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颀:天命与秩序:《黑神话:悟空》的法哲学思想实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5 次 更新时间:2026-08-05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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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颀  

本文刊于《开放时代》2026年第4期

内容提要:电子游戏《黑神话:悟空》以天命人的征途与觉醒为叙事核心,通过模拟法律规则与社会秩序的生成、演化及重构,搭建起一个以“天命与秩序”为轴心的法哲学实验场域。在叙事结构中,“天命”既是统治者维系合法性的意识形态工具,亦是激发个体觉醒与反抗的意志源泉。游戏设置的双重结局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法哲学走向:结局一,天命人推翻了旧秩序,但最终被既有体制吸纳、同化;结局二,天命人完成主体意志的觉醒,从而超越旧有法统,迈向新秩序的自主建构。后一种路径呼应了我国《宪法》序言中关于革命与法治建设的辩证逻辑,生动隐喻了制宪权与宪定权之间的动态张力,确证了人民主权原则的内在理路。由此,《黑神话:悟空》不仅是数字时代的艺术景观,更成为一个独特的思想实验平台,为我们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视域下,以自我革命精神推动法治革新提供了理论参照。

关键词:《黑神话:悟空》 法律与游戏 法哲学思想实验 天命 社会主义法治

一、引言:法律与(电子)游戏

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以电子游戏为代表的数字媒介通过构建沉浸式虚拟环境,不仅能够模拟复杂的法律情境,更能使参与者在互动中体验不同选择的社会后果。这种新型的思想实验形式超越了传统媒介的局限性,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更具互动性和体验性的研究范式。2024年发售的国产游戏《黑神话:悟空》(以下简称《黑神话》)不仅在全球范围内重塑了中国文化的数字表达,更在法哲学层面提供了一个关于“天命与秩序”的宏大且精微的思想实验场域。遗憾的是,当前关于“法律与游戏”的思考存在两种常见的误区:其一是将电子游戏工具化,视为一种低龄化的娱乐或简单的普法载体;其二是过度关注其作为技术产品的外部规制,而忽视其作为规范生成系统的内部价值。这些刻板认知严重遮蔽了游戏在法哲学层面的理论潜能,也极大限制了其在法律实践与秩序反思中的应用空间。[1]

第一种认知误区表现为法条主义倾向,即将电子游戏的情节或叙事生搬硬套于具体法律条文,试图通过解构虚构的游戏设定来进行粗浅的法律宣传。这种做法割裂了游戏叙事的整体逻辑与微观语境,而陷入机械的法条主义窠臼。有论者试图从“亢龙星君作为黄眉的下属,与天命人发生战斗”的游戏情节入手,机械地推导“亢龙星君与小雷音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2]这种分析试图挪用现行劳动法中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标准,但在方法论上犯了严重的范畴错误。首先,它无视游戏世界作为独立规范空间的“魔圈”(magic circle)属性。[3]游戏理论中的魔圈并非法外之地,而是意味着该空间悬置了现实的实证法,通过生成自身的运行规则与构成规则,重构了一套内部自洽的法度。《黑神话》构建的是一个基于神话逻辑与宗教隐喻的超验秩序,其中的支配关系源于法力、因果与天命,而非现代私法契约中的经济交换。将神魔之间的依附关系降格为现代劳动法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不仅消解了游戏叙事的文学深度,更是对实证法适用边界的严重误读。[4]其次,这种硬性普法完全偏离了游戏的核心叙事主题——对僵化秩序的批判与反思。这种庸俗化的解读,不仅无法揭示游戏作为思想实验的学术潜力,反而使其沦为法律条文的注脚。

第二种认知误区则将“法律与游戏”的视域局限于“关于游戏的法律”(law about games),即侧重从外部视角对游戏产业进行法律规制。这类研究在过去二十年占据了主流,其核心关切在于游戏作为一种数字商品的经济属性与社会风险。学者们详尽探讨了游戏素材的版权归属,“外挂”(hack tools)与“私服”(private server)的刑法规制,虚拟财产的继承权以及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的合规性等问题。[5]这些研究在实践中具有重要价值,为规范游戏产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预期。然而,这类研究过于关注“关于游戏的法律”,即游戏作为经济活动的法律属性,而忽视了游戏作为思想实验载体的更深层价值。[6]诚然,它们对于廓清数字经济的法律边界、维护产业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实务价值。然而,这种外部视角始终将游戏视为被动的客体,而忽视了游戏本身作为一个自洽的规则体系,具有生成“活法”(living law)的主体性价值。[7]相对于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游戏,作为法理学思考对象的游戏更应被视为一个虚拟的社会实验场域。在《黑神话》中,秩序规则不仅体现为代码层面的物理限制(如空气墙),更体现为叙事层面的天命。这些秩序规则如何被制定,如何被执行,以及如何被玩家挑战,本身就构成了一个微缩的法哲学模型。忽视这一点,就等于放弃了在数字田野中重思法律与秩序生成机制的宝贵机会。

实际上,随着法学交叉研究向法律与数字媒介的纵深拓展,一种视游戏为生成性规范空间的进路正在兴起。这种进路主张电子游戏是通过算法规则与交互机制来构建规范体验的独特媒介。[8]在游戏框架中,底层的代码-算法引擎构成了玩家行动不可逾越的虚拟物质边界,任务设定与叙事逻辑则构成了约束主体的虚拟实在法秩序。不同于影视观众的旁观视角,玩家作为积极的行动者,必须在这两重限制下做出抉择:是顺从天命成为旧秩序的附庸,还是冒着不断死亡重置的代价探寻突破?这种融合了规则强制、多重选择与伦理决断的互动机制,使得电子游戏天然成为法哲学命题的思想实验平台。

