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雨新,男,西安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摘要:以抽补调剂方式纠正陕甘宁边区老区土改侵犯中农利益的“左”倾偏向,是贯彻十二月会议既要满足贫雇农土地要求又要团结中农原则的制度性调整。以国家—社会互动为视角,借助县级土改档案等资料,可探讨基层政府在土地改革中筹集与调剂土地的策略,并总结其基本经验。土改过程中,中共通过宣扬“天下农民一家人”的阶级情感、提高中农政治地位,以及从斗争果实中予以补偿等方式,动员中农自愿献出部分长余土地,从而较好地完成了土地抽补调剂任务。土改纠偏中,老区基层政府和地方干部综合运用革命叙事和乡土叙事两种动员策略,巧妙化解了乡村社会农民内部的制度性张力,实现了土地再分配的政治合法性与社会稳定性。
关键词:解放战争;陕甘宁边区;土改;纠偏;调剂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陕甘宁边区土改档案收集、整理与研究(1946—1949)”(22BZS133);西安医学院科研能力提升项目“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土改纠偏研究”(2024NLTS091)
1947年12月,在米脂县杨家沟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下文简称为“十二月会议”)对老区土改中出现的“左”的偏向进行纠正,确保了老区土改在正确的方向下推进。学术界关于解放战争时期老区土改纠偏的研究,侧重毛泽东、习仲勋等党中央和地方决策者的作用,土改纠偏中的成分复查与改订,以及补偿中农等错斗对象等方面的内容。土地抽补调剂作为土改纠偏的关键环节,虽为学界所关注,然其具体实践中的土地来源问题,以及如何弥合因前一阶段“左”的偏向导致的贫雇农与中农之间的紧张关系,现有研究尚存深入探讨的空间。本文立足于既有研究成果,以陕甘宁边区县级档案为核心史料,尝试从“国家—社会”互动视角切入,对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老区土改纠偏中的土地抽补调剂政策及执行情况进行实证考察,本研究旨在回答:边区基层政权机关如何在纠正“左”倾偏向时,通过土地抽补调剂这一机制,既有效回应贫雇农的土地诉求,又稳固与中农的阶级联盟,并最终维系土改后乡村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藉此实证研究,进一步揭示老解放区基层党政组织处理党中央政策指令与地方复杂实践之间制度性张力的措施与经验。
一、土地平分政策下的制度性张力
作为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群体,农民对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具有高度的生存依赖性,土地历来被农民视为“命根子”。在中国传统农业经济结构中,农民尽管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并创造大部分社会财富,却因不完全享有土地所有权而长期处于贫困状态。中共中央对此有过明确论断:这种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又不劳而获的土地所有制,“是目前中国社会的根本病态,是整个民族陷于被压迫、被奴役、穷困与落后的根源,是使我们国家走向民主化与工业化的最大障碍”。基于此,中国共产党自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起即将土地革命作为新民主主义经济纲领的核心内容,其根本目标在于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
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该文件在延续《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耕者有其田”基本原则的同时,调整了对地主照顾过多的调和倾向,成为解放战争时期彻底消灭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大纲规定土地具体的分配原则为:“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核心要义在于没收地主土地和公共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习仲勋在西北局义合会议上传达全国土地会议精神和《中国土地法大纲》时强调:“全部土地法大纲,贯彻着一个字——‘平’字,一平就好办事了。这个平不只是包括数量,而且包括质量的。即是‘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习仲勋用一个“平”字,精准概括了解放战争时期土地分配的基本原则。
《中国土地法大纲》确立的土地平均分配原则具有双重革命意义:在经济层面,通过没收与重新分配土地,彻底瓦解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农民耕者有其田的梦想,构建起以自耕农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生产关系;在社会层面,这一政策颠覆了传统的乡村权力结构,摧毁了传统乡村社会“乡绅—宗族”的权力网络。土地资源的均等化分配,不仅实现了经济层面的生产资料再分配,同时也确立了农民内部的社会平等地位。农民政治上的翻身和平等身份的确立实现了农村社会秩序的根本性重构。而且平均分配的原则具有通俗易懂、操作简便、易于执行的优点,中共中央在批示中明确指出:“平分土地利益极多,办法简单,群众拥护。”这样的分配原则符合中国农民“均贫富”的思想传统,便于农民的理解和接受,减少了政策执行的阻力,有利于短时间内激发贫雇农的革命积极性,实现战争时期对人力和物力资源的合理动员。
然而,这一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着结构性矛盾。中农群体因“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平均分配原则有可能陷入特殊困境:他们既非革命对象,却又因平均分配政策而利益受损。经济上,中农超过平均标准的土地可能被划入“抽补”范围,成为乡村土地人人均等代价的承担者;政治上,中农本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同盟者,但因平均政策在执行实践上可能触动中农利益,导致中农对生产致富政策的怀疑,进而产生对中共革命的离心化倾向。这种矛盾折射出革命理想与现实操作之间的张力——中农通过勤劳节俭积累的土地被纳入再分配范围,不仅挫伤了其生产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革命同盟者的政治定位,在实践中滋生了中农的恐慌情绪,不利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且无意中形成了贫雇农和中农间的疏离现象,进而影响到土地改革后农村社会的内部团结与稳定。也就是说,中农陷入经济和政治上的双重困境与土地平均分配政策有直接的关系。那么,中共高层在制定政策时是否考虑到这一可能出现的困境?
1947年9月5日,中共中央工委在关于彻底平分土地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分析了这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平分土地)缺点就是除一般要削弱富农外,还可能从约占人口百分之五的上中农那里抽出或换平一部土地。”中央工委在西柏坡村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后,意识到平均分配土地可能会触动小部分上中农的利益,将其超出平均标准的土地再分配给其他贫雇农。但中央工委认为,此次土改“系彻底平分,中农的不安与动摇反而减少”,“故大家认为利多害少”,决定以平均方式分配土地。中共中央在9月6日给中央工委的批示中亦认为,“中农大多数获得利益,少数分出部分土地,但同时得了其他利益(政治及一般经济利益)可以补偿,因此土地会议应该采取彻底平分土地的方针”。
由以上两段材料可以看出,中央工委和中共中央在讨论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则时,确实预见了中农利益因平分土地受损的可能性,但认为总体“利多害少”。中央工委提供的材料预测仅有5%的上中农会因平分而拿出部分土地,而有50%—60%的中农会因平分土地而得利,为“利多害少”的结论提供了依据。中共中央因此认为,少数中农虽可能分出部分土地,但大多数中农会因获得土地等生产资料而受益,同时还认为少数可能会分出土地的中农也不是完全利益受损,因为他们会在土改中获得“政治及一般经济利益”的补偿。中共中央的这种判断可能基于两点考量:其一,政策设计上保留中农土地基本不低于乡内人口的平均数,仅调整其超额部分;其二,将中农纳入分配体系,从斗争果实中分配给其适量生产工具、生活资料等。
各解放区土改实践是否验证了中央工委和中共中央关于平均分配只抽出少量中农土地的预判?是否有超过半数的中农在土地改革中获得利益?中农的不安情绪和动摇的想法是否在土改实践中逐渐减少?
