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以公与私为核心,欧阳修的奏议常采用二元对立的修辞策略,辐射到公论与私言、忠臣与奸邪、君子与小人等概念解释,《朋党论》即是这一策略的产物。将公私二元论作用于行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欧阳修重视个体德性、强调公论正义,在短暂实现与皇权共治的同时,也面临着朋党指控、解释失控乃至失效的挑战,《朋党论》正是对此作出的澄清和妥协。伴随仁宗朝后期对朋党问题的反思思潮,欧阳修逐渐意识到公论与道德毁誉的局限性,在《议学状》中转变立场,公开质疑公议结果。对公与私概念的语境还原,不仅可以管窥欧阳修丰富的心灵世界,也能够折射出北宋前期朝堂党争与文章博弈的复杂时局。
关键词:欧阳修;《朋党论》;公私;奏议
欧阳修作于庆历四年(1044)的《朋党论》,不仅是文学史上的古文典范,也是理解其思想脉络、考察庆历新政与北宋党争的关键文献。以往研究多将此文与范仲淹、司马光、苏轼等人的同题之作参互比勘,强调欧阳修公开亮明“君子有党论”的理论创新性,将“君子有党”视为庆历士大夫独特的政治宣言。这一解读的实质,实是格义比附了现代国家的政党模式观念。一方面,欧阳修所言之“君子以同道为朋”,并不等同于明确主张“君子有党”,《朋党论》的核心观念是以义利之辨区别君子小人,并未越出传统儒学的话语范畴。另一方面,文章虽以“论”为题,实则写于新政濒临失败之际,旨在向仁宗澄清朋党嫌疑、争取政治信任,因而具有鲜明的奏议功能。而在欧阳修其他涉及朋党问题的奏议中,“君子有党”的立场并未一以贯之,其中《论杜衍范仲淹等罢政事状》便以“公而不私”明确否认庆历士人结党,此外如《论两制以上罢举转运使副省府推判官等状》等篇,虽未直接出现“朋党”一词,却实质上回应着相关议题。由此可见,从《朋党论》中提炼的“君子有党论”脱离了具体的历史语境,更接近一种现代学术阐释的投射。因此,重返历史现场,结合欧阳修的奏议文本与政治行动考察《朋党论》,不失为一条有效的文章解读路径。
具体而言,为还原欧阳修写作奏议的历史语境,首先要剖析《朋党论》中君子小人论述背后的公私范畴如何被建构与运用,并厘清其内在逻辑及局限;继而将文本置于具体的政治情境中,探讨这一范畴在现实中引发的行政效果与他者批评,以及欧阳修所作的回应,从而揭示《朋党论》的写作动机与现实指向;最后则以“朋党论”相关研究为例,反思文学阐释中常见的“关键词归纳法”之不足,探讨如何通过重建历史语境,实现对古典文本意义的深入把握。
一 公胜于私:欧阳修的公私解释与政治实践
厘清欧阳修在庆历年间对公私概念的解释策略和政治诉求,是确定《朋党论》思想意义的前提。公与私作为思想史上的重要概念向来为研究者着意,学界对公私概念的内涵与历史流变已有较为全面的梳理。具体至北宋,公与私的思想在政治、文学中的表现,特别是公论、公议、公共性言说等命题多为研究者注目。北宋政治领域对公私关系的论述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是公即无私,合乎天道;二是强调公胜于私,存公灭私。仁宗朝以前的讨论,往往是从天人关系角度出发,强调天地无私的自然之理,并由帝王自证行动符合公共无私的普遍真理,以确立政权的合法性基础。与之形成对照的是,自仁宗朝开始,往往是由台谏讨论公私的内涵,此时重要的不再是关涉政权合法根基的天人合一,而是涉及权力分配的公私二元对立关系。庆历新政时期,欧阳修担任谏官,在奏议中频繁地以公私关系立论,公论与私言、忠臣与奸邪、君子与小人等对立的词组,都是这一修辞策略的产物,与之相应地,他在政治实践中强调道德、提倡公论、严厉地弹劾宰相,将道德渗入行政制度之中,深刻地影响了北宋政治的走向。
