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英龙 黄鸿瑜:腐败治理协同化的逻辑展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6 次 更新时间:2026-01-22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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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英龙   黄鸿瑜  

内容提要:协同化治理是新时代腐败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亦是腐败治理的时代诉求。腐败治理主体的协同化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协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同以及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的协同四个方面,应当发挥其各自优势,协同作战。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的协同一体推进中,须实现腐败治理机制的协同化。通过完善腐败惩戒法律体系和腐败惩戒衔接机制,推进腐败惩戒机制的协同化。通过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公民参与监督机制、加强媒体舆论监督机制,实现腐败防范机制的协同化。通过构筑内部心理保障机制、搭建廉政激励机制通道,推进廉洁自律的协同化。推进“三不腐”机制之间的协同化,既要重视其线性化处理,明确各个阶段的任务并细化具体措施,又要整合优化各项资源,协同推进“三不腐”机制的立体化构建。

关键词:腐败治理/ 协同化/ 不敢腐/ 不能腐/ 不想腐/

作者简介:郑英龙,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鸿瑜,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江苏社会科学》(南京)2025年第3期 第176-185页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腐败成为阻碍国家健康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反腐败工作被提升到全新的战略高度,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我国开始进行监察体制改革。2018年,从中央到地方,监察委员会有序建立,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一府一委两院”政治架构的形成,我国反腐败常态化的新格局正式形成①。2022年,党的二十大提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②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③可见,随着反腐败形势不断变化,需要通过系统观念增强腐败治理效能,这要求通过协同治理的思路和方式治理腐败,从而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我国腐败治理中,各部门各司其职,因其职能分散,缺乏协调统一,削弱了反腐败的力度。纵然我国多个反腐败部门各有分工,但反腐败工作的开展仍主要依靠纪检监察机关,部门间难以形成治理合力应对复杂的腐败形势,迫切需要各方协同合作,实现反腐败资源的有效整合和信息的共享,从而有效打击腐败。

基于我国现有腐败治理经验,部分学者开始关注不同部门协同治理腐败的措施,相关研究主要从经济学的视角探讨了国家审计和国家监察机关如何协同惩治腐败④,以及从政治学的视角讨论如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⑤。但是,现有研究较少从多元主体视角论述腐败治理的协同化,尚未形成腐败治理协同化的整体性、系统性思路,也较少回应如何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构建中实现腐败治理协同化的问题。基于此,本文从论证腐败治理协同化的必要性出发,提出腐败治理主体的协同化方案,阐述腐败治理机制的协同化机理,从而推动各个机构加强协同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提升腐败治理效能。

二、腐败治理协同化的必要性

腐败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这意味着依靠单一的治理主体、单一的治理手段难以有效遏制腐败,需要各方治理力量协同作用。协同化治理是不同利益相关方通过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挑战、共同解决问题的治理模式⑥。腐败治理的协同化,有利于整合各方反腐资源、凝聚反腐力量形成合力,针对腐败行为的不同环节、各个方面采取综合性的预防和惩戒措施,实现对腐败行为的系统防治和有效打击。

1.协同化治理回应腐败治理的需求

党的十八大以后,“全面从严治党”被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腐败治理面临多方面需求,“协同化治理”正是其有效回应。我国当前的腐败问题呈现多元化、跨区域、跨领域等特点,在这一背景下,单一主体的治理模式难以涵盖腐败治理的所有维度和方面,难以有效应对当前严峻的腐败形势,亟需各方腐败治理主体通过协同化的治理模式合理整合资源,共同应对腐败治理难题,切实回应腐败治理需求。一是回应资源整合的需求。腐败治理涉及政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公民等多方主体,这些主体在各自领域拥有不同的治理资源、能力和专业知识,彼此间协同合作可以更好地整合治理资源,从而提高腐败治理成效。二是回应信息共享的需求。腐败治理过程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部门间容易出现信息壁垒。因此,需要通过协同化治理机制,促进腐败治理信息、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共享,从而总体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三是回应公众参与的需求。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权,公民也有参与腐败治理的需求。协同化治理可以促进公民参与,提高腐败治理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从而获得公民的信任和支持,促使公民乐意参与、能够参与、敢于参与和有效参与腐败治理。