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是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的应有之义,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本乡内全部土地是基本方法。西北局在1947年1月24日关于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的指示中规定,“不论农民、工人、乡村贫民或小手工业者、小商人、教员以至巫神等,凡要求土地的都应公平分给。原则是没地的都可得到土地”。该指示贯彻了彻底平分土地以满足无地少地农民的土改精神,而且将平均分配的原则延展至全部人口,只要需要土地均可以按照平分的原则得到。
按照土地法大纲精神和西北局关于彻底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指示,从理论上来讲,只要中农人均土地超过了当地人均标准,就要抽出其超额部分弥补给不足标准的贫雇农。以佳县为例,1947年平分土地前,佳县共98559人,土地315790.92垧,全县人均约3.2垧。如果仅将地主富农土地和贫雇农原有土地211803.67垧在全县地主富农和贫雇农74029人中平分,则人均标准约为2.8垧,与全县人均土地3.2垧有一定的差距。因而,“若要总平分,主要的不是地富分出地,而是分出中农的土地。实际平分的结果,部分的或个别的地主必然分入土地”。要达到全县人均3.2垧的标准,势必要将中农土地抽取,侵犯中农利益成为彻底平分政策的必然结果。
习仲勋在《关于分三类地区进行土改问题给毛泽东的复电》中认为,“故要平分,一般都是要动大部或全部中农的土地,甚至还要动百分之十贫农(户数)的土地”。陕甘宁边区土改需要调整“大部或全部中农的土地”,并涉及部分贫农土地,反映出地方实践在资源压力下对中央政策的突破。这种张力源于中央对快速便捷地实现平均分配的宏观考虑与陕甘宁边区老区现实之间的矛盾。习仲勋在给毛泽东的复电中分析了陕甘宁边区老区的特点:陕甘宁边区约有130万人口的老区,在1947年12月义合会议前,土地大体平分了。现在这些地区,不是地主、富农占有土地多,而是中农占有土地多。而《中国土地法大纲》是针对全部解放区制定的一般政策,地方土改实践中没有考虑到陕甘宁边区老区中农多、地富少的特点,采取了照搬政策“一刀切”的做法,抽取了超过平均标准的中农长余土地,反而“或倒给地主、富农补进不足的土地”,这显然与消灭封建土地剥削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不少地方在土改实践中都曾出现侵犯中农利益、排斥中农的“左”倾现象。任弼时在《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中分析了这种现象,“首先是定错了一些中农的成分”,“其次表现为办事不要中农参加”,“再则在负担上不照顾中农,特别加重中农负担”,“此外,在分配果实时,有完全不分给中农的”。中共中央在回复中央工委关于彻底平分土地的批示中曾强调,虽然会抽取少数中农的土地,但同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可以对他们进行补偿。这种政策预判与任弼时在分析土改政策的地方实践中仍有出入,不但抽取了较多中农的土地,而且在经济上加重了中农的负担,曾经分派给地主和富农的公粮等负担都加在了中农身上;贫农团、农会在政治上还对中农有歧视,不让中农参加农民代表会,许多重要问题的决定故意忽略了中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以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佳县为例,地方土改实践中抽取的中农土地远超过中共中央预期的比例。

根据上表统计资料,佳县除城关、通镇区外,其他各区普遍超过30%的中农土地在平分时被抽取,乌镇和神泉两区的情况尤其突出,中农土地被抽取的比例高达60%。
佳县南三区的分配结果显示,抽取中农土地的比例甚至更高。“螅区五乡分地结果:144户中农就有122户抽出了土地(占80%以上),抽出土地3420.04垧(18户富裕中农还未计算在内),平均每户中农差不多抽出4垧地。”“店区四乡一行政卅七户中农,分地的结果有卅五户(90%以上)抽出了土地,计一百八十九垧一堆垧。差不多每户抽出五垧。”抽取80%—90%中农的土地,这个比例显然远远高于中共中央的预期。
这一现象在佳县党政领导呈报给西北局的信件中也能得到证实:县委书记高峰、县长黑长荣向西北局书记习仲勋、副书记马明方汇报时明确指出,全县范围内普遍存在侵犯中农土地权益的现象,部分区域甚至在未获中农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实施土地调整。“主要错误是对中农问题,错斗问题及动地面积大,中农不同意已被动了,并地已分了,有些乡动到中农农户数百分之五十左右,只城通指挥所所管十二个乡分地中,仅动中农土地总户数的百分之二十三点强。”造成这一偏差的主要原因在于土改工作组干部片面强调“贫雇农要怎么办就怎么办”的口号,过度迁就贫雇农土地诉求,导致中农土地被征收范围过广、数量过多。
而且,在土地调整过程中,中农的优质土地往往成为“抽肥补瘦”的对象。佳县南三区的工作总结报告明确指出:“已挖在(中农)心上的,把中农的‘眼睛’地动了。”这种做法实质上已经动摇了中农的经济根基。相关档案资料显示:“平分土地时中农一般的是不同意的,未经中农同意(说服教育少)而分配了,抽中一般大部分是好地、近地(南区大部分地方就是这样)。”“甚至有个别地方(神泉六乡在群众自发运动中自己分地)在平分原则下,没有经过中农,而扯平了土地,引起中农集体反对”,个别地区还出现了贫雇农和中农抢种土地的现象。土改初期“左”的偏差主要表现在侵犯了中农的经济利益,违背了土地法大纲的精神,更不利于乡村农民的团结。
