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义勇:同盟、政府与协会:一战前后美国国际主义者对国联形态的多重认知与争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4 次 更新时间:2026-03-05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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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勇  

刘义勇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世界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美国耶鲁大学与密苏里大学访问学者,上海市东方英才青年学者。

摘要一战前后,美国国内围绕国联问题发生了全面的争论。其中,国联形态是一个重要议题。在国会辩论和报刊等各种宣传渠道中,美国的政治和社会精英大致提出了三种国联构建路径。一是将国联建设为传统的军事同盟,此方案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和权力政治色彩,尤其体现在英美对法国流产的安全保证条约中,主要是民族主义的产物。二是构建一体化、制度化乃至科层官僚化的普世性“国际政府”,从根源上消灭排他性军事同盟,用国联行政院等政治机构支配军事同盟力量,体现了国际主义的原则。三是以海牙路线为基础的“国际协会”,即较松散、制度化程度较低的国家间法治联合体,将和平希望寄托于全球公民社会的发育,预示着新兴的跨国主义。客观上,三种形态彼此存在互斥性,普世政治追求、特殊军事安全需要和国际法治理念很难在同一个组织中并重和兼顾,易引发争议;主观上,借助美国建国以来对“纷扰同盟”的政治文化禁忌,不同立场的美国精英竞相攻击对手的国联主张为“军事同盟”或“超国家政府”,由此放大了三种形态的矛盾,因而无法为美国政府全面参与世界事务提供有力的思想观念支持。

关键词同盟;政府;协会;国联;国际主义

1918年,美国政治家弗兰克·凯洛格在参议院有这样的发问:“历史上有多少国际联盟,就像神圣同盟一样,由于建立在错误的正义原则上……而碎为齑粉?”1]也有作者如此写道,“假装国际联盟是一个现代新潮的理念是错误的。它已被憧憬和辩论了很久”。2]1919年,美国记者约翰·特纳更在《国民周刊》上发文称,神圣同盟、英帝国、三国协约与三国同盟都是“国际联盟”,都“信誓旦旦说自己的目标是和平”,但实则带来的是战争。而“威尔逊总统从未假装任何国际联盟都会带来永久和平。相反他告诉我们,只有一种联盟能达到目的”。3]

从上述言论可看出,国联并非一战后突然出现,而是有着丰富的传统。不仅历史上有诸多不同类型的、“国联之前的国联”(英帝国、神圣同盟与一战同盟显然代表不同类型的国联),且在这些历史实践影响下,西方产生了“多个国联”的形态构想和菜单选项。本文试图借助语义学和形态学的方法,聚焦军事同盟、国际政府和国际协会三种组织形态,通过对比分析美国不同精英群体对国际联合的多重认知,概括一战前后关于构建国际秩序、实现国际团结的典型方案或路径,并对美国未能加入国联的原因做一些补充性阐释。4]

一、作为“军事同盟”的国联

在国联构建的背景下观察,作为一种国际组织形态的军事同盟主要有如下特征。首先,从来源看,军事同盟是历史上最常见的“国联”。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军事同盟包括16至17世纪宗教战争中的同盟、拿破仑战争后的四国同盟、一战中的协约国与同盟国等。一些偏“现实政治”路线的美国精英在提到国联时,首先想到或预设的也是军事同盟。他们常用“纷扰同盟”(entangling alliance)形象地指代陷入纷争的军事同盟。5]将国联与历史上的军事同盟进行类比的做法也很常见。1918年,牛津大学政治学系教授、英国国联方案制定者之一波拉德撰写了题为《历史上的国联》的小册子,并在开篇宣称,即便好战的征服者如拿破仑也大谈“永久和平”,而到一战期间,“同盟国是一个国际联盟,协约国是另一个国际联盟”。6]

第二,它的主导价值观是民族主义。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人物当属亨利·洛奇和西奥多·罗斯福。他们头脑中的外部世界是霍布斯式的,充满风险与权力之争。尽管两人也常被学者归类为“国际主义者”,但他们往往首先将自己界定为民族主义者,而只将国际主义视作对民族主义的补充。

民族主义意味着缔结军事同盟时,国家利益是第一位的。国家利益并非都是理性的,也有非理性色彩。一个重要体现是,洛奇和罗斯福十分重视“国家荣誉”这个象征性符号。这不仅涉及具体利益,也牵涉国家的尊严和“面子”,在某种程度上也将国家利益笼罩上一层光环,合作变得更难。这常导致只在存有共同敌人或假想敌的情况下,他们才愿意组建军事同盟。

第三,它的主要运行机制是“有效的权力”。军事同盟主张者深知,没有有效的权力,军事同盟将既无法维护国家利益,也无法捍卫国家荣誉——一个国家向其军事盟友做出承诺时,不能超出自己的能力范围,否则便很可能因无力兑现承诺而沦为笑柄。因此这种军事同盟的效力是较为有限和明确的,而非无限的和模糊的。

第四,一战爆发后,传统的军事同盟反而被证明容易引发冲突,因此军事同盟概念本身一度面临概念语义上的模糊和形态的不确定性,以满足西方国家消除战争的渴望。一些与洛奇和罗斯福理念差别较大的精英人士也鼓吹建立“军事同盟”。1914年8月,前哈佛大学校长查尔斯·埃利奥特写信给威尔逊,建议英帝国、日本、美国、法国、意大利及俄国联合组成“攻守同盟”,以“保护文明,对抗野蛮”;他批评美国的和平协会“只主张建立国际立法机构和国际法院,却没有任何执行国际法的措施”是“没有希望和愚蠢的”,建议各大国通过国际联合舰队维护海上“门户开放”。7]1916年,在塔夫脱的领导下,美国成立执行和平联盟(The League to Enforce Peace,简称“执联”)。该组织提出组建一体化军事同盟,集体威慑破坏和平者。按此方案,争端双方不得擅自开战,只有在已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审理,或协调委员会调查,并经过一段冷静期后,才能诉诸战争;否则率先开战的国家便会遭到集体的经济乃至武力制裁。

在埃利奥特和塔夫脱看来,他们设想的国联形态仍属于军事同盟。“执联”创始人之一约翰·克拉克亦公开声称,国联应当是一个“扩展的防御性同盟”:

我们没有必要建立一个全新的和平联盟,而对当前存在的联合不屑一顾。两个巨大的联盟已然形成,它们各自包括着强大的国家,它们彼此紧紧抱在一起,面对外界就像同一个伟大的帝国,……防御性同盟与政治演化的趋势是一致的。8]

但一些英美国际主义者也觉察到此同盟非彼同盟,于是区分了“同盟”(alliance)与“联盟”(league)两种形态:alliance是在事情发生后,经政府之间协商,再采取行动;而league则在组织形态上更正式,“更像统一的整体”。换言之,“同盟”是原子化的,而“联盟”更一体化。当代学者沃伦·库尔也注意到:

国联支持者……区分了一个联盟和一个同盟。前者是正式地组织起来,并且像一个整体一样发挥功能;它将不会是一个仅仅只在磋商之后才行动的政府间同盟。9]

