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鸦片战争之后,依据条约规定,外国只能在通商口岸设领,然庚子事变后,英国加强了对四川的渗透,试图向非通商口岸城市成都派驻领事。此举与既定条约不符,遭到清政府的抵制,进而引发了双方持续的交涉。英国企图将“驻重庆总领事”的衔名更改为“四川总领事”,以实现其进驻成都的目的。经过交涉,英国领事尽管未能修改衔名,但最终获准“暂寓”成都。随后,法德两国领事也相继获准在成都“暂寓”。这样,外国领事便得以“暂寓”之名“时常在省”。清政府对外国领事“暂寓”成都的性质有着明确的认知,当英国领事葛福提出在成都购地修建领事署时,四川总督锡良敏锐地察觉到他将借此机会正式进驻成都,始终依约严正拒绝。在领事进驻成都的交涉过程中,清政府以条约为依据,先定“暂寓”之策,随后坚决抵制修建领事署,成功守住了外国领事不得正式进驻成都的底线。英法等国虽未能实现正式进驻成都的目的,但实质上获得了领事常驻成都的实利。
关键词:外国领事/ 暂寓成都/ 购地修署/ 锡良
原文出处:《史学月刊》(开封)2025年第7期
作者简介:蒋晅正,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博士研究生(广东 珠海 519000)。
外国在华设领是近代中外关系史上的重要议题。鸦片战争之后,依据条约规定,外国仅限在通商口岸设领,具体到四川省,则只能在通商口岸重庆设领。然庚子事变后,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基于政治和经济利益考量,试图向四川省会成都派驻领事。成都并非通商口岸,此举遭到清廷和四川总督的坚决抵制,中英双方就英国领事进驻成都问题展开了持续的交涉。清政府以条约为依据,坚决抵制英国在成都修建领事署,其虽以“暂寓”之名驻在成都,但始终未能实现正式进驻的目的。回顾学术界对外国在华领事的研究,多聚焦于外国在通商口岸设立领事的制度规定和实践①以及领事在华活动的内容②。对于领事驻地问题,特别是对在非通商口岸设领问题,则关注较少。在非通商口岸设领是外国在华领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国领事进驻成都交涉案进行研究,有助于深化对近代外国在华领事活动史的认识。鉴于此,本文拟利用相关档案资料,还原外国试图向成都派驻领事的交涉过程以及由此引发的后果③,分析在交涉过程中英国的利益诉求和清政府的应对举措,揭示近代非通商口岸设领问题的性质与意义。
一 利之所系:清末外国领事进驻成都的企图
晚清时期,西方列强在中国城市设领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于条约中关于领事驻地的相关规定。鸦片战争后,《南京条约》首次规定英国可在通商五口派设领事及管事,专理商贾事宜④。随后,法、美、俄等国亦通过条约获得了在通商口岸的设领权,并依据《天津条约》进一步巩固了这一权利。例如,中英《天津条约》第七款规定,“大英君主酌看通商各口之要,设立领事官”⑤。具体到四川省,在光绪二年(1876年)议定马嘉理案时,重庆最初被定为最高层级的通商口岸,并作为领事官的驻扎处所⑥。然而,最终签订的《烟台条约》中规定,“四川重庆府可由英国派员驻寓,查看川省英商事宜”⑦。也就是说在该时期,重庆“未便即作口岸”⑧。因此,这一时期驻在重庆的英国官员并非正式领事⑨。直至光绪十六年中英《新订烟台条约续增专条》的签订,“重庆即准作为通商口岸,与各通商口岸无异”⑩。基于此,英、法、日、美等国先后在重庆正式设立领事(11)。
至20世纪初,英法等国已不满足于仅在重庆派驻领事,而是试图向省会成都派驻,此举与各国在四川省的政治及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从地缘政治的视角来看,“川省西通卫藏,南接滇黔,高踞长江上游”(12),其地理位置在中国内陆具有显著的战略意义,因而受到西方列强的高度重视。法国甚至还将四川视为“东京”(指越南北部——引者注)的天然腹地,试图构建云南与四川的商业贸易联系(13)。光绪二十二年,英法两国达成协议,共享在云南和四川的商业及其他特权利益(14)。而且英国加快了对西藏的侵略(15)。四川省作为西藏的大后方,其战略地位对英国来说愈发重要,在川领事则充当了英国获取西藏地区情报的传声筒(16)。同时,成都作为四川省会,是全省的政治中心,大量敏感的政治信息汇集于此(17),也吸引着西方国家在此设领。如加拿大传教士所言,重庆只是成都商业上的一个强劲对手,在其他方面,成都仍是四川第一城市,是政治中心,省级法律从这里发出,县级官员在这里任免,所有政令都在这里通过(18)。因此,领事进驻成都,无疑能够快速有效地获取川省的情报信息。
从外交视角审视,外国领事进驻成都,由于地理位置邻近,使其便于与川省当局尤其是与四川总督展开交涉。光绪六年,《中外往来仪式节略》明确规定,若事关紧要,督抚与领事之间“彼此无论品级大小,概用‘照会’往来”(19)。换言之,外国领事与总督之间可按照宾主之礼照会往来。若外国领事进驻成都,外国领事与川督同驻一城,更易于接触,双方之间的照会往来会更为便捷高效。遇到棘手事件时,外国领事甚至可提出直接面晤川督,对川督施压,使川督在处理涉外事务时缺少转圜空间(20)。
此外,还有其他的因素也促使外国试图向成都派驻领事。首先,除重庆外,成都逐渐成为外国人在四川的重要聚居区(21),有大量游历的外国人在成都频繁出入。外国传教士及游历者若欲进入川边或西藏,通常也会在成都驻足。因此领事进驻此地,无疑能加强对成都外国人的有效管理和保护,并为其谋取利益。其次,若成都为领事驻扎处所,根据外国只能在通商口岸设领的规定,实则默认成都作为通商口岸开放。中英《天津条约》第十二款规定,“英国民人,在各口并各地方意欲租地盖屋,设立栈房”(22),外国商人可借此在成都开设行栈,将贸易拓展到成都,增添经济利益(23)。当时也有报道称,外国领事试图进驻成都,旨在使成都成为外国设立各种商业机构的总部,从而满足其在中国的利益(24)。最后,当时的外国人对成都也颇有好感,认为成都享有对外国人友好的声誉,并拥有足够控制该省的军事力量,是最不可能发生骚乱的地区(25)。因此,在光绪二十一年成都教案发生后,西方舆论便借此提出希望成都能够作为通商口岸开放,将来可以在成都派驻一名或多名领事(26)。