由此出发,本文试图超越工具主义与规制主义的局限,立足于批判法哲学的立场,将《黑神话》视为一个关于中国式法治秩序的互动式思想实验,考察其如何在游戏世界中重构了我们对合法性、反抗权与宪制秩序的理解。

二、《黑神话》法哲学思想实验构成

若要将《黑神话》视为一个有效的法哲学思想实验,首先必须澄清其作为实验载体的特质。科学哲学家库珀(Rachel Cooper)指出,思想实验的核心在于通过提出“如果这样,那会怎样”这一启示性诘问,在逻辑推演中建构出一个可能世界(possible world)的模型,并以此为参照系,检验特定命题的内在一致性或逻辑矛盾。[9]这一虚拟模型学术解释力的强弱,并不取决于它是否完全复刻现实,而是看它能否在符合客观物理规律或可信的社会因果逻辑之严格前提下,始终保持内部运转的系统自洽。

(一)作为思想实验的角色扮演游戏

在法哲学的学术史中,经典的思想实验,如富勒(Lon L. Fuller)用以勾勒自然法与实在法核心冲突的“洞穴奇案”[10],哈特(H. L. A. Hart)用以探讨主权是否构成法律概念核心要素的“雷克斯王”[11],抑或德沃金(Ronald M. Dworkin)用以论证资源平等分配可能性的“荒岛拍卖”[12],皆依赖文字符号来搭建静态的假设性情境。在这类经典的理论推演中,思考者或阅读者往往被限定于置身事外的旁观视角,仅在纯粹的认知层面进行规范原则的权衡与逻辑推演的验证。

然而,电子游戏作为数字时代崛起的新型实验场域,从根本上改变了主体介入可能世界的方式与深度。当然,并非所有的电子游戏都能承载人文社会科学思想实验的重任,例如纯粹考验反射神经的休闲游戏,或以刺激消费冲动(俗称“氪金”)为单一目标的网络游戏,均难以生成严肃的规范探讨。从游戏类型而言,角色扮演游戏(role-playing games,RPG)的法哲学思想实验潜能尤为突出。[13]其本体论基石在于叙事(narrative)与具身参与(embodiment)的深度融合。玩家接入游戏,将自我意志投射于特定情境,并受制于该世界内嵌的物理法则与伦理规范,实质上是达成了一项虚拟的社会契约。[14]

角色扮演游戏的基础架构是叙事与世界构建(world-building),游戏中的所有机制与符号均服务于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的虚构时空。[15]玩家启动一款角色扮演游戏,实质上是接受了一项本体论层面的契约:将自我意识投射于一个特定情境的虚拟世界,遵循该世界设定的物理法则与社会契约,并在此框架内展开行动。为了支撑这种跨越现实的沉浸体验,游戏开发者必须设置一套与叙事文本紧密匹配的规范体系,包括资源分配法则、权力结构以及非玩家角色的互动伦理。在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中,玩家在虚拟世界的每一次行动选择,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对既有规则的服从或僭越,对微观秩序的干预以及对实质正义的价值权衡。

21世纪以来,角色扮演游戏在法哲学推演上的学术潜能,在《侠盗猎车手4》(Grand Theft Auto IV GTA4)等现实主义大作中得到了确证。学者罗梅罗(Rene Romero)指出,游戏的规范体系是由运作规则、构成规则与隐性假定交织而成的权力网络。[16]GTA4设定的阶层固化的都市中,玩家若完全依循现实的合法途径将面临生存枯竭与叙事停滞,唯有诉诸非法手段方能积累资源并推进剧情。这种看似鼓励越轨的机制,实则是一场深刻的批判法理学思想实验。游戏并未简单美化犯罪,而是通过严酷的系统设定揭示了一个法理悖论:当合法的社会上升通道被结构性封闭,法律沦为单纯维护既得利益的工具时,底层公民服从法律的政治义务与秩序的合法性便宣告破产。[17]GTA4正是通过这种极端的拟真形态与强迫性的互动体验,完成了对特定法律体系正当性的解构,展现了电子游戏作为法哲学警世寓言的强大解释力。

(二)物理拟真与游戏机制的实验前提

如果说GTA4代表了以现实主义社会批判为导向的思想实验,那么,动作角色扮演游戏(action role-playing games, ARPG)则进一步将虚拟世界与规范建构深度融合,创造了一种更为综合的思想推演互动机制。正如真实世界中法律规范的存在与实效无法脱离其背后的物质结构与技术基础,游戏世界中的法哲学思想实验也必须扎根于由代码与算法构建的拟真情境。在《黑神话》中,代码和算法技术层面的极致物理拟真绝非仅仅提供奇观化的视觉消费,而是确保玩家产生深度的沉浸感,确证自身在虚拟空间中的物理在场,并最终自愿服从该实验规则的一项不可或缺的物质前提。

首先是基于作为基础运作框架的代码-算法逻辑。在技术制作上,游戏科学团队并未采用传统的凭空手绘方式,而是运用了前沿的空间计算与实景三维扫描技术,对山西玉皇庙、重庆大足石刻等全国数十处历史古迹进行了毫米级的数字化采集。在此基础上,依托新一代3D游戏制作工具“虚幻引擎5”(Unreal Engine 5)的虚拟微多边形几何体技术,游戏得以在不损失精度的前提下实时渲染这些海量的影视级数字素材,配合全局光照系统,构建了一个可信度极高的中国风神话世界。这种对物质世界的极致模拟,为游戏叙事中的法学思想实验提供了一个由代码和算法构成的物理世界基础。从代码和算法的重力法则、碰撞体积与环境边界来看,在法理学的隐喻上,犹如现实社会中无法轻易逾越的客观物质生活条件与结构性限制。这一底座具体显现为体力消耗、伤害判定以及核心的死亡与重生机制。玩家不能通过口头辩论来改变体力条的消耗速率,犹如现实中的公民无法逾越物理事实的边界。这种严苛的物理限制,迫使玩家必须在资源极度受限的情境下进行精确的理性计算与行动规划,从而赋予了游戏体验以沉重的现实感。每一次战斗的失败与重来,都是玩家以数字化的肉身对该世界物理规则和社会规则的试错与探索。