在奏议中,欧阳修经由对公私概念的独特解释路径,将公胜于私的原则贯彻到政治实践。首先,欧阳修将“公”与“私”解释为呈献公文时的“公开”与“私密”,强调言论的公开性,反对不透明的文书程序。《论台谏官唐介等宜早牵复札子》云:“凡明言于外,不畏人知者,皆公言也……故凡阴有奏陈而畏人知者,皆挟私之说也。”群臣言论与文书的公开,有助于扩大谏官对朝廷信息的知情权。其次,欧阳修将“公“与“私”分别对应于道德上的“忠”与“邪”,强调政治共同体的德性基础。《论台谏官唐介等宜早牵复札子》云:“凡言拙而直,逆耳违意,初闻若可恶者,此忠臣之言也。言婉而顺,希旨合意,初闻若可喜者,邪臣之言也。”在欧阳修看来,群臣既有忠邪之分,言论乃有公私之别,欲辨言论之可否,须先考察进言者德性之忠邪;而德性之忠邪,从“逆耳违意”或“婉言希旨”的言辞表象即可分辨。在欧阳修的逻辑中,言论之公私与德性之忠邪,形成了循环论证的关系。
在限定流程公开和参议群体道德水平的基础上,欧阳修将“公”解释为议政流程中的群体众智,建议将军国大事付诸朝廷公议。作于庆历三年(1043)知谏院时期的《论乞令百官议事札子》提出,军国大事应“皆下百官廷议”,既广采众见,又可选拔出“其高材敏识者”,“若百官都无所长,则自用庙堂之议”,纵使没有拔群经世之才,集合众智也可以减少决策的失误。同年所上的《论谏院宜知外事札子》同样强调众智的作用:“虽有独见之明,尚须博采善谋,以求众助”,“况朝廷处事,未必尽能合宜;臣下献忠,未必全无可采”,并突出台谏纠偏的政治功能:“况台谏之官,尤是本职,凡有论列,贵在事初,善则开端,恶则杜渐,言于未发,庶易回改。”由公胜于私的概念层级出发,欧阳修秉持公开众智胜于独见之明的信念,表露出他的核心政治诉求:扩大谏官的权责。两道奏疏明确提出的要求是:允许百官集议同西夏和议事宜、将军情奏报和朝廷诏令当日报送谏院,并允许向两府询问核实。他以众智纠偏作为理论依据,但实际的意图是赋予谏官对朝廷重大事件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欧阳修进而强调谏官是公论的代理人,积极营造舆论向朝廷施压,主导决策方向。《论台谏官唐介等宜早牵复札子》云:“言事之官,各举其职,或当朝正色,显言于廷,或连章列署,共论其事。言一出,则万口争传,众目共视,虽欲为私,其势不可。”谏官以公开的方式议政(显言),并集合众智、联章上疏(公论),是公共舆论的直接代理人。在政治实践中,谏官往往以集体上疏的方式呈现舆论,同声相应、同气相求,如庆历三年(1043)六月,欧阳修、余靖先后上疏要求严惩未能拒敌捕盗的官吏;庆历四年(1044)的水洛城事件中欧阳修、余靖、孙甫奏议的论据、处理方案和前后态度的转变完全一致。集体上疏固然有助于印证公论,却无法排除公共场合之外私下商量的可能性,因此当他们高调议政时,自然不能避免日后被指为朋党的风险。
在欧阳修公私概念的解释链条上,为了实现“至公之朝”,天子自执威权、明行法令是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正如《请今后乞内降人加本罪二等札子》所明言:“至公之朝,必信之法,可以令行而禁止也。”庆历年间,欧阳修不断上奏要求仁宗自执赏罚权柄,力求赏罚必信,如《准诏言事上书》以“慎号令、明赏罚、责功实”为“帝王之奇术”,劝谏仁宗以此三术“自执威权之柄”;《论盗贼事宜札子》要求“峻国法以绳官吏”“以威刑责大臣”。欧阳修名义上将“公”对应至法令、国法,但法的条文和原理如何,则是需要经过反复阐释来确定的,其中最核心的原则是保证朝廷在立法决策中的绝对权威,但天子却在法令约束范围之外,天然拥有决定法令解释意涵的权力。