中农阶层相较于普通贫雇农,在土地占有、生产工具配备及耕作能力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他们有丰富的生产经验,是值得贫雇农学习的。他们的生产工具也比较完备,可以给贫雇农以帮助。”然而,在非自愿情况下被抽取土地的做法,严重削弱了中农的经济基础,进而导致其对中共自减租减息政策执行以来所倡导的“劳动致富”政策产生疑虑。相当比例的中农因此丧失生产热情,劳动积极性显著下降。据农民反映:“务正劳动不顶事,银钱粮食是惹祸根子,二流打卦正是好人,闹一天吃一天算了。”更为严重的是,对中农利益的侵犯不仅打击了中农生产积极性,而且造成中农与贫雇农之间的疏远,也孤立了贫雇农。米脂县“有的中农见了贫农连话也不说,到城里赶集去中农一块,贫农和贫农一块,两家走不在一起,中贫之间是划分了一条横沟,村里搞得不团结(其他村子也有类似情形发生),都是土地分配以后所引起的不良现象”。土改初期侵犯中农利益的“左”倾错误造成了乡村社会一定程度的撕裂,劳动能力强的中农担心会成为下一次斗争对象而不敢投入更多劳动,而好吃懒做的二流子成了土改中的“能人”,引发中农内心的不满。在“贫雇农打江山坐江山”的口号下,中农虽然不敢将不满直接表达出来,但通过消极懈怠生产、短时间内大吃大喝等方式以“弱者的武器”间接表现。
抗战胜利后,陕甘宁边区先后实施了土地征购承购政策和1947年冬季平分土改,但始终未向农民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所有权凭证。这种制度性缺失导致中农群体陷入产权焦虑:一方面对土地可能面临再次分配高度敏感,另一方面中农对通过辛勤耕作所获得的劳动成果的合法归属权缺乏保障。习仲勋在给毛泽东的复电中也表达了中农的担忧所在:“这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信心发生动摇,普遍现象是农民都不愿积极生产,认为这次平分了,又不知几年之后,再来平分。”这种深层次的产权不安全感,直接造成中农生产积极性低迷,普遍持观望态度,在农业生产投入上表现出明显的消极倾向——既不愿投入充足劳动力,也缺乏追加生产资料的意愿。同时,中农因为土地法大纲平分土地的制度性安排而普遍利益受损,且并未如中共中央预期的可以从政治上及斗争果实中获得相应的补偿,从而出现制度性矛盾——要满足贫雇农土地要求,势必会触动中农既得利益。其实质是由于陕甘宁边区老区经过多次土地调整出现的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现象较少,而土地占有呈现中农化趋势,从而导致贫雇农土地诉求的“合理性”与地主所能提供可供分配土地的“有限性”并存,于是中农成为“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主要选择对象。
二、抽补调剂:弥合农民间制度性张力的平衡点
从陕甘宁边区等老区土改实践来看,中共中央关于仅动少数上中农土地的预期在实际土改中并没有被严格执行,甚至反差较为悬殊。这种政策设计与地方实践的张力,是制度设计欠考虑,还是地方土改实践出现了执行偏差?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基本原则和精神适合解放战争时期绝大部分解放区,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陕甘宁边区土改实践中出现与政策不相符现象,与边区特点紧密相关,这从习仲勋给毛泽东的复电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陕甘宁边区历经全面抗战时期的彻底减租减息,1946年秋冬以土地征购承购为主要内容的和平土改,地主和富农的封建、半封建剥削已经成为残余。如佳县“经过前年冬及去春的两次土改,封建占有的土地确占少数,地富土地合计仅占所有土地的18.48%”。当然,因为1946年冬实行的和平土改政策还有照顾中小地主的制度性安排,地主、富农占有较好、较多土地的现象依然存在,部分贫雇农仍然缺少土地,但中农占有较多土地已经成为老区的普遍现象。“中农已经成为农村中的最大阶层,一般都占40%—60%,个别村子甚至高达70%左右”,乡村土地占有中农化成为陕甘宁边区老区人地关系的主要特点。因而,要严格执行土地平分政策,中农超出人均标准的土地只能被抽取。佳县南部地少人多,土地资源本就贫乏,不抽取中农土地无法从数量上满足贫雇农的需要。佳县北部地广人稀,但土质多黄沙,不抽取中农较好的土地无法从质量上满足贫雇农需要。“就是普遍地动了中农的土地之后,还是不能充分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习仲勋认为,发生“左”倾错误的地方,不仅中农内心不满、生产积极性下降,“甚至贫农也恐慌”,这样发展下去,“真正劳动的贫雇农,也抱怨我们给他们造成好多困难”。因而,在满足贫雇农土地诉求和团结中农之间,出现了让基层干部两难的制度性困境。
由此看来,平分土地固然是革命的催化剂,便于快速动员贫雇农生产、革命的热情,但在陕甘宁边区老区土改实践中亦暴露其内在局限,对中农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再分配导致中农与贫雇农疏离化趋势明显,不利于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民阶级联盟的稳固。陕甘宁边区乡村社会复杂性引发中农与贫雇农间新的张力,触及了乡村社会生产资料的分配与生产力发展间的悖论:平均分配以结果正义构建了新民主主义土地改革的合法性,但侵犯中农利益又损害了基层治理的根基。其本质是中共政权通过生产资料再分配实现社会重组的过程中,出现革命所导致的公平与效率、动员与稳定、破旧与立新的深层次矛盾,这正是1948年陕甘宁边区老区土改纠偏中“土地抽补调剂”政策试图修补的关键。
佳县县委在两个多月的土改实践中也觉察出政策的执行效果与政策本身的出入,同时直觉佳县土地分配的一般原则不应是“平分”,而应采取抽补调剂的办法,才能合理解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并尽可能少触动中农的利益。佳县县委进一步分析,“造成这种错误的主要原因就是不会把党的土地政策与当地实际情况相结合”。