其次是基于赋予游戏行为以意义的社会逻辑。这涉及游戏世界中的政治哲学、权力谱系、阵营冲突以及贯穿始终的价值观念。在优秀的作品中,社会逻辑并不是静止的背景板,而是通过非玩家角色的对话、物品的铭文(如碎片化叙事)以及环境的视觉隐喻,渗透玩家的每一步探索。社会逻辑构成了这个可能世界的“实在法”与“政治秩序”,它规定了谁是统治者,谁是异端,以及何种行为符合特定的天命或伦理正当性。

真正将动作角色扮演游戏升华为法哲学思想实验的关键,在于游戏如何通过互动机制将物理逻辑与社会逻辑紧密咬合,并交由玩家进行推演。在库珀的思想实验模型中,“如果这样,那会怎样”的推演是由学者的心智活动完成的;在动作角色扮演游戏中,推演则是由玩家的选择-行动完成的。当社会逻辑设定了一种压迫性的政治秩序,而物理逻辑又赋予了这种秩序以极其恐怖的暴力机器(如游戏中难以战胜的妖王)时,玩家的抗争便不再是单纯的按键操作,而是一场关于合法或非法的法律实践,或者异常服从还是反抗的政治决断。玩家历经无数次死亡,总结规律,最终通过精妙的操作击溃强敌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在一个由代码构筑的可能世界中,通过试错与演练,检验特定秩序之脆弱性,推演反抗之可能性,并最终证成个体意志超越系统限制的法哲学过程。

(三)“西游”阐释史谱系中的秩序张力

在技术构建的物理底座之上,法哲学思想实验的规范性冲突在叙事层面得以全面展开。作为实验场域的《黑神话》世界并非游戏主创的凭空捏造,它有着极其深厚、复杂且充满内部张力的文化渊源。在故事的核心设定与精神底色上,它深深植根于《西游记》跨越半个多世纪的当代文化阐释史。[18]这一连绵不断且充满争议的文本谱系,隐秘映射了不同历史时期中国社会对天命与秩序、反抗与服从、合法性与暴力等法哲学基本命题的认知变迁与集体潜意识。通过对这些阐释传统的批判性吸收与创造性剥离,《黑神话》设定了其思想实验的独特叙事坐标。

具体而言,当代“西游”阐释史存在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法政治学叙事。这三种叙事的梳理次序,循游戏主创冯骥及其同代人可能遭遇这些阐释传统的经验时间轴推进,而非依其产生的历史时序排列。其一,是以1986年版电视剧为代表的“秩序肯定”传统。该版本呈现了一种寻求共识与稳定的和谐叙事。孙悟空从大闹天宫的造反者,平滑过渡为西天取经的秩序维护者,最终被体制吸纳而修成正果。这一叙事隐去了原著中暗黑、残酷与讽刺的底色,最终确立了天庭与灵山作为立法者和最高统治机构不可动摇的合法性外观。

其二,是以新旧世纪之交的现象级网络小说《悟空传》、周星驰电影《大话西游》以及冯骥早期制作的网络游戏《斗战神》为代表的个体解构新传统。[19]这一谱系带有强烈的后现代主义与存在主义色彩,它敏锐地揭示了宏大而森严的宇宙秩序对微观个体自由意志的残酷压抑,所谓的“取经”被彻底解构为一场旨在剥夺个体主体性,完成意识形态规训的政治阴谋。然而,这种反抗秩序、质疑“阴谋论”的结构虽然充满张力,却难以找到通向新秩序的建设性出路。在这条叙事脉络中,个体往往陷入反抗无效的虚无主义,或退缩于私人情感的无力哀叹中,无法完成从反抗者到立法者的身份转换。

其三,是以20世纪60年代的动画片《大闹天宫》和绍剧电影《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以及毛泽东的诗句“金猴奋起千钧棒,玉宇澄清万里埃”为代表的人民觉醒的革命斗争传统。[20]因为代际经验结构的变迁,这一最早产生的阐释传统,却最晚进入“80后”世代的文化经验视域。在这些作品中,齐天大圣的反抗绝非虚无主义的宣泄或单纯的个体僭越,而是具有高度政治主体性的阶级斗争,旨在彻底扫除建立在剥削与压迫基础上的旧有统治秩序。这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传统赋予了暴力反抗以崇高的法哲学意义,将其视为打破旧法统、行使制宪权以重构新法治的正义之举。

正是在这三种叙事相互拉扯的历史谱系中,《黑神话》确立了自身作为法哲学思想实验的复杂文本结构。它拒绝给予玩家一个善恶二元对立的平面化世界,而是将天庭的虚伪、灵山的算计与妖界的残酷同时赤裸裸地展现在玩家面前,从而使得“天命”这一原本具有绝对神圣性的规范概念,在残酷的生存境遇中发生了深刻的动摇与断裂。

前沿空间算法代码带来的虚拟拟真,与“西游”阐释史交织而成的斗争叙事,共同构筑了《黑神话》的实验台。在这个由代码与文本共同构筑的实验室中,玩家的每一次交互,都不再是毫无意义的娱乐消耗,而是对特定法学原则在极端压力下的实证检验。在游戏的具体进程中,物理逻辑与社会逻辑实现了严丝合缝的咬合。游戏中阻挡天命人前行的诸路妖王与神佛,绝不仅仅是物理意义上的障碍或数值的集合体,他们更是旧有天命秩序在不同层级与不同场域的具象化代表。他们口中宣讲的“因果轮回”与“天理定数”,构成了这个可能世界的实在法体系。然而,当玩家操控天命人,通过极其艰难的身体性操作(物理逻辑)一次次击倒这些满口天命的权威时,其实质是通过暴力的形式,对这套压迫性实在法的合法性基础进行猛烈的解构(社会逻辑)。这种互动机制使得库珀意义上的可能世界之推演过程,不再由学者的心智独自完成,而是交由玩家在血与火的试错中亲身践行。玩家在受苦中总结规律、在绝望中寻找破绽的战斗过程,隐喻了打破既有的僵化法制体系,挑战绝对权威所需付出的巨大历史代价与智识努力。