然而,各国也深知成都并非通商口岸,领事进驻成都必须有合适的理由。成都与重庆两地相距甚远,领事驻重庆,需在成都、重庆两地往返,交通不便成为西方国家向成都派驻领事的借口。光绪二十八年,英国派驻重庆的领事韦礼敦(E.C.Wilton)在成都与矿务局商讨普济公司开矿合同事宜,迁延两月仍未办妥,便抱怨称:“重庆公事积压,亟须回署办理,不克久待。”(27)同年《北华捷报》也制造舆论,称英国领事现在正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在遥远的地方工作,而其住所仍在重庆,现在是让成都成为在川领事家园的时机了(28)。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国家遂以此为由,提出领事进驻成都的要求。光绪三十年,德国试图向成都派驻领事时,德国公使穆默(Freiherr Mumm)亦指出领事在成都、重庆两地往返不便,“惟一员不能在重庆经理日行公事,并同时前往甚远之成都府,以与该省大吏商办事件”(29),声称若在成都派驻领事,则方便“将紧要公务不时面谈,以期易于办结,不延时日”(30)。
对清政府而言,外国领事进驻成都一事不容小觑。尽管西方国家谋蜀之举“叠出而未有穷”(31),但是川省当局始终对此抱有警惕,并不希望西方势力进入四川。光绪十一年时,川督丁宝桢即指出,英国欲与西藏通商,意不在西藏,而是“暗借此以通四川大道”。在丁宝桢看来,“藏路一开,则四川全境俱失。川中一失,则四通八达,天下之藩篱尽坏”(32)。从条约角度来看,成都并非通商口岸(33),外国领事进驻成都显然有违约章。在清政府坚持“守约”的外交原则下(34),西方国家若打破约章行事,清政府在日后交涉时恐将面临无约可依的被动局面。此外,在非通商口岸设立领事也与当时的国际惯例不符(35)。此端一开,外国领事可能会借此向其他内地城市提出类似要求,加剧问题的复杂性。基于上述考虑,川省当局显然不愿意外国领事进驻成都。
从避免外国干涉川省事务的角度来看,川督也不希望外国领事进驻成都。在外国提出领事进驻成都之际,川督锡良正与西方国家就多项重要事务进行交涉。锡良计划通过招集华股自建川汉铁路,不打算息借洋款或让外国人参与兴修(36)。而英国和法国则试图通过聘用本国工程师或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其中(37)。同时,英国和法国也因争办川省矿务正与川督进行交涉(38)。可以预见,领事进驻成都无疑会方便其与川督之间的照会往来和面晤,就此类事务进行交涉,给川督施压,此并非川督所乐见。从外交礼节角度来看,当时普遍认为领事职分较卑,无法与总督平行,总督若与领事频繁交往,也有自降身份之嫌(39)。
由此可见,基于谋取川省政治、经济利益和加强与川省当局直接联系的诉求,西方列强有意向成都派驻领事。然而,清政府基于坚守条约及最大限度避免西方势力干涉川省事务的考量,坚决抵制外国领事进驻成都。于是引发了中外双方就领事进驻成都问题的持续交涉。
二 衔名之争与“暂寓”方案的确定
在向成都派驻领事问题上,英国率先发难,其策略是在领事衔名上做文章,有意模糊领事驻地,从而达到进驻成都的目的。光绪二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英国公使萨道义(Ernest Mason Satow)向清外务部发出咨文,宣布任命谢立山(Alexander Hosie)为“驻扎四川总领事”,负责管理“所有川省一切交涉通商事宜”(40)。“驻扎四川总领事”并未明确指出领事的具体驻扎地点,成都似乎亦可,这一做法遭到外务部的反对。十月二十四日,外务部照复英国公使,要求将衔名更改为“重庆总领事”,理由是四川省内只有重庆为通商口岸(41)。英国方面本来期望谢立山能够驻省会成都,而清政府如此答复显然有意阻挠其常驻省垣。英国还担心若清政府成功阻止谢立山在成都驻扎,以后若想在云南省会派驻领事,清政府会以同样的理由拒绝(42)。于是,十一月初六日,英国公使前往外务部与侍郎联芳会谈。英公使指出,为增进英国在川利益,总领事有权视实际需要在省会自由居住相当时日,以便与当地官员熟识。为此,总领事应拥有自己的官邸。联芳回应称,若总领事因公务需要前往成都,总督将欣然接待,作为客人,领事可居住多时。然英国公使认为,以总领事之品秩与资历,仅因公务才能与总督会面,实难令人满意;若交涉迁延既久,总领事会感觉自己在成都停留过久而不受欢迎,这将使其处于尴尬的境地。此外,总领事也需与成都的其他主要官员熟悉。英公使表示,英国无意强人所难,然法国总领事既常驻云南府,若拒绝英国总领事常驻成都,实于理未合。最终,英公使还是起草了一份声明,宣布谢立山将被任命为驻重庆总领事,负责英国在四川省的事务。清政府也回复称,已指示总督按照条约规定接待谢立山(43)。十一月初七日,英国公使正式照会清外务部,表示在总领事官衔内仅“叙及重庆二字”并无不可(44)。十一月十一日,外务部将谢立山作为“重庆总领事”一事咨行南洋大臣魏光焘、川督岑春煊,并让川督照约接待谢立山(45)。同时也通知总税务司赫德(Robert Hart),让其转饬该关税务司查照向章办理(46)。十二月初一日,外务部电告岑春煊,英国派驻在四川的总领事“祗认为驻重庆总领事”(47)。
尽管清政府并未承认英国提出的“驻扎四川总领事”的衔名,英国公使对此也予以认可,然而此事却让其他国家产生误解,认为清政府已准允英国领事进驻成都,因此也试图让本国领事进驻非通商口岸城市。十一月二十六日,山东巡抚周馥向外务部报告称,德国公使葛尔士(Baron von der Goltz)在听闻英国已在成都设领后,也希望将梁凯(Georg Lange)特派暂驻济南。周馥询问外务部是否已准允英国在成都派驻领事(48)。对此外务部明确回复:“英使请设四川总领事,经本部以四川惟重庆为通商口岸,应作为重庆总领事等语驳覆,该使已函覆照改,德亦无从藉口。”(49)可见,在领事衔名问题上,外务部态度坚决。
然而谢立山到达成都后,双方在总领事系“驻渝”抑或“驻省”问题上再生纠葛。十二月十一日,岑春煊从英国驻重庆领事韦礼敦处获悉,驻省总领事已由重庆前来,外务部此前称“祗认驻渝”,但韦礼敦此处则声称“驻省”,岑春煊随即电询外务部该如何应对(50)。对此,外务部明确告知“祗认为驻渝领事,办理全川交涉”,“切勿认作驻省领事”(51),即该领事只能称为驻重庆总领事,职责范围为全川所有交涉事务。光绪二十九年正月初六日,谢立山抵达成都(52)。按照惯例,新任领事到任后应率先照会地方总督(53)。然而,谢立山在照会中所使用的官衔为“驻扎四川总领事”,并且照会中还提及“奉命住扎省城”(54)。当时外国报纸亦称谢立山为“在四川的总领事”,并未专指其驻扎重庆(55)。面对这一情况,岑春煊该如何做出回应呢?
