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欣:从走近城市到走进城市:隋唐五代时期附郭户到坊郭户的演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8 次 更新时间:2026-03-16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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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欣  

【摘 要】附郭地区是从乡村走向城市和城乡连接的区域,亦是在研究城市区域城乡人口流动时容易被忽略的区域。以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敕”、唐代宗“大历四年敕”和唐宪宗“元和四年敕”中对郭外居宅、寄住户、寄庄户在国家重新制定户等以及征纳户税的规定为线索,渐进式地梳理这些规定与已成为城市居民正式称谓的坊郭户的内在联系,不仅能够重新审视附郭地区与城市社会阶层的构成和变化关系,而且有助于更好地了解作为城市居民的坊郭户的构成特点及其与国家财税体制演变之间的关系。从唐长安的“浮寄流寓不可胜计”成为普遍现象,延伸至北宋东京的“出居王畿,挂户县籍”的大城圈,再到南宋的外籍居民已超土著,形成了中国唐宋时期城市化进程的主要脉络,从附郭户到坊郭户的演进则是唐宋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隋唐五代;城市;附郭户;坊郭户

文章出处:《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1期。

隋唐五代时期城市的管理制度是坊市制度,与本文有关的坊郭户,是从唐后期到五代宋对城市居民的称谓。坊,是城内区划及行政单位;市,是设在城内固定的商品交易场所。唐长安城外郭城内被划分为108坊,后增至110坊。各坊有墙有门,是相对独立的居民居住区和基层行政区划。

讨论隋唐五代城市社会和城市社会阶层,必然会涉及唐后期出现的作为城市居民的坊郭户,同样也不能忽视唐朝出现的附郭户。坊郭户中包括的“郭户”和“附郭户”,其实属于同一区域的住户,都是指居宅在郭外,附郭而居,但在户籍归属上有很大差别。

附郭户和郭户,缘于“附郭”而来。“郭”是指最外围的城墙,隋唐长安和洛阳,城区为三重城,最外围的即为外郭城。附郭则有两个含义:一是凡都城所在地,地方政府机构设于城郭之内,即称“附郭”。如:唐代以长安为国都,设京兆府,下辖两个赤县,即设于朱雀大街街东的长安县和朱雀大街街西的万年县,两县各领城内54坊;京兆府又辖长安周边的20多个畿县。据史载,京兆府治所位于朱雀街街东光德坊,下辖长安县,治所位于朱雀街街东宣阳坊,万年县治所位于街西长寿坊,两县县治都设于长安城内,称为“附郭”。东都洛阳河南府治所位于城内宣范坊,所辖两县,河南县治所位于宽政坊,洛阳县治所位于毓德坊,也是“附郭”性质。地方的各级官府,如没有独立县城而将县治所附设于上级行政机构的府城、州城的县,称“附郭县”。

二是京(长安)、都(洛阳)下辖两县居住在城郭旁边、近郊的居民,即称为“附郭户”。因此,附郭中的政府机构治所都设在城内,县内有编制的居民属于长安和洛阳城的正式居民。而附郭居民,是称呼居住在贴近外城墙外的人户,以外来人口居多,唐前期大多不具有所附城市的户籍。

坊郭户,至少在唐后期已经成为对城市居民的统称,包括住在坊内和附郭的居民,两者需要一起讨论。坊郭户与城郭户的含义是同样的。

坊郭户受到关注和重视的同时,附郭户、寄住户、寄庄户和寄田户与城市和走进城市人户的关系往往被忽略。其实寄居籍外异地的他们,在没有取得所居住地的户籍时,都属于“客户”。

在讨论三个重点敕文之前,还有一个敕文需要注意,武后天授二年(691年)七月,“徙关外雍、同、泰等七州户数十万,以实洛阳”,是政治中心偏向洛阳的举措,而非因洛阳人口流散。但这次大规模的迁徙效果不佳,也没有完全落实。在推行此项举措的同年,徐坚上《请停募关西户口疏》云:

窃见关西户口,负募赴都,圣旨含宏,不言差送,是以乐住之色,数万余家。受使之人,苟徼劳效,务选高户,抑此陪郭,然高户之位,田业已成,安土重迁,人之恒性。使者强送, 俛进途,一人怨嗟,或伤和气,数千余户,深宜察之。臣望令检勘先投牒乐住者,并令赴都,其差定陪郭者,各任还贯。若神都须人,雍、同等州先有工商户在洛者甚众,令检括兼简;乐住之人,微有资财,情愿在洛城者,并酬其宅铺之地,令渐修立。则洛城不少于邑户,黎庶得安于本业,此《管子》所谓顺于人心施宏均养之人。则臣希冀痊平,有朝觐之望,容居散秩,免负乘之愆,无任悃迫之至。

