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凯炜:国际法与美国国际秩序观的演变(1898—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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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凯炜  

摘要与欧洲传统帝国主义相比,美国更加注重按照自己的形象改造他国和世界,以及为这种行为寻找“合法的”意识形态框架。国际法正好可以调和帝国主义与美国自由主义传统之间的矛盾,通过法律话语掩盖其支配他国和国际秩序的实质,从而开拓美国式帝国建构路径。换言之,除政治、军事和经济维度外,“美利坚帝国”也是法律建构的产物。美国精英追求的“科学的”国际法及其国际秩序观,始终带有一种新式的帝国主义色彩。

作者:滕凯炜,南开大学世界近现代史研究中心副教授

摘自:《世界历史》2026年第2期

本文载《社会科学文摘》2026年第6期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在崛起为世界大国后,一直在思考其应扮演的国际角色和如何重塑国际秩序,特别是在帝国主义国家全球竞争加剧的背景下,美国作为一个新兴大国能给欧洲主导的既有国际秩序带来什么改变?秩序建构需要坚实的理论基础。为满足对外扩张和构建国际新秩序的需求,美国精英意识到国际法蕴含丰富的理论资源,有意借助国际法来构建国际新秩序。在他们看来,国际关系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就像国内社会问题一样,可凭借科学的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因此,构建国际秩序的关键在于发展国际法,并建立一套以国际法院为核心的国际司法机制。这种以法律建构国际秩序的思想被称为“法律国际主义”(Legal Internationalism),它在一定程度上塑造和影响了20世纪前期美国的外交风格及其对国际秩序的建构。

长期以来,美国外交史研究深受现实主义传统影响,重点关注美国对外关系中的权力、利益以及地缘政治竞争,忽视了国际法的作用。在经历“文化转向”后,外交史家逐渐重视美国对外关系的法律维度。与此同时,国际法研究领域的“历史转向”方兴未艾,特别是后殖民主义方法的引入,揭示了历史上国际法与殖民帝国扩张的密切联系。然而,既有研究多聚焦欧洲大国,缺乏对国际法与美国全球扩张之间关系的历史考察。本文从国际思想史视角出发,探讨美国精英如何凭借国际法认知美国与世界的关系以及构建国际秩序,呈现美国在崛起为世界大国过程中国际法在塑造美国对外关系和谋求世界霸权中的作用。

殖民扩张时代美国对国际法的阐释与发展

近代国际法起源于欧洲国家处理相互间关系及其对外殖民扩张的过程,它的出现为欧洲国家占据和殖民“新大陆”提供了“合法性”和理论依据。当英属北美13个殖民地寻求建立一个受国际社会承认的新国家时,国际法开始被美国革命者所关注。建国后的美国羽翼未丰,还是一个面临着欧洲强国威胁的弱小国家,美国精英主要把国际法当作保卫自己的盾牌,注重维护美国的对外贸易。

进入19世纪后,欧洲殖民国家加快对外扩张步伐,以“文明标准”为基础的国际法理论随之兴起,以满足殖民掠夺的现实需求。美国这个新生共和国也迅速走上大陆扩张的道路,国际法变为美国扩张主义者手中的一件重要武器,特别是美国政府利用“条约和购买”等法律方式掠夺了大量印第安人土地。在美洲以外,美国又随欧洲列强一道,凭借“文明标准”的国际法话语,对世界其他国家(所谓的“半文明”和“野蛮”国家)施行治外法权,以损害他国主权为代价构筑了等级制、霸权性的全球帝国秩序。

19世纪中期以后,殖民扩张的加剧增大了战争风险,在和平运动和国际法专业化影响下,西方国家意识到,国际仲裁提供了一种途径来解决各国不断升级的冲突。1871—1872年,美国和英国运用仲裁方式成功解决阿拉巴马号事件,避免了两国间的战争。19世纪晚期,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一系列仲裁协定,一度以“文明世界”的仲裁领导者自居。1899年海牙常设仲裁法庭的建立,标志着国际仲裁运动取得了重要的制度化成果。

为什么美国比欧洲大国更热衷于通过国际法来构建国际秩序?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美国作为新兴大国,正准备投身国际竞技场,但它缺乏像欧洲大国那样成熟的外交思想和相应的外交能力,处理对外关系的工具还比较匮乏。在这个时候,它提出来的国际秩序思想,自然来源于其国内政治经验,特别是建立联邦和处理州与州之间纠纷的经验。更重要的是,19世纪末美国正式加入帝国主义国家对海外殖民地的争夺,在美国决策者看来,国际法不仅是维护美国既得利益的政治工具,还有助于“合法化”美国的殖民帝国。

进步时代“科学的”国际法与美国国际秩序观

19世纪晚期,工业化高速发展导致美国人对于“科学”的乐观和崇拜。进步主义改革试图通过严格的科学方法认识和解决不断滋生的社会问题,以实现“社会控制”。在此基础上,美国精英进而展望和寻求科学知识在国际社会的应用,“科学的”国际法话语因而得以形成和发展。

