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伴随着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范式研究的深入,马克思最初在黑格尔理念论法哲学立场内遭遇到“苦恼的疑问”的问题再次被学术界关注。作为市民社会的私人财产权决定国家的问题,陷入理论困惑。克罗茨纳赫时期,以费尔巴哈的人本学唯物主义哲学立场,使用颠倒的方法,形成人本主义政治哲学视域,以人的政治性类本质作为解释这一问题的出发点、评价标准和解决二者矛盾的方向,批判性对待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问题,得出真正民主制的结论。《德法年鉴》时期,在发展人本主义政治哲学视域的同时,开始转向经济哲学视域,区分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将人类解放的方向落在市民社会本身,并在市民社会之中寻找到无产阶级作为消灭市民社会异化的途径,政治立场由革命民主主义转变为共产主义,由此开启了独立经济学研究、构建独立经济哲学视域和最终转向历史唯物主义的道路。
关键词:政治哲学视域/ 人本主义/ 政治异化/ 市民社会异化/ 二元分裂/
原文出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京)2026年第2024期 第57-77页
作者简介:冯建华,江苏师范大学哲学范式研究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史范式研究、马克思主义出场学、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研究范式诞生以来,关于早期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成史研究一直都是重要研究领域。对这一领域的研究,一开始受到苏联研究传统的影响,苏联学者奥伊则尔曼认为以1843年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为标志,马克思开始了哲学、政治立场的转变,到《德法年鉴》完成了这一转变。即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哲学转向辩证唯物主义,其中提出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观点也是其由唯心主义历史观转向历史唯物主义的起点,政治立场上实现了从革命民主义转向共产主义。这一论点实际受到列宁的影响,列宁认为马克思在《德法年鉴》的论文实现了这一转变,只是由于列宁当时没有看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下简称《批判》)手稿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巴黎手稿》),没有将1843年的法哲学批判手稿作为转变的开始。
中国马哲史研究范式自20世纪80年代产生后,结合文献研究的最新进展,进行了独立研究,提出许多原创性观点,其中孙伯鍨教授在1985年出版的《探索者道路的探索》中,提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经历了两次转变、三个阶段:1843年为代表实现的只是第一次转变,转变的性质并不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而是人本学唯物主义,政治立场上只是转变为哲学共产主义,而不是科学的共产主义,因此,《巴黎手稿》时期马克思哲学的基本性质是人本学唯物主义,而不是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客观逻辑作为附属逻辑虽然存在着,但是服从于人本主义的主观逻辑。1845年《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才标志着马克思实现了第二次转变,即从人本学唯物主义转变为历史唯物主义,从哲学共产主义转变为科学社会主义。
进入新世纪后,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成史领域,中国学者研究了1843年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思想,认为马克思在这一阶段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马克思在早期提出的“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等类似命题都可以归入这一思想),但这一思想的基本哲学视域不是经济哲学,而是政治哲学,“‘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是马克思政治哲学思想的核心命题”①,因此,此命题不是基于经济哲学视域基础上产生的历史唯物主义命题。
笔者认为应该将哲学立场、哲学研究视域和哲学结论进行区别:哲学立场是指对哲学的根本性质,包括哲学根本的世界观、方法论和价值观等内容;哲学研究视域是看待哲学问题的不同视角和范围,决定了哲学的提问方式、问题展开的结构和解决问题的方向。一般讲,哲学立场决定哲学视域,但另一方面,哲学视域又不能简单归入某一哲学立场,有历史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结构,同一哲学立场可以在不同哲学视域中展开,同一哲学视域可以包含不同的甚至对立的哲学立场。以不同哲学视域,而不是简单化使用哲学立场探讨马克思早期哲学思想演变的复杂逻辑,是中国马哲史研究范式学术自觉和学术研究深化的表现。
