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早期中国文本中,“利”字呈现出复杂的含义,其含义的复杂性在矛盾句中尤为显著。这些矛盾句的出现或许暗示了孟子以后的思想家不再单纯地接受或排拒“利”,而逐渐承认“利”这个概念的多面性。英美哲学家对于概念的鼓动性与描述性含义的区分,有助于解释“利”在中国早期论述中的两个重要功能。概念的鼓动性含义,指的是灌注于该概念上的劝说力量,期使该概念在特定方向上“感动”受众;概念的描述性含义,指的是该概念本身具有的意涵,即在取向上中立的内容与描述。当早期思想家的论证聚焦于对“利”的赞成或反对时(两种鼓动性含义),也同时讨论了“利”既有的语义内涵(描述性含义)。对于“利”字矛盾句的分析,也能进一步证明墨家思想的普及与持续地被其他学派所吸纳。把“利”视为一种价值最初只见于墨家学说之中,后来则逐渐成为思想家共同持有的道德语言。
作 者:戴卡琳(Carine Defoort),比利时鲁汶大学汉学系教授
原 载:《文史哲》2012年第2期,第5-16页
在早期中国文本中,一些概念被明显地赋予了正面的含义,如“道”或“天”;有一些则被明确地赋予了负面含义,如“弑”和“乱”。可是仍有一些概念,在不同语境下,或被不同作者使用时,带有迥异的价值评判,“利”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普遍的看法是,墨子与其弟子强烈地支持对利的追求,而儒家的孔子、孟子与荀子则反对对利的追求。然而,一旦深入研读战国及汉代的文本,我们就会发现早期思想家关于“利”的论述,揭示了“利”的错综复杂,甚至让人迷惑的意义。
不同的语法功能、多重的含义以及随时代变迁的语义可能造成了“利”本身的复杂性,不过这些因素并没有使得它在中国的经典术语中显得特别与众不同。使它引人注目的地方是,尽管在同一段落或语句中,“利”有时表达不同、甚至是相反的意思。面对“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巧弃利,盗贼无有”(《老子·第十九章》)这样的论述,现代学者一定对“利”的含义感到茫然。作者两次使用的“利”可谓鲜明对立:前者是被接纳的,而后者则是被拒绝的。然而,译者通常并没有对此中的矛盾感到为难,而是自发地把它们译成带有不同价值判断的语词:即消除圣人,摒弃知识,那么人民会得益百倍……消除技巧,摒弃利润,那么我们将没有盗贼(Eliminate sageliness,throw away knowledge. And the people will benefit one hunderdfold.... Eliminate craftiness,throwaway profit. Then we will have no robbers and thieves)。可是原来的作者是否意识到此中的矛盾?如果他是头脑清醒的哲学家,他曾否试图避开它?或者他是否意图通过困惑读者来表达弦外之音?
“利”在同一段落中被矛盾地使用,并非道家的专利,还出现在其他学派的典籍中。这并不意味着早期中国思想家缺乏严密的逻辑或对理性思维不感兴趣,而是他们意识到“利”的多重含义,并试图挖掘它潜藏的多义性。在许多文献中,“利”的矛盾句清楚地呈现出作者所用的两个“利”字表达了不同含义。本文所说的“矛盾句”并非逻辑学中的专门术语,而是指中国古代文献中如“大利不利”(《六韬·武韬·发启》)、“利而弗利”(《唐虞之道》)、“利而勿利”(《吕氏春秋·贵公》)、“不利之利”(《吕氏春秋·慎行》)、“利而不利者”(《荀子·富国》)和“不以利为利”(《大学》)等句式。这些句式同时强调了术语的一致性及内涵的差异性:假使这两个“利”字的含义完全没有差别,那么这些言论显然是有问题的。如果为了表述清晰,而用其他术语取代其中一个“利”,如“大利不利”变为“大利不用”或“大利不义”,那么这些语句便会失去其修辞力量。也正是由于在这一言论中两次使用了同样的字,才迫使读者为它建立起不同的含义。
那么这些论述究竟要说什么?为什么要通过似是而非的方式来论证?这些矛盾句指陈了“利”的哪些含义?如果不用这些矛盾句,同样的含义是否也能被表达?在对战国及汉代文本中“利”概念的复杂性作出总的概述之后(第一部分),本文将分析它的鼓动性和描述性含义(第二、三部分),并考察孟子对“利”的讨论,以追溯关于“利”的矛盾陈述的发展与内涵(第四、五部分)。
一、“利”的复杂性
矛盾性陈述并非凭空出现:它们的出现表明早期思想家对“利”的关注与讨论早已存在。换言之,“利”的重要性及复杂性已被早期思想家所察觉。学界一般认为,在早期中国思想家中,墨子比儒家思想家对于“利”的议题表现出更大的兴趣。不过,有些学者认为,这个看法需要考量“利”的价值内容与语义的复杂性。对于这种复杂性的分析将会为澄清“利”的不同含义奠定基础。
根据现有对“利”字的研究成果,“利”字所在的语词顺序及前后语境表明它常常被用作名词、形容词、不及物或及物动词,且偶尔被用作副词。在这些功能当中,“利”蕴含了丰富的语义,从“锋利的”、“顺利的”和“流利的”到更为常见的语义,如“利益”或“利禄”。看上去十分不同的语义如“锋利的”和“有利的”实际上是相互联系的,正如葛瑞汉(A.C.Graham)所提出的:“我们很容易把‘利’和‘害’这两个概念与生活当中的自然趋势联系起来,因为它们意味着无阻或受挫的行为;刀是‘利’的(锋利的),意味着它没有受阻,演讲是‘利’的(流利的),意味着它叙述自如。”甚至,在某些段落中,“利”的两种含义被作者混合使用。在《法言·五百》中,有人问扬雄:“孔子知其道之不用也,则载而恶乎之?”扬雄答道:“之后世君子。”而发问者认为这种弘道之法相当之“钝”。扬雄则为儒家辩护道:众人认为钝的,最终将变成“利”的;反之亦然。圣人之教的利益并没有限制,其“贵无敌,富无伦”。在《墨子·鲁问》中有如下对话:
子墨子见齐大王曰:“今有刀于此,试之人头,倅然断之,可谓利乎?”大王曰:“利!”子墨子曰:“多试之人头,倅然断之,可谓利乎?”大王曰:“利!”子墨子曰:“刀则利矣,孰将受其不祥?”