这套话语背后是一批主要由律师、国际法学家、外交官所构成的美国精英群体。1906年美国国际法学会成立,第一任会长由时任美国国务卿鲁特担任,国际法学家詹姆斯·斯科特担任学会秘书长并负责主编《美国国际法杂志》。1910年,钢铁企业家安德鲁·卡内基捐资创办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随着美国国际法学会和卡内基基金会相继成立,美国形成了一批以鲁特、斯科特为代表的法律与外交精英群体,成为20世纪美国“外交政策权势集团”的雏形。此后,美国精英着力建构和推广“科学的”国际法话语,为其国际秩序构想提供理论支撑。

首先,美国精英笃信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律”,属于“科学”范畴,因而具有客观中立的属性。其次,他们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不是依赖于强制力,而是“国际舆论”。再次,世界局势和美国国际地位变化后,美国精英意识到,国际法理论并非悬空的思想知识,而是能应用于外交实践,提升美国外交能力。对他们而言,外交就是“诉讼”,外交官就是根据国际法规则进行辩护的“律师”,一个成功的外交政策是把政治问题变为法律问题。最后,这些美国精英认为,新的国际秩序应建立在国际法基础上,司法途径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最好方式。

在更深的文化层次上,“科学的”国际法及其国际秩序观,深刻反映美国精英的国家身份意识。按照美国精英的叙事,从独立建国到领导世界,一部美国史就是法律战胜政治、理性压过意志、秩序取代混乱的历史。斯科特指出,费城制宪会议实际上就是一次北美独立“诸邦国”的“国际会议”,美国宪法相当于13个主权国家之间签订的和平条约。美国宪法塑造出一个稳定的“国际秩序”,最高法院则提供了联盟内部的争端解决机制,它们共同将千差万别且利益冲突的北美“各邦国”凝聚成一个“更完善的联盟”。所以,美国实验的成功经验为解决国际无政府状态提供了最佳模板。

由此可见,国际法理论与美国精英的国际秩序观乃至国家身份意识都密切相关。它给美国带来一种翻新了的天定命运”论,以自我宣称的“科学”依据取代难以捉摸的昭昭天命。对美国精英而言,“科学的”国际法话语不仅提供了思考国际秩序的认知框架,还可以解决美国崛起后的身份困惑,使自身得以摆脱帝国主义负担并按照“美国方式”改造世界。

20世纪前期国际法对美国外交风格的塑造

美西战争后,美国完成海外帝国角色的转换,对国际法的重塑更加积极。麦金莱及其继任者西奥多·罗斯福在挥舞武力大棒的同时,也有意借助国际法调整美国与殖民地的关系,为美国的帝国主义行为提供“合法性”。1905年鲁特转任国务卿后,美国更加重视在国际关系中建立一套法律规则和制度。鲁特在阐述其外交理念时说,“一般认为,世界是由武力来统治的……外交主要就是讨价还价以及在此过程中尔虞我诈”,而现在美国要实施新的外交路线,即“使国家行为符合或表现得符合国际规则”,这些规则所依靠的是“文明世界舆论的巨大力量”,外交工作则如同“一个律师为客户打官司”。

在拉美政策方面,鲁特典型运用法律主义外交,避免直接采取武力干涉和军事占领等高成本手段。在第二次海牙和会上,鲁特还提出以国际仲裁取代武力征收契约债务的行为。相对于欧洲强国赤裸裸的武力干涉,美国的方案无疑披上一层“正当性”与“合法化”的外衣。不过,美国的举措只是针对欧洲列强,其自身却可以凭借脱胎于门罗主义的“罗斯福推论”和地区优势地位来干涉拉美事务,行使“文明国家”的“国际警察权力”。显然,“表现得符合国际规则”,实则以法律话语掩盖其强制性支配的实质。为构筑封闭性地区霸权,美国不仅通过武力和资本实施控制,还充分发挥国际法的工具性作用,以法律之名推行强权政治,凸显一种新型帝国主义特征——美式“法律帝国主义”。

威尔逊对国际法表现出一种微妙而矛盾的态度。一方面,威尔逊在多种场合推崇国际法,并把维护国际法视为美国的重要使命;另一方面,在外交决策特别是战后秩序设计过程中,威尔逊有意忽视国际法。他曾亲自把涉及国际法院的条款从豪斯起草的国联盟约中剔除,并在巴黎和会期间斥责律师出身的国务卿罗伯特·兰辛:“我不愿让律师来起草和约!”在威尔逊的秩序蓝图里,“民族自决”“自由贸易”“集体安全”等要素占据核心地位,国际法和国际司法机制则处于边缘位置。换言之,威尔逊重塑战后国际秩序的出发点是自由国际主义,而非法律国际主义。