所以,经济哲学视域出发的历史唯物主义萌芽,市民社会的含义不是马克思后来讲的客观的经济关系、“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和生产关系,“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思想主要不是指一种客观的事实,而是属于政治哲学的研究视域中的批判性和否定性结论,是一种异化状态,市民社会异化主要还是作为政治异化进行界定,有学者提出其唯物主义是一种政治哲学视域下的法权唯物主义(姚顺良为代表),更有许多学者提出马克思后来的《手稿》《提纲》和《形态》的思想都是政治哲学视域(臧峰宇、徐长福等为代表),不能单纯从经济哲学视域来理解。当然大部分观点还是认为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视域是一种经济哲学视域,不是政治哲学视域,这一研究视域开始于《手稿》,形成于《形态》,最后在《资本论》手稿时期落实到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取代了原来的市民社会概念)的科学批判。
围绕“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思想,如何客观呈现马克思早期哲学思想转变史中的不同研究视域,而不是简单视为历史唯物主义从萌芽到创立的线性演进逻辑,这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本质、创立过程和当代意义的不同理解。笔者认为马克思早期哲学思想的转变是围绕“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中心问题,其研究视域经历了从经验性问题转变为人本主义政治哲学视域,再到人本主义经济哲学研究视域,再到经济哲学研究视域中历史唯物主义创立的演进过程。
一、“苦恼的疑问”:作为经验性问题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马克思初登哲学舞台时,是作为青年黑格尔派的重要成员,从《博士论文》到《莱茵报》时期,他受到鲍威尔主导的基于黑格尔理念论的自我意识哲学影响,认为,整个世界都受形而上的逻辑理念支配,而逻辑理念一方面作为实体具有普遍性、整体性、统一性与和解性;另一方面作为主体又具有自我创造性、能动性和自由,理性逻辑的自我意识的能动性又落实在个体人身上,体现为个体人的自我意识的自由、能动性、理性普遍性和统一性。青年黑格尔派对现实的批判主要集中在宗教领域,认为基督教一神论鼓吹神创论,认为神对人拥有支配权,使人丧失自我意识的自由,是一种自我意识的异化;他们间接反对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认为专制制度是基督教神学在世俗世界的表现,应该被自我意识实现的自由选举基础上的民主制取代。卢格和马克思则将青年黑格尔派的间接主张发展为直接的哲学主题,认为体现自我意识的理性哲学应该走出哲学本身,实现哲学的世界化,消灭德国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建立自由民主的政治国家,这种国家是自我意识理性哲学的最高实现,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体现出革命的民主主义政治立场。
马克思初登哲学舞台,就是在这种哲学观支配下,从《博士论文》的理论批判,走向社会舞台。在《莱茵报》阶段主要从事政治批判,以实现哲学的世界化,他具体批判了普鲁士的书报检查制度、批判了维护封建专制的《科伦日报》的攻击、在旁听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讨论时,为贫苦农民辩护,批评摩塞尔地区的行政官员不作为,导致葡萄农丰产却因无法销售而亏损。在这一过程中,马克思一方面坚持基于黑格尔理念论的法哲学、国家哲学和政治哲学,但另一方面,现实中的普鲁士国家根本不代表普遍、自由和公平的政治理念,也根本没有改革的希望,所以他陷入深深的理论困惑,产生了“苦恼的疑问”。
苦恼疑问产生的哲学根源在于黑格尔神秘的理念论哲学,后者认为国家是客观精神在人间的最后实现,是“地上的神”,可以解决现实世界的各种分裂冲突,实现国家的理念:普遍性、统一性和具体自由。其政治哲学在面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问题上主张前者决定后者,后者是前者的异化。青年黑格尔派虽然坚持其“主体”、自我意识的一面,反对老年黑格尔派坚持“实体”、维护宗教实体以及建立于其上的封建专制制度,但是青年黑格尔的自我意识不是现实的“人的自我意识”,而是神秘、超验的“自我意识的人”,所以二者根本上都是基于黑格尔思辨的形而上的理念论,是一种逻辑学泛神论。马克思当时的政治哲学主张是,现实的普鲁士国家虽然有不合理的地方,但只要根据国家理念进行宗教和政治改革就能实现客观精神体现的自我意识,所以马克思最初的政治实践在于推动普鲁士国家进行改革,以实现这一国家精神的本质。但是,马克思却发现本应强大、万能的国家理性在面对物质利益时,在等级议会的立法权上和在代表普遍性的行政权上,不仅没有表现出其超越市民社会特殊性的一面,反而沦为私利性物质利益的代言人,成为其实现的手段和工具,因而马克思才产生了理论困惑。
