量发展。

基层政绩实践短视的核心表现在于治理主体全局意识不足,进一步加剧了基层治理的碎片化困境,割裂了基层治理的系统性与整体性,使得治理效能难以形成合力。受本位主义、局部利益驱动,部分基层部门、村(社区)之间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缺乏协同联动意识,将自身工作与整体基层治理割裂开来,甚至存在“各自为战、相互推诿”的现象。在跨区域、跨部门协同治理中,部分基层主体只顾自身政绩考核,忽视区域间、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对需要联合推进的治理工作(如跨区域环境整治、流动人口管理、跨部门民生服务等)消极应对、敷衍塞责,导致治理资源浪费、治理流程梗阻,难以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治理格局。例如,在基层环境治理中,部分乡镇(街道)只关注辖区内的环境整治成效,对相邻区域的污染隐患视而不见,导致污染问题跨区域蔓延,最终增加治理成本、降低治理效率;在基层公共服务供给中,民政、卫健、社保等基层部门各自推进自身工作,缺乏信息共享、流程衔接,导致群众办事“多跑腿、跑断腿”,基层服务效能大打折扣。

更为突出的是,政绩实践短视导致基层治理缺乏长远规划,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制约治理效能的长效提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要“以钉钉子精神担当尽责,树立‘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然而部分基层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只关注任期内的政绩表现,忽视基层治理的长远发展,朝令夕改,对涉及基层长远发展的产业培育、人才培养、文化建设、生态保护等工作,因见效慢、难以量化考核而不愿投入精力推进。例如,在乡村基层治理中,部分干部过度追求短期经济收益,盲目引进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忽视乡村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导致乡村生态环境恶化,不仅影响群众生活质量,更制约乡村振兴的长远推进;在基层治理体系建设中,部分干部只注重完成当前治理任务,忽视完善基层治理制度、提升治理能力、建设治理队伍等长远工作,导致基层治理缺乏长效支撑,一旦面临新的治理难题,便陷入被动应对的困境,治理效能难以持续稳定提升。

(四)工作作风不实:形式主义滋生,基层治理悬浮化

工作作风是政绩观的外在体现,务实作风是激活基层治理效能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树立正确政绩观……杜绝装样子、搞花架子、盲目铺摊子”。当前,部分基层治理主体工作作风不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滋生蔓延,导致基层治理工作“重部署、轻落实”“重形式、轻实效”,治理举措悬浮于基层实际之上,难以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直接削弱基层治理效能,成为制约正确政绩观转化为基层治理实效的突出瓶颈。

形式主义滋生是工作作风不实的核心表现,其本质是基层治理主体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将“做了”当作“做好了”,把“痕迹”当作“实绩”,忽视治理工作的实际成效与群众感受。在基层治理实践中,形式主义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文山会海、过度留痕。部分基层部门将大量精力投入到会议部署、文件传达、材料整理中,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要求基层干部花费大量时间填写报表、完善台账、拍摄照片,看似工作繁忙,实则未真正解决基层实际问题,导致基层干部疲于应付,难以集中精力抓落实。二是调研走秀、决策脱节。部分基层干部调研流于形式,走马观花、浅尝辄止,不深入村(社区)、不贴近群众,不了解基层真实情况、不倾听群众真实诉求,导致决策部署脱离基层实际,治理举措与群众需求错位,即便投入大量治理资源,也难以取得预期成效。三是对标造假、虚假政绩。部分基层干部为应对上级考核、凸显自身政绩,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编造虚假数据、打造“样板工程”,看似政绩斐然,实则经不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不仅浪费治理资源,更透支政府公信力,破坏基层治理生态。

工作作风不实直接导致基层治理悬浮化,治理举措难以落地见效,治理效能无法真正释放。基层治理的生命力在于落实,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滋生,使得基层治理工作陷入“表面热闹、内里空虚”的困境,许多惠民政策、治理举措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未能真正走进群众、落到实处。例如,在基层便民服务工作中,部分基层单位虽然设立了便民服务窗口、推出了便民举措,但存在服务态度敷衍、办事流程烦琐、承诺事项不兑现等问题,导致便民服务“形同虚设”,群众办事依然困难;在基层政策执行中,部分基层干部机械执行、照搬照抄上级政策,不结合基层实际灵活调整,导致政策“水土不服”,难以落地生根,甚至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使得政策效能大打折扣。

工作作风不实会加剧基层治理的信任危机,割裂基层治理主体与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制约治理效能提升。基层干部的作风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存在,会让群众感受到基层治理的“虚浮”,降低群众对基层治理工作的认可度与参与度。当群众认为基层治理只是“走过场”“做样子”,便会失去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甚至对基层治理工作产生抵触情绪,导致基层治理失去群众基础。同时,工作作风不实也会挫伤基层干部的干事积极性,部分基层干部在形式主义的裹挟下,疲于应付各类检查、报表、会议,难以发挥主观能动性,缺乏真抓实干、攻坚克难的劲头,进而影响基层治理工作的推进质量与效能。