佳县等陕甘宁边区老区土改中出现的侵犯中农利益等“左”倾现象在西北局义合会议后迅速蔓延,各地土改运动在轰轰烈烈的同时隐藏着危机,也受到西北局领导及时关注。习仲勋曾痛斥,“佳县乱搞不到五天,竟一塌糊涂。我看一有‘左’的偏向,不要半月,就可把一切破坏得精光”。当然,土改中的“左”倾偏向普遍存在于陕甘宁边区群众已经“动员”起来的地区,农村一时极度紧张,尤其是中农人心不安、顾虑颇多。
习仲勋在深入基层得到土改一手资料后,看到陕甘宁边区部分地区土改出现了“左”的偏差,甚至个别地方发展到比较严重的程度,开始认识到陕甘宁边区老区有不同于新解放区的地方,产生了“平分是否对于老区适用”的疑问。因而在十二月会议面见毛泽东时,习仲勋客观汇报了陕甘宁边区土改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得到了毛泽东的肯定。
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十二月会议上强调,“土地分配不能搞绝对平均。由于当地地主、富农太少就要同中农扯平,这也是不对的”。毛泽东不但在十二月会议讲话中肯定了习仲勋关于老区土改不能平分的建议,而且指出了土改政策从平分到抽补调剂变化的原因,与逐渐好转的解放战争形势关系密切,也与土地改革的进展有关。毛泽东指出,现在的形势与1947年召开小河会议时候有了很大的不同,而且土改、整党等工作也都走上了轨道。在土改、整党工作中主要是反右,但也必须反“左”,避免造成自己的孤立和失败,在土地问题上反“左”主要是反对对中农的冒险政策,因此同意习仲勋在老区土地不能平分的意见。
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中,毛泽东针对土地改革中存在的侵犯中农利益等偏向问题,提出了必须注意的两条基本原则:“第一,必须满足贫农和雇农的要求,这是土地改革的最基本的任务;第二,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只要我们掌握了这两条基本原则,我们的土地改革任务就一定能够胜利地完成。”“各地在平分土地时,仍须注意中农的意见,如果中农不同意,则应向中农让步。”“在划分阶级成分时,必须注意不要把本来是中农成分的人,错误地划到富农圈子里去。在农会委员会中,在政府中,必须吸收中农积极分子参加工作。在土地税和支援战争的负担上,必须采取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些,就是我党在执行巩固地联合中农这一战略任务时所必须采取的具体政策。”团结中农是顺利开展土地改革必须坚持的两个基本原则之一,也是针对教条执行平分原则而侵犯中农利益的政策所做的调整,是中共中央化解要满足贫雇农就势必侵犯中农利益制度性困境的主动探索,是在满足贫雇农与团结中农的制度性张力中寻找平衡点的政策性调整与变通。显然,十二月会议确定的这两个基本原则是必须同时兼顾的,既要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又要团结中农而不能侵犯中农的利益。政策调整后,如何在地方实践中贯彻新的政策精神,成为各地土改实践中必须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十二月会议结束后,习仲勋召开西北局会议和边区级干部会议,传达中央土改纠偏精神和毛泽东主席的报告,同时在1948年1月2日到13日,在子洲、绥德一带开展广泛深入的土改调查。通过深入基层发现老区土改中存在的问题后,习仲勋深感土改纠偏工作的紧迫性与重要性,于4日、9日两次致信(致电)党中央和毛泽东。2月6日,毛泽东在写给李井泉、习仲勋、刘少奇、薄一波的信中也明确指出,老解放区、半老解放区和新解放区,“此三种地区情况不同,实行土地法的内容与步骤亦应有所不同”。老区土改应该采取的政策,习仲勋在给毛泽东的电报中已经指出,“老区因土地早经平分(有些地区甚至分过三四次),今天多数还是再加调剂问题”。在老区不能教条式地搞土地彻底平分,而应以抽补调剂的方式解决土改“左”倾问题的方向逐渐明确。
从土地平分到抽补调剂的转变,反映出党中央对土改中处理特殊地区政策调整的新认识,也找到了弥合因彻底平分导致的中农与贫雇农不团结的路径。抽补调剂政策正是解决农民间制度性张力的新政策基石,是寻找中农与贫雇农利益平衡点的制度性调整。
毛泽东在十二月会议上关于土改纠偏的讲话及习仲勋关于老区土改不宜采取抽补调剂的办法新精神很快被传达给陕甘宁边区各地委,并得到积极响应。针对土改初期提升中农成分、侵犯中农利益等错误倾向,绥德地委结合中央土改纠偏精神、西北局指示和本地实际,一方面强调“中农、新富农的土地,按原则不动”。在绥德地委看来,“因绥区地少人稠,动大量中农的土地,仍不能大量满足贫雇农要求,反而打击生产情绪,引起群众对劳动致富的方针怀疑”。正因为绥德分区各县的现实情况是人多地少,即使动了中农的土地也无法完全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按这样的逻辑,并且遵照十二月会议不能侵犯中农利益的精神,那就不要动中农的土地,将原来错斗中农的土地归还。向被错斗中农道歉,归还其被错斗土地、财物,也正是十二月会议纠偏精神的要求。正如绥德地委1948年6月在《对土改纠偏中若干大的问题处理的指示》中指出,“在去冬今春土改中被斗错的中农,必须坚决改正,平反成分,承认错误,退还土地财物”。这的确是贯彻十二月会议要求团结中农的具体措施,但若归还了中农的土地,则无法完全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因而,在权衡利弊之后,绥德地委在给各县委的指示中指出了灵活处理的办法:“被错斗中农的土地已分配者,原则上应予退还;只有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可不退还。”“如果中农、新富农得到其他经济利益,和地多劳力不足,本人真正自愿的情况下,可接受土地较多者拿出的一部分土地,调剂给缺少贫雇农。如果不是真正自愿,即不能强制和勉强。”征求中农自愿拿出土地,是土改纠偏中解决老区土改满足贫雇农土地要求就不得不抽取中农土地的灵活性措施。问题是,中农在得知中央土改政策调整的新精神后,是否会真正自愿拿出土地?
