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阳:动物意识的规范维度 —— 后期维特根斯坦论动物心灵及其启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 次 更新时间:2026-07-17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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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阳  

摘要:当代动物意识研究常陷入“证据是否充分”的认识论困境,其根源在于两类“标准”概念的层次错置。以伯奇等人为代表的当代研究发展出一套评估动物感受性的判定标准,并将其用作推断内在状态的经验指标;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及后期手稿中所论述的“标准”,则是构成心理谓词用法的语法条件,揭示了动物意识的规范维度。当代讨论未能明确区分这两类标准,将本属语法考察的问题锁定于证据堆叠的框架,争论由此陷入僵局。章鱼疼痛之争即为典型例证。后期维特根斯坦关于动物心灵的思想遗产指向一种研究思路的转换:从追问“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动物具有内在状态”,转向考察“动物的哪些行为在我们的生活形式中已经构成心理谓词的使用标准”。这一转换不但有助于当代动物意识研究摆脱上述困境,而且能为目前关于人工智能意识的争论提供富有启示的概念资源。

作者:王晓阳,厦门大学哲学系教授。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6年第6期。

 

引言

在当代心灵哲学中,他心问题”常被表述为,在我只能直接把握自身意识经验(conscious experience)的前提下,我凭什么有理由相信他人也有心灵、有痛苦、有意识体验?该问题在20世纪分析哲学中经历了从怀疑论、推论主义到各种直接认识论、行为主义、自然化认识论等多种处理路径。随着问题域的扩展,哲学家们将他心问题推广到非人类对象,尤其是动物与人工系统。于是,我们不仅可以问“他人是否有心灵”,也可以问“动物是否有心灵”,还可以问“人工智能是否可能有心灵”。

在这一语境中,“动物心灵问题”可被理解为经典他心问题的一种特殊而又更具实践意义的子类。它不仅关涉我们如何理解动物的行为、痛苦与情绪,也直接影响伦理学、动物福利乃至法律制度中的一系列判断。近几十年来,比较认知科学、行为生态学与神经科学中关于动物学习、记忆、空间导航、社会认知与工具使用的大量研究,极大丰富了有关动物认知与动物意识的经验基础。围绕动物是否以及在何种意义上具有意识、痛觉与主观经验,也已形成相对独立的理论讨论谱系,其中既包括支持动物意识的多种理论模型,也包括各种形式的怀疑论与还原论。

与这些经验和理论工作的蓬勃发展相比,维特根斯坦如何看待动物心灵的问题却远未得到与其重要性相称的系统讨论。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心理学哲学评论》《纸条集》《论确定性》以及《心理学哲学最后著作》等后期著作中,多次涉及动物、动物行为与动物感觉等例子。他曾借助“狗会痛”“狮子会说话”等场景,引导我们反思心理词汇的用法,以及我们在何种“生活形式”(form of life)中把某个存在者当作有心灵的主体来看待。这些例子并非零散的插图,而是深深嵌入他对心理概念、语言游戏与生活形式的总体构架之中。围绕这一路向,格洛克指出,维特根斯坦既反对将心理状态理解为“内在对象”,也反对单纯以可观测行为来界定心灵,而是试图从生活形式与概念使用的角度来理解动物的心理能力。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本文试图从后期维特根斯坦整体哲学的内部出发,对其有关动物心灵的论述做一次系统的梳理、重构与评估。本文的核心论点是,维特根斯坦关于心理谓词的“标准”(criteria)概念——为便于讨论称为“W-标准”——为审视当代动物意识研究的方法论预设提供了一种批评性视角。与之不同,以伯奇等人为代表的当代研究发展出了一套评估动物感受性(sentience)的判定标准(以下称为“E-标准”)。然而,E-标准与W-标准在概念性质上存在着根本差异。前者是用于推断被预设的内在状态的经验指标,而后者则是构成心理谓词用法的语法条件。当代讨论往往在这两个层次之间缺乏区分,将本应属于语法考察的问题锁定在了证据堆叠的框架中,由此陷入“证据是否充分”的认识论困境。后期维特根斯坦有关动物心灵的思想遗产则有望为我们提供一种问题转换的可能:从追问“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动物有内在状态”,转而考察“动物的哪些行为在我们的生活形式中已经构成心理谓词的使用标准”。通过对章鱼疼痛这一经典案例的深入分析,本文将具体展示这一转换的批评性价值与重要启示。