四、以正确政绩观激活基层治理效能的实践路径

(一)强化价值引领:筑牢为民造福的政绩认知根基

价值引领是基层治理的精神基石,更是校准基层干部政绩观、筑牢为民造福认知的根本前提。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必须把强化价值引领放在首位,推动基层干部在思想上真正解决为谁干事、干什么事、怎样干事的问题,把为民造福的要求转化为稳定的政绩认知和自觉的治理取向。

一是以价值引领凝聚思想共识,锚定为民造福的政绩导向。价值引领是校正基层干部政绩观的根本路径,核心是引导干部树立“为民造福”的价值导向。要把价值引领作为干部思想教育的核心任务,将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的价值理念,深度融入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通过常态化开展宗旨教育、党性教育,强化价值灌输,引导干部从思想深处认清“为民”是价值核心、“造福”是政绩本质,自觉摒弃功利化、短期化政绩倾向,把价值引领的要求内化为正确的政绩认知,从源头筑牢为民造福的思想防线。

二是以价值引领规范履职行为,推动为民造福的实践落地。价值引领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正确政绩观的践行,是价值引领从思想到行动的转化过程。要以价值引领为导向,推动干部把“为民造福”的价值追求,转化为基层治理的具体实践,引导干部在回应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补齐民生短板中,坚守价值导向、践行价值要求。通过价值引领引导干部聚焦群众急难愁盼,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让价值引领贯穿实践全过程,确保政绩工作始终围绕为民造福展开,实现价值引领与实践履职的深度融合。

三是以价值引领健全长效机制,巩固为民造福的政绩根基。价值引领的持续性,决定了正确政绩观的稳定性,必须构建价值引领常态化机制,确保为民造福的价值导向始终贯穿干部教育管理全程。要把价值引领纳入干部日常管理、考察监督、考核评价的核心内容,以价值引领为标尺,及时纠正干部政绩观偏差,强化价值约束。发挥基层党组织引领作用,通过常态化价值宣讲、专题研讨、谈心提醒,持续深化价值引领,使“为民造福”的价值理念成为干部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构建起“价值引领、常态培育、刚性约束”的长效机制,持续筑牢为民造福的政绩认知根基。

(二)优化考核体系:完善科学精准的政绩评价机制

政绩考核体系是引导基层干部履职方向、衡量基层治理成效的核心制度载体,是践行正确政绩观、推动基层治理高质量发展的“指挥棒”和“风向标”。 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的关键在于优化政绩评价的基本尺度和运行机制,把正确政绩观所强调的人民立场、实际成效和长远导向落实到考核全过程,防止评价体系在运行中继续放大短期化、表面化和功利化倾向。

一是强化考核指标的综合性和差异性设置,防止片面指标主导基层治理行为。基层治理事项繁杂,工作成效具有综合性、过程性和长期性,单纯依赖少数刚性指标难以准确反映基层治理真实状况。要在考核设计阶段改变过度依赖数字、排名和节点成果的做法。对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基层干部,应当结合治理任务、资源条件和工作环境,设置具有针对性的评价指标,避免以统一尺度简单衡量差异化治理实践。

二是构建面向实际成效的多维评价机制,提升政绩评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政绩评价不能停留在材料审核、报表汇总和台账核查层面,而应当把过程评价、结果评价和群众评价结合起来,形成更加完整的评价链条。要在考核运行中更加重视实地了解、跟踪问效和长期观察,把那些难以在短期内显现但对基层治理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工作纳入评价视野。

三是强化组织审核和动态校正作用,增强政绩评价的约束力和引导力。要明确重要考核事项的审核标准和适用边界,对一些可能诱发形式主义、短期行为和表面政绩的指标及时作出调整,对明显偏离正确政绩观的评价取向及时加以纠正。对基层治理中的重大事项、复杂事项和长期事项,应当强化组织部门、上级党组织和群众监督的共同参与,形成必要的复核和校正机制。这样既能保持考核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也能防止评价体系僵化失灵,为基层治理提供更加清晰、更加可靠的政绩导向。

四是健全上下贯通的责任评价机制,推动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切实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统一起来,决不做自以为领导满意却让群众失望的蠢事”。要把群众诉求办理质效、群众满意程度、公共服务改善情况和长期未解决问题的化解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对上级评价较好但群众反映集中、短期成绩明显但长期效果不足的事项加强复核评估,对短期内不易显现却有利于夯实基础、改善民生和增进群众信任的工作给予充分体现。通过健全上下贯通、内外结合的责任评价机制,使政绩评价既体现组织要求,又回应群众期待,推动基层干部在贯彻上级部署和解决群众问题中形成统一的履职导向。