在收到谢立山的照会后,岑春煊按照外务部来咨驳复(56)。然而谢立山对此并不买账,将岑春煊的驳复原封退还,声明“此系与重庆领事者,彼不敢拆”。言下之意,谢立山坚持认为自己是“四川总领事”,而非“重庆领事”,拒绝更改衔名。不仅如此,谢立山还以滇省亦非通商口岸,但法国曾在此地设领为由,认为“蜀省事同一律,并无不合”,态度相当坚定(57)。面对谢立山的如此行为,岑春煊只得将情况电告外务部,让外务部转请英国公使依照先前议定方案,饬令谢立山遵照,并强调此事的重要性,不可妥协,“此端一开,将来各国均可任便在内地设立领事,条约若不可恃,办理更属为难”(58)。收到岑春煊的电文后,外务部于正月十三日电复岑,认为谢立山“殊属强辩”,要求岑春煊“据此力驳,以杜效尤”(59)。两日后,外务部即要求英国公使照案电告谢立山,要求其遵照改为重庆总领事,以符条约(60)。英国公使亦未拒绝,随即让谢立山将官衔改为“崇(重)庆总领事”(61)。正月十八日,岑春煊电告外务部,谢立山已遵照外务部要求,将领事关防字样改为“重庆总领事,管理川省通商交涉事宜”(62)。但在领事驻扎成都一事上,岑春煊并未奉有明文,遂询问外务部“若仍长驻省城,应否照准”(63)。对此外务部回复,准许英国领事“暂寓”成都(64)。
可以看到,中英双方就领事衔名一事反复交涉,是因为领事衔名涉及领事驻地问题,对双方来说都关系甚大。若清政府承认英国领事为“四川总领事”,实则模糊了英国领事在四川的驻地,届时英方若借此提出领事进驻成都,川省将面临被动局面。因此,面对英方企图混淆视线的举动,外务部与川督按照条约规定,据理力争,最终将英国领事衔名确定为“驻重庆总领事”。尽管英国公使事后表示此“不过仅易口岸省名而已”(65),但其想通过此手段实现领事常驻省垣的目的显而易见。英方能在领事衔名问题上妥协,一方面是认为谢立山到川后能够在驻扎成都一事上做出妥善安排(66),从上文论述可知,谢立山在到达成都后也确实与川督就此事再生纠葛;另一方面也因驻地问题并不会实质影响领事的管辖范围。尽管领事官衔为“重庆总领事,管理川省通商交涉事宜”,其管辖范围却为整个四川省。此外,清政府还准允英国领事“暂寓”成都。暂寓虽非正式驻扎,但有公务相商时,英国领事可来成都暂时居住,实则间接满足了其进驻成都的需求。对于清政府而言,领事暂寓则不同于正式驻扎,仅是有事来成都临时居住,并且衔名仍为驻重庆总领事,该方案并未违反条约规定,是可以接受的。
继英国之后,法国与德国亦先后获取了领事“暂寓”成都的权利(67)。法国最初仅在重庆设有领事,在安迪(Pierre Bons d’Anty)担任法国驻重庆领事以来(68),其增加了在成都逗留的频率。从光绪二十九年起,法国驻重庆领事实际上也驻在成都(69)。《北华捷报》曾报道称,法国将在短期内在成都正式设立领事(70)。在得知英国领事获准暂寓成都后,法国驻重庆总领事安迪于光绪三十一年在成都三圣街租赁一处住所作为官邸,并以领事在重庆工作不便为由,试图在成都设立领事馆(71)。尽管清政府一直持反对意见,但法方仍于光绪三十二年单方面宣布在成都设立总领事馆,并打出“成都大法国总领事署”旗号,重庆总领事馆则被降为领事馆(72)。
随后德国同样提出向成都派驻领事的请求。德国最初在重庆并无专设领事,而是由宜昌领事兼管(73)。光绪三十年七月十一日,德国提出在重庆设立领事,负责四川全省本国交涉事宜,但因“重庆距成都省城相离甚远”,遂提出派副领事官卜思(F.Busse)“前往成都府暂且驻扎”,以便与该省大吏商办一切(74)。或因德国公使的照会中有“驻扎”一词,清外务部对此请求予以拒绝,指出“遇有必须与大吏应商事件,可由重庆领事前往商办,因成都省城非通商口岸,贵国自无庸另行派员暂驻”(75)。由此可知,外务部认为有要事需要商议时,德国领事可以前来成都,但不允许暂驻。但德国公使对清外务部上述说辞并不满意,于七月二十三日予以驳斥,认为派遣一员暂驻省城商办一切,“不但省时节劳,且办事更易便利”,并以英法两国亦有派员暂驻成都府为由,要求清外务部勿“独与德国为难”(76)。面对德国公使的指摘与质问,外务部于七月二十七日进行针锋相对的回应,指出“英国领事无驻扎省城明文,并未另行派员暂驻省城。遇有与川督商办事件,祗令重庆领事到省暂时居住”,因此德国驻重庆领事“有时须到省城商办事件,尽可照英国领事一律办理,无庸于重庆领事外另行派员”(77)。
在收到清外务部此照会后,德国公使于八月十七日回复称,此事存在误解,且态度有所缓和,并改变了策略。德国公使强调“领事署设在重庆府,办理领事事宜”,并指出“拟派卜思作为成都之领事官,此自系难行之事,缘本大臣深知成都非通商口岸故也”。也就是说,德国公使承认向成都派驻领事不符合条约规定,故仅将领事署设在重庆。但为了便于处理公务,德国拟仿效英法两国的做法,分别向成都、重庆派驻一员,其一系“时常须往成都府,便于就地与川督暨其余大吏随时商议”,另一系“在重庆必须经理日行公事”。因此,卜思仅仅是在成都“暂行驻居”,并且强调其是作为“重庆领事署之员前往成都居住至公事办竣时”(78)。可以看到,德国公使在照会中明确表示只在重庆设立领事署,向成都所派之员隶属于重庆领事署,且在成都居住仅限于处理公务期间。此方案实则与清政府“暂寓”的规定高度契合,且已有英国作为先例,因此外务部的态度也有所缓和。三日后,外务部回复德国,同意德国领事“暂居省城”(79),并将该情况告知四川总督(80)。至此,德国也获取了领事暂居省城的权利。
可以看到,在领事进驻成都问题上,英国率先与清政府进行交涉,清政府在领事衔名问题上坚持“驻重庆总领事”的称谓,但在驻地问题上提出了英国领事“暂寓”成都的方案。继英国之后,法国和德国也先后获得了此项权利。那么,对于在成都“暂寓”的领事,中外双方是如何看待的,又引发了怎样的问题呢?
三 “暂寓”陷阱:锡良到任后的交涉
清政府与英法等国达成的“暂寓”协定,其本意在于当外国与成都官员有要事相商时,可以从重庆领事馆暂行派员居住在成都,待公事办竣后返回重庆,也就是德国公使所强调的“重庆领事署之员前往成都居住至公事办竣时”。因此,暂寓在成都的领事官员本质上隶属于重庆领事馆。据川人傅崇矩宣统年间编纂的《成都通览》记载,西人在成都之产业有“领事行馆三”,分别为“法领事行馆”“英领事行馆”“德国领事行馆”(81)。其中“行馆”一词亦暗含这些领事在成都居住为临时性质,领事住所也与正式领事馆有别。
但可以设想,此规定具有一定的弹性。清政府并未明确规定外国领事可以在成都居住的时长,这使得外国领事可能会借“暂寓”之名长期居住在成都,在事实层面上造成外国领事在成都、重庆两地分驻的暧昧状态。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外务部要求川督锡良查明驻各口现任、署任以及兼任他口领事衔名的情况(82),锡良回复称:“英国总领事谢立山,副领卜乐特,法领事兼管黔藏商教安迪均常时在省;其驻重庆者有英领罗三乐,法副领何始康,日本领事德丸作藏,副领池永林一。又德国派署暂居省城领事卜思甫到重庆,派驻重庆领事米雷尔未到。”(83)从锡良“常时在省”的表述可以判定,英、法、德三国领事实则已经突破了清政府“暂寓”成都的规定,转而经常居住在成都。再如光绪三十二年,法国领事安迪回国,安排“所有成都各事件命驻渝领事何办理,重庆一切事命邮政局员葛代理”(84),随后新任领事杜理芳抵渝,“不日即须赴省”,而在成都的何始刚则“仍回重庆”(85)。杜理芳于三月二十六日抵达成都,二十八日“接印视事”(86)。这表明,法国会专门派遣一名领事常驻成都处理相关事务。
由于英、法、德等国会专门派遣一名领事居住在成都,且时常在省,这就给人一种错觉,即认为英、法、德三国在四川省分别设有成都领事和重庆领事。如光绪三十二年,法人和爽在吐鲁番厅游历滋事,上海道在复文中就要求将此案就近送交“成都法总领事或重庆法领事查办”(87)。甚至有些外国人不明真相,认为外国在四川省设有重庆、成都两领事馆。例如来川游历的日本人山川早水在其游记中就记载了这一情况:
在重庆设领事馆的有日、德、法、美、英五国。其中英、法、德三国领事经常以旅居为名住在成都,重庆本馆留有副领事或书记员办理日常事务。
但是重庆的英、法、德各领事将副领事或书记员留住重庆总馆,而自己常住成都城内,当然是以其旅行中旅居的名义。而事实却是以成都为总馆,以重庆为分馆,摆出设两馆的架势……我在旅居中曾和法国领事打过一次交道。他们一般是在总馆所在地重庆顺便停留一下,马上赴成都就任(88)。
由于英、法、德三国领事多以“旅居”之名“常住”成都,因此才会给山川早水外国在重庆和成都分别设立领事馆的错觉。其他外国人同样有此错觉。如民国初年,日本驻重庆领事的调查报告对此现象有所记录,指出尽管名义上德国在四川省仅限于在重庆设立领事馆,但领事人员时常前往成都出差办公,且“常住”成都,此行为加深了德国在重庆和成都均设有领事馆的印象(89)。日本编纂的《中国省别全志》同样记载在重庆有日、英、法、美、德五国领事馆,其中英、法、德三国领事官常以游历停留之名义“长驻成都”,重庆本馆留有副领事或书记员任其事。成都并非通商口岸,不准派驻领事,但英、法、德三国仍在此地设总领事馆,在重庆设领事馆,留下副领事代理。期间曾有法国领事更迭,领事仅暂路过重庆,便直接于成都就任(90)。英国的内部通信也揭示,英国领事实际上已常驻成都(91),在成都的称为总领事(Consul-General at Chengtu),在重庆的称为副领事(Vice-Consul at Chungking)(92)。清末来川游历的英国人威尔逊在其游记中也记载:“英国、法国和德国分别在此建立了总领事馆,但在条约上成都并不是开放口岸。”(93)
尽管英、法、德三国领事突破了“暂寓”的规定常驻省城,但川省当局对其领事在成都的“暂寓”性质非常清晰,坚决反对其向成都正式派驻领事。上文提到的法领事安迪虽“时常在省”,但川省当局在其照会中,仍将他的衔名译为“大法国驻扎重庆领事官”(94)。锡良继任四川总督后,曾与英国在成都的总领事就谁先照会往拜的仪节问题进行交涉。在交涉过程中,锡良紧抓英国在成都的领事为“暂寓”性质,始终不愿率先往拜暂寓在成都的英国领事,以避免此举成为其正式进驻成都的借口。