更为关键的是,贯穿游戏始终的两大核心线索——“服从天命”抑或“直面天命”,构成了本场思想实验最终必须予以回应的规范决断。作为一款以中国神话为背景的动作游戏,它巧妙地将思想实验机制融入叙事。玩家扮演天命人踏上充满危险与惊奇的西游之路,去探索昔日传说的真相。在经历了一系列具身受苦与道德情感的激荡之后,玩家必须在两种法哲学立场中作出最终决断:是接受招安,戴上金箍成为旧秩序的附庸;还是拒绝规训,继承大圣的未竟事业,为打破轮回、建设新世界展开持续的斗争与革命。

三、“天命与秩序”法哲学思想实验

通过对传统经典的反思与重构,《黑神话》构建了一个呈现“天命与秩序”关系的法哲学思想实验游戏世界,其核心叙事围绕天命人寻找大圣“死后”遗留人间的六根展开。通过一系列“如果这样,那会怎样”的问题,玩家在虚拟情境中得以重新思考伦理、秩序与正义,探讨权力、合法性以及社会秩序的法哲学议题。由此,《黑神话》的法哲学思想实验可归纳为三个核心命题:天命与民心如何构成权力秩序的合法性?天命人反抗天庭-灵山权力秩序的斗争是否正义?革命之后,如何构建超越天庭-灵山统治的新法治秩序?

(一)天命与民心:权力秩序的合法性危机

在《黑神话》中,天命一词具有多重含义。它既是天庭与灵山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也是束缚天命人(玩家)的枷锁,更是整个游戏世界观的核心设定。正如在游戏第五回“日落红尘”的动画情节中,猪八戒假扮的铁扇公主所说:“天命天命,乖乖听老天的命令!几个老不死的,名字起得倒怪传神的……一颗身不由己的棋子,来了又何惧?”[21]这句话看似在强调对天命的绝对服从,实则暗示了天庭-灵山权力秩序的合法性基础:一种被神化的、不可违抗的“天意”。然而,随着游戏叙事的推进,玩家逐渐发现,天命与其说是神圣旨意,不如说是天庭与灵山维系其统治的话语工具。天庭利用天命来压制妖魔,灵山则利用天命来驯服人心。从天庭和灵山的视角看,天命人的使命在于复活已经死去的大圣悟空(也是“斗战胜佛”),并在这一过程中完成对叛逆妖魔势力的全面控制。

随着剧情深入,一个根本性的权力合法性问题逐渐浮现:天庭与灵山如何领导神佛、控制妖魔、统治生灵?正如游戏“序章”里孙悟空的台词:“长生不老!三界六道,不就毁在这四个字上!”[22]为了维护长生不老的特权,天庭和灵山不惜压榨人间生灵,圈养妖魔,甚至主动制造混乱以收割灵蕴。无论是丹药还是妖怪,最基础的来源与一般等价物都是灵蕴。按照游戏的设定:“生灵育灵蕴。无所不能,无人不喜,乃三界间的通货”。这种设定深刻揭示了天庭-灵山权力秩序的物质基础:长生不老不再是神仙的恩赐,而沦为统治阶层借由垄断和暴力掠夺底层生灵(攫取灵蕴)来维系自身存续的生存资本。

最能展现权力秩序压迫性的故事,莫过于游戏第四回“曲度紫鸳”中盘丝洞和黄花观的故事。天庭一方面封印盘丝洞,让蜘蛛精困在洞中为天庭生产高端纺织品“降真纱”(可换取灵蕴),另一方面则用琴螂虫卵生产妖怪魔物,甚至诱导凡人将虫卵植入体内,成为妖魔。简言之,对天庭而言,盘丝洞是“血汗工厂”,黄花观则是“生化工厂”。不仅天庭压迫妖怪凡人,灵山也严守“人妖大防”。游戏第二回“风起黄昏”的故事,便是源于灵吉菩萨不能接受斯哈哩国信奉解救其危难的貂鼠妖怪黄风大圣,而降下神罚让斯哈哩国国民变为鼠妖。灵吉菩萨在章末对天命人的训诫,集中体现了这位菩萨的等级价值观:“人也,兽也,佛也,妖也。众生自有根器,持优劣为次第,可乱来不得!”[23]

在古代中国的法哲学传统中,天命常被视为一种抽象的道德力量,表征天道对权力合法性的赋予。[24]天命又常与神意支配下的宿命论相联系,隐含着不可改变的命运或超越个人意志的规则。然而,天命的合法性并非一成不变。天命的合法性取决于君主是否顺应民心与天道。[25]如果天命的虚伪性被人心识破,那么建立在天命之上的秩序,是否还能维持?在近代自然法的谱系中,这种合法性基础的转变在卢梭的“公意”理论中达到顶峰:社会契约的正当性既不来自神授天命,更不源于暴力征服,而是基于每个公民“道德自由”的共同意志。[26]值得注意的是,近代自然法学家在祛魅权威的过程中并未完全否定天命概念的道德内涵,而是将其世俗化,转化为基于人性的普遍权利话语。正如《黑神话》通过解构天庭-灵山的天命叙事揭示权力真相,自然法理论同样剥去了传统天命论的神圣外衣,将“民心即天命”的古典命题,重塑为现代法权体系中不可动摇的人民主权原则。

