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维斌:社会结构调整与反腐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55 次 更新时间:2008-07-17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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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维斌 (进入专栏)  

腐败现象的产生及其蔓延决不是偶然的,它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这个社会基础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结构。应该说,腐败现象在任何社会中都会存在,但是,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以及社会结构不同,不同社会中腐败产生的方式和腐败的程度是不同的。合理的社会结构有助于抑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建立清廉社会的一项深层次的基础工作就是要调整社会结构,建立法理型社会结构,使社会结构合理化。

一、传统社会结构的特点

特定的个体、特定的社会成员是生活、工作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之中的。不同的社会具有不同的社会结构。社会结构是社会诸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按照一定原则构成的相对稳定的网络。从社会结构层面来看,中国传统社会的特点一是伦理本位、差序格局,二是正式规则与潜在规则同时在维系着社会结构的形成以及社会的运转。

1、伦理本位与差序格局

关于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点,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点之一是“伦理本位”,而费孝通先生则认为是“差序格局”。这两种观点从不同侧面揭示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点。

(1)伦理本位。梁漱溟先生在对比中西文化及其社会差距中指出,“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在梁先生看来,家庭或家族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组织形式,但西方人强调集团生活,掩盖了家庭关系,而中国人缺乏集团生活,团体与个人的关系极为松散,因此家庭生活就显露出来。他指出:“在紧张的集团中,团体要直接统制干涉到个人;在个人有自觉时候,要争求其自由和在团体中的地位。团体与个人这两面是相待而立的,犹乎左之与右。左以右见,右以左见。在西洋既富于集团生活,所以个人人格即由此茁露。在中国因缺乏集团生活,亦就无从映现个人问题。团体与个人,在西洋俨然两个实体,而家庭几若为虚位。中国人却从中间就家庭关系推广发挥,而以伦理组织社会,消融了个人与团体之两端(这两端好像俱非他所有)。”[1] 那么什么是“伦理本位”呢?梁漱溟解释说:“人一生下来,便有与他相关系之人(父母、兄弟等),人生且将始终在与人相关系中而生活(不能离社会),如此则知,人生实存于各种关系之上。此种种关系,即是种种伦理。伦者,伦偶;正指人们彼此之相与。相与之间,关系遂生。家人与父子,是其天然基本关系;故伦理首重家庭。父母总是最先有的,再则有兄弟姊妹。既长,则有夫妇,有子女;而家族戚党亦即由此而生。出来到社会上,于教学则有师徒;于经济则有东伙;于政治则有君臣官民;平素多往返,遇事相扶持,则有乡邻朋友。随一个人年龄和生活之展开,而渐有其四面八方若近若远数不尽的关系。是关系,皆伦理;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 [2]

“吾人亲切相关之情,几乎天伦骨肉,以至于一切相与之人,随其相与之深浅久暂,而莫不自然有其情分。因情而有义。伦理关系,即是情谊关系,亦即是其相互间的一种义务关系。伦理之‘理’,盖即于此情与义上见之。更为表示彼此亲切,加重其情与义,则于师恒曰‘师父’,而有‘徒子徒孙’之说;于官恒曰‘父母官’,而有‘子民’之说;于乡邻朋友,则互以伯叔兄弟相呼。举整个社会各种关系而一概家庭化之,务使其情益亲,其义益重。由是仍使居此社会中者,每一个人对于其四面八方的伦理关系,各负有其相当义务;同时,其四面八方与他有伦理关系之人,亦各对他负有义务。全社会之人,不期而辗转互相联锁起来,无形中成为一种组织。”[3] 从梁漱溟的论述可以看出,他所说的伦理关系是指社会上的家族和家庭关系,伦理社会也就是把一切社会关系家化的关系。他认为,中国既然重视家庭生活,也就必然保持人类原始的社会关系,人生就有父母、兄弟,而且落于社会之中。随之而有夫妻、子女、亲友、师生、君臣、长幼,这些都是天然的伦理关系。伦理关系就是情谊关系,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友信、臣忠等伦理观念、情谊关系自然生成,一个人与四面八方产生了关系,于是整个便出现了家庭化、伦理化、义务化。这种伦理关系,没有边界、没有根本性的对抗,由近及远、引远入近,天下是一家,四海皆兄弟。

