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日本战败投降后,盟国在美国的主导下实施了以非军事化和民主化改革为核心的对日占领政策。为实现占领目标,消除军国主义、侵略主义的基础,盟国依据达成的国际共识和国际法,严厉追究了日本的侵略战争责任。作为重要手段,盟国进行了国际军事审判(东京审判)和对军国主义分子的整肃(公职整肃、教职整肃),取得了良好效果,对消除军国主义影响、净化日本政治环境、建立民主主义的新日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占领后期美国对日政策转变,背离了盟国的政策共识,造成对日本战争责任的追究虎头蛇尾,影响了战后日本国家的历史认识和保守政治的发展。
标题注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日本近代化历史进程及影响研究”(编号:24&ZD306)。
关键词:对日占领政策/ 战争责任/ 东京审判/ 公职整肃/ 教职整肃/
作者简介:宋志勇,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日本学刊》(京)2025年第3期 第81-97页
1945年8月15日,日本战败投降,美国以盟国的名义①迅速派兵进驻日本,建立以麦克阿瑟为最高统帅的驻日盟军总司令部(简称“盟总”,GHQ),实施军事占领,开展非军事化及民主化改革。在解除武装、修改宪法、解散财阀、农地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陆续展开的同时,盟总还按照反法西斯同盟达成的协议和国际法,迅速开启了对日本战争责任及战争犯罪的追究。追究的手段主要有二:一是对日本军国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者及其团体进行整肃,二是开设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围绕该课题,学界已经有所研究,但受时代和资料局限,还有不够深入之处。特别是在二战结束80周年的重要历史节点,我们再回过头来审视本课题,当应有新的感悟和认识。②
一、追究日本战争责任是国际社会的共识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日法西斯都犯下了极为严重的战争罪行。严厉追究德、日法西斯发动侵略战争和反人道罪行的责任,是所有反法西斯盟国的共同意志,是对两个法西斯国家挑起侵略战争、进行惨绝人寰的种族灭绝和大屠杀罪行采取的必要措施,也是人类文明和法律正义原则的要求。
惩治战争犯罪的呼声最早针对的是纳粹德国的疯狂对外侵略以及对犹太人采取的种族灭绝政策。1933年希特勒建立独裁统治以后,不仅频频发动对外侵略战争,而且在国内外实行犹太种族灭绝政策,大肆屠杀犹太人及占领国人民,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愤慨和谴责。
1942年1月13日,遭受纳粹德国侵略的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荷兰、卢森堡、希腊、挪威、波兰、南斯拉夫、法国等九国流亡政府在伦敦发表宣言,谴责纳粹的战争罪行,表示要组织国际法庭,通过审判惩罚纳粹战犯。中国也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并支持九国宣言。这是国际社会第一次明确提出组织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
1943年10月20日,美、英、法、中等17个国家在伦敦成立“联合国战争犯罪调查委员会”(UNWCC),旨在对法西斯国家的战争犯罪行为进行国际调查、取证,初拟战犯名单,向有关国家报告和提出建议。该机构以伦敦为据点,积极开展活动,对战后战犯审判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支持作用。在中国的倡议下,UNWCC于1944年5月在中国重庆设立了远东及太平洋分会,主要调查日本的战争罪行。该分会由中、英、美、法、澳、荷等11国代表组成,来自中国的原国际法庭法官王宠惠博士担任首任主席。在中国政府的积极支持下,该分会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日本战争罪行资料,为战后追究日本的侵略战争责任作出了重要贡献。
1945年5月,纳粹德国战败,欧洲战场作战宣告结束。8月8日,参加欧战的英、美、苏、法四大盟国签订了关于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纳粹主要战犯的“伦敦协定”以及《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确定以国际军事审判形式处罚纳粹德国首要战犯及犯罪组织,追究其战争责任。11月20日,审判德国纳粹战犯的“纽伦堡审判”开庭,拉开了战后审判德日法西斯战犯的序幕。纽伦堡审判对其后进行的“东京审判”产生了巨大影响,通过国际军事审判追究侵略战争责任成为反法西斯盟国的共识。
在亚太地区,自1943年后期,日本疯狂的军事侵略行动被以美国为代表的盟国压制,战局朝着对盟国有利的方向转变,以美国为首的亚太盟国也开始研讨战后对日处理政策。铲除军国主义和专制主义、把日本改造成民主国家是所有盟国的共同对日政策目标。而通过审判战犯及对军国主义进行整肃的形式追究日本的侵略战争责任,是达成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盟国在一系列国际会议和国际文献中均表明了战后惩治日本战争犯罪、追究日本战争责任的共同要求,这一共同意志主要体现在下列国际文献中。
