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鹏:集体自主性:土地政治化的制度路径与秩序机制——基于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8 次 更新时间:2026-06-22 14:57

进入专题: 土地政治化   集体自主性   集体土地制度  

杜鹏  

摘要:土地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基于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逻辑,本文阐释了土地政治化的路径和机制,揭示了乡村政治秩序的深层基础。村庄视野中的土地具有浓厚的社会属性,且以土地秩序的形态构成土地政治化的起点。通过嵌入土地秩序,土地政治的实践过程不仅促进了乡村社会的政治整合,而且重塑了农民与国家之间的资源流动模式,赋予其政治义务升华和政治德性表达的政治社会化意义。可见,沿着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脉络,土地政治化建构了村庄与国家的政治同一性,构造了土地市场化的弹性空间,维系了农村土地转型秩序的稳定与正义。土地的政治化彰显了集体的自主性,赋予集体土地制度以政治生命。然而,权利土地抑制了集体的自主性,引发政治过程断裂和政治系统失衡,割裂了农民、集体与国家的政治关联,导致土地的去政治化。赋予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一定的实践空间,进而找回土地的政治性,是扭转政治失衡、建立基层善治的根本之道。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传统中国因缺乏普遍、持续的地权制度,地权分配难以避免“集中/分散”的周期性波动,致使中国政治秩序陷入治乱循环的历史周期律。土地不仅是农民生存的基础,而且是社会政治秩序的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使“耕者有其田”从理想变为现实,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确立终结了地权自发配置引发的周期性政治波动。然而,在乡村社会变迁和国家治理转型的过程中,集体土地制度逐渐沦为“产权怪胎”,是引发农村社会失序的制度根源(刘承韪,2012:42)。以“确权”为导向的产权建设试图重建乡村善治的产权基础,却普遍遭遇“产权建设内卷化”的困境(郭亮,2013:248)。可见,农民土地权利的强化并不必然带来基层政治秩序的优化。理论与实践的背离意味着需要反思土地的政治学意涵。近年来,笔者在多地农村调研时发现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凡是土地调整能够坚持下去的村庄,一般都具有较好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效果;相反,凡是土地不能调整的村庄,村庄治理往往陷入困境。土地调整是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表达。土地调整的秩序命题启发并拓展了土地政治的研究思路。本文拟从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逻辑出发,反思产权导向的土地政治模式,揭示土地政治的秩序命题。

一、土地政治的研究基础与分析框架

(一)土地政治的产权路径

土地政治旨在探讨土地的政治意义,属于土地与政治的关联性研究。邓大才2012)基于对中国传统经济时期土地与乡村政治关系的梳理,认为“小块土地”具有重要的政治效应。土地的政治效应植根于农民与土地的产权关系。土地与政治的关联性研究由此奠定了产权政治学的基础,土地成为产权过程的基本要素(邓大才,2011)。总体而言,研究者大多从产权视角出发讨论土地与政治的关联逻辑,土地的产权过程因而成为通向权利的阶梯。

沿着产权分析思路,土地的政治化隐含了产权的理性化和清晰化过程。在集体土地制度的框架下,既有研究主要聚焦于集体土地的产权解构。第一,集体产权的主体解构。周其仁认为,集体所有制既不是“共有的、合作的私有产权”,也不是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它是由国家控制但是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农村社会制度安排(周其仁,1995)。集体所有权聚焦于“农民集体”的主体模糊特征,存在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利益关系不清的制度属性(高飞,2010:2)。第二,集体产权的权能解构。制度经济学认为明晰的产权可减少交易成本(哈罗德•德姆塞茨、 银温泉,1990),通过外部性的内部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罗纳德•科斯,2014)。集体产权的残缺被视为地权不稳定的根源,不仅削弱了农民土地投资的积极性(许庆、 章元,2005),导致公地悲剧”(姚俊等,2009)的产生,而且侵蚀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第三,集体产权的社会建构。周雪光2005)提出“关系产权”概念,将集体产权的模糊与残缺视为组织适应外部制度环境的最佳选择。延续这一思路,“关系地权”从乡村社会关系的视角展现了集体地权的社会建构逻辑(刘锐,2015; 臧得顺,2012)。集体产权的法律属性看似模糊,实则各当事人对于以某种原则和共识而形成的权利分配格局异常清晰(折晓叶、 陈婴婴,2005)

在论及土地集体所有权存在的问题时,法学和经济学普遍将其归咎于集体的“主体模糊、权能残缺”,这实际上否定了土地集体所有权实践的正当性和有效性。社会学的视角虽然展现了产权实践的复杂性和产权内涵的多元性,但是,产权的社会建构最终指向集体产权的清晰化。集体产权在乡村生活中的实践逻辑是个体行为者与其所处社会环境互动的动态过程(申静、 王汉生,2005),也是基于“法律事件政治化”的规则选择与利益竞争过程(张静,2003)。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学关于产权的社会建构恰恰以集体产权私化作为归宿,集体产权通过关系、象征、文化和权力等要素而明晰到个体,从而与法学和经济学共同制造了集体所有权“产权怪胎”之神话。

土地所有权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农民与政治关联的焦点(巴林顿•摩尔,2013:368-392)。沿着产权分析的路径, 土地政治化体现为土地所有权占有、竞争、冲突和分化的过程,可概括为“土地——产权——政治”的模式。“土地”被抽象为“物”,沦为产权制度形式的填充内容。集体土地成为权利主体的切割对象,卷入土地利益博弈的权力过程。政治分析的权利起点和工具性定位导致“政治”脱嵌于村庄日常生活的实践逻辑,权力成为村庄政治的媒介。个体本位的权利正义脱卸了主体权力实践的道德负担,释放了权力互动的策略空间。可见,产权范式下的土地政治化路径凸显了政治的表达性和工具性,消解了政治的生产性和规范性。政治因失去土地秩序的具体规定而趋于形式化,从而模糊了村庄政治的实体性和独特性。在这个意义上,产权本位的土地政治化路径导向了形式主义政治学 ,突出了权利的基础性和权力的中心性。权利与权力的紧张和冲突内在于政治的自我演化逻辑,政治过程因难以弥合权利与权力的张力而趋于碎片化。村庄政治蜕化为精英循环和权力游戏(袁松,2015),从而扭曲了权力实践的公共性,消解了土地的集体属性。因此,土地政治的研究亟待回到作为“总体性社会事实”的土地,面对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关系。只有立足于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关系,才能实现土地研究与村庄政治研究的融合,超越土地政治化的产权陷阱,展现土地丰富的政治社会学意涵。