一、文本谱系与方法论定位

本文所说的“后期维特根斯坦”主要指其1930年代中后期直至逝世前的思想阶段,涉及的主要文献包括:《哲学研究》(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以下简称 PI)、《哲学研究》第二部分在新版中以《哲学心理学片段》单独标示(Philosophy of Psychology — A Fragment,以下简称PPF)、《心理学哲学评论》(Remarks on the Philosophy of Psychology,以下简称RPP Ⅰ与RPP Ⅱ)、《纸条集》(Zettel,以下简称Z)、《论确定性》(On Certainty,以下简称OC),以及《心理学哲学最后著作》(Last Writings on the Philosophy of Psychology,以下简称LW Ⅰ与LW Ⅱ),并在必要处参考《蓝皮书/棕皮书》(The Blue and Brown Books,以下简称BB)等过渡性文本。

《哲学研究》于 1953年由安斯康姆等人整理出版,是理解维特根斯坦后期整体思路的核心文本。在PI中,动物相关的例子分散在多个语境之中:一方面,在对心理词汇(如痛、恐惧、看见)的用法分析中,人与动物的对比不断被提及;另一方面,“即使一只狮子会说话,我们也不能理解它”的著名论断,集中体现了语言游戏、生活形式与他心问题的交叉点。《心理学哲学评论》两卷本(RPP Ⅰ和RPP Ⅱ)收录的是1946—1949年间大量未发表的讲稿与纸条集,其中许多段落后来被编入PI第二部分及《纸条集》(Z),主题集中在心理概念、情绪表达、对他人心理状态的判断等问题上,是理解其动物心灵相关思考的重要档案材料。Z由冯·赖特等人从不同手稿中摘录、编辑而成,首次出版于1967年,其中相当一部分条目与心理概念、动物行为与表达有关。《论确定性》(OC)由安斯康姆和冯·赖特根据1950—1951年间的手稿整理而成,虽然表面上聚焦于怀疑论、知识与确定性,但在讨论“我知道他感到疼痛”等问题时,同样牵涉到动物心灵与他心问题的交叉地带。《心理学哲学最后著作》分为两卷(LW Ⅰ和LW Ⅱ),收录了1948—1951年间大量与心理概念相关的手稿材料,其中关于感觉表达、面部与姿态的阅读以及“我们如何理解一个感到疼痛的存在者”的分析,为本文重构心理谓词的适用条件提供了重要支撑。

就篇幅而言,虽然维特根斯坦关于动物的论述在其全集中并不占据很大比重,但是这些看似偶发的例子往往出现在关键论证转折处。本文按照哲学功能对相关文本进行聚类与筛选,大致可划出三个相互关联的语境。第一,围绕心理谓词的适用条件展开的语境,例如,PI§281所说,“只有说到活人,说到和活人相似的(和活人有类似行为举动的)的东西[生物],我们才说:它有感觉;它看见;它瞎;它听见;它聋;它有意识,或无意识”。这里,动物并非作为独立研究对象出现,而是作为我们延伸或限制心理谓词适用范围时的对比例子。第二,围绕理解他者(尤其是其他种类)语言与行为的困难展开的语境,“会说话的狮子”案例出现在此语境中,与陌生文化、陌生生活形式的讨论紧密相连,指向一种关于“可理解性”的概念分析,而非关于“狮子有没有心灵”的经验争论。第三,围绕“有语言的心灵”与“无语言的心灵”之间关系的语境,RPP与Z中多处讨论动物的痛苦、恐惧、期待、学习等现象,既否定了彻底的“语言主义”(即认为无语言动物完全无心灵),又拒绝简单地将动物心灵视为“缩小版的人类内在剧场”。

在方法论上,本文采取介于“还原主义阅读”与“体系建构阅读”之间的中道立场,坚持四条原则。第一,语法重构优先。也就是说,将维特根斯坦关于动物的论述首先理解为对日常语言实践的澄清,而非关于内在对象的描述。第二,生活形式与心理概念一体化。本文强调心理词汇的意义离不开其所属的生活形式与实践背景。第三,以文本内部张力为线索。本文保留而非抹平维特根斯坦在动物心灵问题上的多元判断。第四,与当代研究有限对接。本文并不试图直接应用于具体实验范式,而是通过具体案例展示概念资源的批评性价值。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本文将特别关注维特根斯坦对标准与证据的区分。这一区分对于理解其动物心灵观的独特性具有核心重要性。

二、标准与证据

我们首先从“活人”这一概念出发。在《哲学研究》第281节中,维特根斯坦写道:“只有说到活人,说到和活人相似的(和活人有类似行为举动的)的东西[生物],我们才说:它有感觉;它看见;它瞎;它听见;它聋;它有意识,或无意识。”这一著名段落经常被误读为某种关于“人类中心主义”的经验判断,但在其语境中,更重要的是哲学语法层面的意义。也就是说,它在提醒我们,心理谓词的适用并不是在一块中性的“实体基底”上任意投射,而是在特定的生活形式中,围绕某类身体、某种生物史所形成的用法网络。