新政策传达后,曾经并非真正自愿献出土地的中农心态发生了变化,不少中农在明白土改政策的变化后纷纷要求退还原来“献出”的土地。佳县南三区土改指挥所在工作报告中也对此担忧:“中农土地质量与数量比贫雇农高,并且在思想上难以‘真心愿意’拿出地出来,终说‘按政策,我们没意见,但思想上是不自愿的’。”这里的中农在调剂土地的态度上还算比较温和,虽说内心并非真正自愿,但在行动上还是愿意配合土地调剂而拿出了部分长余土地。但也有部分中农“在此次详细的宣传对中农的具体政策以后(要真正的自愿的拿出土地,决不强制),遂使大部分中农却不愿献地了。通镇五乡黑梁沟村中农刘得运,四口人,自种34垧地,每人平均八垧多土地。经工作组多方说服劝导,他总是坚决不献,结果没有动他的地,对他让步了”。绥德县辛店一乡宋家沟中农宋云贵在搞懂了土改纠偏精神后说:“那个时候我们心里头委实解不下政策,现在我们的土地,自己也种了,我们要求退还。”当然,中农不愿献地或者不愿抽出土地以调剂缺地少地的贫雇农,也符合中共中央纠偏的基本原则。没有侵犯中农的利益,但无法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这又成为土改纠偏初期基层政府和干部不得不面对的两难处境。
不仅中农对自愿拿出土地调剂给贫雇农有自己的打算,贫雇农在纠偏中也有担忧,尤其是对于分到错斗中农的粮食已被消耗的贫雇农来说,退还粮食将对其生产、生活带来现实的困难,在情感上也使其左右为难。绥德地委在关于土改纠偏的指示中就提到了这种担忧:“在补偿中农财物时,没有照顾贫雇农的情绪,光从中农利益出发,引起贫雇农惊慌,怕分得果实全退。”佳县城关区三乡在复查成分给中农退东西时,就有贫雇农发出这样无奈的感叹:“富农降成中农了,斗出的东西也都退清了,可怜穷人担名咧,后来的干部送情咧。”是否退还以及如何退还错斗中农的土地和粮食,是土改纠偏初期贫雇农最担心之处,也影响着贫雇农与中农之间的团结。那些退还了错斗中农粮食和土地的贫雇农对土改纠偏也产生了担忧,斗争的粮食被退还了,还惹了被错斗的中农,个别贫雇农认为翻了一个“空身”。佳县县委在四个月土改工作总结中也表达了对农村基本群众之间不团结的担忧:“在反复纠偏之后,个别村庄、农户之间,出现不团结现象、排挤中农现象更为严重,值得注意克服。”能否弥合中农与贫雇农之间的裂痕,关系到能否在纠偏中调剂出足够土地以满足贫雇农要求,也关系到能否切实保障中农利益,这是贯彻十二月会议精神的关键所在。
因此,陕甘宁边区老区的县区政权机关和乡村基层干部如何贯彻党中央十二月会议确定的两个基本原则?用于调剂的土地从何处来?农村现有土地是否能在不动或少动中农土地的前提下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如果确实要抽取中农的土地,又该采取怎样的动员方式?如何实现既满足贫雇农对土地的要求,又能得到中农的同意呢?这是考验陕甘宁边区基层政府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方针政策的一个现实问题,也是对老区基层干部在实际执行政策中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真切锻炼。
三、土地抽补调剂的地方性实践
十二月会议前后,毛泽东、习仲勋在广泛开展基层调查的基础上明确指出了老区土改不能搞彻底平分、要采取抽补调剂的措施,为老区土改纠偏指明了方向。但在陕甘宁边区老解放区已经基本消灭了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的地区,从哪里抽取土地来调剂呢?绥德地委1948年3月12日发给各县委关于总结处理土改遗留问题的通知中,提及了西北局对于土地来源的关切:“退出与调剂了多少土地,怎样调剂的?土地的来源?”说明西北局及绥德地委在各县普遍开展土改纠偏前也不是十分清楚调剂土地的来源渠道,需要各县在实际执行中根据本地特点进行探索和总结。
众所周知,土地是传统中国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从已经多轮调整分配到的土地中再次拿出,无疑要触动农民生产、生活的根基。因此,如何将政策的原则性和理论的可能性变成实践的可操作性,作为中央政策执行的县区政权机关必须把握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措施推动土改纠偏顺利完成,进而为实现全民族解放事业奠定群众根基和物资保障基础。
根据陕甘宁边区县级土改档案,老区土改纠偏用于调剂的土地来源及调剂措施有:“清查没收漏划地主的土地,征收富农的多余土地以及以多报少的黑地、公地、庙产、学田、绝门地等,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彻底纠正以往分地中的不公现象,通过适当抽补调剂,达到基本持平的目的。”当然,由于陕甘宁边区土地占有中农化明显的特点,可用于抽取的土地主要还是来自中农。基层政府根据土地改革的阶级路线,对于地主、富农、中农被抽取的土地,采取的措施也各不相同。
(一)以革命之名抽取地主旧富农长余的土地
消灭封建性半封建性的剥削制度是土地改革的根本目的,地主阶级是土地改革必然要消灭的对象,没收其封建剥削土地属于革命任务之一。经过1946年以土地征购承购为主要内容的和平土改后,陕甘宁边区实行和平土改政策地区的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数量已经大大降低,但仍保有比当地中农较多、较好的土地。如佳县1947年秋“地主每人至今仍有四垧又十分之六,富农每人五垧,中农四垧,贫雇农每人二垧”,可见“地主在政治上、经济上都没有打垮”。和平土改政策本来就是在解放战争爆发初期,中共中央为了继续维持与中小地主的统战关系,为了满足贫雇农对土地还家的急切要求而采取的比较温和的土地改革措施,对地主、旧富农照顾较多,因而少数地主、旧富农还占有较多较好的土地。
1947年12月,佳县三级干部会议传达了土地法大纲和西北局义合会议精神后,开始了以“贫雇农打天下坐天下”“贫雇农要怎办就怎办”为口号的“轰轰烈烈”“翻天覆地”的土地改革,从政治上打击地主阶级的气焰,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从经济上消灭这一剥削阶级,从下表可以明显看出1947年实行土地法大纲后,佳县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数量明显减少。

螅镇、倍甘、店镇三区地处佳县南部,人多地少,土改前占该三区户数3.2%的地主和旧富农占有该地10.9%的土地,土改后降为4.5%。地主和旧富农土地占有的平均数及比例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但同时可以清晰地看出地主和旧富农人均占有土地数仍高于贫雇农平均数。因此,米脂县在土改纠偏抽取土地来源中规定,“为满足贫雇农土地要求,首先是没收地主的土地及征收富农土地的长余部分,分配给贫雇农”。没收地主土地和抽取旧富农多于贫雇农平均部分的土地,调剂给缺地少地的贫雇农,是中共土地革命的应有之义,是解决老区土地抽补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某些地区甚至成为最主要的方式。