20世纪20年代后,共和党政府上台,奉行保守的国际主义理念,这为国际法及法律国际主义的再次兴盛创造了条件。20年代连续三任国务卿查尔斯·休斯、弗兰克·凯洛格、亨利·史汀生都是律师出身,从律师的世界观出发,他们相信通过建立国际法和国际司法机制,就能抑制国家间冲突,实现和平。召开华盛顿会议、签订《非战公约》、推动国际仲裁、促进美国加入国际法院等外交行为,均体现出美国对国际关系法治化的追求,故而20年代又被视为美国对外关系史上“律师外交”的时代。

“史汀生主义”的提出典型体现了美国的这一国际秩序思想。1931年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武力占领中国东北,公然破坏国际法。面对日本的侵略行为,美国政府于1932年1月7日向日本政府递交了被称为“史汀生主义”的照会,拒绝承认任何违反《九国公约》和《非战公约》条款和义务的局势、条约或协定。但是,照会并未表明美国会采取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史汀生仅把维护国际法的希望寄托于国际舆论的力量上。这充分展现出法律国际主义的内在逻辑及其固有局限,缺乏强制力的国际法实际上无力约束侵略国的违法行为。美国拒绝采取实质行动捍卫国际法,致力于虚幻的国际舆论,其结果是20世纪30年代国际秩序的崩溃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

二战前后美国国际秩序观的调适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美国很多精英相信,通过科学地研究国际法并在国际事务中加以运用,就可以解决一系列国际矛盾与纠纷,建立稳固的国际秩序。可以说,这种乐观、理想的观念在当时美国国际思想中占据相当重要的位置。但国内外各种因素也在推动美国国际法理论的变化,同时连带着美国人对国际秩序的认知框架转换。

20世纪30年代后,国际形势日益恶化,伴随大萧条而来的是法西斯主义兴起和侵略战争,一战后建立的国际秩序也迅速崩塌。曾被美国精英寄予厚望的国际法院,未能有效解决30年代出现的重大国际危机,也无力阻止或延缓二战爆发。30年代末日渐流行的地缘政治学、战略研究重塑了美国决策者的“国家安全”认知,他们意识到在一个法西斯主义肆虐的世界中,权力是理解国际事务的核心概念。于是,美国开始调整外交战略,在威尔逊的基础上改造自由国际主义,更加重视“国家安全”以及国际制度的约束力。

这种情况进一步促使国际法向“国际关系”转向。这一转向既包括国际法研究范式的转换,也包括美国人对外认知框架的变化。1940年,摩根索在《美国国际法杂志》发文指出,法律人应关注“经济利益、社会冲突和权力追求的社会学语境”,这些才是“国际舞台的驱动力量”。1941年4月召开的国际法教师会议笼罩着一层危机感。有学者反思说,国际法教育使美国人看到一种“扭曲的世界图景”,“尽管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情感与暴力的政治的世界,但我们提供的却是一个法律的世界”。随后不久,日本偷袭珍珠港不仅宣告孤立主义的破产和战争的到来,也击碎美国精英的“法律世界”图景,促使他们加快调适对外观念。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们对于国际法的幻灭感普遍加深,美国精英基本放弃以法律建构秩序的设想,转而强调实力与遏制。在国际法影响力衰落的同时,现实主义适应了冷战两极对抗的局势,构成战后美国国际秩序观的理论基础。遏制战略设计者乔治·凯南批评过去美国外交政策中最严重的缺陷,就是所谓“法律主义—道德主义取向”。战后美国外交决策者主要根据权力对比关系解释和界定国家安全,追求“权力优势”。

结语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在成长为世界大国后,谋求以美国理念重塑国际秩序。在美国精英的观念中,美国国内法治的成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范例,国际法规则与国际司法制度可以维护国际秩序。于是,一种区别于权力政治的“法治秩序观”逐渐形成。20世纪前期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之间,上述秩序观念对美国外交风格起到重要的塑造作用,使之呈现法律主义取向。但是,这种法律主义外交取向并没有阻止战争爆发和国际秩序瓦解。美国试图享受国际法带来的利益,却拒绝承担大国的责任,没有武力做后盾的国际法在侵略者面前沦为一纸空文。二战之后,美国外交更加强调实力与遏制,追求权力优势和构筑自由主义霸权秩序,国际法日益变为美国的一种“霸权技艺”。

归根到底,美国精英之所以从国际法出发想象和构建国际秩序,在于为美国全球扩张以及建立世界领导地位提供“合法性”话语。他们口中的国际法并非基于普遍正义的原则,而是源于美国人对自身利益的认知和是非曲直的判断,最后难免沦为为美国霸权辩护的话语工具。与欧洲传统帝国主义相比,美国更加注重按照自己的形象改造他国和世界,以及为这种行为寻找“合法的”意识形态框架。国际法正好可以调和帝国主义与美国自由主义传统之间的矛盾,通过法律话语掩盖其支配他国和国际秩序的实质,从而开拓美国式帝国建构路径。换言之,除政治、军事和经济维度外,“美利坚帝国”也是法律建构的产物。美国精英追求的“科学的”国际法及其国际秩序观,始终带有一种新式的帝国主义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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