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字技术在重塑人类社会交往与价值体系的同时,也为道德叙事带来赋能与风险并存的复杂局面。技术赋能显著提升了道德叙事创作、传播与互动层面的效能,然而也引发了多方面的深层风险,具体表现为叙事主体的责任弥散、叙事内容的真实性危机、算法传播的茧房效应以及叙事目标的量化倾向。其深层根源在于技术理性对价值理性的潜在压制,并受治理机制滞后与数字素养教育结构性偏失的叠加影响。为此,应当构建以价值理性为导向的数字技术创新机制、推行多元协同的敏捷治理模式、塑造“共同体”式的道德叙事教育体系,从而促进数字时代道德叙事生态的健康发展,优化道德叙事的传播机制与育人功能,为数字文明中的道德建设提供理论参照与实践路径。
关键词:数字时代 道德叙事 道德建设 数字文明 叙事生态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高校思政课研究专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大中小学思政课程的一体化设计研究”(22VSZ092)。
作者简介:葛莹莹,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副教授
道德叙事作为一种人类文化传统,是通过多种叙事形式来承载、传递和探讨道德价值观念的话语实践,旨在影响受众的道德认知和情感认同,并激发其道德反思与行为实践。从学术演进脉络来看,道德叙事研究经历了范式转移与领域拓展,形成了跨学科、多维度的问题域。叙事学、教育学与伦理学等学科从各自角度对道德叙事进行了差异化探讨,展示了不同的价值追求和方法论。叙事学领域的研究认为叙事的伦理学是通过个人经历的叙事来营构具体的道德意识和伦理诉求,是读者与文本、作者和人物对话的一种他者伦理,要在文学中建立灵魂关怀的维度。教育学领域则将道德叙事明确为一种道德教育的方法,认为道德叙事是促进受教育者品德成长的过程,是一种师生共在式的深层道德意义建构活动,其本质是深度意义对话。伦理学提供了存在论基础,以麦金太尔“人是一种叙事性的存在”的论断为核心,将叙事上升为理解自我同一性与道德生活的基本形式,后来有中国学者进一步明确了其教化德性、关切生命价值的本质。随着大众媒介的普及,道德叙事领域涌现出大量关于实践形态与效能的研究。有学者探讨了《人民日报》为代表的主流媒体中情感性因素如何影响叙事实践,还有学者以《感动中国》三年的节目文本为基础,分析其建构国家认同的具体路径。这些研究探讨了主流媒体的叙事策略,强调其在强化国家认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积极作用。
当前,研究重点已全面转向数字技术引发的深刻变革。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道德叙事的研究与实践正步入一个更具张力的新阶段。理论层面,学界正在经历从经典叙事学向数字叙事学的范式跃迁,交互性、沉浸感、碎片化等成为核心关切。实践层面,技术赋能极大拓展了道德叙事的形态、效率与体验,提升了道德叙事的传播力。然而,这场变革也可能因为技术至上和功利主义的驱使,偏离叙事的道德教化目标而产生一系列风险。基于此,本文聚焦数字技术如何赋能道德叙事、数字时代道德叙事面临哪些风险、如何有效应对这些风险三大核心问题,这既是对道德叙事理论在数字语境下的研究深化,也是加强数字文明中公民道德建设的应有之义。
一、数字时代道德叙事的技术赋能
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正将道德叙事推入一场深刻的“哥白尼革命”。凭借其强大的信息传播力、交互连接性与智能算法机制,数字技术系统性重塑了道德叙事的生产、流通、接受与评价方式。在人类道德文明的长河中,叙事始终是价值传承、伦理教化与意义建构的核心实践。从口传时代的史诗吟诵到印刷时代的典籍阅读,再到电子时代的大众广播,每一次媒介革命都拓展了叙事边界。数字时代的到来,使得道德叙事正在经历自文字发明以来最为深刻的范式转型。具体而言,数字技术主要从叙事互动、内容生产、形式呈现与传播路径四个方面赋能道德叙事,催生出道德叙事的数字新形态。