传统理解引用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表述,直接将这一疑问归入市民社会的物质利益问题,最后等同于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从而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作为历史唯物主义产生的最初原点。中国马哲史研究范式产生以来就对此进行了反思,认为虽然这一结论有马克思文本依据,但是毕竟它是马克思后来的回忆,不能简单“从后思维”,主要应该根据马克思这一时期的文本(包括原来没有问世的手稿、笔记等),发掘其思想演进的内在逻辑。经过深入研究,近一时期学者们普遍认为,“苦恼的疑问”的基本性质不是简单的财产关系、经济利益和物质生活关系问题,而是法权问题,是在法权哲学和政治哲学视域中的苦恼,私有财产是作为法权的财产权,法权的本质是意志关系。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的私有财产、私人利益和私人意志虽然具有私人性、特殊性、分裂性,但是体现国家理念的国家意志、普遍利益的国家法赋予私有财产以法权(主要指长子继承权中的地产),就能够解决其问题,回归国家制度、国家理念,解决私有财产权中的问题。而马克思当时遭遇到的现实问题是,本应体现普遍利益、具体自由、正义和谐的国家法不仅没有实现自身本质,反而沦为私有财产权的手段和工具,国家法沦为私法的工具,因而产生了法权困惑,对于整个法的本质、国家的本质,产生了困惑。这一困惑是一个由经验事实产生的经验性问题,马克思在对林木盗窃法辩论时主要是根据贫困农民的习惯法进行辩论,不涉及马克思的哲学立场、哲学视域的变革。但对于这一困惑本质的深入界定,规定了研究马克思以后哲学变革的方向,就是仍然是沿着法哲学方向在政治哲学视域中进行的。
所以,总结起来,“苦恼的疑问”内容是指,国家赋予私人财产以法权性质,本来应该超越私法权,上升到普遍理性的国家法来超越和解决私人利益、私人权利的私人性、分裂性,但是现实中,作为市民社会核心的私人物质利益总是决定国家理性,并且维护这一私人财产、私人利益。疑问困惑的性质,认为这一事实是一个暂时性经验存在,是不应该的、必须解决的问题,最终也能够解决。困惑问题的解决方式,最终还应该回到黑格尔理念论的政治哲学,使客观精神的国家理念超越、解决市民社会的私人利益问题。同时蕴含着在政治哲学视域中打破黑格尔法哲学,建立新的政治哲学来解决这一问题。
苦恼的疑问是最终导引马克思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思想的最初问题,当然这一问题还只是普鲁士德国存在的问题,是否具有普遍性还未可知,是否能发展出新的哲学理论、发展出什么样的哲学来重新解释这一问题,还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二、克罗茨纳赫时期:作为政治哲学视域的人本学唯物主义“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对于克罗茨纳赫时期,尤其是标志其哲学理论转变的《批判》文本,学界一直围绕其哲学根基、理论性质和理论视域存在很多争议:马克思当时的根本哲学立场是否是费尔巴哈的自然唯物主义?马克思的人本学唯物主义推出来的“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是否属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起点理论?其主导哲学视域是经济哲学还是政治哲学?马克思的人本主义哲学是否属于政治哲学视域?《批判》中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视域是否前后一致?
传统理解没有真正从马克思思想转变过程中多种思想并存的复杂性去研究《批判》:有的借口费尔巴哈哲学轻视和缺乏政治社会内容,从而否认马克思接受费尔巴哈自然唯物主义哲学立场;有的虽然承认马克思接受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哲学立场,但直接将“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思想简单当成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属于同一性质,只是不够完善和成熟),从而直接将其列入经济哲学视域;否认其作为政治哲学的视域,有的否认马克思这一文本的主导逻辑的复杂性,否认文本前后内容存在着不一致性。
结合近十几年中国马哲史范式研究的新进展,笔者认为,这一时期马克思在上述方面都在进行艰苦理论探索、处于新旧交替的转变中,这一转变有其复杂性、过程性:一方面出现了许多创新理论,但仍残存着一些旧哲学的成分和因素;另一方面,新理论包含着多种性质的逻辑,蕴含着多种不同的发展方向,不同内容的逻辑之间还存在矛盾,并未实现真正统一。总起来讲,已经实现了对于黑格尔思辨唯心主义及其法哲学的批判,主导哲学立场、主导研究视域已经实现了转变,其哲学根基是人本学唯物主义,理论性质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和初步创立,理论的主导视域是人本主义的政治哲学,但还残存着黑格尔国家学的痕迹。
1.马克思当时的根本哲学立场是否是费尔巴哈的人本学唯物主义?
