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论五卅运动对上海租界地位的影响——以英国的态度与立场为视角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6 次 更新时间:2026-02-08 23:49

进入专题: 五卅运动   上海租界  

王敏  

内容提要:自1854年工部局设立至五卅运动的70多年间,上海租界在实践中建立起一种微妙的平衡,即理论上或者字面上承认中国在租界的主权,但在行动上又往往以维护租界的良好管理秩序为由而自行其是。五卅运动打破了这种平衡。在中国民族主义高涨的背景下,上海租界成为英国侵犯中国主权的集中体现,这迫使一向不支持上海租界侵犯中国主权做法的英国在交还会审公廨以及设立工部局华董问题上采取更为明确的态度,直接导致上海租界和上海领事团所攫取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失去根本的依托,租界存在的基本根基被动摇。

关键词:五卅运动/ 上海公共租界/ 上海工部局/ 会审公廨交还/ 华人参政

原文出处:《史林》(沪)2025年第3期

作者简介:王敏,上海大学历史学系教授;高新慧,上海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444)。

 

作为中国近代史上著名的反帝爱国运动,五卅运动一直受到学界的关注,不但研究成果十分丰富,相关文献的编纂也颇为可观。①五卅惨案发生在上海公共租界,枪杀抗议示威群众的租界英籍巡捕是制造惨案的罪魁祸首,因此,上海公共租界以及与其有着特殊紧密关系的英国与五卅惨案和五卅运动的关系,也自然成为五卅运动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学界已有的相关研究,或是聚焦五卅运动对英美等列强对华政策的影响,②或是侧重工人罢工、商人罢市以及上海各界的抗议活动对中国收回被租界所攫取的主权的影响,③并且这些研究一般将上海公共租界简单等同于英国的租界或殖民地,是英国在华殖民统治的具体体现,五卅运动打击了以英国为首的列强,自然也动摇了租界的根基。在这一框架之下,上海公共租界的独特性被忽略。本文在学界已有研究基础上,从英国对待上海公共租界侵犯中国主权做法的态度和立场入手,对此问题进行补充性研究。

其实,五卅运动后上海公共租界存在的基础被动摇同英国的态度和立场有直接关系,然而英国的态度和立场是有其内在的延续性的,即英国对上海公共租界从中国所攫取的权力原则上一向并不认可。在五卅运动发生之前,英国在会审公廨交还和租界华人参政权方面表现出积极支持的态度,并有所行动。五卅运动为这一进程按下了加速键,英国采取更为坚决的态度和明确的妥协性政策,导致上海公共租界存在的制度性基础失去根本的依托。后文将主要基于英国的外交档案,辅以其他相关史料,揭示五卅运动后英国支持会审公廨交还和华人参政权的内在原因,以期对五卅运动研究有所拓展,并深化对上海公共租界独特性的认识。

租界性质的演变与英国的态度

上海公共租界(后文简称“租界”或“公共租界”)的前身为1845年依据上海道台与首任驻沪英国领事签订的《上海土地章程》所设立的英租界。依据《上海土地章程》,划定上海县城以北、黄浦江以西一块约800亩的土地作为英国人的居留地,英国人可以按照约定的租金在此租地建房,从事商业活动等,并且可以进行修筑道路等简单的城市建设活动。中国拥有对英租界地皮的主权。然而1853年小刀会起义后,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变化之一是由设立之初只对英国人开放演变为对各国侨民开放,且各国侨民在遵守《土地章程》的前提下具有平等的地位,只需要经过本国领事的批准,即可在英租界内租赁土地、购买房产。英租界由此演变为国际租界。同时租界的管理权也由最初的英国领事和上海道台共有演变为由各国领事共享,④日后又演变为由英、法、美、德、意、日、俄等列强驻沪领事所组成的上海领事团共管。

变化之二是租界由设立之初的“华洋分居”变为“华洋杂居”。依据1845年《土地章程》的第15款,设立之初的英租界实行“华洋分居”制度,租界内的地皮不得租给中国人,原来界内的中国业主则通过把土地租给外国人的方式逐渐退出。然而1853年小刀会起义后,数万上海县城和周边地区的中国人为躲避战乱逃入租界。驻沪英国领事并不乐见此种情况,曾经设法驱赶避难的中国人,但是租界外商却利用中国人涌入带来的商机,建造房屋,高价租给中国人,从中牟得暴利。在他们的要求下,英国领事放弃了驱赶中国人的做法,默许其在租界居住。此后因太平天国战乱等原因,租界内的中国人持续增长。至五卅运动时期,公共租界人口达80余万,⑤其中95%以上为华人。

变化之三是成立了管理租界行政事务的机构上海工部局。1845年英租界设立之初,依据《土地章程》,设立了由3名外侨组成的道路码头委员会,负责道路、码头修筑等事务。租界演变为国际租界,尤其是华洋杂居之后,租界管理的日常事务大为增加,在时任驻沪英国领事阿礼国(Ruther-ford Alcock)的支持下,租界成立了对包括华人在内的租界居民拥有行政管辖权的机构——上海工部局(后文简称“工部局”)。工部局设有由7-9名董事组成的决策执行机构董事会,同时设立财务处、警务处等职能部门。随着租界的发展和繁荣,工部局也越来越完备,至1925年,已拥有近10个职能部门。

在工部局设立的同时,租界又仿照英国的制度,组成拥有立法职能的纳税人会议⑥作为最高权力部门,租界内的重要事项,如财政预算等,均需要纳税人会议表决后方可付诸实施。工部局董事会也由纳税人会议选举产生。此外,为便于管理租界内华人司法事务,经驻沪英国领事与上海道台协商,于1864年在租界设立了中外混合法庭——会审公廨,管理以华人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涉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人利益的案件,外国领事参与会审。1911年辛亥革命期间,上海领事团和租界当局趁中国政权变动的混乱之机,完全控制了会审公廨。

可见,经过数十年的演变和发展,至五卅运动发生之时,中国政府在租界应有的管辖权基本被排除,租界俨然为一个微型的三权分立政府,拥有事实上的“国中之国”的地位,其存在对中国主权构成严重侵害。20世纪初以来,随着国家主权观念的普及和中国民族主义意识的觉醒,租界存在的合法性受到广泛的质疑,中国要求收回租界的呼声日渐高涨,至五卅运动时期达到高潮。