(三)强化统筹推进:提升基层治理的协同落实能力

正确政绩观要求基层治理在目标设定、任务推进和资源配置中兼顾当前需要与长远发展,防止治理工作停留在局部处置和短期应对层面。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关键在于把分散事务纳入整体安排,把单项任务嵌入连续过程,把局部工作放到治理全局中推进。

一是加强规划衔接,推动基层治理从短期安排转向连续推进。基层治理中的公共服务完善、基层基础建设、矛盾源头治理和风险前端防范,都需要稳定预期和持续投入。要把基层治理事项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年度重点任务和民生实事安排之中,防止工作因领导调整、任务变动和考核变化而频繁转换方向。对涉及基层长远发展的事项,应当明确阶段目标、责任主体和推进节奏,做到一项接着一项抓、一年接着一年干。通过规划衔接保持治理工作的连续性,使基层治理不因短期压力而偏离长期目标。

二是完善权责协同,推动基层治理从部门分割转向协同履责。基层治理中的许多事项跨越部门边界,既涉及行政管理,也涉及公共服务、社会动员和群众参与。要围绕群众反映集中、部门交叉明显、单一主体难以解决的问题,建立责任清单、协同清单和办理清单,明确牵头主体、配合主体和办理时限。对跨部门、跨层级事项,应当通过联席会商、联合办理、结果反馈等方式推动责任贯通,防止事项在部门之间循环流转、责任在层级之间空转下压。权责关系越清晰,协同履责越顺畅,基层治理越能减少推诿扯皮和重复消耗。

三是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基层治理从个案处置转向持续改进。基层治理中的许多问题具有反复性、关联性和外溢性,单纯处理个案难以从根本上提升治理效能。要对反复出现、群众反映集中、跨部门交织的问题进行归类分析,查找制度短板、流程堵点和责任空隙,及时把有效做法转化为稳定机制。对实践中形成的协商议事、网格服务、接诉即办、矛盾调解等有效做法,应当在总结基础上规范运行,推动基层治理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从单点处置转向整体改进。治理机制越健全,基层治理效能越能够持续积累。

(四)严明作风纪律:破除基层治理效能提升的现实障碍

作风建设是基层治理的重要支撑,是锤炼基层干部严实作风、规范履职行为、推动工作落地见效的核心抓手,更是践行正确政绩观、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的重要保障。只有把作风建设和纪律要求贯穿基层治理全过程,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才能为基层治理效能提升扫清现实障碍。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要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严明作风纪律的重点,着力解决重部署轻落实、重过程轻效果、重痕迹轻实绩等问题,防止基层治理被材料、台账、报表和迎检所裹挟。对那些以形式代替落实、以留痕代替实绩、以包装代替成效的做法,要及时纠正,严肃整治。基层治理的工作重点必须回到群众诉求和现实问题本身,不能让形式主义消耗治理资源、侵蚀治理效能。

二是强化纪律约束,推动基层干部把心思和精力真正用在干事创业上。要把纪律要求具体落实到基层治理实践之中,推动基层干部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要及时发现、严肃处理,形成鲜明导向。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要强化跟踪督办和问责问效,防止责任虚置、任务悬置。纪律越严明,基层治理运行就越有边界,干部履职就越有规矩,基层治理效能也就越有保障。

三是注重减负赋能,让基层干部在严实作风中更好担当作为。严明作风纪律要把严的要求与实的导向统一起来,把减负和赋能结合起来。与此同时,也要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和正向激励机制,为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基层干部撑腰鼓劲,防止因问责泛化导致干部求稳怕错、消极避责。作风纪律越严明,减负赋能越到位,基层干部就越能在守规矩中放开手脚、在讲担当中提高效能。

五、结论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基层干部是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执行者,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直接关系党的执政理念能否落地、生动实践能否见效、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能否持续提升。正确政绩观本质上是立场问题、宗旨问题、党性问题,也是方法问题、作风问题和能力问题。当前,面对中国式现代化深入推进过程中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交织叠加、基层治理场景日益复杂多变的现实考验,部分基层干部中仍然存在重显绩轻潜绩、重形式轻实效、重短期轻长远、重留痕轻落实等偏差现象,其实质是人民立场弱化、宗旨意识淡化和治理逻辑偏移在基层实践中的具体显现。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是关系基层治理价值取向、实践方向的重要方面,是新时代党推进自我革命、夯实执政根基、提升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其核心要义在于把为民造福作为最大政绩,把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作为根本标准,把系统观念、实干精神和制度约束统一于基层治理全过程之中,从而实现人民性与实践性、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当前成效与长远发展的内在贯通。面向未来,唯有推动正确政绩观真正内化为基层干部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贯穿于价值引领、考核评价、治理实践和作风建设各环节,才能不断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把群众期盼转化为治理目标,把治理资源转化为治理实效,进而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夯实基层基础、激发治理活力,持续书写经得起实践检验、人民认可和历史评判的基层治理新篇章。

(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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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党政研究》2026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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