梁漱溟认为,“伦理本位”的社会结构特点在经济、政治等方面都有所表现。在经济上,他认为,伦理本位在表现为“夫妇、父子情如一体,财产是不分的”,“从某一点上来看,这种伦理的经济生活,隐然亦有似一种共产。不过它不是以一个团体行共产。其相与为共的,视其伦理关系之亲疏厚薄为准,愈亲厚,愈要共,以次递减。同时亦要看这财产之大小,财产愈大,将愈共为多数人之所共。盖无力负担,人亦相谅;既有力量,则所负义务随之而宽。此所以有‘蛇大窟窿大’之谚语。又说‘有三家穷亲戚,不算富;有三家阔亲戚,不算贫。’然则其财产不独非个人有,非社会有,抑且亦非一家庭所有。” [4]在政治上,他认为,“旧日中国之政治构造,比国君为大宗子,称地方官为父母,视一国如一大家庭。所以说‘孝者所以事君,弟者所以事长,慈者所以使众’;而为政则在乎‘如保赤子’。自古相传,二三千年一直是这样。这样,就但知有君臣官民彼此之间之伦理的义务,而不认识国民与国家之团体关系。”[5]

(2)差序格局。梁漱溟对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特点的认识既有其合理成份,也有片面的地方。中国传统社会注重伦理关系是不错的,但是,这种伦理关系并非真像梁先生所说“天下是一家,四海皆兄弟”了,中国社会也并不是没有阶级对立,只有职业分途。[6]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不仅具有伦理本位的特点,而且具有“差序格局”的特点。

所谓“差序格局”,按费孝通的解释,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是以“己”为中心一个一个推出去的“有差等的次序”[7]。中国古代有“五伦”、“十义”之说,“五伦”指君臣、父子、夫妇、昆弟和朋友,“十义”指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这些到汉武帝时提炼和概括为三纲五常,即所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仁、义、礼、智、信”。从表面看,这其中除了君臣是政治关系外,其他都是家庭伦理关系。实则不然,因为中国的特点是伦理政治,国和家是相通的,“国家”乃“国”与“家”的融合物,“身修而家齐,家齐而国治,国治而天下平”。一张由亲缘关系为纽结构成的等级化庞大网络渗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甚至每一个人的每一个毛细孔。一切社会关系似乎都有一种连带责任;一人当官、鸡犬升天;一人犯法,九族株连。整体淹没了个体,道统专制扼杀了自由创造,等级体系泯灭了民主意识。

2、正式规则与潜在规则

社会结构是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等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和反映,它的形成和维系一是靠国家的政策法令,二是靠民间力量。有人说,在中国封建专制制度下,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中国社会形成了一套非常独特的文化,这种文化的特性表现为“生存智慧”,中国人富于与人打交道的智慧,而缺少待人的真诚。在中国官场以及社会上,正式规则与潜在规则同时存在。所谓正式规则是以政策法令的形式,由当局正式制订出来的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是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所倡导的。所谓潜在规则也叫潜规则,是在正式规则之外不成文的、在私下里为大家所实际遵守的且行之有效的规则。潜规则一词是吴思先生创造出来的。他从封建时代的官场文化中悟出了在正式规则之外,还存在一个在实际运作而且真正有效的“灰色规则”,他把这种现象叫做潜规则。他说:“对于这个擅长舞文弄墨的集团,要撇开它的自我吹嘘和堂皇表白,才能发现其本来面目。在仔细揣摩了一些历史人物和事件之后,我发现支配这个集团行为的东西,经常与他们宣称遵循的那些原则相去甚远。例如仁义道德,忠君爱民,清正廉明等等。真正支配这个集团行为的东西,在更大的程度上是非常现实的利害计算。这种利害计算的结果和趋利避害的抉择,这种结果和抉择的反复出现和长期稳定性,分明构成了一套潜在的规矩,形成了许多本集团内部和各集团之间在打交道的时候长期遵循的潜规则。这是一些未必成文却很有约束力的规矩。我找不到合适的名词,姑且称之为潜规则。” [8]纵观中国几千年封建历史,官场的正式规则往往是拿来做表面文章的,实际起作用的是潜在规则。在缺少有效监督的社会中,潜规则往往代替了正式规则在实际发挥作用。这种现象在缺少法律和法律无力的社会中尤其大行其道。比如说,历史上由于天下是皇帝的,因此,每一个皇帝都希望官场清廉高效,官吏做到勤政廉政,使百姓安居乐业,天下太平,祖宗的家业能够延续下去,兴旺发达。但是,在封建制度下,官僚阶层本身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集团,他们有着既不同于皇帝更不同于普遍民众的利益,因此,官僚阶层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官官相护”,瞒上欺下。在官场,他们穿官服、说官话、打官腔,满口的仁义道德,实际上内心往往是“男盗女娼”。