1943年12月1日,中、英、美三国政府发表《开罗宣言》,宣布“三大盟国将为制止并惩罚日本的侵略而战”。1945年7月26日,中、英、美三国政府发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立即无条件投降。公告明确表示:“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盖吾人坚持非将负责之穷兵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③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中、美、英、苏等大国纷纷探讨建立战后日本管理体制机制的问题。英国提议设立“战后盟国对日管制委员会”及“远东咨询委员会”,负责制定战后对日占领及管制政策。而美国利用军事优势,占据对日政策主导地位,其先是决定对日单独占领,后又抢先在8月14日任命麦克阿瑟为驻日盟军最高统帅,并迫使其他盟国承认。8月30日,麦克阿瑟以驻日盟军最高统帅身份率美军进驻日本本土。9月2日,麦克阿瑟主持日本投降仪式,并于10月2日正式组建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展开全面的对日非军事化和民主化改革。麦克阿瑟及其领导的盟总实际主导了战后盟国对日改造,并使改造政策深深打上了美国的烙印。
为了应对英、苏等盟国对美国独揽对日占领政策的反对之声,1945年12月27日,美、英、苏三国外长在莫斯科签署协议(并征得中国同意),成立由美、英、苏、中等参加对日作战的11国组成的“远东委员会”(Far Eastern Commission)。该委员会是盟国对日占领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它通过美国政府指导盟总落实《波茨坦公告》要求,并有权审查盟总的在日施策(但美国拥有对盟总的“中间指令权”)。此外,还成立了由苏、美、中、英代表组成的“盟国对日管制委员会”(Allied Control for Japan),作为盟总的咨询机关,就落实盟国对日占领政策与盟总协商并“提出建议”。这两个机构在战后对日占领政策的立案及监督方面,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美国单独占领日本,主导权还是被美国所掌握,特别是盟总,在对日占领政策的制定及实施上起到了关键作用。除多边协商外,盟国成员还纷纷制定了各自的战后对日政策,但都强调要彻底根除军国主义基础,追究当事者的侵略战争责任,将日本改造成民主主义国家,使其不再成为东亚和世界和平的危害者。
麦克阿瑟接到华盛顿发出的《日本投降后初期美国的对日政策》后,立即照章落实执行。作为清除军国主义影响、追究战争责任的重要一环,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和对日本军国主义分子的整肃很快就进入盟总的政治日程。
除了美国,英国作为反法西斯同盟的重要成员,也对战后对日政策多有探讨。早在1944年,英国外交部远东局局长就明言:“我们考虑的远东战后处理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阻止日本侵略的东山再起。”④而且,在澳大利亚的积极推动下,英国直接参与了战后对日管制及东京审判等对日处理事务,特别是派出了3万多人的英联邦占领军,配合美军在日本的中国及四国地区实施了一段时间的对日军事占领。这是除美军之外,唯一进驻日本的盟国占领军。⑤
另一个对日作战大国苏联,更是在冷战背景下,与美国争夺对日政策主导权,积极参与对日占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先是1945年8月8日,苏联对日宣战,百万大军突入中国东北,迅速击败了日本关东军,促使日本最终无条件投降。在占领政策上,苏联政府的目标是对日本实行“非军国主义化和民主化”改造,以“巩固对军国主义日本的胜利”,“并排除今后日本推行侵略政策的可能性”。⑥苏联还希望派遣占领军进驻北海道,改变美国独占日本局面,但遭到美国坚决反对而未成功。在对日占领管理体制上,苏联积极与英国配合,迫使美国同意在东京设立向驻日盟军最高统帅提供咨询与建议的“盟国对日管制委员会”,以便“对击败日本起过决定性作用的四个盟国能对日本实行协调一致的政策并承担共同的责任”。⑦虽然这一机构的工作遭到麦克阿瑟的排斥,但对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还是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在某些方面防止了美国的独断专行。此外,在天皇制、东京审判、农地改革等战后改革问题上,苏联也积极参与,推动了日本战后改革朝着正确方向发展。当然,到了占领后期,随着苏美冷战矛盾加剧,苏联在对日政策上受到美国的打压,其他盟国又追随美国,使苏联难有作为。
作为日本对外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中国的战后对日政策也备受关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就开始讨论战后对日政策,特别是1943年12月开罗会议期间,国民政府主席兼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在与美国总统罗斯福的会晤中,阐述了中国对战后日本的处理方案。军事委员会参事室为蒋介石准备的政策预案,除要求日本归还侵占中国之领土及战争赔偿外,还强调要追究日本的战争责任,按照盟国提出之战犯名单交予盟国候审,“日本应解散其国内一切从事侵略之团体,并取缔一切侵略主义之思想与教育”。⑧随着日本投降的临近,1945年8月12日,中国战时最高权力机关国防最高委员会审定通过了《处理日本问题意见书》(简称“意见书”),作为对日政策重要参考资料。“意见书”强调处理好日本问题的重要性,指出“关于日本问题之处理,其成败不仅关系远东安全,抑且影响世界和平,而我国实首当其冲,故我政府应积极有所主张与行动”。该“意见书”分别就处理日本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治、经济、教育、法律等问题提出了建议。关于处理日本的基本原则,“意见书”提出要根据《波茨坦公告》和蒋介石的指示,“重新改造日本,使之真能实现民主,爱好和平,了解中国及盟邦,而能与世界爱好和平之国家合作”。“意见书”围绕政治问题提议“先从修改其宪法入手,将天皇大权交还于日本人民;其有违反民主精神者,则应予以废除”。“意见书”认为神道及武士道是日本“侵略之源泉”,应从思想及组织上“予以根除”。⑨“意见书”还提出了非常具体的对日政策方针,尤为注重战后民主改革及根除军国主义,其中的一些建议、主张在日后的中国对日政策中得到了体现。8月15日,日本战败投降,蒋介石发布了著名的“以德报怨”广播讲话,声明不对日报复,实现两国人民和平相处,但同时也不忘强调:“我们还没有达到真正胜利的目的,我们必须彻底消灭他侵略的野心和与侵略的武力。”⑩为此,中国积极参与了战后对日改造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特别是对日本战争责任的追究。