建立更稳定和更一体化的军事同盟,变“同盟”为“联盟”的想法也一度吸引了洛奇和罗斯福。他们对此最初持开放和暧昧的态度。1916年,洛奇受邀在“执联”大会上发言道,“当我们谈到任何看上去牵涉军事同盟的事物时,我知道其中的困难。但我不相信,当华盛顿警告我们不要卷入纷扰同盟时,他的意思是倘若避免战争和促进和平的方法可以被找到的话,我们却不应与世界其他文明国家携手”。10]罗斯福也曾赞扬“联盟”而否定“同盟”,他说“我们的责任是建立一个伟大的世界联盟(world league),它由武力支持,为正义和平而努力,……同盟建立在自利的基础上,且必定经常变换”。11]

不过在对国联议题深入思考后,洛奇等改变了最初对“联盟”的暧昧态度,形成了更成熟稳定的见解。1919年,洛奇在与哈佛大学校长洛威尔的辩论中称:

曾经有许多联盟,联盟理念丝毫不新鲜,它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威斯特伐利亚的和平时期,有康布莱联盟。我相信在历史上共有差不多30个联盟,但没有任何联盟十分成功。1815年,神圣同盟还试图做另外一种尝试,那次是建立一个维持和平的联盟。但我们现在是从一个不同的基础、不同的理论来实现这个联盟。我相信历史上还没有尝试过这样的方式。我们试图实现一个巨大目标,我们在其中下了巨额赌注。12]

洛奇十分注重军事同盟的根本标准:即有效权力的支撑。由此他断定这个“巨大目标”不会实现,国联会是一个必将失败、无效的同盟。值得注意的是,在洛奇看来,塔夫脱和威尔逊的国联都属同盟,不过是失败的类型。这也反映了关于“国联”范畴的思考对其主张的影响。面对一战后的格局,洛奇只欣赏两种同盟。一种是华盛顿亲自认可的“临时同盟”,它往往随着战争的结束而解散。洛奇认为一战同盟便属于这种类型。另一种则是有明确假想敌的“持久同盟”,主要体现为英美法三国的保证条约。法国总理克里蒙梭起初试图将国联建成“战胜国同盟”,并设立总参谋部和国联军队,有学者称之为“法国版本的北约”。13]在这个主张未被满足后,法国退而求其次,要求与英法签订保证条约,得到了洛奇等共和党人的赞同。

1918年底,身为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的洛奇在参议院演说中详细提出了保证条约签订计划。他声称,要为防范德国入侵提供“切实保障”,确保实现“有效的和平”。他小心翼翼地说,“我清楚地知道,从技术上讲我们与盟友没有同盟条约,但在现实面前这些技术性问题影响不大”,美国与英法的密切联系足以“引发一致行动,在这方面没有任何其他同盟条约能与之相比”。14]美国前国务卿菲兰德·诺克斯、参议员弗兰克·布兰德基等也表示,美国可以在“欧洲的自由与和平遭到威胁时”,“参加某些目标明确的协约集团(some definite entente)”。15]该条约与凡尔赛条约同一天(1919年6月28日)草签,洛奇等希望威尔逊在次月将其与凡尔赛条约同时呈交给参议院,威尔逊也勉强同意。16]

二、国际政府:从帝国到“费城体系”

除军事同盟外,这场辩论还牵涉国联的另一种形态,即国际政府。国际政府的主要特征如下。首先,历史上,国际政府往往本身就是一个军事同盟或帝国,或由二者演变而来。17]此形态来源杂多,包括古希腊的城邦联盟、维也纳体系、18]德意志联邦/帝国、英帝国以及美利坚合众国等。英国政治学家阿尔弗雷德·齐默恩指出,19世纪区别于18世纪的一个重要表现在于,18世纪的君主们可肆意侵略他国而“不感到羞愧”,因此根本没有“欧洲体系”;而19世纪的欧洲协调意味着已经建立初级的国际政府和“欧洲体系”了。在他看来,国联就是一个“改进了的协调组织”。19]他还宣称国联就是英帝国的扩大版。20]南非领导人扬·史沫资是著名帝国主义者,也是国联主要设计者之一。他一直将英帝国作为国联模板,还吹嘘道,“英帝国,我倾向称之为英联邦”,“是历史上唯一成功的国际政府实验”,可以推广至世界范围。21]美国学者皮特曼·波特在1922年出版的著作中指出,“国际组织”一词很晚才被发明出来,最初就是“世界政府”(world government)的委婉说法。22]

第二,美国国际政府主张者对世界的认知是洛克而非霍布斯式的,主要价值观是国际主义而非民族主义的。从洛克式社会契约论和国际主义出发,如果说洛奇等军事同盟主张者重视“有效的权力”,国际政府主张者则憧憬“包容性政治”。前述以德意志联邦或英帝国为模板的国联尚带明显权力政治色彩,也不符合美国的主流舆论偏好。美国的国际政府支持者更多是诉诸古典时代的城邦联盟,或瑞士、美国等联邦,其意图至少在表面上是规避这种权力政治。早在1904年,美国著名杂志《独立周刊》便刊登题为《帝国主义与国家联盟》的社论,号召用美国式世界性国家联盟取代帝国主义:

殖民时代已结束,建立在美国式自治原则上的国际组织时代开始了,……美国最初是由大西洋沿岸一些国家联合形成的。在诞生后的第一个百年里,它注定扩张到太平洋和墨西哥湾,……当美国将所有领地组织为州后,将完成它的自然生长过程。第一个百年的使命结束后,它又受到召唤,去实现更宏伟的目标:将世界各国组织为一个联盟,每个主权国家成为联盟的一个成员。除非走出这一步,我们的成长就停止了。23]

在多数美国国际政府的支持者看来,国联应当是美利坚合众国而非等级制帝国主义的“延长线”。美国学者丹尼尔·杜德利认为,麦迪逊等建国者在1787年建立了一个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不同的“费城体系”,它既是国内体系,也是国际体系;它的原则是宪政约束下的平等而非等级制,是一种共和主义的安全体制,它所要避免的正是霸权和帝国体制,“威尔逊自由国际主义的核心就是全球相互依赖背景下的麦迪逊主义”。24]《瞭望周刊》《哈泼斯》《国民周刊》《新共和》等著名刊物均频繁运用此类比,将国联比作从邦联到联邦的关键时刻、国联盟约比作“第二合众国宪法”,并且认为正如1787年的美国宪法在批准前广受非议一样,国联盟约也遇到类似处境,其反对者如同反联邦党人,是眼光短浅的守旧派。著名社会活动家汉密尔顿·霍尔特主办的《独立周刊》是一个“世界联邦主义者”的大本营。早在1911年,该刊物便发表过一系列以世界联邦为主题的文章。霍尔特还是“执联”主要创建者之一,曾建议塔夫脱在演说中加入“世界联邦”的内容。霍尔特提出三步走计划:首先各国签订仲裁条约,然后组建和平联盟,最后成立世界联邦。25]英国记者诺曼·安吉尔开玩笑说,只要同一个美国和平主义者谈话5分钟,他就会“从口袋里掏出一份完整的世界联邦计划书”。26]1919年夏,“执联”仿效立宪时期的《联邦主义者文集》模式出版了《联盟主义者文集》,并赠送每位国会成员一本。27]

