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 冯怡博:从约束到辩护:一种以创新为导向的伦理治理路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5 次 更新时间:2026-06-12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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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   冯怡博  

摘要科技伦理治理兼具两种使命:一是“伦理约束”,科技创新不能无视伦理规则,需要通过设立伦理禁区为科技创新设立活动的边界;二是“伦理辩护”,应该对伦理观念本身进行反思,及时调整不合时宜的伦理观念,避免过时的伦理原则阻碍正当的科技创新。科技伦理治理需要在“伦理约束”与“伦理辩护”之间维系必要的平衡。科技与伦理本来是一种非对抗性的辩证关系,既不能因过度强调防范风险而阻碍科技的合理创新,也不应因过分追求发展而忽视对科技的伦理规约。

作者:张卫,大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冯怡博,大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生

摘自:《自然辩证法研究》2026年第2期

本文载《社会科学文摘》2026年第4期

科技创新始终伴随着伦理风险的挑战,如何协调“促进创新”与“伦理风险”的关系是科技伦理治理的关键议题。在传统的观念中,科技伦理治理的任务似乎主要是为科技创新设立伦理禁区,对科技发展进行伦理约束。这种做法是必要的,但过分强调伦理约束容易造成“发展”与“治理”的二元对立,导致部分科技人员产生科技伦理治理阻碍科技发展的刻板印象。《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科技伦理治理应遵循“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的原则,可以说是对上述做法的纠偏和矫正。实际上,科技伦理治理兼具两种使命:一是“伦理约束”,科技创新不能无视伦理规则,需要通过设立伦理禁区为科技创新设立活动的边界;二是“伦理辩护”,应该对伦理观念本身进行反思,及时调整不合时宜的伦理观念,避免过时的伦理原则阻碍正当的科技创新。这两个方面不可偏废其一,否则就可能导致以下两种情形:要么只进行伦理约束,造成创新主体的“责任过载”,导致创新动力受挫;要么只进行伦理辩护,导致创新主体的“责任缺失”,忽视潜在的伦理风险。由此,科技伦理治理需要在“伦理约束”与“伦理辩护”之间维系必要的平衡。科技与伦理本来是一种非对抗性的辩证关系,既不能因过度强调防范风险而阻碍科技的合理创新,也不应因过分追求发展而忽视对科技的伦理规约。

伦理辩护与科技创新的内在联系

伦理约束是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方面,但是过度的伦理约束反而会降低科技伦理治理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创新主体将被迫承担超出其能力范围或合理界限的伦理责任,从而导致事与愿违的结果。科技伦理治理在强调伦理约束的同时,还需要兼顾伦理辩护,为真正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科技创新提供伦理支持,使科技发展真正造福于民。传统的科技伦理治理研究和实践主要倾向于伦理约束方面,而在伦理辩护方面有所欠缺,这种状态需要改变。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伦理规范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当科技创新与伦理规范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常常先入为主地认为是科技创新出了问题,而伦理规范是没问题的。然而,当伦理与科技发生冲突时,我们也可以反过来思考:是否伦理规范本身出了问题,而非科技出了问题?回顾历史,我们经常发现由于伦理观念滞后和保守而导致的阻碍科技发展的现象。现如今,科技发展的速度日趋加快,伦理观念的更新速度有可能落后于科技的发展速度。如果是伦理观念本身的问题,就应该对不合时宜的伦理观念进行调整,排除阻碍科技创新的伦理障碍,为必要的科技创新提供积极的伦理辩护。

其次,科技本身具有积极的伦理价值。一些伦理冲突的原因是技术落后造成的,当技术进步之后,这些伦理冲突往往就随之消解。面对科技的双重伦理效应,科技伦理治理除了对科技所引发的伦理问题进行批判性的反思、制定相应的伦理规则来规约现代科技的发展之外,还可以利用科技的积极伦理效应,在技术设计中嵌入伦理规范,助推人类行为向善和解决社会伦理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科技也需要进行必要的伦理辩护。换言之,伦理约束是用伦理来治理科技,伦理是治理的手段,科技是治理的对象;而伦理辩护则换了一种视角,用科技来治理伦理问题,科技是治理的手段,伦理问题是治理的对象。

再次,过度的伦理约束会导致事与愿违的后果。一是对创新主体积极性的抑制。如果一项伦理责任超出了创新主体的承受能力,可能导致其创新动力不足。二是导致创新主体采取防御性自我保护。我国医疗领域曾实行过“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医生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出现“防御性医疗”行为,其结果反而增加了患者的治疗成本,浪费了医疗资源。三是目标群体的利益受损。科技伦理治理的目标本是保护普通大众,但如果伦理要求过高,在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不但不能起到实际的效果,反而会造成本来要保护的对象利益受损。