对于前述一系列变化,作为与租界有特殊而紧密关系的英国是何种态度?通过梳理英国外交文书中的相关档案,可以发现虽然驻沪英国领事在英租界性质发生变化之初起到过一定推动作用,但是驻华英国公使和英国外交部对于租界的一些根本性改变,尤其是租界对界内华人的管辖权以及工部局的独立地位一直不认可,并进行过一些干预。据笔者所见,英国较早就此问题的明确表态是1862年9月8日时任英国驻华公使卜鲁斯(Frederick Bruce)给驻沪英国总领事麦华佗(W.H.Medhurst)的来信(后文简称“9月8日来信”)。

9月8日来信的背景是其时太平军正进攻上海,为抵抗太平军,上海外侨组成了一个防卫委员会,并鼓噪要将上海变成完全脱离中国管辖的,在英、法、美、俄四国保护下的自由市(Free City)。但是麦华陀对此有所顾忌,提醒这些外侨说租界的土地属于中国皇帝,他保留了对这块土地及其臣民的管辖权。1862年7月31日,麦华佗就此事向时在北京的卜鲁斯请示。9月8日,卜鲁斯给麦华佗回信,较为完整地阐述了关于租界的几项原则:

其一,卜鲁斯表示赞成麦华佗关于租界性质的观点,“英租界的土地既不是转让给英国的,也不是租给英国的。其设立仅仅是根据这样一项协议,即允许英国人为了安顿自己和可以方便地居住在一起所取得的一块地皮”。但是目前“租界的性质被外国人自己完全改变了。它不再是外国人的租界,取而代之的是一座中国人的城市,在这座城市里,一小部分外国人生活在一大群中国人当中。租界设立之初的外国人独处的安全和舒适被牺牲了,现在土地的获取不是出于合法的安顿外国人的目的,而是为了建造中式房屋供华人高价租用,这些中国人是为了寻求我们的保护和免于中国官方的管辖才来租界的”。

其二,中英两国政府都不会认可目前租界内华洋杂居并且租界为中国人提供庇护的现状,尤其不认可庇护界内的中国人,“我有义务提醒你中国政府从未正式放弃对其臣民的管辖权力,英国政府也未曾宣称或表示过对中国人进行保护的愿望”。只有一种情况领事有权干预,这就是中国人由英国公司所雇佣,并且有理由相信逮捕此人冒犯了他的外国雇主。然而这样做是出于保护英国臣民的利益,而不是出于被庇护的中国人的利益。

其三,租界庇护中国人会给英国带来麻烦和尴尬。卜鲁斯还预见说,支持租界庇护中国人,使中国人逃避本国政府的管辖是“不正义的行为”,会给英国政府带来无尽的尴尬与责任,他不明白英国支持这样一个制度有什么好处,而且对于这样的制度中国也绝不会自愿顺从。卜鲁斯强调,“除了为英国的贸易机构获得一个安全的地方,英国政府没有其他的利益,并且无论何时,把租界变为中国人的城市将会引起麻烦。我不认为英国政府会认可现状,将治外法权扩展至庇护一大批中国人”。

其四,英国不支持租界现在的做法。在来信的最后,卜鲁斯强调“请务必牢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这就是你自己不要支持任何一个将会间接导致我们在中国的地位严重改变的建议,正如现在一些上海外侨所构想的那样。我确信大英政府愿意看到的是将所谓的租界的范围缩小以至于将中国人排除在外,而不是扩展至主动接纳更多的中国人”。

在来信的最后,卜鲁斯建议麦华佗根据这封信的原则修订《上海土地章程》。

9月8日来信似乎在上海外侨当中产生了一定影响。第二年,根据卜鲁斯来信,上海工部局董事会拟定了包括《土地章程》修订应通过北京公使团征得中国的同意、中国人应参与租界的市政管理等五项原则,⑧作为其时正在酝酿的《土地章程》修订的基本准则。然而1863年3月召开的租地人会议仅在原则上承认卜鲁斯的主张,同时又以租界的安全与福祉为由,仍然坚持应对中国官方在租界行使权力予以限制。⑨在1869年修订并经过公使团批准的《土地章程》中,这五条准则均未得到落实。9月8日来信影响深远。此后上海租界与英国及北京公使团形成一种奇特的平衡,即上海外侨和作为其代表的工部局只是在理论上或字面上最大限度地承认卜鲁斯的原则,但在实践中仍然以现实需要或租界的良好秩序为由我行我素。之后租界华人人口持续增长,工部局对其实行包括征税、治安等管辖权在内的越来越全面的行政权力。此后的数十年间,上海租界当局不断故伎重施,并且这种妥协性或者是平衡性的做法逐渐成熟,成为其不同时期应对外界指责、攻击的策略。这种奇特格局由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

一是上海外商顽固地坚持既得利益。1843年开埠以来,上海形成了一个暴富的外侨群体,著名的犹太商人沙逊、哈同等即是其中的代表。他们的投资和产业主要集中在两个租界,尤其是公共租界。他们不但一贯顽固地坚持既得利益,并且因其本人即为拥有较多投票权的纳税人会议成员,有时还同时担任工部局董事,因此对租界当局的各种决策有很大的影响。

二是与租界独特的体制有关。作为国际共管的租界,英国虽然对与租界相关事务有较大发言权,但并无绝对权威。而对上海租界实行共管的上海领事团及其上一级机构北京公使团,一般情况下需要全体达成一致方可付诸行动,且其实际上又只是一种列强之间的协商机制,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实际上,在工部局成立后的数十年间,不时发生工部局对上海领事团甚至是北京公使团的决议置之不理甚至抵制的情况,同这种体制给租界的自主空间较大有关。