第三,威尔逊的“集体安全”理念(这个概念1930年代之后才开始流行)也可放在国际政府的理念下考察。28]威尔逊早在1886年便宣称,“目前看来仍然模糊,但已然难以遏制且正稳步向前,明显将注定占据主导的趋势”是,包括英帝国在内的各国将会组成“邦联”。29]美国记者沃尔特·李普曼也认为,威尔逊的国联计划实则是一个美国式平等自愿的“国际政府”。他在1943年出版的《美国外交政策:共和国之盾》中批评道,威尔逊“深受国家可经同意而联合理念的影响,就像13个北美殖民地首先在邦联,然后在联邦中联合一样。此类比一直为美国人所珍视,这似乎提供了一种希望,即它可以被世界其他地区模仿。但我认为这是极有误导性的类比”。实际上,美国建国者“不是构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联盟,而是在将一个联盟永久化和变得更完美,这个联盟自英属殖民地建立以来就一直存在。没有任何西属或法属殖民地加入这个联盟的事实表明”,“政治联盟不可能通过自愿同意的方式扩大”。30]

集体安全的核心体现是国联盟约第十条。它的内容是:

联盟会员国尊重并保持所有联盟会员国之领土完整及现有之政治独立,以防御外来的侵犯。如遇此种侵犯或有此种侵犯之任何威胁或危险之虞时,行政院应筹备履行此项义务之方法。

这一条当然并不如世界联邦计划充满乌托邦色彩,但通过将制止侵略的权力交给国联行政院这个政治组织,亦可以说建立起了一个初级的国际政府,树立起了超国家的政治权威。当代国际政治学者肯尼思·华尔兹认为,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主要靠他助,是有政府的,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也垄断在政府手中;后者主要靠自助,是“无政府”状态,也没有一个超国家机构垄断武力使用的合法性。31]从这个意义上讲,威尔逊的第十条便是将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从各国政府逐渐转移到超国家组织——作为国际政府的国联。爱德华·卡尔便频频用“国际政府”一词来界定国联。32]有学者甚至称,威尔逊的国联第十条几乎照抄美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其目标便是建立一个“世界合众国”;作为精通历史学和政治学的学者,威尔逊对自古希腊以来的古典联盟十分熟悉,这无疑也影响着他对国联的设想与期望。33]

三、 “国际协会”:从法治联合体到跨国网络

相比前两种形态的国际联盟,国际协会可循的历史实践先例虽然更少,但却更切合美国传统。其主要特征包括:首先,国际协会相对注重民间的沟通交往,属于非正式、制度化更低的国际组织。此理念源自欧洲,欧洲长期受分裂战乱之苦,因此通过联合实现“永久和平”的呼声在精英人士中颇为流行。他们不仅提出在欧洲基督教世界建立国际政府或联邦的设想,且大多支持用武力维持这一国际政府。但卢梭和康德等很快意识到,国际政府与“自由”和自愿精神违背,甚至可能引发、扩大而非阻止战争。康德随即修改了他最初建立强制性国际政府的看法,而主张更松散的组织。

康德的看法十分契合美国主流理念。拿破仑战争后,美国出现建立和平协会的浪潮,据统计,至1820年美国已经有33个和平协会,3倍于英国。威廉·莱德成为美国和平运动的杰出领袖,他的主要功绩是将分散的和平组织行动凝聚成全国性“圣战”。34]1840年,莱德发表《论世界议会》一文,呼吁建立世界法院和世界议会。同时他继承了康德路线,反对武力执行法院判决或议会决议,而主张依靠道德和公众舆论的力量。他的著作成为美国和平运动最重要的经典文献之一,其建议也被追随者标榜为“美国计划”(American Plan)或“美国道路”(American Way)。英国历史学家沃尔特·菲利普斯在1912年评论道,“美国在讨论国际关系议题时常常无视或脱离现实情况,美国的和平运动也最为极端。这个运动不应被轻视。有富豪在资助它;它的总部波士顿是宣传中心;它试图并已成为一个强大、有组织的政治势力”。35]可以说在19世纪“长和平”时期,欧洲通过神圣同盟和欧洲协调等武力和政治色彩浓厚的组织维持和平,而美国则主要通过民间的组织在幻想和平。

第二,国际协会的主要机制是“充足的法律”。尽管不少国际主义者经常将美国联邦作为国联的范型,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希望建立集权的世界国家。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他们对美国各州联合方式的“迷思”有关。美国国际法律师詹姆斯·斯科特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曾自豪地将美国联邦视为“国际组织”,声称美国联邦各州间的关系就如同“国际组织”中世界各国间的关系一样。36]但细究其言论便可发现,他将美国各州的团结归功于最高法院,而非联邦立法和行政机构。在他看来,美国联邦首先是一个“法治联合体”(juridical union)而非“政治联合体”(political union):

美国革命时期的政治家们知道,各州不会同意对彼此动用武力,……在面临协商失败的情形下,在外交手段失效和使用武力这两个极端之间,这些政治家们诉诸法院,由它来审理各州之间司法性质的争端。他们为13个州创立了一个最高法院,并要求新州也加入这一法治联合体。37]

斯科特十分推崇威廉·莱德,尤其是其世界法院计划。38]有学者观察到,在斯科特和共和党资深政治家伊莱休·鲁特领导的国际法律师圈中流行“最高法院类比”(supreme court analogy),即既然连美国各州都是以最高法院为中心联合,国联更应当以世界法院为中心联合。39]

1915年,美国政治家查尔斯·亚当斯在给鲁特的信中宣称,世界正在“不可抗拒地走向丁尼生所言‘人类的议会,世界的联邦’”。鲁特回信说,“我同意你所说的趋势”,但“需要解决实际的困难”,“我们需要有一个法院,……它要真正地是一个法院,而非任意专断的政府相互间勾心斗角的场所。法院需要真正有法可依。为此需要有充足的法律,要有足够的、为各国所同意的行为规则。要让法院的依法判决能够得到尊重,必须有执行机制,因此又涉及国际警察的问题”。鲁特显然认为,第一步是“充足的法律”与货真价实的法院,而国际政府需要国际警察的支持,这只能寄希望于遥远的将来。在这种法律先于法院,法院又先于政治与军事的考量下,鲁特致力于推动建立海牙仲裁法院、中美洲法院以及世界法院。而在使用武力维持法院判决的问题上,鲁特除了在一战爆发初期有所动摇以外,其余时候均持反对态度。40]1919年3月26日,鲁特对国联盟约提出了6条修正案,包括重视国际仲裁,定期编纂国际法并将其法典化,不允许国联管辖美国国内事务和门罗主义问题,以及5年后应对盟约进行修改。41]