(一)叙事主体的多元化与互动参与
数字技术对道德叙事互动参与的赋能,体现为通过技术架构推动道德话语空间“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的演变过程,打破传统单向灌输模式,推动道德叙事向多元主体、双向互动、协同共创的民主化方向演进。传统道德叙事基于“权威—受众”的垂直结构,叙事主体由家长、教师、文化精英或领袖等权威角色担当,通过仪式、典籍或口述等方式传递具有稳定性与约束力的道德规范,虽有利于保障传承的持续性,却也不可避免地压制了话语的多元性与批判反思空间。数字技术的去中心化架构与低门槛参与特性,正在解构这一历史传统。社交媒体、直播平台、在线论坛等数字空间,使得每个个体都能成为道德叙事的创作者与传播者。数字平台的弹幕、评论、点赞、转发等交互功能,使受众从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参与者、共情者乃至叙事共创者。这种叙事权力的下沉与扩散,推动了道德叙事从精英的知识生产转向大众的生活实践。这不仅有效促进了多元主体价值碰撞与共识凝聚,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传统道德叙事中常见的受众疏离问题,从而使道德价值更易被接受与内化。
(二)人机协同的叙事内容生产新模式
技术本身就是让人摆脱当下的不完满并在未来实现完满的目的性手段。传统道德叙事的创作高度依赖个体的文化素养、生命体验与伦理自觉,其创作过程往往需要经历长期积累与集体协作,在人力与时间成本上极为高昂。数字技术,尤其是人工智能的介入,推动道德叙事的内容生产从纯粹依赖个体灵感与人文积淀的模式转向人机协同的创造性实践。生成式人工智能能够分析处理数据,学习数据间复杂的模式和语境信息,进而创造出与原始数据不同但逻辑连贯且富有创造性的全新内容。人工智能的协同,能显著提升叙事效率与情景模拟能力。教师借助生成式人工智能,能快速自动生成契合现代社会语境的道德故事,灵活转换叙事视角,助力学生代入不同角色的情感与立场,建立个性化的共情与理解路径。这种人机协同创作,构成了创造性的新质生产力,推动道德叙事向更高效、更具包容性与交互性的方向发展。
(三)多模态与具身化的叙事形式革新
叙事形式的革新是道德叙事保持时代生命力与感召力的重要路径。在数字时代,传统依赖文本、戏曲、民俗等载体的道德叙事面临传播力弱化的困境,其核心局限是感官单一与传播单向,如诗词主要诉诸视觉、戏曲则以被动观看为主。数字技术能融合图像、声音、视频等多媒体元素,构建交互式、多模态叙事,这不仅是感官上的丰富,更是认知与情感机制的深化。神经伦理学研究表明,情感性因素在道德认知和道德判断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基于虚拟现实技术的难民危机情景模拟,能让参与者置身于颠沛流离的现场,激发更强的共情与道德紧迫感。新华社利用深度换脸技术让钱学森、张闻天、雷锋等16位已故的历史名人穿越时空,与大众对话,极大地增强了叙事的感染力。这种数字叙事将抽象的伦理原则转化为可感、可触、可体验的具身认知,为道德教育开辟了新的路径。
(四)算法驱动下的叙事精准传播
传统道德叙事多采用“广撒网”式传播,常呈现出显著的单向性与同质化特征。这种模式以标准化、统摄性的内容进行无差别投放,本质上遵循的是“一对多”的中心化传播逻辑。在此机制下,叙事主体预设了统一的道德话语框架与接收语境,受众的异质性与差异化被结构性忽视,从而削弱了叙事的渗透力与认同度。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算法推荐技术、数字平台得以决定道德叙事内容的可见性、传播路径与覆盖面,能有效应对传统分发模式中传播滞后、受众模糊、渠道单一等问题。算法推荐基于用户画像与行为数据进行道德叙事的个性化推送,由此形成一个敏感响应的道德支持网络。例如,身处职业伦理困境的医生、承担家庭照护压力的子女,都可能通过精准推送获得有针对性的经验分享或专业指导。另外,如微信的“在看”、拼多多的“砍一刀”等社交裂变机制鼓励用户分享推荐,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排序会影响信息获取的优先级,今日头条、学习强国等信息流平台也已成为叙事分发的多元化渠道。