徐坚疏文中的“陪郭”“陪郭者”,是否含有这些人户居住在郭城一带的意思呢?没有具体支撑材料,暂且存疑。

一、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敕”的郭外居宅

将普通百姓“郭外居宅”纳入划定户等的依据,为我们提供了附郭户如何与城内居民融为一体成为坊郭户的信息。

据《旧唐书·职官二》和《旧唐书·食货上》载:

凡天下之户,量其资定为九等,每定户以仲年,造籍以季年。州县之籍,恒留五比,省籍留九比。凡户之两贯者,先从边州为定,次从关内,次从军府州。若俱者,各从其先贯焉。乐住之制:居狭乡者,听其从宽。居远者,听其从近。居轻役之地者,听其从重。辨天下之四人,使各专其业。凡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巧作器用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

(开元)二十二年(734年)五月,敕:“定户口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将入货财数。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蕃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已上,任此色役不得过两人,三丁已上,不得过一人。”

《旧唐书》的记载,阐述了唐前期制定户等的基本原则,本文略去梳理制度的演变,直接讨论文中关注的重点。上述“开元二十二年敕”文中的“定户口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将入货财数”是需要注意的关键句,后文关于杂匠等的规定,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只是为了保持敕文的完整性,避免有断章取义之嫌,故照录在此。

在涉及坊郭户的研讨中,学者们都会举《唐会要·户部尚书》中的记载:

元和五年(810年)二月,户部尚书李仁素:准元和四年五月敕,厘革诸道州府应征留使留州钱物色目……其先不征见钱州郡,不在分配限。如坊郭户配见钱须多,乡村户配见钱须少。

这是在处理同一征税事务时,将坊郭户与乡村户平行分别对待,也被认为是(官私)文件中首次出现坊郭户称谓的例证。但显然,坊郭户称谓的出现以及与乡村户在征税时被区别对待,早于元和四年。

元和四年敕发布之前,隋、唐两朝多次发布过定户等或调整户等的相关规定,隋文帝、唐高祖、唐太宗、武则天时期,以及唐玄宗开元十八年、开元二十二年和天宝四载(745年)等敕文,都有记载。但都没有出现“坊郭户”或“附郭户”的称呼。历年敕文,核定和调整户等,都是以乡村人户为主要对象,也会提及工商户和品官户,但并没有专门指称城市人户的坊郭户。

玄宗开元时期,正是税制改革的关键时期。虽然“坊郭户”的称谓还没有出现在正式文件中,但我们已经可以看到专门针对坊郭户中“郭户”户等和税收的有征兆的前期政策。开元二十二年的“定户口”,显然是针对全国各类人户。这些郭外居宅都属于附郭而居,并非城外乡村户的居宅。出现针对城市郭外居民的具体政策,需要引起注意,敕文中专门点出“郭外居宅”,既然敕文中专门指出“百姓非商户”,就说明这些郭外居宅拥有者既有百姓中的非商户,也有商户,而在确定户等时,对郭外宅和每丁一牛是否都计入财产,对商户和非商户明确实行不同的政策。既然是“居宅”,就有人居住,或是房主,或是租客,都有可能。将商户的居宅作为计税的财产之一,由此我们得知房产计税早于德宗时期的“间架税”。“间架税”是向城中居民普遍征收的房产税。德宗时推出的房产税与“开元二十二年敕”中仅将商户拥有的郭外居宅纳入计税的财产中,作为划定户等的依据相比较,又推进了一步。

郭外居宅的主人是否还拥有坊内房产,没有相关资料证明。如有坊内资产,对需合并计算的财产是否包括郭内的房产及其他,也没有说明和规定。如果商户只有郭外的居宅加上规定的每丁一牛,按敕文都将作为定户口(等)的依据;而非商户如果只拥有郭外居宅加上每丁一牛则都不计算在财产内。

显然,“开元二十二敕”中的新规定主要是对居住在郭外并且有房产的商户征收户税,也说明此前,这些商户并不因郭外有居宅而需缴纳户税,或郭外居宅并未纳入计税财产中。这是根据敕文推导出的对新政策的解释。在与征收赋役有关的定户等的敕文中,加强了对商户本身的征税,既符合玄宗开元时的财税改革逐渐加强对商户、商业活动的征税,也符合以城市居民(主要是商人和手工业者)和以依托城市的商业经营活动为对象的税收逐渐加强,最终实现和落实城市税单列和与乡村税分离的政策。