1920年6月,共和党在竞选纲领中正式提出,美国应当支持建立“国际协会”。这个纲领主要反映了鲁特的理念。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哈定偏向孤立主义,但他也试图用“国际协会”作为“国际联盟”的替代品,以此与民主党角逐。42]因此国际协会与国际联盟之争可被视作1920年大选的核心议题之一。43]

第三,国际协会具有跨国主义色彩。鲁特与斯科特等国际法律师反对使用任何武力,试图通过世界舆论推动和平的主张看似幼稚,不过将其放到协会理念中考察,就很好理解。这种理念强调民间的沟通交流,反对政府过分介入,实际上体现了美国的“反国家主义”传统;作为“三权”中最弱的权力机构,法院也天然倾向回避政治性事务,划清法治与政治的界限。加之国际法律师大多秉持当时流行的法律形式主义偏见,将“政治”一律理解为马基雅维利式的权力政治,并将威尔逊也视为精通权术之人,因此他们一方面试图用法治限制国内或国际的政治权力,另一方面寻求自下而上的、反国家主义的国际联合方案。他们不同意建立政府色彩过于浓厚的国际联盟,但经常提及国际共同体、国际大家庭的存在,认为世界可以通过跨国的公众舆论建立共识,通过润物无声的方式实现和平大同,甚至可以靠一种跨国共识——公众意见作为执行法律的后盾,而无需武力强制。

1908年,鲁特在题为《国际法的执行》的演说中问道,为什么国际法一方面因为缺乏“治安官和警察”而被贬低为根本就不是法律,另一方面主权国家往往又会自觉遵守并援引国际法?其原因在于,随着“旅行和交通工具的改善,工商业的巨大进步,殖民事业的复兴以及殖民地的大幅增长,蒸汽船、铁路运输和移民代理价格的降低,劳动与土地的分离,数以百万计的移民跨越国境线,电报和媒体的惊人发展”,各国孤立状态被打破,这意味着一个有共同的“文明标准”和国际舆论的“国际共同体”已逐渐形成,也导致只要规则清楚,任何“文明国家”都愿意遵守国际法,以免遭到国际舆论的谴责和道德上的孤立。44]年轻的国际法律师保罗·芮恩施对1907年的海牙会议结果颇感失望,但他也乐观地看到,19世纪兴起了“不计其数的”“不受国家边界限制”的私人性质的国际联合体与协会,认为这正是实现国际法治的希望所在:“世界主义理念不再是空中楼阁,而是包含在无数世界范围内正运转的协会和联合体之中。”他特别强调经济、金融和科学技术发展对跨越国家边界、促进相互依赖的作用,并大力倡导“公共国际联合体”,将其界定为“国家组成的协会,这些国家在协调和规制国际关系中的某些具体领域方面拥有共同利益”,而典型代表便是国际电信联盟、国际劳工局、国际农业所、通用无线电报联盟等。45]

可以说,国际法律师是跨国主义最早的实践者之一。由这些“法治主义者”主导、反对威尔逊国联的卡内基基金会本身便是一个跨国的协会。基金会主要领导人大多回避军事、外交这些“高等政治”,而专注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低等政治”,如教育、性别和劳工,声称这是为了“科学”地消灭战争的社会经济根源。在基金会三大分支机构中,除国际法司外,经济学与历史学司、交流与教育司这两个司的民间跨国社团色彩更突出。该基金会在世界范围内资助与和平研究相关的学术活动,派遣和邀请历史学家、法学家等在包括日本、中国在内的大学机构中讲学。46]交流与教育司由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尼古拉斯·巴特勒主管,是三者中最大的机构。巴特勒在1911年发表了《国际心灵》一文,主张通过教育、科学文化交流等方式培育跨国的世界舆论,将“人性”放在文明发展进程中进行缓慢的重塑,这也一度成为该基金会的口号。47]

1920年代国联建立后,卡内基基金会进一步转向了跨国网络的构建。尽管斯科特一直反对加入国联,但他一直致力于推动美国加入世界法院,同时支持跨国主义行动。1911年,他曾撰文高度赞扬芮恩施关于跨国主义的著作。48]在美国未能加入国联后,他与鲁特领导的卡内基基金会承担起美国代表的职责,在世界法院的筹建上发挥了关键作用。49]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该基金会资助出版了一些重要著作,倡导国联向“跨政府”和“跨国主义”方向发展。50]1926年,斯科特代表卡内基基金会参加日内瓦国际关系研究所的会议,并发表题为《非官方组织工作》的演说,阐述其宗旨。在他看来,“美国和平运动便是从非官方的圈子中开始的”,卡内基基金会的主要信念便是“我们相信会议,我们相信交流,我们相信印刷品”。51]而卡内基基金会随后也成长为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最为活跃的跨国组织之一,其使命也从以推动国际法为主,转向更多样化的跨国事务。52]鲁特传记作者菲利普·杰赛普则在1950年代明确提出“跨国法”的概念,也可视为国际法律师们的协会理念的自然逻辑。53]

四、名实之间:禁忌与不相容性

同盟、政府与协会这三种形态当然并不能穷尽当时所有关于国联的主张,但三者最具典型性,而且作为参照与框架,它们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国联论争问题。概括地说,首先是此时美国舆论对其中某些形态所抱有的禁忌心理,再者是三种形态之间的不相容性,导致美国精英群体难以达成共识。

首先,这一时期美国舆论界对某些词语持有强烈禁忌和成见。据笔者所见,在讨论国联时,斥责它是一个alliance(同盟)的声音最多,对league(联盟)、world government(世界政府)、superstate(超级国家)等持异议的次之,反对association(协会)的最少见。例如,尽管洛奇希望参议院能通过保证条约,但他始终回避“同盟”一词,违心地声称保证条约“不涉及同盟”;并且当保证条约在参议院被搁置时,他很快意识到问题症结所在:“我不认为参议院有一丁点的可能会投票接受这个条约,……两党的参议员都不想用一个不可撤销的协议将美国捆绑起来,在特定情形下再次走向战争。”54]“超级国家”的情况也好不了太多。即便有美利坚合众国做榜样,但它同样也被与军事同盟相提并论,成为禁忌。哈定总统宣称,“共和国儿女不会将他们的战争权力让渡给任何世界委员会或其掌管的军事同盟,……这个神圣的权利我们是不会委托给他人的”。55]洛奇将威尔逊的方案称之为“超国家政府”(super-government)或“国际国”(international state),并指责他试图用“国际主义取代民族主义,用国际国取代纯粹的美国主义”。56]田纳西州民主党参议员约翰·谢尔兹也抨击国联是一个“超国家政府,一个政府的政府,一个多国的同盟,一个寡头专制集团”。57]

上述禁忌使得洛奇、鲁特乃至威尔逊等国际主义者都多少带有孤立主义的色彩,也使国联处在十分不利、动辄得咎的氛围之中。在此禁忌下,不同取向的国际主义者还将“军事同盟”“超国家政府”等名词夸张泛化,上升为指责的标签,使三种形态间产生了强烈的不相容性。