二、数字时代道德叙事存在的潜在风险
数字技术在为道德叙事注入变革潜能的同时,也会引发系列风险,这些风险对道德叙事生态的构建形成挑战。道德叙事的效能是通过具体、可信的叙述,在负责任的主体间建构意义、培育共识,但某些数字技术的应用可能削弱这些前提,给叙事实践带来复杂影响。此类问题不仅会削弱道德叙事的教化功能,更将侵蚀社会信任的伦理根基,加剧道德相对主义蔓延与社会伦理失序的风险。下面基于叙事结构的四重维度,系统分析数字时代道德叙事的主要风险。
(一)叙事主体从多元赋权到责任弥散
数字技术所赋能的“去中心化”叙事主体性,如果没有同步建构责任伦理与对话规范,容易产生主体性的消解与责任的弥散。网络虚拟化、匿名化特征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消解了传统熟人社会中基于身份认同的道德约束。道德叙事的力量在于叙事主客体作为具体的、可问责的伦理主体产生的互动与德性传导。当叙事主体隐匿于虚拟ID之后,具体的、负有责任的伦理主体可退化为可随时抽离的符号,极易从负责的讲述滑向免责的宣泄。
在匿名性与责任分散效应的叠加下,道德主体被剥离具体人格,简化为可批判的“符号他者”。列维纳斯强调的“他者之脸”所承载的道德责任,在技术主导的匿名机制中被削弱或规避,滋生责任规避与“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勒庞在《乌合之众》中也提出:“群体是匿名的,因而无需承担责任,于是约束着个人理性的责任感往往会消失得无影无踪。”在此情境下,部分叙事者为宣泄非理性化情绪,通过话语攻击、道德审判、谣言诽谤等方式对他人实施伤害,引发网络暴力。从针对个体的恶意人肉搜索、诽谤围攻,到针对群体的污名化浪潮,网络暴力已构成显著的社会危害。在诸多社会热点事件中,当事人不仅承受事件本身的压力,还需直面脱离事实的线上道德讨伐,其身心创伤往往远超事件本身。对于青少年而言,长期处于这样的环境中,不仅可能沦为受害者,更可能无意识习得暴力性表达方式,严重阻碍其理性商谈能力与共情能力的培育。
(二)叙事内容从创新赋能到深度伪造
道德叙事依赖于可信的生活经验或事实基础而进行价值升华。然而,数字技术所驱动的叙事内容生产革新,在效率逻辑与流量经济的裹挟下,却陷入了从创新赋能到深度伪造的真实性危机。一方面,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人机协同创作,虽提升了内容生产效率,却催生了叙事内容的形式化与空心化风险。生成式AI依托数据训练语料库与概率模型,遵循用户偏好最大化与生产效率最大化原则生成道德叙事内容。此类叙事虽符合叙事语法规范,却可能缺失历史语境与真实伦理困境的复杂情境,这种去语境化叙事,容易导致青少年思维碎片化、情绪化,诱发道德思考惰化与批判性思维萎缩。
另一方面,深度伪造技术借助神经网络技术进行大样本学习,将个人的声音、面部表情及身体动作拼接合成虚假叙事内容。当此类伪造内容渗入公共事件时,传统道德叙事所依赖的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联就被切断。社会的信任模式将从“默认真实”转向“默认存疑”,信任赤字不断积累,最终会导致道德共识的瓦解。例如,深度伪造生成的虚假名人言论、历史事件影像等,会扭曲人们对公众人物的认知与历史记忆,引发舆情动荡与社会治理风险。这类叙事的真实性仅存在于技术制造的感官层面,其价值内核与现实伦理需求无关甚至相悖。技术在此语境下不再是叙事工具,而是颠覆伦理事实的异化力量。