(二)分析框架:集体的自主性

土地与政治的关联不仅体现在农民与国家的层次,而且体现在村庄社会的微观层次。政治的村庄面向和国家面向并非相互割裂,而是统一于土地的基础。事实上,在“国家与社会”的理论视角下,中国基层政治的演化逻辑呈现出两条略有差异的理论进路,分别是村庄的自主性和国家的自主性。村庄自主性承认乡土社会自治传统的现代延续,并体现为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形态。国家自主性观点认为国家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具有独立于社会利益关系、并贯彻其自身意志的权力(彼得•埃文斯,2009:10)。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二元框架遮蔽了二者之间的丰富层次,进而忽视了二者互动的政治基础。

沿着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脉络,村庄视野中的土地不仅是产权界定的对象,而且规定了产权界定的路径、能力和限度。就集体的主体构成而言,集体所有权的归属主体——农民集体——具有集合性和抽象性,且反映了集体所有权的公有属性(韩松,2016)。在这个意义上,集体确实存在制度层面的“模糊性”,难以有效纳入产权分析的理论脉络。可见,只有超越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理论路径,回到农民集体本身,才能进入“农民集体”内部的复杂主体结构,揭示农民集体独特的政治属性。事实上,“农民集体”不仅是权利主体,而且包含了关系主体和制度主体。权利主体强调了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由“使用权”界定)关系,关系主体强调了权利主体之间的社会性关系,而制度主体强调了关系主体的公共性关系,制度主体直接面向国家。权利主体、关系主体与制度主体共同塑造了“农民集体”的实践形态,三者统一于农民集体的整体架构。农民集体是一个具有广延性和伸缩性的政治单元,构造了土地政治化的制度基础。

因此,不同于“土地——产权制度——政治”的模型,土地与政治的关联形成以“集体自主性”为核心的土地政治化过程。集体的自主性提供了超越村庄自主性与国家自主性的二元对立的理论视角。本文试图在集体土地制度的基础上建构土地政治的理想类型。经由集体土地制度的调控,土地政治化的能量转化为基层社会政治秩序再生产的动力。相对于既有的土地政治研究,本文具有两个转向:首先,研究视角上,从产权本位的制度分析转向秩序导向的实践分析;其次,分析框架上,从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二元对立转向以集体为媒介的政治协调。理解土地政治化的机制,需要深入乡村社会的土地秩序和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逻辑。据此,集体自主性包括三个层面:第一,集体与村庄的关系,表现为集体之于村庄的动员和平衡;第二,集体与国家的关系,体现了集体之于国家的媒介效应;第三,集体与其自身的关系,体现了集体对农民流动和土地转型的适应能力。

集体的自主性意味着集体既不可还原为成员个体或同化于国家,也不能固化为惰性状态。集体的自主性展现了集体不依附于村庄、国家和市场的自主性。与国家自主性和村庄自主性的目标不同,集体自主性的目的并不在于集体的本体化和实体化,而是服务于土地秩序更新和土地价值实现。集体的自主性的分析框架有助于突破形式主义政治学的束缚,拓展植根于本土制度与经验传统中的政治理论。集体自主性的分析框架直面集体的“模糊性”。不同于集体产权的社会建构进路,即将模糊的农民集体明确到清晰的农民个体,集体的自主性立足于集体土地制度本身的实践过程,从而充分彰显了集体模糊性的政治内涵。

 

二、土地秩序:土地政治化的基础

 

土地的政治化是指土地从村庄日常社会生活过程中脱离,且激活村庄社会关系与利益结构的过程和状态。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是土地政治化的基础。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在基层村庄社会中展开,塑造了“乡土中国”的底色。土地通过参与村庄社会再生产逐渐获得社会生命,构成“村庄社会关联”(贺雪峰、仝志辉,2002)的隐秘基础。土地不能化约为土地利益的加总与组合,而是沉浸于村庄密集的社会关系格局和历史绵延过程,形成特定的土地秩序。所谓土地秩序即农民与土地的配置格局与关系模式。土地秩序是土地政治化的起点和基础。

(一)土地的社会生命

在基层社会,土地分散在一个个相对封闭的村庄之中。总体性村庄社会束缚了土地的流动性,强化了土地与村庄的本体性关联。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费孝通(1998)开篇即点明了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本色:“乡土性是利用土地而发生的一套关系……这套关系是从利用农田中发生出来的”。农民与土地的关联是乡土中国的基础,并赋予村庄以“总体性社会事实”(马塞尔•莫斯,2002:4)的特征。作为村庄总体性意义的载体,土地奠定了乡土社会秩序再生产的坚实基础。

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关系是村庄社会关联的基础。具体而言,农民的生产实践活动规定了村庄社会互动的节奏、内容和动力。中国各地农村因耕作制度、劳力状况和自然条件的不同,孕育了形态各异的农耕结合形式。农耕结合本质上是以细碎土地为载体的生产关系形态,构造了村庄共同体的重要基础,具有组织化、稳定性和保障性的特征(张思,2010)。生产关系是农民与土地实践性关系的核心,具有重要的社会动力学意义:首先,因农业生产遵循自然节律,农民面向土地的劳动实践定义了村庄生活展开的时间架构;其次,生产关系搭建了土地与农民沟通的渠道,农业生产的实践性内容逐渐沉淀为富有乡土本色与地方特色的文化内容,这是地方性知识生成的土壤;再次,劳动实践本身的伦理化。例如,田间管理的好坏与庄稼的长势是农民勤劳本分与否的象征,在传统农村社会,这甚至关乎子代婚姻的成败。概言之,生产关系是村庄社会关联的基础,它在更新村庄社会关联的同时汲取并吸附了丰富的村庄社会内容,从而超越了生产关系的范畴,逐渐通往总体性的村庄关系。