在根本哲学立场上,马克思带着《莱茵报》时期的理论困惑,从黑格尔的法哲学(作为应用的逻辑学表现的客观精神)疑惑,上升到对于其背后思辨唯心主义逻辑学中的绝对精神质疑。而费尔巴哈是青年黑格尔内部第一个以人本学唯物主义系统批判黑格尔思辨唯心主义的哲学家,这给马克思带来了理论之光,因而马克思基本接受了费尔巴哈的自然唯物主义哲学本体论、建立在宗教异化批判基础上的人本主义、接受了其主宾颠倒的方法。宗教异化马克思直接接受其对主体与客体、主词与宾词、思维与存在的颠倒结果,使黑格尔的思辨逻辑创世论走向客观的感性自然界本原论,得出自然物质存在第一性的唯物主义本体论观点、批判黑格尔逻辑学泛神论的唯心主义哲学本体论。
第一,如何看待物质利益的困惑,马克思在《历史学笔记》进行的主要是一种实证研究,明确了私有财产决定国家是一个人类历史中的普遍事实,但建立什么样的新哲学来解释、解决这一问题,他还没有能力形成新哲学理论,就像他说“虽然对于‘从何处来’这个问题没有什么疑问,但是对于‘往何处去’这个问题却很模糊”②。这时,在费尔巴哈发表了《关于哲学改革的临时纲要》和《未来哲学原理》,并且再版了《基督教的本质》,其人本学唯物主义对黑格尔哲学进行彻底批判,给处于思想困境中的马克思送来了理论之光,费尔巴哈基于自然唯物主义立场对黑格尔思辨唯心主义批判,以感性原则批判和颠覆黑格尔超感性的形而上的绝对精神世界,他以人本主义宗教异化理论批判了黑格尔哲学的宗教性质,认为黑格尔哲学是一种新宗教——没有上帝人格神的理性神,同样是神秘的理性宗教。这些理论解决了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逻辑学泛神论哲学的困惑,提供了全新的感性唯物主义世界观,使马克思获得了全新的哲学立场、哲学根基,没有这一新哲学立场,马克思就无法解决其物质利益困惑、私有财产决定国家的困惑,正如马克思说“没有哲学就不能深入”。
第二,虽然费尔巴哈人本学唯物主义具有自然性、直观性的缺陷,轻视、缺乏社会政治内容,马克思也对其进行了批评,“费尔巴哈的警句只有一点不能使我满意,这就是:他强调自然过多而强调政治太少”③,但是内容的缺乏不构成马克思抵制、不接受其根本哲学立场的理由,恰恰可以成为马克思发展、充实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哲学的生长点,马克思不仅接受了其自然唯物主义的根本哲学立场,同时也运用了其“颠倒的方法”,在费尔巴哈颠倒黑格尔主词与宾词、思维与存在基础上,继续在法哲学领域颠倒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从而提出了“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思想,以此消除《莱茵报》以来的困惑,为《历史学笔记》的实证研究找到新的哲学根本立场。
第三,在宗教批判理论中,费尔巴哈提出了基于人本学的宗教异化理论,认为基督教所代表的彼岸世界神是虚假的,上帝是不存在的,不是上帝创造人,而是人创造上帝;但是本来是人创造出来的对象反过来成为支配创造者主体的异己力量,这就是宗教的异化。宗教神本身虽然是虚假的,但是上帝身上的内容(绝对的智慧、善、美、力量)是真实的,只不过它不属于上帝,而是属于感性生活中的人,是人本质力量的异己展现和证明,费尔巴哈由此推出来人应该具有的类本质:体现理性、意志、心的智慧、美、人与人的统一等内容,它是隐藏在彼此差异的人身上的、应有的、普遍的、统一的类本质。费尔巴哈认为,上帝不能拯救人的苦难,恰恰是上帝夺走了人固有的类本质,才造成了人的苦难,上帝是人统治人的异己力量,只有消灭彼岸世界的神,才能把神的内容还给人,使神秘世界还原为感性世界,实现人类解放。马克思接受了这一立场,并直接从人本学立场出发,来解决物质利益困惑的问题,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都视为人的对象化和异化形式,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分裂是人的政治异化,财产权的私人性也是人类本质在市民社会中的异化。因此,在解决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上,费尔巴哈的人本学是马克思主要、直接的哲学立场,唯物主义本体论只是一种辅助性立场。
2.马克思依据费尔巴哈的人本学唯物主义推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结论,究竟是属于政治哲学视域,还是经济哲学视域?