三是中国官方主权意识的淡漠和官员的消极不作为。依据《上海土地章程》所设立的租界,其地皮仅是租给外国人,主权为中国所有。英国仅依据领事裁判权拥有对外侨的管辖权,但不具有对租界内中国人的属地管辖权。然而随着小刀会起义后华洋杂居和工部局成立,租界对界内中国人已经建立起事实上的管辖权,对此,中国官方缺乏足够的警觉。主要表现在对于1854年和1869年两次修订的《土地章程》,中国官方均未采取积极的回应措施。太平天国进攻上海期间,上海道台甚至还放弃了通过工部局对界内中国人征收房捐的权力。⑩

然而进入20世纪,尤其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被西方列强侵略、压迫的国家兴起了民族解放运动,英国的殖民主义体系开始解体。中国在五四运动以后,以反帝为主旨的民族主义运动也成为不可遏制的潮流,收回领事裁判权、收回租界是中国的主要诉求。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刚结束、五四运动尚未发生之时,驻华英国公使朱尔典(John Newell Jordan)就敏锐地捕捉到这一趋势,认为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国家所兴起的这股潮流应采取开明的态度,并主张英国采取适应性的策略。因此对于会审公廨交还中国以及上海租界的华人参政权问题也采取妥协甚至一定程度上同情的态度和立场。虽然朱尔典不久因退休离职,但是其继任者麻克类(J.W.R.Macleay)和蓝普森(M.Lampson)以及英国外交部基本沿袭这一态度和立场处理上海租界问题。(11)

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五卅惨案及随之发生的五卅运动,使英国陷入更严重的孤立和被动。在英国外交部看来,此时的上海租界已不再是一笔资产,而是没有必要再背负的额外负担。(12)资料显示,英国的坚定态度直接传导到了上海的英商,他们被迫改变一贯的顽固态度。

作为最早来上海并且在上海具有最大经济利益的外国侨民,英商无疑是上海外侨的领袖。他们在上海拥有的地产和投资最多,(13)在工部局董事会中的席位也最多。(14)他们通常以中国政权不稳定和租界需要安全、良好秩序等为由,激烈反对废除领事裁判权和给予租界华人参政权。他们的顽固、自私不但受到中国舆论的普遍抨击,也受到国际舆论的质疑。(15)五卅运动高涨之时,驻华英国公使麻克类在英国曼彻斯特发表的公开讲话中,提及上海租界庇护中国人但不承认他们的参政权是个错误,而且特别提到他已建议上海英商放弃特权,因为在他看来,租界迟早要交还中国。(16)

英国对上海租界的原则性立场以及舆论的责难,尤其是五卅运动中上海英商企业的罢工,令英商倍受打击。在此种形势下,代表上海英商对外界发声的英国商会(British Chamber of Commerce)和中华社会(China Association)上海分会于1925年8月30日发表声明,表示为了消除普遍存在的对于英商的误解,以及因此种误解所导致的僵局(指五卅运动时期的罢工运动等)和中外商人之间的疏远,上海英商赞成促使华盛顿会议的精神生效,并且原则上赞成会审公廨归还中国和华人拥有参政权。声明的最后表示目前普遍存在的认为上海英商不同情中国人的民族主义诉求是没有根据的。(17)9月13日,英国商会主席雷斯特(H.W.Lester)、中华社会执行主席迪克森(A.L.Dickson)以读者来信的形式联名在《字林西报》发表声明,再次表示完全赞成华人参政权和会审公廨交还。(18)

英商的公开表态为会审公廨交还和租界华人参政问题的解决营造了有利的舆论氛围,此后,这两个问题均获得实质性推进。

中国收回租界司法管辖权:交还会审公廨

会审公廨也称“会审公堂”,是中国政府设在租界的中外混合司法机构,依据中外共同制定《洋泾浜设官会审公廨章程》,于1869年正式设立。该法庭的职能是对租界华人行使司法管辖权。其时因小刀会起义和太平天国战乱后租界内的中国人口快速增长,华洋之间以及中国人之间的各种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激增,驻沪英国领事与上海道台协商后,决定中国政府在租界设立会审公廨,中国派同知一名(称“谳员”),主持案件的审理。会审公廨主要审理以华人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涉及外国人利益的案件(如原告为外国人或者被告为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仆役等),该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参加会审,并有权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提出抗议,因此该法庭英文称“Mixed Court”。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外国人将租界的司法水准提升到西方水准的愿望,导致会审公廨的章程当中一些规则很大程度上被‘惯例’所取代。一方面,外国领事地位越来越重要,并且拥有了共同断案的法官的权力(co-judge),另一方面,工部局也一直以建立起对法庭的有效监督为目标。虽然会审公廨的管辖权扩大了,但是中国谳员的权力却缩小了。当工部局侵蚀中国官员的管辖权之时,中国官员虽然以张贴告示等各种方式,维护自己对租界内中国居民的管辖权,但是收效甚微”。(19)

更大的改变发生在辛亥革命时期。1911年11月初上海辛亥起义发生时,上海知县、会审公廨谳员均逃匿,上海领事团趁机发布公告,宣布接管会审公廨。12月初,工部局接管了会审公廨刑事和民事部门的财务和文书工作。(20)1912年1月起,通过一系列举措,上海领事团和工部局实际掌控了公审公廨。(21)

上海领事团和工部局对会审公廨的掌控是对中国主权赤裸裸的侵夺,因此以袁世凯为首的北京政府成立后不久,即开始与列强就收回会审公廨进行交涉。1913年11月底,时任北京政府外交次长的曹汝霖照会公使团,要求根据1869年《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中国收回对会审公廨谳员的任命等权力。(22)对于这一要求,时任公使团领袖公使的朱尔典积极合作,并得到英国外交部的支持。

一是提出五条交还会审公廨的条件,奠定会审公廨交还磋商的基础。在协调各国驻京公使后,朱尔典于1914年6月11日致函北京政府外交部,表示如果外交部能够正式地明确保证承认1911年11月上海领事团控制会审公廨以来所做的一些改革措施,那么公使团准备交还公廨。这些改革措施包括会审公廨谳员的任命权、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会审公廨办案程序、华洋民事案件的上诉、会审公廨职员的聘用问题等(后文称“朱尔典五条”)。(23)朱尔典五条具有较高可行性,此后持续了10余年的中外会审公廨交还问题磋商,均在此基础上进行。