“开元二十二年敕”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廓清,这些郭外居宅拥有者的原户籍在哪里?如果在城中的坊里,则普通百姓的郭外居宅可不计算在计税财产之内。更可能是外来者,选择在郭外居住,以工商户为主,也有部分农户,“开元二十二年敕”颁布之前,划定户等时,这些郭外的居宅并没有计算在财产之内。这说明两点,一是此前郭外居宅并没有受到重视,二是对外来商户如何通过划定户等而进行征税(户税)并没有相关条例。“开元二十二年敕”颁布后,商户有郭外居宅者一律计入财产,那么,这些商户大多是外来户,附郭而居,因此,定户口(户等)并据此征税,主要就是针对他们。由此可知,如何对居住在城市包括在郭外居住的商人征税,至少从开元时期已经开始受到重视并有明文规定了。

虽然都是位于郭外的房舍,但将百姓与商户分开,这些商户可能大多属于附郭户,而提到的百姓,有可能是属于有正式户籍但在郭外又有宅屋(另一套房产),也可能是外来户中并非经商者,这部分居宅都无须计入财产内。这些郭外有居宅的商户,一般没有城内户籍,而是外来者。因此,他们的居宅并不在城内,此前统计户口、定户等时,也没有包括他们。“开元二十二年敕”文的新举措,是在定户等,将这些脱离了原籍的商户和非商户都编入由国家控制的居住地户籍,商户住宅纳入家庭财产,以此作为按资产划分户等的重要依据。这不仅是对商户财产的新界定,也是城市税收发展的趋势。而非商户的住宅并不纳入财产计征,与当时及之前施行的定户等(以乡村人户为主)的基本原则一致,即房产并未计入家庭财产。是否计入财产,与核定户等的依据和户别类型有关。

玄宗开元年间,有关史料中目前虽然还没有发现“坊郭户”和“附郭户”出现,但郭外居宅的拥有者当然属于附郭而居的附郭户,此前脱离了原籍,也就不会承担户籍属地的赋役。“开元二十二年敕”表明朝廷已经注意到这批脱逃赋役者,并将他们列入重新核定户等的对象,目的当然是以便依据户等征收相应的赋税,使其承担相应的劳役。随着城市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增加,随着城市经济和商业活动的活跃,附郭户越来越多,大多是依托所附城市而以从事工商业(包括服务行业、雇佣劳动等)为主,和城市是一体的,才形成坊郭一体,坊郭户才会成为一个统一的称谓。

赋役是依据户籍(身份)征派的,在流亡严重的情况下,或据贯追逃,或采取优抚等宽松政策促使逃亡人户(客户)在当地入籍,以便编入国家正式控制的户籍,承担相应的赋役。但“开元二十二年敕”文中提到的“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和相应存在的“商户郭外居宅”,在此敕文前,都没有纳入征派赋役的范围。“开元二十二年敕”后,商户郭外居宅,即居住在郭外的商户,其住宅一律纳入家庭财产计税,作为量定户等的重要依据。这也是城市划分户等的特点,住宅确实是城市居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典·职官十七》云:

开元二十四年六月……诸州县不配防人处,城及仓库门各二人;须守护者,取年十八以上中男及残疾,据见在数,均为番第,勿得偏并。每番一旬。每城门各四人,仓库门各二人。〔其仓门每万石加一人,石数虽多,不得过五人。〕其京兆、河南府及赤县大门各六人,库门各三人。〔其须修理官廨及祗承官人,听量配驱使。若番上不到应须征课者,每番闲月不得过一百七十,忙月不得过二百文。〕满五旬者,残疾免课调,中男免杂徭。其州城郭之下户数不登者,通取于他县。总谓之门夫。其后举其名而征其资,以给郡县之官。其门之多少,课之高下,任土作制,无有常数。

上文中的“其州城郭之下户”中的城郭户,似应包括附郭户,类似“元和四年敕”中的坊郭户。但由于此前的研究没有注意和利用这条史料中的信息,因此,城郭户与坊郭户之间并没有联系在一起。指派城郭下户承担门夫差役,看守城门和仓库门,分番执役。如果人数不够,并不从当县中上户中选差,而是从他县抽取,应该也是仅限于下户。如果是中上等户,按规定应该另有差役,只是这里没有列出。城郭户是否包括郭外附郭居民,没有明文规定,但考虑到前文所述的“开元二十二年敕”中,规定商户郭外居宅及牛已经纳入家产之中,作为评定户等的依据,显然,这些拥有郭外居宅的商户已经被纳入政府管控的户籍中了。但附郭的出现由来已久,尤其是外城城关一带,是附郭者的主要聚居区。