(三)算法传播的认知禁锢与价值窄化
道德叙事旨在促进社会范围内的价值理解与认同,其实现需要一个多元异质但可沟通的公共话语空间。然而,算法推荐所实现的个性化精准传播,在缺乏价值引导的设计逻辑下,极易产生禁锢认知、极化观点的负面效果,这主要表现在两大维度。其一,算法基于用户历史行为数据(点击、停留、点赞等)推送相似内容,形成“用户偏好—算法推荐—强化偏好”的闭环,催生“信息茧房”效应。在此效应下,网民接触的信息与观点高度契合自身兴趣与价值观,这又反向强化算法推送逻辑,最终固化认知偏见、窄化认知视野。也就是说,信息茧房不仅基于网民过去的选择,还会影响未来的行为。对处于三观形成关键期的青少年而言,长期困于偏狭的信息环境,其世界观与道德观将缺乏多元参照,容易导致思维僵化,难以适配多元化的现实社会。其二,算法以流量变现为核心商业考量,优先推送具有情绪煽动性、冲突性的道德提议。涉及贫富对立、性别冲突、公权力正义等议题因易引发网民关注、带来流量增量,往往会被算法优先推送,而一些需理性思辨的复杂道德讨论则被边缘化。在此逻辑下,传播力取代价值性与真实性成为推送的核心标准,即便内容存疑、违背道德规范,只要具备流量潜力,便可能被算法放大。这种扭曲的议题设置,瓦解了社会作为道德共同体所需要的共享叙事空间,无助于实质性伦理难题的解决,反而加剧社会撕裂与群体焦虑。
(四)叙事目标的量化偏向与价值迷失
数字技术倾向于将复杂的道德表现转化为可量化的指标,这种量化评估本身便蕴含着将道德简单化的风险,最终可能导致原本指向人性完善与社会伦理秩序建构的价值性目标,被降维为可计算、可测量的工具性指标。例如,一些德育类App用“答题正确率”“学习时长”评估学生的道德认知水平,这无疑忽视了个体内在动机的差异、情感态度的变化以及知行合一的复杂性。更需要警惕的是,当算法规则被公众洞悉时,就会滋生刷分、造假等投机行为,这将严重侵蚀人际信任与社会信任体系。
人工智能伦理决策辅助系统的普及,进一步强化了道德叙事目标的工具化倾向。AI系统通过机器学习海量的道德案例与伦理规范,形成标准化的决策模型,为教育、司法、医疗、企业等领域提供道德评价与行为指导。例如,地方政府依托个人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志愿服务、交通违规等行为数据评估居民的信用等级。这种算法决策将道德判断转化为数据匹配的技术过程,消解了道德叙事中应有的价值反思与主体间对话。雅斯贝尔斯曾指出,教育的本质是灵魂的唤醒,而AI伦理决策系统将这种唤醒过程简化为数据输入与输出的机械操作,使道德叙事沦为实现管理效能的工具。当人们不再追问“什么是善”,而是盲从“算法认为什么是善”时,道德叙事批判现实、引领向善、凝聚共识的内在价值便彻底丧失,沦为纯粹的工具性存在。
三、数字时代道德叙事风险的深层原因
数字技术所引发的责任弥散、内容伪造、传播茧房与目标量化等现实风险,并不仅仅是道德叙事形态的表层变迁,更是对其内部机制的结构性冲击。如果说技术应用是直接诱因,那么治理机制的滞后与教育体系的乏力则是其深层原因。因此,唯有超越对风险问题的形态描述,系统厘清其背后的伦理逻辑、治理困境与育人缺位,才能为建构良性的数字道德生态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与实践方向。
(一)伦理根源:技术理性对价值理性的僭越与压制
数字时代道德叙事的现实风险,与工具理性膨胀所导致的价值理性边缘化这一现代性命题息息相关。马克斯·韦伯关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经典分析,为审视该问题提供了关键框架。纵观人类文明史,无论是儒家经典的人伦教诲,还是民间传说承载的伦理智慧,其道德叙事的主导形态均以价值理性为核心。韦伯将价值理性界定为“决定于对某种包含在特定行为方式中的无条件的内在价值的自觉信仰,无论该价值是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还是其他的什么东西,只追求这种行为本身,而不管其成败与否”。这一界定与传统道德叙事的核心特质相吻合,即道德判断的价值不取决于后果,而取决于行为本身对“善”“正义”等终极价值的契合。因此,道德叙事本质上是对“何为良善生活”的具象化探索与意义表达,价值理性是不可剥离的精神内核。