在小农村社体系下,村庄社会的密集关系将土地切割为细碎状态,同时又通过合作互惠式的生产关系弥合其裂隙,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关联转化为村庄社会关联。村庄社会深嵌入土地,塑造了土地的社会生命 。可见,土地的社会生命源于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关系,而村庄生活政治内容在土地秩序中的沉淀促进了土地社会生命的延展,土地秩序因而与村庄秩序相互呼应,具有连带性。

(二)土地秩序的政治底蕴

土地秩序的连带性赋予土地以厚重的政治底蕴。在农民与土地的实践关系中,如何有效实现土地价值是安顿土地秩序并维系基层政治社会整合的基础。农民的生产生活模式定义了土地价值的实现方式。首先,土地是农民生产生活实践的产物,具有使用价值。农民以耕者身份与土地结合是土地使用价值实现的前提。其次,土地具有交换价值,呈现出一定的商品属性。交换价值赋予农民与土地关系更大的流动性,拓展了土地价值实现的链条。在村庄社会中,使用价值规定了土地的价值属性,并定义了交换价值。

使用价值是农民实践活动的产物,主要体现为土地的功能和效用。农民的实践活动充分释放了土地使用价值的“质”的具体性和多样性,土地价值实现面临具体的目标导向。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关系决定了土地价值的实现空间,而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变迁诱发了土地秩序持续更新的需求。维持土地秩序与村庄秩序的正反馈关联,因而是土地秩序调控的核心命题。在微观层面,这意味着将始于农民的分散的土地价值实现需求转化为村庄政治秩序再生产的集体行动力。事实上,土地秩序镶嵌在集体土地制度结构中。在集体土地制度框架下,土地的政治化是沿着土地的社会生命脉络,并依托价值实现动力激活村庄政治性的过程,以回应村庄社会秩序与土地价值实现的现实需要。当然,这也是激活集体土地制度的过程,表现为以集体为单元的土地调整和地权分配,从而维系了土地秩序的公共性。

土地秩序的连带性、公共性和动态性相互限定和支撑,赋予土地秩序以厚重而坚韧的弹性。土地秩序是土地政治化的起点,土地的政治化是立足于土地秩序的升华过程。农民虽然生活在琐碎、弥散、局部的现实利益关系之中,并基于这些关系片段而互动,但通过集体的凝聚、转换与整合,农民逐渐超越原有狭隘的现实性和策略性的利益关系,促进了集体的自主性。

 

三、土地政治的实践过程

 

土地政治过程是土地政治化的基础。土地政治过程是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过程,由此梳理土地的社会生命,并再生产了村庄政治均衡。在集体土地制度的规定下,土地政治过程具有鲜明的村庄政治整合倾向,奠定了集体自主性的基础:集体既通过嵌入土地秩序而内在于村庄社会,又通过集体所有权的实践过程而超越村庄社会,促进了土地价值实现。

(一)主体动员与政治空间的建构

政治动员是土地政治过程的起点。美国政治学家汤森(2003)在《中国政治》一书中认为“政治动员是统治精英获取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为政治权威服务的过程”。这一定义体现了浓厚的精英视角。精英一般被视为动员的主体,与之相对,社会往往被视为动员的对象。政治动员成为一套特殊的“权力技术”(李斌,2009),强调了动员主体的策略性行为而非动员对象的主体性激活。然而,在农民集体的政治单元中,政治动员具有相当不同的社会基础和制度传统,表现为“主体动员”的形态:

第一,政治动员目标的内部性。集体内部动员主要回应集体内部需求,解决农民现实而迫切的问题。内部动员克服了动员目标与手段分离可能引发的策略行为,政治动员释放的政治效能持续反馈为集体本身的再生产。动员的能量逐渐在村庄社会网络中蔓延,赋予村庄政治以更为鲜明的主体性和能动性。第二,政治动员基础的包容性。土地秩序是政治动员的基础,土地秩序不仅蕴含农民与土地的利益关系,而且沉淀生活政治内容。土地秩序定义了农民在村庄社会结构与资源网络中的具体位置,构成集体内部政治动员的焦点,政治动员由此触摸到村庄社会的总体性和丰富性,通过扎根于土地秩序而孕育了多维度的政治动力,超越“事件动员” 的工具理性层次。第三,政治动员网络的公共性。集体内部的政治动员呈现出互为主体性的特征。精英与普通群众在政治动员中的行为逻辑虽有差异,但因政治动员的力量并非发轫于精英的个体意志,精英反而是政治能量流动网络中的节点。政治动员的网络化结构笼罩在集体之上,构造了集体土地制度实践的政治空间。

因此,主体动员是主体之“私”向集体之“公”敞开的过程,主体动员超越了权力技术的动员路径,构造了村庄政治空间,超越了村庄日常生活的狭隘和私人状态。政治动员扭转了集体之“公”的制度沉寂状态,避免了“共有私用”之“私”侵蚀集体之“公”,从而开辟了村庄政治共同体再生产的“内在超越”路径。

(二)矛盾激活与政治内容的释放

中国政治话语中的“矛盾”具有独特意涵。在基层社会中,相对于界限分明的“敌我矛盾”,人民群众内部的矛盾更为复杂、模糊,且卷入总体性的村庄社会以及连带性的土地秩序之中。矛盾激活贯通了土地政治化的路径,土地政治得以深入基层社会的肌理。

村庄日常生活之流中涌现和凝聚的矛盾往往呈现为土地纠纷的形态。土地秩序既是汇聚生活政治内容的容器,也是生活政治内容释放的重要出口。事实上,在各地农村常常发现的土地纠纷往往不是以土地利益为“标的”而发生,而是生活政治内容的表达 。滋贺秀三(1988)认为,中国人具有不把争议的标的孤立起来而将对立的双方——有时进而涉及到周围的人们——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和总体考察的倾向。土地秩序与村庄秩序存在相互反馈的矛盾发生学机制。矛盾虽然源于村庄生活内容的不同层次和方面,但却可以汇聚在土地的社会生命之中。因此,土地秩序中沉淀的矛盾孕育了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动力。