下节的“大历四年敕”,有的只是小的调整,但也可能是关键性的调整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如“开元二十二年敕”中的新规定,关于居外郭商户和非商户的定户等的新规定,也需要重视。

二、唐代宗“大历四年敕”中的寄住户与寄庄户

“开元二十二年敕”的解读,为我们提供了从附郭户演进到城郭户的路径。本节重点关注的“大历四年敕”中的“寄住户”“寄庄户”“诸色浮客”“权时寄住户”,我们仍然会从中获得新的启发。

据《旧唐书·食货上》载:

大历四年(769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其见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税。其内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其试及同正员文武官,不在税限。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征纳。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税。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各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有者准八等户,余准九等户。如数处有庄田,亦每处税。”

“开元二十二年敕”中的“郭外居宅”的定户等规定可以看作“元和四年敕”(详见后文)中出现“坊郭户”的前奏,而“大历四年敕”中调整户等对工商户、寄住户、寄庄户、诸色浮客和权时寄住户的新规定,也可以说是“坊郭户”形成的关键环节和信息。大历前的与户等和税收有关的敕令中,也提到过寄住户、寄庄户、寄田户等。这还须上溯到武则天时期。

《通典·食货六》载:

武太后长安元年(701年)十月诏:天下诸州,王公以下,宜准往例税户。

上述长安元年诏书中规定王公以下,一律需纳户税。这个诏书中提到的户税,是目前见到的最早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征收户税的官方文件。但“准往例”表明户税并不始于长安元年。

唐玄宗时颁布的《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云:

又郡县官人,多有任所寄庄,言念贫弱,虑有侵损。先已定者,不可改移。自今已后,一切禁断。今所括地授田,务欲优矜百姓,不得妨夺,致有劳损。客户人无使惊扰,缘酬地价值出官钱,支科之间,必资总统。仍令两京出纳使杨国忠充使,都勾当条件处置。凡在士庶,宜悉朕心。

由上可知,玄宗时期,官员在任职所在地购买田地,拥有寄庄,侵损贫弱现象,已经很普遍,必须下诏进行限制和禁断。与寄住户、寄庄户等有关的条例和规定明显增加。

大历年间,洋州刺史赵匡所上的“选人条例”云:

兵兴以来,士人多去乡土,既因避难,所在寄居,必欲网罗才能,隔年先试,令归本贯,为弊更深。其诸色举选人,并请准所在寄庄寄住处投状,请试举人。既不虑伪滥,其选人但勘会符告,并责重保。知非伪滥,即准例处分。

赵匡生卒年不详,主要仕宦经历在代宗大历年间(766—779年),官至洋州(治所在今陕西汉中洋县)刺史。他所上的“选人条例”应是大历年间所为。他所上“选人条例”中强调于“寄庄寄住处投状,请试举人”,认为如“令归本贯,为弊更深”。考虑到选人和举人的“寄居”与“本贯”因战乱而严重分离,建议可令他们分别在寄庄和寄住处参加铨选与科举考试。这说明此类寄庄寄住之人在安史之乱以后,“多去乡土”避难,已经比较普遍。

代宗时发布的《劝天下种桑枣制》,为常衮所拟,制文规定:

天下百姓,宜劝课种桑枣,仍每丁每年种桑三十树。其寄住寄庄官荫官家,每一顷地,准一丁例。仍委节度观察州县长吏躬亲勉率,不得扰人,务令及时,各使知劝。

寄住、寄庄、官荫、官家,都是非土著人户,由于不是土著,或因有官而享受优免。上述制文中规定这些人需与当地民户一起承担种树的任务。每顷地按一丁计,需每年种桑树30棵,以此累加,应该是和当地民户的要求一样。寄住、寄庄、官荫、官家一般都属于比较富裕的户,此前显然没有和当地民户一样的统一要求,因此要特别规定。文中规定的种树,主要是针对拥有田地的外来者。

入城居住有房产有地产,或有现职或为前资,但并非本城户籍人口,是否称之为寄住户和寄庄户呢?从目前的已有研究中没有发现将他们与城市联系在一起的讨论。

玄宗开元时期,就目前看到的相关资料而论,寄住户、寄庄户主要是指赴任官员在任所或前资官籍外(有可能是原任所处)置房产和田产而产生的非原籍贯人户。遭逢安史之乱,士人被迫流散他乡,大历时期又出现不少准备参加科考的举子和选调的士子寄住非原籍之处的情形。如韩愈在备考期间,寓居在宣城(今安徽宣城),属于寄庄户,有人考证韩家在宣城置有产业,因此寓居或寄庄是有经济基础的。这种例子比比皆是,不胜枚举。