首先,国际政府的主张者大多急于与军事同盟划清界限。1919年,美国作家阿尔弗雷德·克洛泽出版小册子《国际联盟,它应是一个同盟,还是一个万国之国?》,并附上“二者必居其一!”的副标题。他将当时的国联方案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同盟计划”(alliance plan),另一种是国际政府或“万国之国”(Nation of Nations)计划,并且认为二者之间最重要的区别是“同盟没有宪法而政府却有”。他称,“阻止战争的同盟计划看上去只是在试验一个已在这次大战中名誉扫地的体系。任何国家通过进攻另一个国家就可以引发世界大战,并自动将所有国家都随时卷入其中。此种‘纷扰同盟’将是危险的和不必要的”。58]

威尔逊也试图在消灭军事同盟的基础上建立“国际政府”。1914年,他在一次演说中称“当华盛顿让我们避免‘纷扰同盟’时,他不仅只是临时作此论断,……那些与美国道不同者,我们亦与之不相为谋,不能与之建立同盟”,而那些与美国志趣相投,依据“良知制定外交政策”的国家,“又不需要同盟。需要同盟是因为自己不够强大,而不够强大是因为没有诚恳地直面自己”。59]李普曼在评价威尔逊时说道,“对军事同盟的偏见在我们的对外关系中是如此根深蒂固”,“当对军事同盟的偏见遇到消除战争的愿望时,结果便是威尔逊的集体安全理念,……威尔逊将集体安全等同于对军事同盟的反感,而非军事同盟的建设性发展”。威尔逊及其支持者“要集体安全不要军事同盟”的做法就像是“在不用鸡蛋的前提下做煎蛋卷”。60]英国也深知威尔逊的此种反同盟立场。1918年,英国政治家罗伯特·塞西尔勋爵和詹姆斯·布赖斯等人成立费力莫委员会,并制定费力莫计划,作为英国的国联蓝图。在讨论将计划寄给威尔逊的问题时,委员会出台一份临时报告,认为需注意委员会文件第15条使“国联变成了一个针对外部大国的防御同盟”。该委员会不无理由地担心,将国联打造为防御性同盟会遭到威尔逊反对。61]

在互不相容的情势下,一场争斗在所难免,而这尤其体现为保证条约与国联盟约之争。尽管保证条约与凡尔赛条约于同一天草签,但威尔逊在1919年7月10日向参议院递交凡尔赛条约时,并未如他之前答应的那样,同时也递交保证条约。在洛奇与威尔逊二人之间转圜的亨利·怀特认为,条约“与国联宗旨完全背道而驰”,“威尔逊压根就不相信它”,这意味着国联本身不足以保证法国的安全,才寻求军事同盟的保障。62]直到19天之后,即7月29日,威尔逊才将保证条约提交给参议院。威尔逊原本是希望借此举缓和双方的紧张关系,但这并不能满足洛奇等军事同盟主张者的诉求。

具体说来,一方面,因为威尔逊仍受“反军事同盟”理念支配,在提交此条约时增加了一个条款,试图用国联盟约第十条和第三条来覆盖保证条约,将条约降格为盟约第十条维护集体安全的具体个案;并且根据盟约第三条,保证条约是否触发,要由国联行政院决定。其实质是将这个军事同盟置于国际政府的支配之下。而另一方面,洛奇、诺克斯、麦考密克和布兰德基等人都坚持将军事同盟与国联相分离,并删除盟约第三条,其真实目的则是挫败国联计划,用保证条约取而代之。换言之,他们只认可有限、特殊、明确的军事同盟,反对无限和普世的同盟。将二者相分离的主张是威尔逊无法接受的。最终保证条约被参议院外交委员会束之高阁,甚至未在内部表决。63]这也再次表明,一个特殊的军事同盟和一个普世的国际政府这两种形态很难在同一个国际组织中共存。

有趣的是,不仅是洛奇的保证条约,威尔逊的方案也被其政敌贴上了“军事同盟”的标签。当代学者罗兰德·斯托姆伯格评论道:

最近,一个历史学者觉得很难解释为什么威尔逊和参议院不首先考虑保证条约。但这似乎不那么难解释:军事同盟与整个美国外交政策传统完全相左,而国联被认为是代表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方式,它摆脱了通过同盟与反同盟来制造战争的、令人厌倦的配方。可能反对国联最流行和最有效的论点是:它太接近一个战胜国的同盟,一个保存战争果实的大国联盟,而非一个真正服务所有人的、各国人民的联合体。这一批评出现在自由派的刊物中,例如《国民周刊》和《新共和》,同时也被参议员博拉和洛奇在使用,不过毫无疑问后者是不真诚的。64]

特别是威尔逊在巴黎和会上向英法帝国主义做了让步,更导致他连同整个国联计划都在自由激进派那里丧失了信誉,并被斥为“军事同盟”。1919年2月,美国报纸首次曝光条约草案,引起自由激进派的强烈反应。3月,《新共和》谴责国联的敌人试图“阉割国联,将其塑造成排他性的反德军事同盟”。65]美国自由国联协会66]主席诺曼·海普古德也写信给正在巴黎的威尔逊的密友豪斯上校,警告他不要过多地对列强让步:“如果这个国家无法发挥领导作用,为世界带来自由的和平,和一个真正具有包容性的国联,它至少可以拒绝帝国主义和平,或加入伪装成国际联盟的旧式同盟。”67]《国民周刊》公开拒绝国联盟约,称之为“同盟契约”(alliance contract),认为它不过是“照抄了一遍旧条约”。该刊主编奥斯瓦尔德·维拉德痛斥道,“倘若国联是根据目前的条款形成”,“它将是现有协约国的延续”,“会把欧洲带到悬崖边”;“倘若威尔逊先生同意由英国和美国给予法国特别的安全保证,他将给予自己的创造物致命一击”。68]有趣的是,在指责威尔逊妥协计划为“军事同盟”时,自由激进派认为自己主张的是“国际政府”,而威尔逊则是此理念的始乱终弃者。这也再次体现出“军事同盟”与“国际政府”的对立。

如斯托姆博格所言,洛奇本质上赞成同盟,但为了反对威尔逊,也开始玩弄话语策略,“不真诚”地抨击军事同盟。1919年8月,在国联之争进入白热化的阶段,洛奇在参议院的演说中首先长篇大论地指责威尔逊的国联实质上是一个普世且邪恶的“神圣同盟”,接着他又说道:

不论怎么说,这都不是一个和平联盟;这是一个同盟,现在被5个大国主宰,实际是3个大国,且具备所有同盟的印记。国际法的发展被忽略。解决争端的法院在其中地位低下。联盟重视的是政治而非法律问题,是由行政院和国联大会所处理的,它们是纯粹的政治机构,没有任何一丝司法的性质和特点。这就是它的运行机制,控制权掌握在政治任命的人员手中,他们的投票是根据利益和权宜之计,它展现了一个同盟最为显著的特点——它的决定将由武力执行。69]