综上,欧阳修对公私概念的解释自成体系。在底层逻辑上,欧阳修将“公胜于私”的自然之理作为一切立论的大前提,它是不证自明、绝对正确、需要被普遍遵循的。欧阳修进而将公务文书的公开与私密、官员德性的忠直与邪佞、政见群体的多数与少数等方面,纳入到公私二元的论述框架中,由此论证凡是公开、忠诚、符合公论的便属公,反之属私。层级内部亦环环相扣,如文书公开便可论证为忠,公开与忠诚便可保证公论上的优势。在法理层面,欧阳修以帝王的权力作为至公的源泉,强调天子是公共法令的操柄者,而谏官是朝廷公论的代理人,由此确立谏官与皇帝的共治体系。
二 公私解释与北宋政治文化
欧阳修的公私解释体系对北宋政治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首先,士大夫通过对概念的解释,实现与君主“共治天下”的理念,达成政治上的默契和共谋。欧阳修的公私解释强化了朝廷代理公共之道的权威形象,朝廷政策由公议制定,公议结果由公论决定,同时谏官也上升为公论的代理人,拥有了参与商讨军国大事的权力,完成了从“耳目之臣”到主导决策者的身份转换。庆历新政时期以公为名义的建议多数得到了采纳,比如庆历三年,欧阳修《论按察官吏札子》建议设立按察使监察地方官吏,维护朝廷的纲纪公法;庆历四年,《论罢郑戬四路都部署札子》以舆论纷纷、“名体不顺”等理由提出公议陕西四路不当置都部署,等等。
与得君行道相伴随,言官代言公论,在奏议中形成一套论说模式,间接获得了对官吏的任免权,出现了群臣乃至宰相畏惧公论的现象。从此抽象公论凌驾于具象权力,成为新型的权力形式。如庆历三年,给事中、参知政事王举正因“妻悍不能制,何以谋国事”遭到御史弹劾,谏官欧阳修、余靖、蔡襄亦言其“懦默不任职”,王举正被罢免;欧阳修弹劾权判大理寺杜曾“尝盗父妾生子”,杜曾“出知曹州,惶恐暴卒”;又如台谏先后以十八道奏疏论夏竦“挟诈任数,奸邪倾险”,阻止了朝廷对其充枢密使的任命。庆历年间言官以公私忠邪对立为由进行的弹劾几乎全数奏效,即使在新政失败后,这一参政模式依然保持着强劲的话语权,如台谏对张贵妃之伯父张尧佐的累次弹劾,御史唐介以“专权任私,挟邪为党”为罪名令文彦博罢相,等等。
言官在弹劾时往往指向官员的私人道德,随之而来的便是苛察的现象。以庆历四年为例,崇政殿说书赵师民对朝中言官察察于私事的从政方式颇为警惕:“(谏官、御史)不务规正,专为伺察,掎摭纤微之衅,讦扬幽昧之私,取悦闻听,弥缝非职。”从中央到地方,欧阳修设立的按察使以同样的方式整顿吏治,包拯上疏云:“诸道转运使自兼按察及置判官以来,并提点刑狱等,体量部下官吏,颇伤烦碎。兼审刑院、大理寺奏案倍于往年,况无大段罪名,并是掎摭微累,不辨虚实,一例论奏。此盖苟图振举之名,以希进用之速尔,遂使天下官吏各怀危惧。其廉谨自守者,则以为不才,酷虐非法者,则以为干事。人人相效,惟恐不逮,民罹此患,无所诉告。”由于按察使劾奏细碎且不切要害,故在宋夏战争结束、范仲淹等人罢执政后,很快就被取消。制度和人事固然可以通过政令更改,但类似弹劾方式并未绝迹。既然可以通过揭发私德私事罢免朝臣,那么在权势转移之后,向之得势者亦可被同样的罪名攻击,如庆历五年(1045),欧阳修被谏官钱明逸弹劾与侄女张氏私通,陷入盗甥案的风波;丁度指控孙甫为杜衍门人,暗示朋党;庆历六年(1046),余靖被茹孝标揭发、钱明逸弹劾其少游广州时“犯法受笞”,不宜任朝官。