这一问题已经隐含了“利”与“不祥”相反的含义,也在“锋利”之外又引入了“利益”之义。大王一开始的回应证明了这一转换:“刀受其利,试者受其不祥。”梅贻宝选择了“利益”来翻译这一句中的“利”(the sword reaped the benefit),然而许多现代中文译注使用“锋利”一词(“刀受锋利之名”)。由于墨子此处的“利”表达了两种含义,使得翻译相当困难。
即便仅在表达“利益”之义的范围内,作为名词的“利”也有多种含义,如“赢利”或“可图之利”、“营利”、“利益”或“有益之利”、“利息”、“好处”、“收益”、“得益”、“功用”、“方便”、“福利”和“吉利”。作为形容词,它的语义范围从“有益的”、“有用的”和“有利的”扩至“贪婪的”或“逐利的”。而作为动词,它通常表示“益于”、“利于”或“促进”,有时也可表示“享用”、“得益于”及“从某处获取利益”。
英美哲学家对于概念的鼓动性(emotive meaning)与描述性含义(descriptive meaning)的基本区分有助于解释“利”在论述中的两个重要功能。鼓动性意义是灌注到词语中的力量,它使词语能够在特定方向上“感动”读者,激发回响并且影响他们的观点与态度;描述性含义是取向上中立的内容或描述,即是指它本身的意义。史蒂文森(Charles Stevenson)指出,在对同一概念的这两种含义进行界定时,我们可以区分出两种论证:第一种富于挑战意味,这种论证方式表现为对某类行为或事件通行或主流评判的拒斥,通常发生在相关术语鼓动性含义不太强的情况下,因为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之下,论者才能对既有的观点提出质疑,并为大众所接受;第二种论证方式可称为“劝说性定义(persuasive definition)”,即通过“不更改所知词语的鼓动性含义,而给予它新的描述性含义”来变换人们兴趣、习惯、举止或行动的方向,当相关术语的鼓动性含义已为社会普遍接受时,论者通常会采取这种改变术语描述性含义的相对弱势的论证手法。
举例来说,论者可以透过如下两种途径来为某些杀害君主的行为辩护。如果所处社会对于“弑”这个罪名的情绪较为平淡,那么论者可主张,在某些条件下弑君是可以被接纳的,甚至是英雄的行为。这种论证方式是在挑战“弒”的负面的鼓动性含义,而并没有进一步讨论它的描述性含义。但是如果所处社会对于“弑”赋予强烈的鼓动性含义,比如在战国时期,对名为“弒”的行为表示赞同,将很难为社会所接受。比较合宜的选择,便是使用劝说性定义来为某些条件下杀害君主的行为进行辩护,即保留“弒”负面的鼓动性含义而改变其描述性含义。早期的争鸣百家几乎不为“弑”君辩护,而是试图让受众相信,他们所辩护的某些行为不应该被称作“弑”,而应该被称作“诛”。与“弒”相比,“诛”带有更为正面的鼓动性含义。能称为“诛”的行为,一般被认为具有正当性,而且有助于国家秩序的维护。
总的来说,劝说性定义所定义的词语,时常带有强烈的鼓动性含义与微弱的描述性含义。若一个词语带有为大众所接受的描述性含义,而仅有微弱的鼓动性含义,则难以出现“劝说性定义”。本文将运用这些观点,来探讨早期中国文本中“利”字的描述性和鼓动性含义。
二、“利”的鼓动性含义
“利”的问题至关重要:它更多地不是体现在描述性的论述中,而是体现在规定性的论述中——在体面的生活和良好的政治这一方向上引导受众。我们经常可以通过与“利”连用的形容词和动词来掌握作者对它的评价。当“利”被描述为“小”或“私”时,作者倾向于用它来表达负面的鼓动性含义,并劝说人们对“利”不要“积”或“取”,也不要“贪”或“好”,更不要“谋”或“争”;并认为人们应当要“去”、“弃”、“轻”,或是“后”这样的利。孟子之后的儒者有时激烈地把“利”与“义”对立起来,像《荀子·修身》中的“保利弃义谓之至贼”便是如此。可是,没有一位早期思想家对“利”始终保持完全负面的态度,即便是孟子也不如此。
除了表达负面的鼓动性含义的“利”之外,还有表达正面的鼓动性含义的“利”。“利”正面的鼓动性含义通常与形容词“大”或“公”,动词“兴”、“犯”或“同”相联系。当作为及物动词的“利”以有生命之物为受词时,主要表达正面含义。相较于有时表达正面价值,有时带有负面意涵的“利”,“道”和“弑”这两个概念则仅包含单一面向的鼓动性意涵。因此,“利”这一概念的特殊之处,便在于它的鼓动性含义不只强烈,还呈现出明显的价值分歧。
约翰·爱默生(John Emerson)所描述的古代中国直至孔子时代都是礼治的贵族社会。在其中,自我主张和大胆地追逐私利是不被认可的,而当墨子和他的弟子提倡以“利”作为评判行为与态度的标准时,这种公共道德意识开始面临危机。墨子是中国最早强有力地把“利”提上议程的思想家。根据墨家的主张,在政治中起决定因素的不应是个人端正的相貌、贵族的血缘或有教养的举止,而应当是他对大家的财富、安定及秩序所作贡献的大小。墨家的总原则“利”似乎比他们实际政策的建议在思想界更具有影响力。