然而,数字技术在哲学属性上体现为一种高度发达的技术理性运作体系。数字技术语境下道德叙事面临的风险,正是技术理性对价值理性的僭越与压制。韦伯将工具理性界定为一种“对客体在环境中的表现和他人表现的预期,行动者会把这些预期用作‘条件’或者‘手段’,以实现自身的理性追求和特定目标”。这个概念体现了工具理性的核心逻辑:手段—目的的计算、效率至上、可计算化与量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工具理性逐渐演变为技术理性,成为塑造文明形态、思维方式与存在体验的系统性支配力量。在数字语境下,道德叙事被系统纳入流量竞争、用户增长与商业变现的工具性轨道。价值理性所追问的“何为良善生活”,被技术理性置换为“何种叙事最能有效达成既定目标”。叙事不再仅仅是指向善本身的意义载体,而是沦为攫取注意力的工具性手段。然而,“技术之所以失控,并不是因为技术本身的自主与邪恶,而是因为我们忽视对技术的理解与责任”。研究道德叙事的风险并非为了否定技术,而是为了清醒地认识到,技术的本质并非必然与价值对立,其应用带来的问题根源在于技术理性未被价值理性有效引导与节制。如何建立两种理性之间的平衡,守护价值理性的地位,已经成为数字时代道德叙事风险应对的核心议题。
(二)社会根源:制度治理机制的滞后与治理协同的悖论
面对价值冲突的公开化与技术应用的潜在风险,伦理制度治理的首要任务在于确立规范性边界与提供前瞻性指引。但当前的治理体系在效能与主体两个维度上均呈现不足,不仅未能有效遏制前述风险的蔓延,更在某种意义上默认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导致道德叙事在“监管真空”或“规则模糊”地带滋生伦理风险。从治理效能来看,伦理规范的制定与执行通常滞后于技术的迅猛迭代,形成“治理时差”。技术发展遵循“未来加速导向”的逻辑,而法律与伦理共识的形成则是一个基于过去经验的、缓慢的民主审议与立法过程。这种“技术时间”与“制度时间”的异质性冲突,导致治理体系往往缺乏预见性,多为事后回应而非前瞻性布局。例如,当深度伪造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制造虚假信息时,相应的法律界定与侵权追责机制仍在艰难探索之中;当大型语言模型已暴露出偏见放大等风险时,关于其训练数据版权与输出内容责任的规范尚在讨论初期。相较其他国家而言,我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立法方面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但在伦理考量上主要关注内容安全、偏见歧视等传统议题,对算法情感操纵、人机关系伦理等深层风险,仍然缺乏足够的预警和规则指引。
从治理主体来看,理想的数字治理应采用多利益主体协同治理的模式,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与个人协同参与。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承担法律法规制定、市场秩序监管维护等责任;科技企业作为技术研发与应用主体,需履行平台“守门员”义务,识别并治理有害内容;社会组织通过宣传教育、监督举报等方式推动制度完善;行业协会依托专业人才开展理论研究,提供理论与技术支撑;个人通过提升伦理意识与维权意识参与治理。然而,在实践层面,多元主体间常因权责不清与协同失效而陷入困境。例如,政府各部门可能存在监管重叠与空白;平台企业受商业利益驱动,自我治理存在不确定性;社会组织与公众则往往缺乏有效的参与渠道与问责途径。各治理主体间难以形成有效合力,致使诸多数字伦理问题在漫长的讨论与博弈中被悬置,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三)教育根源:数字素养的结构性偏失