2.协同化治理提高腐败治理的效能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腐败治理呈高压态势,治理手段愈加丰富,方式更加科学,治理能力显著提升。然而,反腐败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容易出现各自为政的情况,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腐败治理效能。协同化治理模式强调治理主体间的协作、共享和互动,强调协商、协调和共治的理念,通过协调不同利益、整合不同资源以及共同参与,共同应对腐败治理难题,从而增强腐败治理效能。这一模式下,腐败治理并非单一的政府主导,还强调多方主体的广泛参与,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协同化治理具有整合多元主体资源、解决复杂问题的功能⑦,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腐败治理的效果上看,协同化治理能够有效提高腐败治理效能。协同化治理强调公众参与的作用,这不仅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参与意识和信任感,还有利于促进决策的公正性和民主性。各方治理主体间的互动和协商,减少了彼此间的摩擦、冲突,形成共同的目标和利益,共同推动腐败治理工作顺利开展。从腐败治理的实践观察,现代社会面临的问题日益复杂,只有多方合作、整合各方资源和智慧,才能更好地解决。要通过加强社会参与,促进各方治理主体间形成共识、深度合作,打破传统治理中单一主体治理的局限,实现跨部门协作和部门间功能互补,提高腐败治理的整体效能。

3.协同化治理推进腐败治理现代化

我国的不少腐败案件情况复杂,具有涉及领域广、主体多元化、手段隐蔽、影响恶劣等特点,具体表现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亟需各方治理主体合力应对。协同化治理构建了一个腐败多元共治的体系,鼓励政府、企业和公民等多方主体积极参与其中,形成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在这一治理格局中,各主体的职责和分工进一步明确,权力监督机制不断健全,从而确保协同治理的有效推进以及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因此,协同化治理有利于推进我国腐败治理的现代化,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协同化治理是政府改革和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我国政府正进行深化改革,协同化治理是其中重要内容,旨在建立更加高效、协调的治理机制,推进腐败治理现代化。其二,协同化治理是反腐败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丰富和完善反腐败法律规范体系,协同化治理为此提供了丰富的制度实践。其三,协同化治理是社会发展的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各界对腐败问题的日益关注,公民对腐败治理的参与需求增加。协同化治理鼓励多元主体参与腐败治理,正回应了这一需求,这有助于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腐败治理主体的协同化

腐败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协同化理念的引入和制度实践有利于推动社会治理走向多元共治。一个腐败问题通常涉及多个领域和层面,各方主体在腐败治理中角色定位不同,承担的法定职责也不尽相同。各方治理主体协同作战,有利于腐败治理实现从偏向一元管理走向多元治理、从被动应对走向主动预防,从而通过腐败治理的协同化推动腐败治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协同

央地政府间腐败治理协同化的实现,是腐败治理体系高效运转的关键。中央政府从腐败治理的全局出发,制定全国性的腐败治理政策和战略,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腐败治理工作,同时对地方腐败治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地方政府在中央政策的指导下,负责各地区腐败治理工作,因地制宜地细化、落实中央反腐败政策,确保地方政策和中央政策协调统一。