在游戏进程中,天命人逐渐认识到,天命本身并非公正,而是维护神权秩序的工具。在这一过程中,对天命背后的压迫与神意的质疑构成了一个重要的法学思想实验思考:天庭-灵山权力秩序建立在对天命的绝对崇拜之上,但这种秩序是否具有真正的合法性?[27]这个法哲学思想实验的核心在于探究,当天庭-灵山统治的物质基础(灵蕴掠夺)和意识形态伪装(天命神话)同时被揭穿时,权力秩序将面临怎样的合法性危机?在玩家完成两种结局的“通关”后,游戏中记载沿途所遇人物和敌人生平轶事的《影神图》浮现出“大圣残躯”故事,其中有一段大圣死前与八戒的对话。成为斗战胜佛后,大圣并不快乐,他意识到,天庭-灵山的权力秩序是一个“吃人”的世界:“他们若要吃你,骨头渣都不剩”。[28]成为神佛,也就是统治阶级的一员,占有享有劳动者的“供品”:“这供品,本该给那种地收菜的人吃。我们吃了,他们就少吃一点”。[29]在游戏中,大圣孙悟空的自戕是反抗天庭-灵山权力秩序的根本象征。[30]大圣之死,不仅是对压迫性秩序的坚决反抗,也为未来的天命人留下了一颗革命与复兴的种子。

(二)天命与斗争:复活悟空的两个结局

《黑神话》通过天命人与天庭秩序的冲突,揭示了天命本身可能只是一种虚构的合法性基础,当这种基础无法回应人心的诉求时,其合法性也就成了空中楼阁。[31]进而,“顺天应人”的革命性反抗,打破既有的天命秩序,便具有了正当性。《黑神话》通过两种截然不同的游戏结局,展现了天命人复活悟空的两条不同路径,揭示了天命人觉醒与天庭-灵山权力秩序之间的深刻张力。

结局一,是观音、灵吉菩萨等支持天命人找回大圣六根的“黑暗”结局。正因为天命人无法彻底被消灭,其存在成为统治秩序的一种威胁,而控制这一威胁的手段就是通过灵山的册封将其驯服。驯服的表征便是天命人成为斗战胜佛,戴上金箍,从而被彻底纳入天庭-灵山的统治体系。这也解释了故事中为什么天庭需要灵山的帮助。天庭虽然掌控三界,但对永生不灭的天命人缺乏直接控制力,而灵山通过对人心与意志的操控力,成为天庭控制天命人的关键力量。这种合作关系不仅体现了天命人与权力秩序之间的矛盾,也揭示了天庭-灵山统治背后深层的权力逻辑:通过灵山的精神驯化与天庭的武力压制,三界秩序得以维系。

正如该结局中玩家与大圣残躯展开战斗之前,引导天命人的老猴子(真实身份或许是金蝉子)对天命人所言:“你,原是无名之人,却在集齐六根的途中,斗了重重艰险,战了许多强者,淬炼出了足以配得上那份力量的刚强意志。你若真是天命所归,便去亲手将这具不生不灭无魂无魄的僵尸除去,从此六根合一,西游重续”。[32]在游戏的战斗过程中,如果天命人只是沉溺于力量增长,或者遵循灵山的教导压抑欲望,把妖魔与人欲仅仅视为要除掉的“恶”,而没有意识到寻找隐藏在权力秩序中的觉醒线索,以及真正的大圣意志第六根,他将重新戴上金箍(即老猴子说的“西游重续”),真心实意地成为灵山的新工具人。这条路线的法哲学意味类似于1986年版电视剧《西游记》的旨趣。

结局二则通向觉醒第六根,真正继承大圣意志的“光明”结局,代表了“黑”神话的真正含义。在这条路线中,天命人拒绝被驯服,并在有心人的暗中帮扶与考验下,逐渐领悟大圣的真正意志,最终通过二郎神的考验,获得了真正的大圣之根,也就是第六根“意根”。这条路线的支持者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中均有分布:统治阶级中有菩提、弥勒、二郎神和袁守诚等神佛,他们对天庭-灵山的统治体系抱有一定的批判态度;被统治阶级中则有牛魔王、六丁六甲、马哥四妹等妖魔,象征着对压迫秩序的抗争。在灵山与天庭的布局中,天命人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轮回,击败了一个又一个试图占据或窃取大圣五根的妖魔,在提升斗志、增强力量的同时,克服了象征不同欲望的五根。按照游戏设定,“意根”代表着悟空真正的意志。在法哲学视域中,天命人获得“意根”后觉醒,隐喻了人民摆脱依附性的“奴隶人格”,重塑政治主体性的过程,它标志着自在的群体转化为自为的阶级,从而构成了行使反抗权与发动制宪权不可或缺的根本意志基础。

《黑神话》通过天命人继承大圣遗志,挑战天庭和灵山的故事,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法哲学问题:当秩序本身成为压迫工具时,反抗秩序是否正义?这一问题可以追溯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及现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当既有秩序成为压迫的工具,而非正义的体现时,反抗就不仅仅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自然权利。[33]在这一结局中,天命人选择了与孙悟空相似的道路,拒绝接受被秩序吸纳的命运,试图超越天庭-灵山的统治逻辑。这一选择通过虚构的叙事,揭示了反抗行为的核心正义性:它并不在于对秩序的简单否定,而在于对更高层次正义的追求。天命人并未成功复活孙悟空,但通过拒绝妥协,继承大圣精神,完成了对现存秩序的批判与超越,成为“真正的大圣”。这一过程象征了在不公的秩序中,精英力量的觉醒与斗争,通过不断奋斗,领导社会实现正义,建构新法治秩序。

(三)革命与秩序:新法治秩序如何构建?