PI§281的理解需要关注几个要点。首先是“相似”(resembles)一词。这个词对应的德语原文是“ähnlich”(相似)而非“gleich”(相同)或“derselben Art”(同类)。为将动物纳入心理谓词的适用范围提供语法空间,维特根斯坦没有说“只有人类才能被说有感觉”,而是说“和活人相似的(和活人有类似行为举动的)东西”。这里,“相似”表达的是一个程度问题,而非全有或全无的问题。这就为动物心灵问题提供了不同于传统二元对立的思考框架。其次是“和活人有类似行为举动的”这一短语的含义。PI§283的思想实验有助于理解这一点:维特根斯坦让我们想象自己在剧痛时变成石头,然后追问石头是否会有疼痛,疼痛在什么意义上可归于石头。这个例子表明,维特根斯坦关心的不是某种抽象的“行为相似性”,而是在具体生活情境中表现出的那种我们称之为“有感觉者的行为”的整体模式。石头明显不具备这种模式,因而疼痛无法归属于它。相比之下,狗的呜咽、退缩、舔舐伤口,这些行为不是作为推断其内在状态的证据,而是已经进入了“疼痛”的哲学语法,是我们学习和使用“疼痛”这个词时所依据的东西。再次,PI§281是一条“语法说明”(grammatical explanation)而非经验概括。它不是在告诉我们“事实上只有人类和类似人类的东西有感觉”,而是在澄清我们如何使用“有感觉”这一表述,即它的用法根植于某种与“活人”相关的生活形式。

这一分析可以进一步连接到PI§302。维特根斯坦在那里写道:“以自己疼痛为范本来想象别人的疼痛殊非易事:因为我必须根据我感到的疼痛来想象我没有感觉到的疼痛。”有理由相信,这一段落与动物案例直接相关。换句话说,维特根斯坦认为,将“疼痛”概念延伸到章鱼身上所面临的困难,与将其延伸到他人身上的困难在概念结构上是同构的。两者都不仅仅是证据问题——不是说我们缺乏足够的证据来推断他人或动物的内在状态——而是概念使用的语法问题。正如我们不能通过“以自己的疼痛为范本”来把握他人的疼痛,我们也不能简单地通过类比推理来判定动物是否“有疼痛”。这里的关键在于,某些行为和反应是否已经进入了“疼痛”的语法,而不是它们是否为推断某种隐藏的内在状态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在此基础之上,可以进一步来阐述后期维特根斯坦关于标准(criteria)与证据/症状(evidence/symptoms)的区分。这一区分首见于《蓝皮书》,并在《哲学研究》中得到进一步发展。维特根斯坦指出了,标准与症状的区分是“语法的”而非“认识论的”。标准是我们据以学习和使用某个概念的东西,是构成概念用法的枢纽,而症状则是在标准已经确立之后与该概念所指对象经验地关联的东西。例如,发烧可以是疾病的症状,但特定的症状群(如咳嗽、呼吸困难、肺部影像等)则可能构成某种疾病诊断的标准。症状是推断性的线索,标准则是构成性的条件。《哲学研究》与《纸条集》中的著名追问可以进一步说明这一点。维特根斯坦问道:“为什么狗不会伪装疼?是它太诚实了吗?”这一问题引导我们反思“伪装”的语法。正如他在《纸条集》中指出的:“为什么狗能感到恐惧却不能感到悔恨?”这并非因为狗的内心不够深沉,而是因为“某些概念只适用于拥有语言的存在者”。狗的疼痛表达之所以不是“伪装”,不是因为我们有证据表明狗内心诚实,而是因为“伪装”这一行为的复杂语法条件在狗的生活形式中并不具备。

将这一区分应用于心理谓词和动物情境,可以得到如下理解:当我们说“狗在疼痛中呜咽”时,狗的呜咽不是我们据以推断其内在状态的证据,而是“疼痛”这个词对狗的应用的语法条件之一。正如哈克所阐释的,标准关系是先验的(a priori)语法关系,解释某表达式的应用标准就是给出该词的语法说明。在典型的人类情境中,一个人哀号、退缩、捂住伤处、拒绝接触,在这样的场景中,我们对儿童说“这是疼痛”,纠正他误用该词,或者要求他用“疼痛”来描述自己的体验。动物的情形与之类似。当一只狗受伤后哀鸣、躲避、舔舐伤口时,这类行为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被当作“狗正感到疼痛”的标准,而非推断其内在状态的概率性线索。说“这只狗感到很疼”不是基于从人到狗的类比推理——从“我疼痛时有某种内在对象”出发,推断出狗“也有那个类似或同样的对象”——而是在同一个已经将狗纳入“疼痛的语法”的生活形式内行事。