以佳县通镇区六乡为例,“该乡接近北区,人少土地较多,土质不好,去(年)腊月曾进行过平分土地,平分的结果有30%以上户被抽出了土地。群众认为平分不适当,经各村农会主任共同研究决定后,否定以前的平分,用抽补调剂办法重新分配”。分配结果如下:

通镇六乡在土改纠偏中调剂土地的来源主要是抽取地主、旧富农和富裕中农的土地,共抽取38户385.2垧土地补充给贫雇农。其中,抽取地主和旧富农的土地共计241.3垧,占总抽取土地数的62.3%。
在具体实践中,基层干部对于抽取地主和旧富农的土地态度是十分坚决的。按照土改纠偏精神,原则上不动中农土地,理论上抽补后的结果应该是地主、富农和贫雇农分到的土地基本上是同样多的。但如果这样抽补无法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时,只能进一步抽取地主和旧富农的土地。甚至为了更加具有说服力,基层干部在具体执行中采取更有利于贫雇农的计算方法。佳县车会区五乡土改干部在1948年2月召开会议,讨论的焦点就是采取什么样的办法给地富留地。该乡贫农平均占有土地4.2垧,正好是四个阶层(贫、雇、富、地)推平后平分的标准。如果这样分配的话,意味着原来超过4.2垧土地的贫农还要被抽出部分土地,这显然不符合十二月会议精神。因此,经过充分讨论后,会议最后确定了一个保护贫雇农的分配方法:“地主和四垧二堆以下的贫雇农一样分(这些人平均的一份是四垧。另有三百八十一垧半地作照顾地了。)富农每人给留下四垧半地。”“照以上决定分的结果地主的地最少,其次是富农,这道理在于:四垧二堆以下的贫雇农除得了平均的一份外,因为有劳力故又得到了不少部分照顾地,而地主富农就得到的很少。”该乡雇农土改前每人平均3.14垧,土改后4.2垧;贫农土改前4.15垧,土改后5.1垧;旧富农土改前8.03垧,土改后4.17垧;地主土改前7.01垧,土改后4.03垧。之所以要在给地主富农留地问题上反复研究,并最后采取了照顾贫雇农的调剂方案,正是基层土改干部在坚决贯彻执行十二月会议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乡实际,以革命就是为了穷苦人翻身为宗旨而采取的具体措施,也是土地革命的应有之义。
(二)以“天下农民一家人”的阶级认同动员中农自愿拿出土地
在1947年解放战争进入局部反攻后,土地改革消灭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制度已成为大势所趋,在革命的洪流面前,地主和旧富农一次又一次地拿出土地内心或有不甘,但革命形势已无法阻挡,因而基层干部在抽取地主和旧富农土地时受到的阻力不大,也是经过多年锻炼的老区干部在敌我斗争面前能应付的局面。而中农是无产阶级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可靠的同盟军,团结中农是十二月会议确定的原则之一,但陕甘宁边区不少老区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不动中农的土地就无法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因此,中农长余土地的调剂问题,是土改纠偏抽补调剂的难点。
正如米脂县委在土改总结中所提及,“我们认为在调剂土地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对中农的土地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也最容易犯错误”。米脂县委书记秦川在工作总结中分析了中农在纠偏初期的心态:“至于中农的土地问题,今春动了的中农,一般表现三种态度:一、‘看政府政策办事’,这大半是土地较多中农,或对我们今后负担政策有怀疑者。二、表示只献一部分,收回一部分。但献的多半是坏地或远地。三、坚决要收回,其中大多是侵害了他经济利益的。”他进一步分析,“广大贫雇农对于土地变动都不满意,一般都要求尽可能变动小一点”。在纠偏中要求贫雇农将错斗中农的土地退还,这显然会引起贫雇农的不满,既不符合纠偏原则,也不现实。秦川进而指出:“这就是说,我们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面教育贫雇农给那些已损害其经济利益的中农退回一部土地。另一面就是必须说服那些土地较多已献出土地的不要或少要收回去。”上述分析,道出了土改抽补调剂对中农和贫雇农应采取的措施。因贫雇农本身土地还不足全人口平均标准,而部分中农确有长余土地,因而,处理满足贫雇农和团结中农这一制度性张力的重点,就是要做好有长余土地中农的思想工作,动员他们真正自愿献出土地,真心帮助解决贫雇农的缺地问题。
根据佳县神泉、乌镇两区调查,新富农、富裕中农、中农所占有的土地比贫雇农所拥有土地超出一倍以上,而地富占有之土地则在富裕中农与贫雇农之间。按照十二月会议团结中农的原则,“要适当的满足贫雇农的要求,仅拿地富现有土地之多余部分,再加各地少量公地、坟会地、庙产,尚不得适当满足,必须动去中农以上各阶层土地突出部分,打在贫雇现有土地之一起,加以合理平补”。然而,在土改初期利益受到侵犯的中农是否愿意拿出土地来调剂?
中农对土改侵犯其利益的做法,毫无疑问内心是不满意的,也有个别中农在搞清楚中央对中农的政策调整后坚决不愿拿出土地,对此,基层政府和干部的态度也是明确且坚决的,决不强迫非自愿献地的中农拿出土地。习仲勋、马文瑞在给绥德地委书记张邦英和佳县县委书记高峰的指示信中态度非常明确而坚决:“凡中农本人不同意拿出土地的,我们必须让步,已分配了的亦应归回中农。即使强制说服的只是个别的,仍会影响整个中农不安。”不能采取强迫命令的手段,并不意味着就完全不动中农土地,因为这也无法解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而是通过其他灵活的方式化解两难处境。
陕甘宁边区老区各地基层干部在土改纠偏实际中探索了以下办法,动员中农拿出土地用以调剂贫雇农。
一是积极宣传,耐心解释,以阶级认同取得中农对抽补调剂的支持。
中农和贫雇农都属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所依靠的基本群众,之所以发生了侵犯中农利益的“左”的偏差,就是土改初期基层干部和积极分子没有正确认识革命的敌我友关系,提升了中农成分并进行错误斗争,在政策执行中不懂得变通,脱离了本地特点,教条地执行了政策。也正因为中农与贫雇农在根本利益上没有直接冲突,同属于劳动人民,因此,在纠偏中要贯彻团结中农的基本原则,就是要让中农在思想认识上清楚,中农与贫雇农是一家人。本着“天下农民一家人”的阶级观念,对错斗中农真诚道歉、归还错斗土地财物等,取得中农的谅解和对其农民阶级成分的认同。与退还土地及少量财物相比,被错斗中农更在乎自己的农民身份。绥德县有些错斗户反映:“给我们戴的帽子不适合,戴的难受,若帽子戴对了,斗了的东西给不给没有什么。”佳县车会五乡错斗中农在成分下降后,自愿拿出土地帮助贫雇农翻身。“该乡一百零六户中农,有三十四户献出三百二十七垧半地,此地确系长余之地。”对于一些已经被贫雇农消耗的粮食,采取向中农打欠条的方式,保证在夏秋收后予以偿还,或者顶替公粮负担。再以“天下农民一家人”的阶级情感来进行感化,让他们在不损害自身经济地位的条件下自愿拿出土地和粮食,帮助贫雇农翻身,一般也能得到中农的理解。佳县各区纠偏中在深入宣传党的土改新政策之后,下降了错斗中农的成分,除个别错斗中农还有怨气外,大部分贫雇农中农互相取得了谅解,解开心里的疙瘩,所以在贫雇农给错斗中农退财物时互相“谨让”,表示亲爱团结。