潜规则的形成与中国人讲究“伦理本位”有密切关系。正式规则也不是绝对不起作用。办事的官吏首先考虑的不是事情本身,而是考虑在为谁办事。也就是说首先要识别对方是谁,与“我”有何关系,事情的结果对“我”有何影响。弄清对方的社会身份以后,再按照与“我”的亲疏远近,参照正式规则或者任意地作出裁决。

二、社会结构的转型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与政治结构的巨大变革相应的是中国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到20世纪50年代末,中国形成了以计划经济体制为特色的新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结构。在新的形势下,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有所变革,但是更多的方面是被以新的形式保存或加强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伦理本位与差序格局、正式规则与潜在规则并存的局面没有太大的改观。中国社会仍然是一个人治现象相当严重的较为封闭的传统落后国家。

历史进入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邓小平同志为首的新一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顺应历史潮流,以战略家的气魄果断地打开封闭已久的国门,实行改革开放,从而掀开了中国历史发展的崭新一页。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其中一个重要成果就是社会结构的转型。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社会学家们就注意到社会结构转型的现象。社会转型的内容之一,是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9]

伦理和法理本来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内部的自律,后者是外部的强制。但我国过去长期形成了伦理本位的特点,以人情伦理来判断行为的正当性,将法律的功能仅仅局限于刑罚制裁。道德戒律和法律不分,公务和私务不分,连接人们社会公务关系的因素除了法律和契约,还有很浓重的私人情感和身份地位成份。社会像是由一根根私人情感联成的网络,子女、亲戚、朋友、老乡、同事组成一个个互利互惠的小圈子。

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上述状况正在逐步改变,社会正在逐渐从一个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这实际上也是从传统人治走向现代法治的过程。“我们可以明显地感觉到,在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长期成为社会网络联系纽带的乡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开放,业缘关系和法人组织日益发达;经济法规的普遍确立也构成了这一转化的重要内容。”[10]

伦理型社会向法理型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制订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首先加强了立法工作。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国家机构组织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义务教育法、行政诉讼法、婚姻法、环境保护法、企业法、破产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籍法、兵役法等。其次,在全社会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法的精神深入人心。学法、用法、守法逐渐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人们在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实行行政诉讼法以后,老百姓可以“民告官”,促使公务员在实行社会经济管理工作中“依法行政”。

总体而言,中国社会当前正在进入一个快速的社会转型时期,传统社会结构正在逐步向现代化的社会结构转变,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传统与文化积淀形成的传统社会结构不会一下子退出历史舞台,传统的力量仍然根深蒂固,习惯势力依然顽强地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起作用。