综上可见,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前后,国际社会已就战后对日政策特别是追究日本战争责任达成了共识。随着盟军进驻日本开始军事占领,追究日本战争责任从共识转入落实阶段。
二、东京审判对日本战争责任的追究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以美军为代表的盟军进驻日本,开始对日实施军事占领。随后,盟国组成“远东委员会”,指导驻日盟军开展消除军国主义的非军事化和民主化改革,而审判日本战犯是达成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根据已达成的国际共识和《日本投降后初期美国的对日政策》,12月6日,原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长助理约瑟夫·季南(Joseph B.Keenan)率由38名美国检察官员组成的检察团抵达东京。12月8日,麦克阿瑟宣布设立盟总直属的国际检察局(IPS),任命季南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首席检察官兼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国际检察局局长,立即着手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准备工作。
(一)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成立及法庭宪章
1946年1月19日,根据盟国惩治战犯的一系列共同宣言、《波茨坦公告》中惩办战犯的条款及美国对日占领政策,并经盟国授权,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公布了《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第一号》,宣布如下命令:
“第一条 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负责审判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身份,或同时以个人身份兼团体成员身份,犯有任何足以构成破坏和平之罪行者。
第二条 法庭的组织、管辖权和职权详载于本日经我核准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
第三条 本命令丝毫不妨碍为审判战犯而在日本或在某一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的联合国家内任何地区所建立或必须建立的任何国际法庭、国内法庭、占领区法庭或委员会或其他法庭之管辖权宣布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争的犯罪加以审判。”(11)
该公告及同日公布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简称“法庭宪章”)规定,法庭将以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和普通战争罪控告日本战争罪犯。
“法庭宪章”是东京审判最重要的文献之一,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遵循的规则。它由五章十七条构成,对法庭的组成、管辖权、审判程序、法庭权力及判决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法庭管辖权是“法庭宪章”的核心内容,它规定:
“法庭有权审判及惩办以个人或团体成员身份犯罪的日本战犯。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即构成犯罪行为,本法庭具有管辖权,犯罪者个人应单独负其责任。
(1)破坏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场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为实现上述任何行为之共同计划或共同谋议。
(2)普通战争犯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
(3)违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对任何和平人口之杀害、灭种、奴役、强迫迁徙,以及其他不人道行为。”(12)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上述管辖权的规定,首次将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以及个人为战争罪行负责正式、明确地引入国际审判中,在国际法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与此同时,美国的东京审判相关方案也在1946年3月4日提交盟国“远东委员会”讨论。3月11日,负责战犯处理工作的“远东委员会”第五分会举行第一次会议,美国代表介绍了东京审判的准备情况,与会各国代表就美国政府致驻日盟军最高统帅之《战犯嫌疑人的鉴别、逮捕和审判指令》、美国《远东战犯的逮捕和处罚政策》及英国对美国方案的修正案进行了讨论。经过三轮讨论修改后,该分会将最终方案提交“远东委员会”。4月3日,“远东委员会”讨论通过了第五分会提交的修正案,强化了盟国集体对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审判权限的约束,并以《远东委员会关于逮捕、审判和惩处战犯的决议》文件形式,交由美国政府作为指令传达给驻日盟军最高统帅执行。