央地政府间腐败治理的协同化,主要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一是多层级的协调机制,将中央权威性与地方灵活性相结合,形成治理合力。建立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的协调机制、省级政府与地市县政府的协调机制等多层级的协调机制,确保信息传递、政策协调和执行监督顺畅进行。这些协调机制的建立健全,确保中央政策和要求准确下达地方政府,并监督和指导其执行。二是统一的政策指导和政策的具体执行相协同。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全国性的反腐败政策和战略,为腐败治理工作提供统一的政策指导。中央政府将其制定的政策和要求传达给各级政府,明确工作重点,确保各级政府在腐败治理中按照中央政策的要求行动。三是央地政府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央地政府间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和及时传递。中央政府通过信息系统和通信渠道,将腐败治理相关信息、政策和经验分享给地方政府,助力地方政府更好地领会中央政策,从而加强工作的衔接和配合。四是央地政府间的监督与被监督机制。中央政府建立监督与考核机制,通过设立专门的部门和机构,对地方政府的腐败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根据考核结果对地方政府予以奖惩,鞭策地方政府加强腐败治理工作。五是职责分工与协作。央地政府在腐败治理这一问题上,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统分结合、动态均衡的协同合作局面。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全国性的反腐败政策,监督各级政府的工作,并提供专业支持和指导。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具体的腐败治理工作,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央地政府间的协同机制是中国特色腐败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央地政府间紧密配合,打破了不同治理层级间的制度性壁垒,保障反腐败政策的精准施行,实现反腐败政策的全面落地。

2.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同

腐败治理中,应注重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同。政府部门之间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腐败治理工作,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反腐败治理的效率,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反腐败格局。

首先,各政府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协同并肩作战。各政府部门应避免职能重叠和推诿扯皮,通过合理划分职责范围确保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反腐败工作。实践中,诸多政府部门具有反腐败的法定职责。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线索通报、移送,以及协助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等。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并对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党中央将审计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为反腐败工作中防微杜渐的常态化监督重要内容。财政部门是公共资金的“管家”,承担着“源头治腐”——公共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重要职责。各部门间应建立协同作战机制,加强彼此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协作。譬如,纪检监察机关可与审计部门、公安部门建立常态化或临时性的对接沟通机制,通过集中管理、优先分办、快速处置、定期调度、及时反馈等方式,强化对合作部门移交线索的“全周期”管理。

其次,各部门共同打造统一的腐败治理信息共享平台。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公安部门等治理主体可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治理经验共享和信息互通。通过数据跨部门流动打破信息孤岛,实现腐败线索的精准捕捉。依托信息共享平台,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时,可迅速获取审计机关对该案件财务问题的审计结果,或者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的调查进展。同理,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也可以从该平台中获取其他部门的办案信息,用于支持各自的工作。腐败治理信息平台建立以后,应当重视平台功能的维护和技术更新,以信息化、数字化助力腐败治理效能的提升。

最后,针对特定领域或重大的腐败案件,可组建跨部门联合办案小组或专项治理工作组进行调查,形成强大的部门合力。我国腐败问题涉及多行业、多领域,金融、医药、体育等权力集中、资源富集的领域腐败问题尤为突出。涉及多领域的腐败问题频发,腐败治理工作亟需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以医药领域为例,该领域的腐败顽固且复杂,卫生行政部门亟需加强同纪检监察、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打击医疗腐败。譬如,可通过医疗腐败治理联席会议,共同解决治理中的难题、重大问题。

3.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同

腐败治理中,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正向协作是反腐败斗争取得成效的关键。二者在准确打击腐败行为方面发挥合力,相互配合,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为社会公正提供坚实保障。

第一,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同。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职责是对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和调查,检察机关承担贪腐案件的公诉职能。双方的职能具有互补性,应不断强化协作意识,完善衔接沟通机制。一方面,须完善常态化的协同工作机制。通过开展专题研讨、组织同堂培训、抓实成果共享等着力解决法律适用、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等方面的疑难问题,提升办案质效。针对监检信息共享不充分、检察工作与监察工作的协调和衔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应制定明确规范⑧。另一方面,健全攻坚重大腐败案件时的协作机制,此类案件具有群体性、外向性、“一把手”数量多等特点,更需要监检协同。详而言之,应在坚持上述常态化机制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协同配合。经双方协商,可由一个部门为主开展调查,另一部门配合。此外,还应强化数据交互与共享机制,推动各项业务工作的有机统筹与紧密衔接。注重深化对问题数据的深度挖掘与分析,实现对监察对象更为精细的刻画,从而实现监督方式从“侧重单一主体独立行动”向“多部门协同作战”的根本转变。