村庄矛盾的“混沌”状态断绝了“即事化”的矛盾处理之可能。矛盾的社会生成与历史演化意味着矛盾的化解不能仅仅着眼于其外溢的事件形态。只有进入矛盾的社会历史脉络,通过政治动员激活并融化矛盾的缠绕之结,才能将矛盾转化为基层政治秩序再生产的基础和内容。矛盾与秩序并非排斥和断裂的关系,相反,矛盾构成了政治秩序再生产的鲜活内容。作为政治过程的环节,矛盾激活的使命就是改变村庄日常生活中矛盾“隐而不彰”的状态,进而将矛盾导入村庄政治空间。如果不经历一个集中的、公共的矛盾激活过程,矛盾就会“剪不断、理还乱”,最终成为“死结”,以“历史遗留问题” 的名义成为村庄政治的引爆点。依托主体动员的政治空间建构,缠绕的矛盾逐渐解开。矛盾从“生活政治”之流的日常性状态进入反思性状态,矛盾成为可以把握和调控的政治内容。

(三)“结平衡账”与政治性生成

以土地秩序为基础的矛盾激活形成政治内容充盈于政治空间的状态,消化和吸收这些政治内容是集体再生产的关键。这本质上是一个“结平衡账” 的过程。“结平衡账”是指村庄内部多重利益的政治平衡过程。乡村社会的总体性意味着政治平衡既不可还原为平面化的博弈过程,也不可还原为利益平衡的会计过程,而是面向土地秩序更新的“内向整合”。政治平衡的关键是政治内容的甄别、筛选与整合,在政治空间中释放的政治内容沿着公私关系而重新结构化。

首先,平衡内容的多重交互。村庄社会的总体性和土地秩序的连带性塑造了复合的矛盾综合体。政治平衡不仅是土地利益本身的平衡,而且是多维度、多层次、多面向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交互式平衡”(田先红,2014)。只有深入矛盾的社会历史脉络,才能解开村庄政治的“死结”,实现彻底的、整体的平衡。其次,平衡对象的主体整合。政治平衡突出了人的主体性,政治平衡可最终归结为“人心”的平衡。触摸和疏通人心,才能在矛盾化解和利益平衡的实践过程中达成真正意义上的村庄政治均衡。政治平衡的核心机制是“化私为公”和“以公克私”。“化私为公”是指通过将私人的问题公共化,并通过公共性的协商讨论,实现公共治理。“以公克私”是指通过塑造合乎公共利益的集体共识,瓦解个体之私的正当性。公私关系的制度逻辑规定了政治平衡的指向和脉络,构成农民集体对权利主体之吸纳与整合的基础。面对集体之“公”,个体之“私”暂时隐遁,进而为集体之“公”对个体之“私”的配置和调控提供空间,以重建农民集体的内在统一性。公私关系定义了政治平衡的伦理脉络,促成政治性的析出和善治秩序的实现。

四、土地政治的系统拓展

土地政治过程是集体自主性的根基。通过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过程,集体自主性得以超越村庄的自主性。集体土地制度实践的政治效能延伸至国家层次,回应了国家政治的基层关怀。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脉络贯通了土地政治化的制度通道,拓展了土地政治化的层次,实现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政治同一性。国家政治与村庄政治的畅通与协调状态是政治系统有效运行的保证。具体而言,土地的政治化重塑了农民与国家之间的资源流动机制,土地成为建构农民与国家政治关联的重要媒介,促进了政治义务的升华和政治德性的表达。

(一)土地秩序的国家性

土地政治过程并不必然达成政治均衡与政治整合,国家政治调控是土地政治过程有效展开的重要保证。一般来说,国家自主性侧重于强调国家权力扩张之于国家能力建设的意义,因而偏重于国家的资源汲取和资源动员能力。问题是,国家自主性的权力脉络也设定了国家自主性的内在限度。国家权力的单向度扩张不仅限制了基层社会的活力,而且导致权力不堪重负,产生“最后一公里”的基层治理难题。国家通过集体调控基层土地秩序实际上彰显了土地秩序的国家属性,国家则因嵌入土地秩序而突破了国家自主性的限度。

土地的国家性不仅体现在行政国家资源供给的意义,而且体现在政治国家建构的意义。行政国家属于“国家机器”的组织实体,政治国家则是一种伦理实体。政治国家的伦理性并非发轫于抽象的国家哲学或国家神学,而是扎根于村庄土地秩序。事实上,行政国家与基层社会始终存在裂隙:首先,基层社会被视为国家权力单向度扩张和科层化改造的对象,从而遮蔽了基层社会内部的政治能动性;其次,资源汲取服务于国家政权建设,国家政权组织被视为资源流动的终点,遮蔽了国家资源分配的政治意义,从而割裂了国家与基层社会之间的资源流动与政治互动。虽然国家政治与基层社会分属于纵向组织结构的两端,但二者具有内在的政治同一性 。基层治理的国家政治色彩源于土地秩序的国家属性。土地不仅是资源析出的基础,而且是资源落地的载体,进而支撑了农民与国家之间的资源流动和政治循环。在政治国家的视野下,资源汲取不仅指向国家的组织增生,而且是国家的政治分配的重要环节。

(二)土地剩余的政治化与政治义务的升华

土地剩余源于农民与土地的劳动实践关系。国家政治构造了土地价值升华的制度空间,土地价值以“土地剩余”的形态溢出村庄,不仅奠定了国家能力的物质基础,而且定义了农民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剩余是土地价值中除满足农民日常生活需求之外的剩余价值。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剩余价值的归属与分配具有阶级生产的政治意义(卡尔•马克思,1963)。在集体土地制度框架下,土地剩余在农民、集体与国家之间的纵向配置凸显了政治国家建构的意义。所谓土地剩余的政治化,是指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关系向国家政治开放,且变土地剩余的析出为政治义务的升华。农民抽象的国家政治认同并不必然转化为让渡土地剩余的具体行为。土地剩余须经由关系主体和制度主体的过滤,才能在资源析出的同时建构资源流动的政治轨道。