由此,东京审判在形式上从美国主导转变为盟国集体领导,美国的主导地位受到了一定的约束。(13)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远东委员会”成员国美、英、中、苏、法、澳、新、荷、加、菲、印度等11个国家派出的法官和检察官组成。被告名单则由国际检察局确定。美军占领日本后,分三批逮捕了100多名战犯嫌疑人,包括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荒木贞夫、松冈洋右等要犯,并对他们进行了预审。国际检察局的各国检察官经过反复讨论,从上述100多名战犯嫌疑人中确定了东条英机等第一批被告名单,共28名,并向法庭提起诉讼。最后,有2人病死、1人精神失常而被免予起诉,其余25名被告被追究战争责任。
(二)对日本战争罪行的审理
1946年5月3日,东京审判正式开庭。首席检察官季南代表国际检察局宣读起诉书,控告被告所犯战争罪行。起诉书是东京审判追究日本战争犯罪和责任的最重要文献之一,是由参加审判的各国检察官共同完成的。起诉书控告荒木贞夫等28名被告犯有共谋策划、准备、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及在战争中进行大屠杀和虐待俘虏等多项罪行。起诉书在“前言”中阐述了日本国家犯罪的政治意义和特征,指出日本的内外政策由一个犯罪的军国主义集团所控制和指使,这些政策是造成侵略战争并使各国爱好和平的人民遭受极大损害的原因。被告们为了实现控制、剥削世界其他地区的阴谋,犯下了或鼓励他人犯下了破坏和平罪、普通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从而威胁并损害了人类的尊严和自由的基本原则。“为了实施和完成这个阴谋计划,被告们利用他们的权力、他们的官职以及他们的个人声望和影响,企图并实际策划、准备、发动并执行了对美国、中国等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侵略战争,并破坏国际法以及神圣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和保证……实行了破坏公认的战争法规和惯例的各种行为。”(14)
起诉书列举了被告所犯的55项罪状,并将这些罪状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破坏和平罪(侵略战争罪),第二类是杀人罪,第三类是普通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
东京审判的审理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检方对日本军国主义侵略政策和战争暴行的揭露,二是对被告个人应负责任的追究。东京审判从1946年5月开庭,到1948年4月审理结束,历时近两年。围绕日本国家及被告个人的战争责任,控辩双方及被告在法庭上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法律大战,其激烈程度和复杂性不亚于刚刚结束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庭伊始,被告辩护人就提出否定法庭合法性的动议及被告无罪主张,对此,季南代表检方进行了全面驳斥,就东京审判的合法性、重要性进行了全面阐述。他指出,这不是一场普通的审判,而是我们“为了拯救破灭的世界而展开的关乎文明的坚决的斗争”。(15)
马拉松式的法庭审理结束后,1948年11月4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进行了宣判。法庭庭长韦伯宣读了判决书。判决书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法庭的介绍和相关法律问题;第二部分为法庭判定的日本侵略及其他战争犯罪事实;第三部分为判决结果。判决书长达1800页,宣读历时一周,不失为法学和历史巨著。
判决书阐明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设立的依据,即遵循《开罗宣言》等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法,由驻日盟军最高统帅根据盟国授权开设。判决书强调法庭的管辖权来自“法庭宪章”,并援引纽伦堡审判说明了法庭管辖权和审判的正当性。判决书明确指出,日本应对虐待俘虏和平民的战争罪行及其他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承担责任。
判决书对日本策划、准备、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的过程及犯罪行为作了详细的揭露。其指出,1928年以后,日本的内外政策都是以准备和发动对外侵略战争为目的。特别是从1933年开始,日本陆续退出了国联及其他限制军备的国际会议和条约,大胆为发动侵略战争做准备。在政治上,军阀的势力日益加强,内阁越来越受军部的控制,使日本最终走上了军国主义侵略的道路;在经济上,日本掠夺中国的资源,建立战争经济体制;在外交上,日本鼓吹建立“大东亚共荣圈”,勾结德意法西斯势力,图谋称霸世界。
判决书用大量篇幅揭露了日本在战争期间对中国实施的一系列侵略、屠杀罪行,重点介绍了“南京大屠杀”。判决书认定,“在日军占领后的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20万人以上”;当时进攻南京的日军司令官松井石根、外务大臣广田弘毅等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16)判决书还揭露了日军在东南亚等地惨无人道地大规模屠杀俘虏及平民的暴行。