同时,他还在给英国政治家布赖斯的私人信件中称,“当我们谈论和平联盟时,我们所想的是国际法将得到发展,且有一个强大的法院去解释和制定法律,各国独立亦有赖于此”,但是在巴黎和会所公布的盟约中,“法院几乎消失了;国际法基本未被提及”,威尔逊的计划是一个“明显的政治同盟”。70]在保证条约无望时,洛奇索性大力抨击同盟,颂扬法治,其用意是争取另一个派别——“协会”派,以共同挫败威尔逊的“政府”与“政治”计划。

“协会派”通常认为,国际政府只是遥远的目标,当务之急是“法治”而非“政治”。1915年,鲁特在给英国法学家奥本海默的信中称,“我越是从多个角度考虑未来的可能性,越是确信,对所有志在改进国际事务的方案来说,创建充足的法律都是必要的。没有法律的指引,将不会有法院。否则法官将由不负责任的主权国家支配。没有法院的判决,也不会有执行其判决的警察力量。否则警察力量将听命于不负责任的多数,将所有的主权国家都变成藩属(vassalage),摧毁国家的独立”。71]当代学者马丁·杜宾指出,鲁特“在将心血花在国际法律体系的构建上时,也在关注国际政府问题”,但他的结论是,“任何试图通过建立一个超级政府来阻止战争的尝试都只会滋生战争,摧毁地方自治,迫使国家为自由而战”。72]1919年2月,当盟约草案首次曝光后,鲁特迅速提出了6条修正案,主张完善国联的司法机制。73]鲁特还曾抱怨,威尔逊只想着建立国际行政机构,做“世界总统的不二人选”,而并不关心国际司法机构与国际法的完善。74]

其他“协会派”人士与鲁特类似。美国法学家、参议员查尔斯·休斯说,“有两种相互敌对的原则成为构建国联的基础。一种建立在国际政府或超级国家的基础上;另一种建立在常设国际会议或咨询机构的基础上”。75]他显然赞成后一种方案。芮恩施也一直不赞成将国际组织军事化和“政府化”,反对“人为地创立世界国家,无论是通过军事帝国的致命武力,或机械构建的方式”。他认为国际社会相互依赖的演进程度足以支持建立国际组织,无需正式的政治和军事安排。他用的最多的是“联合体”(union)与“协会”,但基本没有用过“同盟”“联盟”“政府”等词汇。76]斯科特也赞许地评论说,芮恩施期待世界统一,但“他心目中的统一并非政治统一或世界国家,而是由彼此分隔的政治体相互合作,打破工商业无法再忍受的国际障碍的自然结果”。77]

“协会”与“政府”对立的视角下,所谓国联盟约的“温和保留派”与威尔逊看似只有一步之遥,却是难以跨越的鸿沟。在鲁特等人主张的十四条保留案中,比较重要的包括:盟约没有明确将美国所有的国内问题排除在国联管辖范围外,没有明确美国退出国联的条件等。他们主张将这些条款清晰化,而这可视为协会与政府划清界限之举。78]与此同时,盟约第十条关于美国是否有“责任”向海外派遣军队、制止侵略的具体文字表述被放大,成为两种形态争议的焦点。

威尔逊清楚地知道,美国代表完全可以通过在行政院中行使否决权而拒绝派遣军队。为此他在条款中采用“责任”一词,希望美国代表碍于此而不轻易行使否决权。但他又试图区分道德责任(moral obligation)与法律责任(legal obligation),即依据盟约第十条派兵到海外并非法律责任,而是道德责任,因此不会自动生效,以安抚反对者。以鲁特为首的“协会派”当然只将“责任”理解为法律责任,主张彻底删除它,以免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他们显然也意识到:道德责任实际上就是政治责任,将由政治家而非法学家判定,这损害了国际法律师的权力和威望。而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差别,就是政府与协会、政治与法律之争的曲折体现。如同此前试图将军事同盟置于国际政府的控制之下一样,威尔逊也要将法律责任置于道德责任之下,79]协会派则不愿接受,双方各不相让。首先是在1919年11月19日的投票中,附加了保留案的盟约以55∶39遭到否决;随后威尔逊的国际政府方案以53∶38遭到否决;而经再次妥协,尽管一些民主党人选择背弃威尔逊,但在最终1920年3月19日的投票中,附加了15条保留案的国联盟约还是以49∶35的票数(离2/3多数差7票)遭否决。

结语

罗兰德·斯托姆伯格曾指出,所有关于国联争议的最根本问题可能在于,“这个联盟的本质究竟是一个世界国家,还是旧式同盟,或任何居于二者间的事物”。80]这一论断值得重视。此前,大战过后,一般是由神圣同盟、欧洲协调等大国军事同盟维持世界秩序,任务相对简单。而随着19世纪末以来资本主义的发展,跨国交往日益频繁,战争破坏力增加,人道主义观念发育,人们对国联的期望远高于神圣同盟和欧洲协调,更希望有国际政府和协会来管理国际事务。81]但问题在于,这三种形态本身难以协调,原则、宗旨具有一定的不兼容和互斥性。国联未能成功阻止二战爆发也与此有关:同盟、政府与协会未能各司其职,反而混淆了彼此的功能,陷入功能失调。

不过,国联毕竟建立起来了,而且也融合了政府、同盟与协会的功能,不论其效果如何。因此美国未加入国联,问题不仅出在国联客观的形态上,也与主观因素,即美国国际主义者当中流行的极端看法和偏见有关。正如上文所述,美国长期存在着排斥“纷扰同盟”、反帝主义、反国家主义和拒绝世界国家的传统观念,在此背景下,决策精英们习惯于将三种形式截然对立,以此互相攻讦,导致美国的国联之路举步维艰,无法跨越参议院2/3多数这一严格的标准。

伴随二战的结束以及冷战的爆发,情况发生了变化。新出现的国际组织往往并非纯粹的同盟、协会或政府,而是三者的混合物。尤其是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它似乎如李普曼所主张的那样,兼具国际政府与军事同盟的特点,而欧盟、联合国则更看上去集协会、同盟和政府的功能于一身。对美国而言,这也反映了其政治精英们克服了对三种形态互斥性的过分夸大,对“同盟”“政府”的话语禁忌在今天的舆论中也几乎绝迹。

当然,这些变化有其限度。尽管国际政府与军事同盟开始融合并存,但它对威尔逊包容性的国际政府理念打了折扣,很难避免西方国家集团将意志强加给他者的嫌疑;同时,融合常伴随着脱节,或流于表面。北约仍主要是一个排他性军事集团,欧盟与联合国是军事力量薄弱的国际政府,而各类世界法院和跨国协会组织则扮演缺乏硬实力的网络纽带角色。或许世界正呈现赫德利·布尔所说的“新中世纪主义”征兆,82]呈现民族国家、国际政府与跨国组织叠床架屋的状态(也许当三者真正在同一个机构中深度融合时,才表明国际关系已经完全告别了19世纪)。可以理解的是,威尔逊等政治精英起初对这一杂糅且刚刚萌芽的情形缺乏认识,心目中的世界形象彼此分殊,形成古典、现代和基于各自视角的方案,并为之争执不休。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的国际结构已愈来愈显露真容,也呼唤着更具弹性、更多样化的国际制度构建来积极因应时局的变化。

注释

1]Congressional Record,65 Cong.,3 Sess.,December 4,1918,Washington,D.C.: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19,p.74.