如果说治理滞后是外部规训的不足,那么教育体系在数字适应性上的不足,则直接导致了叙事主体的内在脆弱性。数字时代道德叙事的现实风险,不仅发生在制度监管的灰色地带,更取决于个体是否有健全的伦理素养与批判性叙事能力。若个体的道德观与判断力无法与技术的演进同步,甚至出现培育体系的缺陷,那么任何外部的治理努力都将是事倍功半,难以从根本上抵御价值虚无与道德失范的侵蚀。当前,面向数字时代的公民道德教育存在明显的“重术轻道”倾向。相关教育内容分析显示,我国公民数字素养教育80%的内容主要体现为一种“技器”教育,即侧重于培训软件操作、编程技能、信息检索等工具性素养,而忽视了与之相匹配的“道器”教育,即关于数字技术的价值内涵、伦理边界及其对人机关系的哲学思辨与道德培育。这种理念的偏狭源于两重认知偏差:一是对于技术中立论的误解,将技术视为纯粹的工具,忽视了它是形塑人类价值观、社会关系和认知模式的重要力量;二是教育功利化的影响,将信息技术类课程边缘化,未将其纳入未来人才核心素养培育体系。这种“重术轻道”的培养理念,将数字实践抽离出丰富伦理意涵,简化为价值无涉的技术性活动。学生们掌握网络检索、文案编辑、计算编程等技能,却未被系统引导反思技术的影响。例如,算法推荐如何窄化视野和固化偏见,网络极化如何裹挟情绪和催生网络暴力,自身网络言行的伦理责任边界何在,这种“技”与“道”的失衡,使教育体系在技术应用带来的问题面前丧失了批判性与引领性,导致道德叙事的主体性断裂,即新一代的数字公民掌握了叙事技术,却迷失了叙事的价值内核。冯建军指出,公民的数字素养不只是掌握数字技能,还包括能够安全、道德、负责任地使用数字,后者是智能化时代道德教育的重要任务。因此,数字德育只有补足“道器”短板,实现技术素养与伦理素养的协同培育,才能重塑数字公民的道德叙事主体性,从根本上化解教育层面的结构性偏失。
四、数字时代道德叙事风险的应对策略
“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人作为技术发展的核心主体与责任载体,对技术开展系统性治理、价值性引导与批判性运用,是应对数字道德叙事现实风险的根本前提。面对数字时代道德叙事的技术应用风险、治理困境与教育偏失的三重困境,应将人文精神与价值理性融入实践,构建价值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立足多元行动者视角确立敏捷治理模式,以“共同体”式的道德叙事教育体系凝聚数字时代普遍伦理共识,最终形成兼具伦理有效性、文化主体性与文明交互性的数字道德叙事实践生态,实现技术赋能与风险应对的有机统一。
(一)构建以价值理性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
构建以价值理性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是应对技术应用风险、引导数字文明健康发展的核心路径。该机制强调在技术设计的源头上系统性嵌入伦理考量,突破“技术中心论”的认知桎梏,转向自觉承载价值责任的创新范式。其核心要义在于融合“价值敏感设计”与“负责任创新”理论框架,推动伦理原则转化为可落地的技术参数,依托跨学科协作保障技术演进与人文价值的同向同行。
价值敏感设计理论由巴蒂亚·弗里德曼与彼得·卡恩等学者于20世纪90年代系统提出,其核心主张在于技术并非价值中立,而是通过设计选择内嵌特定伦理倾向与社会影响,可经由概念性调查、经验性调查与技术性调查予以落地。将该理论应用到数字叙事领域可分为三步:第一步,开展概念性调查,识别创作者、受众、平台、社会等直接与间接利益相关者,通过访谈、研讨等方式厘清各方共同关切的伦理价值;第二步,推进技术性调查,探究现有的数字技术机制对伦理价值的促进或阻滞作用,如研发推荐算法的公平性度量方法;第三步,实施实证性调查,通过用户测试、原型评估等方式检验技术设计的伦理实践效果,并迭代优化设计方案。价值敏感设计理念已在一些领先的平台实践中得到探索。以抖音的“青少年模式”为例,它通过设置强制性的每日40分钟使用时长、夜间10时至次日6时禁用的规则来干预技术成瘾,并通过精选内容池过滤不良信息、推广科教内容。这一设计将防止青少年过度使用和保证内容健康的伦理关切,转化为具体的技术参数与产品规则,为价值敏感设计提供了现实样本。