二是反对上海英商的自私主张。中外之间就会审公廨交还问题交涉之时,中华社会上海分会于1916年8月25日致电中华社会伦敦总会,反对外国领事撤出会审公廨纯粹华人之间民事案件审理。朱尔典在9月12日致英国外交部的函件中说:“让中华社会上海分会和上海工部局的英国籍成员牢记公共租界不是英国的租界,这一点如何强调都不过分。”“不管其在场对于提升法庭的声誉和改进司法管理多少有益,我只能重申的是,中国政府不会同意由外国会审官实际上决定案件的制度延续下去,在中国政府看来,这导致了法庭的不正常状况,这个法庭原是根据中国的法律设立,审理不涉及外国人利益的租界华人之间的民事案件,然而现在这个法庭变成外国的法庭,相关的领事代表在场会审,出庭的律师依据美国、英国和德国的法律辩护。”(24)

“朱尔典五条”提出后,北京政府外交部与公使团之间就会审公廨交还的具体问题反复磋商,但是由于美国认为此问题牵涉列强与中国正在进行的废除治外法权的谈判,建议延缓,因此公使团未能达成一致。直至五卅运动发生时,会审公廨交还问题还没有着落。然而五卅运动为这一持续了10年的交涉按下了加速键。其动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五卅运动发动后,北京政府与列强就五卅惨案(当时也称“沪案”)交涉的要求当中均包括交还会审公廨;(25)另一方面,列强把会审公廨交还作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成立会审公廨委员会商讨具体方案。

会审公廨委员会(Shanghai Mixed Court Commission)成立于1925年6月3日,即五卅惨案发生4天后,由北京公使团任命的美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和英国领事组成。这个委员会成立后,决定以1924年8月9日中国外交部关于会审公廨交还问题给公使团当年6月5日照会的回复为基础,商讨方案。6月9日开始,会审公廨委员会多次举行会议,并于7月11日形成一份草案。(26)8月初,日本和美国向英国提议,为缓和中国人的对立情绪,与中国举行交还会审公廨谈判,(27)英国外交大臣张伯伦(Austin Chamberlain)表示同意。9月17日,公使团正式照会中国政府,准备就会审公廨等问题谈判。9月30日,外交部回复,准备开议。(28)此后至1926年5月11日,外交部与公使团共举行5次会谈。然而因双方分歧较大,谈判一度陷入僵局。(29)其间,英国外交部于1926年3月17日致电驻华公使麻克类,表示在五卅惨案一周年即将到来之际,英国外交部对已经进行了5个月的会审公廨交还问题的谈判很关注,担忧会审公廨和华人参政问题不能立即解决可能给英国带来麻烦,并且询问立即达成一个原则性的解决办法的可能性,同时还就会审公廨交还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即可以请中国政府立即任命会审公廨谳员等建议。(30)

英国的妥协态度对于谈判的重启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北京公使团和北京政府外交部决定另辟蹊径,由北京外交部授权江苏地方当局、公使团授权上海领事团就会审公廨归还问题在上海展开磋商。事实上此前江苏省地方当局已经与上海领事团进行过非正式商谈。

江苏省地方当局出面商谈会审公廨问题,同其时东南政局变化有很大关系。1925年10月,直系军阀孙传芳击败奉系,自任浙闽苏皖赣五省联军总司令兼江苏省总司令。孙传芳颇有长久经营东南的打算,上海自然是他的重点所在,其时十分突出的上海会审公廨问题亦受到孙传芳的重视。1926年4月25日,在上海总商会、律师公会等建议之下,他决定委任丁文江处理此事。(31)1926年5月4日,又成立了以改良上海华界市政,为实施大上海计划建立稳固基础为目标的淞沪商埠督办公署,主要职责是管理吴淞、闸北、南市的一切行政、外交、保安事务,孙传芳自任督办,聘丁文江为总办。与此同时,会审公廨问题交涉亦已着手进行,并且得到北京方面的认可。(32)5月21日—11月29日,丁文江、许沅等与以英国驻沪总领事巴尔敦(Sidney Barton)、美国驻沪总领事克宁翰(Edwin S.Cunningham)和日本驻沪总领事矢田七太郎等为代表的上海领事团共进行了11次会谈。与北京谈判一样,双方的焦点仍然主要是刑事案件中外国陪审的出席问题。双方都做了一定的让步。7月2日,即正式谈判开始一个月以后,双方即达成关于会审公廨的暂行章程九条。最终中国外交部和北京公使团批准了这项协议。1927年1月1日,会审公廨正式交还中国。

会审公廨原本就是中国政府在租界所设的司法机构,后被上海领事团和租界当局事实上控制,因此英国等列强在中国收回会审公廨的正当性上并无异议,双方主要通过外交谈判即将此问题解决。而其拖延10年之久,主要是双方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然而与会审公廨交还问题几乎同时进行的租界华人参政问题,因触及租界体制的根基,且所涉及的问题更为重要和复杂,因此比会审公廨交还更费周章。

渐进交还租界行政管辖权:设立工部局华董

设立上海工部局华人董事(后文简称“华董”)是租界华人参政权的核心问题。同会审公廨问题一样,设立华董也是五卅运动时期北京政府与列强就五卅惨案问题交涉时所提出的主要诉求之一。(33)华人参政权问题的起源可以追溯至1854年工部局设立之时。工部局设立之后,居住在租界的中国人(后文简称“租界华人”或“华人”)虽然也可以在租界拥有地产,并缴纳工部局的各种捐税,但是租界的立法机构——纳税人会议和决策执行机构——工部局董事会,却不对华人开放。除了1880年代上海绅商曾就外滩公园拒绝华人入园提出抗议、(34)1905年会审公堂案之后华人曾提出设立华董的要求之外,工部局设立的近70年间,租界华人与外国人平等的政治权利问题(后文简称“华人参政问题”)并未引起广泛重视,其中主要原因应是权利意识淡漠。(35)