2]Lord Shaw,“Civilisation and Law:America?,” Transactions of the Grotius Society,vol.6 (1920),p.xix.

3]John Kenneth Turner,“Peace League or War League?,” The Nation,vol.109,no.2822 (August 2,1919),p.140.

4]学界目前关于国联的研究十分丰富,其中涉及了军事同盟、国际政府和国际协会的内容,如有学者指责威尔逊轻视军事同盟的作用,也有学者指责洛奇等保守派的孤立主义或单边主义,还有学者颂扬跨国网络的兴起,甚至亦不乏憧憬世界联邦的著作。参见Lloyd E. Ambrosius,Woodrow Wilson and American Internationali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7;Joseph Preston Baratta,The Politics of World Federation:United Nations,UN Reform,Atomic Control,Westport:Praeger Publishers,2004;Jonathan Zasloff,“Law and the Shaping of American Foreign Policy:The Twenty Years’ Crisis,”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77,no.3 (2004),pp.583-682. 本文则试图采用历史语义学和形态学的方法综合上述三类研究,以呈现国联之争的一个重要面相及其影响。

5]美国建国初期有关“纷扰同盟”的争论可参见Alexander DeConde,Entangling Alliance:Politics and Diplomacy under George Washington, Durham:Duke University Press,1958.

6]A. F. Pollard,The League of Nations in History,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18,p.3.

7]Warren F. Kuehl,Seeking World Order:The United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to 1920,Nashville:Vanderbilt University Press,1969,p.173;Charles W. Eliot,“Criticisms of the Peace Societies,” The Advocate of Peace, vol.77,no.10 (November 1915),p.238;Charles W. Eliot,“How Can America Best Contribute toward Constructive and Durable Peace?,”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vol.61 (September 1915),p.243.

8]John Bates Clarke,“Existing Alliances and a League of Peace,” International Conciliation,vol.3,no.92 (1915),pp.3-4.

9]以上引文参见Kuehl,Seeking World Order,p.213.

10]David Burton,Taft,Wilson and World Order,Madison:Fairleigh Dickenson Press,2003,p.71.

11]Theodore Roosevelt,America and the World War, New York:Charles Scribner’s Sons,1915,p.214.

12]Henry Cabot Lodge and A. Lawrence Lowell,The Lodge-Lowell Debate on the Proposed League of Nations between Henry Cabot Lodge and A. Lawrence Lowell,Boston:Old Colony Trust Company,1919,p.12.

13]Lloyd E. Ambrosius, Woodrow Wilson and the American Diplomatic Tradition:The Treaty Fight in Perspectiv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71;Thomas Knock,To End All Wars:Woodrow Wilson and the Quest for a New World Order,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9,p.221.

14]Congressional Record,65 Cong.,3 Sess.,December 21,1918,p.725.

15]Lloyd E. Ambrosius,“Wilson,the Republicans,and French Security after World War I,” Th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 vol.59,no.2 (September 1972),p.345.

16]Louis Yates,United States and French Security,1917-1921,New York:Twayne Publishers,Inc.,1957,p.71.

17]上一节提及的league一词在很多语境下也具有初级国际政府的含义。德国政治学家卡尔·施密特认为,League或Société的措辞是“小心翼翼采用”的,它并非邦联或联邦架构,但又高于alliance。乌尔曼在《大地的法》译者导言中也写道:“同盟常常是针对共同的敌人而缔结的,只要有此必要会一直维持;与之不同,一个联邦或联盟往往预设成员有一定程度的同质性”。参见Carl Schmitt,The Nomos of the Earth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Jus Publicum Europaeum, trans.G. L. Ulmen,New York:Telos Press Publishing,2006,p.14.

18]Paul W. Schroeder, Systems,Stability,and Statecraft:Essays on the International History of Modern Europe,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4,p.199.

19]Alfred Zimmern,The League of Nations   and the Rule of Law,1918-1935, London:Macmillan and Co.,Limited,1936,p.137.

20]齐默恩否认国联是一个“超国家”(superstate)或“联邦”,但认为它的形态介于万国邮政联盟等“多边条约组织”与超国家之间,同时还指出,国联在这两个极端的中间“来回摆动”,若国联内部的摩擦最小,那它就“几乎变成了一个邦联(confederation)”。参见Zimmern,The League of Nations and the Rule of Law, p.283.

21]马克·马佐尔:《没有魔法宫:帝国的终结与联合国的思想源起》,朱世龙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2年,第43页。

22]Pitman B. Porter,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New York:The Century Co.,1922,p.3.

23]The Editor,“Imperialism and Union of Nations,” The Independent, vol.57,no.2914 (October 6,1904),p.815.

24]Daniel Deudney,Bounding Power:Republican Security Theory from the Polis to the Global Village,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7,p.186.

25]Kuehl,Seeking World Order,p.137.

26]Roland Hugins, The Possible Peace:A Forecast of World Politics after the Great War, New York:The Century Co.,1916,p.viii.

27]William Taft,George W. Wickersham,and Abbott Lowell, The Covenanter:An American Exposition of the Covenant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 New York:Doubleday,Page & Company,1918.

28]乔治·伊格尔顿指出,“构建一个国际政府或联邦,以在彼此不和的国家间维持和平”,是自由派倡导和平运动时颇为“熟悉的话题”。但关键在于,如何在“实现一个和平的政治法律秩序的同时,保留国家主权。集体安全概念便被视为解决这一矛盾的良方”。参见George W. Egerton,“Collective Security as Political Myth:Liberal Internationalism and the League of Nations in Politics and History,” The International History Review, vol.5,no.4 (November 1983),p.502.

29]Stephen Wertheim,“The Wilsonian Chimera:Why Debating Wilson’s Vision Hasn’t Saved American Foreign Relations,” White House Studies, vol.10,no.4(2011),p.352.

30]Walter Lippmann,U.S. Foreign Policy:Shield of the Republic,Boston: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43,pp.71-76.

31]肯尼思·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信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

32]Edward Hallett Carr, The Twenty Years Crisis,1919-1939,London:Macmillan and Co.,Limited,1941,pp.137-139.

33]美国宪法的表述是“合众国应保障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保护各州免受入侵,并应根据州议会或州行政长官(当州议会不能召集时)的请求平定内乱”,与国联盟约第十条颇为类似。此外,威尔逊的这一条款也很可能是受到霍尔特影响,后者曾多次鼓吹世界联邦计划。参见Hidemi Suganami,The Domestic Analogy and World Order Proposals,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p.87;Warren F. Kuehl, Hamilton Holt:Journalist,Internationalist,Educator,Gainesville:University of Florida Press,1960,p.149.