公本来是用于限制权力的理念,但因为在实践中从未将责任归于天子,便逐渐沦为彼此抨击、促成权力更迭的工具。而公本限定在公共领域讨论,但由于政治领域的公私判定往往以私人道德为依据,那么善恶二元对立的价值观就不可避免地蔓延到私人领域,此后北宋政坛频繁出现的君子小人忠奸之辨、王安石时代对君主道德的强调、理学对天理与人欲对立关系的建构、对个人道德的约束等现象,都可在这一线索上加以理解。
不过在“君臣相得”治道图像的背后,隐藏着因时而变的权力关系的紧张。有时君主要让位于士人的价值观,听从其谏诤,如《论台谏官言事未蒙听允书》称君主偏向“邪佞”是由于“好疑自用而与臣下争胜”,弹劾宰相亦是在提醒仁宗莫以个人爱憎违背至公。但在政治实践中,由于十分依赖以君主意志保证公的推行,当君主违背了道理上的公,就要通过解释将君主私意转换为公共至理。与之对应的即是官僚体系中不彻底的责任制,当台谏有所进言时,往往要将行政中的某级官员作为责任方,典型的做法是弹劾宰相的私人道德,要求罢相。仍以《论台谏官言事未蒙听允书》为例,欧阳修将“水旱流亡,公私困竭”的困局归因于宰相陈执中,错在“言事者太切”和“宰相不知廉耻”,而仁宗“睿智聪明”,必是因与台谏争胜而被宰相蒙蔽,即使前文已经不顾情面地指出君主用人的多疑和袒护,但只要愿意改过,亦无损于圣人之道。林纾就曾提示此文“切挚和婉”的特质。所谓“切挚和婉”,乃在当切实时直言(宰相),当回护时委婉(天子),宰相有碍至公,而天子至公不可撼动,责任的追溯并不彻底。类似的还有发生于庆历新政期间的水洛城事件,针对边将狄青与刘沪的矛盾,欧阳修推卸了仁宗数次更改政令的责任,并以公为名,将尹洙作为最后的责任方,维护朝廷的国体颜面。
欧阳修在奏议中建构的公私解释链条环环相扣,看似精密,但作用于政治实践,不免龃龉。其一,为谏官授权的理论依据和实际要求名实不副。依据欧阳修的设计,谏官职在纠偏,履行监察之责,但实际执行时往往强势要求对军国大事的知情和决策权,一旦不合谏官所论,便累章上疏,直至符合其提倡的公论,由此舆论之公代替了言说内容之公,但这并不能排除通过私下约定形成公论。其二,言论的公私与道德的忠邪彼此循环论证。判断德性要察其言论,判断言论公私又依赖于德性,那么要瓦解谏官的集体之公,只需攻击个体道德的瑕疵即可达成。其三,至公之理本亦作用于皇权,但保证其推行又依赖于皇帝私人的赏罚意志,公共法令几乎从未追责于皇帝,在谏官与皇帝的合作中,若决策出现重大失误,宰相往往作为责任方遭到极端的弹劾,皇帝责任缺席,则法令之公全在于如何被圆融地调和与解释。《朋党论》正是欧阳修的公私解释与政治现实龃龉之下的产物。
三 “他者”的挑战与“朋党论”的生成
一般认为,《朋党论》回应的是“政敌”对庆历士大夫结党的诬陷指控,然而实际上,对欧阳修的质疑未必皆来自于“奸邪”,也有如上文所引包拯这类同被视为“君子之党”的官僚,若统以“他者”指代欧阳修公私体系的对立方与挑战者,或许更近乎历史实境。欧阳修的诸种“朋党论”,正是在双方政治辩论的语境中生成的。面对“他者”意见的不断施压,在朋党议题上,欧阳修的阐释策略暗中改换,政治观念也随之转移。
如上所论,欧阳修以舆论之公代替言说内容之公,倘或此种公论是通过私下约定达成的共识,则难免滑向结党的嫌疑。为自证清白,一种思路是强化公私善恶的边界,区分君子真朋与小人伪朋,如《朋党论》所阐述的:
君子与君子以同道为朋,小人与小人以同利为朋……小人所好者禄利也,所贪者财货也。当其同利之时,暂相党引以为朋者,伪也。及其见利而争先,或利尽而交疏,则反相贼害,虽其兄弟亲戚不能相保。故臣谓小人无朋,其暂为朋者,伪也。君子则不然,所守者道义,所行者忠信,所惜者名节。以之修身,则同道而相益,以之事国,则同心而共济,终始如一。此君子之朋也。
欧阳修建构出君子与小人、同道与同利、真朋与伪朋等二元对立关系,进而劝谏仁宗“退小人之伪朋,用君子之真朋”,君子、小人之别实是一种取信于君主的修辞策略,欧阳修非但不是在宣称“君子有党”,还要通过公私义利之辨澄清名实,表明君子不结党的忠诚立场以供君主分辨,这一论述并没有超越以往朋党义利之辨中常见的二元论范畴。然而要区别善恶,仍系于君主的明辨和不疑,在对朋党问题极为敏感的宋仁宗看来,《朋党论》所描述的“君子之朋”几与朋党无异,欧阳修别出心裁的辩护反而加速了庆历新政的失败。
另一种思路见于欧阳修的其他奏议,主张以察考切实行迹作为判断标准。同样为回应朋党指控,欧阳修《论杜衍范仲淹等罢政事状》为杜衍、范仲淹、韩琦、富弼等人辩护云:“四人为性,既各不同,虽皆归于尽忠,而其所见各异,故于议事,多不相从……此四人者,可谓天下至公之贤也。平日闲居,则相称美之不暇;为国议事,则公言廷诤而不私。以此而言,臣见衍等真得汉史所谓忠臣有不和之节,而小人谗为朋党,可谓诬矣。”欧阳修放弃了在《朋党论》中剖析“君子之朋”的辩护方式,转而以“和而不同”“公言廷诤”作为“至公”之表征,较之此前强调集体众智的思路,转捩甚明。类似逻辑还见于《论台谏官唐介等宜早牵复札子》,欧阳修列举台谏内部意见有所分歧的案例,以论证其徇公灭私,并未结党。然而在此类奏议中,欧阳修对过往政治事件的定性未必皆出于公心,为获取仁宗信任,不免模糊事件的是非与复杂性,而此种政治辩护通常是针对突发政治事件量身定制,不具有普遍的解释效力。
欧阳修面对的另一挑战,是对谏官、按察使作为“公共”代理人身份的质疑。前文所引包拯上奏指出按察使“颇伤烦碎”“不辨虚实”、未必尽公,即是其例。欧阳修《论台官上言按察使状》回应道,按察使“皆谓一时之极选”,“苟或如台官所说,则是两府聚厅数日,选得不公之人”,以公议程序正义为由否定台官的意见。庆历五年(1045),针对令两制以上保举省府判官、转运使等官员的敕令,有上封者将其归因于谏官侵占宰相职权,认为可能造成奔竞结党之风。欧阳修《论两制以上罢举转运使副省府推判官等状》从已有的选官制度出发,强调程序“保举”与利益“请托”的区别,以重申选官法的名义和原则来排除“长奔竞之路”的可能性,但面对“侵宰执之权”的指控颇为无力,只能以自我弹劾解职作为自证的筹码。面对既成事实的指控,欧阳修往往以名别实,围绕概念、理念、原则展开辩解,但概念辨析并不能解决政治实践中产生的诸多复杂问题。
进而言之,在公私与忠邪循环互证的前提下,政治立场的不可调和,可能引发解释权的争持,最终导致公私解释的失控,至和年间的陈执中案即是其例。宰相陈执中家笞挞女奴致死,御史赵抃认为宰相“违朝廷之法,立私门之威”,以公私对立问罪,欧阳修《论台谏官言事未蒙听允书》亦历数陈执中违背公共的罪状,劝谏仁宗罢相。与之针锋相对的是,谏官范镇认为御史“舍大责细”,主张区分宰相的“职事”与“私事”,进退大臣时“当责以职业,所贵有所劝励”,不宜“专治其私”。御史赵抃将私对应于道德缺陷,指范镇为营救陈执中的朋党,要取公议来立朝廷之法,谏官范镇则指责御史“弃法律而牵于浮议也,任私情而不顾公道也”,在奏议的往来交锋中,只要确立了公优于私的层级,那么何者属公、何者为私,完全取决于解释主体的倾向。御史的解释逻辑大致沿袭着欧阳修的思路,谏官则意在提醒:以某种价值观从公共朝堂贯彻到私人领域,是否已越过了权力的边界?