光绪二十九年七月,锡良就任四川总督。在其上任后,并未及时照会暂寓在成都的英国总领事,此举招致英方不满。八月,英国驻京公使萨道义函告清外务部,指出:“本总领事现寓省城,新任制军于七月二十日到任,竟未照知等语。查驻重庆总领事官系属管理通省本国交涉事宜,制军到任,似应备文照知。”(95)由此函文可知,英国公使对该领事的性质有着明确的认知,其职位是驻重庆总领事,只不过目前寓居成都。随后外务部电告锡良,英国驻重庆总领事现既暂寓成都,自不妨于到任时知照,借示联络(96)。锡良作为新任四川总督,对此类事务尚缺乏经验,且相关条约对此情况也未明确规定(97),因此便咨询时任北洋大臣的袁世凯及湖广总督端方如何应对此事:“督抚到任应否用印文知照驻境领事,拜应孰先?祈示悉。成都向无领事,近忽自重庆移来,自称总领。敝前任电询外部,覆准暂寓,盼覆。”(98)详析电文可知,锡良主要存有两点疑问:第一,督抚到任是否应照会驻境领事;第二,若需要拜访,领事与总督孰应先往,并且特别强调了英国总领事暂寓成都这一特殊情况。随后袁世凯回电称:“督抚与领事同驻口岸,可用印文知照。不同驻可行关道转照。领事应先拜督抚。”(99)端方则告知,鄂督到任,“向札江汉关道,由道照会各国领事”(100)。由此可知,在照会问题上,督抚与领事同驻口岸可用印文知照;若不同驻口岸,可行关道转照。而在往拜问题上,领事应先拜督抚。
在获知上述情况后,锡良是如何处置的呢?锡良在致外务部的电文中表示,“成都无关道,札由洋务局司道转为照会”,而其所依之据为“成都非口岸,洋员暂寓则可,驻扎则不可,与大部所示暂寓成都之语相符”(101)。可知锡良让洋务局司道照会领事,是基于成都并非通商口岸,外国领事在成都仅为“暂寓”性质的考量,外国领事的正式驻扎地仍为重庆,督抚与领事并非同驻口岸。面对锡良此举,谢立山并未收受,转而通过驻京公使向外务部饶舌。锡良虽有自己的理由,但外务部并不打算在此事上过多纠缠,而是指出“此系往来礼节,不值因此争执,南洋大臣到任既有照会领事之仪,自可通融照办”(102)。对此锡良也不便坚持己见,随即电告外务部,表示自己将尽快“通融照会”,而对于往拜一事则认为“事体虽小,而颇有关系,现拟委婉调停,以敦睦谊”(103)。
锡良认为往拜一事“颇有关系”,但在其给外务部的电文中并未言明。按照袁世凯的说法,“领事应先拜督抚”,且以往的惯例也是倾向于此(104)。但在后续给袁世凯的电文中,锡良表达了自己的担忧,认为英国领事希望总督率先往拜,是“以为久驻成都之证”,因此不得不倍加慎重。可知锡良担心若自己率先往拜,谢立山可能会以此为借口久驻成都,进而违反“暂寓”规定。因此在处理谁先往拜问题上,锡良并不准备全章照办,而是转请袁世凯将其中委曲情形,难于显白之处转呈外务部,以便外务部转告英国公使,让其饬令该总领事“毋争虚文末节,以敦睦谊”(105)。袁世凯随后将此情况转呈外务部(106)。然外务部仍坚持己见,表示英方并非欲川督先行往拜,且称谢立山在华多年,人尚和平,宜以礼接待,以示联络,以此消除锡良的顾虑(107)。随后外务部正式告知英国公使,称锡良到任后将照会谢立山(108)。从对这一事件的处理中可以看到,锡良因为认定英国领事为“暂寓”成都性质,所以并不认为自己应先行照会或往拜,若如此办理,反而会遗英国口实,成为其久驻成都之证。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在英、法、德三国获准领事“暂寓”成都后,却以此为名派遣领事“常时在省”,在事实层面上促成了外国领事在重庆、成都两地分驻的格局,导致有外人误认为四川有两个领事馆。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外国领事虽“常时在省”,实际上是“有实无名”,并不能认为外国可以向成都正式派驻领事,其本质是其在华攫取条约外利权的表现。对此,川督锡良有着清晰的认知,对“暂寓”陷阱高度警惕,这从其到任后应对与领事谁先照会往拜一事即可看出。
四 坚拒购地修署:锡良与英国领事的交涉
英、法、德三国领事在获准暂寓成都后,通常选择在成都租赁房屋作为其居留或办公场所。然而,英国领事并不满足于此,而是试图在成都购置土地以修建领事署。光绪三十一年,英国驻京公使萨道义就以现有馆舍卫生条件恶劣,生活起居设施匮乏,不符合总领事馆之用为由,提议在成都购置土地。萨道义还强调成都地价飞涨,建议迅速购置为妥。由于经费支绌,该提议并未得到英国工程部批准。光绪三十二年,萨道义再次提议,为保障领事健康,亟须为他们提供适宜的住所。恰在此时,原领事住所发生火灾,所有物资及档案尽数焚毁,代理总领事指出此类意外事故在本地房屋中实难防范,因此购地修署一事也显得更为紧迫,且迁延购地将花费更多;若不予批准,将撤回全体领事人员,这将导致英国无法及时获知四川这一中国最重要最富庶省份的政情,同时也会因失去对四川境内英国商贸的正当保护而损害英国相关利益及财政。鉴于此,英国最终在该年五月同意在成都购置土地作为总领事馆,英国财政部也将此建筑经费列入领事馆预算(109)。当英国领事向川督锡良提出此要求时,由于此举有违条约,遭到锡良的反对,从而引发双方的交涉。
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初四日,英国领事葛福(H.Goffe)率先致函锡良,提出在四川省城“买地修房”的请求,并援引英国曾在云南省城未开埠前已买有地基的先例作为依据(110)。锡良意识到,这可能是英国领事试图正式入驻成都的举措,因此坚决反对:“查成都系属内地,并非通商口岸,贵总领事现虽暂驻成都,照约仍应作为重庆总领事,曾经贵国焘大臣认明在案。各国领事在内地买地修屋,为条约所无,本督部堂碍难照允。”(111)由此可知,锡良主要以两点理由回绝:第一,领事在成都为暂住性质,因此应将其视为重庆总领事;第二,成都属于“内地”,并非通商口岸,领事在内地买地修屋无约可依。此后,锡良对葛福此要求的拒绝也基本照此两点。其实,早在光绪二十二年,四川就曾遇到过类似情况。当时,法国领事哈士在重庆购置了一处房产,巴县予以抵制,因为中法《天津条约》第十款规定:“凡大法国人,至通商各口地方居住,无论人数多寡,听其租赁房屋及行栈存货,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并无准予置买田地房屋之文。”尽管清政府允许传教士在内地置买房产,但通商领事非同传教,哈领事此举显然与条约规定不符(112)。锡良此次则特别强调成都非通商口岸,而不仅仅是领事不能买地修屋的条约规定。
葛福自然知道让总督打破条约行事并非易事,但又不愿轻易放弃。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初九日,葛福又致函锡良,对锡良的说法表示认可。随即话锋一转,向锡良阐明英方试图在省城购地的缘由:一是修西式砖屋,便于备储公件;二是领事多携眷同寓,只靠租赁华屋有所不便。葛福还提出了一个转换方案,即由当地人先行置产暂行借与英国政府,待成都成为通商口岸后,再交英国政府接管(113)。
该方案表面上看确实与约章无碍,但锡良仍以“限于约章”予以拒绝(114)。葛福并未因此作罢,而是借福音堂之名购买汪家拐地业,遭到福音堂教士的举报,并向锡良面禀此事(115)。锡良在得知此消息后,对葛福购地之举表示“绝难允认”,劝告他“及早退还为是”(116)。七月十七日,葛福再次致函锡良,声称此事系奉英国公使指示办理,自己“万难擅改”,并威胁锡良若不答应,只能将此情形转咨清外务部,让英国驻京公使与清外务部妥商解决(117)。面对葛福如此行径,锡良并未选择妥协退让,次日便函复葛福,再度强调“各国领事在内地买地修屋,为条约所无……既与约章有违,始终不能允认”(118),坚称此事“不合约章,所有买地修屋各情决难认允”(119)。
眼见交涉即将陷入僵局,锡良担心英国公使与外务部饶舌,遂与外务部互通声气,交涉更上一层。早在七月十三日,锡良就将葛福擅自购地修署的情况告知外务部,并阐明其中的利害关系,请求外务部主持全局(120)。面对锡良的呈文,外务部亦有所行动。七月十九日,外务部照会署理英国公使,就此事表明态度:葛福上述行为殊属不合,请转饬葛福勿在成都购地建署,以符约章(121)。四日后,外务部电告锡良已照会英国公使(122)。
与此同时,葛福也向锡良施压,声称在成都购地修署是得到英国公使的同意,并辩解称托教士代买不过是“欲廉其价”(123)。八月初一日,英国公使致电葛福,要求其详细汇报此案情形,俟接到报告后再与清外务部妥商办法(124),同时英国公使也向清外务部表示,因该契在葛福手中,候其来禀后再妥商(125)。外务部同样告知四川总督,此案先暂行停止,俟接到英国驻重庆总领事报明情形后再行商办(126)。至此,原本由总督、领事之间的交涉,发展为清外务部、英国公使、四川总督、英国驻重庆总领事等多方参与的复杂交涉。
按理来说,在接到外务部与英国公使的指示后,锡良与葛福之间应暂停交涉。然而在此期间,葛福却主动联系锡良,希望锡良能够通融办理,私下解决此事。八月初二日,葛福致函锡良,希望能就此“筹一善全之策,两得裨益”。葛福指出,此案可参照云南成案,川督并无“格外碍难之处”。同时葛福还打起了感情牌,声称两国邦交素睦,自己与川督也友谊甚厚,希望“通融见允”,并提出面晤之请(127)。葛福之所以采取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其深知此举不合约章,在正式交涉中未必能占得先机,故希望锡良能够通融办理。锡良不为所动,在回信中表明此事必须谨遵条约办理,“不能以私谊通融”(128)。八月初七日,锡良致电外务部,表达了自己对此案的看法。锡良推测,葛福在成都购地修署是私自行为,“英使初不预闻”,暗示外务部在与英国公使相商时可据理力争;另外,锡良抓住此事“显背约章”,碍难迁就,“且因此事舆情交愤”,葛福在川亦难自处,进而提出撤换葛福的要求(129)。九月初五日,葛福在将与锡良往来函件寄给英国公使查核后,再次致函锡良,希望此事能够“就地融通办结”,并打算次日亲自面晤锡良(130)。锡良明确表示,此案“决难允准”,称“明日尚有要公务,希勿劳玉趾为荷”(131),拒绝葛福前来拜访。十月初十日,此时距锡良与葛福最后一次通函已过去一个月,锡良致电外务部,称此案现在尚未解决,询问外务部与英国公使曾否议有着落(132)。惜乎笔者并未见外务部给锡良的指示以及与英国公使商谈的具体情况(133)。
尽管英国领事利用“暂寓”规定的弹性实现了“久驻”成都的目的,但其始终缺乏进驻成都的合法依据。因此,当葛福试图在成都购地修建领事署时,锡良始终依约严词拒绝,避免英国领事借此正式进驻成都,可以说这是清政府对此事的底线。