然而,标准与证据的边界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依赖于生活形式。对于与人类生活高度交织的动物(如家犬),许多行为已经稳固地构成心理谓词的标准。对于与人类生活较为疏远的动物(如深海生物或野生章鱼),同样的行为可能更多地被当作需要进一步解释的证据。这种“流动性”恰恰表明了标准的语法性质,即它们扎根于我们的生活实践,而非外在于实践的客观结构。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言,“如果一只狮子会说话,我们也不能理解它”,这里的关键不在于狮子是否有心灵,而在于我们与狮子之间缺乏足够重叠的生活形式来支撑心理谓词的共同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维特根斯坦的标准概念解释史上存在一个重要争论。怀特将标准理解为“可废止的”(defeasible),即标准确保了“知识主张的资格”,但可以被进一步的证据所推翻,因而满足标准只是提供了一种初步的、可被挑战的理由。与之不同,麦克道威尔则主张标准是“不可废止的”(indefeasible),即真正表达性的行为一旦出现,就会产生反怀疑论的知识。当标准被满足时,主体获得的不是可废止的信念,而是知识本身。本文的论证与麦克道威尔的立场更为契合。也就是说,行为不是作为指向“隐藏”内在状态的可废止证据,而是已经构成心理谓词应用的语法条件。卡维尔对此亦有精确表述:“标准决定的不是陈述的确定性程度,而是陈述中所使用概念的适用条件(Criteria do not determine the certainty of statements,bu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cepts employed in statements)。”

这一区分对当代动物意识讨论具有直接的批评性意义。当代研究中使用的“标准”(E-标准)预设了“内在状态”图景,将标准理解为一种“推断这一内在状态的经验指标”,即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如伤害感受器、保护性行为、动机性权衡等),则可以合理推断该动物具有某种现象意识(phenomenal consciousness)。从概念结构上看,这一框架与怀特的可废止性读法具有同构性,满足E-标准仅提供可被进一步证据修正的初步理由,争论的焦点于是落在了证据是否充分上面。然而,维特根斯坦的标准(W-标准)拒绝了这一预设,他将标准理解为“构成概念用法的语法条件”,即某些行为和反应不是推断内在状态的线索,而是已经进入了心理谓词的语法本身。

值得一提的是,在格洛克相关工作——他系统辩护了一种“非表征主义动物心灵观”——的基础之上,本文进行了积极的理论拓展。换句话说,本文尝试将“标准”与“证据”的区分应用于当代动物意识研究的方法论分析,并且经由对章鱼疼痛这一经典案例的深入分析来展示其批评性力量,并揭示E-标准与W-标准这两个概念之间的根本差异,从而使得本文的相关研究具有新的理论价值。

三、章鱼疼痛的维特根斯坦式诊断

围绕章鱼疼痛的争论为上述分析提供了一个理想的检验情景。下面我们来具体考察这一经典案例。近年来,动物意识研究经历了显著的范围扩展。传统上,关于动物是否具有意识或感受性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哺乳动物,尤其是灵长类动物。然而,自戈弗雷-史密斯(Peter Godfrey-Smith)关于头足类动物心灵的开创性工作以来,研究者开始系统关注章鱼、乌贼等无脊椎动物的认知与意识能力。马瑟(Jennifer Mather)等人的行为学研究表明,章鱼展现出复杂的问题解决能力、个体差异以及对环境的灵活适应,这些特征在传统观点中被视为高等认知的标志。这一研究进展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产生了直接的政策影响。例如,2022年,英国《动物福利(感受性)法案》正式将头足类软体动物和十足目甲壳类动物纳入保护范围,承认它们具有感受性。

这一立法决定的直接理论依据是伯奇等人2021年受英国政府委托完成的系统评估报告。该报告发展出一套评估动物感受性的判定标准,并据此对头足类和十足目甲壳类动物的感受性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伯奇等人提出的八项标准包括:(1)伤害感受器的存在;(2)整合性脑区的存在;(3)伤害感受器与整合性脑区之间的神经连接;(4)对镇痛剂或麻醉剂的行为响应;(5)保护性行为,如对受伤部位的保护;(6)动机性权衡,即在伤害风险与其他需求之间进行权衡;(7)联想学习,尤其是对伤害性刺激的学习;(8)镇痛剂偏好,即主动选择能够缓解疼痛的物质。该报告的核心主张可以概括如下:如果一种动物满足上述标准中的足够多项,我们就有理由推断它具有疼痛的现象意识。他们明确指出,这些标准是用以评估感受性存在的证据的指标,其目的是在证据基础上对动物是否具有某种内在状态作出合理推断。基于对现有证据的系统审查,报告得出的结论是,有强有力的科学证据表明头足类软体动物具有感受性,并据此建议将其纳入动物福利立法的保护范围。

