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全球经贸规则重构与国内高质量发展转型的背景下,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正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向以规则、规制、管理、标准为核心的制度型开放升级。制度型开放不仅是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核心政策概念,更是在开放领域构建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与原创性理论,赋予开放以全新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本文明确制度型开放内涵,对比其与传统开放的差异,梳理其从孕育起步到战略升级的四阶段演进历程,并基于跨境贸易数据证实,中国贸易合规成本与通关效率显著改善,但与发达经济体仍有差距且存在区域不均衡。从经济学逻辑看,制度型开放通过重构制度性交易成本、将制度作为比较优势的新来源、以开放倒逼国内市场化改革、推动中国从规则接受者转向规则共建者,实现开放红利、改革红利与制度红利叠加释放。面向“十五五”时期,中国应依托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夯实国内制度基础,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核心条款,通过监管数字化与跨部门协同提升治理能力,系统推进制度型开放,为贸易强国建设与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制度支撑。
关键词:制度型开放 比较优势 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引言
开放是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对外开放始终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动力。2025年中国外贸进出口规模达到45.47万亿元,同比增长3.8%,外贸规模再创历史新高,稳居全球货物贸易首位。然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对外开放,而是如何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发展的内外联动性。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中国传统的依赖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模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就外部环境而言,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加速重构、国际经贸规则正经历新一轮高标准重塑,大国竞争已转向规则与治理能力的深层次博弈。就国内发展而言,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于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随着中国人口结构转型、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任务艰巨,以往依赖低成本要素投入与外需扩张形成的流量型开放优势难以为继。在此背景下,提高对外开放质量,推动开放方式由流量扩张向制度供给转型,成为中国主动应对外部环境变化、重塑开放优势和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内在要求。
制度型开放正是回应这一时代命题的关键,它不仅是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的核心政策概念,更是在开放领域构建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与原创性理论。党和国家对制度型开放的战略部署持续深化。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纲要)更对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进行专章部署。在此新的历史方位上,准确把握制度型开放的战略方向与优先着力点,协同推进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有效衔接及自主性制度创新,既是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内在要求,更是确保“十五五”时期高水平对外开放走深走实、重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关键支撑。
在顶层设计的宏观指引下,中国制度型开放的实践探索不断深化,展现出重塑开放优势的巨大潜能。与传统以商品和要素流动为核心的开放方式不同,制度型开放以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为主要内容,着力通过制度供给提升开放质量,推动开放型经济由商品和要素驱动向制度驱动转变。从实践看,中国正借助多种制度工具提升对外制度供给能力。以标准合作为例,中国在标准化领域的对外合作加速深化,2017年累计签署标准化合作协议81项,覆盖47个国家,至2023年,协议数量增至108项,合作国家扩展至65个。标准合作范围的稳步拓展,表明中国制度型开放正从单向规则接轨,逐步转向以标准为载体的制度协同与制度输出,显著增强了中国在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中的参与深度与影响力,反映出制度型开放的实质性成效。
然而,实践先行往往伴以理论滞后。政策探索愈丰、成效愈显,构建底层经济学解释框架便愈见迫切:制度型开放为何能成为标识性概念?其原创性理论内涵是什么?其如何重塑比较优势?其内在传导机制是什么?基于此,本文立足中国式现代化的现实背景,系统阐释制度型开放的内在逻辑、作用机理与战略路径,以期为政策实践提供学理支撑,明晰中国未来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的演进方向与制度要求。
近年来,学界围绕制度型开放的研究不断深入,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其一,部分学者从概念界定和政策实践入手,系统梳理制度型开放的内涵、逻辑与治理路径(江小涓等,2023;孙晋,2025)。其二,部分学者将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等政策作为准自然实验,运用双重差分等实证方法评估制度型开放的经济效应,研究表明制度型开放可以显著提升企业出口、创新能力和要素配置效率,提升经济韧性(张洪胜等,2023;韩剑等,2025;刘灿雷等,2025)。其三,部分学者以标准为制度型开放的关键切口,围绕国际标准协调、技术标准引领与标准开放等问题,提供了制度型开放影响企业出口,引领中国塑造贸易新优势的微观证据(崔晓敏等,2024;王明涛等,2025;王艳艳等,2025;杨志浩和洪俊杰,2025)。
现有文献为理解制度型开放的实践进展和政策成效奠定了重要基础,但在理论建构层面仍显薄弱:其一,多数研究仍将制度型开放视为经贸政策的延伸,未能认识到其作为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的贡献,对其所依托的制度逻辑、演化机制及其在重塑比较优势中的作用阐释不足,缺乏从制度经济学与国际经济学交叉视角构建的系统性理论框架。其二,对制度型开放如何经由制度供给转化为治理能力提升与发展动力增强的作用链条关注不足,其经济学机制尚未得到系统阐释。其三,现有研究多侧重于政策评估导向,而制度型开放本质上是一项涉及制度供给能力提升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综合性改革,更是一个具有主体性和自主性的原创性理论范畴,亟需从识别政策效果走向重构制度理论,构建能够解释制度型开放运行机制及其制度效应的理论分析框架。