此设计属于理想化路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可能遭遇困境,核心表现为不同文化与群体的价值认知差异引发价值对齐难题,价值标准界定易陷入伦理争议,甚至存在单一价值强加的风险。对此可构建双重应对体系:一方面,建立价值协商机制,邀请伦理研究者、政策制定者开展研讨,就关键算法的伦理准则达成充分共识;另一方面,推行算法研发和使用的负面清单制度,以底线伦理划定技术创新边界,严禁利用算法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禁止发布种族仇恨言论,禁止将算法用于操纵传播危害意识形态安全的内容,保障技术创新不触碰公民基本权利与社会稳定红线。
(二)推行多元协同的敏捷治理模式
多元协同的敏捷治理模式,核心在于打破政府单一治理的局限,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组织、高校、公众等多元主体的资源与能力,构建多中心、网络化、自适应的敏捷治理生态系统,提升数字道德叙事治理的效率与精准度。具体实施可从三步推进:首先,建立“道德叙事治理联盟”,吸纳政府主管部门、平台企业、行业协会、创作者代表、伦理学家与用户代表参与,定期开展会商研讨,协商制定治理原则,研判新兴风险,发起联合治理行动;其次,推行“监管沙盒”机制,为创新型道德叙事应用提供一个风险可控的测试空间,实施弹性监管与容错机制,依据测试结果形成推广与优化方案;最后,强化平台自治,通过立法明确平台的主体责任,督促其完善内部伦理审查、内容审核与投诉处理机制。同时,支持平台用户参与治理,搭建便捷的举报、评分、辟谣等工具体系。以我国“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的运作机制为例,它打通了公众举报、机构核实、企业处置与行政监督的流程,使普通网民能直接参与治理。例如,2016年12月,该中心将4296个违规IP列入黑名单,实现公众与专业机构的高效协同治理。
多元协同的敏捷治理模式在提升治理效率的同时,也面临协同低效与责任推诿的风险。由于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价值取向不同,可能在治理过程中出现利益博弈,导致治理决策延迟、执行不到位。而部分主体可能因责任边界模糊而逃避责任,出现“有利则争、有责则推”的现象。对此需建立双重保障机制:其一,构建协同效能评估体系,以议题解决效率、主体参与满意度、叙事生态改善程度为核心指标,定期开展治理效能评估,针对低效协同开展专项优化;其二,推行责任清单管理制度,明确各主体在内容审核、风险防控、反馈处置等环节的具体权责,如平台承担日常内容初审职责,政府负责审核标准制定与监督,社会组织需在24小时内核实并反馈公众举报信息,对履职疏漏主体实施精准问责与整改督办。
(三)塑造“共同体”式的道德叙事教育体系
对“共同体”的理解涉及众多学科,在现代伦理学视域下,其核心是基于共同伦理价值形成的主体间紧密关系网络。构建数字时代道德叙事教育共同体,旨在打破传统教育中学段孤立、学科割裂、家校脱节的壁垒,通过纵向贯通、横向联动与场域协同,推动道德叙事成为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教育实践活动,筑牢数字公民道德素养根基,从根源上提升个体应对数字风险的内在能力。