同会审公廨交还问题一样,由于不赞成租界庇护华人并对其行使管辖权,因此对于租界华人参政,英国一直持赞成的态度。早在1864年上海外侨鼓动建立上海自由市之时,时任驻华英国公使卜鲁斯就曾经提议租界的市政管理当中应考虑以某种形式吸收华人。然而因其不久即去职等原因,未能得到落实。五卅运动发生后,在英国外交部的督促之下,此前由朱尔典奠定的华人参政方案得以落实,并在此基础上又形成了渐进中国化的路线,拟通过逐步增加工部局华董,逐渐将租界的行政管理权交还中国。

朱尔典的华人参政方案形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主要是因应1919年发生的上海租界华人参政运动。1919年春,租界当局增加捐税,租界华人以“不出代议士,不缴捐”为口号发起抗捐运动,向租界当局提出设立工部局华董的要求。时任驻沪英国公使朱尔典敏锐地察觉到上海的华人参政运动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地殖民地国家的民族解放运动有内在联系,认为只有增加华董才能解决华人抗捐问题。(36)11月,朱尔典来沪考察,其时华人参政运动正处于高潮。租界华人以各种途径向其表达诉求,令朱尔典感受到这一问题的迫切性,在他于11月22日写给英国外交大臣的报告中,特别提到上海租界的华人参政问题。朱尔典肯定了租界华人要求的正当性及解决此问题的迫切性,并且提出具体的建议:

中国人宣称他们已经承担了作为上海市民应承担的义务。他们支付了主要部分的税,并且他们也参与了租界的防卫,基于此他们提出了参与其管理的要求。在这个财富和进步的中心,尽可能谨慎地维护那些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法规是必要的,并且承认华人在董事会中的直接代表权仍然太早,但是已经到了为华人代表权做准备的时候,我相信这是很重要的。可以从工部局的下属委员会中引入华人开始,但是,无论选择哪种方法,拖延太长时间是不明智的。(37)

租界华人参政运动和朱尔典的态度对租界当局产生了一定影响,在1919年10月4日召开的工部局董事会上,决定设立咨询性质的华人顾问委员会。(38)然而上海英国侨民普遍强烈反对设立华董。(39)1920年1月9日,朱尔典就此问题致信英国外交大臣,在以较长的篇幅回顾租界华人参政运动始末之后,对工部局的顽固立场颇多批评之语:“准确掂量出华人代表权要求的分量是非常困难的。工部局一直倾向于某种程度上低估华人的公共舆论,并且厌恶华人侵犯他们的特权。……同时,也不能忽略这个事实,即华人的公共舆论越来越敏感,工部局对华人征税没有合法性,如果要避免工部局同已经成为中国政治生活中不能忽略因素的中国年轻人的冲突,那么进行一些渐进性的改变是自然的。”信中朱尔典再次对上海租界华人要求的合理性予以肯定:“我一直努力避免对上海本地事务不必要的干涉,但是我对现在关于华人要求代表权问题出现的新情况印象深刻,这是华人在租界利益日益增长的自然结果,并且对此需要非常认真地对待。”(40)

然而其时新上任的驻沪英国领事法磊斯(E.D.Fraser)赞成工部局的立场,对于设立华人顾问委员会态度消极。1920年1月23日,朱尔典写信给法磊斯,认为在中国民族主义意识觉醒的背景下,租界现行的体制已无法维持,而设立华人顾问是必要的:“像你一样,我完全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牵涉到的利益的重要性,并且除非情况变化的需要,我不希望做改变。但是我预见到现有的体制延续下去越来越困难。说一下我们会怎样,中国在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舆论会成为一个我们越来越认真对待的因素。在这个方面,中国与世界上的其他地方没有不同,与埃及、印度等地发生的争取更大地方自治的运动相似。”朱尔典直率地评论说:“我自己也不明白70万人口的中国人怎么可能会一直被9名外国人组成的工部局董事会统治下去,工部局董事都是商人,没有什么时间花在华人的事务上,并且我认为在处理影响租界华人的福利的复杂问题上,一个合理建立的顾问委员会是对工部局董事会的加强而不是削弱。”朱尔典进而表示他坚持应在即将召开的租界纳税人会议上就设立华人顾问委员会问题做出决定。(41)华人顾问委员会问题后提交给了1920年4月召开的纳税人年会,并获得通过。但是设立工部局华董的提案,由于时任工部局总董的激烈反对未获通过。(42)

华人顾问委员会的设立,似乎暂时平息了租界华人的不满,华人参政问题一度沉寂。然而五卅惨案发生后,以英国为首要目标的声势浩大的五卅运动兴起,同会审公廨问题一样,华董问题也令英国倍感尴尬。英国外交部一份关于华人参政问题的备忘录表示:“上海公共租界根据1869年土地章程进行管理,章程规定只有外国人有选举权,并且只有外国人才能入选工部局董事会。有100万人住在租界,并且华人纳税人支付80%的税。在过去的25年中,不时讨论华人代表权问题,但没有结果。但是,五卅事件(即五卅惨案,引者注)激发了民族主义和反英运动,华人参政问题尖锐起来,中国人坚持认为公共租界在性质上是英国人的,这不是没有道理。”(43)

迫于中国反帝运动高涨的压力,此时英国正酝酿对华采取妥协政策。(44)因此,在华董问题上,英国外交部表现出比当年朱尔典更为坚定的态度,并积极协调北京公使团就此问题达成一致。

1925年6月起,北京政府同公使团就“五卅惨案”开展交涉,华董问题成为中国与列强之间谈判的主要议题之一。1925年8月25日,北京公使团电令上海领事团讨论华人代表权问题。领事团认为上海的繁荣主要是外国人的贡献,不认为华董会对租界的管理有多少贡献,接纳华董主要是出于政治方面的考虑,认为华董的数量应以对租界相关的华人事务有帮助为衡量标准,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其数量以不会对工部局行动产生决定性影响为限,因此建议仅设2名华董。(45)为避免列强在这个问题上产生原则性分歧,在征得公使团的同意之后,英国驻华外交官白拉瑞(Michael Palairet)就此问题请示英国外交部。英国外交部回复说,应严肃对待华人代表权问题,认为应保证华人代表权在合理的限度内。同时明确指出,(在租界)人数较少的外国人(指日本人和美国人,引者注)可以参加工部局董事会,但是却把华人排除在外,这是不合理的,华人应该像美国人、英国人和日本人一样,以同等的条件自由参与投票,选出自己的代表。(46)