恰恰是在这一框架的概念层面,维特根斯坦式的分析能够提供一个新颖的批评视角。这里的关键在于,伯奇等人使用的标准(E-标准)与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标准(W-标准),在概念性质上存在根本差异。前者是一类推断性指标。在这一框架中,“疼痛”被理解为一种内在状态,即某种“是什么样”(what-it-is-like)的主观体验,而E-标准的作用是为推断这一内在状态的存在提供经验证据。其推理结构是,如果动物具有伤害感受器、表现出保护性行为、能够进行动机性权衡等,那么我们就有理由推断该动物具有疼痛体验。整个框架预设了如下一幅特定的概念图景:疼痛是某种隐藏的内在对象,行为和神经特征是指向这一内在对象的外部线索,科学研究的任务是积累足够的证据以支持有关这一内在对象存在的假说。与之不同的是,W-标准是构成性条件。如前一节所述,维特根斯坦认为,标准不是推断内在状态的线索,而是构成心理谓词用法的语法条件。

耐人寻味的是,在伯奇等人的八项标准中,这一差异体现得尤为清楚。这八项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类。一类更接近W-标准,包括对镇痛剂的响应(标准4)、保护性行为(标准5)、动机性权衡(标准6)、镇痛剂偏好(标准8)。这些相对直接、可观察的反应模式在维特根斯坦的意义上可能已经构成我们使用“疼痛”一词的语法条件,因为它们正是我们在学习和使用“疼痛”概念时所直接依据的行为模式。另一类则更接近推断内在状态的证据(即E-标准),包括伤害感受器的存在(标准1)、整合性脑区(标准2)、二者之间的神经连接(标准3)等神经解剖层面的事实,以及联想学习(标准7)。当代讨论往往将这两类标准(W-标准与E-标准)并置,不加区分地作为“证据”来累积,而忽略了W-标准可能具有不同的概念地位。

这两类标准概念的差异具有深刻的方法论意义。在伯奇等人的框架下,围绕章鱼疼痛的争论焦点是证据是否充分。在共享“疼痛是需要通过证据来推断的内在状态”这一概念图景的前提下,怀疑论者总可以质疑证据不够充分,支持者总可以诉诸更多证据,争论由此倾向于不断追加证据要求。政策与科学实践固然可以通过阈值或预防原则推进,但在概念层面上,这种争论难以获得根本性的收束。正如马尔卡姆所指出的,“证据”图景在理论上容易导向无穷后退的认识论困境。

维特根斯坦式的诊断则将问题转向另一层面。当代讨论在概念层与证据层之间缺乏区分,而且常常在证据层面运作,因而并未真正触及更基础的概念层面。换句话说,这种层次错置使得争论被锁定在“证据是否充分”的框架中,而忽略了另一层面的追问:我们首先如何具有“疼痛”这个概念,并将其应用于章鱼?如果标准是构成性的而非推断性的,那么问题就不再是“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章鱼有某种内在状态”,而是“章鱼的哪些行为在我们的生活形式中已经(或应该)构成‘疼痛’一词的使用标准”。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转换:从追问隐藏的内在事实,转向考察我们的概念实践(conceptual practice)。

这一转换具有多重意义。首先,它揭示了当代争论的隐含预设。无论是伯奇等人对章鱼感受性的支持,还是各种形式的怀疑论,双方都接受了同一个图景:疼痛是某种内在状态,需要通过证据来推断。而维特根斯坦式的诊断则帮助我们看到,这一图景本身并非不言自明的出发点,而是需要被质疑的概念预设。正如维特根斯坦在“甲虫盒子喻”中所表明的,如果“内在对象”在语言游戏中不起任何作用,那么它就“根本不是语言游戏的一部分”,就可以被“约简掉”。换句话说,这并不是说疼痛不存在,而是说我们对“疼痛”的理解不应被“内在对象”图景所诱导。

其次,这一转换将论证焦点从证据转向实践。维特根斯坦式的提问是,我们实际上是如何对待章鱼的?在科学研究中,研究者是否已经在将章鱼作为能够感受疼痛的主体来设计实验和解释行为?在动物福利立法中,立法者是否已经在将章鱼纳入“会感到疼痛的存在者”的范畴?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水族馆饲养还是烹饪——我们的实践是否已经承认章鱼的疼痛?如果这些实践已然如此,那么“章鱼处于疼痛中”就不仅仅是一个有待证据支持的假说,而且是已经被我们的实践所承认的语法事实。当然,这些实践本身也可以被质疑和修正,但质疑和修正的性质不是去发现新证据从而支持或反驳关于内在状态的假说,而是重新审视和调整我们的概念实践。