首先,构建道德叙事教育体系需打造全学段德育共同体。2019年3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强调:“在大中小学循序渐进、螺旋上升地开设思政课非常必要,是培养一代又一代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保障。”道德叙事素养作为道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遵循一体化全学段的培养原则,科学划分培养目标,准确规划教育内容,实现道德叙事素养的纵向贯通与阶段性发展。小学阶段聚焦道德情感培育与认知启蒙,结合学生具象思维特征,培育叙事倾听与共情能力,引导其感知伦理价值;中学阶段侧重理性思维训练与道德推理培养,依托学生抽象思维发展基础,培育叙事解读与思辨能力;大学阶段着力道德意志锤炼与行为养成,强化数字公民素养教育,培育学生叙事创作、价值传播与数字伦理判断能力,引导学生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其次,构建道德叙事教育体系需打造跨学科伦理共同体。道德叙事内容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渗透于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不同学科对伦理的解读具有独特视角,语文学科擅长通过文学叙事传递情感伦理,信息科技学科关注技术伦理的现实挑战,历史学科注重从历史叙事中提炼文化伦理。跨学科伦理共同体的构建,正是基于伦理的跨学科性特征,实现道德叙事内容的多元化生产、深度化阐释、生活化应用。其核心目标是打破学科壁垒,通过语文、历史、信息科技等学科的横向协同与叙事整合,以学科间的话语融合与资源互补,生产兼具学科特色与伦理价值的道德叙事内容,助力学生形成跨学科伦理思维。
最后,构建道德叙事教育体系需打造多场域道德叙事共同体。道德叙事的影响力不仅取决于教育内容的质量,还取决于叙事环境的协同性。学校、家庭、社会作为学生成长的三大场域,其道德叙事的一致性直接影响学生道德认知的形成与道德行为的践行。曾经流行的“5+2=0”的观点,就是民间对此问题的夸张表达和讽刺:在学校接受了五天的正面教育,抵不住来自家庭和社会两天的负面影响。教育须超越学校围墙,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多元化叙事共同体,实现道德叙事的全域渗透与协同育人。在多场域叙事共同体中,学校承担叙事框架搭建的主导责任,家庭发挥道德示范的基础作用,社会提供实践场景支撑,线上社会更需依托伦理规范规避价值失范风险。三者协同构建生态化传播网络,形成功能互补、协同增效的育人格局,破解家校社教育脱节困境,夯实数字道德叙事教育的实践根基。
五、结语
道德叙事作为人类建构道德世界、传承价值理念、塑造个体德性的核心文化实践,其生命力在于它与时代语境的动态适应。面对数字化的浪潮,道德叙事研究与实践的使命,不仅在于阐释技术赋能的多元路径与积极效能,更在于清醒识别潜在风险,主动探索在复杂的数字时代中重构叙事权威、守护叙事伦理、促进跨文化理解并科学提升其育人效能的有效应对策略。唯有坚持价值引领、推动多主体协同、深化教育创新,方能在充分发挥技术赋能优势的同时有效应对各类风险,使道德叙事持续释放其连接心灵、启迪智慧、引导向善的永恒力量,在塑造个体德性品格与促进社会道德进步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未来的研究需进一步关注算法伦理、人机协同创作、跨境数字叙事与虚实融合情境中的道德学习等议题,在技术与人性的张力中持续探索构建更具包容性、对话性和反思性的数字道德叙事生态。唯有如此,道德叙事才能在技术浪潮中持续发挥启迪良知、凝聚共识、化育德性的重要作用,为个体德性培育与社会道德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原载于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