鉴于此,本文立足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以经济学逻辑系统分析制度型开放这一重大制度变革,将其作为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加以系统阐释,旨在从理论层面回答制度型开放为何重要,并探讨其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机制,为新时代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理论解释与政策启示。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明确制度型开放的基本内涵,区分制度型开放与传统开放的差异,强调制度型开放的特殊性;第三部分梳理中国制度型开放的进程与成效;第四部分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重构、比较优势的重塑、促进国内市场改革以及国际规则治理角色的转变四个维度,阐释制度型开放的经济学理论基础;第五部分立足“十五五”时期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提出制度型开放的推进框架与重点路径;第六部分总结全文主要结论,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制度型开放的基本内涵与特殊性
制度型开放标志着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向更高层次开放的跃升,其本质是在继续推进商品、资本、技术等跨境流动的基础上,将开放重心进一步拓展到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制度层面,以制度供给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治理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这一转向并非对传统开放方式的简单延伸,而是中国在全球价值链重构、国际经贸规则竞争加剧以及国内发展阶段转换背景下,对开放方式和开放逻辑进行的系统性调整。作为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在开放领域的标识性概念,制度型开放实现了经济学术语的革命,它以规则、规制、管理、标准为核心,赋予开放以全新的内涵,从而在根本上区别于传统的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理论,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开放对象发生变化。传统开放聚焦商品与要素跨境流动,侧重于资源、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与优化配置;而制度型开放将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要素纳入开放范围,侧重于制度环境优化与国家间制度体系的衔接。
第二,开放重心明显后移。传统开放的制度安排集中于边境环节,主要依托关税减让、市场准入放宽等边境措施释放开放红利;而制度型开放进一步延伸至“边境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政府采购、数据治理、国有企业治理等境内制度安排成为高水平开放的重要内容。开放成效的衡量标准也由准入是否放宽转向制度层面,如规则是否透明、规制是否清晰、管理是否协同以及标准是否相通等。
第三,开放逻辑正在重构。传统开放的红利主要来源于要素禀赋和规模扩张,竞争优势更多体现为成本优势和价格优势;制度型开放更依赖制度供给质量,通过规则透明、规制清晰、管理协同和标准相通,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稳定市场主体预期,进而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由此,比较优势的来源由传统要素禀赋逐步拓展至制度能力,开放竞争重心也由成本竞争转向制度竞争与治理能力竞争。这正是制度型开放作为原创性理论的核心贡献,它揭示了制度如何成为比较优势的新来源,推动开放型经济理论从要素驱动向制度驱动转变。
第四,开放角色趋于升级。在传统开放阶段,中国主要在既有国际规则框架下实现接轨与融入,扮演规则接受者和适应者;制度型开放则要求在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的同时,增强国内制度体系的国际兼容性和可解释性,并在数字贸易、绿色规则等新兴领域提升规则参与和制度塑造能力。开放不再只是单向接轨,而体现为双向互动中的制度协调与能力提升。
综上所述,制度型开放是在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基础上的制度深化与战略升级(见表1)。它所回应的,已不仅是商品和要素如何跨境流动的问题,而是高水平对外开放以何种规则为基础、以何种制度为支撑的问题。
表1 传统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与制度型开放的区别:从边境开放到境内制度对接
三、制度型开放的进程与成效
制度型开放并非短期政策安排,而是在改革纵深推进、发展条件持续演变与开放战略逐级提升的长期过程中逐步确立的。这一战略方向具备扎实的现实支撑:它既源于发展阶段转换所催生的制度需求,也体现了中国开放理念与政策部署的不断深化,并在制度创新实践中获得了阶段性成效。作为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制度型开放的提出与演进并非简单的理论推演,而是对中国改革开放实践的经验总结与理论提炼。循此脉络加以考察,能更清晰地认识制度型开放在中国的提出背景、演进脉络及其现实意义。
(一)制度型开放的进程
制度型开放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伴随中国对外开放的持续深化逐步推进的。以新时代政策演进为线索,可将该历程划分为四个阶段:一是新时代开放战略重构背景下的孕育与起步,二是概念提出与内涵明晰,三是制度形成与试点探索,四是制度深化与战略升级。
第一阶段是新时代开放战略重构背景下的孕育与起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对外开放的重心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从要素驱动转向制度供给改进。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目标,明确要求推动内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并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作为制度创新的核心载体。这一部署标志着新时代高水平对外开放不再局限于放宽准入范围,而是更加重视制度构建与体制突破,为制度型开放的形成奠定了实践基础。
第二阶段是概念提出与内涵明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表明中国对外开放的重心转向质量提升,为制度型开放的提出奠定了思想基础。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制度型开放由此进入国家政策体系。此后,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相继延伸细化,将开放的制度维度确定为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由原则性表述走向具有清晰指向的制度议程。至此,制度型开放完成了从思想萌芽到政策定名、从方向性要求到内涵明晰的转变。