一些发展了这个观点的思想家认为,生命与健康比政治职位与财富更具价值,这种观点的代表性人物是杨朱。葛瑞汉(Graham)认为,受他启发的思想家们同样对“利”进行反思。他说:“杨朱的思想正如墨家思想一样,从利害的权衡出发。不过他们所关注的议题不是‘我们应当如何利于天下’,而是‘什么才是真正对人类有利的’,更确切地说,是‘什么是真正对我有利的’。”在被断定为杨朱的著作中,“利”的确被理解为个人自然与正当的关怀对象。正如《吕氏春秋·本生》所指出的:“是故圣人之于声色滋味也,利于性则取之,害于性则舍之。”不过,大多数的杨朱著作倾向于把“利”视为诱导人走向自我毁灭之物,而对它表示怀疑。因此他们建议“重生则轻利”(《庄子·让王》)。
公元前4世纪的统治者对“利”的强烈推崇也招致批判,并在传统的捍卫者中引起负面评论。就连梁惠王想要“利吾国”的美意都遭到了孟子的批评,只因为他从“利”的角度来表达君主的责任。葛瑞汉(Graham)认为,“利”对于孟子“只是可耻的自利”,这个“贬义的语词对于孟子而言,足够使一个哲学完全、彻底地遭到谴责”。到了孟子的时代,“‘利’(benefit)这个字已经被墨家以及后来的杨朱学派的权衡利害所玷污,以致我们很难在翻译时做到用词一致,而不得不使用另外的对应语‘profit’来翻译某些‘利’字”。不过,Jorg Schumacher在《关于孟子对“利”概念的解释》一书中指出,孟子对于“利”的态度并非始终如一的负面,而是松散和复杂的。尽管孟子在大多时候避开讨论“利”,在不同的思潮中(包括儒家),这个议题依然被关注。“利”在早期思想中的重要性,也在这些讨论中逐渐增长,并持续了数世纪。荀子关于“利”的讨论不只大大地增加,其“利”字的使用还同时容纳了正面与负面的鼓动性含义。
“利”的矛盾句结合了带有不同价值判断的利,使我们发现即使是同一个作者也可能同时承认不同利的存在。例如前面引用的《老子·第十九章》的句子,便结合了“利”正面与负面的两种用法。英文译者在翻译时似乎都同意了葛瑞汉(Graham)将两种“利”分别译作“benefit”和“profit”的直觉。当讨论养心时,《管子·内业》篇建议君主“去忧乐喜怒欲利”(cast of fsorrow,happiness,joy,anger,desire and profit-seeking),因为作者认为,它们无可避免地伤害到心,唯有去除这些东西,心才能返回到平静的状态,因为“彼心之情,利安以宁”(its true condition is that in finds calmness beneficial and,by it,attains repose)。他对“利”的运用的不一致,主要体现在对“利”相反的价值评判上。相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大学》“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这段话中。詹姆斯·理雅各(James Legge)对这段话的翻译是:“In a State,pecuniary gain is not to be considered to be prosperity,but its prosperity will be found in righteousness.”又一次,这里的矛盾结构迫使我们发现两个“利”于评价上的区别:一个被译作可鄙的“金钱收益”(pecuniary gain),另一个则是值得赞美或可被接受的“富足”(prosperity)。金钱收益是虚假的利益,因为它孤立并削弱了收益者,而真正的利益让君主获得他人的忠诚。
对“利”的鼓动性力量的概述,揭示了“利”在公元前最后4个世纪中,成为争论越发激烈的议题。与此同时,它的正面和负面的鼓动性含义都在增加。随着“利”越来越经常性地被提及,对话中的“利”越来越受到重视,也同时遭受人们的批评。“利”的鼓动性含义的分歧曾经区分开了不同的思想家,却也被随后的作者以某种方式内在化了。思想家们意识到“利”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因而常常选择同时保留正面与负面的含义:矛盾句于是对他们的意旨赋予了劝说的力量,但同时也承担了概念性清晰可能受损的风险。
三、“利”的描述性含义
“利”的鼓动性含义的演变自然牵动着它的描述性含义。墨子和杨朱颇为正面地讨论利益,而孟子或荀子则更为负面,他们显然各有考虑。当论证主要集中于对“利”的赞成或反对(两种鼓动性的含义),他们起码都讨论了它既有的语义内涵(描述性含义)。“利”的描述性含义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它的对象、数量、影响范围及内容。这几个方面紧密相连,此处只是作了初步的区分。最初,思想家们只是简单地反对或支持,把“利”作为衡量“善”的标准。当后起的思想家开始考量到利的诸多面向,他们的立场就变得更为细致而微妙,他们对利的反思与琢磨,便反映在关于“利”的矛盾句中。