第二,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协同。审判机关负责贪腐案件的审判工作,经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需要接受审判机关的检验。构建二者间相互配合、衔接顺畅的体制机制,对处理以职务犯罪为重要内容的腐败案件尤为重要。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可设立论证会商机制,与司法工作人员讨论,共同剖析案件中的疑难问题,确保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应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庭审质证、缺席审判、刑期折抵、违法所得没收等方面的衔接配合机制。建立常态化的旁听机制,法院公开审理时,监察机关可以组织人员旁听,从而提高其业务办理能力。

4.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的协同

腐败治理中,应当打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边界,统筹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发挥各自的优势,提升反腐败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思路是从全能主义转变为权能主义,更加重视社会力量。全能型政府则转型为服务型政府,集中化的权力形态转向扁平化。一方面,鉴于反腐败工作的特殊性,腐败治理主要还是依靠国家力量,应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在党的坚强领导下运行⑨。坚持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腐败治理工作方向正确、步调一致,为“三不腐”机制的构建提供根本遵循。另一方面,腐败治理也不能忽略社会力量的监督功能,要发挥群众监督“探照灯”作用,营造反腐倡廉的家风、社风、民风。现代国家治理的范畴是“共同的事务”,不同主体要根据自身的条件与社会的要求行动起来,明确不同主体所应担负的职责与发挥的功能,实现不同主体的功能互补与对公共事务的“共治”⑩。扁平化的治理结构有助于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利于公民行使宪法所赋予的监督权,成为腐败治理的重要力量。

为加强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的协同,可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和保护机制,鼓励群众提供腐败线索(11)。以媒体宣传、公益广告、廉洁文化进社区等形式,加强反腐败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提高群众廉洁意识之余,强化其监督意识,鼓励其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密织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网。集中化与扁平化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既要依靠集中统一和权威高效的国家力量,也要依靠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因此,需要注重腐败治理的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互联动,推动信息技术同腐败治理工作深度融合,强化责任落实与监督问责,实现集中化与扁平化的有机结合,推动腐败治理协同化。

四、腐败治理机制的协同化

虽然“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有各自的内涵和侧重点,但“三不腐”绝不是腐败治理的三个阶段,需要运用整体论和系统论方法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其中,“不敢腐”是“不能腐”“不想腐”的基础;“不能腐”是“不敢腐”“不想腐”的保证;“不想腐”是“不敢腐”“不能腐”的目标。三者需要协同一体推进,多点同时发力(12)。

1.“不敢腐”:腐败惩戒机制的协同化

构建“不敢腐”的腐败惩戒机制,关键在于强力震慑,提高腐败行为需要付出的成本。在腐败惩戒机制中实现腐败治理的协同化,能够提高腐败治理的效能,增强反腐败整体合力,持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效应(13)。

(1)完善腐败惩戒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反腐败工作面临着更复杂的挑战,具有腐败形式多样化、利益链条复杂化等特点,腐败查处力度和范围有待扩大,腐败监督机制仍需不断完善(14),而我国反腐败立法呈现“厉而不严”的立法态势、多法并行的立法格局(15)。反腐败力量分散、制度衔接不顺畅、轻预防重惩治,难以为消除腐败滋生提供制度保障。因此,应完善反腐败立法体系,优化“不敢腐”的腐败惩戒机制。一方面,构建严密的法律框架,解决监察法规范系统化不足的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款,以明确腐败治理的体系构成、法律法规的效力位阶及冲突解决等问题,重点解决监察法规与其他法规之间的关系、备案审查范围及监察机关制定规范的权限等问题,保障监察权有序、有效运行(16)。另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腐败治理的阶段性重点和总体性问题,完善腐败专门性立法。腐败行为的调查在腐败治理工作中占据核心地位,为进一步提升腐败调查的效能,须加强相关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监察调查的程序、环节与权限设置。

