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据产权是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加入生产过程后在生产关系上的必然要求,是财产权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最新发展形态。作为财产权的新形态,数据产权既具有物权和知识产权的某些共同特征,又彰显了有别于它们的新特征、新内涵。数据产权所确权的数据是具有经济属性的集约化的“大数据”,而不是那些未进入经济关系或不具有经济属性的一般数据。这种数据资源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劳动的产物。因此,它同样符合价值规律和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则,后者依然是实现数据产权确权的基本依据。在当代资本主义条件下,数据商品的所有权规律必然演化为数据产权的资本主义私有化和占有规律。资本通过数据原料的“原始积累”、数据资本的生产和数据产权的私有化兼并等方式,建构了一套以数据积累为核心的财富掠夺和资本增殖机制。
作者:孙乐强,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学院教授
摘自:《哲学研究》2026年第2期
本文载《社会科学文摘》2026年第6期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数据在整个社会生产生活中的重要性凸显到前所未有的地位。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加入生产过程,必然会对整个社会的生产方式产生历史性变革。数据产权确权必然是数据作为经济要素进入生产关系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相较于传统物权和知识产权,数据产权具有哪些新特征?数据商品的价值原理究竟是什么?数据产权确权的依据是什么?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数据产权的出现对资本积累和增殖机制又会产生何种影响?厘清这些问题,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理论和制度体系、大力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数据产权:一种不同于传统财产权的新型产权
作为一种新型产权,数据产权与传统物权和知识产权存在何种差异?或者说,传统物权和知识产权理论适用于数据产权吗?为进一步阐明数据产权的特殊性和新规定性,本文将重点探讨那些与人相关的信息数据,暂时搁置与人无关的信息数据(如气候变化、自然资源等)。
第一,强制力的强与弱。有形物的产权即物权具有明显的排他性,权利人对有形物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并以唯一主体形态排斥其他主体对此物的所有权。与之相比,知识产权在排他性方面有所弱化。知识产权所能保护的是免除智力成果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非法利用的情况,但却无法排除在合法授权下的并联式利用。与知识产权相比,数据产权在排他性方面又有所弱化。数据产权也像知识产权那样可以保护数据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数据免受他人非法下载、入侵、复制、破坏等,但这并不排斥他人或相关主体以合法方式获得或使用数据。此外,与物权和知识产权相比,数据产权还受到一个新的限制,这些信息与人格权、个人隐私权息息相关,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因此,平台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获取个人或用户的授权同意。如果数据资源和最终产品中包含着明确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那么,个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而言,数据产权必然会受到主体人格权和个人隐私权的法律限制。
第二,产权的静与动。由于自然属性和构成材料的差异,物的所有权必然会随着物自身的消失而消失。与此不同,知识和数据本身是无形的,因此,知识产权(除法律规定的年限外)和数据产权不会像物权那样受到物理属性和构成材料的限制。此外,当我们提到有形物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时,它们所指涉的对象往往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和静态属性。与有形物和知识相比,数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实现更新。同样是数据产权,在不同阶段,数据的内容和丰富度也会存在某种差异,或者说数据产权在静态的名义下包含着数据的流动和更新。