而最根本的问题是,虽然公共至理名义上为共同体的合法性授权,但是其推行又相当依赖皇帝个人的判断,君主意志的不可控,使公的意涵在政治实践中很难完全贯彻,乃至沦为帝王平衡权力的手段。庆历四年,尹洙《论朋党疏》即指出:“公论之与朋党,常系于上意,不系于忠邪。”庆历八年(1048),御史中丞鱼周询亦称:“今中外之臣,每进对于前,但敢攻人过失,即为公论。若言及忠良材能,云可任用,则虑圣意疑为朋党。”及至皇祐四年(1052),这一风气仍未消退,知谏院包拯奏称朝臣“进一良士,必曰朋党相济,退一庸才,亦曰朋党所嫉。使正人结舌,不敢公言是非”。而至和二年(1055),宋仁宗以文彦博、富弼为相,仁宗认为“文彦博多私”而富弼合公论,庞籍则旁敲侧击舆论之可畏:文彦博曾任执政,从政公而不私;富弼此前未任执政,结怨不多,故合公论,今后还应以二人从政行迹来区别公私忠邪,若毁誉全系于公议,则朝廷公共实质不存,这说明士大夫对庆历朝推崇公论的路线有所反思。
与此相应,欧阳修也发生了思想的转变。嘉祐元年(1056),欧阳修在《议学状》中针对“创新学,立三舍”的公议结果提出质疑,主张为政须督以赏罚,可以速成;而设教当劝善兴化、尚贤励俗,缓而不迫。他尤其反对在短时间内“以德行官人”,认为入学的四方游士“乌合群处”,若道德评价取决于同舍的毁誉爱憎和学官品藻,必然导向朋党之风;而为特意表现材行,必有学生故作新奇、高谈阔论,庆历之学的弊端正在于此。欧阳修进而强调“教学之意在乎敦本”,无论是要立三舍、复五经博士,还是要创立新学,皆要修其实事、举察其实,形成培养、选拔、贡举、官员考核的链条,勿以利禄诱之。欧阳修洞悉人性之恶,故在庆历时期主张以道德公论、赏罚必信整顿吏治;而此时论及培养未来从政官员道德品性的问题,又否认了早年以公论臧否人物、以赏罚绳墨百官的思路,主张从长计议。这说明他逐渐意识到道德毁誉的不稳定性,参与公议者可能本来只是一群好名争利的乌合之众罢了。无论是提倡设教的迟缓渐进,还是指出材行未必要故作新奇、贵在守常循理,与早年砥砺名节、集合众智的主张皆有很大转变。
这种反思正是在政治旋涡中与君主、同僚苦苦周旋的结果。庆历新政时期,当欧阳修面临结党指控,无论是以《朋党论》借助公私义利之辨区分“君子之朋”这一高尚的道德实践集体,还是在《论杜衍范仲淹等罢政事状》中转而以行迹之实否认朋党,抑或是作《论两制以上罢举转运使副省府推判官等状》等奏状重申制度防弊设计,解释策略的调整并不足以打消仁宗的疑虑。而在经历新政失败、滁州之贬后,欧阳修或许更为深刻地认识到政治解释作为与皇权合作的筹码,言说与行动的分寸不能越格,朋党问题尤为仁宗禁忌;而道德与公论作为打破因循政风的利刃,也会将政治文化引向激进偏执的危险境地。因而他在至和元年(1054)作《资政殿学士户部侍郎文正范公神道碑铭》记载范仲淹与吕夷简和解,意在平息聚讼纷纭的党争;至和二年(1055)的《答李诩第二书》提出“为君子者,修身治人而已,性之善恶不必究也”,不以道德善恶界定君子;嘉祐元年(1056)的《议学状》亦在这一思考的延长线上;十年后的英宗朝濮议中,欧阳修力主称濮王为皇考,与司马光所率的台谏公论相抗,跌落道德神坛;及至熙宁四年(1071)致仕时,王安石称其为粪壤、烂石、朽木,“与一州则坏一州,留在朝廷则附流俗,坏朝廷”,与欧阳修早年对吕夷简的定性如出一辙。当他意识到并承认道德毁誉的缺陷,却也沦为被公论攻击的靶子,他在庆历时代高扬的价值观依然强劲,而他本人却在新时局中颇显异类,政治影响力逐渐消退,成为边缘人物,这对从政者来说,不可不谓吊诡。