“政治哲学是对人类共同生活如何才能实现最好安排所做的哲学反思,是对形成共同生活具有决定作用的基本原则和观念”④,目标是如何实现公共的善、社会政治生活的正义性。现代政治哲学是以个人自由、个人权利、私人财产为最高目标,运用公法的国家权力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调整社会秩序,这种善治的最终目标是个人权利。黑格尔批判这种原子主义式政治哲学,因为它造成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分裂,他以具有普遍性、整体性,代表具体精神意志自由的国家概念为最高规范根基,在承认现代市民社会(本质上是国家概念的必要异化环节)个人权利基础上,矫正其缺陷,复兴古代公共善的政治伦理共同体,重新建立起以公共善为最高目标的现代政治哲学。⑤
政治哲学视域是以政治共同体的善政当做核心内容、最高价值目标和价值原则,并以此为逻辑出发点,作为解释其他一切问题的解释原则。马克思的政治哲学视域也是将建立最好的政治社会生活秩序作为最高价值目标和原则,作为支配其他问题的本质,解释与其他对立领域(尤其是经济生活领域)矛盾的产生、性质、解决矛盾的方式和归宿。
在黑格尔的国家学(理念论政治哲学)中,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都只是同一观念主体的不同表达,国家概念具有普遍性、统一性、完善性,现实中必然存在着某种最完善的国家形态,完美实现国家概念的普遍性、统一性,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完善国家观念的不完美、异己的体现,所以,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最终目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能够解决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和分裂性问题,解决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分裂。虽然黑格尔政治哲学具有形而上学的思辨性、神秘性,但是认为只有政治领域才具有普遍性、统一性、完善性的最高政治价值,将市民社会的特殊性作为政治统一性的异化,最终回归、达到最终的善政,这一政治哲学视域是可以在新的哲学立场上被改造后保存的。
费尔巴哈人本学唯物主义中的人本主义哲学立场,虽然他并没有主要将其作为政治哲学内容,人的类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爱的关系和情感、克服了人与人对立的社会统一性,主要指一种伦理学意义的绝对规范和绝对价值。马克思当时因市民社会的私人利益困惑而怀疑黑格尔法哲学,不满于黑格尔用思辨政治哲学解决私人分裂性,费尔巴哈在感性世界基础上的人本主义,同样具有人与人普遍统一性、共同体的绝对价值内容,完全可以将这一人的类本质、类生活的绝对价值,改造和替换黑格尔思辨神秘的政治哲学,仍然达到最高的善政、建立最好的政治秩序,克服和超越市民社会的私人性、人与人的分裂性。
笔者认为,作为时代精神精华的哲学,马克思在《批判》中仍然是要试图解决黑格尔提出的时代问题:市民社会中私人利益的分裂导致与现代政治国家(现代共和制、黑格尔的君主立宪制政治国家)二元分裂,将黑格尔神秘国家概念的政治哲学根基,完全改造为政治哲学视域中的人本学的“社会性”、社会共同体,“我们的全部意图只能是使宗教问题和政治问题具有自觉的人的形态,像费尔巴哈在批判宗教时所做的那样”⑥“在阐述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等时把人的这些社会存在方式看作人的本质的实现,看作人的本质的客体化……人始终是这一切实体性东西的本质”⑦,所以,不同于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私人性和分裂性不是国家概念的异化,而是人的社会性这一类本质的异化,这一社会性类本质具有普遍性、统一性、具体自由性,它不能体现在特殊性、分裂性为内容的市民社会中,也不能体现在脱离市民社会的现代政治形式社会中,只能是一种超越市民社会和现代政治分裂的新型政治,构成新的政治哲学视域。这一社会性体现为人民,而非思辨政治哲学的君主。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就不是一种客观的经济事实,而应该受到最高政治价值的外在批判,具有价值否定性,结果应该是摆脱这一否定性事实,回到最高的社会政治共同体,实现最高的政治价值。也就是说,现代政治国家被市民社会决定、又虚幻脱离市民社会本质上是政治异化,市民社会本身也是背离人社会政治统一性的政治异化,历史运动的归宿是实现最高的政治价值、回归人的社会性类本质,建立人民主权基础上真正的民主制,马克思就在《批判》中初步建构起人本主义社会性基础上全新的政治哲学视域。在面对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事实时,这一政治哲学视域,以及依据这一视域分析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作为以后经济哲学视域中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起点。