第三,客体规模的大与小。从产权客体的规模来看,物权和知识产权能否成立与客体规模不存在直接关系。但数据产权不同,它是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加入生产过程后,在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中必然形成的一种产权形式,因而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即数据的规模化、经济化和要素化。只有当数据达到一定规模并使其成为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时,数据产权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产权出现。就此而言,数据产权所确权的客体实际上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大数据”,而不是那些未进入经济关系或不具有经济属性的一般数据。
物权、知识产权和数据产权构成了财产权的三种不同形式,但它们并不是时间上先后出现的替代关系,也不是单向度的串联关系,而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演化,在当今社会结构中并存的三种形式。财产权的三种形态表明,单纯把财产理解为有形物是不对的,无形物同样也可以成为财产。此外,传统西方学者往往把财产理解为人对物的自然占有,严格说来这也是不准确的。财产在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有形物或无形物能否成为财产,在本质上根源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生产关系。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曾把“资本—利息”“劳动—工资”“土地—地租”称为资本主义的“三位一体”公式。到了今天,我们可以在这个“三位一体”公式后面再加上“数据—财产(财富)”公式,因为这一公式也像“三位一体”公式一样,是一种典型的拜物教。数据是人类对客观活动和客观世界记录表征的结果,在之前的社会条件下,数据早就产生了,但这些数据并不能直接转化为财产,更不会广泛地带来财富价值。数据之所以能够成为财产并带来大范围的收益,是因为数据发展为大数据并作为生产要素加入社会生产过程的结果,或者说,数据的财产化是数据经济化的必然结果。一句话,数据能够成为财产并带来额外财富,是社会生产关系的结果,而不是像“梨树会结梨”那样由数据天然长出来的。
数据商品的价值原理和数据产权的界划:基于劳动价值论的透视
从生产过程来看,数据的生产和其他产品的生产一样,也包括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原料三要素,因此也必然遵循生产的一般规定性,即劳动者利用劳动资料将劳动材料加工成劳动产品的过程。
首先是劳动原料。随着数字信息平台和大数据等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在现实世界中的各种活动以信息和数据的形式记录、保存下来。平台搜集到的这些数据总体构成了最初的原始数据和劳动原料。如果这些数据的量本身就很小,那它也不具有太多的潜在价值;即便规模和数量够了,这也只是意味着它具备了作为劳动原料的潜质和资格,而不是直接就是现成的数据财产。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数据本身是杂乱无章的,只是一批有待挖掘的原始材料,尚不具有经济学上的价值属性。
其次是劳动资料。在当今时代,劳动资料已经突破了传统工具和旧有的机器形态,彰显了数字化、智能化的新特质。譬如,功能强大的现代信息技术和数字平台、强大的算力、成熟的算法、各种高端的软件程序等,都为数据的采集、加工、生产等提供了坚实的劳动资料保障。
最后是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与有形物的生产不同,知识和数据的生产单纯靠体力是不可能完成的,数据的生产对劳动者自身的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他从事的劳动不再是工业资本主义时代工厂中的简单劳动或体力劳动,而是能够熟练运用现代数字化技术和算力算法的复杂劳动,即以智力为主导的认知劳动。如果这种产品被用于交易或交换,那它也就生成为数据商品,从而具有价值属性。这是数据产品向数据商品的转化过程。
分析到这里,又出现以下三个新问题。
第一,如果数据可以成为商品,那么数据商品的价值原理是什么?数据商品的出现是否意味着劳动价值论的失效?作为劳动产品(不论是智力劳动还是体力劳动),有形物、知识和数据都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那么,它们的价值原理存在什么差异?不论是有形物还是无形物,商品价值的实体是抽象劳动这一原理,不会因为生产力的发展或具体劳动形态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但从价值量的角度来看,不同类型的商品因其自身特性在劳动时间的测度标准上又有所区别。作为稀缺资源,原创知识和数据无法被批量化生产,或者说,大部分智力成果和数据产品的重复生产是没有意义的。此外,生产知识或数据的劳动也不再是生产有形物的简单劳动,而是以智力因素占主导的复杂劳动。因此,在度量知识和数据商品的价值量时,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似乎不可能像有形物那样表现为生产同类商品的平均劳动时间。这里涉及的还是那个经典问题,即如何理解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之间的社会化约机制。具体的复杂劳动究竟化约为多少简单劳动,不是先验确定的,而是在整个社会普遍的商品交换中逐步确定的。