五 结语
根据条约规定,列强只能在通商口岸派驻领事,负责该地区的通商交涉事宜。对四川省而言,外国只能在通商口岸城市重庆派驻领事,省会成都并非通商口岸,不符合设领条件。然而,随着清末英法两国在中国西南地区的不断渗透和激烈竞争,四川的战略地位愈显重要,西方列强试图在成都派驻领事,以满足其利益诉求。然而此举与条约不符,遭到清廷和川督的坚决抵制,中外双方函电往来,引发了持续的交涉。
在这一问题上,英国率先启动,试图通过“驻扎四川总领事”的衔名模糊领事驻地,以达到进驻成都的目的。通过交涉,最终确定英国领事衔名仍为“驻重庆总领事”,准许其“暂寓”成都。随后,法国和德国领事也先后获允“暂寓”成都。所谓“暂寓”,即有公事时来成都临时居住,而非长期居住,清政府借此保住了外国领事不能正式进驻成都之名,并以此抵制西方列强在非通商口岸正式设领的企图。然而,外国领事通过“暂寓”的名义,得以经常居住在成都,间接达到了领事进驻成都的目的。尽管如此,清廷和川督始终对外国领事“暂寓”成都有着明确的认知,对外国领事试图正式进驻成都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因此,当英国领事葛福提出在成都购地修建领事署时,川督锡良敏锐地意识到此行为触及了中方底线,因而严词拒绝。
可见,无论是朝廷还是川督,始终不承认外国领事正式驻在成都。究其原因,这不仅与清政府保护川省利权,避免外国领事干涉川省事务的考虑有关,也与当时“依约”办理涉外事务的认知有关。在“条约若不可恃,办理更属为难”(134)的认知下,清廷和川督都深知在领事进驻成都的交涉中必须以条约为准,议定方案也不能超出条约的规定,因此始终坚持外国领事不准在非通商口岸城市正式设领。此外,清政府不惜提出“暂寓”这一变通方案,实则是为了避免西方国家在非通商口岸设领成为正式制度。清廷和川督都清楚,一旦英、法、德等国在成都设领成功,其他国家势必援引利益均沾的规定而提出类似的要求,清政府将无词以对,后果不堪设想。如前所述,英国想要在成都设领,则以法国在云南省城设领作为先例;德国想要在济南设领,则以英国在成都设领作为先例。正如锡良所言,“暂寓领事不止一国,内地不止成都一处,若稍事迁就,此端一开,流患胡底”(135),此正是清廷和川省当局要极力避免的问题。
注释:
①相关研究强调了《南京条约》签订后外国在通商口岸设立领事的制度规定,如朱从兵:《〈南京条约〉和近代西方列强在华领事》,《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3期,第42~43页;费正清著、牛贯杰译:《中国沿海的贸易与外交:通商口岸的开埠(1842-1854)》,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283~289页。对外国在华具体地区设领情况的研究,如曹大臣:《近代日本在华领事制度——以华中地区为中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翁敏:《近代日本驻长沙领事制度述论》,《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第101~104页;叶宇昊:《晚清葡萄牙驻广州领事馆的设置及其活动分析》,《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18年第10期,第66~72页;李少军:《近代日本在长江流域的扩张(1862-1937)》,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4年版;P.D.科茨:《驻华领事:英国领事官员1843-1943》(P.D.Coates,The China Consuls:British Consular Officers,1843-1943),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②相关学者注意到英日驻华领事在情报获取方面发挥的作用,如郑彬彬:《帝国信息的制作:英驻华使领商贸情报的书写和流播(1834-1875)》,《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第130~140页;郑彬彬:《英国驻华使领的长江调研与对华侵略扩张模式的调适(1849-1869年)》,《国家航海》第29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2年版,第126~146页;王力:《近代驻华日本领事贸易报告研究(1881-1943)》,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
③相关论著谈到了外国领事进驻成都的现象,但对该现象缺乏分析(如贾大泉、陈世松主编:《四川通史》第6卷,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2版,第153~154页;杜满希:《法国与四川:百年回眸》,成都:成都时代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
④《中英〈江宁条约〉》,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1页。
⑤《中英〈天津条约〉》,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7页。
⑥《附·威妥玛原议条款节略》(光绪二年七月十八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7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48页。按,其他拟开口岸为湖北宜昌、浙江温州、安徽芜湖、广东北海。
⑦《中英〈烟台条约〉》,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49页。
⑧《烟台议结滇案折》(光绪二年七月二十七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7册,第144页。
⑨如民国《巴县志》就称“贝德禄……以上四人系在一八九一年前,尚非正式领事”(参见民国《巴县志》卷16《交涉》,中国地方志集成·重庆府县志辑第4册,成都:巴蜀书社2016年影印本,第522页)。《烟台条约》第三款的英文为“……to be added to the number of ports open to trade,and to become Consular stations.The British Government will farther be free to send officers to reside at Chung-king”,可见“派员驻寓”直译就是“可派相关职员(officers)居住在重庆”,而并非作为领事派驻地(consular stations)(参见陈帼培主编:《中外旧约章大全》第1分卷下册,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4年版,第999页)。
⑩《新订烟台条约续增专条》,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553页。
(11)参见周勇主编:《重庆通史》第1册,重庆:重庆出版社2014年第2版,第235~236页。
(12)《锡良奏自设川汉铁路公司以辟利源而保主权折》(光绪二十九年闰五月),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41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17年版,第210页。
(13)罗伯特·李:《法国与对华剥削:1895-1901年的经济帝国主义研究》(Robert Lee,France and the Exploitation of China 1885-1901:A study in Economic Imperialism),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75页。
(14)约翰·麦克默里:《与中国有关的条约与协议:1894-1919》(John V.A.MacMurray,Treaties and Agreements with and Concerning China,1894-1919),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21年版,第55页。
(15)参见阿拉斯泰尔·兰姆著,梁俊艳译:《中印涉藏关系史:以“麦克马洪线”问题为中心(1904-1914)》,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
(16)“代理领事葛福致萨道义函(1905年4月25日)”(“Acting Consul-General Goffe to Sir E.Satow,April 25,1905”),大英图书馆藏,档号:IOR/L/PS/20/FO85/1,第74~75页。
(17)司昆仑著,王莹译:《新政之后:警察、军阀与文明进程中的成都(1895-1937)》,成都:四川文艺出版社2020年版,第26~27页。
(18)弗雷泽著,申晓虎译:《20世纪初外国学者滇西与川西社会见闻编译》,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65页。
(19)《中外往来仪式节略》(1880年11月13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77页。
(20)按,提出面见总督是中外交涉中外国惯用的一种策略,此举能够压缩交涉时中方的转圜空间,从而给中方交涉官员施加压力。如本文第四部分中英双方交涉陷入僵局,英总领屡次提出面谒锡良,但都被拒绝。