及物动词“利”的受词,就是“利”的对象,也是逐利行为的受益者。确认利的对象是自己还是他人,关系到墨家如何评价这样的利。因此,事实并不完全像Schumacher所声称的那样:“‘利’字总是被墨家正面地使用。”例如,《墨子·兼爱上》中的“子自爱不爱父,故亏父而自利。弟自爱不爱兄,故亏兄而自利。臣自爱不爱君,故亏君而自利。此所谓乱也”。此处“利”即传达负面价值。当“利”与反身代名词“自”连用(“自利”),而且与“亏人”相结合之时,它总被公认为是负面的,尽管这样的例子并不常见。《墨子》这里的主张是针对父子、兄弟与君臣之间的相互对待,同时也涉及盗贼对“室”,乃至诸侯与大夫对待“国”与“家”的情况。在《墨子》的《兼爱上》和《非攻上》中,“利”字总是出现在“自利”这个词组中,且带有负面的意涵。对墨家来说,利益唯有针对他人时才是善的。所利的对象便成为矛盾句中的主导议题(见下),“为他”或是“为己”也成为墨子与杨朱思想的基本分歧。
墨家对利的看法,在涉及数量方面时,就变得更为微妙。有些思想家从固定的数量来谈论“利”(就像一个馅饼切成若干块被有限的人享用),有些思想家则认为“利”没有数量的限制并且会不断增加(就像一部能被无数人观赏而不会消减的影片一样)。对“利”作出负面评价的思想家似乎预设了“利”是有限的,分享的人越多,每个人得到的利益就越少。那么,如果一个儿子为自己牟利,他自然就会亏待自己的父亲。不过随着“利”之地位的提高,这样的看法便有所改变。在《墨子·兼爱中》里,“利”首次被正面看待。该篇认为唯有利于他人,自身的利益才能增多:“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换言之,对稍晚的墨家而言,有智慧的自利并不是简单的自我主义,而是利他主义的理性基石。对“利”的分享到底能否为相关群体带来双赢局面?《韩非子·内储说下·六微》认为“臣利立而主利灭”。不过,另有人通过乘舟之喻来说明相反的观点,好处或收益的享有或损失会由乘舟之人共同承担。《管子·版法解》甚至认为利益会随着分享而增加:“凡人者莫不欲利而恶害。是故与天下同利者天下持之,擅天下之利者天下谋之。天下所谋虽立必隳,天下所持虽高不危。故曰‘安高在乎同利’。”认为利益能够扩展并通过分享而增长的观点,同样出现在“利”的矛盾句当中(即像分享电影或舟,而非共享一个馅饼)。
对“利”之数量的反思还时常涉及第三种描述性含义,也就是它的影响范围:个人的利益影响能有多深远?能影响到族员、乡邻、一国之人、他国之人,还是天下之人?对墨家而言,随着范围的扩大,“利”的正面鼓动性含义也在增加:一个人若能为更多人谋利,他的善也将更为圆满。《兼爱上》(此章中“利”被负面地使用)建议人们相互关爱,《兼爱中》要求把关爱与利他行为的范围扩充至弱者、贫者、贱者以及愚者身上,《兼爱下》更进一步地把范围扩大至对寡者、孤者、饥者、寒者、疾者与死者。这一范围在《天志》三篇中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天被描绘为利益天下的模范。“今夫天兼天下而爱之,撽遂万物以利之,若豪之末,[莫]非天之所为也,而民得而利之,则可谓[后]矣。”(《墨子·天志中》)三代圣王得顺天意,则“兼爱天下也从而利之”(《墨子·天志下》)。那么,今人亦当如此。在墨子看来,利家之人是善的,利国之人更善,而利天下之人则为至善。
利的最后一个面向,也可能是其描述性含义最丰富的一个,这便是利的内容:究竟“利”指的是什么?受利的人获得了什么?是财富还是健康?或是教育和基本道德价值?我们从《墨子》及其后各种文献里常与“利”相连的语词中,可以获得隐含的信息。自《墨子·兼爱中》开始,“利”与“爱”便紧密相连:关爱某人的表现就是利他。作为与“害”相对应的概念,“利”伴随着对物质方面不适的回避,如灾难、战争、饥荒、寒冷、死亡和各种动乱。当“利”与“义”的对立在儒家文本中变得愈加明确时,在墨家的思想中的“义”却被定义为“利”的同盟;意即利益他人的、“正确的”、“公平的”或“正义的”。
然而,墨家与某些杨朱学派的思想家,一方面同样对“利”持正面的态度,另一方面,却又对于“何为较好的人生”持相反的观点。面对这样的情况,读者或许期待一个关于“利”的清晰解说。如他们的“利”指什么,他们把“利”称作什么,即它的描述性含义。双方皆以“利”衡量态度和行为,然而他们对如何生活却未达成共识。也许,当杨朱学派负面地看待“利”时,他们含蓄地借用了墨家的“利”——其描述性的内容而非其鼓动性的含义:“世之走利……危身伤生,刈颈断头以徇利,则亦不知所为也。”(《吕氏春秋·审为》)杨朱学派的作者把“利”等同于生命的目的,就像是一把锋利的剑,在政治权力的角逐中反伤其身。詹何建议君主“重生”而“轻利”。可是,尽管有些杨朱学派的作者认为“利”是价值评判的标准,他们实际上常常拒绝“利”。这种不一致性从未被清楚地指出或解释过。也许是因为杨朱门人是机智的讲述者而非有条理的论证者,所以,尽管他们在论证中使用了这些术语,但他们并不试图澄清这些术语的含义与范围。杨朱门人也没有运用像是“大利(健康之身)非利(逐利之举)”的矛盾句,来表达他们的观点。