负担配置在实践中可进一步区分为负担分配与负担调整两种形态。其中,负担分配即集体根据农民占有土地的情况分配负担份额,强调负担本身的均衡分配。负担分配面临着村庄内部的利益结构、关系网络等政治生态的干扰,进而催生了以集体成员为中心的负担调整。这样一来,集体成员的负担均衡需要服从于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体均衡。例如,在村庄因修路需占用农民土地时,一种可行的办法是通过土地调整或机动地补差的方式维持土地秩序均衡,但如果在暂时无法调整土地或者无机动地的情况下,集体可通过多“扒掉”该农户的土地负担面积以达成均衡。可见,农民负担均衡不仅是集体内部横向的负担分配,而且深入土地附着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情境性。相对而言,负担分配发生于集体内部,突出了负担的形式均衡,而负担调整则发生于农民、集体和国家之间,强调了负担的实质均衡。负担分配的均衡维系了土地负担秩序的正义性,有助于抑制负担调整的策略性后果,而灵活的负担调整也是集体内部负担均衡的必要条件。

可见,集体土地制度是土地剩余政治化的通道,也是农民的土地负担转化为国家政治认同的媒介。国家以农业税费汲取的方式参与土地剩余分配的行为构成了土地秩序的“负担”,限制了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能否以及如何化解土地剩余分配中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张力,是土地剩余能否持续有效输入国家政治的关键。土地剩余的政治化激发了集体内部责任分配的政治,贯通了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脉络,使农民与土地的利益关系逐渐向农民与国家的政治关系开放,政治义务的升华得以可能。集体的自主性极大地降低了农民与国家的交易成本,约束了资源汲取的策略空间。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因而超越了土地剩余分配的资源交换层次,孕育了农民的国家政治认同。土地剩余的政治化激活了农民与国家之间的政治关联,农民的土地负担逐渐升华为面向国家的政治义务。

(三)土地空间的政治化与政治德性的表达

在社会主义的制度架构下,国家不仅汲取土地剩余,而且向乡村社会输出资源,这是国家再分配的重要方式。但是,国家自主性的限度可能导致资源下乡的“最后一公里”难题,进而弱化国家资源输出的政治德性。资源输出的政治效能主要取决于资源落地的路径和方式。集体土地调控是有效接应国家资源且将其转化为村庄政治秩序再生产的重要条件。土地的空间性 在土地空间的政治化过程中激活并凝结为纯粹的土地空间,成为承接国家资源的有效载体。

土地的空间形态因密集社会关系的切割而具有细碎分布的特征。集体土地制度实践过程重塑了空间的社会脉络,超越土地空间的权利分割,促进了土地空间的生产,这具体包含两个方面,即集体的空间凝聚机制和空间的社会辐射机制。首先,集体的空间凝聚机制体现了集体的空间配置能力。集体根据土地功能需要而重新配置土地格局,通过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更新土地空间秩序,“私”的土地使用权服从于“公”的土地调整或土地整合,以回应资源落地的土地要求。其次,空间的社会辐射机制即国家资源经由集体的土地空间调控而渗入村庄社会。国家资源通过土地空间进入土地秩序,进而辐射农民的生产生活秩序。公共性的资源辐射有效约束了个体本位的资源竞争,有效回应了集体的公共需求。

以上两个环节是土地空间政治化不可或缺的环节。集体成为承接国家资源输出的真实主体,且内化了国家资源直接面对农民可能产生的交易成本和治理风险。土地空间秩序的公共性不仅体现为“公”对“私”的凝聚和整合能力,而且体现为“公”对“私”的辐射和渗透能力,以抑制个体利益导向的空间政治。土地空间秩序的集聚性与辐射性统一于土地空间的政治化。空间秩序的集聚性指向空间的土地基础,空间秩序的辐射性则指向空间的社会脉络。通过将土地空间纳入集体调控,实现了土地的空间性与社会性的相对分离,土地秩序的公共性逐渐凝聚为物理意义上的“公共空间”,奠定了国家资源分配的土地空间基础。

基于土地空间的政治化,村庄土地空间逐渐向国家敞开,从而构造了国家资源进入和政治德性表达的土地基础。作为国家政治调控的手段,资源分配只有对接集体并激活土地政治过程,才能真正嵌入村庄社会深处,释放国家政治德性。在渗入土地政治的复杂脉络的同时,抽象的资源逐渐展现为合乎群众主体性需求的实践形态。资源蕴含的国家政治德性逐渐具体化和现实化。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过程和实践脉络构筑了国家资源输出的政治通道。国家政治得以扎根于土地,在滋养土地秩序的同时拓展了土地价值的实现空间。可见,国家资源的输出和土地价值空间的拓展,重构了土地政治的方向。

(四)政治社会化的地权基础

以土地秩序为载体的政治输入与输出是农民政治认同拓展的现实载体。政治的输入与输出凸显了国家政治的中心性地位。面对地域广阔且富有差异的基层村庄社会,国家如何触摸基层社会的政治脉搏,进而凝聚政治认同、实现政治整合,是政治社会化的关键。在农民的生活世界中,生存的现实需要是触发他们与国家互动的主要契机,但是这限定了农民政治参与的动力和层次。因此,政治社会化不仅是认识论层面的意识形态扩散过程,而且是实践论层面由生存需要向政治认同升华的过程。农民的政治认同是维持政治系统稳定的基础。

如前所述,土地剩余的政治化凝聚了国家的政治性,土地空间的政治化彰显了国家的伦理性。沿着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脉络,政治纵横捭阖于抽象国家与具体的乡村社会之间,塑造了农民国家想象和政治认同的序列:集体不仅将遥远、抽象的国家具体化为农民现实可触摸与可理解的形态,而且将具体、切近的国家压力转化为遥远、抽象的国家普遍性原则。集体的自主性激活了政治社会化的制度逻辑,政治国家既免于复杂政治内容涌入可能引发的“过载”,又避免因脱嵌基层社会而引发的政治僵化,从而极大地释放了国家政治的能动性。广阔分散的基层社会以政治国家为中心凝聚,从而突破了国家自主性的限度。