(2)完善腐败惩戒衔接机制

在构建“不敢腐”惩戒机制方面,现有研究侧重于反腐败法律体系建设的讨论。党纪同样具有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的功能(17),加强其与法律规范的衔接配合,是协同构建“不敢腐”惩戒机制的应有之义。

首先,加强党纪与国法在腐败治理中的协同并不意味着将二者简单地混同,而是在各自体系中约束相应对象,同时弥合二者间存在的空隙,达到党纪国法共治的效果。其次,坚持“纪法衔接”在有序的前提下进行。党纪严于国法,应在国法之前遏制轻微违纪或轻腐败走向严重违法犯罪,发挥党纪“腐败预防”的功能(18)。最后,做好执纪和执法的程序衔接。合署办公后的纪委监委对违纪、违法犯罪的调查同步进行,目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法》对线索受理和移送规则、处置程序和方式、立案调查协作等程序已作出规定,保障了执纪与执法程序之间的衔接(19)。未来还应继续完善移送起诉和证据规则等方面的衔接协调(20)。

2.“不能腐”:腐败防范机制的协同化

腐败惩戒机制的协同化对腐败分子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也存在威慑效果边际递减的局限性。故腐败治理既要重视事后惩处,还要重视事前防范。“不能腐”的腐败防范机制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基石,有利于遏制腐败的发生,更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关键。通过制度建设与深化改革,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形成一道让腐败无处遁形、无法得逞的严密防线。

(1)持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构建以“不能腐”为根本的腐败防范机制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监察体制还存在渎职滥权型腐败难以预防、惩治力度较为薄弱、监察机关难以对所有类型公权力实现精准覆盖、基层体制改革面临阻碍等问题,有必要持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相应的体制和机制。

第一,实现监察监督全覆盖。监察监督全覆盖意味着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全面的、无死角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21)。实现监察监督全覆盖,可在各级监察委员会之下设立若干专门监察委员会。通过监察工作队伍的整合、集中管理和使用,设置面向不同行业或系统的专门监察委员会,有效推进重点领域的腐败治理。同时,基于当前监察机关的反渎职滥权力量配备薄弱、监察工作“重贪贿、轻渎职”的现状,可以考虑在监察委员会内部成立专门的反渎职滥权部门(22)。

第二,完善协同联动机制,深化基层监察体制改革。基层的监察体制改革中存在如下突出问题:其一,监察信息化水平滞后,案件查办效率低下;其二,基层的审查调查工作通常采用“走读式”谈话,容易出现翻供、串供等问题;其三,派驻组上下联动监督效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联动有所欠缺,甚至内部监督也缺乏统筹衔接制度(23)。因此,有必要加强腐败治理业务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完善协同联动机制,打破基层监察工作的信息壁垒,提升监察工作效能。

(2)健全公民参与监督机制

公民是腐败治理的重要力量,但当前仍存在公民监督意识差、监督渠道不畅通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增强公民监督的积极性,提高公民的监督能力,畅通监督渠道,从而推动构建“不敢腐”的腐败防范机制。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民参与监督的责任心。通过展示反腐败成效、警示腐败危害、宣传监督渠道等宣传方式,激发公民的参与热情,推动腐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人民群众的支持是腐败治理成功的必要条件之一(24),公民认可并遵循的廉洁文化有助于激发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第二,优化监督渠道,强化监督反馈和处理机制。复杂烦琐的举报程序阻碍了公民参与腐败监督,故应简化举报程序、降低举报门槛,加强对监督渠道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畅通无阻。腐败监督渠道随着科技的进步不断拓宽,不再拘泥于现场举报、电话举报等传统方式,网络监督成为腐败监督的重要方式。应当鼓励公民通过网络渠道实施监督,揭露腐败行为并提供线索,同时加强对网络监督的引导和管理,确保公民在互联网上依法行使监督权。