(21)山川早水指出,“外国人散居在四川省内各地,其中主要集中在成都和重庆”(参见山川早水著,李密、李春德译:《巴蜀旧影:百年前一个日本人的巴蜀行纪》,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72页)。
(22)《中英〈天津条约〉》,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8页。按,在议定《烟台条约》时,英国试图将通商口岸划分为三个层级,其中最高层级为“领事官驻扎处所,商民即可开行居住”,第二层级为“未必一定派委领事官驻扎处所”,并指出“若无领事官驻扎,英国商民无庸定以开行常住之例”,也就是说只要有领事官驻扎,商民即可在此地开行居住[参见《附·威妥玛原议条款节略》(光绪二年七月十八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7册,第148页]。
(23)曾有英国商民希望在成都开栈营业,遭到川督及外务部回绝[参见“四川总督致英国代理总领事坎贝尔函(1905年3月1日)”(“Viceroy of Chengtu to Acting Consul-General Campbell,March 1,1905”),英国国家档案馆藏,档号:CO129/331,第39页]。
(24)“成都”(“Chengtu”),《北华捷报及最高法庭与领事公报》(The North-China Herald and Supreme Court & Consular Gazette),1903-02-25,第270页。
(25)“汉口”(“Hankow”),《北华捷报及最高法庭与领事公报》,1895-06-14,第913页。
(26)“四川的暴行”(“The Szechuan Outrages”),《北华捷报及最高法庭与领事公报》,1895-07-05,第1页。
(27)《外务部收署四川总督岑春煊文附照会函件合同等》(光绪二十九年二月十三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矿务档》第5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60年版,第2826页。
(28)“西部四川”(Western Szechuan),《北华捷报及最高法庭与领事公报》,1902-01-22,第119页。
(29)《照复派员督驻成都府等因由》(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北“中研院”近史所档案馆藏(本文所引档案,如非特别标注,均出自该处,下文不再一一标注),档号:02-08-006-02-050。
(30)《重庆设领事事由》(光绪三十年八月十七日),档号:02-08-006-02-053。
(31)《四川留日学生为川汉铁路事敬告全蜀父老书》(光绪三十年十月二十一日),戴执礼编:《四川保路运动史料汇纂》上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4年版,第299页。
(32)《川督丁宝桢奏西藏与英人通商请慎之于始折》(光绪十一年十一月初八日),王彦威、王亮辑编,李育民等点校整理:《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总第1272页。
(33)按,在清末商约谈判中,吕海寰、伍廷芳拟在成都、叙州两处择一处自开口岸,川督岑春煊择定在叙州,可见不管是约开还是自开,成都都非通商口岸[参见《拟在叙州自开口岸致外务部电》(光绪二十九年正月二十二日),谭群玉、曹天忠编:《岑春煊集》第3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8页]。
(34)参见李育民:《论清政府的信守条约方针及其变化》,《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第45~90页。
(35)《万国公法》规定:“若无和约明言,他国即可不准领事官驻扎其国,故必须所往国君准行方可办事。”换言之,能否在一地设领,是由所往国决定(参见惠顿著,丁韪良译:《万国公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
(36)《锡良奏设川汉铁路折》(光绪二十九年闰五月十四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18册,第3~4页。
(37)参见《锡良收谢领事来函》(光绪三十年正月初五日)、《锡良收法国领事照会》(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二日)、《锡良复法国领事照会》(光绪三十年四月十三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41册,第244~245、321~323、324页。
(38)参见《外务部收四川总督锡良函·附节略等》(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廿四日),《矿务档》第5册,第2626页。
(39)《皇朝政典类纂》的按语指出:“领事见督抚大吏,所谓以宾礼相待者,盖以本分,非平行。中外又不相辖属,故用宾礼,以示优待”(参见席裕福、沈师徐辑:《皇朝政典类纂》卷四八七,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9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2年版,总第11633页)。张之洞也称:“领事职分较卑,外洋官制视为杂流,去彼国有职掌之地方官远甚,去中国督抚自亦远甚。”[参见《致总署》(光绪十五年四月十三日发),苑书义、孙华峰、李秉新主编:《张之洞全集》第7册,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总第5343页]
(40)《本国补授谢立山为驻四川总领事请转咨川督由》(光绪二十八年十月二十日),档号:02-08-011-03-063。
(41)《函复所派领事应照约作为重庆总领事由》(光绪二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档号:02-08-011-03-068。
(42)“英国驻北京公使馆第363号电报抄件(1902年11月24日)”(“British Legation,Peking,Paraphrase of Telegram No.363,24 November,1902”),英国国家档案馆藏,档号:FO17/1535,第214页。
(43)“来自北京的第376号电报(1902年12月16日)”(“Peking.No.376,16 December,1902”),英国国家档案馆藏,档号:FO17/1527,第235~236页。
(44)《昨谈四川总领事作为重庆总领事应衔内叙及重庆二字本国政府意无不可请转咨川督由》(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七日),档号:02-08-011-03-077。
(45)《英领事谢立山作为重庆总领事已咨川督照约接待由》(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档号:02-08-011-03-079;《英领事谢立山作为重庆总领事已咨川督照约接待由》(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档号:02-08-011-03-080。
(46)《英领事谢立山作为重庆总领事已咨川督照约接待由》(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档号:02-08-011-03-082。
(47)《发署四川总督岑春煊电为开五金矿业事》(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26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1页。
(48)《收山东巡抚周馥电为请仍将梁凯作为德暂驻济南商办委员事》(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28册,第107页。
(49)《发山东巡抚周馥电为商设重庆总领事等事》(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26册,第90页。
(50)《收署四川总督岑春煊电为会理州恐难开除于开矿州县事》(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28册,第121页。
(51)《发署四川总督岑春煊电为奥商请办会理铜矿事》(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26册,第97页。
(52)《收署四川总督岑春煊电为德英领先后到省事》(光绪二十九年正月初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28册,第143页;《德领贝斯英总领谢立山均已到省由》(光绪二十九年正月初七日),档号:02-08-012-01-001。
(53)关于新任领事与总督之间的照会问题,参见本文第三部分的论述,此不赘述。
(54)《收署四川总督岑春煊电为谢领照会措词事》(光绪二十九年正月初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28册,第144页。
(55)英文报纸在报导时将其称为“British Consul-General for Szechuan”[参见“成都”(“Chengtu”),《北华捷报及最高法院与领事公报》,1903-03-12,第511页]。
(56)参见《收署四川总督岑春煊电为谢领照会措词事》(光绪二十九年正月初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28册,第144页。