第三阶段为制度形成与试点探索。进入“十四五”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持续深化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标志着制度型开放正式进入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将制度型开放与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发展格局以及中国式现代化相贯通,战略地位明显提升。与此同时,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逐渐成为制度型开放的核心制度创新平台,通过规则对接、监管模式创新和营商环境优化等制度探索,推动制度型开放由政策理念逐步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实践,并在试点探索中不断深化,在实践中发挥更高标准的制度试验与示范作用。
第四阶段是制度深化与战略升级。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将制度型开放嵌入构建新发展格局、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逻辑框架,这意味着制度型开放不再仅仅作为对外开放的政策工具,而是被赋予提升内外联动性的重要制度功能。同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进一步将制度型开放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强调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在此基础上,2025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拓展国际循环,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体现出新阶段对外开放更加注重主动性、制度供给能力与规则塑造能力的增强。
在上述政策与实践积累的基础上,制度型开放已从阶段性政策举措演进为中长期战略框架。迈入“十五五”时期,其战略地位进一步凸显。“十五五”规划纲要将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与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促进国际循环、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等任务统筹部署,将制度型开放置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与全球经贸格局重构的大背景之中。与“十四五”时期相比,“十五五”时期制度型开放的战略定位进一步提升,集中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规则对接逐步迈向规则塑造,在多边与区域经贸治理体系中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的互认与衔接,增强中国规则话语权与制度影响力;二是推动制度型开放与服务贸易、数字经济、高水平对外投资合作以及共建“一带一路”下“软联通”建设的协同推进,促进制度型开放融入更广泛的国际合作格局;三是强化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制度功能,将制度型开放视作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升治理能力及塑造国际竞争优势的核心战略。
纵观这一演进历程,制度型开放是对中国开放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不仅展现了中国制度创新,更引领了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实践。它既具有对中国实践的高度解释力,又具有区别于西方开放理论的主体性,因而可以视为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在开放领域的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
(二)制度型开放的成效
随着制度型开放从理念倡导走向制度化落地,其对跨境贸易成本、通关效率及制度运行环境等方面的影响逐步显现。为系统评估制度型开放的阶段性成效,本文采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DB)数据库与世界银行企业调查(WBES)数据库,围绕进出口环节合规时间、合规成本、货物通关天数与清关效率等指标,评估中国制度型开放的现实成效。
1.进出口环节合规时间和成本的变化与国际比较
在DB数据库的指标体系中,“跨境贸易”可以反映一国边境治理体系、监管透明度以及制度协同水平,为此,本文对2015—2020年中国“跨境贸易”下的相关二级指标进行整理,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2015—2020年中国进出口环节合规时间与成本的变化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DB数据库整理所得,相关数据更新到2020年。
2015—2020年间,中国进出口环节单证与边境的合规时间及成本总体呈下降趋势。以出口环节为例,单证合规时间由14.1小时缩短至7.5小时;边境合规时间由23.1小时降至18小时,合规成本同步回落;进口环节同样表现出较为明显的改善趋势。表2所反映的不仅是通关效率的提升,更表明伴随着制度型开放的稳步推进,通关流程、监管衔接和制度执行等领域的改革已转化为可观测的制度绩效。换言之,制度型开放的实效既体现于规则文本层面,更在于通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改善制度运行效率,为跨境贸易活动提供支撑。
为进一步识别中国制度型开放的相对位置,本文对2020年中国与若干主要经济体的进出口环节合规时间与成本进行比较,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2020年进出口环节合规时间与成本的国际比较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DB数据库整理而得。
从国际比较看,中国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已明显优于多数新兴经济体,但与部分发达经济体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以出口环节为例,中国单证合规时间和边境合规时间均显著低于俄罗斯和印度,表明中国在边境治理和通关制度优化方面已取得较为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但与美国、英国等发达经济体相比,中国在部分合规时间与成本指标上仍有进一步改善空间。可以发现,中国制度型开放已显著改善了跨境贸易的制度运行条件,但更多体现为追赶过程中的效率提升,而非制度优势的全面形成。这表明,当前制度型开放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已取得实质进展,但在规则透明度、监管协同和制度执行精细化等方面,仍亟需向高标准制度环境迈进。
2.跨境贸易清关效率的国际比较与中国区域差异
相较于规则文本和政策表述,清关效率更能解释制度安排在实际交易环节中的执行效果。为此,本文基于WBES数据库,对全球主要经济体的跨境贸易清关效率等指标进行横向对比,以进一步了解中国各区域制度型开放的差异,结果见表4。