(3)加强媒体舆论监督机制

媒体舆论监督在腐败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若善于运用媒体舆论监督,不仅能提高腐败治理成效,还能提升腐败治理的透明度,得到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第一,加强对媒体舆论监督的引导。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自由发声,公开分享自己的见闻、表达自己的观点,客观上对腐败行为起到监督作用。这样的媒体舆论监督已然成为揭露腐败的有力武器。但应看到媒体舆论监督具有两面性,若不及时进行舆情监测,可能会被不当利用,出现不实报道或过度炒作的情况。因此,要强化对媒体舆论监督的引导,确保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避免误导公众。通过引导媒体舆论监督使其更加聚焦腐败治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加强媒体与有关部门的配合。腐败防范机制的协同化要求媒体与腐败治理部门加强合作,促进信息互通与共享,这有利于揭露腐败和打击腐败。媒体将获取到的腐败线索及时向腐败治理部门反馈,相关部门利用这些信息开展调查工作。这样的信息流通和共享有助于反腐败工作合力的形成,提高腐败治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与此同时,这还能促进公民对反腐败工作的了解,使反腐倡廉深入人心。通过媒体和有关部门的合作,公民提高了对腐败行为的辨别能力,明白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腐败行为,以及发现腐败行为后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向哪些部门反馈。当公民真切感知到腐败行为的危害性以后,对腐败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会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从而积极参与反腐败工作。全社会形成对腐败深恶痛绝、人人反腐的良好氛围,让腐败无处遁形。

3.“不想腐”:廉洁自律机制的协同化

构建“不想腐”的廉洁自律机制,要关注腐败行为的心理生成机制。结合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分析腐败行为的心理,探究其预防机制,为构建“不想腐”的廉洁自律机制提供新的研究路径。从现有研究来看,以物质为导向、以安全稳定为导向、以归属为导向和以自尊为导向是主要的拒腐心理(25)。在廉洁自律机制中实现腐败治理的协同化,要从上述拒腐心理入手,多层次、多角度地进行制度设计。根据拒腐心理的形成过程,对腐败行为的预防机制进行分类讨论。

(1)构筑内部心理保障机制

“不想腐”是根治腐败行为之本,构建“不想腐”的廉洁自律机制应侧重教育和引导,推进反腐倡廉文化建设,强化“不想腐”的信念教育,构建思想防线。

第一,推进反腐倡廉文化建设。“反腐败斗争不仅是一场政治斗争,也是一场文化斗争。”(26)反腐倡廉文化的核心价值在于倡导廉洁从政、廉洁从业的价值态度和行为取向。这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道德底线,自觉抵制诱惑;弘扬廉洁文化,倡导廉洁自律、勤政为民的价值观。通过树立先进典型、表彰廉洁模范等方式,激励广大党员干部自觉践行廉洁自律的要求。

第二,丰富廉政思想教育手段。做好廉政教育和正反典型教育,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的重要方式。一是强化理论教育,积极开展实践活动,如组织专题讲座、研讨会等。发挥党校的干部教育培训主阵地、主渠道作用,将廉洁纪律、反腐败政策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增强其反腐自觉性。利用网络平台和新媒体建立廉洁教育公众号等,发布资讯、案例,创作廉洁文化作品,使廉洁文化深入人心。二要做好正反典型教育。以正面典型为榜样,持续用活地域“廉”文化,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强化榜样的激励作用。以反面典型为镜鉴,通过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学习典型案例、组织旁听庭审等方式上好警示教育课。

(2)搭建廉政激励机制通道

构筑“不想腐”的廉洁自律机制还需从外部因素入手,进一步完善国家公职人员的薪酬待遇体系,完善廉政激励机制,从而提高公职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其廉洁从政(27)。一方面,应完善薪酬结构,提高薪酬标准。公职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较低,生活保障作用弱,由此产生的信任感缺失易诱发腐败(28)。另一方面,我国公职人员绩效工资考核趋于平均化,容易导致激励效果差。总体而言,薪酬标准偏低,与劳动付出不相当,容易滋生腐败心理。鉴于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适度提高基本工资。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工作强度及劳动付出等相关因素,及时调整工资标准,保障公职人员的正常生活,使其没有后顾之忧。完善工资增长机制,推动公职人员薪酬合理、平稳增长。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对现有津贴补贴项目进行清理、整合,及时新增津贴补贴的类型,确保津贴补贴合理发放。对在艰苦边远地区、高风险岗位的公职人员,给予较高的津贴和补贴,体现国家关怀。