(57)此指法国驻滇总领事方苏雅(Auguste Francois),由于清政府未批准法国在昆明正式设立领事馆,其为名誉领事(参见杜满希:《法国与四川:百年回眸》,第16页)。中方称之为“法国驻滇总领事官”[参见《奏请恩赏驻滇总领事缘由片》(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初四日),杜宏春、高彬彬整理:《魏光焘集》第4册,长沙:岳麓书社2021年版,第78页]。
(58)《收四川总督岑春煊电为英在川设立领事事》(光绪二十九年正月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28册,第148页;《谢领来谒亲带英君谕帖并英使行知验系总领事并我驳斥照会退还再三辩论不允各节请再照英使极力维持由》(光绪二十九年正月十二日),档号:02-08-012-01-008。
(59)《外部致陈璚英派川领应作为重庆领事仍希力驳电》(光绪二十九年正月十三日),王彦威、王亮辑编,李育民等点校整理:《清季外交史料》第6册,总第3155页。按,此处陈璚应为岑春煊。
(60)《川督电称谢立山改称重庆总领事须俟两国定夺后遵照请电知遵改以符条约并见复由》(光绪二十九年正月十五日),档号:02-08-012-01-011。
(61)《重庆总领事衔内已照来函饬其书管理川省字样至思茅领事衔内勿提贵州亦无不可然遇滇省交涉仍归该员管理请咨该省以免误会由》(光绪二十九年正月二十一日),档号:02-08-012-01-018。
(62)(63)《收署四川总督岑春煊电为应否准谢领长驻省城事》(光绪二十九年正月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28册,第153页。
(64)《锡良致袁慰帅(袁世凯)电》(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四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22册,第19页。而在英方内部,则以“驻成都总领事”(Consul-General at Chengtu)之名称之[参见“焘讷里致兰斯顿爵士函(1903年3月24日)”(“Mr.Townley to the Marquess of Lansdowne,March 24,1903”,英国国家档案馆藏,档号:CO129/321,第96页]。中方档案则称之为“驻成都总领事”[参见《立德乐开办煤铁矿成都领事已准开工由》(光绪三十二年四月二十日),档号:02-04-024-03-027]。
(65)《函复设立思茅领事因何不愿提叙黔省字样至四川所派总领作为重庆既经自定何以忽驳应仍请照本署大臣十二月三十之函电咨云贵总督由》(光绪二十九年正月十三日),档号:02-08-012-01-009。
(66)“来自北京的第376号电报(1902年12月16日)”(“Peking.No.376,16 December,1902”),英国国家档案馆藏,档号:FO17/1527,第235~236页。
(67)根据1896年1月15日英法两国协议,双方共享在云南和四川的商业及其他特权和利益,而且西方国家纷纷响应美国提出的门户开放政策,因此当英国领事进驻成都后,法德两国领事进驻重庆或成都并未遭到英方的反对(参见葛夫平:《法国与晚清中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147~155页)。
(68)光绪二十五年(1899)四月,安迪在广州领事任上署理重庆领事[参见《微席叶补广州领事安迪署理重庆领事已分别咨札照章办理由》(光绪二十五年四月初三日),档号:01-15-028-07-007]。
(69)参见P.D.科茨:《驻华领事:英国领事官员1843-1943》,第394页。
(70)参见“西部四川”(“Western Szechuan”),《北华捷报及最高法庭与领事公报》,1902-01-22,第119页。
(71)参见《驻重庆领事馆(13)(1913年4月11日—1922年1月7日)》[《(13)在重慶領事館》(大正2年4月11日—大正11年1月7日)],《驻外各国公馆关系杂件·外国领事馆相关事项调查·中国》(『在外各国公館関係雑件/外国領事館ニ関スル事項取調之部/支那』)第1卷,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亚洲历史资料中心(JACAR),Ref.B15101028700。
(72)参见杜满希:《法国与四川:百年回眸》,第16、40页;贾大泉、陈世松主编:《四川通史》第6卷,第153页。
(73)参见《德使照称设立宜昌专领事兼办重庆事务查照转饬由》(光绪二十八年五月初十日),档号:02-08-011-02-051。
(74)《重庆设立领事署现派卜思前往成都督驻商办请转各大吏等及税司由》(光绪三十年七月十一日),档号:02-08-006-02-040。
(75)《照复德穆使重庆设立领事署自可转行无方另派领事督驻省城由》(光绪三十年七月十六日),档号:02-08-006-02-043。
(76)《照复派员督驻成都府等因由》(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三日),档号:02-08-006-02-050。
(77)《照会德穆使重庆领事尽可到省商办事件无方另行派员驻省由》(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七日),档号:02-08-006-02-051。
(78)《重庆设领事事由》(光绪三十年八月十七日),档号:02-08-006-02-053。
(79)《拟派领事卜思米雷尔驻扎重庆已遵川督照章接待由》(光绪三十年八月二日),档号:02-08-006-02-055。
(80)《锡良收外务部来电》(光绪三十年八月十九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22册,第517页。
(81)傅崇矩:《成都通览》,成都:天地出版社2014年版,第52~53页。按,该书成书时间为1909年到1910年,能反映出当时川人对成都的认知。
(82)《锡良收外务部来电》(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22册,第681页。
(83)《锡良复外务部电》(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22册,第681~682页。
(84)《驻渝何领办理成都事重庆事邮政局员葛代理由》(光绪三十二年正月十四日),档号:02-08-008-02-102。按,驻渝领事何即为副领事何始刚。
(85)《新简驻渝法领事抵省(重庆)》,《申报》,1906年4月24日,第17版。
(86)《成都法杜领接任由》(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初一日),档号:02-08-008-02-017。
(87)《甘肃新疆巡抚联魁为押解在吐鲁番滋事之法人和爽交法驻沪领事致外务部咨呈》(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晚清欧洲人在华游历史料》,《历史档案》2002年第4期,第71页。
(88)山川早水:《巴蜀旧影:百年前一个日本人的巴蜀行纪》,第212、73页。
(89)参见《驻重庆领事馆(13)》(1913年4月11日—1922年11年1月7日),影印编号:B15101028700。
(90)日本东亚同文会编,李彬、万健、高润译:《中国省别全志》第5卷“四川省”,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20年版,第20、41页。
(91)“代理领事葛福致萨道义函(1905年5月4日)”(“Acting Consul-General Goffe to Sir E.Satow,May 4,1905”),大英图书馆藏,档号:IOR/L/PS/10/13/1,第1~2页。
(92)“总领事谢立山致萨道义函(1904年2月12日)”(“Consul-General Hosie to Sir E.Satow,February 12,1904”,英国国家档案馆藏,档号:CO129/326,第362~363页。
(93)E.H.威尔逊著,包志毅等译:《中国乃世界花园之母》,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17年版,第173页。
(94)《锡良收法国驻重庆领事安迪咨请派弁保护潞字江一带教堂照会》(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80册,第70页。
(95)《重庆总领事现驻省城新任川督并未照知希电咨务以客礼相待由》(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初一日),档号:02-08-012-02-021。
(96)《锡良收北京外务部来电》(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初四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22册,第18页;《重庆总领事属川已电川督务以客礼相待由》(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初四日),档号:02-08-012-02-027。
(97)《中外往来仪式节略》虽然规定了总督与领事可以照会往来,但并未涉及新任总督到任后与本地领事谁先往拜照会这一问题[参见《中外往来仪式节略》(1880年11月13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77页]。
(98)《锡良致袁慰帅(袁世凯)电》(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初四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22册,第19页。