根据大量确凿事实证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最后依法判决25名被告全体有罪,其中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木村兵太郎、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七名被告被判处绞刑,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这些侵略战争的策划者、执行者,最终为所犯战争罪行承担了责任,付出了代价。(17)
三、对军国主义分子及其团体的整肃
除公审战犯外,盟国还对日本军国主义分子及其政治团体进行了“公职整肃”和“教职整肃”。(18)这是落实《波茨坦公告》要求、对日本进行非军事化及民主化改革的重要一环,是追究日本战争责任的重要举措之一。
对军国主义分子及其团体进行“整肃”,摧毁其法西斯专制主义的基础,是盟国对日占领政策的重要内容,早在战时就被纳入了盟国的战后对日政策框架。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向盟国投降。8月30日,以麦克阿瑟为最高统帅的盟军进驻日本,开始实施对日占领政策,落实《波茨坦公告》的各项条款。《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9月22日,美国政府公布《日本投降后初期美国的对日政策》(该文件后得到盟国“远东委员会”的承认,成为盟国对日政策的纲领文件),规定了对日进行非军事化和民主化改革的基本方针,要求必须将军国主义者的权力和军国主义的影响力从日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及社会生活中彻底清除出去。(19)根据上述盟国及美国的对日占领方针,盟总迅速展开落实行动。“公职整肃”与“教职整肃”作为非军事化即消除军国主义和专制主义的重要措施,备受盟总重视,行动极为迅速。大规模的公职整肃大致分两个阶段进行,1946年1月到12月为前半期,1947年1月到1948年5月为后半期;而教育领域的教职专项整肃与公职整肃大致同时进行。
1945年10月4日,盟总首先向日本政府发出了《关于废除对政治、公民及宗教自由限制的备忘录》(简称“人权指令”),要求日本政府保障国民思想、言论、信仰等的自由,废除《治安维持法》等法西斯专制法律,释放政治犯,罢免内务大臣及警察系统高级官员,废除一切秘密警察机构及特高警察。(20)根据盟总的指令,10月9日开始,作为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国家镇压机器核心的内务省首先被整肃,内务大臣山崎严被罢免,近5000名内务省系统官员被解雇。10月13日,臭名昭著的特高警察被解散。声势浩大的公职整肃由此拉开序幕。
围绕公职整肃,盟总民政局(GS)参照美国在德国制定的“非纳粹化”政策,制定了系统全面的计划,并在1945年12月5日形成了政策文件初稿。该计划分为对战争期间日本中央政府级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整肃和对“极端国家主义团体和政党”的整肃两部分,并规定了整肃对象和范围。民政局的整肃方案在盟总内部讨论时,遭到了参谋二部(G2)及民间谍报局(CIS)的反对,他们认为民政局的整肃计划过于严厉,在苏美冷战渐现的情况下反对过度削弱日本。最后各方达成妥协,民政局作出一定让步,如内阁官员整肃对象从所有大臣到局长级放宽到只限于陆海军两省和军需省的主官,整肃官员级别从“奏任官以上的官职”提升到“敕任官以上的官职”,(21)但整体方案仍以民政局的严厉处罚方针为中心,经过若干修订后送呈麦克阿瑟并得到认可,成为日本公职整肃的基本实施纲要。
(一)第一次公职整肃的实施
盟总实施公职整肃的正式指令是1946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解除不受欢迎人物公职的指令》。(22)它主要由《关于废除政党、政治结社、协会及其他团体之备忘录》(SCAPIN548)和《关于解除不适宜从事公务者公职的备忘录》(SCAPIN550)两份文件构成。
SCAPIN548号备忘录划定了需要解散的军国主义、侵略主义等极端国家主义团体的类型,并特别指定了大日本一新会、大日本兴亚联盟、大日本生产党等27个予以解散的军国主义团体的名单。而SCAPIN550号备忘录对公职整肃中“罢免”“排除”等惩罚规则进行了界定,规定被“罢免公职”或“排除公职”的人员将被禁止担任国家公职及官职,不能参加众议院选举和担任贵族院议员,不得担任地方长官等官职。该指令还在附表中明确了整肃标准,并将整肃对象分为七大类,即:A类,战犯;B类,职业陆海军军人;C类,极端国家主义及暴力主义团体的骨干;D类,大政翼赞会、翼赞政治会及大日本政治会骨干;E类,助力侵略扩张的金融机构和开发机构骨干;F类,占领区行政长官;G类,其他军国主义者和国家主义者。(23)
从上述盟总下发的公职整肃指令的内容看,此次公职整肃对象所涉及的公职人员,既包括日本发动对外侵略战争期间在日本中央政府等部门任职的政治家、文官和军人官僚,也包括其间作为民间团体鼓动战争或进行战争宣传的军国主义团体骨干及相关团体。公职整肃指令下达后,日本政府立即商讨对策。按照盟总的指令,将有约20万名军人、政治家、行政官员、实业家被整肃,这无疑会给日本政坛及社会带来巨大动荡。为减少影响,1946年1月13日,时任首相币原喜重郎提出了一个日方的解决方案,即:先由日本内阁设置“审查委员会”,审查公职人员是否符合指令规定的罢免和排除条件,提出问题人物名单,然后再考虑对其中未辞职者采取公职整肃措施。币原的这一方案实际上是对盟总公职整肃措施的消极抵抗,遭到了盟总的严词拒绝。在盟总的坚持下,币原内阁被迫按照盟总指令展开公职整肃工作。
公职整肃首当其冲的是应对战后第一次众议院选举。遵照盟总指令,1946年1月30日,日本政府公布了《关于确认众议院议员候选人资格的文件》,设立了公职资格审查委员会,正式开展众议院选举候选人的甄别工作。截至3月9日,在对3384名众议员候选人的整肃甄别中,93名候选人被排除参选资格,另有159名候选人主动撤回了参选申请。这样,经过选举前公职资格审查,共有252名众议员候选人在公职整肃中丧失了候选人资格。(24)