关于寄住户和寄庄户,从玄宗开元到代宗“大历四年敕”发布前,没有查到官方明确规定他们应该在原籍承担相应的户税还是在寄住地缴纳户税。但如果脱离原籍,原籍无地无产,又无人居住,是否还能收缴户税,没有相关资料证据。如果仍保留原籍,是否缴纳户税或承担一定的差役并不清楚,但显然如陆贽这类异地任职的官员及家属,其中有不少人在外州大量购置房产和地产,又不需缴税,造成众多官宦人家和殷实富民避税、逃税。尤其是安史之乱后,这类寄住在外州的人户大量增加,这也是“大历四年敕”令颁布和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张泽咸先生解析“大历四年敕”文时,重点关注了“大历四年敕”加强对工商业者的征税,即敕文中“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征纳”。显然,这些拥有邸店、行、铺和炉冶的工商户,根据他们所从事的行业及所服务的对象判断,绝大部分应该是住在城市里,或附郭而居。因此,他们势必成为研究城市社会结构时被重点关注的群体。

张泽咸先生在《唐代的寄庄户》一文中,专门讨论了寄庄户的问题。为了全面了解寄庄户,梳理张先生的论述,可概略为几点:一是寄庄户的出现是和庄园相关联的,自南北朝后期到唐宋时期,“以庄田的出现为标志,开始了封建大地产新的经营方式”;二是“在庄园普遍发展的情况下,唐初开始出现了寄庄和寄庄户”;三是“凡是本籍以外别的地区买置的房产称为寄庄,拥有寄庄的外乡人户就称为寄庄户,这些人实际上都是地主官僚”;四是地主官僚利用寄庄逃避税役负担;五是施行两税法以后,这些寄庄户仍然没有按照田业、资产数目如实纳税,有不少寄住户冒充衣冠户,以获得轻税和免差科的特权;六是从唐初到唐末,“偷漏税役的寄住户始终是大批地存在”;七是从宋朝一直到清朝,寄住户的名称继续长期存在,但地主官僚逃避税役的手段发生变化,利用寄庄户身份逃避税役的特色已经不存在了。

寄住户不一定有田产和房产,但寄庄户仅是购有房产吗?从前文引用的几份诏敕中可知,寄庄户应该是有田产的,所以才能称之为“庄”。下文还会出现“寄田户”,再一起解析。

我们再回到“大历四年敕”,敕文至少提供了几个重要信息:

一是普遍提高了户税。唐代的户税税率多次调整,总的趋势是每有调整,必然增加各户等纳税钱数。玄宗天宝中,据《通典·食货六》云“按天宝中天下计帐,户约有八百九十余万,其税钱约得二百余万贯。〔大约高等少,下等多,今一例为八等以下户计之。其八等户所税四百五十二,九等户则二百二十二。今通以二百五十为率。〕”大历四年的调整力度更大,据《通典·食货六》的记载为“一例加税”。具体调整方案是,下中户为七百文,比天宝年间增加了二百四十八文,下下户五百文,比天宝年间增加了二百七十八文。增加的力度不小,尤其是下下户增加了一倍还多。

二是“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税”。这说明此前有一户数处任官,而没有每处依品纳税。依品纳税,即是敕文中规定的“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如数处任官,品级可能会有升降,则每处都依当户任职官员的品级交纳户税。试官和同正员官不需纳税,没有说明原因,是否与玄宗开元和天宝年间屡次限制与缩减同正员官有关,暂且存疑。

三是规定寄庄户、寄住户必须纳户税。如果属于浮客或权时寄住户,其中包括有品级的官员和无品级的外来户,“稍殷有者”按八等户纳税,其余的按九等户纳税。

四是明确和加强了对工商户的户税征收,即拥有邸店、行、铺和炉冶的工商户,在原有户等上再加二等。显然,此前对工商户的这类经营,没有体现在计入户等中的财产依据。邸店是统称,货栈、商铺、客舍等都可以包含在内。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经济的繁荣,邸店业成为获利丰润的行业。行,也是对某些营业机构的称谓。

五是强调了“如数处有庄田,亦每处税”。这里的“税”,应该仅指户税。此前,看来是数处有庄田,仅在一处缴纳户税。

“大历四年敕”,基本原则和特点是:普遍加税,范围扩大,对官员户、工商户、寄住寄庄户等重点户包括浮客和权时寄住户明确纳税新规定。这说明:一是户税的比重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增加;二是从中央政府的角度考虑,此前官员普遍征税偏低,以寄住形式避税、逃税的现象比较普遍;三是此前工商户有较好收入的营业项目没有特定的纳税依据;四是此前一户数处任官和数处有庄田者,仅收一处税,造成贫富纳税严重不均;五是浮客和权时寄住户很容易成为纳税的盲点,这次都有了统一纳税的规定。但“大历四年敕”,只是针对户税的调整,其他税赋不包括在内。但其他税赋其实也在不断调整中,总的趋势和原则与“大历四年敕”基本一致。不过,笔者关注的重点并非户税,而是那些被重点关照的寄住户、寄庄户,以及很容易被遗漏的浮客和权时寄住户。

