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中指出:“制定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这一伟大进程中,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的目标任务之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更是将“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摆在战略任务的第一位。这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对实体经济的战略重视与发展导向,随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而不断提升、更加鲜明。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实体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根基,是衡量现代化生产力水平及其发展潜力的核心指标。“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并在激烈国际竞争中赢得战略主动的首要任务,也是避免或扭转一些经济领域出现不同程度的“脱实向虚”“产业空心化”等偏向的关键手段与导向举措。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十五五”时期,为实现“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的规划目标,应当根据《建议》的理念导向和战略布局,深化法学研究,推进法治实践,充分发挥法治对实体经济领域改革与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一、法治是实体经济的体制基础和制度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建议》明确提出要“建设法治经济”,把“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作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建议》中,“高水平”一词出现了13次,涵盖“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等一系列“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这些以“高水平”界定的目标任务反映了“两个超越”,即纵向上反映了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在新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再次实现了发展成就的超越,横向上反映了中国式现代化相较于世界其他经济体所发生的本质超越。
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者具有本质一致性和发展同步性,这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所界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运行的实体经济,同样具有法治经济的本质规定性。“十五五”时期,要实现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的目标任务,需要更为有力更为有效的法治保障。
新时代以来,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成就巨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充分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为市场经济包括实体经济的运行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建议》提出,要“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为此,要扎实推进产业领域法范畴的体系化建设,系统性破除制约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和保障实体经济领域深层次改革有力有序展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实体经济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的竞争力和发展力。
在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过程中,构建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十分重要。《建议》指出,要“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实体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有机构成和基础形态,对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强烈的制度需求。由于实体经济经营范围的属地性较强,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卡点堵点对实体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的概率与程度更大,因此市场规则的统一性对于实体经济的稳定发展尤为重要。随着新业态的不断出现,实体经济也面临用工成本、税费负担和监管压力等方面的规则不平衡。因此,既要通过积极立法鼓励和保障经济新业态的形成与发展,也要及时建立健全适应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的管理机制,同时兼顾对传统业态的公平保护与积极促进,实现市场规则统一性在市场格局变动中的及时调整和动态完备。
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的重要法治措施。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党和国家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不断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在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实体经济是民营经济大有可为的经济领域,在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的建设事业中,民营经济将发挥重要作用。为有效落实《建议》,应强化实体经济发展与民营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一是在实体经济领域有效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实现在市场准入、产业政策、金融支持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合理分配相关政策资源,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二是促进民营经济企业治理结构优化,有效实施公司法等企业相关法律,增强民营企业的治理能力和经营能力,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三是进一步完善经济领域执法能力,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维护民营经济的运行秩序、经营预期与市场信心。
二、完善实体经济法治保障机制的建构要点
(一)注重引领实体经济在改革中成长
《建议》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整体层面和重点领域确立了改革目标和改革措施,提出要“聚焦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深层次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社会活力”。在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方面,《建议》系统提出了蕴含改革理念的政策措施。例如,在产业政策层面提出优化提升传统产业,推动重点产业提质升级,在产业组织层面提出加快产业模式和企业组织形态变革,这些都需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才能有效实现的政策目标。
《建议》特别赋予未来产业以政策确定性,提出要“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探索多元技术路线、典型应用场景、可行商业模式、市场监管规则”,体现了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和领航布局的治理能力。着眼于未来产业的战略规划,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发展与改革的新思路、新方案,同时也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提供了新课题、新理念。一是《建议》提出要培育壮大未来产业,这既是实体经济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也是相关法治建设的重点,要特别注重加强立法的前瞻性、针对性,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二是《建议》提出要“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探索多元技术路线、典型应用场景、可行商业模式、市场监管规则,推动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和核聚变能、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第六代移动通信等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其中包含大量富有时代性、前沿性和挑战性的法治新课题,同样要以改革思维和改革方法来探索法治的因应理念和措施方案,加强科技伦理规范、知识产权法、人工智能法、数字法等法治建设。三是《建议》提出要“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和风险分担机制”,这就需要在传统投资组织形式的基础上,结合未来产业的运行机制和发展趋势,改革完善相应的投资与分配、风险与责任的法律建构。
(二)注重促进实体经济在创新中壮大
《建议》充分体现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理念,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建议》中,“创新”一词出现了61次,是极高频次的政策用语和理念表达。在创新发展理念方面,提出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在市场经济体系建设方面,提出产业创新、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创新发展工程、推动平台经济创新等政策;在科技发展规划方面,提出科技创新、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布局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和产业科技创新高地,强化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策源功能,营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等政策;在利益分配政策方面,提出要激发创新创造动力活力,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评价导向,实现创新者多得,支持勤劳创新合法致富等措施。这些蕴含创新理念、创新价值、创新体制和创新机制的政策导向与措施安排,同样是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的理念依据、发展要点和政策基础。