第二,完善绩效考核标准。完善绩效考核标准是构建“不想腐”廉洁自律机制的关键抓手,设计合理的考核指标,有利于推动廉洁意识从外部约束转化为内在自觉。从静态角度来看,公职人员的绩效考核应综合考虑公职人员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成果等客观因素并加以量化,确保薪酬体系能够反映公职人员的实际贡献和岗位价值。从动态角度看,绩效考核应摒弃传统的“重结果轻过程”的思维模式,建立日常监测和专项评估相结合的动态考核机制。通过分析日常监测数据与专项评估结果,动态调整考核指标。

4.“三不腐”机制之间的协同化

从理论上说,“三不腐”基本对应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惩治的横向腐败治理机制,但“三不腐”机制的构建不仅应关注腐败的各个阶段,还应注重“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腐败治理模式(29)。

第一,重视“三不腐”机制的线性化处理,明确各个阶段的任务,细化工作要求。其中腐败治理的事前预防阶段对应“不敢腐”“不想腐”的机制构建。从法律规范层面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戒力度,潜在的腐败者因惧怕严重的法律后果而“不敢腐”,强化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使其内心形成“不想腐”的道德防线。腐败治理的事中监督阶段侧重“不能腐”的机制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包括内部审计、外部监督、群众举报等方式在内的监督体系,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减少腐败滋生;利用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效率和精准度,使腐败行为难以实行。腐败治理的事后惩治阶段对于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发挥“不敢腐”的震慑效果。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对腐败分子依法惩处并及时通报案例,以儆效尤。同时注重损失的挽回,修复腐败造成的社会影响。

第二,整合优化各项资源,协同推进“三不腐”机制的立体化构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30)。立足于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这一目标要求,需要完善“三不腐”机制的一体推进,协同推进“三不腐”机制的立体化构建。根据腐败发生的时间,可以将“三不腐”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三个阶段并非三个割裂的环节,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是坚持系统观念的重要体现。事前预防中的廉政教育贯穿公职人员的职业生涯,事中监督的结果可作为事后惩治的依据,而事后惩治形成的典型案例起到警示作用,用以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三不腐”机制的一体推进,构建了一个立意高远、逻辑严密、良性互动的腐败治理格局,从而实现腐败全周期、全方位和立体化治理。具体而言,要优化治理方式,注重科技进步所带来的治理效能的提升。一方面,要善于利用信息技术推动“三不腐”机制创新发展。通过建立全国性的反腐败信息共享平台、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预测腐败风险等方式,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智能化水平(31)。这一过程中,应注重技术应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确保个人信息和敏感数据的保护。另一方面,要善于运用新媒体技术,构建“不想腐”的文化氛围,加强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鼓励公众通过社交媒体、举报平台等正规渠道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腐败治理主体提供腐败线索,推动全民反腐、全民监督。

五、结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32)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尽管如此,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腐败存量尚未彻底清除,增量还在持续产生,切不可掉以轻心。应当持续发力,提升腐败治理的整体效能,推动腐败治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同时,腐败案件的处理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任何时候都不应动摇“罪刑法定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司法准则。

腐败治理协同化是腐败治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腐败治理协同化是在深刻把握腐败问题的根源和本质,结合我国国情和反腐败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腐败治理模式,旨在协同各方治理力量,形成强大的治理合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腐败治理协同化既强调治理主体的协同化,强化央地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以及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之间的协同化,又强调腐败治理机制的协同化,强化腐败惩戒机制、防范机制、廉洁自律机制的协同推进,深刻回应了当前腐败治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有利于实现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因此,要深化腐败治理协同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发挥好腐败治理协同化的制度效能,化解我们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面临的“消极腐败的危险”,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