这一转换也具有伦理意涵。德格拉齐亚在讨论动物心灵与道德地位时指出,关于动物是否具有某种心理状态的争论往往直接关系到我们应当如何对待这些动物。如果问题被设定为“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章鱼有疼痛体验”,那么伦理结论就依赖于认识论判断。然而,如果问题被转换为“我们的实践如何已经在将章鱼当作会痛的存在者对待”,那么伦理反思就与概念实践的审视紧密相连。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伦理判断可以还原为对现有实践的描述——我们当然可以批评现有实践并要求做出改变——但批评和改变的依据不是关于内在状态的新发现,而是对我们如何看待和对待这些生物的反思。戴蒙德关于“对动物的关注”的相关讨论,正是在这一思路上展开的。

上述分析需要若干限定与澄清。第一,维特根斯坦式的分析并不否认伯奇等人工作的价值。他们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关于头足类动物行为和神经结构的丰富细节,这些细节对于反思我们的概念实践是有价值的。维特根斯坦式分析所质疑的不是这些经验发现本身,而是将这些发现嵌入其中的概念框架,即试图通过证据推断内在状态的整个认知图景。第二,维特根斯坦式的分析也不是一种约定论。它并不是说,只要我们决定将章鱼当作“能感到疼痛者”来对待,它就有疼痛。我们对于概念的使用根植于生活形式,不是可以随意改变的。我们不能仅凭决定就将任何对象纳入“疼痛”的语法。例如,石头、云朵或纯粹的数学对象都不是“疼痛”的合适主体,这不是因为我们碰巧没有这样决定,而是因为这样的用法与我们的生活形式根本不相容。同样,将章鱼纳入或排除出“疼痛”的语法也不是任意的决定,而是需要根植于我们与这些生物的日常“打交道”或实际互动场景。第三,需要澄清经验研究与概念反思之间的关系。伯奇等人提供的丰富细节可以促使我们反思和修正既有的实践与概念用法。关于章鱼复杂行为的发现——例如,它们能够进行动机性权衡、表现出明显的个体差异、对镇痛剂有选择性偏好等——可能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将章鱼纳入“会感到疼痛的存在者”的语法是否合适。维特根斯坦式诊断的贡献在于澄清这种反思和修正的性质。这不是新证据支持关于内在状态的假说,而是在新的经验材料面前重新审视我们的概念实践。即便对于章鱼这类与人类的生活形式差异巨大的动物,科学研究的角色仍然是提供反思的契机与材料,而非证明某种隐藏的内在状态的存在。

综上所述,通过章鱼疼痛争论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维特根斯坦式标准与证据区分的批评性力量。当代动物意识研究中使用的E-标准与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W-标准在概念性质上存在根本差异:前者是推断内在状态的经验指标,而后者则是构成心理谓词用法的语法条件。当代讨论在概念层与证据层之间缺乏区分,这种层次错置是争论陷入“证据是否充分”的认识论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维特根斯坦式的分析诊断则提供了一种问题转换的可能:从“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动物有内在状态”,转向“动物的哪些行为在我们的生活形式中已经构成心理谓词的使用标准”。这一转换不仅有助于澄清争论的概念结构,也为进一步的伦理反思提供了不同的出发点。

四、质疑与回应

任何试图从维特根斯坦出发重思动物心灵问题的方案,都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若干常见质疑。本节选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几类加以回应,以进一步澄清这一分析视角的边界与含义。

第一种质疑是行为主义指控。如果将心理谓词的适用根植于可观察行为与生活实践,那么这一图景是否最终会滑向某种行为主义,从而消解内在经验的地位?这一误解需要澄清。从文本看,维特根斯坦既拒绝把心理状态理解为内在对象或事件,也拒绝将其简化为可观察行为的替代名称。他在RPP中反复强调,痛觉、恐惧等意识经验的存在并未被否定,然而我们如何谈论、学习和纠正关于这些经验的说法,才是哲学的真正问题。在动物情境中,当我们说“一只狗感到疼痛”时,我们确实以其哀鸣、退缩等行为为标准,但这些行为只有在特定生活形式与训练实践中才获得心理词汇的角色。行为主义式的“刺激—反应”模式则刻意忽略了这一实践背景。因此,维特根斯坦式的动物心灵观并不是在回答动物是否有某种不可观察的内在对象,而是在说明在何种实践中我们已经以某种方式把动物当作会疼痛、有恐惧的主体对待。承认动物有心灵并不意味着否认经验的内在性,而是否定那种把内在经验对象化、并将其作为心灵概念唯一基础的图景。格洛克有关“非表征主义动物心灵”的辩护,可以被视为对这一点的系统展开。