第一,政治哲学视域中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思想的性质。《批判》中,马克思主要依据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哲学立场,将其改造成基于人的社会政治共同体这一政治哲学视域,马克思将人的社会性——也就是人的公共政治属性——理解为人的本质属性,将国家职能理解为“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每一个人都与国家处于自然的实质性统一之中,这种统一性构成了个人的本质属性,马克思将它称作人的‘社会特质’”⑧,“借鉴费尔巴哈抽象的‘人’的概念,他获得了关于抽象的社会共同体的观念”⑨。首先,《批判》中,马克思这一源自费尔巴哈人的类本质、社会性本质的哲学立场,被马克思改造为人的社会政治共同体的政治哲学视域,以此作为解释一切社会历史领域问题的总的出发点和解释原则。在这一政治哲学视域之下,一方面被用来批判黑格尔国家观的虚幻性,黑格尔奠基于理念论的政治国家仍然被市民社会的私人利益所决定,这一结论彻底失败;另一方面,对于市民社会私人利益实际决定政治国家这一事实,马克思必然也会采取批判态度,认为这是一种政治异化,市民社会本身的异化也是政治异化的一种表现和类型。作为解释一切社会历史领域问题的总的出发点和解释原则。其次,马克思使用这一政治哲学视域全面分析了黑格尔关于内部国家制度的各个部分、各个环节、各个要素。马克思批判了王权主权的虚幻性、提出了人民主权;批判了行政权普遍性的虚幻性,认为行政权本质代表的官僚的私人利益;着重批判了作为政治国家总体的立法权,立法权是“设定的叛乱”⑩“等级要素的这一环节是政治国家的浪漫幻想”(11),立法权的等级要素体现的新兴市民等级同业公会的特殊利益;批判黑格尔“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权力”的长子继承制,认为它是“是抽象的私有财产对政治国家的权力”(12),所体现的是传统贵族地产的私人利益。再次,面对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真实的二元分裂、市民社会的私人利益分裂性,马克思认为解决这些分裂的最终出路不在市民社会中,只能在政治哲学视域中寻找,即建立一种体现人的社会性本质的新兴社会政治共同体——“真正的民主制”,实现人民主权,解决矛盾分裂的具体途径是政治领域的选举制,通过扬弃政治国家以消除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异化。“通过不受限制的选举和被选举,市民社会第一次真正上升到自身的抽象,上升到作为自己真正普遍的本质的存在的政治存在……选举改革就是在抽象的政治国家的范围内要求这个国家解体,但同时也要求市民社会解体”(13)。
第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思想的学科研究路径不是基于经济学,也不是基于经济学路径形成的经济哲学视域,而是基于政治哲学路径形成的结论。马克思在批判性研究黑格尔的法哲学、政治哲学过程中,基于对黑格尔对应内容的颠倒,形成的是新政治哲学视域中的结论。其基本研究路径不是经济学研究(马克思此时还没有研究过经济学),而是政治哲学研究的研究路径;认为市民社会私人性、分裂性是一种异化,但异化的源头不是市民社会的异化,其根本性质是政治异化的一种表现;市民社会异化的消灭最终取决于政治异化的消灭。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它们的私人本质将随着国家制度或者政治国家的彼岸本质的消除而消除,政治国家的彼岸存在无非是要肯定这些特殊领域自身的异化”(14)。
第三,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含义和内容具有局限性:在具体分析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利益关系时,马克思主要在批判黑格尔视立法权中等级要素为中介,将其作为协调统一市民社会私人等级与普遍性政治国家的矛盾时,才明确说出上述观点,“政治国家——不由市民社会决定,而是相反,使它决定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各等级虽然没有得到任何政治规定,但它们毕竟还是规定了政治国家……立法权是设定的叛乱”(15)。在他看来,黑格尔立法权中的等级要素实际仍然被市民社会私人等级决定,不同的等级会各自组成立法的等级会议,也就是说,市民社会内部的差别实际上也是政治的规定,不可能有国家整体的立法权,而只可能有不同等级、同业公会和阶级的立法权,因此黑格尔以普遍性国家来统一市民社会私人性的做法不成立,这就是马克思此时所理解的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主要含义。对此马克思显然持批判态度,认为应该回到政治国家的统一性、普遍性和人民性,来解决黑格尔政治国家实际被私有财产支配的局面。
第四,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范围和机制具有局限性。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状况的具体批判主要集中在限于在公法领域中的长子继承权,分析其本质是世传地产决定国家以及决定国家的机制,而不是相反。地产是私有财产的最高级形式,地产作为无依赖的私有财产才是长子继承制的本质。而对于非地产的私有财产是否普遍决定国家制度,马克思没有明确论述,没有分析市民社会财产的核心类型工商业财产决定国家和法的具体机制,后者才是现代市民社会的核心内容,所以这一命题的范围有很大局限性。
第五,在界定私有财产、人民等概念时,还残存着黑格尔法哲学的痕迹。首先,有时还用意志、精神界定市民社会。把现代市民社会理解为“以任意为原则的流动的不固定的集团”。市民社会的特点是“流动的不固定的集团,金钱和教育是这里的主要标准”(16),其原则是任意性原则、“是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的存在是最终的目的”(17)。对于市民社会的核心私有财产范围界定非常宽泛,可以超出了经济生活领域,“金钱和教育是这里的主要标准……市民社会的等级既不以需要即自然因素为其原则,也不以政治为其原则”(18)。其次,不加区别地贬低市民社会中的一切群众,“市民社会的等级……这里是划分开来的群众,他们是仓促形成的,他们的形成本身是任意的而且不是组织的”(19)。
3.《批判》中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思想的哲学研究视域是否前后一致?