第二,如何看待“生产”数据原料的活动与生产数据商品的劳动之间的关系?或者说,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数据劳动”?劳动之所以称为劳动,主要在于它具有其他活动所不具有的基本特征,即目的性、生产性、规律性和主体性等,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活动都能称为劳动。娱乐、游戏、消费等不过是主体的活动,并不能被称为劳动。“生产”原始数据的活动虽然也包含生产劳动部分,但我们并不能笼统地称之为数字劳动或数据劳动,这样就泛化了劳动的内涵,其不过是活动的数字化或数字化的活动;而真正严格意义上的数据劳动应当是搜集、清洗、加工数据原料,并使之成为数据产品的劳动。当我们衡量最终数据商品的价值量时,应当基于真正意义上的数据劳动时间,而不能无原则地把“生产”原料的数字化活动的直接时间当作衡量标准。
第三,数据商品的产权如何界定?这里涉及个人数据、数据原料所有权和数据产权三个层级。从人格权和隐私权来看,个人毫无疑问是自己数据的所有者。个人数据或数据原料虽然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这并不构成数据财产权所讨论的客体,因为那些未经处理的原始数据是分散的、杂乱无章的,尚不具备集约化的资产属性,并不构成数据产权所要确权的数据。要实现这一转变,离不开数据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因此,从数据生产的一般过程来看,在数据产权确权中,我们应当充分考虑数据劳动者在数据资源生产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和主要贡献,建立相应的产权保护和收益分配制度,而不能简单地依据平台或技术所有权来界定数据产权,这是对数据资源进行产权保护和激励数据生产的内在要求。
数据资本的“原始积累”与数据产权的私有化逻辑
为实现数据积累,资本不可避免地想方设法进行“数字圈地”,实现数据产权的资本化和私有化。因此,必须要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高度进一步揭示数据资本的积累和增殖机制,包括数据的原始积累、数据资本的增殖逻辑和数据财富积累机制等。
首先,数据原料的私有化和“原始积累”。在计算、网络、数据与物理世界相互联接的时代,主体的各种日常活动轨迹或信息都逃不过资本的殖民,必然会被各种技术转化为数据原料,成为资本的私有产物和“原油”,这是一种“全新的资本原始积累”和数据的“圈地运动”。资本的原始积累是以国家暴力为后盾进行的一场赤裸裸的血腥掠夺,金融资本的剥夺性积累是在新自由主义的旗号下通过私有化、商品化、再分配和危机操控等手段制造的一场没有硝烟的财富掠夺战;而数据资本的原始积累则是打着自由契约、用户体验、免费服务等旗号进行的一场看似自愿的数据攫取战。资本的原始积累和金融资本的剥夺性积累掠夺的是有形物和价值财富,而数据资本的原始积累攫取的则是无形的数据原料,后者是一种需要后天挖掘才能被转化为现实商品的潜在“财富”。资本的原始积累是对劳动者的自我所有物(即生产生活资料)的剥夺,由此实现了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剥夺性积累是在金融和分配领域进行的一种对财富的非生产性掠夺,涉及的是财富所有权向占有权的转化;而数据资本的原始积累则是对横贯一切生产生活领域具体活动之数字化数据的攫取,由此实现数据原料“生产者”与个人数据所有权的分离,将原本与主体息息相关的个人活动数据和总体数据转化为资本的私有财产。
其次,数据产权的私有化和占有规律。与有形物相比,数据产权的占有过程表现为两个递进的逻辑:一是数据原料的占有过程,二是数据资本的占有过程。资本主义的数据生产过程也是一般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其中数据劳动者通过算力和算法,将数据原料生产为具有更高使用价值的数据产品,这是劳动的塑形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数据劳动者也生产出新的价值和剩余价值。
再次,数据产权的资本化兼并。为实现数据的垄断性,大资本不仅会建立自己的数据池和数据工厂,而且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进行数据积聚。通过这种方式,大资本也就把别的企业的数据转化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构筑起不可替代的数据链条,进一步巩固自己的数据帝国主义的垄断地位。以此来看,大平台吞并小平台,数据大循环取代数据小循环,将成为数据资本化不可避免的发展逻辑。
复次,“数据—财富”的积累。数据资本家凭借自身的技术、算力和平台优势,建立了自己独一无二的数据王国,并通过数据产权的不断兼并,使越来越多的数据资源集中在少数资本家手中。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垄断了数据资源,也就意味着掌控了整个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即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的经济命脉,也就意味着掌控了数字资本主义时代财富增殖的密码。
最后,数据资本权力的殖民和算法的抽象统治。在物理工厂中,资本的权力更多地表现为在特定时间和特定空间对工人的支配和规训。而在数据工厂时代,资本对主体的殖民已经从原来的身体规训转化为对人的整个生命和全部生产生活的总体吸纳。在物理工厂中,工人的劳动在工艺学上屈从于“一种异化的抽象知识的统治力量”;在日常生活中,工人也会受到抽象价值关系的统治,即马克思所说的“个人现在受抽象统治”。而到了数字工厂时代,数据资本又制造出了一种既不同于知识抽象也不同于价值抽象的新型统治形式,即算法抽象。在数智时代,个人不仅受抽象的价值关系的统治,而且也深受算法抽象的统治,两者相互交织,共同织就了资本的权力之网,成为个人无法挣脱的“紧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