表4 跨境贸易清关效率的国际比较与中国区域差异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WBES数据库整理所得。
表4所呈现的并不仅仅是清关时长的差异,更反映了各经济体在边境治理能力和制度执行效率上的差别。就出口环节而言,中国直接出口货物通过海关的平均清关天数为3.1天,远低于印度、俄罗斯、墨西哥等新兴经济体,这说明中国在口岸监管、通关流程和贸易便利化改革方面已取得切实成效。在企业主观感知层面,中国海关与贸易监管障碍感知平均指数同样显著低于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发达经济体,这表明制度型开放的推进已从规则文本的完善延伸至微观交易环节可感知的制度改进。但是,中国进口环节的平均清关时间仍高于部分发达国家,表明中国制度型开放在降低跨境交易摩擦方面虽有积极进展,但在进口监管协同、边境管理衔接和制度执行效率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间。
从区域层面看,制度型开放的实际效果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以直接出口货物通过海关的平均清关天数为例,东部地区直接出口货物通过海关的平均清关天数为3天,与全国总体水平较为接近,东北地区则相对较低,中部地区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制度障碍感知方面,中部地区指数也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说明,制度型开放在中央层面形成的规则和政策安排,进入具体执行环节后,仍会受到地方口岸治理能力、监管协同程度以及制度落实水平等因素影响,导致区域制度型开放存在较大差异。同时,这也表明,未来制度型开放深化的重心不仅在于继续优化制度供给,更在于推动制度执行能力和监管协调机制在中国更大范围内趋于统一。
四、制度型开放的经济学解释
随着传统开放模式中基于低成本要素投入和外需扩张的增长动力逐步减弱,开放的竞争基础正在由要素成本优势转向制度供给优势。前文已指出,制度型开放的核心在于通过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制度安排的对接与优化,提升对外开放的质量与水平。从经济学逻辑看,这一开放形态不仅体现为外部制度环境的优化,更体现为对国内资源配置方式、市场运行机制和国际分工地位的深层影响。如果说传统开放理论的核心是比较优势与要素禀赋,那么制度型开放的原创性理论贡献在于揭示制度如何成为比较优势的新来源,以及开放动力如何从要素驱动转向制度驱动。具体而言,制度型开放主要通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重塑比较优势、促进国内市场化改革以及推动国际规则参与角色转变路径发挥作用,驱动增长动能的制度型转换。
(一)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重构
传统开放模式重点关注关税、运输、通关等边境环节壁垒的削减。然而,伴随全球价值链分工深化,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和跨境数据流动快速发展,跨境交易对制度环境的依赖显著增强,传统边境措施的解释力与应对力明显不足。与货物贸易不同,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的交易对象具有无形性、规则依赖性和跨域协同性,其顺畅运行不仅取决于边境准入条件,更受到数据流动规则、知识产权保护、监管透明度、标准互认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境内制度安排的影响。当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在国际经贸格局中的比重不断上升时,国家间的规制差异、政策不透明以及监管协调不足等问题,正逐渐取代传统边境壁垒,构成制约跨境贸易的核心障碍。2000—2023年间全球服务贸易规模总体持续扩大,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占全球比重不断上升;2024年,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首次突破万亿美元,达到10564.6亿美元,同比增长13.2%,位列全球第二。这表明中国在全球服务贸易体系中的嵌入程度不断加深,也意味着影响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等新兴贸易的数据规则、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及竞争政策等制度体系正成为决定当今各国开放程度的重要因素。在此背景下,国际经贸规则的重心正由边境措施逐步转向境内制度体系,以规则、规制、管理、标准为核心的制度型开放,正成为中国顺应国际经贸规则演进与贸易发展的关键路径。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根本功能在于降低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协调损耗。所谓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指市场主体在跨境交易和跨境经营中,因规则不透明、规制不清晰、管理不协同和标准不统一而额外承担的合规成本、协调成本、等待损耗及预期波动成本。此类成本不同于关税、运输费用等显性边境成本,而是更深层地融入交易全过程,通过影响市场主体预期和决策行为影响贸易开放活动。各经济体在监管规则、技术标准、审批程序和执法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时,企业往往面临重复认证与审查、多方监管和制度解释不一致等额外成本。尤其是在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领域,因其交易对象的特殊性,制度不兼容所造成的摩擦往往比传统边境成本更具约束力。因此,当开放进入更高阶段后,制约开放效率的关键已不再是市场准入本身,而是取决于不同制度体系之间的有效衔接与顺畅运行。
制度型开放的经济内涵,在于对制度性交易成本进行系统性重构。其关键不在于简单扩大开放规模,而在于通过规则透明、规制清晰、管理协同和标准相通,降低制度差异所带来的交易摩擦成本,提升交易的可预期性和制度运行的稳定性。具体而言,在规则层面,通过强化产权保护、规范市场准入,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在规制层面,通过推动监管协调和增强监管一致性,降低合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在管理层面,通过优化程序、提高透明度和推进数字化治理,压缩行政性和等待性成本;在标准层面,通过标准互认和技术规范协调,减少重复认证和技术性壁垒。四个维度相互配合、共同作用,使制度型开放不仅表现为开放边界的拓展,更体现为制度运行成本的下降和制度效率的提升。制度型开放不同于传统开放方式,其关键不只是削减既有交易成本,而是通过规则透明、规制清晰、管理协调和标准相通,重塑开放条件下的成本结构,进而释放新的开放红利。
(二)制度作为比较优势的新来源
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主要从生产成本差异解释国际分工格局。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绝对优势理论,认为各国应依据自身在生产成本上的绝对优势参与国际分工,并通过贸易获得收益(斯密,1776)。然而,在一国所有产品上均处于绝对劣势的情形下,该理论难以解释贸易为何仍然发生。为弥补这一不足,大卫·李嘉图提出比较优势理论并指出,即便一国在所有产品上的劳动生产率均低于他国,只要不同产品之间存在相对成本差异,该国仍可通过专门生产相对优势更大的产品而从贸易中获益(斯拉法,1951)。随后,要素禀赋理论进一步追溯了比较优势的形成根源,认为各国要素禀赋的相对丰富度决定了要素相对价格差异,即使生产同一种产品,不同国家面临的机会成本也会存在显著差别,从而塑造各国不同的比较优势结构与产业分工格局(奥林,1933;林毅夫和李永军,2003)。