三、传统社会结构促进了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

在差序格局、正式规则与潜在规则等传统因素作用下形成的社会结构与腐败有很强的亲和力,容易导致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在传统社会中,官员们在办事时往往首先考虑的问题不是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不是考虑事情的法律依据,而是考虑当事人的身份、地位以及与他的关系。人们要办事首先也会想到认识谁在官府中任职,能说上话。因此,过去人们总希望自己家庭或者家族有一个能够为自己说话办事的“官人”。如果这个家庭或家族经济条件不行,他们往往会集中力量供给一个有潜力的年轻家庭成员或族人读书,寄希望于他们能够“学而优择仕”,考取功名,不仅光宗耀祖而且能够为家庭和家族带来实际利益。这些人一旦当上了官,他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为自己的亲族谋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虽然有所变迁,但是,这种变迁仍然是有限度的,传统的结构性因素仍然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传统力量仍然根深蒂固,并在现实生活中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影响着社会的风气。现在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这样一种非常不正常的现象,判断一个人是否是一个好干部、是否有能力的标准往往是能否为亲朋好友以及身边的人“办事”。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某些党政官员贪污腐败现象有滋生蔓延之势,甚至可以说是愈演愈烈,这从我们党严厉查处的重大腐败刑事案件中可以看得出来。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被揪出来的腐败分子级别越来越高,从科处级至地厅级,从地厅级到省部级,直至全国人大副委员会长;公布的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从几万、几十万到几百万,从几百万至几千万,甚至上亿元人民币;涉及的人数越来越多,手段越来越恶劣。究其原因,一是权力过分集中,对公共资源的占有处于垄断地位,二是缺少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三是社会结构促进了腐败现象的产生和发展。一些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亲属子女、亲戚朋友、老乡、同事、部下、学生谋取私利,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无视国家法律和政策。也正是因为这样,一些人设法与领导建立“友谊”,进行“感情投资”,积累关系,使之成为领导的“圈内人”,形成利益共同体。历史上的“官官相护”、“朝中无人不做官”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并且出现了现代版。有人戏称,现在有些干部“对谁送了礼不清楚,但对谁没有送礼却很清楚;对提拔干部的标准不清楚,但是对要提拔谁却很清楚。”中共十六大代表、原中央纪委副书记刘丽英认为,当前腐败案件的特点之一是“串案、窝案、案中案明显增多,腐败分子结成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团伙性。”窝案的形式之一是亲友勾结作案,腐败分子以家族成员为基础,以“亲、情、友”为纽带,形成紧密的犯罪团伙。[11]

四、法理型社会结构是抵制腐败的社会基础

合理的社会结构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社会中所发生的腐败案件说明,不合理的社会结构是产生腐败的温床之一,而腐败又加强了社会结构的不合理,使不合理的社会结构合法化。反腐败需要公民的全面参与,需要发挥新闻舆论以及民间组织的作用。那么,公民要想真正能够参与反腐败斗争,民间组织以及新闻舆论能够真正在反腐败中起到应有的作用,首先需要有一个合理的社会结构作为支持。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人们常说,反腐败要从源头抓起,要着眼于制度建设。但是,制度是人设计的,要靠人来执行。如果社会结构不合理,在这种社会中人们就会不遵守成文的正式规则,潜规则就会大行其道,腐败现象就难以根除。

法理型社会结构是合理的社会结构。所谓合理的社会结构主要指把社会诸要素及其相互关系连成网络的原则或规则是成就性的。人类社会把各种社会要素及其相互关系联接在一起的原则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先赋性规则,二是成就性规则。先赋性规则是按照个人与生俱来的、不需要通过个人努力自然获得的因素和品质决定人们在社会中的位置,而成就性规则根据个人通过努力获得的品质、知识、技能、兴趣及成就提供人们相应的社会位置。社会关系空间中每一个个体的社会位置就构成了社会结构。因此,合理的社会结构应该是建立在以成就取向的社会构成基础上的;社会结构是开放的,经过努力人们的社会地位是可以改变的,也就是说社会是流动的,是充满活力的;人们的权利义务和社会地位是有法律保障的,人们互相对待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与“我”的亲疏远近关系。政府官员能够依法行政,老百姓能够遵纪守法,社会结构表现为法理型。因此,对于从传统向现代过渡和转型的当今中国社会而言,防止和清除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以法理维系的社会结构,人们的社会关系建立在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而不是以血缘、地缘、业缘、姻缘等为基础。在法理型社会结构中,人们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也不敢腐败。法理型社会结构的建立,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基础性工作,一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大力普及法律知识,三是推进公民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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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第77-78页,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

[2]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第79页,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

[3] 同上,第80页。

[4] 同上,第80、81页。

[5] 同上,第83页。

[6]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第148、154页,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

[7] 费孝通著:《乡土中国》第25页,三联书店1985年。

[8] 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来源于互联网。

[9] 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发展战略及企业组织创新”,见袁方等著《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第35-40页,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

[10] 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发展战略及企业组织创新”,参见《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第40页。

[11] 文盛堂:“2002年反腐败斗争的新进展”,载汝信等主编《200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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