除了杨朱门人的作品,早期中国文本中,都明显缺乏对“利”的清晰描述。随着“利”的鼓动性含义越来越正面,人们也期待正面使用它的作者能明确指出,他们作品中的“利”含有什么描述性含义。但是,这些作者却鲜少采用“所谓‘利’”或“可谓‘利’”等句式的劝说性定义,来解释“利”字的含义。我认为其中的理由是,尽管“利”正面的鼓动性含义已经大大增加,它仍然有负面的含义。它从来不像“道”或“弑”那样受到一致的赞成或批判。早期思想家对“利”的普遍关注,以及“利”所带有的强烈却相反的两个鼓动性含义,使得“利”的劝说性定义难以出现,却导致了“利”字的矛盾句的产生。由这类矛盾句所组成的一些论证,则承担了讨论或分析“利”字含义某些面向的工作。我们将以孟子为首,考察他在“利”的矛盾句产生前,对“利”的讨论与观点。考虑到孟子对杨朱和墨翟的批判,以他作为起点是相对可靠的,并且可以避免许多文本断代上的陷阱和不确定性。
四、聚焦于“利”的内容的矛盾句
几乎所有被我归属为“利”字的矛盾句,它们之所以矛盾的关键都在于,句中使用的两个“利”字,带有对立的鼓动性含义。即便是上述《老子》、《管子》和《法言》引文中非矛盾式的句子也是如此。如果重新表达为矛盾句,它们将分别是,“绝利(利润)而得利(有益的)”,“心弃利(逐利)以利(利益)”。扬雄则指出,圣人之道“利(有益的)而不利(商业的)”,扬雄还用“利孰大焉”这一个设问句作结,这个问句涉及的对象,便是这两种带有不同价值判断的“利”。
矛盾句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叙事或论证,其中之一就是孟子在魏国面对梁惠王表达出对利的兴趣时,作了不快的回应。当梁惠王恭敬地请教孟子是否能带来什么以“利吾国”,这位年长的思想家表达了他的不满:“王何必曰利?”孟子不满的理由是,如果国君谈论如何“利吾国”,大夫就会谈论如何“利吾家”,那么士庶人便会谈论如何“利吾身”。结果将是社会各阶层为了利益而相互斗争,以致国破君亡,这样的结果,显然不是梁惠王所想要的。根据孟子的观点,如果君主重仁义,国人就会孝敬父母,尊崇国君。孟子还说:“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孟子·梁惠王上》)
当司马迁读到这段叙事时,不禁叹曰:“嗟乎!利诚乱之始也。”(《史记·孟子荀卿列传》)显然他想到了“利”的负面影响。不过,朱熹对孟子这段对话评论道:“此言仁义未尝不利。”用矛盾句来表达朱熹的观点,则是:“言利而不利。”这一评论当然是忠于孟子的精神,不过,他引进带有正面意涵的“利”来诠释孟子的观点,而在孟子的原话中,“利”则完全表达负面的内涵。实际上,朱熹所赋予“利”的两重鼓动性含义,早在孟子对它强烈拒绝之后,在其他文献的矛盾句中,就已经被清晰地挖掘出来。
《大学》两次提到“国不以利为利”,整个语境回响着孟子的辩论和他对大臣们“务财用”、近“小人”和致“灾害”的警示。既然“未有好义,其事不终者也”,那么人人皆应“以义为利”。《吕氏春秋》表达了相似的观点。在《吕氏春秋·慎行》中,君子被描述为“知不利之利”,因为“君子计行虑义”,而“小人计行期利”。《吕氏春秋·慎行》还讲述了恶臣费无忌机关算尽,却招致整个家族灭亡的故事。这位恶臣之所以落此下场,便是因为他“知害人而不知人害己也”。正如Knoblock和Riegel所指出,此章认为“只有忽视个人的收益(gain),士才能保证自身在安全、和谐的国家中更稳定的利益(benefits)”。这些矛盾句的作者大致上同意孟子的看法。不过时代已经改变了:在新时代中,“利”至少能赢得一些赞誉。他们反对的利,与孟子所拒斥的利一样,都是与义相冲突的利。而他们所认同的利,就如同墨子所支持的利一样,都等同于义。
于是这些矛盾句引起了“利”公认的与后起的描述性含义之间的紧张。旧有的含义保留或强调了它负面的鼓动性含义,而后起的则包含了正面的鼓动性含义。作者对术语“利”使用的一致性,引发读者短暂的疑惑,并迫使读者自己去思考其新的内容与价值。这样的矛盾句拥有双重的劝说力量:第一,不同于过去的责利传统,作者并没有指责同时代人对“利”的褒扬,而是顺应新时代,接受“利”正面的鼓动性含义。第二,作者促使读者去思考“利”的内容,并跟随着他逐渐意识到,在更长远、更广大或更深刻的意义上,一些“利”明显地比另外一些更有益。相较于带有“所谓”等术语的劝说性定义句,这些矛盾句并不试图定义“利”,而是暗示读者“利”字有待发掘的含义。正因为如此,这类矛盾句具有不同的劝说力量。