由推崇公论,继而陷入朋党之辨,再到反思公论的局限,欧阳修从政心态的转变历程折射出他政治观念的复杂性。如果说引入道德、公论等儒学话语整顿朝政纲纪顺应了以“礼乐仁义”通向“仁政”理想的时代诉求,是对政治伦理阐释的提炼和实践,那么庆历时期的诸种“朋党论”则是面对危机的自我调适,而后续反思则呈现出对既有体系的再造尝试。这一过程中,欧阳修的解释与调整并非为开创某一理论创见,而是在具体政治文化语境中经由与“他者”的对话逐渐生成,欧阳修与公私概念的纠缠提示着我们:概念意义原本并非抽象思辨的结果,而是在历史语境中实践的产物。
四 从定义走向解释:重建概念的历史语境
《朋党论》中的君子小人义利之辨实是公私概念问题的延伸,无论是研究《朋党论》还是公私概念,学界往往采用关键概念溯源、史料归纳的方法,此处不妨合称为关键词归纳法,即翻检、排列含有“朋党”“公私”关键词的史料,总结相似性和差异性,归纳为几种类型,再根据时间的先后勾勒历史流变。此类研究的基本预设是:一方面,将概念视为有限意义的集合,将其等同于人类思维活动的结果,是思想的精华;另一方面,认为概念支配着人的行动和历史进程,掌握其主要定义,就可以直接获得对历史、政治、社会的知识。与之相应,研究时以“后见之明”选择对历史进程产生重大影响的概念加以研究,择取材料时更倾向重要思想家、政治家的言论。公私概念在思想史上被重视正与此相关,参照西方近代以后兴起的公共领域、私人空间等范畴,学者讨论中国传统公私概念时,常将聚私为公、私的正当性得到提升的明代作为思想史上重要的转折点,由此向前回溯,宋明理学作为明代的参照,其公私观也得到较充分的讨论,但像“公开”这类在历史中长期使用、对思想史似乎不产生影响的语用意义就较少被关注。然而正如前文所析,至少在宋代语境中,欧阳修所讨论的语言公开性问题对政治文化产生过深远影响,上述近代化预设不免削足适履,在无形中遮蔽了本土研究问题的复杂面貌。仅就《朋党论》所牵系的公私概念而言,以关键词归纳法为主的概念研究范式至少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关键词归纳法较为重视梳理定义的流变而忽略意义产生的现实语境。尤其在文学研究领域中,作者身份、文体特征等因素皆对概念意义有重要影响。本文讨论的欧阳修并非闭门建构学说体系的学者,而是要在纷繁复杂的政务和人际中周旋的行政官僚,他对公私概念的解释不是抽象思辨的结果,大多是出于任谏官后扩大政治权力、获取仁宗信赖的需要。此外,概念意义常因现实诉求而生,就本文聚焦的奏议而言,作为“臣下告君之辞”,上奏者势必预先考虑君主的阅读反应,欧阳修的《朋党论》便以说服仁宗、消除朋党之嫌为核心要义,而非为确立“君子有党”的理论学说。
第二,关键词归纳法重视对概念意义的界定,用以整合复杂的历史现象,这种方法确能执简驭繁地清理历史线索,但也遮蔽了概念意义形成过程中的波澜曲折。其所以被塑造为某种意义的原由,常未能得到深入的揭示。本文讨论的欧阳修提倡公论的现象,似乎可以关涉到许多广为学界接受的命题,如宋人好议论、士大夫理性精神的高扬等,然而这不过是现象与现象间的顺势过渡而已。值得追问的是,这些关键词的出现说明当时人们把符合公论作为行政合法性的重要标准,那么它是如何成为认识主流的?而当公论成为正义之后,究竟哪些属于公论,什么又是私言,是非标准如何界定?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进入具体的历史语境,理解特定社会文化空间中人的思维和行动。