在英国的坚持之下,1925年10月8日,北京公使团就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董事会华人董事问题召开会议,同日,领袖公使将会议通过的决议照会中国外交部:“各国公使希望我通知阁下,经过对此问题的认真考虑,形成以下观点:虽然起初构成现在的上海公共租界的外国租界是由中国政府划给外国人居住的,这些外国人不享有在中国土地上不受约束居住的权利,但是,考虑到大量的中国人发觉利用这里已经建立起来的一些条件很便利,相关的外国公使认为承认中国人对租界市政管理的某种参与是合适的。因而,他们建议,经中国政府批准,对现在仍然有效的《上海土地章程》第10款进行修改,以便于工部局董事会增加一定数量的华董。”(47)

而在此之前,上海英商已于8月30日公开表态,支持会审公廨交还和设立工部局华董,设立华董具备有利的舆论氛围。公使团正式通过的设立华董的决议使得此前坚决反对设华董的工部局董事会态度有所松动。在1926年2月24日的工部局董事会上,参会董事一致同意总董在下一届纳税人年会上一般性地提及董事会对华人代表权问题的态度,以表示董事会并不反对这一问题。(48)3月10日,根据总董的提议,参会董事一致同意年会上提出正式接纳华董议案。(49)此时的英国外交部持续关注华董问题,于3月17日致电英驻华公使麻克类,催促其尽快形成一个临时性的解决办法,并建议中国政府至少立即指定两名工部局华董。英国外交部还建议麻克类征求驻沪领事和各国公使的看法,研究沿着这一方案立即采取行动的可能性。(50)3月22日,麻克类回电外交部,说接纳两三名华董的议案在4月召开的纳税人会议上可能会获得通过,假如对华董问题有很高期待的中国政府不接受,那么这个举措至少可以表明英国努力解决问题的诚意。(51)

1926年4月14日,租界纳税人会议召开,设立3名华董的提案提交会议讨论表决。时任工部局总董的费信惇(Stirling Fessenden)提议纳税人会议应顺应时代的变化,同意此项提案,最终获顺利通过。此后,在驻沪英国领事的协调下,上海领事团、北洋政府外交部特派江苏涉员、上海公共租界当局就华董产生方式等问题进行磋商,并于当年年底达成一致,华人参政问题取得进展。(52)

然而租界华人参政问题还远未解决。其时国民党领导北伐胜利进军,并于1927年初收回汉口、九江英租界。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又发起收回租界运动,租界问题一度成为中外交涉,特别是中英交涉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时任驻华英国公使蓝普森提出通过逐步增加工部局华董,最终将租界行政管理转移到中国人手中,即所谓“渐进中国化”的设想,为英国外交部所采纳。笔者对此已有专题研究,兹不赘述。(53)

至此,被租界当局所攫取的一项基本权力,即对租界的行政管辖权被根本上动摇。虽然此后因一·二八事变,中日关系成为国民政府外交的重点,“渐进中国化”设想未能进一步推进,但是租界因失去合法性已不再有前途,这在当时已是包括上海租界当局在内相关各方的共识。此后相关各方和国内外舆论争论的焦点问题已不再是租界是否应该交还中国,而是何时以及以何种方式交还,而这一变化的关键性转折点正是五卅运动。

结语

通过对1854年上海租界工部局设立以来租界性质的演变以及英国的态度和立场的梳理,可以发现,出于中英之间条约约束的考虑,为了避免外交方面的尴尬与麻烦,英国始终不承认上海租界的自治地位,尤其是庇护华人并对租界华人行使管辖权,英国外交部和驻华公使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情况下都明确地表示过反对。然而1854年以来,上海租界的华洋杂居已成为事实,换言之,上海租界当局将数万乃至数十万华人驱赶出租界,在事实上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上海外侨和租界当局也不愿意同中国政府共享租界的管理权。同时上海租界的国际共管体制,又决定了英国对上海租界并不具有绝对的权威。在这多种因素影响下,上海租界逐渐排除了中国政府在租界的主权,并且在事实上建立起自治的制度。而自1845年外国租界设立直至20世纪初的半个多世纪时间里,上自上海地方官员,下至普通租界华人,缺乏清晰的国家主权意识。正如20世纪30年代上海租界问题专家所言,自1854年《土地章程》修订之后,“时保卫租界中立,设置警察,需用至繁,乃向华人征税。除地捐、码头捐外,房屋亦需纳捐。华人以进租界居住多为逃难,故只纳税,不知争代表权”。(54)而代表外侨利益的上海工部局在这种独特的格局之下,逐渐建立起一种微妙的平衡,上海工部局一方面在理论上或者字面上承认中国在租界的主权,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又自行其是。然而这种微妙的平衡被五卅运动所打破。中国基于国家主权意识的民族主义高涨,上海租界成为以英国为首的列强侵犯中国主权的集中体现,这迫使英国采取更明确的态度。为了不影响贯彻此时英国对华整体上的妥协政策以及避免陷入更大的被动,英国在会审公廨交还和设立华董问题上,向上海租界当局和外侨施压,迫使其改变态度,这直接导致上海租界和上海领事团所攫取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失去根本的依托,宣告租界时代行将落幕。

注释:

①相关研究参见李健民:《五卅惨案后的反英运动》,“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6年版;何毅亭、柳丁:《评五卅运动上海资产阶级的募捐活动》,《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7年第3期;何毅亭:《五卅运动中的上海总商会》,《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冯筱才:《沪案交涉、五卅运动与一九二五年的执政府》,《历史研究》2004年第1期;王敏主编《上海大学(1922-1927)与五卅运动》,上海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王敏、雷婷婷:《城市群众性运动中的多元利益诉求:五卅运动期间的工人救济金问题研究》,《上海档案史料研究》第28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4年版,等。文献资料编纂主要有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五卅运动史料》第一、二、三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1986、2005年版;上海市档案馆编《五卅运动》第一、二、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王敏、徐未晚主编《上海大学(1922-1927)与五卅运动外文史料辑译》,上海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等。