五、土地转型的政治调控与权利陷阱

农村社会转型主要表现为以农民流动为核心的农村市场化过程。农民流动意味着农民与土地关系之变,引发土地利用方式和价值实现路径的转型。土地转型是乡村社会转型的深层基础。集体的自主性缓解了流动的现代性对基层社会秩序的侵蚀。然而,政治土地向权利土地转型逐渐抑制了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空间,土地转型逐渐侵蚀集体的自主性,形成权利主导和市场规定的土地政治化的路径和机制。随着政治过程的断裂和政治系统的失衡,土地转型趋于失控,土地逐渐去政治化。

(一)土地转型的政治调控

土地转型是土地市场化的产物。土地与村庄的本体性关联限制了土地市场的自主性,形成嵌入乡村社会的土地市场格局。这一市场格局在集体土地制度框架下区隔为内部市场与外部市场。内部市场与外部市场的区隔反映了农村社会转型的渐进性和土地市场的非均衡性。以集体的自主性为基础调控土地市场,是建构土地秩序的关键。

1.内部市场的政治调控

伴随着农村的市场化,农民逐渐进入全国劳动力市场,农民与土地关系渐趋松散化和多样化。人地关系松散的背后是农民家庭经济模式的转换和利益分化的加剧,并最终体现为集体成员之间在土地价值认知和土地权利观念上的分化。农民集体与土地秩序渐趋错位 ,引发集体基础之变。农村普遍出现村庄内部农户间自发流转土地的现象,从而孕育了地权配置的内部市场。内部市场嵌入集体土地制度的框架,且接受集体的调控,市场的流动性因而植根于集体的实践性,进而为以家庭伦理为基础、以村庄社会道义为纽带的土地流转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集体的市场调控一方面指向“耕者集体”的使用权整合,展现了市场配置的使用权面向;另一方面,也指向“小农立场”的村庄团结,设定了市场的制度边界。因此,集体调控兼顾了耕者与土地的实践性关联和耕者与村庄的主体性关联。

第一,以“耕者集体”为中心的整合机制。内部市场隔离了外部市场对于土地秩序的侵扰,使市场的流动性服务于耕者本位的土地秩序。因此,内部市场在集体所有的框架下重新凝聚土地使用权,在“耕者集体”的主体架构下重建村庄政治关联,从而凝聚和延续了乡村转型的土地政治基础。第二,以“耕者集体”为中心的平衡机制。因当前农民流动的周期性、往复性和渐进性特征,农民返回村庄并实现其成员权与使用权的结合。因此,“耕者集体”具有较强的开放性,维持了在村者与流出者的平衡。

集体的政治调控极大地降低了内部市场的交易成本,从而将市场逻辑引导并限定在使用价值的轨道。劳动实践成为土地价值实现的正当性标准,从而创造了耕者与土地结合的重要条件。看似存在矛盾和张力的再分配与市场机制,在集体的制度框架下相辅相成,延续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此时,“耕者”不再是一种永久性的制度身份,农民在市场与土地之间摇摆,“耕者”的身份因而服从于农民的家庭策略。事实上,“耕者集体”并没有切割“成员集体”,而是“成员集体”这一制度主体的分化与适应形态。“耕者集体”与“成员集体”之间存在流动与交换:有农民退出农业,进入城市,也有外出农民回到村庄,与土地结合。如此,“成员集体”的政治性是“耕者集体”之凝聚的基础,而“耕者集体”的政治性自然扩散为“成员集体”的政治性。二者之间形成的正反馈关系,源于内部市场的社会嵌入性。因此,内部市场充分尊重了农民家庭的自主性和策略性,弥补了仅仅依托农民集体之再分配机制可能存在的灵活性不足的缺陷。因此,内部市场的政治调控具有鲜明的村庄社会本位的特征,以“耕者集体”的实践形态重塑了集体的社会脉络。土地的流动内在于集体制度框架之中,维系了农民与村庄的弹性关联。如此,既可在“耕者集体”的框架下实现村庄政治整合,同时也维持了在村者与外出者的均衡 。

2.外部市场的政治调控

城市化不仅体现为城市空间的平面扩张,而且意味着市场机会的细密辐射,进而推动土地的城市化,展现了土地转型的发展面向。土地以要素形态卷入城市扩张过程,改变了土地的功能定位和价值属性,逐渐由自然土地向经济土地转化。要素化的经济土地是外部市场充分运行的必要条件,以空间区位为基础的土地价值的资本化逐渐主导土地秩序的再生产。土地价值转换改变了集体自主性的原初动力——即村庄生活政治内容,重新定义了集体的实践基础和运行动力。在这个背景下,土地只有以更加充分的要素形态进入外部市场,才能实现其价值;同时,土地只有切断其社会生命,才能卸下村庄政治的负担,成为合乎外部市场需求的有效市场要素。

随着土地外部市场的扩展,重新定义集体与村庄和国家的关系,是理顺土地、集体与市场之关系的前提。实际上,作为一种制度主体的“集体”存在一定的层级性,体现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格局,笔者称之为“集体的阶序”。具体而言,集体包含乡镇农民集体、行政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级所有”共同规定了农村土地所有权。集体的阶序反映了集体与其自身的关系,体现了集体反思性调控的能力,即免于外部市场吸纳和俘获的能力,展开了集体通往国家的基本路径。集体阶序延伸既源于土地政治的路径依赖,也源于国家政治的主动调控,且最终通过土地政治过程实现。在集体产权主体的纵向结构上,它最终体现为土地产权单元由村民小组向村集体乃至乡镇集体的转移;在土地空间的形态上,它最终体现为土地产权单元由分散性和局部性向集中性和整体性的转化。集体阶序上移弱化了农民与土地之间具体的、历史的关联,农民从相对狭隘的、局限的集体成员转化为更加开放、包容的集体成员。

在这方面,苏南地区的土地开发模式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当地政府在城市化过程中探索形成了“预征预拆”模式。该模式主动顺应农民非农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趋势,通过“土地换保障”和“宅基地换安置房”的方式促进农民与土地的分离。“预征预拆”体现了国家的规划导向,提前实现土地控制权由农民向国家的转移。在这种模式下,“征拆”不过是程序性的土地性质变更和指标匹配。随着农民与土地的分离,“统”的层次实现了从村集体向乡镇集体的转化和提升,乡镇集体成为集体与国家的节点。于是,土地市场化不仅回应和推动了农民的市场化和城市化,而且也奠定了土地有序开发的基础,奠定了“和谐拆迁”的政治基础。