天命人的行动,不仅仅是个人的选择,更是一场象征性的革命:通过复活悟空,天命人试图打破天庭-灵山对权力的垄断,揭示天命的虚伪性,并以此为基础,追求一种更符合人心的正义秩序。这一反抗的正义性,既源于对压迫性秩序的否定,也源于对新政治秩序的创造性追求。在宪法理论中,制宪权是指人民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拥有建立、改变或推翻宪法的原初和根本权力,而宪定权则是由制宪权创设并受其约束的权力,负责日常治理和维系秩序。[34]二者之间的张力在于,制宪权具有突破现行秩序的革命性,宪定权则致力于维护既有秩序的稳定性。《黑神话》中天命人复活大圣的两条路线,正是制宪权与宪定权张力的叙事化呈现。

在第一条路线中,天命人收集六根、复活大圣的行为,表面上打破了天庭-灵山的既有秩序,实际上却被灵山秩序吸纳和驯服,成为新的斗战胜佛。在这一过程中,天命人作为潜在的制宪权力量(象征着对天庭-灵山统治的反抗),最终被宪定权(灵山秩序)收编。这条路线揭示了一个重要的法理学悖论:制宪权的革命性力量一旦进入治理秩序(宪定权),往往会被规范化、体制化,从而丧失其原初的创造性。这也正是许多革命在胜利后,反而产生新压迫体系的原因。在第二条路线中,天命人拒绝成为斗战胜佛,选择继承孙悟空的意志,彻底否定天庭-灵山的统治秩序。这条路线更接近制宪权的原初状态:它不愿被宪定权驯化,而是试图创造一种全新的秩序。

在法哲学中,制宪权与宪定权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充满张力的难题。制宪权指人民主权,是最高的权力来源;宪定权则是通过宪法和法律对权力进行约束与限制。然而,历史上人民往往难以实际“出场”,既难以发声表达,更不擅长战斗,难以保卫宪法,往往只能被代表或追认领袖的决断,造成宪法危机。[35]在游戏的设定和叙事中,天命人之所以能够真正承继天命,主要基于两点。第一,天命人不断增强的战斗力让其在游戏进程中一路斩妖除魔,收回大圣六根,从而成为可能继任斗战胜佛(“黑暗”结局)的完美人选,这象征着精英或战士的主体能力。第二,天命人的缄默失语与无限轮回,恰切映射了制宪权理论中人民主权者的无定型状态。在游戏设定里,玩家操控的天命人并非孤立的个体英雄,而是花果山无数猴子猴孙中的普通一员。他自始至终无法言语,这种生理上的失语,正对应了宪法理论中人民难以直接出场、发声的政治现实。制宪权的主体固然是人民,但作为原初的政治统一体,人民往往缺乏现成的组织形态,无法通过清晰的单一声音进行直接决策。[36]比起天庭或灵山,天命人更喜欢在六六村与六丁六甲等妖怪兄弟们一起劳动和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修炼,种植丹药,而非满足于成为神佛秩序的一员享受人间的供奉,更非依靠杀戮和压迫妖怪凡人来提升能力。按照政治宪法学的经典论断,作为无定型质料的人民,其政治行动通常表现为对制宪代表或先锋队提议的附议与喝彩。天命人在取经路上默默前行,正是这群无名之辈在寻找并呼应大圣留下的政治意志。同时,天命人在战斗中即使倒下也无法被彻底抹杀,每次败北都会在土地庙重新醒来——这种依靠无数次试错去蹚出一条新路的机制,象征了人民在历史进程中不可磨灭的韧性。个体或许会消亡,但作为整体的人民绝不会被旧法统真正消灭,他们会在不断的轮回与抗争中积累经验,最终完成对新秩序的决断。

总之,天命人不仅仅是一个象征人民觉醒的载体,更是人民中那些率先觉醒、为人民奋斗的精英。《黑神话》的“光明”结局展现了打破旧有宪制秩序并建立新的宪制秩序的可能性。

四、革命与法治:《黑神话》映射的中国宪制逻辑

借助制宪权与宪定权的理论视角,《黑神话》中天命人的抉择,深刻触及了现代国家构建过程中社会变革(制宪力量)与法治秩序(宪定结构)的辩证关系。与当代西方法治理念中刻意斩断革命与法治联系的倾向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深刻认识到二者间的内在统一:破除旧制是新秩序确立的前提,而法治则是对正义变革成果的制度化巩固。[37]“光明”结局中,天命人拒绝被旧体制吸纳而坚持斗争,恰恰映射了革命与法治之间并非简单的二元对立,而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统一。这一叙事逻辑,与我国现行《宪法》序言中关于革命、社会变革与法治建设的表述形成了深刻的呼应。革命不仅是对旧有压迫制度的颠覆,更是现代国家法治秩序(宪定权)得以确立的根本法理渊源(制宪权)。[38]

游戏的主角天命人从最初被动接受天命到主动觉醒与反抗,其身份转变凸显了宪法理论中人民主权原则的内在逻辑。《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序言用史诗般的语言,描绘了中国人民“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天命人在游戏过程中逐渐质疑并揭穿传统天命叙事的虚伪性,隐喻了现代宪法理论强调的人民主权对权力合法性的根本性制约:任何权力若偏离人民意志,终将面临合法性危机。[39]游戏的双重结局,进一步探讨了革命精神与法治秩序之间的关系。结局一,天命人推翻旧秩序后被既有体制吸纳,象征了制宪权革命力量制度化、规范化后可能面临的异化风险;结局二,天命人突破既有秩序,拒绝被体制化,体现了宪法理论中制宪权作为人民主权原则根源性、批判性力量的持续存在。[40]

游戏中天命人的设定,也为宪法理论中关于政党领导与宪法秩序构建关系的研究提供了寓言式启示。《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突出强调了党在宪法秩序中的特殊地位。游戏叙事中,天命人不仅是千万普通妖众(人民群众)的缩影,更是其中率先觉醒、最具斗争精神的代表。这一形象深刻隐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中的先锋队角色。天命人历经轮回试错、汇聚六根(民意与道统)并最终向压迫性的天庭亮剑的过程,恰好印证了中国革命和建设中,先锋队如何唤醒民众,领导人民进行伟大斗争,进而行使制宪权以建构人民共和国新秩序的历史逻辑。[41]

