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版权保护与网络服务产业发展的利益平衡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部分观点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利用技术手段承担主动审查和过滤侵权内容的义务。但欧盟法院在Scarlet案及Netlog案中确立的司法原则展示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被课以一般性的主动审查过滤义务。这既是对技术中立原则的坚守,也是在版权、隐私权与经营自由权之间寻求平衡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过滤义务 避风港制度 利益平衡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前网络版权侵权治理过程中,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平台商业模式正在发生深刻变革。随着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算法推荐已成为信息传播的主流机制,平台不再仅仅是被动存储内容的提供者而是通过算法将内容精准推送给用户。这种技术赋能使得侵权内容的传播速度呈几何级数增长,破坏力被显著放大,对于因此引发的网络侵权治理学界也呈现出不同的观点。其中,一种颇具影响的观点认为,既然技术上已经存在识别和过滤特定内容的可能性,法律就应当强制网络服务提供者(ISP)部署过滤系统,主动阻断侵权内容的传播,也被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滤义务。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将技术可行性直接转化为法律义务的逻辑,往往忽视了法律责任设定的底层逻辑——利益平衡。不能因为出现了新的技术现象就总是试图从根本上改变既有的法律规则,而是应当首先尝试通过对现有规则的合理解释来化解因层出不穷的新技术现象所带来的法律挑战。在此背景下,欧盟法院的相关判例为我们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样本。
二、欧盟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对施加网络服务提供者过滤义务的解析
(一)Scarlet Extended SA v SABAM案
欧盟法院在Scarlet Extended SA v SABAM (C-70/10) 一案中,就针对为何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有事前普遍过滤义务进行了详细说理,也可以为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该案起源于比利时的一起诉讼。原告SABAM(比利时作家、作曲家和出版商协会)起诉互联网接入服务商Scarlet,主张Scarlet的用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P2P软件下载原告享有版权的作品,要求Scarlet采取措施阻止该行为。在案件初审阶段,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曾采纳了技术专家的意见。该专家报告指出,尽管存在许多技术障碍,但对电子文件进行过滤和封锁的可行性不能被完全排除(cannot be entirely ruled out)[1]。基于此,初审法院院长基于该专家报告发布禁令,命令 Scarlet 公司在六个月内安装过滤系统。然而,当案件上诉并由欧盟法院(CJEU)进行先行裁决时,结论发生了根本性逆转。
该案中,欧盟法院具体从如下三方面对案件进行了分析:首先,强加的一般性监控义务违反了《电子商务指令》第15条。该条款明确规定,成员国不得对服务提供者施加一般性义务来监控其传输或存储的信息,也不得要求其主动寻找表明非法活动的事实或情况。其次,法院引入了基本权利的平衡测试。欧盟法院指出,知识产权虽然受到《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7条的保护,但并非绝对权利。强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安装过滤系统,要求其独自承担高昂的技术成本,不仅侵犯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宪章第16条享有的“经营自由”,更严重的是,这种过滤系统可能无法充分区分非法内容与合法内容,从而导致合法的信息通信被错误拦截,侵犯了用户依据宪章第11条享有的“获取和传递信息的自由”[2]。最后,该系统涉及对所有用户IP地址的系统性收集和分析,还可能侵犯宪章第8条所保障的个人数据保护权。因此,欧盟法院认定,要求ISP承担一般性过滤义务打破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其他基本权利之间的公平平衡。
(二)SABAM v Netlog案
如果说 Scarlet Extended SA v SABAM案解决了网络接入服务商(ISP)的责任边界问题,那么随后的SABAM v Netlog (C-360/10) 案则将这一原则进一步确立于网络托管服务商领域。在该案中,SABAM试图要求社交网络平台Netlog对其用户存储的所有信息进行预防性过滤。欧盟法院重申了在 Scarlet 案中的逻辑,裁定社交网络平台同样不应承担建立一般性过滤系统的义务。具体而言,法院指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过滤义务所需要负担的成本过高。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过滤系统需要负担的成本包括:(1)托管服务提供商在其所有服务用户存储在其服务器上的所有文件中,识别可能包含知识产权持有人声称拥有权利的作品的文件;(2)它确定哪些文件被非法存储并向公众提供;(3)其阻止了其认为非法的文件的提供。因此,如果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这种预防性监测将需要积极观察用户与托管服务提供商一起存储的文件,并将涉及几乎所有存储的信息以及该提供商的所有服务用户。鉴于上述情况,欧盟法院认为对托管服务提供商实施的禁令要求其安装有争议的过滤系统将迫使其积极监控几乎所有与其服务用户相关的数据,也即该项措施将要求托管服务提供商进行一般监测,这是第2000/31号指令第15(1)条所禁止的[3]。
这两个案件共同构建了欧盟网络版权法的基石:无论是接入服务商还是内容托管平台,法律均不支持对其施加一般性的主动审查与过滤义务。换言之,相关规则并未因新技术的出现而发生根本改变,不应要求服务商承担一般性的过滤责任。
三、反对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普遍过滤义务的法理与现实考量