尽管如此,盟总仍感觉日方在资格审查中不严格、存在纰漏,因而在大选结束后又对当选的众议院议员进行了复查。结果,新当选的鸠山一郎、三木武吉、河野一郎等十名重要议员被宣布当选无效,被赶出众议院。尤其是鸠山一郎作为此次大选后第一大党的自由党总裁,原本即将于5月3日就任日本首相,却被盟总指令排除公职,震惊全日本。众议院选举的公职整肃,是日本从战时的翼赞法西斯政治转变为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大批负有战争责任的军国主义分子及其支持者被清除,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新议会的民主主义、自由主义的性质。
解散军国主义团体也是公职整肃的重要一环。在盟总的监督下,日本政府在同年1月初SCAPIN550号文件指定的27个团体的基础上,又依据相关法令甄别追加了100余个团体,(25)并按照规定解散了这些团体,没收了其财产。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大日本武德会”的解散。大日本武德会是1895年设立的以“振兴武德”为名的国家主义团体,会长由退役将官担任。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大日本武德会加入大政翼赞体制,成为政府外围团体,首相东条英机曾亲任会长,扮演了日本对外发动侵略战争帮凶的角色。该组织在国家的支持下,在全国拥有众多分支机构,会员达300多万人,成为与日本在乡军人会齐名的日本规模最大的法西斯军国主义团体之一。日本战败投降后,大日本武德会变换组织形式,从政府外围团体改组为民间团体,领导机构也进行了更换,企图逃避责任追究。这一情况被盟总民政局发觉,于1946年6月要求日本政府将其纳入整肃对象并予以解散,但日本政府竭力予以维护,迟迟不见行动。在盟总的一再坚持及严令下,大日本武德会最终被解散。经过甄别整肃,该会有1300多人受到整肃处理,成为公职整肃的典型案例。
在盟总的严厉监督下,第一次公职整肃在1946年底结束。其间,共有8920名公务人员接受了审查,结果有1067人受到整肃处理,其中807名被罢免,260名被排除在公职之外。受到整肃处理的人员中,属于职业军官的有300名,属于军国主义分子及极端国家主义者的有458名,大政翼赞会有关领导人140名,战犯嫌疑人44名。(26)贵族院的420名议员在整肃审查中,有178名因符合战犯嫌疑人和整肃对象条件而自动辞去了议员职务。(27)如此,超过千名身居高位的日本国家统治集团的成员受到整肃处理,失去公职身份,影响巨大。“这场清洗如同一次不可抗拒的大潮,冲刷着日本社会。”(28)
(二)第二次公职整肃的实施
第一次主要涉及国家及中央省厅的公职整肃结束后,盟总又决定扩大整肃范围至地方,指令日本政府接着对各都道府县进行公职整肃,以建立稳定的民主政治基础。由此,开始了以地方都道府县为中心的第二次公职整肃。
实际上,盟总民政局在第一次公职整肃结束前,就已经开始筹划第二次公职整肃。1946年8月20日,盟总民政局正式向日本政府下达了要求日本政府制定扩大公职整肃至地方方案的行政指令。据此,9月10日,日本内务省起草了《关于整肃备忘录适用于地方公共团体的文件》。该文件规定此次公职整肃的对象为地方长官、都道府县议员等,并设置机构对地方议会选举进行公职资格审查。此后,盟总又要求日本政府在新的公职整肃计划方案中,将整肃对象扩大到经济界,垄断企业领导主管也被列为整肃的对象。
在盟总催促、监督下,1947年1月4日,日本政府连续公布了《关于禁止就职、退休、退职之改正的文件》(敕令第一号)等文件,开始了地方公职整肃工作。修改后的法案将公职整肃对象扩大到了日本各都道府县的市町村长及町内会长等,以及敕令官以下的几乎所有在地方政府中担任职务的文官官僚,波及日本社会的基础面。
同一天,日本政府还针对公职整肃的标准和具体范围进行了修订,特别对SCAPIN550号文件中“G类,其他军国主义者及极端国家主义者”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公职整肃的对象包括:(1)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之间担任过国务大臣、内大臣、枢密院议长、内阁书记官长、法制局长官、情报局总裁、企划院总裁、兴亚院总裁及副总裁、对满事务局总裁(含1937年以前)、检事总长、驻德国及意大利大使;(2)在上述期间担任过内阁参议、内阁顾问、枢密院副议长、(情报局)次长及各部长、(企划院)次长及各部长、(对满事务局)次长、(各省)次官、政务次官、各地方总监、警视总监等;(3)有迫害思想自由、侵害人权行为的检察官吏;(4)特高警察及在重大迫害事件中起重要作用者,战时国策公司、营团、统制会、统制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负责人以及占领地区内各国政府的顾问等;(5)官吏、众议员和参议员、作家等支持战争行为或鼓吹军国主义、独裁主义以及镇压反战思想者;(6)军需工业企业领导层、垄断企业领导层、国内国际贸易垄断领导层;(7)国家主义、暴力主义及秘密爱国团体指导者;(8)1942年在翼赞选举中被推荐者;(9)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担任帝国在乡军人会的郡市区町村联合会分会长或市区町村分会长者等。(29)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此次公职整肃虽然以地方为核心,但其整肃对象不仅仅限于地方议员、行政长官及市町村基层组织,而是几乎囊括了日本发动对外侵略战争期间的政府官员、经济及企业负责人、金融银行负责人等社会各界人士。可见,此次公职整肃的对象和范围要远远超过第一次公职整肃。
据此,在中央公职审查委员会的首轮甄别中,对在日本政府内部任职的公职人员进行了再次甄别,结果,在吉田茂内阁时期任厚生大臣的河合良成、任司法大臣的木村笃太郎、任商工大臣的石井光次郎、任大藏大臣的石桥湛山等四位阁僚受到整肃,被解除了公职,这使吉田茂内阁备受打击。
据统计,第二次公职整肃中,截至1948年3月20日,都道府县审查委员会共甄别和审理了623456名公职人员,其中被整肃的公职人员总数为3960人。受到整肃处理的人员中,包括职业军官1191名,与大政翼赞会相关的团体领导人1343名,其他军国主义分子和极端国家主义者1235名,秘密结社的领导人110名,还有3名战犯嫌疑人。加上第一批国家和中央政府级审理的8920人中被整肃的1067人,共有5027人受到整肃处理。此外,为提高整肃效率,1947年7月1日,日本政府根据盟总的强硬指示,对整肃法令进行了修改,对因辞职等原因未被列为整肃对象的人,不必填报调查表便可将其“暂定”为整肃对象。同时规定,暂定对象如果在30日内提出异议,则再行审查、判定,如果不提出异议则自动视为整肃对象。这一措施大大加快了整肃的进度。到1948年3月,通过“暂定”指定而最终受到整肃处理的人数达到193142人,加上此前中央和地方整肃处理的公职人员,总数超过了20万人。(30)