与此同时,还存在着用非矛盾句的方式处理“利”的正面含义的情况。比如王充《论衡·刺孟》批评孟子在对梁惠王的指责中,有意地误导梁惠王。《论衡·刺孟》区分了两种描述性含义的“利”,并赋予两者相反的鼓动性意涵:“夫利有二:有货财之利,有安吉之利。惠王曰‘何以利吾国’,何以知不欲安吉之利,而孟子径难以货财之利也。”王充接着引用了《易经》和《尚书》,这两段引文都指出了“利”的正面价值。他继续议论说:“行仁义得安吉之利。孟子宜语问惠王:‘何谓‘利’吾国?’惠王言货财之利,乃可答,若设今惠王之问未知何趣,孟子径答以货财之利。如惠王实问财货,孟子无以验效也。如问安吉之利,而孟子答以货财之利,失对上之指,违道理之实也。”
在王充的论述中,我们发现了与矛盾句中相同的表达方式:此前《孟子》对“利”的全盘否定,在这里变成了部分的反对;“仁”、“义”的价值只限于反对这一部分的“利”,却与“利”的正面含义相联系。这样,“利”已经部分地从传统的反对中解脱出来,而那些传统的价值也潜在地从尚利者的反对中解脱出来。王充的分析与矛盾句的区别之处不仅在于他批判的语气,更在于他向读者直白地说明了“利”的两层含义。然而,直接把利区分为货财之利与安吉之利两种,来分析利的正、负面价值,只是其中一种进路。论者依然可以通过矛盾句来暗示读者“利”字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分歧,或是激发读者自身对这一矛盾进行思考。
在《孔丛子·杂训》中,子思尽管没有使用批判的语气,却表达了与王充一样的观点:
孟轲问牧民何先。子思曰:“先利之。”曰:“君子之所以教民,亦有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子思曰:“仁义固所以利之也。上不仁则下不得其所;上不义则下乐为乱也。此为不利大矣。”
这一对话并不是对孟子观点的逆转,因为它保留了对仁义优先的坚持。被彻底改变的,是“利”的鼓动性内涵。“利”在这里已经传达绝对正面的含义,并且跟“仁”和“义”连结在一起。这一逆转,为子思的回答赋予了令人惊异的色彩。因为,就如同上文所引的矛盾句一样,尽管这一观点被归于孟子的老师,但它清晰地显示出思想界对“利”的接纳不断增长的趋势,以及墨家思想持续在《孟子》问世之后的影响。
五、聚焦于“利”的对象的矛盾句
上面所分析的矛盾句显示,在《孟子》之后的文本中,“利”尽管未被彻底接受,但它的鼓动性含义变得更为正面。伴随着“利”不断增长的尊荣,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新的描述性含义。像是起初被孟子视为与利彻底对立的仁与义,在后期文本中却与利产生了密切且正面的联系。然而,大部分矛盾句通过集中讨论“利”的对象而不是它的内容来表达另一个观点。接着,对于如下矛盾句:“大利不利”,“利而弗利”,“利而勿利”和“利而不利者”,我们将分析它们的出现,追溯其背景。动词“利”有时被翻译为“利于”,有时则被翻译作“从……获利”。这些矛盾句所表达的观点与《鹖冠子·王》篇中的“利而不取利”相同。尽管上文所讨论的矛盾句(引自《大学》和《吕氏春秋》)都暗含了这一观点,然而它们都聚焦于“利”的内容。在这里,焦点被转移到利的对象上:只要是给予而不是索取,即便是物质的收益也被视为好的。
如果孟子认同这些矛盾句的作者,他一定不会批评梁惠王“利吾国”的诉求,除非他认为国家的范围与“天下”相比仍然显得太小;又或者他把梁惠王的问题理解为:“如何从我的国家获利?”尽管后面这种解读可以获得语法上的支持,不过我认同主流意见,即这种诠释并不适用于《孟子·梁惠王上》的语境。然而,《孟子》另一篇章中的“利”字,确实被顾颉刚解释为“从……获利”。即《孟子·尽心上》在比较杨子和墨子对“利天下”的态度时所说的“杨子取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
顾颉刚在一篇发表于1932年的文章中提出,孟子在这里严重误解了杨朱的原意。顾氏认为,杨朱的意思是,即使拔一毛能获利于天下,他也不会这么做。依照顾氏的说法,杨子并不是自私地拒绝帮助他人,而是他能够克制占有整个天下的欲望,因为他相信,这最终会使他自己受到伤害。这种为己的忧虑当然不会被他的弟子看作是牺牲他人利益的自私行径,相反地,这样可能有利于众人。不少杨朱学派文本主张,统治者的最佳人选是远离地位、权力和财货的人:这样的人因为重身所以轻天下。顾氏也提到《韩非子·显学》中的一个片段,文中描述某人不愿入危城、不愿处军旅,因为他“不以天下大利易其胫一毛”。由韩非抱怨君主尊敬“重生轻物”的人看来,杨子思想在当时想必有某些程度的影响力。
在20世纪30年代,冯友兰对顾颉刚的解释提出意见。他说:“顾颉刚先生以为,孟子谓杨朱‘利天下不为’,亦应解为‘虽利之以天下而不肯为’。”冯氏不完全反对这个读法,可是也不完全赞成。他说:“但与下文‘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同文异解,似不甚妥。”换言之,冯氏认为,对孟子来说,无论是杨子或是墨子的“利天下”,都是表达“利于天下”或是“与天下利”的意思。可是,冯氏也承认,不同人对同样的措语可能有不同的解读。他接着说道:“利之以天下而欲拔其一毛,杨朱不为;此乃杨朱之学说;拔其一毛可以利天下,而杨朱不为,乃孟子对于杨朱学说之解释;二者不必同。”冯友兰的观点是有事实依据的。即便是单独出现,“利天下”也几乎总是“有利于天下”的意思。“利天下”本有双重含义:对杨子它意味着“从天下获利”,对墨子则是“有利于天下”。