《黑神话》所呈现的秩序重构挑战,也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宪法实施与制度自我革新的辩证关系。结局二的“直面天命”路线,正象征着宪法秩序必须具备通过自我革命回应社会变革诉求的能力。若借用中国传统的“道体与器用”之辩,天庭-灵山的天命一旦丧失了顺应民心的“道体”正当性,其看似严密的法条与戒律便沦为单纯维持暴力的“器用”。[42]社会主义宪法的实施,绝非静态地陷入实效主义的教条,而是要在守护普遍正义(道体)的前提下,保持规范的弹性与开放性。现代法治秩序不应异化为韦伯意义上僵化刻板的“铁笼”[43],其体系内部必须包含自我纠偏与自我完善的机制。只有通过持续的制度革新,时刻保持规范对时代发展与人民意志的敏感度,才能防止法律沦为特定群体垄断资源(如游戏中神佛垄断灵蕴)的工具,从而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属性。游戏中天命人的斗争历程,恰好映射了中国革命进程中“革命—建构—再革命”的法治演进逻辑。革命成果只有通过宪法制度化,才能获得持久稳定,而法治秩序本身又必须具备不断自我革新的能力,以回应持续出现的民心诉求。[44]这种持续的制度自我革新机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区别于西方宪政主义的根本特征,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色。[45]

此外,游戏中天命人的斗争历程,也揭示了宪法实施过程中革命与法治之间持续互动、不断深化的复杂性。如何防止法治成为压迫的“铁笼”,如何让革命的创造性力量在法治轨道中常葆生机?从宪法理论视角来看,游戏中尚未完全推翻天庭-灵山压迫性秩序的叙事设计,体现了制宪权作为一种根源性权力在现实法治秩序中可能面临的持续性挑战与“未竟性”(“未竟”是《黑神话》第六回,即最后一回的回目)。天命人通过继承革命精神,开启对新法治秩序的探索,这一勾连过程寓示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并非一次性完成,而是需要在宪法实施的具体实践中,不断回应社会发展和人民意志,持续推进法治体系的自我革新和完善。[46]

五、结语

通过天命人的觉醒与斗争,《黑神话》构建了一个围绕“天命与秩序”展开的法哲学思想实验场域,展现了权力的合法性、革命的正当性及新法治秩序的构建逻辑。在理论构建上,本文突破了传统“法律与游戏”研究聚焦知识产权等部门法应用领域的局限,转而借用“法律与文学”的方法论,从叙事逻辑、符号象征和玩家互动等多个维度展开分析解读。游戏中所呈现的双重结局,即革命成果被体制同化与坚持自我革命推动社会革命的两种可能性,直指当下法治建设中革命激情与制度沉淀之间潜藏的矛盾。通过构造上述“可能世界”,《黑神话》法哲学思想实验不仅为法律实践与理论推演的融合开辟了新路径,也为我们更广泛地反思法哲学视域中革命精神与法治秩序的辩证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

在方法论层面,本文试图为“法律与游戏”研究提供一种新的转向:超越将电子游戏仅视为规制客体的“外部视角”,而视其为具有内生规范生成能力的“活法”与法哲学思想实验室。首先,研究者应深入剖析游戏的算法规则与交互机制背后的权力结构与哲学隐喻,在数字田野中检验法学理论的解释力,为新时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提供更为多元的思想资源。其次,要关注玩家决策与互动机制,探讨虚拟规则如何模拟并映射现实法律制度的生成、结构与重构。最后,跨学科理论架构的构建尤为关键,应充分吸纳法哲学、文学批评、文化研究与游戏研究等多领域成果,为解读电子游戏虚拟叙事背后的法哲学批判和法治创新提供更为丰富的理论支持。

展望未来,学术界理应进一步探索电子游戏等虚拟叙事与法治建构之间的映射与互动关系。面对数字时代层出不穷的法治挑战,“法律与游戏”的思想实验不仅能丰富法学理论的解释维度,更能为我们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思考中国法治的主体性建构与人类秩序的未来走向,提供有益的理论启发。

参考文献、注释

[1]关于“法律与游戏”研究,较新的研究文集及综述参见Dale Mitchell, Ashley Pearson & Timothy D. Peters (eds.), Law, Video Games, Virtual Realities: Playing Law, Routledge, 2024, pp. 1-29;杨安卓:《法律与游戏》,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8月25日,第7版。

[2]寇智翔:《直面天命!法律人眼中的〈黑神话:悟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网站,http://dlzs.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80243.shtml,2026年2月20日访问。

[3][荷]约翰·赫伊津哈:《游戏的人:文化中游戏成分的研究》,何道宽译,广州:花城出版社2017年版,第14—16页。

[4]实际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定和司法实践,“亢龙星君”可能属于挂单僧侣或义工,与雷音寺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相应纠纷应当遵循教义教规和内部习俗处理。参见《石财权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宝峰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裁判文书网,https://caseopen.org/case/55362163,2026年2月20日访问。

[5]相关文献参见孙磊:《电子游戏司法保护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年版;Jia Wa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for Video Games: A MDA Framework-based Analysis,” Journal of Gaming & Virtual Worlds, 15(2), 2023, pp. 177-194; Anna Piechówka, “When Video Games Meet IP Law,” WIPO Magazine, https://www.wipo.int/web/wipo-magazine/article-details?assetRef=41991, 2026年2月20日访问。

[6]类似进路的研究参见S. Gregory Boyd, et al., Video Game Law: Everything you Need to Know about Legal and Business Issues in the Game Industry, A K Peters/CRC Press, 2018; Eli Pales, “Video Games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Journal of Technolog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 2022, pp. 393-432。

[7][奥]尤根·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叶名怡、袁震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5页。

[8]Dale Mitchell, et al., Law, Video Games, Virtual Realities: Playing Law, Routledge, 2024; Katie Salen & Eric Zimmerman, Rules of Play: Game Design Fundamentals, MIT Press, 2003.