(99)《锡良收袁慰帅(袁世凯)来电》(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初四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22册,第19页。
(100)(101)(103)参见《锡良复外务部电》(光绪二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22册,第52、52、53页。
(102)《锡良收北京外务部来电》(光绪二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22册,第50~51页。
(104)光绪十四年(1888年)、十五年(1889年),福州将军新到任,俄领希望福州将军率先往拜,总署询问直、鄂、粤三省督抚将军,直隶总督李鸿章回复:“天津自设钦差大臣之后,各领事先差帖往还,旋即来谒,再行往拜。”张之洞也指出:“向来督抚到任者,彼先差人贺喜,随即约期来谒,然后答拜。从无先往拜之事,亦无差人先拜之事……况督、抚为大吏地主,彼乃侨寓专管商务之员,理自不宜先拜。”[参见《总署致直鄂粤督抚将军询先拜领事抑先来谒电》(光绪十五年四月十一日)、《直督李鸿章致总署领事差贴往还后来谒始答拜电》(光绪十五年四月十一日),王彦威、王亮辑编,李育民等点校整理:《清季外交史料》第4册,总第1661页;《致总署》(光绪十五年四月十三日发),苑书义、孙华峰、李秉新主编:《张之洞全集》第7册,总第5343页]
(105)《锡良致天津袁宫保(袁世凯)电》(光绪二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107册,第313页。
(106)参见《锡良收袁慰帅(袁世凯)来电》(光绪二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22册,第55页;《致外务部电》(光绪二十九年九月十七日),骆宝善、刘路生主编:《袁世凯全集》第11册,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32页。
(107)参见《锡良收袁宫保(袁世凯)来电》(光绪二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22册,第58页。
(108)参见《川督到任照会谢领事请转达萨大臣由》(光绪二十九年九月十九日),档号:02-08-012-02-049。
(109)“成都总领事馆场所及关于原建筑被毁的火灾报告,1906年”(“Site for the Consulate General at Cheng-tu;with a Report of the Fire which Destroyed the Previous Building,1906”),英国国家档案馆藏:档号:FO369/10/10,第60~69页。
(110)《锡良收英领事葛(葛福)来函》(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初四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387~388页。
(111)《锡良复署总领事葛(葛福)函》(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初四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389页。
(112)《巴县为法国驻领事官哈士置买房屋基地不符条约请示遵办事禀》(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初九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档号:Q006-006-002327-0001。
(113)《锡良收英总领事葛(葛福)来函》(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初九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389~391页。
(114)《锡良复葛领事(葛福)函》(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初九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393页。
(115)《锡良收福音教士叶郁葱等来函》(时间不详),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394~395页。
(116)《锡良致英署总领事葛(葛福)函》(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397页。
(117)《锡良收英总领事葛(葛福)来函》(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404~405页。
(118)《锡良复葛署总领事(葛福)函》(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405~406页。
(119)《锡良复英署总领事葛(葛福)函》(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401~402页。
(120)参见《锡良致外务部函》(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400~401页。
(121)《外务部为英国领事葛福拟在成都买地建造总领事署与条约不符希转饬停止事致署理英国驻华公使嘉乃绩照会稿》(光绪三十二十年七月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北京大学、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编:《清代外务部中外关系档案史料丛编——中英关系卷》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78~81页。
(122)《锡良收北京外务部来电》(光绪三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406页。
(123)《锡良收英总领事葛(葛福)来函》(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398~399页。按,英公使委托葛福转达给川督的电文内容为:“本国政府准拟在省城修造总领事府,是以必须永租地基,且在云南省城,虽仍未开通商口岸,而购地已久,预备修造情事相同。”
(124)(127)《锡良收英总领事葛(葛福)来函》(光绪三十二年八月初二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406~407、408~409页。
(125)《锡良收外务部来电》(光绪三十二年八月初九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425页。
(126)《锡良收英领事葛(葛福)来函》(光绪三十二年八月初七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419页。
(128)《锡良复英署总领事葛(葛福)函》(光绪三十二年八月初二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409~410页。
(129)《锡良致外务部电二件》(光绪三十二年八月初七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424页。按,光绪三十三年正月,傅夏礼替代葛福成为重庆总领事,但是否因此事不得而知(参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季中外使领年表》,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4页)。
(130)《锡良收英署总领事葛(葛福)来函》(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初五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425~426页。
(131)《锡良复英署总领事葛(葛福)函》(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初五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427~428页。
(132)《锡良致外务部密电》(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初十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428页。
(133)直到1911年王人文护理川督任内,英领仍提出在成都购地设立总领事署的要求(参见《英领事忽思成都设署》,《申报》,1911年7月30日,第1张后幅第3版;“专电·电一”,《申报》,1911年8月8日,第3版)。
(134)《收四川总督岑春煊电为英在川设立领事事》(光绪二十九年正月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28册,第148页。
(135)《锡良致外务部函》(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虞和平主编:《近代史所藏清代名人稿本抄本》第3辑第64册,第4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