六、作为“从天下获利”的“利天下”
顾氏对孟子的批评,建立在“利”的语义分歧上。在古代汉语中,动词的“利”有两个含义,分别是“有利于……”与“从……获利”。在使用上,两者的句法结构并无差异,所以在翻译时特别需要依赖语境提供的提示,像是“害”、“义”和“爱”等术语的出现,能帮助我们厘清该脉络中“利”的含义。
有些早期文献中的“利天下”,也确实应该理解为“从天下获利”。最明显的例子是《吕氏春秋·恃君》中一段带有墨学色彩的论述。该段落描述一个没有君主的混乱政局,人民相残,危及族类,直至圣人治理天下才结束:“圣人深见此患也。故为天下长虑,莫如置天子也。为一国长虑,莫如置君也。置君非以阿君也;置天子非以阿天子也;置官长非以阿官长也。德衰世乱,然后天子利天下,国君利国,官长利官。……故忠臣廉士,内之则谏其君之过也,外之则死人臣之义也。”只有在这样一个衰败的年代,君主开始自私地“利天下”时,才需要一批富有责任感(“义”)的忠臣。这里的“利天下”自然应该是表示“从天下获利”,或是“取利于天下”。
除了明显以“利天下”表示“从天下获利”的例子外,在其他早期文本中还有以“利”表达“从…中获利”,或是以“天下”作为获利对象的例子。例如,《韩非子·五蠹》说,尧和禹之所以让位,其实是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与更少的辛劳。在禹统治天下时,他“身执耒臿以为民先,股无胈,胫不生毛”。韩非认为,禹之所以乐于让位,是因为生活艰辛,所以“传天下而不足多也”。尽管“利”字并没有出现,但这一描述表明尧与禹并没有从天子之位得到任何利益。“轻辞天子,非高也,势薄也”,如果天子之位能为他们提供利益,像是“今之县令,一日身死,子孙累世絜驾”,那么他们就会和今人一样“重”其位了。《淮南子·缪称》篇中则用较温和的语气提出类似的观点,认为尧之所以禅让是因为他苦于其位,同时又认为,占有王位确实能带来利益,只是尧“不私其利”而已。《韩非子·五蠹》与《淮南子·缪称》这两个段落中,虽然都没有使用“利天下”来表达“从天下获利”,但它们都涉及天下是否能成为获利对象的议题。
反观“利”字的矛盾句,多数是涉及利的对象的,暗示了动词“利”的语义分歧。在这类矛盾句中,正面的“利”往往是表达“有利于……”,而负面含义的“利”则是指“从……获利”,因此,这些矛盾句也间接地为将“利”翻译为“从……获利”提供了依据。
七、墨家思想的普遍影响
或许是因为墨家学派偏好清晰直截的论述方式,所以“利”的矛盾句并没有出现在《墨子》当中。然而,墨家从提供福利的角度来理解“利”,从而坚持“利”的重要性的观点,却很大程度地被“利”字矛盾句的作者所采纳。其他学派针对利的辩论,特别是以“利”的对象为焦点所作的矛盾句,都暗示了墨学对他们的影响。因此,笔者不免大胆地推测,墨学消失的原因之一,是早期中国思想已经彻底地墨家化了,墨学早已融入其他思潮之中,以至于墨家思想的整体性与独立性逐渐消解。
我们看到,早期墨家视“利”为最高之善,但如果所利的对象是自身而不是他人,“利”则被墨家视为负面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墨学内部,我们也能发现发展的轨迹。早期墨家主要关注“利于他人或自身”的面向,后期则开始谴责向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后期的论述中,“利他”不只与“自利”相对,也同时是“从他人获利”的对立面。这一演变显示出,早期墨家肯定“为天下谋取物质利益”的观点被吸纳后,还进一步发展出对“企图获利于天下”的行为的质疑。笔者曾在其他文章中提到,这一演变不只体现在《墨子》的核心篇章中,也体现在其他受其影响的文本当中。例如,在公元前4世纪的郭店楚简《唐虞之道》中,“利天下而弗利”这个矛盾句出现了三次。这个句子的主旨在于提倡“利于天下而不获利于天下”的禅让之举。而《唐虞之道》则被公认为是儒家文献。
《墨子·天志》把模范君主比喻为无穷施予却不求回报的天。在《吕氏春秋》中,“地”也被置于这一图像当中:《贵公》的作者以周公之口说出“利而勿利”,并在讲述了一桩趣闻后说道:“天地大矣;生而弗子,成而弗有。万物皆被其泽,得其利,而莫知其所由始。”“天”、“地”总是惠利万物。父母会对子女有所要求,君主会向人民征收税赋,而天地却从来不会要求回报。
荀子作为一位严厉批判墨学的思想家,其对墨家观点的吸纳,更足以凸显墨学的影响力。《荀子·富国》中有如下论述:
不利而利之,不如利而后利之之利也。(1)不爱而用之,不如爱而后用之之功也。(2)