外部市场的政治调控体现了集体自主性的层次转化能力,它将土地市场化置入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脉络,彰显了“地利共享”的分配原则。一方面,将土地发展增益转化为国家的公共配置,限制了农民与土地的具体的财产性关联,维系了土地市场化的公共性。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土地空间配置的成本与负担,赋予土地要素以更强的可塑性,强化了土地市场化的价值基础。总之,外部市场的利益辐射改变了土地政治的运作方位,土地价值的主体再造和基础重构赋予土地秩序以正义性和有效性。

3.土地转型秩序

土地转型是乡土社会转型的深层基础。由于土地意义的总体性,土地转型既是土地价值属性和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型,也是社会秩序再生产机制的转换。如上所述,集体的政治调控蕴含了土地秩序的退守和发展的导向,二者实际上具有密切关联。集体制度的市场区隔与市场调控,在维系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内部市场的同时,也构造了集体土地与外部市场有效对接的制度通道,从而塑造了土地转型秩序。

基层社会中土地市场的内外之别具体表现为市场动力与路径的差异:对于内部市场而言,“意义沉重”的土地之流动既依赖于村庄社会的关系网络,同时也反馈为村庄社会的自循环体系,从而在“耕者集体”的框架下延续和升华了土地的总体性意义。对于外部市场而言,“利益沉重”的土地之流动则依赖于集体阶序的上移,以拓展土地的价值。二者均统一于集体的自主性。集体的自主性超越了市场的自发性,设定了市场化的路径、方向和边界,将单向度的土地市场化扩展为两个相互分离且又相互呼应的土地市场化机制。在这个意义上,集体类似于一个嵌入土地市场的“楔子”,在分别调控二者的同时,将二者统一于土地转型的总体过程,形成市场中心与市场边缘各得其所又相辅相成的状态。集体通过吸纳和调控市场的流动性,使自发、分散的市场动能转化为有序和集中的政治动能,进一步强化了自身的市场适应能力,构成大流动时代基层社会政治秩序凝聚的内核。

(二)土地转型的权利陷阱

为了应对基层社会的治理危机,国家政治调控转向集体土地制度本身。在西方产权范式的理论视野下,集体土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成为否定集体自主性的依据。国家对集体土地制度的调控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以农民土地权利明晰为导向的产权建设逐渐压缩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空间,固化和强化农民的土地权利,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趋向日益浓厚,从而奠定了权利土地转向的制度基础;第二,以土地负担取消和土地利益显化为核心的土地权利义务关系重构弱化了农民的国家政治义务,强化了国家政治的道德性。二者分别从集体土地制度的内涵与外延抽离了集体自主性的空间和动力,强化了农民与土地的权利关联,推动政治土地向权利土地的转向,致使土地转型逐渐陷入权利陷阱。

1.政治过程变异

农民土地权利的强化改变了集体的主体结构,凸显了权利主体的自主性,进而重构了村庄政治过程的基础、动力和节奏。随着政治土地向权利土地的转向,权利本身构成了土地政治的基础,土地秩序逐渐脱嵌于村庄,转变为纯粹的土地要素配置关系。集体成员权渐趋固化,集体难以更新,集体内部滋生并逐渐累积了反对集体自身的政治能量。可见,权利土地的制度刚性逐渐消解了集体土地制度实践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弱化了土地政治过程的整合能力。随着土地秩序失控,农民集体逐渐撕裂,导致“少数决定多数”的困局。在此值得一提的是贵州的“湄潭试验”。湄潭试验的核心内容是“生不增,死不减”,但是,近三十余年的政策实践不仅导致农民土地占有的分化,而且,出现了大量长期脱离村庄生活但却继续拥有村庄土地的群体,他们并不关心村庄公共秩序,客观上造成了村庄土地秩序的分裂。如此一来,抽象的权利正义超越了土地秩序的生存和发展的正义,压抑了土地价值的实现。土地秩序孕育和吸附的政治能量如若不能输出为土地价值的实现动力,则可能演化为或隐或显的土地博弈或土地冲突,陷入“反公地悲剧”。

可见,权利土地的转向凸显了土地的利益维度。土地利益成为村庄政治的焦点,构成基层不稳定的根源。例如,村庄人地关系失衡、土地秩序紊乱等日渐成为问题,基层社会中积累和孕育的矛盾长期得不到回应和解决。政治过程因而降格为碎片化的权力互动与利益博弈过程,且逐渐脱嵌于农民集体的主体结构。政治过程逐渐偏离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脉络,并显化个体政治能力和政治资源的差异。精英与群众的政治一体化状态逐渐破裂,政治精英的能动性无需转化为农民群众的政治动员。但政治精英的能动性并不因土地政治过程的断裂而衰落,毋宁说,土地政治过程的断裂反而为精英的能动性和自主性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如此一来,集体自主性日益蜕化为精英的自主性,农民日益转变为“沉默的大多数”。沉淀在土地秩序中的政治能量可能在看似平静的村落社会绵延的过程中累积和发酵,其最终的后果可能是村庄政治秩序的溃烂。

2.政治系统失衡

政治土地是村庄与国家政治同一性的基础。政治土地向权利土地的转向重塑了政治系统的根基。权利土地抑制了集体的自主性,土地秩序中沉淀的和村庄社会中弥漫的政治内容缺乏土地政治过程的回应、整合与过滤,越来越以“信访”的方式直接涌入国家政治领域,打破了政治系统的均衡状态。农民的土地权利强化了农民行动的道义支撑。面对农民个体本位的道义话语,国家政治无力甄别,原有的政治均衡逐渐解体。村庄治理陷入对国家治理体制的依赖,国家日益通过单向的资源输出维系农民与国家之间的政治关联。由于集体土地制度实践脉络的中断,国家资源输出面临资源吸纳政治的效应:一方面,权利土地抑制了政治义务的升华,农民被束缚在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益的层次。权利土地逐渐消解了土地承载的政治义务,阻隔了自下而上的政治脉络。农民、土地与国家之间围绕土地剩余分配而建立的平衡机制和政治通道瓦解,农民与土地的关联刚性化。土地价值难以超拔于其资源形态并实现政治性的生产和流动。另一方面,权利土地不仅阻隔了土地剩余的动员,而且消解了基层内生性的政治平衡与秩序供给能力。国家的政治输出日益依赖于资源本身的输出,扭曲了资源流动承载的政治社会化机制,陷入国家政治的道德陷阱 。国家政治的道德化最终导致了农民过度依赖国家。因此,民生政治在权利话语中泛化,资源的大量流入反而可能导致资源浪费和群众不满。