在上述经典框架中,比较优势被理解为要素禀赋差异的结果,制度多被视为外生背景条件,并未进入比较优势形成机制的核心分析。即便后续贸易理论开始关注制度因素,也往往将制度差异简单归入技术水平或税收成本等变量之中,弱化了制度在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产权以及稳定市场预期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事实上,早期研究已表明制度对经济增长、投资和金融发展具有根本性影响,这为后续将制度引入贸易分析提供了重要基础。随着全球价值链分工不断深化,这一分析框架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在现代产业体系当中,全球生产网络日益深化,生产碎片化较为明显,大量生产活动已不再单纯依赖要素投入,而越来越依赖稳定、可信且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制度因素也逐渐进入国际贸易分析框架,并被视为影响产业结构与比较优势形成的重要变量。
制度之所以能成为比较优势的重要来源,在于其具有稀缺性与持续稳定性的特征。一套运转良好的高质量制度体系,通过产权界定、契约执行保障以及治理透明度的提升,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的行为预期,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激励长期投资。就此而言,制度可被视为一种具有生产性的制度资本。与物质资本不同,制度的可积累性并不表现为投入、折旧和再投入的循环过程,而是体现为一旦形成相对稳定的制度安排,便能够在较长时期内持续调节经济行为并释放较为稳定的制度收益。
在生产高度分割的全球价值链时代,各国在产权保护、契约执行以及公共治理效率等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制度安排方面的系统性差异进一步凸显。这些差异将影响企业投资决策与产业组织方式,最终转化为比较优势的差异。这一传导机制在技术密集型与复杂制造领域中尤为显著。现代产业生产往往依赖大量关系专用性投资,如专用设备、定制化中间品及专用化人力资本等,这类投资通常具有较高的沉没成本,一旦合作关系破裂,便难以转作他用。因此,企业是否愿意进行专用性投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环境能否提供可靠的产权保护和契约执行机制,即制度稳定性。若制度环境不稳定,企业更容易面临机会主义行为风险,从而抑制专用性投资,并倾向于从事标准化程度较高、附加值较低的生产活动,经济结构也更容易锁定在全球价值链的低端环节。反之,完善的制度环境能够有效保障产权、强化契约履行,对冲专用性投资的潜在风险,为复杂产品的精密制造与高附加值产业的繁荣提供支撑。制度质量正是通过优化投资激励结构,成为驱动产业结构升级与重塑比较优势的核心因素。因此,制度供给的质量,如产权保护是否可靠、规制体系是否透明以及政策执行是否稳定,均将影响企业的预期与行为选择,从而成为比较优势重构的重要制度条件。
制度型开放正是重塑中国比较优势的重要制度路径。伴随人口结构转型与劳动力成本上升,中国经济迈入新发展阶段,过往依赖低成本劳动力形成的比较优势正逐渐减弱。若比较优势结构仍停留在低成本要素驱动的发展路径上,不仅难以支撑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也难以保证中国在全球价值链重构中占据有利位置。通过在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方面推进制度改革,并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制度型开放将提升中国制度供给质量,使其制度环境在可比较、可预期与可对接的框架下形成新的增长激励。一方面,制度型开放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治理效率,使企业在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以及服务密集型产业中具备更强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提高制度体系的透明度与一致性,使制度环境本身成为吸引高端资本、技术与人才的核心优势。这正是制度型开放作为原创性理论的核心洞见:它突破了制度环境影响贸易规模的既有认知,揭示了制度如何重塑国家比较优势,将制度从外生条件转化为一国开放战略的内生选择。
(三)促进国内市场改革
制度型开放的另一个重要经济学含义在于,它不仅是对外开放方式的升级,也是推动国内制度变迁,促进国内市场改革的重要外部条件。对外开放始终具有促进改革的功能,但在不同阶段其作用方式存在显著差异。传统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主要通过扩大贸易、吸引外资和引入技术推动增长,其作用机制侧重于资源引入和市场拓展。制度型开放则进一步将开放的作用机制延伸至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政府治理层面。随着国际经贸规则竞争日益体现为边境后制度竞争,开放已越来越成为推动国内制度调整和治理方式优化的重要渠道。
从制度变迁的视角看,制度型开放之所以能够引致国内制度变迁,关键在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为国内改革提供了外部约束和现实参照。传统开放条件下,国内制度改革更多依赖内部推动,往往容易受到部门分割、地方保护和路径依赖的制约。制度型开放通过主动对接高标准规则,将竞争中立、产权保护、补贴约束、政府采购、数据治理、标准透明以及争端解决等要求嵌入开放进程,使原本分散于不同领域的制度问题转化为必须回应的改革议题。这种外部规则约束并非被动接受,而是通过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的比较形成的压力促使国内制度环境朝着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调整,从而形成一种由制度对接带动的内生性制度变迁。
这种国内制度变迁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的持续完善。随着高标准经贸规则由边境措施逐步延伸至竞争政策、知识产权、数字贸易、环境和劳工等领域,国内制度体系在透明度、一致性和可预期性方面面临更高的调整要求。第二,推动政府职能和治理方式的转型。制度型开放强调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制度化治理而非行政裁量,要求政府从以审批和个别性政策供给为主的治理模式,逐步转向以清单管理、程序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和数字化治理为特征的现代治理方式。第三,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制度协同深化。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不仅要求国内制度与国际规则相互衔接,也要求国内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规则更加统一、监管更加协调。由此,制度型开放便不只是一种外向型政策安排,而成为打破市场分割、减少制度碎片化、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动力。