②相关研究参见魏楚雄、潘光:《试论五卅运动期间美、英对华外交之异同》,《社会科学》1985年第5期;王蓉霞:《五卅运动期间英国对华政策的变化》,《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等。

③相关研究参见郑祖安:《五卅运动和上海租界统治的动摇》,《史林》1986年第1期等。

④参见叶斌:《上海租界的国际化与殖民地化——〈1854年土地章程〉略论》,《史林》2015年第3期。

⑤参见邹依仁:《旧上海人口变迁的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93页。

⑥前身为租界设立之初成立的“租地人会议”,由租地外侨组成。1866年后改称为纳税人会议。因其由在租界拥有一定地产的外侨组成,因此也称“纳税西人会议”。

⑦参见英国海外贸易部商务秘书J.Brett Ⅱ.1927年4月1日提交外交大臣Austen Chamberlain关于上海公共租界的备忘录"Memorandun Respecting the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t Shanghai," in Robert L.Jarman,Shanghai:Political & Economic Reports,1842-1943:British Government Record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ity,Vol.15,Slough:Archive Editions Limited,2008,pp.514-515.

⑧这五项原则如下:(1)无论建立何种行政权力,都应通过北京的外交使团直接获得中国政府的批准;(2)这个行政权力所得到的授权不应超越简单的市政方面的修筑道路、警务、税务的需求;(3)非外国雇佣的中国人应受中国官员完全的管辖,如同住在县城的中国人一样;(4)像现在一样,每位领事应该管控本国人,无论怎样,市政当局仅仅是逮捕那些扰乱治安者,将其移交给他们所属国家的领事或者是中国当局。(5)出于外国人居住区(指租界)能够在一种城市制度之下协调一致的考虑,城市的制度中应包含供咨询的中国人的成分,对于那些影响中国居民的举措应取得其同意。"Memorandun Respecting the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t Shanghai," in Robert L.Jarman,Shanghai:Political & Economic Reports,1842-1943:British Government Record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ity,Vol.15,pp.515-516.

⑨H.B.Morse,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Chinese Empires,Vol.II,pp.125-126.转引自徐公肃、丘瑾璋:《上海公共租界制度》,《上海公共租界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5页。

⑩关于上海道台放弃向租界华人征收房捐的具体情况参见徐公肃、丘瑾璋:《上海公共租界制度》,《上海公共租界史稿》,第30页。

(11)详见王敏:《国际性、地方性与利益共同体:以上海公共租界华人代表权问题为线索》,《近代史研究》2021年第2期。

(12)"Memorandun Respecting the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t Shanghai," in Robert L.Jarman,Shanghai:Political & Economic Reports,1842-1943:British Government Record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ity,Vol.15,pp.530-531.

(13)就地产而论,1926年,英国人名下的地产价值有40亿两(银),其中至少一半为英国人的实际资产。在公共租界,英国人拥有实际资产达16.7亿两(银),远远超过日本人和美国人。参见"Memorandum Respecting the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t Shanghai," in Robert L.Jarman,Shanghai:Political & Economic Reports,1842-1943:British Government Record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ity,Vol.15,pp.534-535.

(14)自1920年至1926年,工部局董事会的9名董事中,英籍董事有6名。参见上海租界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租界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85-186页。

(15)详见王敏:《论近代外国侨民的“上海情结”——以“上海问题”争论为中心》,《社会科学研究》2016年第1期。

(16)1925年7月,麻克类在英国曼彻斯特发表演讲《中国的形势》(The Situation in China),专门讲到上海租界问题与中国民族主义:“例如上海。当初被用作外国商人居住的公共租界,接纳了80万中国人在此居住,我相信这比曼彻斯特的人口还多。可以想象,随着民族主义精神的日渐增长,中国怨恨对这样大量人口的主权限制。他们尤其反对租界扩界,因为他们知道那将会是更多的中国人聚集到那里。而中国人在这个地方没有代表权。我认为这是个错误。我总是劝说我上海的朋友,我们把这块地方交给中国人的那一天一定会到来的。”参见"H.M.Minister on Shanghai," 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Sep.12,1925。

(17)"British Interests Favour Mixed Court Return and Chinese Seats on Council," Shanghai Times,Sep.1,1925,p.1.

(18)"Chinese Representation on the Council," 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Sep.14,1925,p.4.

(19)"Memorandun Respecting the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t Shanghai," in Robert L.Jarman,Shanghai:Political & Economic Reports,1842-1943:British Government Record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ity,Vol.15,pp.521-522.

(20)上海市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1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574页。

(21)表现在:(1)谳员的任命权属于领事团。会审公廨的经费开支由领事团授权工部局代为管理,受理的华人民事案件一律由领事团所委派的官员陪审,审判告示由陪审官签署才得公布。(2)不再受只审理5年以下刑事案件的限制,有权审理被告为华人的一切民刑案件,而且有权判处死刑。(3)取消当事人可以向上海道台上诉的程序,所有会审公廨判决的案件为终审案件,只可请求复讯。复讯为终审判决,不可改变。(4)会审公廨设立监察处,掌管公牍及诉讼事务,主任皆由外国人担任,直接听命于外国检察员,会审公廨男女押所亦由领事管理。(5)对于发生于越界筑路区等地及上海港内外外国船只上的有关案件,会审公廨也进行司法管辖。参见《上海租界志》,第283页。

(22)"Memorandum Communicated by Mr.Ts’ao Ju-lin," in Robert L.Jarman,Shanghai:Political & Economic Reports,1842-1943:British Government Record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ity,Vol.12,Slough:Archive Editions,2008,pp.4-5.

(23)朱尔典五条具体内容参见冯绍霆、张蓉蓉选编《收回会审公廨存档录》,《档案与史学》1996年第1期。

(24)"Rendition of the Mixed Court," in Robert L.Jarman,Shanghai:Political & Economic Reports,1842-1943:British Government Record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ity,Vol.12,pp.364-365.