马克思在《批判》中,关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思想有很多不同表述,背后有不同的哲学研究视域,具有不同性质,孕育着不同的发展方向。第一类表述,是传统上一直重视并予以引用的“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这一表述出现在《批判》最前面的“国内法”总论时,是在还没有具体研究市民社会与国家内容时做出的,马克思当时是直接采用费尔巴哈颠倒的方法,套用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对黑格尔唯心主义本体论颠倒,从唯物主义本体论哲学立场做出的逻辑推论,“这个本体论批判不是马克思与黑格尔法哲学展开对话的真正实质性的内容,因为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并不等于观念和现实的关系问题,它主要是一个现代特有的政治哲学问题”(20)。第二类表述是在批判黑格尔立法权中等级要素中介论时,反向得出的结论,即黑格尔“政治国家——不由市民社会决定,而是相反,使它决定市民社会”(21),对此马克思显然是用人本主义政治哲学视域进行批判,认为这是一种背离人的社会共同体政治本性的状况,沿着这一研究视域和思路,解决这一矛盾和分裂的方向就只能在政治哲学视域之中,最后找到真正的民主制,抽象的人民主权。
在马克思第一种表述中,这一思想的性质主要是一种客观事实,这一状况并非不应该,不是基于规范性价值评价做出的否定性结论,它与《历史学笔记》的内容相一致,这一结论虽然没有具体的市民社会和国家研究的内容支撑,但笔者认为它可以为以后经济学哲学视域的研究打开空间,并开辟出立足于经济哲学研究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方向,因此,过去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这一表述中的思想与历史唯物主义萌芽。第二种表述出现在具体研究黑格尔法哲学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内容时,其性质是依据应然的最高政治价值做出的否定性结论,是背离最高政治价值的异化,是不应该发生的、最终必须被消灭的,因而这一表述中的思想隶属于政治哲学的研究视域,这一研究视域是《批判》一书中主导研究视域,它适用于书中的主体内容。在《批判》中,马克思并没有实现两种研究视域的完全贯通,因而存在着理论逻辑上的不一致性。按照第一种研究视域,既然作为一种客观现实,就无法解释第二种表述中市民社会的异化思想,无法解释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作为一种政治异化的性质。传统研究不加区别地直接引用第一种表述,将市民社会作为经济领域的问题,以客观的财产经济关系作为历史哲学的决定性原则,与以后历史唯物主义发展道路相衔接,这样做缺乏思想史依据。
三、《德法年鉴》:人本主义政治哲学视域的发展及向经济哲学视域的转变
克罗茨纳赫时期,马克思对于黑格尔法哲学进行了全面批判,对建立新哲学做出许多方向的探索,初步以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社会性为新哲学根基,将其改造为社会政治共同体,建立起新的政治哲学为主导的研究视域,代替自己过去黑格尔理念论政治哲学。来到巴黎后,其新哲学探索进一步发展,人本主义政治哲学视域进一步发展,在《德法年鉴》上发表了《论犹太人问题》(以下简称《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下简称《导言》),对于政治异化的研究重点转移到市民社会批判,初步研究了经济生活的货币异化问题,对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性质、机制、内容的研究更加深入,在政治哲学视域发展的同时,明确区分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具体分析政治解放的局限性,最终将人类解放的方向落在市民社会之中,最终提出消灭市民社会的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的人类解放目标,在市民社会中发现了无产阶级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政治立场上从革命民主主义转变为共产主义。因而,在对待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问题上,其哲学出发点、解释原则、评价标准已经开始向经济哲学视域转变,开启了独立经济学研究、构建独立经济哲学研究视域的大门。
第一,对于现代市民社会如何决定国家的范围、机制、内容做出更为深入、具体的论述。在范围方面,《批判》中,马克思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状况主要集中于对长子继承制的分析,对于非地产的私有财产是否普遍决定国家制度,马克思没有明确论述。马克思在《问题》中则对于这一状况的批判扩展到现代市民社会的工商业活动,将犹太人问题本质分析为现代市民社会、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分裂,利己主义原则的实现,补充了《批判》中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问题上的不足。《批判》中认为在古代社会那种“在直接的君主制、民主制、贵族制中,还没有一种与现实的物质国家或人民生活的其他内容不相同的政治制度。政治国家还没有表现为物质国家的形式”(22)。《德法年鉴》的两篇文章中,马克思则不再把古希腊和罗马时代当做单纯的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例外。在内容和机制方面,马克思不再简单把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看做违反最高政治价值的否定性事实,而是决定了政治国家的本质内容。政治解放之后,在形式上实现了人权、自由、平等、安全的内容,只是形式上实现了人的类生活,本质上仍然是维护对市民社会私人财产占有的人权、自由、平等、安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裂只是表面,本质上,“政治国家的建立和市民社会分解为独立的个体……是通过同一种行为实现的。”(23)政治共同体“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的目的是市民社会生活”(24),“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他就是国家通过人权予以承认的人”(25),这就更加彻底贯彻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
第二,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思想与宗教批判相联系,在政治哲学视域中揭示了政治解放的局限性,并提出人类解放的目标。在《批判》中马克思并没有深入揭示市民社会、国家与宗教的内在关联。《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认为宗教作为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产生于“颠倒的世界”,“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26)。在批判鲍威尔从宗教神学立场出发批判犹太教过程中,马克思将犹太人问题的实质归结为现代市民社会的世俗分裂,犹太教和现代基督教都归因于现代市民社会的苦难,“犹太人问题最终归结成的这种世俗冲突,政治国家对自己的前提……的关系,普遍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分裂”(27)。他在政治哲学视域中进一步分析了现代政治解放的局限性,认为政治解放虽然是目前为止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但是它具有根本局限性,它造成了市民社会的分裂和困难,造成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分裂,由于作为内容的市民社会决定作为形式的政治国家,“当市民社会中人本应具有的‘人权’与政治生活中的‘公民权’通过同时复归于人本身时。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冲突能够真正实现和解”(28)。因此,政治解放不等于人类解放,“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29)。