从更深层次看,制度型开放并非对外部规则的被动适应,而是一种以开放促改革、以规则优化制度供给的主动选择。制度型开放是借助国际先进规则的引力场,推动国内改革实现从区域性试点到全局性协同的质变。它所释放的制度红利,不仅体现在贸易体量的扩容,更蕴含在营商环境的优化、市场制度体系的重构以及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全面拓展之中。新发展格局的构建也对制度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顺畅运行,不仅取决于市场规模和要素流动能力,也越来越依赖制度规则能否实现更高水平的统一与衔接。当前,区域间市场准入规则差异、数字经济监管标准不一致以及跨区域竞争政策协调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构成资源要素流动的制度型摩擦,既制约国内循环效率,也阻碍国内市场与国际规则体系的有效联通。制度型开放通过制度衔接,将提升中国市场一体化水平和制度兼容性,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撑。
(四)国际规则治理角色的转变
近年来,单边主义与保护主义抬头,全球经贸环境的不确定性显著上升。国家间竞争已不再局限于价格或成本层面,而日益体现为制度体系的可信性、规则兼容性与制度影响力的竞争。正因如此,制度型开放的意义,已不只是扩大开放范围与提升开放水平,更在于推动中国在国际规则体系中角色的转变。
在传统开放阶段,发展中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在既有国际分工与规则框架下实现接轨和融入,开放能力主要表现为进入国际市场与承接国际分工的能力,制度层面的主动塑造能力相对有限。进入高水平开放阶段后,开放已不仅是是否进入市场的问题,而是体现为如何在全球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制度体系中运行的问题。一国开放能力的高低,不仅取决于市场规模与要素成本,更取决于制度体系能否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效衔接,能否在全球规则体系中形成持续的参与能力。这种治理逻辑的转变,本质上反映了开放升级的阶段性演进。中国较早阶段的开放更多体现为对现有国际规则的接受与遵循。随着国内市场规模扩大、产业能力提升和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制度型开放开始进入对标和对接高标准规则的新阶段,其重点在于通过主动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提升国内制度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国际兼容性。进一步看,制度型开放还意味着在数字贸易、绿色贸易、标准治理等新兴领域逐步增强中国在全球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治理体系中的参与能力,使开放从融入规则走向参与规则,形成更高层次的制度竞争力。
从经济学上看,这种角色变化并非单纯的政治或外交意义上的提升,而是具有明确的经济效应。其一,规则参与能力的提高,有助于降低一国在国际制度体系中的适应成本和接入成本。若一国只能被动接受外部规则,其市场主体往往需要不断根据外部规则变化调整经营安排,由此承受较高的不确定性和制度转换成本。相反,当一国能够在规则形成过程中增强参与度,其制度体系就更有可能与国际规则演进方向保持一致,企业在跨境经营中所面临的制度适应成本也会相应下降。其二,规则参与能力的增强有助于提升制度环境的外部可接受性与市场预期稳定性。在国际经贸摩擦上升、制度型壁垒增多的背景下,一国制度体系若具备较高的透明度、兼容性和可解释性,其市场主体在国际合作中的制度信用也会更强。其三,规则共建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增强一国在新兴领域中的长期竞争优势。数字经济、绿色转型与平台治理等议题的规则体系尚处快速塑形阶段,一国在这些增量领域率先形成更高水平的制度供给能力,便更有可能在未来国际分工版图中占据前瞻性优势与有利位置。
就中国而言,制度型开放所推动的,正是这样一种由规则接受者向规则共建者的角色转变。过去较长时期内,中国对外开放的重点在于对接和吸收国际通行规则,以此推动国内市场化改革和开放型经济发展,这一过程具有明显的跟跑特征。随着高水平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中国开放重点逐步转向并跑,即主动对标和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规则,在竞争政策、数字规则、知识产权、标准体系等领域提升制度兼容性和规则协同能力。因此,在数字经济、绿色贸易等新兴领域,中国仍需逐步增强制度参与和规则共建能力,通过更高质量的制度供给提升制度话语权,提升中国在更高水平开放中制度体系的国际表达能力、规则参与能力与治理能力。这一角色转变,从学理上揭示了中国开放理论与西方主流开放理论的根本差异,后者往往预设规则体系的普适性与单向性,而制度型开放理论则强调规则演进中的主体参与和多元互构,为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在开放领域提供了原创性的理论支撑。
制度型开放的经济学逻辑,本质是以制度兼容降低交易成本、以制度质量重塑比较优势、以开放联动深化国内改革、推动中国国际规则治理角色转变,从而构建更高水平、更可持续、更具竞争力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五、制度型开放的路径选择
推进制度型开放既是中国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必由之路,也是推动国内制度体系与全球规则深度衔接的重要契机。综合前文分析,中国制度型开放已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但制度供给质量、规则衔接水平和治理执行能力仍存在结构性短板。主要表现如下几点: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体系尚未完全统一,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兼容性和可对接性仍显不足;制度红利尚未形成全国范围内的充分扩散,制度型开放水平存在明显区域差异。因此,“十五五”时期制度型开放的深化推进,不能停留于一般性开放扩张,其推进路径需从国内制度供给、国际规则对接以及治理能力现代化三个维度展开。
(一)夯实国内制度基础:以统一大市场建设为支撑
制度型开放不仅体现为对外经贸规则的对接,更以内在统一、稳定可预期的国内制度体系为基础。所谓全国统一大市场,并非单纯指商品和要素流通范围的扩大,而是在全国范围内构筑规则透明、规制清晰、管理协同、标准相通的高标准制度环境。全国统一大市场之所以能成为制度型开放的国内制度支撑,原因在于:一方面,统一的国内规则体系是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的前提,只有减少国内市场分割和制度碎片化,才能增加中国制度的内部统一性与国际兼容度;另一方面,超大规模且制度统一的国内市场,为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落地实施提供了充足的制度试验空间和场景支撑,从而降低制度创新和制度转换的试错成本。由此,制度型开放的要义并不只是扩大开放领域,而是首先要求国内制度供给更加统一、透明、稳定和可执行。
第一,围绕规则透明和标准相通,夯实制度型开放的基础性制度供给。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重要来源,并不只是单一环节的时间和费用,而在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规则解释不一、标准适用不一以及由此产生的重复性合规要求。因此,夯实制度型开放的国内基础,首先要以统一大市场建设为依托,推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检验认证、标准适用等高频制度接口的统一化和规范化,形成全国范围内可查询、可比对、可执行的制度规范。特别是在标准层面,应推动技术标准、认证规则和监管要求之间的有效衔接,减少因标准差异导致的重复认证和制度摩擦,使统一大市场不仅体现为要素流动的规模优势,更体现为制度供给的一致性优势。