第二种质疑是语言主义担忧。依据PI中关于语言与思想关系的讨论,一些学者(如马尔卡姆)将维特根斯坦概括为主张“没有语言就没有思想”,并据此否认无语言动物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心灵或思想。戴维森的立场则更加明确。他认为,缺乏命题性语言就不可能具有严格意义上的信念与欲望,因此动物并没有真正的思想。然而格洛克指出,将维特根斯坦与戴维森的观点直接等同起来缺乏文本依据。理由就是,一方面,维特根斯坦确实强调许多复杂的思想模式(如逻辑推理、自我反思)与特定的语言游戏密不可分;另一方面,他在讨论动物时也明确承认,在许多情境中,我们不可避免地要用心理词汇来描述他们的行为。例如,当一只狗寻找主人的踪迹、畏惧惩罚或在门口等待时,说“它在期待主人回来”“它害怕惩罚”并非比喻性用法,而是我们日常实践的一部分。《哲学研究》第二部分(PPF)与《纸条集》中的相关段落对此有更直接的讨论。维特根斯坦区分了不同的心理谓词:“一只狗相信它的主人就在门口。但它也能够相信它的主人后天回来吗?”这表明他并非简单地否认动物有任何心理状态,而是在考察概念的语法边界。也就是说,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某些概念(如恐惧)对动物是自然的,而另一些(如涉及复杂时间观念的信念)则因为“只适用于拥有语言的存在者”,从而超出了动物生活形式所能涵盖的范围。可见,后期维特根斯坦在动物心灵问题上的立场更接近格洛克所说的“中间立场”:他并不主张“没有语言就没有思想”,因而既不会认同戴维森式的语言主义,也不会认同把动物思想视为与人类思想仅在程度上不同的“无差别心灵主义”。

第三种质疑是与经验科学脱节的指控。维特根斯坦的动物心灵观是否仅仅停留在日常语言的层面,与当代动物认知研究中的实验与模型几乎没有交集?对此需要区分两个层次:一是关于动物认知与意识的机制问题,二是关于我们如何理解和使用相关概念的问题。后期维特根斯坦并不直接介入前者,他没有提出任何关于神经机制或信息加工结构的实证假说。然而,动物认知与意识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某种心灵概念作为研究目标的界定工具。如果这一概念本身含混不清,那么实验数据再精细也难以支撑稳固的结论。在这一意义上,维特根斯坦式的分析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对概念预设的澄清:它并不旨在告诉我们具体哪一类动物具有什么能力,但可以帮助我们识别在科学研究中到底使用了哪些心理词汇、这些词汇在日常生活中如何运作,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我们可以将其扩展到新的对象上。关于章鱼疼痛案例的分析正是这种互动的具体例证,表明哲学的概念澄清与经验科学的事实发现并非相互隔绝,而是可以形成相互校正的关系。

在这一语境下,有必要回应齐哈拉与福多对维特根斯坦标准观的重要批评。他们指出,维特根斯坦仅承认“标准”与“症状”两种证成方式,忽视了第三种可能,即诉诸整体解释系统的简洁性、合理性和预测能力,而这恰恰是当代科学所采用的“最佳解释推理”(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IBE)方法的关键依据。对此,本文的回应是,承认IBE在科学中的价值,但质疑它是否穷尽了我们理解动物心灵的概念资源。IBE预设了一个需要被解释的“现象”和一个用于解释它的“假说”,而维特根斯坦式分析揭示的是一个更加基础的层面,即我们如何首先具有“疼痛”这个概念并将其施用于动物。在这个层面上,问题不是哪个假说最好地解释了观察到的行为,而是这些行为是否已经构成我们使用“疼痛”一词的哲学语法条件。这两种追问并非互相排斥,而是处于不同的层次。

第四种质疑与伦理相对主义有关。若如维特根斯坦所言,某一存在者被我们视为“有心灵”的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在我们生活形式中的位置,那么是否会导致一种危险的相对主义。换句话说,只要某个群体的生活形式中没有把某类动物当作具有心灵的主体对待,这些动物就“无心灵可言”,从而在伦理上也不值得顾虑。这一担忧需要认真对待。近年来格洛克、戴蒙德以及克拉里等人的工作一直在试图澄清这一问题。一方面,维特根斯坦确实强调心灵概念与生活形式之间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他也反复提醒我们,哲学分析并不是对现存生活形式的无条件辩护,而是对我们如何理解与描述这些形式的反思。这意味着,即便在某一具体文化中某类动物被视作纯粹工具或资源,哲学家们仍然可以通过展示动物行为与表达在我们生活实践中的意义,来质疑这一实践是否“扭曲了”我们自己的概念。戴蒙德所谓“关注我们如何看待动物”的伦理转向,正是在这一思路上展开的。维特根斯坦式的动物心灵观并不把伦理地位简单地还原为既有生活形式的事实,而是要求我们认真审视,我们在说“这是一只感到疼痛的动物”时,到底是基于哪些实践和标准。当某种社会实践刻意压制甚至完全忽视这些标准时,我们是否可以以及是否应当通过哲学分析来揭示其中的矛盾。