这些中农之所以愿意拿出部分土地用来调剂给贫雇农,一方面是感受到了中共土改纠偏的诚意,感受到了“天下农民一家人”阶级身份被认同后的安全感。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减轻经济负担的考量。“据各地反映情况,真正自愿献地的中农虽是少数,但这类特别突出者考虑到今后负担问题,及觉悟程度的提高,如果加以宣传解释,是能够争取自愿献出帮助贫苦农民翻身的。”这两个因素叠加的结果,是中农认为自家的劳动力无法耕种现有的土地,又不能像以前一样出租土地以收取地租,还要承担公粮等负担。在得到乡村基层干部和贫雇农的“一家人”身份认同后,出于减轻负担的经济理性考虑,部分中农拿出无力耕种的长余土地,在剩余离家近且土质较好的土地上精耕细作,可以获得比以前更多的劳动成果。“这些人曾从利害关系上盘算过,思想上较为稳固,这种人的自动献地没有问题。如辛店一乡宋家沟的宋炳英,张家坪的张耀花等人的献地就是这样的。”
二是从政治上提升中农的地位,使中农愿意让渡部分土地权益。
中农在十二月会议前不能参加贫农团,各地农会所吸收的中农比例也不大,甚至不少地方对中农“另眼相看”。“中农问题上,许多领导上对团结中农政策认识不足,在开始一个短时期多对中农冷淡,很多把真正好劳动的中农被挡在农会门外,斗争地富时,请客式的让中农参加。”一些地方片面强调“贫雇农路线”,组建农会时排斥中农,导致中农被排除在农会和乡村政权之外,在政治上倍感孤立和无奈。
因此,要争取中农自愿拿出土地用来抽补调剂,必须切实提升中农在农村社会中的地位。考虑到中农在生产上有经验,一些基层土改干部在成立评地委员会时,主动邀请中农参加。“今春抽补时,有些村子成立评委会,吸收中农及上贫农熟悉土质的、不分地的公正人,参加评委会,专事搭配。”中农因生产能力强、对全村土地熟悉,而且中农大多不参与分入土地,因而在评地中能够公道处理。感到自己的能力受到了乡村权力中心的肯定,部分中农政治态度逐渐积极,也愿意让渡部分土地权益,用献地、欢迎地方式拿出土地,调剂给贫雇农分配。
大部分被提升成分的中农在纠偏时也表现出了政治上的成熟,他们认为只要土改基层干部能承认以前错订了他们的成分,并真心道歉改正,没有必要斤斤计较。很多被错斗的中农强调,除了二流子分到又不愿意种的土地要坚决收回外,其他贫雇农分到但已经消耗的斗争果实粮、日用物品都不用归还。米脂县民丰区一乡磨石沟村11户被错斗的中农在工作组说明新政策、重订成分时被征询意见,白益山、高仰詹、白超等立即表示:“谁还没有做错的事呢?我们东西既分了,就算了,也不要打借条!”这时大家一致提出:“只要将老麦地、苜蓿地分给二流子未种的地退回,其他东西都不要了!”被错误提升了成分的中农不强求必须退回被错误斗争出去的土地,客观上也为解决纠偏中土地抽补提供了来源。
三是从斗争果实中适当满足中农对生产工具、生活器具的需求。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但仅有土地而缺乏耕畜、农具也难以维持生产和生活,这是土改前中农和贫雇农生产水平低、生活穷困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土地调剂中要让中农自愿拿出部分土地,就必须满足他们其他方面的要求,这也正是中共中央最初的期盼。从斗争果实中拿出一些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是最常见的补偿方式,如中农缺窑房、菜地及其他生产、生活工具,就尽可能设法先调剂。
绥德县义延两区土改工作组在总结中就提出了在其他方面补偿中农的思路:“经过对其他经济利益的适当照顾,(如废债、分窑、换园子地等)可以使部分占有较多土地的富裕中农和新富农自愿拿出一部分土地调剂。”佳县车会区五乡33户中农献出土地325垧后,土改干部本着“你有情,我有义”的原则,在“中农献出土地后,贫雇农即把自己斗争来的果实多多少少给献地者送了一部分。如木瓜树峁高学儒献地16垧,农会给他送了茶壶一把。高进荣献地6垧,给送了灌水斗子一个。当然这些东西看起来是很少,不过‘千里送鹅毛,礼轻人义重’。就这样中农也觉得很高兴了”。部分中农在献出长余土地后分到瓜菜地和窑房,以及少许的生活用品,虽然数量不多,但中农对于这种补偿行为还是满意的。中农在土改初期经历过对地主、富农的政治斗争和经济清算,曾在“割韭菜”谣言下以为自己会成为下一个斗争对象,对于纠偏中还能获得一小部分斗争果实,东西虽然不多,但象征意义大,他们感受到了农民的同等待遇,于是更加愿意拿出自己长余的土地给缺地少地的贫雇农调剂。
(三)通过教育从压地贫雇农干部中抽出长余土地
土改纠偏中抽出的土地除来自地主、富农、中农外,还有一部分来自以前土改中分配不公的土地。有的贫农团干部给自己多分地,或者采取本位主义的观念将本村土地数量压低,从而使本村贫雇农中部分人土地超过了全乡平均标准。
1947年冬的土改曾走过一段弯路,提出过“贫雇农打天下坐天下”和“贫雇农要怎办就怎办”的口号,部分贫农团干部和趁机钻进贫农团的坏分子在土改中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多分地、分好地现象屡见不鲜。绥德地委在1948年土改总结中就曾指出,“贫雇农内部特别是乡村干部党员中,在去年征购中分配不公的,因耍私情为自己分了好地和多分了的地,也调剂出来一部份”。佳县城关区四乡“潘家坢农会潘迎潮、闫秉法、潘元治等,去春土改中分了好地近地,群众很不满意。此次又互相包庇,都分好地,闫秉法五垧上地,潘迎潮四垧上地。经发觉后,将地抽出,重新合理搭配。并查出去春土改中潘迎潮、潘元治分地太上,因抽出潘迎潮近地一垧,潘元治上地两垧”。干部前期多分的土地和分到较好的土地,也为抽补调剂提供了土地来源。
在纠偏中,抽取原来土改中乡村党员干部、贫农团干部分配不公的土地,既解决了抽补调剂土地来源的问题,同时也教育了基层党员干部,整顿了基层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调整了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土改后基层党组织领导群众生产,有利于增强党和基层政府的政治合法性。
此外,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贫农团干部还在土改中有本位主义思想,集体包庇本村土地数量。群众在自报公议土地等级和数量时,担心将来土地多、负担重,经常发生降低数量、压低质量的现象,不仅存在个别压低土地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更有集体压低本村土地以防止给外村拨地的现象。如佳县车会区五乡的土地原有10616垧,经土改工作组分地前四天的调查变成11096垧,多出了480垧。这多出的土地,就是曾经因本位主义而隐瞒的土地。