34]A. C. F. Beales,The History of Peace:A Short Account of the Organized Movements for International Peace,London:G. Bell & Sons,Ltd.,1931,p.52.

35]Walter Phillips,“The Peace Movement and the Holy Alliance,” Edinburgh Review,vol.215,no.440 (April 1912),p.408.

36]James Brown Scott,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A Study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20.

37]James Brown Scott,“The Organ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Advocate of Peace, vol.79,no.1 (January 1917),p.16.

38]James Brown Scott, Peace through Justice:Three Papers on International Justice and the Means of Attaining It,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17,p.8.

39]C. Roland Marchand,The American Peace Movement and Social Reform,1898-1918,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3,p.62;Hon William Howard Taft,“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The Prototype of a World Court,” The World Court, vol.1,no.1(1915),p.39. 一位学者甚至指责鲁特和其他律师“沉湎于国际法和制度方面的经典法治意识形态,忽视了现实政治的外交政策。因此他们不明智地导致了全球灾难”。参见Zasloff,“Law and the Shaping of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pp.583-682.

40]Philip C. Jessup, Elihu Root, vol.2,New York:Dodd,Mead & Company,1938,p.373.

41]Richard W. Leopold,Elihu Root and the Conservative Tradition, Boston: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54,p.136.

42]Thomas A. Bailey,Woodrow Wilson and the Great Betrayal, Chicago:Quadrangle Books,1963,p.326.

43]参见刘义勇:《一战后美国的“国际协会”与“国际联盟”之争》,《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

44]Elihu Root,“The Sanc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at Its Annual Meeting, vol.2 (April 24 and 25,1908),p.18.

45]Paul S. Reinsch,“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ve Law and National Sovereignty,”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3,no.1 (January 1909),p.1.

46]Nicholas Murray Butler,“The 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 International Conciliation,vol.2,no.75(1914),pp.5-6.

47]David Clinton,“Nicolas Murray Butler and ‘The International Mind’ as the Pathway to Peace,”in Molly Cochran and Cornelia Navari,eds.,Progressivism and US Foreign Policy between the World Wars,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17,p.49.

48]James Brown Scott,“Review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Union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5,no.3(July 1911),p.849.

49]参见滕凯炜:《卡内基基金会与一战后国际秩序的构建》,《世界历史》2021年第3期。

50]Martin David Dubin,“Transgovernmental Processes in the League of Nation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37,no.3 (Summer 1983),p.484;Patricia Clavin and Jens-Wilhelm Wessels,“Transnationalism and the League of Nations:Understanding the Work of Its Economic and Financial Organisation,” Contemporary European History, vol.14,no.4 (November 2005),p.469.

51]James Brown Scott,“The Work of Non-Official Organizations,” in Geneva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ed.,The Problems of Peace:Lectures Delivered at the Geneva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t the Palais Des Nations,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27,p.323.

52]Joseph W. Winn,“Nicholas Murray Butler,the 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and the Search for Reconstruction in Europe,1919-1933,”Peace & Change,vol.31,no.4 (October 2006),pp.561-562.

53]Philip C. Jessup, Transnational Law,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56.

54]Henry Cabot Lodge,The Senate and the League of Nations, New York:Charles Scribner’s Sons,1925,p.156.

55]David Jayne Hill,The League of Nations,Its Court and Its Law,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23,p.1.

56]Charles A. Kupchan,Isolationism:A History of America’s Efforts to Shield Itself from the Worl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20,p.250.

57]Congressional Record,66 Cong.,Appendix,Nov.19,1919,p.9222.

58]Alfred Owen Crozier,League of Nations:Shall It Be an Alliance,or a Nation of Nations? (Must Be One or the Other!),New York:Lecouver Press Co.,1919,p.29.

59]James Brown Scott,ed.,President Wilson’s Foreign Polic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18,pp.45-46.

60]Walter Lippmann,U.S. Foreign Policy:Shield of Republic,Boston: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43,pp.71-76.

61]Ray Stannard Baker, Woodrow Wilson and World Settlement,vol.3,New York:Doubleday,Page & Company,1922,p.73.

62]Louis Yates,The United States and French Security,1917-1921,New York:Twayne Publishers,Inc.,1957,p.73;William C. Widenor,Henry Cabot Lodge and the Search for an American Foreign Policy,Berk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0,p.331.

63]Lodge,The Senate and the League of Nations,p.156.

64]Roland N. Stromberg,Collective Security and American Foreign Policy:From the League of Nations to NATO, New York:Frederick A. Praeger,1963,p.43.

65]The Editor,“Agitation for a League of Nations without Criticism,” The New Republic, vol.18,no.228 (March 15,1919),p.200.

66]“自由国联协会”由查尔斯·比尔德、赫伯特·克罗利和温斯顿·丘吉尔等人于1918年创立,同时得到了《新共和》《国民周刊》《独立周刊》等著名刊物的支持,是美国自由派所成立的支持国联的全国性组织。

67]转引自Wolfgang J. Helbich,“American Liberals in the League of Nations Controversy,” The Public Opinion Quarterly,vol.31,no.4 (1967-1968),p.576.

68]Oswald Garrison Villard,“The Truth about the Peace Conference,” The Nation,vol.108,no.2808 (April 26,1919),p.647.

69]Congressional Record,66 Cong.,2 Sess.,August 12,1919,pp.3782-3783.

70]Widenor,Henry Cabot Lodge and the Search for an American Foreign Policy,p.336;Kuehl,Seeking World Order,p.335.

71]Jessup, Elihu Root, vol.2,p.375.

72]Martin David Dubin,“Elihu Root and the Advocacy of a League of Nations,1914-1917,” The Western Political Quarterly, vol.19,no.3 (September 1966),p.440.\

73]Kuehl,Seeking World Order,pp.303-304.

74]David S. Patterson,“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Origins of the World Court,”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vol.91,no.2 (Summer 1976),p.292.

75]David Hunter Miller,The Drafting of the Covenant,vol.1,New York:G. P. Putnam’s Sons,1928,p.363.

76]Paul S. Reinsch,“Interdependence vs. Independence of Nations,” The Advocate of Peace,vol.71,no.8 (August and September 1909),pp.185-187.

77]Scott,“Review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Unions,”p.849.

78]Stromberg,Collective Security and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p.35.

79]在威尔逊看来,道德责任高于法律责任,因为后者完全根据纸面条文,而前者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因此虽不是自动,但几乎一定会生效)。这再次体现出他对国际法与国际法律师的不信任,体现出“国际政府”与“国际协会”在理念上的核心差异:即在一个国际组织中,政治和法律究竟谁占主导的问题。参见James E. Hewes,Jr.,“Henry Cabot Lodge and the League of Nations,” 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 vol.114,no.4 (August 20,1970),p.249.

80]Roland N. Stromberg,“Uncertainties and Obscurities about the League of Nations,”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vol.33,no.1 (1972),p.141.

81]John Boli and George Thomas,eds.,Constructing World Culture: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since 1875,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82]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张小明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第204页。

本文发表于《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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