3.土地转型失控

权利土地改变了土地市场化的路径和架构。“农民——集体——市场”的模式转化为“农民——权利——市场”的模式。土地政治的断裂逐渐模糊了内部市场与外部市场的制度区隔,具体体现为内部市场的外部化和外部市场的内部化,农村土地转型渐趋分裂和失控。所谓内部市场的外部化,是指农民土地使用权流动的内部市场向外部开放,并逐渐裹挟进入外部市场的过程,进而充分释放了市场的分化效应,打破了土地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均衡,导致集体的内部分裂。内部市场的外部化展现了“市场俘获集体”的土地市场化路径。土地成为资本攫取的对象,而集体则依附于资本,成为农民与资本互动的媒介(孙新华,2016)。资本下乡通过俘获集体而重构了村庄土地秩序,抽离了土地的社会生命。资本主导的土地配置替代了集体主导的土地配置,土地政治过程蜕化为会计过程 ,脱嵌于村庄社会,瓦解了村庄政治共同体的秩序生产机制。集体高度卷入市场的同时也面临市场风险,可能陷入治理危机。所谓外部市场的内部化,指的是外部市场遭遇集体切割进而被集体俘获的过程。外部市场的内部化以丰厚的市场利益滋养了农民集体,建构了农民、集体与市场的利益关联,形成以权利土地为中心的利益吸附。这种情况在珠三角地区农村颇为典型。例如,珠三角地区的土地主要掌控在集体手中,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集体自主开发土地建设工业厂房,“筑巢引凤”,发展地租经济。集体分享了绝大部分的土地增值收益,并通过福利性分配形成了农民与集体的紧密关联,分散的集体开发与刚性化的内部结构极大地限制了当地后续的城市发展空间。集体与市场的利益亲和最终导致农民集体的固化和土地市场的扭曲,集体所有制日益呈现为“共有制” 的实践形态,集体成员权逐渐明晰为“股权”,形成以个体农民为本位的“集体俘获市场”的逻辑。土地的社会生命因浸润在丰厚的利益中而趋于僵硬,集体沉入村庄并逐渐锁闭,将国家政治阻隔在外。

可见,权利土地主导的土地市场化吞噬了集体的自主性,进而阻隔“农民——集体——国家”的政治关联。随着土地转型的失控,农村社会转型趋于失调,导致农民陷入“回不来”也“出不去”的尴尬状态。所谓“回不来”是指,农民与土地的权利关联释放了土地市场化的效能,土地流转至外部市场主体,难以与农民再次结合。所谓“出不去”是指,处于市场中心地带的农民因为丰厚的土地利益而弱化了其作为劳动者的属性,沦为土地“食利者”(贺雪峰,2017)。可见,土地转型失控实际上潜藏着更大的基层政治风险,在集体无力回应的情况下,国家自然成为土地市场化成本与风险的承担者。

六、集体的政治生命

本文以土地秩序为起点,通过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逻辑,阐释了土地政治化的秩序机制,揭示了土地政治的厚重意涵。在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脉络中,土地的社会生命逐渐挣脱了村庄社会的自发演化逻辑,逐渐转换为集体的政治生命。在这个意义上,集体土地制度不仅是土地的产权定义,而且是土地的政治定义,彰显了集体“政经一体”的属性。沿着集体土地制度脉络,“政治”的意涵突破村庄的层次并延伸进入国家政治领域,进而界定了土地市场化的路径与机制。可见,集体的政治生命容纳了村庄社会的政治深度和国家政治的高度,蕴含了调控土地市场的弹性空间。随着集体政治生命的展开,集体逐渐实现治理的有效性、秩序的正义性和农民的主体性的统一,从而奠定了基层善治的政治基础。

集体的自主性是集体政治生命的实践表达。集体的政治生命不能还原为集体的经济生命。“政”对于“经”的规定性是集体制度政治生命的内核。在“政经一体”的框架下,集体的经济属性依赖于土地的政治调控,否则土地的集体属性趋于消解。可见,集体的政治性统摄集体的经济性,并向集体注入了持久的活力和弹性。所以,土地的政治性是其价值实现的根本基础。过于强调和倚重集体的经济生命,可能侵蚀和阻塞集体的政治生命,导致集体活力的衰退,进而导致土地的去政治化。“政经一体”的制度架构一定程度上释放了土地的社会生命,赋予村庄社会一定的自主性,即在制度层面体现为集体制度通过土地秩序而调控村庄社会的基本路径,在实践层面体现为集体制度实践的周期性。村庄自主性因而成为集体自主性的社会基础。当然,集体的自主性也超越了村庄自主性,不仅克服了村庄自主性的内在限度,而且将村庄带入国家政治视域。经由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脉络,土地得以深度参与政治过程和政治系统的循环,从而拓展了土地的政治内涵。

然而,权利土地的转向导致土地的去政治化。因此,找回土地的政治性是重塑基层社会政治活力,恢复村庄与国家的政治均衡,进而有效调控市场的重要方式。找回土地的政治性,关键是必须回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实践逻辑,激活集体的自主性,赋予农民集体在一定条件下调控土地秩序的空间。只有保持土地秩序的弹性,土地秩序才能以相对开放的姿态承载农民、国家和市场等因素,实现政治整合与政治均衡。土地是最大的政治,找回土地的政治性,是重塑基层政治秩序正义性与稳定性的根本之道。

本文刊载于Rural China 17.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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