第三,借鉴赫斯的货币异化理论,初步从经济生活方面研究市民社会异化的内容和机制,把解决政治异化、克服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分裂的出路放在市民社会本身,而不再从政治生活领域寻找出路。在《批判》中,马克思在政治哲学视域中,主要从政治异化角度研究市民社会,将市民社会异化性质归入政治异化,将克服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分裂的方向落在政治生活,得出建立真正的民主制新型政治共同体。《德法年鉴》中,马克思更加彻底贯彻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思想,将重点集中于对市民社会异化的重新研究,借鉴赫斯的货币异化理论,超越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宽泛界定,从经济生活方面研究市民社会异化的内容,认为以犹太人为代表的现代市民社会“虽然在观念上,政治凌驾于金钱势力之上,其实前者是后者的奴隶……金钱是人的劳动和人的存在的同人相异化的本质;这种异己的本质统治了人,而人则向它顶礼膜拜”(30)。在超越政治解放,通向人类解放的途中,解决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分裂的最后方向只能在于市民社会之中,只有实现社会解放——消灭了市民社会的异化、消灭私有制和金钱的统治,才能实现共产主义的人类解放。人类解放的途径同样也只能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通过“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无产阶级的革命实现,从而马克思的政治立场实现了从革命民主主义转向共产主义。
第四,开始形成了经济哲学视域,作为解释市民社会和国家问题的出发点、评价标准、性质定位、解决二者对立的方向和途径,并开启了形成独立经济学研究、独立经济哲学视域并最终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道路。在《德法年鉴》时期,一方面,马克思发展了政治哲学视域,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总体属于政治异化,而不是社会异化,将市民社会的异化也纳入政治异化性质之中,其出发点和评价标准依然是人政治性的类生活。但另一方面,由于更加彻底贯彻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思想,反过来讲,市民社会的异化也就成为决定政治异化的根源,政治异化就可以被纳入市民社会异化来理解其性质,就能以市民社会的异化作为评价政治异化的标准,由此才能区分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将市民社会作为寻求人类解放的新方向,作为解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分裂的新方向,因而,《德法年鉴》时期已经初步形成经济哲学视域。当然,这一经济哲学视域还不完整系统,不够深入,他虽然初步从经济生活方面研究市民社会异化的内容和机制,但是主要是借鉴赫斯的金钱异化理论,从市民社会中人与人的交往、交换中介角度研究市民社会的异化,他还没有系统研究经济学,缺乏自己独立的经济哲学理论,不能从劳动出发说明市民社会私有财产的本质和根源,因而还没有形成自己系统的经济哲学视域。只有经过对政治经济学的系统研究,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创立了“劳动异化理论”,来解释市民社会私有财产的来源和本质,才能将过去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发展为独立的经济哲学理论,不仅回答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分裂的难题,也回答整个人类历史之谜,最终开启通向历史唯物主义的道路。
注释:
①刘军:《“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命题的提出与确立》,载《北京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北京:人民出版杜2004年版,第53页。
④谭清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如何可能?》,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
⑤参见张盾:《马克思哲学研究的思想史路径——以“市民社会与历史唯物主义”为案例》,载《哲学研究》,2010年第1期。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杜2002年版,第51—52页。
⑧朱学平:《青年马克思、黑格尔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载《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与研究》,2021年第2期。
⑨唐正东:《正确评价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思想史地位》,载《河北学刊》,2012年第1期。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6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杜2002年版,第124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114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20)张盾:《马克思哲学研究的思想史路径——以“市民社会与历史唯物主义”为案例》,载《哲学研究》,2010年第1期。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8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5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188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9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4页。
(28)曹典顺:《马克思社会建设逻辑——唯物辩证法视域中的马克思社会建设思想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20年版,第178页。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页。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