结合上述判例精神与我国的司法实践,还不具有要求平台施加普遍性主动过滤义务的现实条件,主要原因在于如下三方面内容:
1.技术的动态发展与法律义务的稳定性
过滤技术并非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由于过滤技术取决于实施过滤行为所在特定时期所能实现的技术水平,但技术又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如果法律强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某种技术进行过滤,不仅可能导致技术锁定,而且随着反技术措施(如加密技术)的出现,原有的过滤手段可能迅速失效。平台为了符合法律规定又必须不断投入巨额成本去破解最新的反侦查技术。这不仅会异化平台作为技术或媒介提供者的中立地位,还会因为技术对抗的升级而导致平台运营成本的无限攀升,最终扼杀产业的创新活力。
2.海量作品与实质审查的不可能性
网络空间的作品数量呈指数级增长。作品种类和数量每日每时都在增加,不仅包括本国作品,还包括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外国作品。要求平台对如此海量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版权审查,超出了任何一家企业的合理能力范围。更关键的是,版权侵权的认定涉及复杂的法律判断(如合理使用),算法和程序难以对此做出精准的价值判断。正如欧盟法院在 Scarlet 案中所担忧的,自动化过滤极易导致“错杀”,阻碍合法信息的自由流动。
3.经营成本与产业发展的平衡
法律责任的设定必须考量经济成本。若要求网络服务商承担一般性的过滤义务,意味着其必须投入巨额资金开发或购买监控技术,并维持庞大的人力团队进行复核。这种过高的合规成本将严重挤压网络服务产业的生存空间。欧盟法院的观点深刻地指出了这一点:这实际上是故意增加网络服务商的负担,且未必能达成遏制侵权的最终目的。
四、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面临挑战,但这并不足以成为推翻现有法律框架并向平台转嫁政府监管责任的理由。欧盟法院在Scarlet Extended SA v SABAM案和SABAM v Netlog案中确立的“禁止一般性监控义务”原则,体现了司法在多重基本权利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的智慧。我国相关理论研究与立法司法实践也应保持克制,不应盲目追求所谓的制度创新,在未经充分论证的情况下给平台加诸主动审查和过滤的重负。相反,仍应坚持以“通知-删除”规则为基础的避风港规则之地位,通过创造性的法律解释将既有规则适用于新的场景。对于过滤措施,可以考虑仅应限于在权利人提供具体指引、技术可行且不导致普遍监控的前提下要求平台进行特定配合,而非一般性的全面主动审查义务。唯有如此,方能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维护网络产业的活力与公众的信息自由。
注释:
[1]See OPINION OF ADVOCATE GENERAL CRUZ VILLALóN delivered on 14 April 2011 (1) Case C?70/10 Scarlet Extended SA v Société belge des auteurs compositeurs et éditeurs (SABAM) Interveners: Belgian Entertainement Association Video ASBL (BEA Video), Belgian Entertainement Association Music ASBL (BEA Music),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Association ASBL (ISPA),https://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text=&docid=81776&pageIndex=0&doclang=EN&mode=lst&dir=&occ=first&part=1&cid=9397967. [2]See OPINION OF ADVOCATE GENERAL CRUZ VILLALóN delivered on 14 April 2011 (1) Case C?70/10 Scarlet Extended SA v Société belge des auteurs compositeurs et éditeurs (SABAM) Interveners: Belgian Entertainement Association Video ASBL (BEA Video), Belgian Entertainement Association Music ASBL (BEA Music),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Association ASBL (ISPA),https://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text=&docid=81776&pageIndex=0&doclang=EN&mode=lst&dir=&occ=first&part=1&cid=9397967. [3]See Document 62010CJ0360 Belgische Vereniging van Auteurs, Componisten en Uitgevers CVBA (SABAM) v Netlog NV. Reference for a preliminary ruling from the rechtbank van eerste aanleg te Brussel. Information society — Copyright — Internet — Hosting service provider — Processing of information stored on an online social networking platform — Introducing a system for filtering that information in order to prevent files being made available which infringe copyright — No general obligation to monitor stored information. Case C-360/10.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62010CJ0360.
作者: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特聘教授。
来源:上海交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公众号,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