(25)详见《特派江苏交涉员许沅检呈使团派沪调查委员与中央特派员交涉会议记录致外交部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56-265页。

(26)参见"Shanghai Mixed Court Commission to M.Cerruti," in Robert L.Jarman,Shanghai:Political & Economic Reports,1842-1943:British Government Record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ity,Vol.14,Slough:Archive Editions Limited,2008,p.284。

(27)关于日、美积极推动会审公廨交还谈判的原因,笔者目前未发现可以说明这一问题的资料。但是根据其时日、美与中国关系的实际情况,笔者推测,日本的积极表现应该同其与五卅惨案的关系有关。五卅惨案的导火线是日资企业职员枪杀顾正红,而此事件与其时中国国内高涨的反日情绪有直接关系,因此日本应是除英国之外对中国人的民族主义情绪感受最强烈的列强。美国比较积极,应该同其五卅运动前在会审公廨交还问题上表达不同意见,导致列强未能达成一致,使得会审公廨在1924年的交涉暂时中止有关。此外,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废除英国在华(尤其是是在上海)的霸权地位一直表现积极。其主动态度应与此也有一定的关系。

(28)冯绍霆、张蓉蓉选编《收回会审公廨存档录》,《档案与史学》1996年第1期。

(29)会谈详情参见《收回上海会审公廨会谈记录(上)》,《近代史资料》第88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133-185页;《收回上海会审公廨会谈记录(下)》,《近代史资料》第89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84-124页。

(30)"Mixed Court and Chinese Representation on Municipal Council," in Robert L.Jarman,Shanghai:Political & Economic Reports,1842-1943:British Government Record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ity,Vol.14,p.460.

(31)《孙陈会委丁文江办沪廨案》,《申报》1926年5月3日,第13版。又据赵晋卿回忆:“齐卢战后,孙传芳到南京。本人再约董康、陈霆锐、李祖虞四人,以上海社团原来代表名义,去南京见孙传芳和时任江苏省长的陈陶遗。孙正拟设立淞沪商埠督办公署,颇思有所作为,以得上海民心之拥护。我因向孙说,到上海后,亟应做几件有利于国家及大众所期望而中央不能解决之事。会审公廨为上海居民受害最深,最不合理之制度,如能收回法权,定得上海商民拥护。孙颇为所动,首肯,谓俟督办公署人事决定后,立即进行。陈亦极表赞同。”参见赵晋卿:《收回会审公廨交涉的经过》,吴汉民主编《20世纪上海文史资料文库》第10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页。

(32)北京谈判陷入僵局之后,外交部参事厅曾在5月19日复电上海特派交涉员,表示“收回沪公廨案就地办理,极为妥善”。参见冯绍霆、张蓉蓉选编《收回会审公廨存档录》,《档案与史学》1996年第1期。

(33)详见《特派江苏交涉员许沅检呈使团派沪调查委员与中央特派员交涉会议记录致外交部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第256-265页。

(34)参见王敏:《论近代上海公园开放》,《史林》2011年第1期。

(35)参见徐公肃、丘瑾璋:《上海公共租界制度》,《上海公共租界史稿》,第29页。

(36)参见王敏:《国际性、地方性与利益共同体:以上海公共租界华人代表权问题为线索》,《近代史研究》2021年第2期。

(37)"Sir J.Jordan to Earl Curzon," in Robert L.Jarman,Shanghai:Political & Economic Reports,1842-1943:British Government Record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ity,Vol.12,p.634.

(38)参见上海市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2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786页。

(39)详见王敏:《从华人代表权问题看近代中国口岸城市的华洋关系——以上海租界纳税人会议华人代表权提案的辩论为中心》,《晋阳学刊》2017年第1期。

(40)"Rendition of the Mixed Court and Settlement Extension," in Robert L.Jarman,Shanghai:Political & Economic Reports,1842-1943:British Government Record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ity,Vol.12,pp.645-649.

(41)"Sir J.Jordan to Consul-General Sir E.Fraser,January 23,1920," in Robert L.Jarman,Shanghai:Political & Economic Reports,1842-1943:British Government Record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ity,Vol.12,p.684.

(42)王敏:《从华人代表权问题看近代中国口岸城市的华洋关系——以上海租界纳税人会议华人代表权提案的辩论为中心》,《晋阳学刊》2017年第1期。

(43)"The Future Status of the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t Shanghai," in Robert L.Jarman,Shanghai:Political & Economic Reports,1842-1943:British Government Record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ity,Vol.15,pp.333-338.

(44)唐启华的研究揭示,五卅运动发生之后,英国因应国际格局的变动和中国反帝运动的兴起,以“自由精神”回应中国的民族主义,即向中国表现善意,接受中国的部分合理要求,以平复中国人的民族主义情绪。参见唐启华:《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490页。

(45)Palairet to Yoshizawa,September 7,1925,「上海共同居留地/分割2」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12082577000、在支各国居留地関係雑件/共同居留地之部(3.12.2.60-2)(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46)Palairet to Yoshizawa,September 7,1925,「上海共同居留地/分割2」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12082577000、在支各国居留地関係雑件/共同居留地之部(3.12.2.60-2)(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47)参见"Mr.Palairet to Mr.Austen Chamberlain," in Robert L.Jarman,Shanghai:Political & Economic Reports,1842-1943:British Government Record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ity,Vol.14,pp.273-274。

(48)上海市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2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626页。

(49)《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23册,第628页。

(50)"Mixed Court and Chinese Representation on Municipal Council," in Robert L.Jarman,Shanghai:Political & Economic Reports,1842-1943:British Government Record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ity,Vol.14,Slough:Archive Editions Limited,2008,p.460.

(51)"Mixed Court and Chinese Representation on Municipal Council," in Robert L.Jarman,Shanghai:Political & Economic Reports,1842-1943:British Government Record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ity,Vol.14,p.462.

(52)王敏:《从华人代表权问题看近代中国口岸城市的华洋关系——以上海租界纳税人会议华人代表权提案的辩论为中心》,《晋阳学刊》2017年第1期。

(53)参见王敏:《上海何去何从?——论南京国民政府初期英美的“上海问题”政策》,《近代史研究》2014年第5期。

(54)徐公肃、丘瑾璋:《上海公共租界制度》,《上海公共租界史稿》,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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