利而后利之,不如利而不利者之利也。(3)爱而后用之,不如爱而不用者之功也。(4)
(1)与(3)是关于利的矛盾论述。若以(1)对比(2),以(3)对比(4),我们就会发现,“爱”与正面的“利”相对应,而“用”与负面的“利”相对应。顺着这几组术语的对应关系,我们可以得出三种政治模式:1.利而不利也,爱而不用也者,取天下者也;2.利而后利之,爱而后用之者,保社稷者也;3.不利而利之,不爱而用之者,危国家者也。荀子这些论述突出了“爱”和正面之“利”的重要性。第1和第3条至少包含三个不同的“利”,分别是带有正面鼓动性意涵的及物动词“利”,带有负面鼓动性意涵的及物动词“利”,以及表示“利益”的名词“利”。最后一种“利”,是指野心家向往的东西,像是“功”等。荀子这些言论不仅没有显示出对墨家思想的敌视,相反地,还呈现出荀子思想的高度墨家化。
八、结论
尽管那些隐含“利”字多重含义的矛盾句,在早期中国文本中并非频繁出现,我们也缺乏一个明确区分何为矛盾句的准则,但是,分析这些矛盾句中“利”字的鼓动性和描述性含义,仍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工作。这一分析除了有助于我们发掘这些矛盾句的内涵,还能帮助我们诠释早期中国文本中其他关于“利”的论述,并能作为墨学在早期思想界不断增强影响力的佐证。
早期中国文本中一些关于“利”的论述并不是那么容易诠释,对矛盾句中“利”的分析则能为此提供线索。如《管子·版法解》把舜描述为“以所不利利人”,台湾学者汤孝纯将这句话翻译为:“所谓能针对人民的困难情况,而为人民造福。”他的翻译不仅失去原有的矛盾趣味,恐怕也有失准确。比较合宜的诠释是:(舜)用不为自己带来利益的东西帮助人民。这样解读也能得到篇中“不取其利,以教百姓,百姓举利之”这段话的支持。这段话说的是,舜辛勤地耕山渔泽,自己却不从山泽索取利益,而是用它们来指导百姓,使百姓从中获利。根据这样的诠释,“以所不利利人”这一矛盾句不只着眼于利的对象(自己还是人民),也关注它的内容(物质还是教育)。亦即真正的利益是教育的影响,而非纯粹的物质收益;尽管两者相比,前者的好处并非立即而明显的。
我们也能以对“利”字含义的掌握,重新思考另一例子。在《列子·杨朱》中,有一段是墨子与杨子徒弟之间的辩论。这也是现存文献中,唯一能看见杨朱门人为他们的观点进行辩护的文字。这场辩论以杨朱的话起首,他说:“伯成子高不以一毫利物,舍国而隐耕。”此处的“利物”通常被理解为“有利于任何物/任何人”。然而,我们也可以作更杨朱式的解读,即“从任何人身上获利”。杨朱进一步声称:“古之人损一毫利天下,不与也。”并最后总结道:“人人不损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这两个句子中的“利天下”通常被翻译为墨家的理想“利于天下”,这样的解读使得杨朱看起来极为自私。但前文对“利”字的详细分析,将会支持“从天下获利”这一杨朱式的翻译。根据《列子·杨朱》的观点,如果人人都不会为了王位而损害自身,天下就会太平无事了。与在《孟子·尽心上》的情况一样,这里的“利天下”也是多义的。多义性的出现,可能是因为辩论双方都在散漫无际的语境中援用相同的口号,使得整个论述变得矛盾而纠结。
除了提示其他段落的翻译外,关于“利”字矛盾句的分析也能进一步证明墨家思想的普及,以及不断地被其他思想家所吸纳。把利视为一种价值的主张,最初只与墨家学说相联系,后来却逐渐成为基本的道德语言。最明显的一点,便是“利”字鼓动性含义的正面化。我们发现《荀子》中对“利”作了高度评价,而《易经》与《尚书》中对于“利”的正面论述,也被后世频频引用。然而,与此同时,思想家也始终持续着对逐利行为的拒斥。“利”字正、负面的鼓动性含义在思想界同时并行,两种鼓动性含义间的对立也不断加剧,这使得古代文献中鲜见“利”字的劝说性定义,也促使思想家选择以矛盾句作为论证手法。另一方面,不少思想家受墨学影响,吸纳了“利”字正面的鼓动性含义,由于同时承认正、负面两种利的存在,他们不得不深入思索哪些利值得追求,哪些利应该拒斥。一个较小的趋势,是把原先与利相排斥的“仁”、“义”等价值与“利”连结起来。而这些带有正面价值的“利”,在矛盾句中只与物质之利相对。大体的趋势则是对“利”采取更为正面的态度,即便对物质利益也是如此。这类矛盾句中的“利”字的区别,不在于利的内容,而在于利的对象:利惠他人而非自利才是好的。另一个承袭墨学的进一步演变,便是主张君主不应从他人身上谋利,而应该像天那样不求回报地惠施万民。随着演变与发展,“利”字逐步出现多重含义,其多义性不仅体现在矛盾句或矛盾的表述中,也体现在其他早期思想家的论辩中。其他文献对“利”字诸种含义的讨论,无论是对利的接纳或驳斥,都显示出墨学对早期思想界的普遍影响。早期墨家学者普遍使用带有正面价值的“利”,然而,那些受到墨学影响的思想家,却在他们的言论中,向我们展示出“利”潜在的复杂内涵。