与“公职整肃”几乎同时展开的还有对教育界军国主义的“教职整肃”。盟国及占领当局都一致认为,教育的军国主义化是日本军国主义的核心,需要进行重点“清洗”。1945年10月22日,盟总向日本政府发布了《关于日本教育制度管理政策》的备忘录,要求“禁止普及军国主义与极端国家主义的意识形态,废除所有军事教育的课程及训练”;要求迅速对教师及教育官员进行调查,“罢免所有职业军人、狂热的军国主义和极端国家主义鼓吹者”;同时还要求公开恢复因遭受军国主义迫害而被解职的教师及教育官员的职位及工作。(31)对教育领域的“教职整肃”就此展开。同月30日,盟总又发布了《关于教员及教育官员的调查、排除、认可的文件》指令,提出具体整肃实施要求,如要求“立即解除军国主义与极端国家主义分子、反对占领政策的教师及教育官员的职位,今后也不得在任何教育机构就职”,教育领域不得录用“有从军经历者”;要求文部省设置教员及教育官员资格审查机构,开展“有效的调查”,对所有在任教员及希望任教者进行排查,做出排除或认可的决定。(32)在盟总的命令、监督下,日本政府陆续发布了《关于教职员的开除、教职禁止及复职》等文件,具体落实盟总教职整肃的要求。文部省、各都道府县及学校分别设置了中央及各级“教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面向所有学校教员和教育官员开展了大规模的“教职整肃”。到1947年4月,针对在职教员及教育官员的审查基本完成,131万名学校教员及教育官员中的绝大部分通过了审查,但有7003名教员和教育官员被认定为在教学、著述及教育管理中“狂热地鼓吹军国主义”或“鼓动极端国家主义”或“宣传民族主义优越论的神道思想”,被解除了教师及教育官员职务。(33)教育界的整肃清除了鼓吹军国主义的教师和官员,被称为“精神上的武装解除”。它纯洁了教育队伍,为日本建立新的民主主义教育体系、培养崇尚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新时代青少年打下了良好基础。
但是,就在公职整肃及教职整肃接近尾声的时候,美国对日政策转变,对正在进行的军国主义整肃产生了巨大影响。1947年后,冷战形势加剧,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即将在中国夺取政权,加上对日占领带来的沉重经济负担,促使美国重新考虑对东亚及对日政策。1948年1月,美国陆军部部长罗亚尔在旧金山的一次演说中,公开承认美国正在修改对日政策。此后,美国对日政策从“以非军事化和民主化为中心的改革”转变为“积极扶植日本复兴”。在此大背景下,3月,盟总民政局局长惠特尼宣布公职整肃工作将于5月前结束。5月10日,日本政府废除了中央和地方的审查委员会,历时两年多的公职整肃基本结束。此后,在美国的默许和支持下,日本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整肃复查和解除活动,大批被整肃的军国主义分子及其支持者被解除整肃,重新回到政界、财界、言论界、教育界,助推了日本保守政治的发展。教职整肃的情况也大致如此,大批被整肃的教员及教育官员,通过申诉的形式,被解除整肃,重新回到教育界。不仅如此,盟总还与日本政府合作,将整肃对象由法西斯军国主义势力转向日共和左翼团体,开展“赤色整肃”,疯狂镇压日本左翼势力,终将公职整肃引向了歧路。
公职整肃及教职整肃作为战后日本非军事化民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日本军国主义分子及其支持者进行了大清算、大清洗,追究了他们的战争责任,为战后民主化改革的顺利进行扫清了道路,打下了良好基础。战后盟国对日占领政策的初衷就是惩治和排除日本军国主义分子及其社会结构,实现日本的非武装化,避免战后日本军国主义死灰复燃进而对邻国及和平国家造成新的军事威胁,引导日本走上民主主义的和平发展道路。公职整肃及教职整肃,排除了军国主义的影响,推动了中央和地方政权及立法机构的民主化,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政治家、政府官员及教育工作者政治上的纯洁性。虽然整肃运动虎头蛇尾,没有按计划彻底完成,最后反而走向了“赤色整肃”的歧路,但就整体来说,公职整肃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对日本最终摆脱军国主义、走上民主主义道路还是发挥了重大作用,应该给予客观积极的评价。
四、结语
二战结束后,反法西斯盟国在美国的主导下,全面实施了对日本的占领政策。通过东京审判等惩治日本的战争犯罪,通过公职整肃和教职整肃排除、惩治国家重要领域的军国主义分子,追究了日本的战争责任,对实现战后日本的“非军事化”“民主化”战略目标起到了重要作用。战后盟国的对日占领政策是在美国主导下制定、实施的,但都是基于国际共识,既代表了美国的利益,也代表了整个盟国对日政策方向和精神。对日本战争责任的追究也体现了盟国共同的正义诉求。在占领时期,盟国对日本战争责任的追究经历了前后不同的两个时期。占领前期,按照盟国达成的对日政策共识,占领政策实施比较顺利,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但占领后期,由于美国对日政策的改变,日本的战后非军事化和民主化改革不进反退,在对日本战争责任的追究方面,主要表现在大批在押战犯被释放,公职整肃及教职整肃虎头蛇尾。应该说,此时美国的对日政策已经不再代表盟国的共同利益,而只是美国的私利了。
感谢《日本学刊》编辑部和匿名审读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文中若有疏漏和不足概由笔者负责。
注释:
①二战期间形成的反法西斯同盟一般指1942年1月1日签署《联合国家宣言》的美、英、苏、中等26个国家及此后加入该宣言的国家(共52个国家)。本文涉及的盟国,主要指战后设立的“远东委员会”(Far Eastern Commission)和“盟国对日管制委员会”(Allied Council for Japan)成员国。