《通典·职官十七》对致仕官的禄料和赐物如何发放有如下记载:

致仕官,建中三年(782年)九月敕,所请半禄料及赐物等,并宜从敕出日于本贯及寄住处州府支给。至贞元四年四月敕,其宴会及朔望朝参,并依恒式,自今已后,宜准此。

德宗“建中三年敕”文虽然没有关于户等及纳户税的信息,但规定本贯和寄住处州府负责,应该理解为或本贯或寄住处州府分别支给俸料及赐物,一人显然不能两处领取。这也说明致仕官员的寄住现象比较多见,因此“建中三年敕”才需要特别规定,在本贯和寄住处州府都可以支给禄料及赏赐之物品。

僖宗《乾符二年南郊赦》中也提到前资寄住:

所州县除前资寄住,实是衣冠之外。便各将摄官文牒、及军职赂遗、全免科差,多是豪富之家,致若贫下。准会昌中敕,家有进士及第,方免差役,其余只庇一身,就中江南富人多,一武官便庇一户,致使贫者转更流亡。从今后并依百姓、一例差遣,仍委方镇、各下诸州,准此检点。

“建中三年敕”中提到“致仕官”“寄住处”,僖宗赦文提到的是“前资寄住”,两者应该有重合的地方。前资官未必已经致仕,但致仕官一定有前资。

《文苑英华》卷六六九杨夔《复宫阙后上执政书》云:

今天下黔首,不惮征赋,而惮力役。明敕屡除,非不丁宁,州县奉私,曾不遵禀。既因循未用,亦有所未尽焉。盖侨寓州县者,或称前资,或称衣冠。既是寄住,例无徭役。且敕有进士及第,许免一门差徭,其余杂科,止于免一身而已。今有侥幸辈偶忝微官,便住故地。既云前曾守官州县,须存事体。无厌辈不唯自置庄田,抑亦广占物产。

杨夔生卒年不详,约在唐昭宗光化末(约900年)前后在世。文中提到侨寓州县者,有称前资者,有称衣冠(户)者,“既是寄住,例无徭役”,强调的是寄住地前资或衣冠,往例都无须承担徭役,没有提到户税。但如果有寄庄和寄田,在“大历四年敕”文中已经规定核定户等按户等纳税了。此处不再提及也很正常,规定非进士出身则不能用前资和衣冠户身份而逃避全家其他人需要承担徭役的责任。

安史之乱后,流寓外州的士人不少,《全唐文》武宗《加尊号后郊天赦文》对此有记载,并且对如何承担税役有明文规定:

或因宦游,遂轻土著,户籍既减,征徭难均。江淮客户及逃移规避户税等人,比来皆系两税,并无差役。或本州百姓,子弟才沾一官,及官满后移住邻州,兼于诸军诸使假职,便称衣冠户,广置资产,输税全轻,便免诸色差役,其本乡家业,渐自典卖,以破户籍,所以正税百姓日减,州县色役渐少。从今已后,江淮百姓,非前进士及登科有名闻者,纵因官罢职,居别州寄住,亦不称为衣冠户,其差科色役,并同当处百姓流例处分。

上述材料说明,脱离原籍的士人,借助任官机会,在异地广置资产,还采取典卖本乡贯产业的方式,逃避户籍所在地本应承担的差科色役。赦文的重点是针对寄住他州的宦游者、诸军诸使假职而妄称衣冠户者、官满停职者、罢职及退休免职官员等,他们都要承担差科色役。

上述敕文、赦文中提及的寄住户、寄庄户,并没有指明他们的实际居住地是城市抑或乡村。在讨论中他们的居住地也往往被忽略。但敦煌文书为我们考察寄住户和寄庄户的居住地,提供了有益信息。

已发现的唐代文书中,有武则天长安三年(703年)关于检括甘、凉、瓜、肃等州所居停的沙州逃户的牒一件,即《长安三年〔703年〕敦煌县典阴永为括浮逃户事上县司牒》:

甘、凉、瓜、肃所居停沙州逃户……上件等州,以田水稍宽,百姓多悉居城,庄野少人执作。沙州力田为务,小大咸解农功。逃迸投诣他州,例被招携安置……

唐长孺先生在《关于武则天统治末年的浮逃户》一文中,引《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下册《内藤乾吉西域发见之唐代官文书研究》时根据上述文书,指出,居停沙州的逃户,主要来自甘、凉、瓜、肃等州,田水稍宽,即生活条件比较富裕者,多不从事田间劳动,而是居住在城里,官府一旦强制他们务农,他们就跑到邻近县继续寓居城市。

这些居停在州县城的农户,为何选择住在城里呢?或是有一定经济实力,或是因为城市有更多生存机会,又或是城市的生活条件优于乡村,这些可能是他们考虑的主要原因。如果是全国普遍现象,是否也适用于京畿和其他大中城市呢?这些问题还可进一步考察。由此考虑到上文所录的一系列敕文和赦文中出现的寄住户、寄庄户等,很多是现职官、前资官,或官荫人户,在经济上很有实力,才有能力在各处购置房产和田产。更有可能,他们为了方便、舒适和享受更繁华的生活,选择寄住在城市。

所谓的逃户和客户,大多数是农户,此点毋庸置疑,但如果忽略了这些富裕农户和官户的主动迁移,显然对“客户”的认识并不全面。政府在各类官方文件中,不会把富户和前资官、衣冠户之类列入“逃户”,但从籍贯与居住地分离而不主动承担赋役、差科的情况看,他们与其他客户的情况是一样的。而唐后期中央并没有忽略这些主动迁到异地的有钱有势的“客户”。这些寄住户、寄庄户,并没有隐匿户籍,只是异地的房产和地产往往因为不在户籍所在地而没有列入纳税的序列,而本贯的家产通过典卖的方式又使当地丧失了定户等的依据。玄宗派遣宇文融“括户”,所括出的80万户,主要是那些隐匿户籍的农户。但对这些寄住户、寄庄户,玄宗朝及此后历朝则屡次重新制定针对他们异地或多地产业(包括居宅、土地)的征税规定,显然是为了从多方面弥补征税差科等的缺漏。

笔者曾在另文中涉及“城市新崛起的实力群体”,其中,列举了数十位在京城有居宅的节度使。列举的这些节度使,情况不一,有的本身就是出将入相以京城为根据地甚至形成家族实力和家族产业的新贵,如郭子仪、浑瑊等;有的是以外任为主,但在京城有宅,本人有可能选择部分时间在京城居住,也有相当一部分人会安排子弟在京常驻,负责调度和看守,如泾原节度使马璘等;有的利用担任地方节度使的机会,敛集了大量财富,陆续到京城,购置豪宅、经营产业、结交京城权贵,为日后作足准备,如岭南节度使王锷、胡证等。此外,根据多次敕文,强调对寄住户和寄庄户的税收,表明还有的人仅仅是因为期满、停职、退休等原因,长期寄居在外州,当然也包括京城。《长安志》中的“浮寄流寓不可胜计”,笔者曾多次引用,但往往是用来论证中下阶层浮寄和流寓的群体,而忽略了众多官员包括前资官更有条件和意愿寓居在京师抑或比较方便的大中城市。因此,这批寄住人户,他们的身份大多非富即贵,囿于缺乏身份细节资料,无法展开充分地论证,但他们在城市中的作用不应被忽略。

三、唐宪宗“元和四年敕”——坊户与郭户的统一

坊户在城市实行坊市制开始后就存在了。但郭户此前此后都没有单独出现过。

隋文帝驾幸汴州(今河南开封)时,“恶其殷盛,多有奸侠”,任命令狐熙为汴州刺史。希望他能整顿猖獗的“奸侠”,加强对社会的治理。令狐熙上任后,“禁游食,抑工商,民有向街开门者杜之,船客停于郭外星居者勒为聚落,侨人逐令归本……令行禁止,称为良政”。令狐熙将散落星居于郭外的船客等,编制为聚落,这些人就成为附郭而居的人户,纳入官方的管辖范围。但他们的户籍归属并不明确。

《唐会要·户部尚书》载:

元和五年(810年)二月,户部尚书李仁素:准元和四年五月敕,厘革诸道州府应征留使留州钱物色目……其先不征见钱州郡,不在分配限。如坊郭户配见钱须多,乡村户配见钱须少。

这是目前所见坊郭户在官方文件中第一次出现,但不会是实际上第一次出现。根据所载的“元和四年敕”文,坊郭户是与乡村户对应的城市居民,与乡村户各自分开和平行征税,且税收种类和税额规定都有明显差别。显然,坊郭户的称谓已经出现了一段时间,什么时候从郭外居宅拥有者到与坊户并称而正式进入城市居民的行列,由于没有明确记载,只能据现有材料透露的信息得知,最早在开元末年开始重新认定郭外居民的户等(“开元二十二年敕”)时,这一进程已经开始。安史之乱有可能打乱或暂时中止了这一进程。代宗大历初年,平叛甫始,财政窘迫,工商户和寄住、寄庄户就成为重新确定与编排户等的重中之重,征税向城市倾斜,也正是向这些人倾斜。