最后,还有一种更加一般的担忧,可称之为“任意性问题”:既然维特根斯坦强调心灵概念与具体语言游戏、生活形式相关,那么不同共同体是否可以任意决定哪些存在者有心灵、哪些没有呢?对此需要指出,维特根斯坦关于语法与生活形式的论述并非主张“任何用法都同样好”,而是要求我们在描述用法时避免将其虚构为超然的本体事实。哈克指出,语法说明本身具有规范性。也就是说,它并非对个别用语行为的经验概括(empirical generalizations),而是对在一个共同体中被视为正确、不正确、适当或误用的规范结构的阐明。正是这种规范性使得我们可以从内部对某些用法作出批评。例如,指出某种做法歪曲了痛的概念,或者忽略了我们对生物反应的基本敏感性。另一方面,当代动物哲学尤其是动物伦理学的相关研究也指出,人对动物受苦的同情以及对驯养动物的关切与敏感,并非任意的局部约定,而是广泛存在于不同共同体与语境之中。正因如此,有关动物心灵的讨论才具有现实且公共的基础,而非仅是局部话语游戏的产物。维特根斯坦式的诊断分析有助于我们看清这一基础究竟来自何处:它不是来自某种超验的形而上学图景,而是来自人类作为某种生物种类在与其他动物长期交往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语言与行动模式。

综上所述,有理由相信,本节所讨论的几类质疑——行为主义指控、语言主义担忧、与科学脱节的疑问以及伦理相对主义问题——并未对维特根斯坦式的动物心灵观造成实质威胁。后期维特根斯坦既不是简单的行为主义者,也不是否认动物心灵的语言主义者。这一立场既不与经验科学敌对,也不等同于对任何既有生活形式的保守辩护。它所提供的是一种对我们“如何承认动物有心灵”的实践结构的澄清,这种澄清既能为当代动物认知与意识研究提供概念背景,也能为动物伦理与跨文化研讨提供认知起点。

结语

本文以《哲学研究》《心理学哲学评论》《纸条集》《论确定性》以及《心理学哲学最后著作》等为文本依据,梳理了后期维特根斯坦关于动物心灵的相关论述,并以“标准”与“证据”的区分为核心线索,构建了一幅具有内在连贯性的概念图景。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这一图景应用于章鱼疼痛这一典型案例,揭示了两类“标准”(E-标准与W-标准)概念的根本差异及其方法论后果,并围绕行为主义指控、语言主义担忧、与经验科学脱节的疑问以及伦理相对主义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应。

就动物心灵问题本身而言,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贡献主要在于对问题设定方式的批评性审视。通过“标准”与“证据”的区分,他揭示了传统问法的一个关键预设,即将心灵理解为某种内在状态,然后追问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动物也有这种状态。本文对章鱼疼痛案例的分析表明,当代研究(以伯奇等人2021年的系统评估为代表)正是在这一预设下运作,在概念层与证据层之间缺乏清晰区分,由此陷入认识论困境。一旦这一预设被悬置,动物心灵问题就可以从“是否有足够证据”的认识论争论,转向“动物的哪些行为在我们的生活形式中已经构成心理谓词的使用标准”的哲学语法考察。

当然,这一分析本身并不能替代有关动物行为和神经机制的经验研究。维特根斯坦式的概念澄清与经验科学的事实发现之间,应当形成一种相互校正的关系。哲学帮助识别科学讨论中的概念预设及其可能的问题,科学提供的丰富细节又可以促使我们反思和修正既有的概念实践。如何进一步发展这种互动关系,使之成为动物意识研究的持续方法论资源,有待后续工作逐步展开。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本文所发展的标准与证据相区分的分析视角,其方法论意义并不限于动物意识研究。当代有关人工智能(尤其是生成式AI)意识问题的讨论,同样面临着“证据是否充分”的认识论困境。大语言模型等生成式AI是否真正理解语言、是否具有某种形式的意识,这些问题的争论结构与动物意识争论高度同构,支持者与怀疑论者其实也共享同一个概念框架,即将意识理解为需要通过行为证据来推断的内在状态。维特根斯坦式的诊断同样可以将问题转向另一层面,考察我们的实践如何已经在对人工智能系统使用心理词汇,以及这些用法在我们的语言游戏中占据怎样的地位。这一视角在人工智能意识争论中的具体应用有待后续研究,本文或可为此提供基本的概念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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