最后,发展中国家现实国情的内在需要。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不仅要破解因国内伦理失范和国外伦理倾销产生的科技伦理“牵鼻子”问题,更需要破解国外技术封锁导致的“卡脖子”问题。这两个问题本身具有冲突性,如果伦理治理过于严格,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科技创新,影响“卡脖子”问题的解决;而如果放任科技发展,则又会导致伦理问题泛滥,影响“牵鼻子”问题的解决。面对这种两难挑战,我们一方面要努力建立完善的伦理环境,避免出现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另一方面还要鼓励科技创新,大力发展科学技术,缩小我国与世界先进国家的科技水平差距。前者需要进行必要的“伦理约束”,而后者需要进行适度的“伦理辩护”,并且必须在“伦理约束”和“伦理辩护”之间保持必要的平衡,避免顾此失彼的极端做法。

基于上述理由和需要,本文对“伦理辩护”的内涵进行如下的界定:以促进科技创新为治理目标,基于“底线原则”“试错原则”和“相称原则”等基本原则,对制约科技创新的滞后伦理观念进行及时调整,在科技创新中积极嵌入伦理规范,为科技创新提供支撑性的伦理咨询服务,从而实现以创新为导向的治理功能转变。伦理辩护与伦理约束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互补关系。我们要改变科技伦理治理是科技发展“刹车片”的刻板认识,重塑科技伦理治理是科技发展“红绿灯”的新观念。当科技发展出现问题时应及时地亮“红灯”,而当科技发展有利于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时则应该亮起“绿灯”,不能以科技伦理治理为借口,人为设置伦理障碍。

伦理辩护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伦理辩护”不是“伦理漂洗”,二者具有本质的不同。“伦理漂洗”为了掩盖自身的伦理失范行为,而对技术流程、产品、服务或其他解决方案的伦理价值和益处做出缺乏依据或误导性的宣传,或实施流于表面的支持性措施。科技伦理治理中的“伦理漂洗”与环境治理领域中的“漂绿”类似,“漂绿”本身并不环保,但为了彰显自己具有环保意识而采取虚假的宣传行为。当面临伦理争议时,一些科技公司及相关组织往往策略性地操控伦理话语,通过伪造道德语言掩盖其有害或不道德的行为,目的是逃避监管,对外界营造出一种虚假的道德表象。这种做法显然与“伦理辩护”存在本质区别。由此可见,“伦理辩护”是为科技创新提供必要的道德理由,保护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为科技创新提供必要的伦理服务,促进有益于人类的科技创新,其本质是责任的再分配而非消解,不会导致责任的稀释。

为了防止过度的“伦理辩护”造成“责任缺失”,进而滑向“伦理漂洗”,导致严重的伦理风险,“伦理辩护”需要处理好与“伦理约束”的关系,确保伦理责任的“不过载”与“不缺失”,实现“无过无不及”的中庸之道。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伦理辩护需要遵守“底线原则”“试错原则”与“相称原则”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底线原则”强调最基本和不可退让的伦理要求,为创新主体设定必须遵守的最低责任与义务。“底线原则”首先强调的是基本义务,而不追求过高、过于理想的伦理目标。其次要求适用于所有人,无论权力、地位、专业背景如何,都必须受同样的道德约束,没有道德特权或“逃票者”。基于这两个特点,它能够在风险与责任边界尚不清晰的创新活动中,为各方提供一个最低限度且普遍有效的伦理标准。当然,强调“底线原则”,并不意味着否定“至善”的伦理追求,“至善”的追求“完全可以由个人或团体自觉自愿地在这个基础上开始,但那些追求不应再属于在某种范围内可以用法律强制的社会伦理”。

第二,“试错原则”为科技创新提供一定的容错空间,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验和试错。在这方面,“监管沙盒”和“社会实验”机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监管沙盒”为科技创新提供了一个既安全又可控的测试空间,企业可以在这个安全空间内,通过小范围、真实环境下的测试,试验其创新的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交付机制。与“监管沙盒”的局部应用不同的是,“社会实验”机制强调将真实社会环境作为实验场景,通过逐步试验、反馈与调整的方式灵活探索新技术的伦理合理性与社会接受性,为技术创新提供必要的试错空间。社会实验模式允许各方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伦理责任的边界,通过试错机制与阶段性评估,为创新主体提供适度的伦理辩护空间,减少因过度严格的伦理约束而对创新积极性产生的负面影响。