实体经济不是传统经济、保守经济的代名词,而是创新理念、创新动力和创新成果的生长点。巩固实体经济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壮大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力,更需要创新理念的加持和创新投入的赋能,更需要鼓励实体经济创新的法治保障。一是在保障实体经济发展的法治机制中,应全面落实《建议》提出的创新理念和创新政策,突出对创新领域、创新措施和创新模式的法律保障。二是加强科技法和知识产权法建设。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应加强促进创新赋能的法律制度建设,例如完善科技创新成果和科技创新人才作为投资要素的法律制度,明确和规范有利于激励创新的利益分配规则,优化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市场准入制度和证券市场规则等。三是加紧落实《建议》在创新体制机制规划中的制度性安排。例如,“加强科技法治、伦理、诚信、安全建设”“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都是相关部门法或领域法的法治建设新任务。
(三)注重推进实体经济在融合中发展
《建议》中,“融合”一词出现了17次,例如“加强基础设施统筹规划,优化布局结构,促进集成融合”“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实体经济也是一种“融合性经济”,实体经济的发展是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的联动式发展,因此,“融合”就是实体经济根基得以巩固壮大的重要产业黏合剂。《建议》提出的“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等,都是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的重要政策指引与方案设置。
在《建议》有关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规划中,最具时代性和创新性的产业融合规划,就是“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是新时代富有中国特色和世界引领地位的战略擘画。在数字时代,实体经济只有与数字经济相融合,才能开辟无限的发展可能和市场空间。《建议》提出,要“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加快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创新,突破基础理论和核心技术,强化算力、算法、数据等高效供给”,这些发展数字技术、数字产业和数字经济的规划要点,是实体经济获得发展力的新领域、新措施和新方案。《建议》提出,要“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在落实这一法治建设任务时,应把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融合作为重点观察视域和适用场景,将人工智能治理的法律规范建构与实体经济的产业政策及发展方案有机融合起来。
三、在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同步推进法学研究
(一)把握实践思维与科研思维的同一性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且前景广阔的伟大实践。法学研究必须立足中国实践,聚焦并完成好“十五五”时期的重大法治课题。落实到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的法治保障范畴,就是聚焦实体经济运行与发展实践开展法学研究。
一是围绕实体经济的基础性,将有关实体经济法治引领、规范和保障的法学研究成果,提炼并转化为相应部门法学科的基础理论。例如,实体经济领域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最好的实践场域,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本质、规范特点、结构模式和实施机制等,能够在实体经济运行与发展实践中得以验证和完善,具有商法、经济法学科基础理论的学术价值。
二是围绕实体经济的体系性,开展法学多学科、跨学科和交叉学科研究,形成推进实体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治方案和法律措施。《建议》对巩固壮大实体经济的发展规划呈现出高度的体系化,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多形式的规划设计和措施安排。相应的法学研究也必然要坚持系统性与体系化原则,这既能满足实体经济法治保障的理论需求,更有助于提高法学研究的系统性思维能力与体系化建构能力。
三是围绕实体经济的持久性,实现相应法学研究的长期性。经济的行稳致远与学术的行稳致远基于同样的理念,秉持着同样的长期主义追求。开展实体经济法治保障方面的法学研究,不仅是健全经济法治体系及其相应理论的成长机制,也是促进法学研究理念完善与能力增强的成长机制。
(二)把握政策导向与学术导向的一致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指出,要“立足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围绕法治建设重大规划、重点改革、重要举措等,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法律政策研究,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法学研究要“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就要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脉搏,跟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节奏,呼应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制度需求。法学研究的发展必须与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政策导向相契合,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实现机制相协调。
具体到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的法治保障层面,法学研究应当把助力和保障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的法治方案作为重大学术研究课题。例如,《建议》提出,要“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这也是实体经济的重要体制机制构成,其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准入制度、交易形式和组织机构等,均可在法律制度建构中得到规范。再如,《建议》提出,要“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积极发展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稳步发展期货、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这些金融手段也正是实体经济的发展要素,需要通过法治保障和法律规范实现其倾向于实体经济的政策引导。
(三)把握发展体系与知识体系的同构性
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体系化”是一个兼具认识论、方法论和实践论的理念表达、发展目标和政策指向。《建议》中,“体系”一词出现了83次,涉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方方面面。例如,在国家与社会治理层面,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完善区域创新体系等理念与政策;在宏观经济建设层面,提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等建设目标和政策导向;在金融发展领域,提出构建科学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系和覆盖全面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优化金融机构体系、构建风险防范化解体系等系统化治理政策。“体系”和“体系化”概念在《建议》中高频次使用,充分反映了党在领导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所体现的政治理念、科学思维以及实践能力的高度统一。
“体系”设定及“体系化”建构是一种发展体系的理念反映和话语表达,既反映了特定体系范畴的整体性发展,也反映了不同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发展。《建议》特别指出,要“创新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构成,加快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法学界的当代使命。
“十五五”期间,应紧扣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需求,将法治建设与法学研究的系统性与体系化发展推进到更高水平。一是要把经济社会发展体系包括法治发展体系与法学发展体系紧密联系、有机统一起来,把法学知识体系建构过程放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聚焦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法治新需求和法学新课题。二是法学知识体系的学科结构要与经济社会发展体系的规划结构相对应,《建议》把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体系的首要位置,法学研究也要把实体经济的法治保障作为学术布局的重要任务,在学科建设规划、科研项目立项、期刊论文选题等方面,赋予实体经济发展相关法学研究的优先性。三是要深入研究实体经济发展领域的具体法治理论与实践问题,例如深入研究实体经济发展中创新机制的法律保障,系统研究有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新组织形式和新交易模式的法治规范等,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学理论支撑。
作者:陈甦,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6年第1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6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