[9]Rachel Cooper, “Thought Experiments,” Metaphilosophy, 36(3), 2005, pp. 328-347.

[10][美]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张世泰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23—26页。

[11][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0—54页。

[12][美]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8—82页。

[13]如[美]凯斯·R·桑斯坦:《星球大战的世界》,张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凌斌:《商鞅战秋菊——法治转型的一个思想实验》,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第98—96页。基于张艺谋电影《秋菊打官司》(1992年)所展开的“秋菊的困惑”法学思想实验讨论可参见苏力等(著),陈颀、强世功(编):《秋菊的困惑:一部电影与中国法学三十年》,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4年版。

[14]Daniel Quinn,On Ethics in Role-Playing Gameshttps://dquinn.net/ethics-rpgs-rethinking-good-and-evil/,2026年2月20日访问。

[15]Planells de la Maza & Antonio José, Possible Worlds in Video Games: From Classic Narrative to Meaningful Actions, ETC Press, 2017.

[16]Luis Gómez Romero, “Gaming at the Margins of Law or, Niko Bellic’s (Critical) Theory of Justice,”in Dale Mitchell, et al.(eds.), Law, Video Games, Virtual Realities: Playing Law, pp. 213-235.

[17]Ibid., p. 216.

[18]关于孙悟空形象的现当代阐释史,参见白惠元:《英雄变格:孙悟空与现代中国的自我超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4年版。

[19]今何在:《悟空传》,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

[20]《毛泽东诗词选》,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09页。

[21]《盘点〈黑神话·悟空〉经典台词(第五、六回)》,虎扑网,https://m.hupu.com/bbs/629677223.html,2026年2月20日访问。《黑神话》制作方尚未发布或出版任何载体形式的游戏台词、设定或脚本,此处引用的是网友整理的游戏台词,笔者比对游戏画面进行了核对,以下不再注明。

[22]《盘点〈黑神话·悟空〉那深入人心的台词(序章+第一二回)》,虎扑网,https://m.hupu.com/bbs-share/629114140.html,2026年2月20日访问。

[23]同上。

[24]参见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上卷,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20—125页。

[25]《左传·桓公六年》记载随国季梁劝谏随侯:“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于是乎民和而神降之福,故动则有成。”这与萨孟武揭示的古代政治的本质具有共通之处,即统治的维系最终依赖于被统治者的认可,而非统治者单方面的神话构建。萨孟武:《〈西游记〉与中国古代政治》,北京:文津出版社2025年版。

[2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8—21页;陈颀:《自由、公意与立法者:卢梭立法理论的当代意义》,载《地方立法研究》2017年第3期,第68—83页。

[27]丁耘认为:“……必须将天本身理解为观念与实在的绝对同一。用中国思想传统的经典表述,天不是单纯的心或物,而是心之所从出,物物之一气。在一个文明体中,天人关系与人人关系是一体两面的。”丁耘:《天下与天命——基于气论的历史哲学》,载《开放时代》2024年第1期,第114页。

[28]参见《影神图》之“大圣残躯”小传。

[29]同上。

[30]一个类似的讨论,参见杨宸:《抉心自食,游戏“天命”——论〈黑神话:悟空〉的“矛盾”》,载《现代中文学刊》2024年第12期,第1—20页。

[31]荀子则提出人可以控制天命,《荀子·天论第十七》曰:“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清]王先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17页。

[32]《盘点〈黑神话·悟空〉经典台词(第五、六回)》。

[33][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45—146页;[英]洛克:《政府论》,翟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2年版,第128—132页。

[34][德]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35][德]施米特:《宪法的守护者》,李君韬、苏慧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试图从西方代议制民主内部分析宪法危机的学术尝试,参见[美]罗斯托:《宪法专政:现代民主国家中的危机政府》,孟涛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5年版。

[36]“人民的弱点在于,它本身并无固定形态或组织,却要决定有关其政治形式和组织的根本问题。”[德]施米特:《宪法学说》,第92页。另参见陈端洪:《制宪权与根本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2—26页。

[37]参见强世功:《革命与法治:中国道路的理解》,载《文化纵横》2011年第3期,第36—42页。

[38]宪法叙事的政治哲学意蕴的经典研究,参见Robert M. Cover, “The Supreme Court, 1982 Term - Foreword: Nomos and Narrative,” Harvard Law Review, 97(1), 1983, pp. 1-68, 70-306。对中国《宪法》序言的一个法哲学研究,参见强世功:《立法者的法理学》,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93—109页。

[39]汪晖:《代表性断裂与“后政党政治”》,载《开放时代》2014年第2期,第70—79页。

[40]陈端洪:《宪法学的知识界碑——政治学者和宪法学者关于制宪权的对话》,载《开放时代》2010年第3期,第88—103页。

[41]参见陈端洪:《制宪权与根本法》,第283—294页。

[42]丁耘:《天下与天命——基于气论的历史哲学》,载《开放时代》2024年第1期,第114—115页。

[43][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75页。

[44]强世功:《宪法的革命性与连续性——从宪法纪念日谈起》,载《地方立法研究》2021年第6期,第14—31页。

[45]强世功:《革命与法治:中国道路的理解》,载《文化纵横》2011年第3期,第36—42页。

[46]强世功:《中国法治道路与法治模式——全球视野与中国经验》,载《行政管理改革》2019年第8期,第21—28页。

陈 颀:中山大学法学院、博雅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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