第三,“相称原则”要求伦理辩护关注目的与手段的平衡,一方面避免负面伦理后果的出现,另一方面鼓励科技创新并确保科技创新造福于人。该原则可以视为是“先行原则”和“预禁原则”之间的一个“中道”原则。先行原则主张鼓励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除非反对者有证据证明技术风险确实存在;预禁原则主张禁止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除非技术的提倡者有证据证明技术应用无危害。很明显,两个原则一个过于宽松,另一个过于严苛,都不利于科技健康地发展。在处理问题时,“相称原则”要求所采取的措施应与特定目标成比例,其核心在于寻求不同特征或变量之间的适当平衡。这一原则不仅体现出对具体情境下伦理风险与利益的衡量,也强调在权利保护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张力与协调。

综上所述,“底线原则”所设定的刚性界限、“试错原则”所赋予的弹性空间,以及“相称原则”所强调的动态平衡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一套兼具稳定性和适应性的伦理治理基本原则。通过这种方式,科技创新不仅能够获得合理的伦理辩护,还能有效避免责任过载,在伦理约束与伦理辩护的综合权衡中寻求最佳平衡点,从而避免“责任过载”和“责任缺失”两种极端情况的发生,真正实现风险防范与促进创新的共赢。

以创新为导向的伦理治理新模式

伦理辩护的目的是更好地促进科技创新,排除科技创新中不必要的伦理障碍,为科技创新提供必要的伦理支撑作用,从而构建以创新为导向的新型伦理治理模式。在现实实践中,这种新型的伦理治理模式主要体现为“伦理帐篷”“伦理内嵌”和“伦理咨询”等功能。

首先,以创新为导向的伦理治理模式体现为“伦理帐篷”功能。伦理辩护主张根据具体情境和不确定性对伦理规范进行及时调整,改变不适宜当前情况的伦理规范,强调伦理规范的时代性和适应性,为科技创新清除不必要的伦理障碍。德国技术哲学家胡比希把这种做法叫做“伦理帐篷”,相较于坚固但不易变通的“伦理大厦”,“伦理帐篷”体现了伦理辩护的动态适应性。

其次,以创新为导向的伦理治理模式体现为“伦理内嵌”功能。伦理先行理念的提出标志着科技治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的转型,必然要求在上游的设计环节提前考量伦理因素,并主动“嵌入”伦理要素。尽管这种思路的初衷非常美好,但距离真正将伦理嵌入设计之中还有很多困难,主要原因在于抽象性的伦理原则很难还原为具体的设计标准,诸如“尊重人格尊严”“促进公平正义”“最小伤害”等伦理原则,虽然具有方向性指引,却很难转化为与技术设计相匹配的具体参数和量化指标。面对这一困境,莫利和弗洛里迪等学者提出“伦理即服务”理念来克服这种局限性。

最后,以创新为导向的伦理治理模式体现为“伦理咨询”功能。作为一项兼具高度专业性与综合性的实践工作,伦理审查需统筹覆盖生命伦理原则遵循、数据隐私安全保障、知情同意规范落实、利益冲突合理规避等多重价值维度,确保审查过程与结果能够切实回应研究活动中的核心伦理关切。尽管科技工作者在各自领域具备专业知识,但在伦理审查这一跨学科领域中,其知识储备与实践能力存在明显短板。因此,科技工作者在开展伦理审查相关工作时,需要具备伦理学知识背景且熟悉伦理审查流程的专业人员,为其提供体系化、针对性的咨询服务与实操指导。在科技伦理治理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科技公司面临着大量的伦理服务需求,该产业未来有望成为极具潜力的新兴服务行业。

综上所述,“伦理帐篷”“伦理内嵌”与“伦理咨询”为构建以创新为导向的新型伦理治理模式提供了有效的行动方案。“伦理帐篷”为科技发展遮风挡雨,并根据时代发展及时调整落后的伦理规范,清除不必要的伦理负担;“伦理内嵌”主要为伦理嵌入设计提供有效的转化工具和方法论;“伦理咨询”则主要是在伦理审查中提供专业系统的专业建议。三者的本质都是为科技创新提供必要的伦理支撑和服务,共同构建起一种以创新为导向的新型治理模式。

结语

科技伦理治理不应仅仅对科技发展进行“伦理约束”,还应该包含“伦理辩护”功能,以实现“效率与公平”“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的有机统一。过度的“伦理约束”与无原则的“伦理辩护”要么导致“责任过载”,要么导致“责任缺失”。前者在伦理标准的高压下导致创新动力受到抑制,是为“过”;后者则在科技竞争的紧迫压力下容易导致伦理防线被破坏,是为“不及”。这两种极端做法都不利于科技的健康发展。在国际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伦理约束”与“伦理辩护”之间的平衡问题更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严峻挑战。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既不能以“促进创新”的名义阻碍必要的“伦理约束”,也不能以“防范风险”的名义排斥合理的“伦理辩护”。实际上,“伦理约束”和“伦理辩护”之间虽有张力,但本质上并非对立,二者的共同目标都是实现人类的美好生活,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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