第二,围绕规制清晰和管理协同,提升制度运行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制度型开放强调的不是规则数量的增加,而是制度运行过程的清晰、稳定和可预期。对市场主体而言,真正重要的不是是否存在规则,而是规则是否明确、程序是否透明、执行是否一致以及争议能否得到有效解决。为此,应进一步完善规则发布、解释和评估机制,提高政策文本的公开性和可获得性;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和程序规范,通过过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和执法标准统一,减少制度执行中的随意性;同时完善复议、申诉、听证和司法衔接机制,使市场主体在面对制度争议时能够形成稳定预期。也就是说,统一大市场建设不仅要求规则层面的统一,也要求规制方式和管理流程的透明化、程序化与法治化,从而把制度透明度真正转化为制度运行效率。
第三,围绕区域协同和制度扩散,推动制度能力在全国范围内逐步趋同。制度型开放的推进不仅取决于中央层面的制度供给,更取决于不同地区的实际执行能力。当前,中国制度创新密度较高的区域主要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而中西部地区在监管协同、数字治理、制度适用场景和标准执行能力等方面仍存在差距。如果制度型开放长期停留在局部地区和个别平台,其制度红利就难以转化为全国范围内的制度收益。因此,应以统一大市场建设为牵引,通过统一监管标准、推进执法程序数字化、建设全国互联的监管平台,逐步缩小区域间制度执行能力差距。在此基础上,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和联动创新区等平台,完善跨区域制度复制推广机制,推动成熟制度安排由局部试点走向全国扩散,使制度型开放由点状突破逐步走向面状推进,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更加均衡、可持续的制度效应。
(二)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识别制度型开放的核心条款
制度型开放不仅需要完善国内制度供给体系,也需要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体系。为此,本文采用无监督学习方法,对全球贸易协定的制度结构及其核心条款进行识别,为中国推进制度型开放提供可对标的规则参照。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条款处理与数据清洗,本文从WTO深度贸易协定(DTA)数据库2.0(垂直层面)获取1958—2023年间已向WTO通报的400项优惠贸易协定,及其最常涉及的18个政策领域下的贸易条款内容。本文对原始协定数据进行处理,保留可比样本(如生效协定)、剔除极端低频和高频条款、处理非单选型条款等,以增强分类的可识别性。
第二步,采用k-means聚类方法对全球贸易协定进行无监督分型,将协定划分为若干在制度配置上具有相似性的类别。值得强调的是,该方法可自动依据条款组合的相似性对协定进行分类,识别协定间的制度结构差异,避免人为主观判断的干扰。本文综合考虑组内平方和(SSE)的肘部准则与轮廓系数(silhouette)两类标准,采用K=5的基准分类方案,将全球贸易协定划分为五类,以兼顾制度类型的可解释性与聚类边界清晰度。
第三步,刻画协定特征并识别制度型开放的核心条款。本文以协定对条款集合的覆盖总量构造制度密度指标,即对协定条款特征向量进行求和,并据此识别平均制度密度最高的协定类型簇,将其界定为高制度密度簇。高制度密度并不简单地意味着条款数量更多,而是说明其制度安排在不同政策领域中的覆盖更系统、配置更完整。鉴于此,本文在簇层面对制度结构进行差异化刻画:计算每一项条款在各簇内的覆盖率,并与全样本覆盖率进行比较,以识别其差异度。其中,覆盖率反映条款在特定协定类型中的普遍程度,即高制度密度簇内包含该条款的协定占比;差异度则反映该条款对该类型协定的区分程度,即其在该簇中的覆盖率相对于全样本平均水平的增量。差异度越大,说明该条款不仅在全球协定中较为常见,而且更集中地体现于高制度密度协定之中,更能代表当前高标准经贸规则中的核心制度安排。基于上述过程,本文筛选出制度型开放核心条款,在表5中展示。
表5 制度型开放的核心代表条款



表5所列条款反映了当前高标准经贸协定中开放的主要着力点。与传统开放主要围绕关税减让等边境环节措施不同,这些条款更多涉及程序约束、监管协调、信息透明和行为规范,这表明国际开放的重点已由边境开放逐步延伸至影响跨境交易和要素流动的制度环境本身。对中国而言,这些条款所揭示的并不是若干彼此分散的规则要求,而是一套具有内在联系的制度安排,也为识别制度型开放的重点方向提供了较为清晰的国际参照。
从条款分布看,高标准协定中的制度要求主要集中于以下核心领域:其一,竞争政策、补贴规制与国有企业治理等规则,核心在于界定政府干预边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从而减少政策扭曲对资源配置和市场预期的干扰。其二,贸易便利化、海关管理、原产地规则等程序性安排,着眼于通过规则统一、程序标准化和认证便利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跨境贸易运行效率。其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检疫、环境等规制协调条款,则更多体现出高标准开放已不再满足于放宽准入,而是强调在公共治理目标之下增强规则兼容性和相互认可程度,以减少因制度差异造成的隐性摩擦。其四,投资、资本流动、反倾销与反补贴程序等条款,则为跨境要素流动、争端处理和开放承诺落实提供了更具可执行性的制度保障。
由此可见,高标准协定所体现的高标准国际规则,本质上并不是对传统开放内容的简单增补,而是围绕公平竞争、程序协调、规制兼容和要素流动保障所形成的一套更深层次的制度体系。“十五五”时期,中国更应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上述关键领域为着力点,推动对外开放转向以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领域衔接和制度供给为支撑的高水平开放。
(三)提升治理能力:推动监管体系数字化与协同化
制度型开放能否走深走实,关键取决于治理体系能否提供高效、一致、透明且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十五五”时期,中国应将治理体系现代化作为制度型开放的基础性支撑。这意味着,治理重心不能停留于以流程压缩为导向的程序优化,应进一步转向以制度能力提升为核心的监管现代化,其关键在于同步提升监管的数字化能力与制度协同能力,使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有效衔接和稳定运行。
第一,推进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构建以数据驱动的现代化监管能力。近年来,单一窗口、关检融合、智能审单和风险监测等改革举措显著提高了中国口岸治理效率,但从国际比较看,中国在清关时间、合规成本等方面仍处于持续改善阶段,这表明监管数字化的深度和覆盖范围尚未延伸至制度运行全过程。制度型开放所要求的治理能力,并不只是局部环节的流程提速,而是要形成贯穿事前风险识别、事中智能监管和事后评估反馈的数字化治理链条。为此,应进一步推进跨部门数据互联互通,提升智能风控模型的识别精度,并推动数字监管在投资、税收、物流和跨境数据流动等制度型开放重点领域的深度应用,以增强规则执行的一致性、监管协同的连续性和制度运行的可预期性,从而为高标准规则对接和制度型开放落地提供更加稳定、高效的治理支撑。