那么,“元和四年敕”文中出现的坊郭户,当然不是一时一地,其中是否包括寄住户、寄田户和寄庄户呢?我们从陆续出台的审定和重新划分户等、重新颁布纳税条例中,得知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但这有一个过程。比坊郭户出现更早的是寄住户、寄庄户和寄田户,可简称“三寄户”,但三者并非都会同时在一个敕文中出现。

三者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名称不同,纳税规定有何不同?需要先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三寄户”应该是对籍贯以外拥有的住宅、庄宅或庄田和田地的主人的称谓。三者可能是统一于一户,既有宅又有庄,还有田;也可能是只有宅而未成庄;或只有田而未有庄宅。城市税在唐后期乃至五代时期尚没有完整的制度,也没有完备的资料,但仍可以看到陆续出台的新的税种和征收对象及征收方式,重点一是针对商户、商业,二是针对城市及附郭人户。

我们还可以补充一段五代的资料。《五代会要·曲》载:

后唐天成三年(928年)七月十三日敕:应三京邺都诸道州府乡村人户,自今年七月后,于夏秋田苗上,每亩纳曲钱五文足陌,一任百姓造曲。酝酒供家,其钱随夏秋征纳,并不折色。其京都及诸道州府县镇坊界,及关城草市内,应逐年买官曲酒户,便许自造曲酝酒货卖。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终。一年逐月计算都买曲钱数内,十分祇纳二分,以充榷酒钱。便从今年七月后管数征纳榷酒户外,其余诸色人,亦许私造酒曲供家。即不得衷私卖酒,如有故违,便仰纠察,勒依中等酒户纳榷。其坊村一任沽卖,不在纳榷之限。其曲,敕命到后,任便踏造。如卖曲酒户中,有去年曾买官曲,今年因事不便买曲,任开店者,则与出落。如睹新敕,有情愿开店投榷者,则不计旧户新户,便令依见纳钱等户例出榷。此后酒户中,有无力开店卖酒者,亦许其随处陈状。其旧纳钱并宜停废。应诸处曲务,亦仰十分减八分价钱出卖,不得更请官本踏造。

敕文中的关城草市,有两种句读方法,一是关城草市连用,二是读作关城、草市。也可以有两种解读,一种是关城及附着于关城的草市,一种是关城与草市。第二种解读应该更合理。据此,张泽咸先生认为草市在五代时,已经等同坊郭户了。至少,我们看到草市的商户中的酒户,征收榷酒钱时与城、镇、坊的政策一样。这说明五代时,城市人户的范围又有明显扩大。但目前所能看到的资料过于零散和稀疏,还需要进一步搜集和考查。

我们在考察城市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时,乡村流入城市的人口是重点,而对乡村流入城市的人口,重点关注的是由于各种原因流入城市的农民工,他们或应募劳动力市场,或隐匿在大户人家。那么,那些不属于农民的群体和阶层呢?明清时期,地主大规模移居城市,被称为城居地主。我们从这个视角来探索地主如何从乡村走向城市,也可以更好地厘清和理解坊户与郭户如何统一的过程。

附郭地区是从乡村走向城市和城乡连接的区域,囿于资料不足,此前的研究很少关注到这个区域,但它是我们认识城市社会阶层的构成和变化的重要因素。从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敕”、唐代宗“大历四年敕”到唐宪宗“元和四年敕”,郭外居宅、附郭户、坊郭户的名称依次在敕文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从郭外到附郭,最终到坊郭的变化,体现了特定群体从乡村到城市,最终走进城市的过程。以三份敕文中对郭外居宅、寄住户、寄庄户在国家重新制定户等以及征纳户税的规定为线索,渐进式地梳理其中与已经成为城市居民正式称谓的坊郭户的内在联系与称谓变化的过程,重新审视此前被忽视的寄住户、寄庄户、郭外居宅主与坊郭户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作为城市居民的坊郭户构成的特点及与国家财税体制演变之间的关系。从唐长安的“浮寄流寓不可胜计”成为普遍现象,延伸至北宋东京的“出居王畿,挂户县籍”的大城圈,再到南宋的外籍居民已超土著的状况,形成了中国唐宋时期城市化进程的主要脉络,从附郭户到坊郭户的演进则是唐宋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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