第三,关键词往往经由预设视角筛选,检索而得的文献又印证着这些预设,二者不断强化彼此的正确性,观点与材料形成循环互证。就宋代而言,研究者将推崇公论的“旧党”作为正面的形象,与“新党”或者君权对立,由此,高扬理性精神、不受权力束缚的士大夫就成为了宋代政治文化的典范。然而,在提倡公论的声音之外,不免存在许多争议,当台谏以公论罢免官员、主导政局时,反对者的声音是否也有不容忽视的合理性?这些言论针对公私观念辐射下的行政合理性问题而发,落实在词汇上,可能是“风闻”“群谤”甚至是“朋党”,“公”的意义不仅是无私,在北宋还对应着“纲纪”“国体”等核心问题。而某种曾被认为属公的事物,随后又被指责为属私,那么原先持公论者又该做出怎样的回应?关键词检索容易忽略反方的声音,使其成为研究中的缺席者,然而缺席的部分未必是阻力,也可能是促成解释策略或观念变化的关键一环,寻找对应公私的关键词固然重要,同时也要考量概念在理解与使用中的多元性。
因此,概念定义并不能等同于作者意图,某些相似的概念解释,因为背靠不同的语境,针对的问题并不相同;而看上去针锋相对的言论,却有助于进入解释变化的过程,理解具体语境中人的语言和行为逻辑。对概念的研究方向并不在终极真值的揭示,而要在具体的语用维度、在解释学的视野中勾勒出意义流变的前因后果,才能揭开它因时间流逝被遮蔽的复杂性。具体到对欧阳修从政生命历程的理解,其对公与私的解释,生发于以道德整顿吏治的需要;《朋党论》提出“君子之朋”,不是在完善一种学说,而是为应对朋党指控澄清立场、表达忠诚的妥协。当事件的在场者逐次退出政治舞台,具体言说蜕变成一种有待重新解释的思想资源,那些被精心筛选的概念越来越脱离语境而呈现出理论的形态,变得好像是一种悬浮于真空的形而上学。
历史的变迁在概念意义的重塑中发生,概念的意义也在解释、澄清的过程中日益丰富。概念与历史并不是静止的解释与被解释的关系,而是在交互中互为变量、彼此塑造。语言中聚合着历史经验,概念中重叠着历史的纵深,并不是词语的定义,而是对概念解释、澄清的需求造就了意义,而研究者的工作不仅是对意义的归纳统合,更要让它们在论辨中呈现自身。
结 语
追求内心的确定性、建构一个与生活现实不同的道德空间,这种心理倾向和思想动机有深刻的人性根源,由于将自身视为“自然”理性的衍生存在,宋人对道理的要求总是大于世界的可能性本身,在他们的头脑中,存在一个永恒不变的道理等待被揭示,语言仅仅是作为思维和通向真理的工具,在理解“道”之后便可以得鱼忘筌、得意忘言了。
不过,当秉持“道”来反向建构真实世界时,他们试图在现象和真理之间搭建一座桥梁,通过文章来解释和修正行为,使之看上去无限趋近于“道”,然而在以语言通向“道”的途中,那条巨大的存在之链的缺环很少被认真地思考过,文学修辞正是在语言表达的缝隙中介入了现实与政治。以欧阳修为代表的宋代士大夫,不是在对概念的抽象思辨中揭示真理,而是在具体实践中借助文学修辞、自觉或不自觉地发现某种“当下”的“真理”。以欧阳修为例,其不自觉处表现在概念解释上的混淆名实、互为体用;但其自觉性也正在于,他的解释方法总是精准地为政治诉求提供了证据链。他的建构与论难展现出修辞学精妙的分寸感:既存在相当程度的理性能力,又深受政治伦理的束缚,在具体与抽象、真理与政治实践之间,搭建起约束思想的言语牢笼。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中文系(博士后)
本文原刊《文学评论》202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