第二,完善跨部门、跨领域的协同治理机制,提升制度运行的集成能力。制度型开放涉及数字贸易、数据跨境流动、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补贴规制和金融开放等多个领域,具有明显的跨部门性、跨领域性和系统关联性。当前,相关制度安排仍存在条块分割、政策衔接不足和执行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导致制度效能难以充分释放。因此,监管体系现代化不仅要求单项制度优化,更要求构建协同治理机制,通过健全跨部门协调机制、增强政策工具之间的衔接性、推动监管数据与制度信息共享,提升制度供给的整体性和一致性。只有在治理层面形成更强的制度集成能力,制度型开放才能由规则对接走向稳定、可执行、可扩展的制度运行。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制度型开放是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构、国际经贸规则深度调整背景下,中国重塑比较优势、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与深化国内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关键路径。其不仅是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核心政策概念,更是在开放领域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与原创性理论。本文主要结论如下:
第一,制度型开放是中国对外开放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型开放的战略性转型,标志着开放动力从要素驱动转向制度驱动,是应对全球规则重构、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核心制度安排。其核心不在于单纯扩大开放范围,而在于把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制度安排纳入开放进程,以制度供给质量、规则兼容性和治理能力提升支撑高水平开放。
第二,制度型开放的经济学逻辑集中体现为四大机制:通过规则衔接、标准互认等制度变革重构制度性交易成本;依托制度质量提升并塑造新型比较优势;以外部规则约束倒逼国内市场化改革与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由规则接受者转向规则参与者与共建者,实现多重红利叠加释放。
第三,经验证据显示,中国跨境贸易合规成本与通关时间已显著降低,贸易便利化水平明显提升,但与发达经济体仍存在差距,区域间制度执行与治理效能不均衡问题较为突出。
第四,制度型开放的有效推进,必须以构建国内统一制度为基础、国际高标准对接为方向、治理现代化为保障的协同框架,三者联动才能将制度优势稳定转化为国家竞争优势。
第五,制度型开放并非阶段性政策工具,而是支撑中国式现代化与贸易强国建设的长期基础性制度工程,其核心是通过高质量制度供给提升治理效能与全球经济治理话语权。
制度型开放既是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也是进入新阶段深化改革的重要抓手。基于前文分析和“十五五”时期的战略部署,本文认为未来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制度型开放:
第一,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切入点,夯实制度型开放的国内制度基础。制度型开放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开放范围扩张,而是通过规则透明、规制清晰、管理协同和标准相通,降低跨境交易和市场运行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为此,中国应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基础,加快推动市场准入、监管执法、检验认证、标准适用和公共服务等关键制度衔接环节的统一,减少因地区差异、部门分割和程序不一致所造成的重复审查、重复认证等待成本。同时,需进一步提高制度运行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健全规则发布、解释和执行机制,强化程序约束与法治保障,使制度型开放真正建立在稳定、透明、可执行的制度环境之上。
第二,以培育制度型比较优势为目标,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制度型开放,关键不只是扩大开放领域,更在于围绕竞争政策、原产地规则、技术性贸易壁垒、国有企业治理等重点领域,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提升中国规则透明度、监管一致性和制度兼容性,逐步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吸引高端要素、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新优势,推动中国比较优势由传统要素禀赋驱动加快转向制度供给驱动。
第三,以开放促改革为主线,增强制度型开放的制度协同与整合能力。制度型开放的关键作用,不仅在于拓展对外开放空间,更在于借助高标准规则对接推动国内重点领域改革。为此,应继续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高水平开放平台的先行先试作用,围绕知识产权保护、数据治理、金融开放等重点领域开展制度集成创新和压力测试,推动单项制度突破向系统性制度重构转变。同时,建立更加顺畅的试点经验复制推广机制,把成效较大的制度安排及时转化为可复制、可推广、可固化的全国性制度成果,避免制度创新长期局限于局部地区和个别平台,真正实现由开放试验推动深层次改革。
第四,以提升治理能力和规则参与能力为支撑,推动制度型开放由规则对接走向规则共建。制度型开放越是向纵深推进,越要求治理体系具备高效协同、数字赋能和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塑造的能力。一方面,应加快推进监管数字化、智能化和协同化建设,增强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制度集成能力,提高规则执行的一致性和监管响应的协同性,为制度型开放提供现代化治理支撑。另一方面,要顺应国际经贸规则加快向数字贸易、绿色贸易、平台治理等新兴领域拓展的趋势,在持续提升国内制度国际兼容性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相关规则谈判、标准合作和机制共建,逐步增强中国在新兴规则领域的制度参与能力和规则影响力,推动中国由规则接受者稳步走向规则参与者和共建者。
制度型开放不是阶段性的权宜之计,而是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和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长期制度行为。作为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在开放领域的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制度型开放既是对中国以往开放实践的经验总结与理论提炼,更是向世界贡献的关于开放发展新逻辑的中国方案与智慧。只有在更高层次上统筹国内改革与对外开放,不断提升制度供给质量、激发制度内生需求并稳定制度预期,中国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保持开放韧性,把制度优势更充分地转化为治理效能和发展动能,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与规则重构中赢得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