注释:

①陈伟:《新中国反腐败70年的历史过往与时代序章》,《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年第6期。

②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

③《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日报》2024年7月22日。

④代表性文章如唐衍军、蒋尧明:《政府审计推进腐败治理研究——基于区块链技术赋能视角》,《会计与经济研究》2020年第4期;李嘉明、杨流:《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服务腐败治理的路径探索——基于协同视角的思考》,《审计与经济研究》2018年第2期;周泽将、修宗峰:《国家审计与腐败治理体系协同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17年第7期;王会金、马修林:《政府审计与腐败治理——基于协同视角的理论分析与经验数据》,《审计与经济研究》2017年第6期。

⑤代表性文章如任建明、薛靓:《一体推进“三不腐”战略的三重逻辑》,《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沈丽:《一体推进“三不腐”:逻辑理路、基本内涵与实践进路》,《湖南社会科学》2023年第2期;蒋来用:《高质量一体推进“三不腐”的目标与策略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6期;王云骏:《“一体推进三不”腐败治理的整体性构想与协同化路径》,《学术界》2022年第6期。

⑥李汉卿:《协同治理理论探析》,《理论月刊》2014年第1期。

⑦周凌一:《地方政府协同治理研究:概念、模式与动因》,《复旦城市治理评论》2022年第1期。

⑧杨宇冠、郑英龙:《〈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研究——以〈监察法〉的衔接为视角》,《湖湘论坛》2018年第5期。

⑨王建国、谷耿耿:《新时代监察改革深化的法治逻辑》,《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

⑩张贤明、张力伟:《论责任政治》,《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2期。

(11)李沫、黄健:《我国纪检监察反腐举报制度的法律重塑——基于对举报信访化的反思》,《湖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

(12)王云骏:《“一体推进三不”腐败治理的整体性构想与协同化路径》,《学术界》2022年第6期。

(13)沈丽:《一体推进“三不腐”:逻辑理路、基本内涵与实践进路》,《湖南社会科学》2023年第2期。

(14)彭新林:《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动因与方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24年第4期。

(15)邹鹏:《新时代中国反腐败立法体系的建构逻辑》,《廉政文化研究》2023年第3期。

(16)曹鎏:《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实现路径研究》,《中国纪检监察研究》2024年第3期。

(17)周长军、张瑞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纪法衔接的问题与应对》,《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

(18)夏伟:《监察体制改革“纪法衔接”的法理阐释及实现路径》,《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19)赵小婉:《党纪与国法关系研究》,《理论视野》2023年第12期。

(20)江国华、何盼盼:《国家监察纪法贯通保障机制研究》,《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

(21)张江波:《实现监督全覆盖具体化、制度化》,《中国纪检监察》2020年第13期。

(22)封利强:《监察全覆盖的法理内涵、实践障碍与完善路径》,《河北法学》2024年第9期。

(23)冯军旗:《县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效、问题和对策》,《廉政文化研究》2022年第3期。

(24)任建明:《我国未来反腐败制度改革的关键:反腐败机构与体制》,《廉政文化研究》2010年第1期。

(25)童德华、尚凡洁:《需求理论视阈下不想腐的心理形成机制研究》,《廉政文化研究》2024年第2期。

(26)红言:《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红旗文稿》2022年第4期。

(27)孙久义:《公务员廉政激励机制研究——基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领导科学》2017年第5期。

(28)童德华、尚凡洁:《需求理论视阈下不想腐的心理形成机制研究》,《廉政文化研究》2024年第2期。

(29)蒋来用:《高质量一体推进“三不腐”的目标与策略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6期。

(30)《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日报》2024年7月22日。

(31)吴建雄:《用“全周期管理”方式一体推进“三不腐”》,《人民论坛》2022年第15期。

(32)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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