②先行研究已有不少成果,国外相关研究成果参见:Robert Ward and Sakamoto Yoshikazu eds.,Democratizing Japan:The Allied Occupation,Honolulu: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1987; John Dower,Embracing Defeat:Japan in the Wake of World War II,New York:W.W.Norton & Company,1999;竹前栄治『占領戦後史—対日管理政策の全容一』、双柿舎、1980年;五百旗頭真『米国の日本占領政策—戦後日本の設計図—』、中央公論社、1985年;粟屋憲太郎『東京裁判論』、大月書店、1989年;増田弘『公職追放論』、岩波書店、1998年;等等。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参见于群:《美国对日政策研究(1945-1972)》,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王振锁:《解除公职及其对日本政党的影响》,《世界历史》1998年第2期,第45-53页;崔丕:《冷战时期美日关系史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赵玲燕:《远东委员会与日本战犯处罚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等等。这些研究成果都从不同侧面对本文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③《反法西斯战争文献》,北京:世界知识社,1955年,第299页。
④細谷千博編『日英関係史1917-1949』、東京大学出版会、1982年、220頁。
⑤陈巍:《战后日英关系研究(1952-1972)》,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6-42页。
⑥安·安·葛罗米柯、鲍·尼·波诺马廖夫主编:《苏联对外政策史下卷(1945-1980)》,韩正文、沈芜清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09-110页。
⑦同上书,第113页。
⑧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三编战时外交》,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会,1981年,第499页。
⑨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四)》,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会,1981年,第638页。
⑩《蒋主席胜利之日播讲》,《中央日报》1945年8月16日。
(11)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8页。
(12)同上书,第276-277页。
(13)赵玲燕:《远东委员会与日本战犯处罚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第30-35页。
(14)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第186-201页。
(15)『極東国際军事裁判速記録 第1巻』、雄松堂書店、1968年、43頁。
(16)《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张效林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486页。
(17)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甲级战犯外,盟国还在亚太各地进行了多场日本乙级战犯审判。因篇幅关系,本文省略。
(18)这里的“整肃”(日语为“パ一ジ”;英语为“purge”),是指对日本军国主义分子及其团体的清除、处罚之意。
(19)《远东委员会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的决议》,载人民出版社编印:《对日和约问题史料》,北京:人民出版社,1951年,第20-30页。
(20)外務省『日本外交文書 占領期 第一巻』、六一書房、2017年、211-214頁。
(21)敕任官是由天皇任命的高级别官员;奏任官是由内阁总理大臣受天皇委任任命的中等级别官员。
(22)外務省『日本外交文書 占領期 第一巻』、350-360頁。
(23)竹前栄治·中村隆英監修『GHQ日本占領史』(第6巻)、日本図書センタ一、1996年、146-155頁。
(24)同上书,第29页。
(25)竹前栄治·中村隆英監修『GHQ日本占領史』(第6巻)、109頁。
(26)同上书,第32页。
(27)水野勝邦『貴族院会派〈研究会〉史 昭和編』、芙蓉書房出版、2019年、227頁。
(28)詹姆斯·L.麦克莱恩:《日本史1600-2000》,王翔、朱慧颖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9年,第438页。
(29)竹前栄治·中村隆英監修『GHQ日本占領史』(第6巻)、193-197頁。
(30)同上书,第4-5、47页。
(31)文部省『学制百年史 資料編』、https://gffgg6cbbd9b988e94cb8swouvvvvwknx069x9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b_menu/hakusho/html/others/detail/1317996.htm[2025-05-20]。
(32)同上。
(33)長浜功『増補 教育と戦争責任』、明石書店、1992年、30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