米脂县“为了防止村本位主义,如何岔区、卧羊区等还互派了代表参加外村的土地调查”,甚至“有的区由群众提出了纪律,如民丰区二、四乡规定:(一)数量上报不彻的,其故意隐瞒部分查出由农会没收。(二)质量上故意压低的,斗争出来可交由贫苦群众兑换”。通过这些监督形式,督促个人如实报送自家土地数量和质量,同时通过村与村互相监督的方式防止村干部集体包庇压地。米脂县“这次调查土地比较细致彻底,主要是因为农民们已经组织起来,并大大提高了觉悟程度的结果。和前二次土改比较一下,以桃镇六乡为例,多查出了一千三百七十一垧,数目是颇为惊人的。其他各区乡土地数目也比之去春为大,在质量上也是如此,比去年的查地是更接近于正确了”。佳县车会五乡多出的480垧地,也是工作组通过集体教育和个别谈话调查出来的。
克服基层干部的本位主义,用村民自报公议、村代表调研评议、张榜公布、三榜定案、上级批准等民主程序纠正压地现象,将多出来的土地调剂给贫雇农,这是在不动中农土地的情况下解决土地资源不足的制度性保障举措。该举措强调程序的民主性,通过土地抽补调剂的制度安排增强了基层政权机关的合法性。
(四)从公地、庙地等其他途径抽取土地
陕北苏区曾开展过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但到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中共中央将土地政策改为减租减息、合理负担,一些被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给贫雇农的土地又被原主收回。考虑到国共两党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因素,边区政府对这种收回土地的现象也予以默认。在土地纠偏抽补调剂中,为了抽取足够的土地分配给贫雇农,那些在土地革命时期分到土地后来又被原主收回的土地,这次成为重要的调剂来源。如清涧县“高、解、店、新等四个区的补地来源,主要是公地(占该四个区总数49%)及要回地(占总数26%)”。要回地就是指地主、富农及一部分中农在土地革命后要回分配给贫雇农的土地,这种土地成为清涧县仅次于公地、抽取地主富农土地和中农欢迎地之外重要的调剂来源。
公地也是土地调剂的重要来源,在一些地区可以占到半数以上,如清涧县高、解、店、新四区在土改纠偏中共抽出土地2372垧,其中公地有1173垧,公地约占抽出土地总数的49%。其中店区共抽出土地426.5垧,公地371.5垧,占比高达87%。因而,不能忽视公地在土地调剂中的重要地位。

以清涧县土地调剂来看,欢迎地、公地、地主富农土地、要回地是其主要来源,而且中农自愿拿出的“欢迎地”占比最大。因而在土地抽补调剂中既要团结中农,又能采取灵活的措施动员中农拿出土地,是土改纠偏的关键。从结果来看,基层政府和土改干部也在充分考虑各阶层政治地位、土改纠偏心态的基础上积极运作,比较成功地贯彻执行了十二月会议确定的既要满足贫雇农又要团结中农的要求。
结语
土改初期,陕甘宁边区老区因机械地执行《中国土地法大纲》平分土地的原则,没有考虑到当地老区土地占有中农化的特点,因此,彻底实行平分政策必然产生一种制度性张力:若要满足贫雇农土地诉求,就难免侵犯中农利益。十二月会议确定了土改纠偏的两个原则——既要满足贫雇农利益又要团结中农,用抽补调剂的制度性安排代替平分,但随之而来新的两难问题是前一阶段被错斗的中农能否自愿拿出土地调剂给贫雇农。陕甘宁边区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创新性提出了针对地主、旧富农、中农、多分土地干部和贫雇农采取不同的土地调剂策略。中农在得到政治上的认可、经济上的适当补偿、身份上的认同后,大多能够发自内心地帮助贫雇农翻身,较好地弥合了因“左”倾错误导致中农和贫雇农的疏离关系,扭转了“左”倾错误带来的不利于乡村生产发展、社会稳定的局面,为支持解放战争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经济保障。
陕甘宁边区纠偏中用于抽补调剂的土地来源,以说服动员中农自愿拿出长余土地为主,以内部挖潜,将公地、庙地、黑地、绝户地、干部多分土地、地富长余土地再分配为辅助,较好地完成了老区土地的抽补调剂,完成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再分配和阶级关系的重构。在抽补调剂中,陕甘宁边区基层政府创造性运用了“天下农民一家人”的阶级话语构建了革命化叙事的核心框架,同时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中农民的经济理性思维形成了纠偏实践的乡土化逻辑。基层土改干部整合这两种政治动员策略,有效调整了乡村内部的社会秩序、生产关系,实现了国家权力、基层政权、乡土社会之间复杂的互动与博弈,巧妙化解了乡村社会农民内部之间的制度性张力,实现了土地再分配的政治合法性与社会稳定性。
从革命化叙事来看,土地抽补调剂这一制度性安排,被中共中央、西北局及边区政府赋予了鲜明的阶级动员色彩。中共中央将满足贫雇农、团结中农作为纠偏的基本原则,通过“天下农民一家人”的身份重构,消解了中农对土地抽取的抵触情绪。一方面,对错斗中农的真诚道歉与主动退赔,以政治仪式强化其阶级认同;另一方面,将土地调剂表述为“农民内部的互助”或“帮助贫雇农翻身”,弱化中农因经济利益受损的对抗性。对地主与旧富农的土地没收则延续革命话语的正当性,强调其作为“封建、半封建剥削者”与农民阶级的本质对立,从而将抽补调剂政策纳入“消灭封建半封建土地剥削制度”的宏大革命叙事中。
乡土化叙事则揭示了中农支持土地抽补调剂的实际动因。中农愿意拿出长余土地调剂给贫雇农的“自愿性”,既源于阶级身份认同带来的政治安全感,也包含规避负担的经济理性考量。陕甘宁边区部分中农因“怕冒尖”而主动献出土地,反映出革命压力下经济理性与生存策略的调和,符合边区中农基于传统乡土社会“枪打出头鸟”的社会心理。公开认错并恢复了中农的社会声誉,使其在村庄共同体中重获“面子”,从而软化了其对土地调剂的抵触情绪。纠偏时对中农道歉后中农的“大气”回应,不仅契合乡土社会“争一口气”的尊严逻辑,更是乡村“以和为贵”的伦理逻辑和“见好就收”心态的外在表现,也隐含着农民对政治风险的理性规避,是“破财消灾”的生存智慧的体现。而贫雇农通过获取土地实现“翻身”,其诉求被整合进“阶级解放”的话语体系,实则暗合传统乡村社会对土地均平的朴素追求。
中共在纠偏中通过革命与乡土双重叙事,既完成了土地革命的意识形态建构,又回应了乡土社会农民的生存逻辑。革命化叙事赋予政策以道义高度,乡土化叙事则确保政策落地时的适应性,二者共同维系了土改纠偏在边区社会改造中的张力与平衡。这一实践不仅巩固了政权根基,也为理解中共群众动员的弹性策略提供了典型样本。
原文载《苏区研究》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